税收筹划问题分析论文范文
税收筹划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债券资金成本率=债券年利息* (1-所得税率) / (债券面值-发行费) *100%
当前, 债券筹资成本比较低。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其一, 免税费用主要是指, 在所得税前利润中, 完成债券利息投资,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发行债券筹资成本。然后是非免税费用, 由发行股票筹资支付给股东的利息, 作为利润分配的, 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支出。针对企业法人与股份持有者而言, 存在两者的双重课税问题。所以, 相较于主权筹资成本, 企业债券筹资成本比较低。其二, 通过发行债券筹资还可直接影响股东, 使其获取财务杠杆收益, 在公司有所盈利的时候, 能使每股税后盈利余额有所增多。对于发行优先股筹资以及借款筹资, 这一点与其相符。其三, 与普通股及优先股股东的求偿权相比, 债权人更为优先, 由此作用于债权人, 使其风险小于股东风险, 进一步降低其资金报酬率, 也就是从筹资者角度来讲, 募集资金成本较低。
二、借款筹资资金成本
借款资金成本率=利息* (1-所得税率) / (筹资总额-筹资费) *100%
该资本也相对较低, 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因。其一, 借款所属类型为直接筹资, 获得比较少的资金费用。其二, 在税前, 完成借款利息的支出, 也就是免税支出。其三, 借款筹资直接作用于股东, 使其获取财务杠杆收益。其四, 债权人具有较小风险, 导致筹资者资本较低。
三、债务资金成本税收抵扣误区改进
债务资金在项目投资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 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资金来源, 在税前扣除资金成本, 直接对税收产生抵扣作用, 具有较低资金成本, 并发挥财务杠杆效应, 进而使其成为筹资首选。在项目投资的决策中应用资金成本, 通常应该充分考虑债务资金成本的税收抵扣作用。不过, 当进行实务操作时, 并未全面考虑税收抵扣作用, 极易导致项目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一) 抵税有其前提, 即企业盈利充足
要抵扣债务资金成本税收, 必须建立在一定条件上, 即当年该项目的盈利充足可抵扣。如果当年的收入无法将包括财务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全部覆盖, 此时便发生亏损, 进一步出现在税前无法全部扣除超额费用的现象, 那么这个时候所得税便是零。通常情况下, 项目投资这一过程具有较强复杂性, 逐渐释放大多数项目投资效应, 在项目投资的初期, 就算并未盈利, 但如果整个企业是盈利状态, 那么仍然抵扣财务费用税收。反之, 若是整个企业是亏损的, 就算项目盈利, 仍旧不能发挥财务费用的税收抵扣作用。除此之外, 还需考虑当年亏损由以后各年弥补的情况, 如果可以完全弥补, 那么仍能考虑财务费用对所得税的抵扣。因此, 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 当考虑债务资金成本抵税问题时, 实际而言, 应该考虑企业整体盈利的实际情况, 不可仅考虑项目盈利情况。在此条件下比较容易低估债务资金成本, 致使项目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二) 在考虑利息费用税收抵扣的同时也需考虑筹资费用及债券溢折价对所得税的影响
为安排借款, 其也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即为筹资费用, 主要由长期借款手续费以及发行债券手续费等组成, 在资金成本中占据比较重要的地位, 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还应考虑它对所得税的抵扣作用。折价与溢价都是发行债券的组成部分, 由其实质而言, 调整债券票面利息。企业今后各期多付利息所事先获得的补偿为溢价, 摊销溢价将直接影响当期财务费用, 使其有所减少, 进一步弱化财务费用税收抵扣作用, 在客观上可以发挥增加所得税的作用。然后是折价, 具体是指企业以后各期少付利息所预先给予投资者的补偿, 摊销折价同样会对当期财务费用产生影响, 使其税收抵扣作用有所提高。若是不考虑, 极易导致企业高估或者低估债务资金成本。
(三) 各期借款会计处理具有一定复杂性
通常而言, 项目投资计算期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建设期, 二是经营期, 而前者的终点便是后者的起点, 可将其称作投产日。在投产日以前, 为达到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状态, 所开展的构建活动, 需要将这时的资本费用实现资本化。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 这部分价值会随之利用折旧方式计算进费用中, 由此发挥税收抵扣作用。在投产日之后, 对于项目经营期来说, 此时结束其资产费用资本化, 立即将其计算到财务费用中, 产生税收抵扣的作用。
(四) 费用抵扣与利息实际支付的时间差
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 企业需要确定财务费用, 也就是包括溢价与折价调整在内的实际负担利息, 在将其计算进财务费用的当时便对所得税产生了影响, 并不考虑实际支付与否。例如到期一次还本利息的长期借款, 将抵税当作现金流出的节约, 可看作现金流入, 在借款期间发生在每一年, 但是实际支付却在债务到期时。在传统计算公式中, 并没有对此时间差进行全面考虑, 尤其是它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而是当进行实际支付时直接将其当作现金流出的节约。
四、债务资本筹集的风险控制
(一) 强化风险意识
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 对于自主经营、自我承担盈亏以及自我约束和发展的独立商品而言, 企业是其生产者与经营者, 必须依靠自身承担风险。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当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 将直接影响实际结果和预期结果, 导致两者出现一定偏差。当面临风险时, 企业无计可施, 势必大为挫败。所以, 对其而言, 必须强化自身风险意识, 也就是承认风险、有效预估风险、防御风险以及科学处理风险。
(二)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企业要占据有利位置, 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风险防范机制, 在第一时间通过合理筹资结构实现财务风险的分散。比如说, 通过控制经营风险对筹资风险进行有效降低, 科学合理应用财务杠杆原理, 进行风险的有效控制, 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 进行生产经营, 在第一时间适当调整产品结构, 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 防止因为决策偏差引发财务危机, 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需要建立健全财务预警机制, 确保随时都可以监管企业筹资风险。
(三) 将企业的实际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完成负债财务计划的合理编制
为此, 必须根据企业一定资产数额, 以其需求为准制定还款计划。若是出现举债不当以及经营不善等现象, 必定会对企业的信誉产生严重影响。所以, 企业通过负债经营加快发展, 有必要加强管理以及加快资金周转, 尽可能减少资金占用额, 在合理范围中尽量缩短生产周期, 强化生产效果,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使企业谨慎负债。不仅要制定负债计划, 还需合理制定还款计划, 通过该举措为还款提供重要保障, 当企业处于负债状态时, 其速动比率不可小于1:1, 并且将流动比率控制在2:1左右。
五、结语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项目投资中, 存在债务资金成本税收抵扣的问题, 对此, 必须进行有效改进, 从而对长期借款以及发行债券这两者的资金成本计算产生有利影响, 使其克服传统公式的存在的误区, 并且全面、充分考虑与分析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财务决策的影响, 提高债务资金成本计算的精确度, 在最大程度上防止项目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尽可能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摘要:在税前, 确定财务费用, 即债务资金利益, 并将其扣除, 产生抵税作用, 相较于股权资金成本, 债务资金成本较低。对于项目筹资而言, 债务资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是其首要来源。不过, 在现今的相关教材中, 对于筹资费用以及用资费用, 并未全面考虑其税收抵扣, 该问题直接影响债务资金成本计算, 无法确保其正确性, 同时也对项目投资决策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基于此, 本文分析了债券筹资资金成本与借款筹资成本的计算, 并探究了债务资金成本税收抵扣的误区改进。
关键词:项目投资,债务资金成本,税收抵扣,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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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一、纳税筹划中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建筑行业的不断进步, 随着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有所提升, 但是纳税筹划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弊端与不足。
(一) 难以有效利用优惠政策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 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对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有效的利用。尤其是营改增新税制的实施, 传统的纳税筹划方法已经不能简单套用, 为数不少的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人员对最新的税收政策不甚了解, 不仅把握不准, 而且新旧政策之间的差异也研究不透。在该种情况下,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难以有效地利用现行的优惠政策, 企业税负也因此而增大。
(二) 纳税筹划重点不明确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 由于重点把握不准确, 存在着避重就轻的现象, 因此纳税筹划效果差。在纳税筹划过程中, 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避税筹划、二是节税筹划, 三是转嫁筹划;同时, 还包括税款核算、核销以及申报等内容, 要求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能够立足实际, 密切结合实际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 合理选择纳税筹划及其实施方案。然而, 现阶段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筹划过程中逻辑以及条理不明, 纳税筹划工作重点把握不准。
(三) 资质共享增大了增值税抵扣难度
资质共享, 即建筑行业资质不够的企业借助较高资质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以及招揽工程业务, 这是当前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以至于建筑施工主体与签约主体之间存在差异。“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纳税申报, 工程项目部必须提前缴纳增值税, 要求企业在所在地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 工程项目业主开具发票, 增值税由合同主体缴纳, 然而却难以实现进项税抵扣。建筑施工主体在建筑材料等采购时形成了进项税, 不响应销项税, 以至于进销项税金存在着不一致现象, 增值税管理断层以及抵扣难度增大, 最终造成企业税负增加。
(四) 纳税筹划实施效果不佳
从实践来看, 纳税筹划实施效果差是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主要是因企业对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认识不全面。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机制, 过分关注方案的出台, 因此严重忽略了纳税筹划方案的执行, 以至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只是流于形式而已。
二、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纳税筹划问题分析, 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当立足实际, 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 并且严格执行纳税筹划方案, 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企业投标时需关注有无“甲供材”条款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 在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招标条件, 尤其要关注是否有“甲供材”条款;若有该条款, 则需进行及时沟通交流, 明确工程项目造价内涵盖甲供材, 有利于“三流合一”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首先, 与业务协商, 将“甲供”改为“甲控”,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甲方品牌、规格和造价要求等进行采购。同时, 建筑施工企业签署合同及相应的款项支付,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供应商提供, 从而实现企业与供应商“三流合一”。其次, “甲供”条件接受。这一条款之下, 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原材料采购, 同时还要支付相应的货款。然而, 这样需要供应商、甲方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三方签订合约, 由建筑施工企业委托甲方采购, 原材料由供应商提供, 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 投标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与业务进行沟通协商, 尽可能减小甲供材比例, 以此来提高总造价。
(二) 定期调整纳税筹划实施方案
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 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有所不同, 彼此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然而,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若想得以更好发展, 必须先处理好各项管理事宜, 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在纳税筹划方案制定过程中, 应当先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发展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 在纳税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发展表现出一定的不可预测性。针对这一问题, 建议建筑施工企业以季度、半年作为一个纳税筹划单位, 在该单位时间内如何进行税务工作统筹规划, 并且借助季度化或者半年化进行纳税筹划, 以此来调整筹划方案。同时, 还要进行常态化纳税筹划, 这有利于帮助企业积累经验, 提高纳税筹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
(三) 深入研究税收政策
在建筑施工企业发展过程中, 其纳税筹划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制定和切实执行科学合理的方案, 对纳税成本进行有效管控, 并以此为基础来进一步拓宽建筑施工企业的效益空间。在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 应当深入思考纳税成本管控问题。尤其在当前“营改增”新税制体制下, 不同的企业其纳税人身份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基于对现行税收政策的考虑,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能够有效研究和利用新税制, 则可以享受更多的纳税优惠政策。为此, 建筑施工企业深入研读新税收制度和优惠政策非常有必要,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步伐和国家以及行业规范, 积极调整业务经营管理模式和手段方法等, 才能享受更多的纳税优惠政策, 才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 突出纳税筹划工作的重点
在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 应当突出重点。实践中可以看到, 虽然纳税筹划的目标基本一致, 但是不同企业经营发展现状有所差异;同时纳税筹划受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个人的素养和技能等因素影响较大, 如果单纯地套用以往的纳税筹划模式, 则必然会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科学可行性, 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事实上, 纳税筹划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 而且企业现有人员的财务以及税务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保持与时俱进。在此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要突出纳税筹划的重点, 并且在纳税筹划实践中围绕着这一重点开展工作, 把握好工作要点、层次性, 以确保纳税筹划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五)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在当前经济新常态背景下, 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不能只是局限于表面的相关制度或者方案的制定, 更为重要的是要将筹划方案严格落实到实处, 这是纳税筹划问题解决的根本之所在。实践证明, 纳税筹划积极意义的体现, 主要取决于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是否能够得以彻底执行;即便是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兼具科学性以及可行性, 如果不能被有效地落实和执行, 则前期的筹划工作将失去意义。为此, 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只做表面文章, 还要到将细节工作落实到实处, 在确定纳税筹划方案后应当组织力量贯彻执行。具体而言,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纳税筹划方案的执行纳入到内控管理体系, 由企业财务部门对纳税筹划机制以及实施方案的具体执行状况进行评价, 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值得一提的是, 实践中还应当定期对筹划方案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与评价, 积极探寻筹划方案落实中的经验, 并对其实施路径进行优化改进。纳税筹划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作为常态, 这有利于提高纳税筹划方案执行效果, 对于及时解决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升纳税筹划发展空间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在当前新税法体系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保持与时俱进, 在纳税筹划方案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 应当全面贯彻和落实新税制, 抓住时机、提升经济效益。
摘要:纳税筹划是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涉及很多方面的影响因素, 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 有利于企业税负的降低。虽然企业已经逐渐意识到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必要性, 而且也尝试着优化纳税筹划方案, 但是部分企业的实施效果不佳。本文先对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问题, 谈一下个人的观点与认识, 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纳税筹划,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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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分析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收问题带来很多挑战,探讨电子商务下如何对税收进行征管。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问题 挑战 对策
一、电子商务下税收问题的挑战
近二十年来,电子商务取得长足的发展,2008年1月29日世界互联网媒体测评机构“尼尔森在线”公布的研究数据显示;全球在线购物的网民已经达到85%。截至2008年3月13日,按用户数量计算,中国已经超过美国而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网络市场购物成交额达到590亿元。据淘宝网监测数据发现,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国的网购人数超过5500万。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迅速扩大,必将成为政府一笔巨大的潜在税收来源。但是,怎么样操作,还是一个难题。电子商务下税收面临以下挑战:
(一)征税对象界定问题。传统贸易的税收征管主要是依据交易双方所提供的劳务或商品买卖等,并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的网络信息技术可将有形商品的销售等直接转化为数字化形式提供,购买者只需在互联网随时购买、浏览或下载所需要的数字商品。税务机关很难发现和监控通过网络销售数字化产品的真实情况,因而无法据以征税。
(二)纳税主体的判断问题。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是比较容易的,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电子商务中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铺及销售人员,即使是交易的整个操作流程,包括交易的合同、票据、支付手段(如支付宝)都是以虚拟方式出现的。所有这些,都造成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三)税收管辖权的界定问题。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世界各国要么采用地域税收管辖权要么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电子商务下交易都是依托于各自的网站,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使得确定是地域或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很难。
(四)税收征管体制问题。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并且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传统的计征手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实行有效跟踪。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同时电子货币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中介环节,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税务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五)税款流失风险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网上经营,其最直接的结果是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传统的税基受到侵蚀。另外,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以及中国大量低层次、素质低的征管人员造成大量征税征管盲区,从而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二、电子商务下税收应对策略
(一)完善现行税制,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制条款。国家应该重视和研究电子商务下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避免税收的流失,主要包括现行税制为基础,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在调整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各个税种中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下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逐步调整税制结构,对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关税等税种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网上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便于征税。
(二)加强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日常监管。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企业,因此,必须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其一是建立企业备案制度,要求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注销登记,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其二是电子商务业务单独会计核算制度。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三是实现信息共享,要联合财政、金融、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则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建立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
(三)建立适合电子商务的新税收征管体系。电子商务中的一个主要的问题是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得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出现了盲区。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我建议从三个地方着手:一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抓紧形成覆盖全国税务系统广域网,并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金融部门以及网上商业用户相连,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只要从事网上交易,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有关上网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限时不办理的进行严格的处罚措施。三是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
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避免因为电子商务的出现税收的大量流失。
(四)培养适合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征管专业人才。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缺乏必需的电子商务知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信息技术,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要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税收业务、信息技术、外语、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税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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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忠,《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3、3
税收筹划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国家(地区)间对于税基的竞争日益激烈,税收竞争导致参与竞争的主体税率降低、公共品支出减少。但是,公共经济学对于税收竞争的负效应提出了挑战,同时福利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新经济地理学等学科也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税收竞争理论源于由财政分权制度引发的政府间竞争流动资本的效率问题,在回顾标准税收竞争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国际税收竞争的效应问题和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关系。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税收竞争;税收协调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世界各国的财政分权化越来越明显,地方政府本身的激励机制和收入与支出挂钩的预算管理模式导致政府间竞争不断激化(Mckinnon,1997),由此引致的国家间的税收竞争不可避免。对于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起源于Tiebout(1956)的“以脚投票”分析,后来Zodrow和Mieszkowski(1986) 首次将税收竞争理论模型化,上述两篇文献是研究税收竞争问题的理论起源。早期税收竞争理论认为辖区间竞争流动性资本导致税率过低、政府支出减少,后期文献多集中于扩展标准税收竞争模型假设条件以及提出新的分析方法。与早期税收竞争理论相比,部分文献认为税收竞争的福利效应是不明确的,有些文献研究结果甚至表明随着税收竞争的不断加深,税收竞争主体的税收收入可能会增加。
(一)Tiebou模型
Tiebout模型实际上是在分析公共品提供存在“市场解”(“market type”solution)问题。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预算支出的多样性能够保证“消费-投票者”(consumer-voter)拥有足够多的公共品选择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提供最佳税收、公共品组合的地区居住。此时公共产品的提供是有效率的,因为中央政府无法在不使任何家庭福利恶化的情况下重新配置家庭的居住地,实现了帕累托最优。提供公共品的资金来源于人头税(head taxes),税收的大小与“消费-投票者”所选择的社区所提供的公共品的成本相适应。因此,税收竞争是有效率的,提供公共品的边际成本等于其边际收益。但是,Tiebout模型是一种极端的假设情况,该模型需要极为严苛的假设条件①,与现实差距较大;同时,Tiebout模型以及早期税收竞争理论没有考虑到区域外部性问题(interregional externalities)(Wilson,1999)。
(二)标准税收竞争模型②
传统税收竞争理论就税收竞争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应该进行税收协调存在着显著的分歧。传统税收竞争的基本思想是各辖区通过降低税率吸引流动性生产要素的流入,实现税收收入最大化。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基本结论是税收竞争导致资本流动,从而使均衡时的资本税率低于最优资本税率,公共品供给数量低于最优公共品供给数量。虽然该模型已经放宽了Tiebout模型的假设条件,但该模型的假设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较为理想化,与现实不符。然而该模型对现实的高度抽象揭示了税收竞争对于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为随后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分析框架。
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基本假设条件尤其重要,此后多数文献的研究重点在于扩展其假设条件,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假设可以概括为资本要素完全自由流动,参与税收竞争的主体是同质的,均包括政府、企业和代表性居民(representative citizens)三个部门,生产公共品和私人品两种产品;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各税收竞争主体是既定税后报酬的接受者,规模报酬不变。模型分析过程如下:
假设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两种生产要素:流动要素资本和非流动要素劳动力。
其中K、L代表资本和劳动力的数量③。
根据假设条件,代表性居民的收入取决于投资收益和工资,一次博弈中其预算约束函数和效用函数分别为:
其中K为代表性居民的投资收益,ρ为资本的税后报酬;G为公共品,C为私人品。政府的财政收入取决于税收收入,而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各竞争主体辖区内资本税,政府预算约束为:
模型假设政府是善意的(benevolent),即以代表性居民的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既定的。在资本不流动的条件下,资本税相当于一次性总赋税(a lump sum tax)。增加一单位公共品支出相当于减少一单位私人品支出,政府将增加税率以提高公共品支出,直到公共品支出的边际效用等于私人品支出的边际效用。因此,
在资本完全流动的条件下,代表性厂商权衡各辖区间资本税后报酬率,进而导致流动性资本流入资本税后报酬率高的辖区,均衡时:
根据假设条件,各税收竞争主体是既定税后报酬的接受者。为了避免税率的增加导致资本要素的流出,应相应地增加资本报酬率,直到资本边际报酬率的增加等于税率的增加时再次实现均衡。因此,
显然,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税收竞争导致资本流出产生两种效应:一是生产减少效应,即资本要素的流出使得生产过程中固定要素投入随之减少,从而导致生产的减少;二是税基侵蚀效应,即资本要素的流出导致资本税基的减少,从而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由于上述两种效应的存在,使得一单位私人品支出的减少不足以弥补一单位公共品支出,也就是说公共资金边际成本④(the marginal cost of public funds)大于1。
UG(G,C)UC(G,C)=11-ε=KK+tfKK=MCPF>1(9)
其中 ε<1⑤,MCPF是政府公共资金边际成本。由上述两种效应可知政府支出的边际效用大于消费私人品的边际效用,从而导致了效率的扭曲。
模型假设某一辖区单独行动时,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保持不变。然而在现实经济环境中,即使在政策反应上存在着时滞,各税收竞争主体依然会根据其他主体的竞争程度,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因此,各税收竞争主体参与税收竞争的结果导致税率向底部竞争(race to the bottom)。根据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假设条件,底部竞争是一种持续的状态,各税收竞争主体相继降低税率,导致资本要素在各辖区重新分配,低税率导致政府税收收入减低、公共品支出减少。
综上,根据传统税收竞争理论,进行税收协调是非常有必要的。税收协调可以提供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资本税率为私人品支出的边际效用等于公共品支出的边际效用时的税率。如果各税收竞争主体达成某种协议提高等量资本税率,均衡时资本要素的分配格局并未发生变化,而资本税率的提高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公共品支出。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效应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税收竞争表现为国家税收主权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成为影响主权国家制定战略发展目标、对外贸易政策等的重要因素。学者们对于国际税收竞争是否导致税率的降低,是否减少公共产品的提供等问题并无统一的结论。不同学派、不同理论分析得出不同的结论,进行适当的梳理以及归纳总结有助于客观认识国际税收竞争,并结合现实经济运行状态适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
(一)国际税收竞争对税率的影响
1.国际税收竞争导致竞争主体税率降低。以Zodrow和Mieszkowski为代表的学派认为税收竞争导致参与竞争主体税率降低,公共品支出减少。他们认为在假设同质辖区数量足够多的前提下,每个辖区均为既定税后报酬的接受者,资本具有完全弹性,资本税率较小程度的提高也会导致部分资本要素的外流,从而导致各辖区均采取减少资本税率的政策,并将税负部分转移至流动性相对较差的生产要素身上。该分析结论同样适用于各辖区吸引流动性厂商。传统税收竞争理论认为在约束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厂商将转移到税率最低的地区进行生产,因而吸引资本或者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竞争导致税率的降低。
Janeba(1998)以战略性贸易理论为基础,建立两国模型分析出口补贴导致税收竞争的有效性。模型分析结果表明两国政府均采取补贴的政策来竞争市场份额,当企业的转移成本为零时,企业可以在两国之间自由流动。此时政府意识到补贴不仅仅影响出口,同时也影响企业的区位选择。在均衡时,政府对于流动性企业的竞争导致辖区内部税率为零,同时零税率也导致对于商品的消费仅在两国之间进行,此时税收竞争增加了两国消费者的福利。
2.国际税收竞争导致竞争主体税率提高。从参与税收竞争主体的地位来看,各辖区间并不是完全均质的,某些国家在资本存量上具有先天的优势,如良好的基础设施等。正是由于生产活动存在着“聚集租金”(agglomeration rent),产业聚集地区税率提高也不会导致资本的流失,税收呈现向顶部竞争(race to the top)的趋势(Baldwin 和Krugman,2004)。
Ludema和Wooton(2000)认为广义层面上的规模经济和贸易成本导致空间上的聚集,使得经济格局变为核心工业区域和边缘农业区域,以增加劳动力流动和减少贸易成本为表现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降低了税收竞争程度,导致较高的均衡税率。Andersson和Forslid(2003)运用新经济地理模型,分析税收和公共品对流动性生产要素区位选择的影响。分散均衡时边际税率对流动性要素和非流动性要素具有显著影响,辖区间税率的变动导致流动要素在各区域间进行再次分配。显然,如果各区域间进行税收协调提高资本税率,均衡时辖区内居民的福利均有所提高。在聚集均衡时,聚集因素的存在使得辖区不会降低流动性要素的税率,税收竞争的程度降低。
Baldwin 和Krugman(2004)首次提出聚集租金(agglomeration rent)的概念,他们认为正是由于聚集租金的存在,使得税收竞争不仅不会出现“向底部竞争”的现象,反而会出现“向顶部竞争”现象。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聚集租金呈现先增加后减少的趋势,即经济全球化程度与聚集租金之间呈倒U型关系。Krugman通过检验欧盟国家平均公司税率的差异程度,证实了理论分析的结论。例如在理论上假设德国、荷比卢经济联盟、法国和意大利为中心国家,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和爱尔兰为外围国家,1965至2000年间虽然中心国家和外围国家的平均公司税率的差距在不断缩小,但是并未出现传统税收竞争理论所提出的“向底部竞争”的现象。
(二)国际税收竞争影响辖区内公共品提供
传统税收竞争理论认为税收竞争导致参与竞争主体税率降低,公共品支出减少,但是Gordon和Wilson(2001)认为税收竞争并不必然导致公共品支出的减少,他们认为传统税收竞争理论在分析税收竞争问题时没有考虑到政府公共支出效应。如果居民能在不同辖区间流动,政府除了减少税收吸引居民流入外,还可以增加公共开支吸引居民的流入。在政府官员连任的目标条件下,政府自觉地减少寻租行为,并扩大公共开支以争取到更多的选民,这就在客观上增加了公共支出的居民效用。Andersson和Forslid(2003)认为在由税收收入提供公共品的条件下,公共品支出的规模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吸引流动性生产要素的流入。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税收竞争程度的降低并不一定意味着辖区内居民福利的提高,关键因素在于政府公共部门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效率越高,即使在税收收入较少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也能够提供较多的公共品,从而提高辖区内居民的福利水平。
(三)国际税收竞争影响政府部门的行为
对于税收竞争有效性以及是否有必要进行税收协调一直存在着争议,普遍认为税收竞争有效性的显著分歧在于假设政府的目标是满足辖区内居民利益最大化,还是满足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即政府是善意(benevolent)政府,还是利维坦(Leviathan)政府。公共经济学关于税收竞争的相关文献普遍认为税收竞争减少了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使其能够更有效地使用公共资金,但是对于税收竞争是否提高了辖区内公共品支出水平,是否增加了辖区内居民的福利并没有统一的结论,福利效应多取决于两种力量⑥的对比关系。Edwards和keen(1996)认为这两种力量分别是政府再次当选的可能性,以及其自身奢侈消费。Edwards和keen在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基础上扩展了政府政策目标,假设政府同时追求辖区内居民利益及其自身利益最大化。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缺乏税收竞争的情况下,政府为最大化其自身利益必然导致课征较高的税收,而对称性的税收竞争为税率提供一个向下的推力,即所谓的向底部竞争。在均衡时,对称性的税收竞争在未改变资本分配状态的前提下增加了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模型假设利维坦政府追求再次连任,以及满足其自身的奢侈消费(wasteful consumption),而政府自身的奢侈消费可以看做是财政支出的一部分,但是这部分财政支出并未增加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根据假设条件,增加公共品支出可以认为增加了代表性居民的福利,从而增加了代表性居民再次选举该政府的可能性。因此,在利维坦模型中,税收竞争对于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效应是不确定的,代表性居民在利维坦政府中是否能够增加其自身的福利,取决于政府增加再次当选的可能性,以及其自身奢侈消费两个目标之间的博弈。所以,税收竞争并不必然导致税收向底部竞争。Persson和Tabellini(1992) 认为这两种力量分别是税收竞争的经济效应以及政治效应。具体来说,经济全球化导致资本要素流动性的增加,以及税收竞争的出现对整个经济体产生了两种效应:一种是经济效应(economic effect),另外一种是政治效应(political effect)。经济效应即传统税收竞争理论的税收竞争外部性,政治效应是指在中间选民定理的作用下,选民们通常会选择能够满足其公共品支出偏好水平的政府执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共品的支出水平。税收竞争的政治效应抵消了部分经济效应,税收竞争促进了政府效率的提高。
(四)国际税收竞争导致税负分布不均衡
1.辖区规模影响各辖区在税收竞争中税率的大小,小规模辖区偏好低税率、大规模辖区偏好高税率。Bucobetsky(1991)扩展了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基本假设,认为各辖区是非均质的,辖区规模存在差异性,这种差异性表现为辖区内人口数量的不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与大规模辖区相比,小规模辖区是既定税后利润的接受者,为最大化税收收入,小规模辖区倾向于征收较低的税率,从而使小规模辖区内居民福利有所提高;如果大规模辖区与小规模辖区的差异性足够大,那么大规模辖区与小规模辖区进行税收协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两辖区内居民的福利水平。
2.存在多重税收工具的情况下,资本要素流动性高于劳动力要素流动性,税负转移到劳动力要素上,引发税负不公 。如果把资本要素的流动性与资本税收弹性结合起来分析,资本要素流动性的增加可以看做是资本税收弹性的增加,税收竞争所引发的税率的降低将导致资本要素的流出,从而减少对资本要素的税收,增加对劳动力要素的税收。根据Razin和Sadka(1991)的分析结果,在一个开放小国中,即使存在劳动力税收弹性,税收负担仍然需要由劳动力生产要素承担。对于自由流动的生产要素而言,劳动力税收弹性是有限的,而资本要素的税收弹性是无限的。因此,小国作为既定税收报酬的接受者,当辖区税率发生变动时,资本要素的流出导致税收负担转移至劳动力要素上。Brueckner(2000)假设劳动力税收具有完全弹性,居民不仅可以自由选择投资地点,也可以选择居住地及通勤地,居民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为预算约束;在劳动力税收具有完全弹性的条件下,税收竞争模型的结论依然是低效率的。但是,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下,与以人头税为基础的有效率的公共品供给相比,以资本税为基础的低效率的公共品供给更能够满足人们的偏好,他们会选择居住在资本税率相对较低,但是资本劳动率相对较高的地区。
三、国际税收竞争与国际税收协调
根据税收竞争理论,国家间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间并无直接联系。很多实证分析表明税收竞争并未导致税率的降低。因此,进行统一的协调既不实际也不必要。Rasmussen(1999)对不同条件下的税收协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认为对于对称性税收竞争来说,税收协调和限制资本流动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对于非对称税收竞争⑦的协调来说,税收协调与限制资本流动对于削弱税收竞争提高福利效应的作用是不同的,限制资本流动会使小规模辖区福利受损,两者之间不存在简单的替代关系。由于税收协调涉及到让渡部分税收管辖权,目前各辖区间税收协调多集中于避免双重征税以及减少逃避税,解决上述问题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建立税收分享机制,以税收协定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税收协调仅处于辖区间税收协调的最初阶段,随着税收竞争的不断加剧,税收协调也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
(一)建立税收信息分享机制
建立税收分享机制是有效地进行税收协调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在于减少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税收竞争导致辖区内居民甚至是跨国公司福利效应的损失;同时,如何防止逃避税也成为建立税收分享机制的现实基础。Eggert和Kolmar(2003)分析了税收竞争条件下税收信息分享问题,他们认为国家间信息交换的动机和程度与国家规模的大小有关。与大国相比,小国福利因为进行税收信息交换而受到损失,小国一般不愿意加入税收信息交换体系。产生上述原因与税收竞争主体参与博弈的次数有关,一次静态博弈的结果显示不存在纳什均衡,各税收竞争主体不会进行税收信息交换;多次动态博弈结果显示各税收竞争主体倾向于进行税收信息交换(Bacchetta和Espinosa,2000)。各主权国家间的税收信息分享多以OECD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TIEAS)为载体,以TIEA为框架的各主权国家间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有效减少了恶性税收竞争带来的负效应,为减少逃避税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以区域性组织为依托实现税收协调
区域性组织内部实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是主权国家进行税收协调的典型代表,wildasin(2002)阐述了各辖区税收协调的三种方式:一是区域组织内部各成员国(分税制中各级地方政府)自主协调;二是以税收协定为依托的税收协调(coordination by explicit agreement);三是以税收约定为依托的税收协调(coordination by implicit agreement)。三者比较而言,区域组织内部各成员国(分税制中各级地方政府)自主协调涉及税收主权(管辖权)调整进程缓慢;税收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以税收协定为依托的税收协调是目前税收协调的主要方式;由于区域外部性的存在,以税收约定为依托的税收协调效果较差,以税收约定为依托的税收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税收竞争。所以,各主权国家多采取调整税率等相关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税收“向底部竞争”。以调整税收政策为代表的税收协调涉及各主权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而税收制度的改革是各主权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
(三)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目前,税收协定是解决逃避税现象、界定相关税源范围,以及进行税收信息分享的重要税收协调方式。国际上最具有影响力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是《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很多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上述两个核心范本的影响和制约。对于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有效性分析,多集中于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与FDI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税收协定的多目的性导致税收协定与FDI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但税收协定是否促进FDI流入并无直接定论。然而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对于税收协调的重要作用,在于税收协定以法律的形式对税收协调的范围和方式等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避免重复征税以及实现各辖区税收信息的分享。另外,税收协调逐步深化的过程也是各区域福利改进的过程,无论处于税收协调的哪个阶段,都应综合考虑影响税收竞争有效性的因素,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注释:
① Tiebout的假设条件包括:(1)消费-投票者具有完全的流动性,能够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既定的税收、公共品组合;(2)消费-投票者对于各地区间税收、公共品组合的差异充分了解。(3)可供消费-投票者选择的地区足够多;(4)无就业机会的限制,消费-投票者以股利收益作为收入来源;(5)社区间(Community)公共服务不存在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6)每个社区存在最优的规模,该规模由城市管理者根据该社区原有居民的偏好来设定的;同时,构成最优规模社区的要素是固定的,以此保证社区规模不可能无限制的扩展;(7)尚未达到最优规模的社区试图吸引更多的居民、降低平均成本,超过最优规模的社区的做法与此相反,而达到最优规模的社区力图保持社区内居民的数量不变。
② Zodrow,G.R. and Mieszkowski,P., 1986, pp.356-370.
③ 模型假设各函数变量均为人均意义上变量。
④ 公共资金边际成本是衡量税收效率的重要指标,指单位税收成本加上征收单位税收造成的额外的福利成本。
⑤ 根据拉弗曲线的图像,为保证相关参数的变动在拉弗曲线顶点的左侧, ε<1。
⑥ 两种力量在不用文献中所指内容不同,两种力量的对比关系最终反映的是税收竞争有效性并无一致结论。
⑦ 这里的非对称性指的是辖区规模非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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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企业战略与税收筹划是目标与手段的关系,企业战略是企业的整体和长远目标,税收筹划是实现该目标的具体手段,应服从于企业战略。应从市场竞争战略、投资战略、成本战略、价值链角度四个方面,优化税收筹划,以有效实现企业战略目标。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战略;优化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涵义及条件
税收筹划通常指的是各类纳税行为主体,在现行税法规定许可甚至鼓励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低税负和滞延纳税期。然而税收筹划不能只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纳税人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需要具备以下特定的条件:
1.具备税收筹划意识。税收筹划的直接动力就是纳税人税收筹划意识的强烈与否。只要纳税人具备了一定的税收法律常识,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就能产生直接的税收筹划行为。如果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淡薄,即使有再好的外部条件,也不可能付诸行动。
2.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纳税人进行的税收筹划是以合法为前提,选择少缴或免缴税款的行为。因而纳税人必须了解并熟练掌握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规定而企图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无异于缘木求鱼。况且税法规定的内容相当复杂又经常修正,而纳税人自身条件也不断发生变化,纳税人要想有效地运用税收筹划策略,不仅要掌握税法,还要研究税法,并且还需具备投资、生产、销售、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掌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
3。具备相当的收入规模。从某种意义上讲,税收筹划需要有专门人员操作并支付必要费用,如果生产经营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上缴税种数量少,税额小,税收筹划发挥作用的空间就小,实施税收筹划的费用可能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这种税收筹划就要放弃。
4.税制因素。税制因素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也是纳税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税收制度刚性越大,弹性越小,或者说税收优惠政策越少,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就越小。
二、税收筹划与企业战略的关系
企业战略是企业通过对外部环境以及内部条件的客观分析,确定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选择企业实现既定目标的路线途径,并据此对企业的已有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企业的战略是与企业整体价值、长期发展相关的策略,它与税收筹划的关系是全局性规划与局部性经营行为之间的目标与手段的关系。企业战略是企业的全局性规划,税收筹划是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应该服从于企业的全局性规划;企业战略是企业的整体和长远目标,税收筹划是实现该目标的具体手段,应该服从于企业战略。一方面,我们在作企业战略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税收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制定出能使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的战略规划;另一方面,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处理好其与企业战略的关系,在不与企业战略相违背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其作用。当我们从企业战略的角度考虑税收筹划时,往往可以避免一些仅仅能使企业获得短期利益而不利于长远发展的税收筹划行为,避免只做简单、狭隘的数字计算。
三、从企业战略角度进行的税收筹划优化
(一)从市场竞争战略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现代企业产品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产品价格的竞争,而产品价格又主要由其成本决定。在短期或长期,大多数税收要计入生产成本,而且至少是部分地以提价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因此税收构成了商品最终价格的组成部分。而如果企业对其所生产产品承担的税负进行筹划,降低其税负,就会增加该产品在市场上的均衡交易量。均衡交易量是在某一价格水平上消费者需求量与生产的供应量正好相等的产品数量,全部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均衡交易量进行生产。税收筹划影响着均衡交易量,实际上意味着其影响着企业的生产量,扩大了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下面用图对此进行说明。
图中,AB为消费者预算线,I1、I2为消费者无差异曲线,在商品x生产经营活动还没有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时,消费者预算约束线AB与无差异曲线I1相切于E1点,此时消费者购买商品X的数量为OB1购买商品Y的数量为OA1由于企业对X商品进行税收筹划,使其能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商品Y展开竞争,故此时消费者预算线变为AB,与无差异曲线I2相切于E2。此时消费者购买商品X的数量由OB1增加到OB2,购买商品Y的数量则由OA1下降至OA2。显然,由于商品X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税收筹划空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了它的成本和价格,使其以较低价格参与市场竞争,从而扩大了销量,进一步占领市场,获得较高的利润回报。一方面,因为税收筹划对企业生产量选择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可支配生产要素增加,增强了商品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从企业产品竞争战略的角度看,企业可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及产量,减少税负较重的产品产出量,增加筹划空间大的产品产出量,以此对税收筹划的具体对象进行优化。
(二)从投资战略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投资规模,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不同的投资方式和不同的投资地区、投资产业等形成不同的投资结构,也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进而带来不同的税前和税后收益。所以企业必须进行投资的税收筹划,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企业投资战略不仅仅牵涉到企业投资的成败,更有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经营的成败,因此从企业投资战略的角度对税收筹划进行优化,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至关重要,而企业投资决策又是关键。投资决策的本质就是一个比较选择的过程,因为方案往往是多种多样的,决策时通常用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指标,对各方案进行比较、分析,从中选择最佳方案。一个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由五种竞争作用力综合决定:行业竞争者、潜在入侵者、供方、买方和替代方生产商。这五种竞争作用力都受许多因素影响,其中包括税收筹划,只不过影响有大有小。如果替代品是国家鼓励产品,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其相对价格就会较低,会产生较大的威胁,甚至取代原来产品,此时税收筹划的影响就会较大。相反,如果替代品享受的税收优惠较少,或者与原产品一样,这时税收筹划的作用就小。我们在作投资决策时,应该从税务角度评价其可行性,但更应该注重与其他相关因素的综合考虑,做出正确的决策。这是因为税收筹划虽然可以从一个产品、一个税种或一项政策的运用等具体细节入手,但在本质上它是综合性的。税务成本只是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而企业追求的是整体
经济效益。因此在作投资决策时,除了考虑利用税法规定中的低税点争取税收优惠或利用财务安排实现递延纳税以降低税收成本外,同时还要兼顾考虑筹划方案可能受其他相关法规的制约,以及税收成本下降却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的可能性等问题。例如很多外国投资者选择在中国投资,更看重的是广大的消费市场、廉价的劳动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不是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税收优惠能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较好的竞争条件,但投资者为了抢占或扩大市场份额,有时很少考虑税收成本。因此企业的投资战略有时可能要求企业选择承担更多税收成本的筹划方案;使税收筹划行为进一步优化,以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从成本战略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要求收益大于成本,税收筹划行为也不例外。税收筹划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对会计核算方法的适当选择,将本期应交税款递延到以后期间而产生的现金流量收益。税收筹划的成本是指纳税人为进行税收筹划所付出的一切成本,主要包括三部分:(1)货币成本。指企业为税收筹划发生的人财物的耗费,它包括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两部分。设计成本又分为两种情况:若聘请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税务代理,设计成本体现为支付给税务代理的咨询费;若由企业自己的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这笔成本体现为相关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实施成本则是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需额外支付的相关成本或费用。(2)风险成本。指税收筹划方案因设计失误或实施不当而造成的筹划目标落空的经济损失以及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例如筹划中使用的节税或避税手段被税务机关识破而补缴的税款甚至是罚款等。(3)机会成本。指采纳该项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他方案的最大收益。一般而言,税收筹划的成本与筹划项目的复杂程度、筹划税种的多少和筹划期的长短关系密切。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税收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进行筹划税收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实施该方案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反之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显然是不可取的。
(四)从价值链的角度对税收筹划进行优化
价值链的概念最早是由迈克尔·波特教授在1985年提出来的。波特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生产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都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示。价值链的含义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企业各种活动之间都有密切联系,如原材料供应的计划性、及时性与企业的产品生产有密切联系;第二,每项活动都能给企业带来有形或无形的价值,如售后服务,如果企业密切关注顾客的需要或做好售后服务,就可以为企业赢得良好的信誉,带来无形价值;第三,价值链不仅包括企业内部各链式活动,还包括企业的外部活动,如与供应商之间、与顾客之间的活动。由此可见,价值链将一个企业分解成战略性相关的许多活动,企业利润就是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价值链所包含的价值活动单元的多少,并以独立的企业作为价值链的一个链结来对价值链进行分类,可分为企业内部价值链和企业外部价值链两类。企业内部价值链就是指企业内部为顾客创造价值的主要活动和相关支持活动;企业外部价值链是指与企业有紧密联系的外部行为主体的价值活动,主要包括供应商价值链、购买商价值链和竞争对手价值链。税收筹划与企业的内外部价值链都有密切的联系,并且经常会触动企业的价值链构造,因此有必要从价值链的角度对税收筹划进行优化。
如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针对国家的这项税收政策,比较有效的筹划办法是收购上游企业,以避免对同一对象重复征税,这一行为属于价值链的后向整合。如果企业可选择的收购企业(供应商)与企业有良好、固定的业务往来,那么收购从整体上说往往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供应商企业分散且势均力敌,收购上游企业对价值链的构造就是不经济的。因此,我们要从价值链构造和企业流程再造的角度衡量税收筹划的成本收益。若只考虑企业价值链变动的瞬间税收成本的节约,不考虑筹划行为对价值链的整体构建以及企业竞争力的影响,这样的税收筹划往往会使企业陷入困境。
四、结 论
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的战略决策过程中,企业战略与税收筹划是目标与手段的关系。企业的经营战略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决策的原则、范围和方式。企业的某些行为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虽然显得经济,但却违背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而另一些行为虽然会使企业短期内多缴税款,却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我们基于企业战略角度对税收筹划行为进行优化,就是要实施能有效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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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税收筹划是影响现代企业决策的重要因素,然而,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存在认识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局限性,影响了其税收筹划的有效性。有效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当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中小企业只有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逐步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等才能有效地推进税收筹划的开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有效性
作者简介:唐迎霞,(1971-)女,福建莆田人,经济师。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节税为目的,依照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企业的筹资、投资、营运等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事先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税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进而达到节税目标,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增强企业竞争力。
趋利避害是企业的本性。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都有降低企业税负,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获得长远发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随着税收筹划在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的普遍应用,税收筹划引起了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的重视。然而,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资渠道等方面与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存在较大差异,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能产生什么效应,能否达到预定目标,成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决策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局限性
目前,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存在以下局限性:
(一)对税收筹划存在错误认识
在中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理念,还没有引起中小企业足够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中小企业对税收筹划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这些都影响了税收筹划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一种典型的错误认识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想尽办法将税收减少到最低,完全不顾税法的规定。企业有意识地利用收入划分不清,违反税收政策,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方法不叫税收筹划,而是虚假的纳税申报。如今,大部分纳税人对偷税和税收筹划的概念模糊,使得税收筹划从起步开始就步履维艰。
另外一种错误认识是认为税收筹划仅仅是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过程中的一种手段,与经营无关。这部分纳税人错在将税收和经营区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并错误地认为只需要会计人员通过账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与经营息息相关。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把经营项目放在国家鼓励的产业上,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所在。
(二)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有限导致筹划层次低
目前,进行税收筹划的从业人员,无论是企业内部的财税人员还是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为专门的财务人员,其知识面普遍较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而税收筹划需要的是知识面广而精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系统的财务知识,还需要通晓国内外税法、法律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中小企业这方面的人才极度匮乏,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层次低、税收筹划范围窄,很多企业只是套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是在某段税收优惠时期套用一些税收筹划方法,不能从战略的高度、从全局的角度,对企业的设立、投融资及经营管理作长远的税收筹划。中小企业中能够达到这个层次的非常少,绝大多数企业仍停留在低层次的个案筹划,即针对企业某一个具体问题提出的筹划方案。因此,如何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和筹划层次、扩展筹划范围同样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三)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着各种风险
税务筹划活动越来越受到中小企业的重视,但中小企业往往忽视了税收筹划过程中的风险,使之收效甚微甚至失败。从税收筹划风险成因来看,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首先,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总体来看,税收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合理、合法,但实际上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可能会受到限制或打击。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是指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项目的选择到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若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使得原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了适应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税收政策将会不断地被改变乃至取消,因此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会导致企业长期税务筹划风险的产生。
其次,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的风险。从本质上说,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在于它的合法性,现实中这种合法性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无论哪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且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及其他因素影响,其结果就可能为企业税收筹划带来风险。
最后,投资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活动是为了税后利润最大化,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一种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将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
二、中小企业有效税收筹划的目标及意义
(一)中小企业有效税收筹划的目标
传统的税收筹划宗旨是少纳税款与降低税负,有效税务筹划的目标应当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谓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应满足各方利益关系,不断增加企业财富,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价值最大化目标是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修正与完善,具体原因包括:第一,作为价值评估基础的现金流量的确定,仍然是基于企业当期的盈利,即对企业当期利润进行调整后予以确认;第二,价值最大化是从企业的整体角度考虑企业的利益取向,使之更好地满足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三,现金流量价值的评价标准,不仅仅是看企业目前的获利能力,更看重的是企业未来和潜在的获利能力。
企业价值最大化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区别在于,它把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放在首位,强调必须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兼顾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利益。有效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必然应以企业财务目标为导向,服从、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目标。因而,有效税务筹划应该始终围绕着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最终目标来进行。这也是税务筹划之最根本、最本质的目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如果不着眼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整体目标,仅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惟一标准,有可能导致企业价值的减少。这就要求在税务筹划中要从企业全局出发,从企业整体价值战略高度出发,综合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的新理念,将税务筹划纳入企业价值创造的战略层次上。
(二)中小企业有效税收筹划的意义
中小企业有效税收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还有助于企业科学决策和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而最重要的在于可以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提高。
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即在经营活动开展前,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安排。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么来做)。企业的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需要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结合起来考虑,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进行投资方案、经营方案、纳税方案的精心比较,择优选择,达到合法“节税”,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的。通过综合筹划方案的择优选择可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组织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外,税收筹划主要是谋划资金运动流程,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这些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前提的。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加强会计核算,详细制订财务计划和筹资投资计划。因此,企业财会人员必然要加强对税收法律和财会知识的学习和钻研,深刻理解税收法律和财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
三、增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有效性的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
首先,积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保护属于中小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应当首先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筹划意识。
其次,加大税收筹划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企业税收筹划,重点介绍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原则,介绍税收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介绍税收筹划可能带来的收益及存在的风险。税务征管人员也要在执法活动中让纳税人了解其享有的税收筹划的权利。税务代理中介机构要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成功案例的介绍,对比筹划与不筹划的区别,从而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
最后,尽快确定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偷税、骗税和逃税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骗税和逃税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征管法》和《刑法》分别对这3种违法犯罪活动作了处罚规定。然而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律概念一直没有确定。其实,税收筹划应包括避税,避税本身没有违反税法,纳税人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对自己的事务进行安排以获取更多利益。避税现象的出现暴露出税法的不完善,反过来也推动了税法的进一步完善。正是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律概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有必要尽快确定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定概念。
(二)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
首先,提高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培训,使之熟悉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在企业内部能够建立完善规范的财务制度。同时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思想教育,使之熟悉现行税法,在法律允许范围进行税收筹划设计。
其次,促进税收筹划分工更加专业化。企业在采购、销售和经营等不同阶段都需要熟悉流程的筹划人员,只有在熟悉流程的前提下,才能设计出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企业应加强税收筹划人员配备,以促进筹划分工更加细化。
第三,培养大批合格的税收筹划后备人才。经济类高校是培养税收筹划人才的重要基地。目前,许多财务专业的大学生不懂税法,影响了以后工作的开展。因此很有必要在大学经济类专业开设税收筹划课程,培养知识全面的财务管理后备人才。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显著扩展税收筹划的运作空间。
(三)加强风险意识防范
第一,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规范更频繁。通过学习可以准确把握税收政策,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区域性,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准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的同时,时刻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
第二,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税法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而且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在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上,进行税务筹划。
第三,借助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成功率。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和会计,而且还要通晓投资、金融等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责任编辑:方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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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问题分析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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