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精选8篇)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第1篇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在赣中央非煤矿矿山企业;
(二)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
(三)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四)跨设区市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五)从事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的企业;
(六)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企业;
(七)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企业所属的非煤矿矿山;
(八)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
第四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颁发管理机关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
(一)砖瓦粘土矿(场);
(二)采砂场。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颁发管理机关委托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第六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受委托颁证机关),及其受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颁发管理机关对受委托颁证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颁证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颁发管理机关的名义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第二章 申请和颁发
第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和国家标准,并按下列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提取和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者提取计划;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相应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其中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可以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十二)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证明材料;
(十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矿企业属新建的,还应当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开采设计和附图,以及生产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属在生产的,还应当提交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以及开采方案设计和各种实测图。
第九条有两个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就企业和所属独立生产系统分别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分别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即时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即时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颁发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当书面征求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负责审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向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提出审查意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对有关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制作《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新的生产系统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该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进行生产系统的改建、扩建的。变更前款第一至三项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其中变更第一项的,其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相应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考核合格;变更前款第四项的,应当自改建、扩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变更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相应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改建、扩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原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颁发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颁发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颁发管理机关发现受委托颁证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委托:
(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
(二)超越委托权限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颁发管理机关、受委托颁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作出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准予安全生产许可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基于安全生产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二十四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终止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依法被撤销、吊销或者注销的。
第二十五条颁发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颁发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中介业务,加强行业自律,对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颁发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第二十八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30日内,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上报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颁发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颁发管理机关、受委托颁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各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和复审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有关证照,并及时函告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立即函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吊销、注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发现无证生产的,应当立即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的,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第三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由相应的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至3万元的罚款;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本办法所称尾矿库含赤泥库、灰渣库。
第三十九条农民自采自用的采石场(点)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颁发管理机关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地质勘查企业。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石的矿山企业。
第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见附件)。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的目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临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项目,其安全“三同时”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当场更正符合要求的,即时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征求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作出颁发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所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填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部门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提供下载(网址:)。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自行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四)其它情况应该注销的。
第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评价、检测、检验及使用等情况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矿泉水、粘土、地热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第3篇
库尔勒金川矿业有限公司金川煤矿为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矿井, 目前矿井井上下安装有KJ352监测监控系统, KJ133人员定位系统, Clear Vision视频监控系统, KJH-N型核子秤计量系统, 全自动无人值守称重系统, 大宗物料管理系统等, 由于各个系统都是独立运行的, 要全面了解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管理者要亲自到调度指挥中心查看各类数据、打电话询问情况或通过每天八点半的晨会, 才能了解前一天的“产、销、安全”等各类信息, 这样的信息传达方式经常出现滞后的情况, 而且一旦出差在外, 就无法随时掌握矿上的安全生产情况。因此进行煤矿井上下各系统的合并, 有利于整个煤炭行业的信息化的提高。
1 系统建设的目的
众所周知煤矿的生产, 安全重于泰山, 但在矿山安全管理过程中, 往往缺乏有效的手段对煤矿井上下进行全面、实时的安全监测, 安全生产的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到各级管理层手中, 从而造成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如何通过更加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来采集煤矿安全、生产及经营管理等的信息, 利用物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 让各级管理者做到随时随地的掌握矿井井上下安全信息, 及时做出相应决策, 从而降低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此我们设计了E矿山综合管理系统, 就是通过各种通用的数据库接口或文件共享方式, 与煤矿生产单位的井下人员定位、井下广播、井下通信以及井下环境监控等多个系统进行无缝链接, 将管理平台中大量的重要信息充分提取出来, 利用移动网络覆盖面广、速度快的特点, 通过无线网络进行远程数据通信发送到智能手机终端上, 通过智能手机界面直观地将相关数据展现给煤矿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
2 系统的总体架构
煤矿信息化建设的目的是提高煤矿企业整体经营效益, 而不是某个生产局部环节的经营效益, 所以在构架E矿山管理系统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 必须涵盖煤矿的经营管理、生产成本和安全控制、设备监控等各个层面, 为此就有“33621”的具体内容。
三个层次:煤矿经营管理层、煤矿信息门户与决策支持层、井上下生产现场管理层。
三个应用分系统:煤矿经营管理信息分系统、煤矿信息门户与决策支持系统、井上下现场生产管理分系统。
六个功能模块:智能手机客户端、通信服务模块、后台管理模块、信息发布模块、数据库采集模块、智能手机视频模块。
两个支撑环境:数据库管理支撑环境、计算机网络支撑环境 (局域网和广域网) 。
一个统一数据处理中心:主要功能是为整个煤矿提供SOA服务, 把上述的两个支撑环境, 六个功能模块, 三个应用分系统及三个层次统一在一个数据平台上, 如此不仅能够实现不同系统不同数据格式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 还能够有效保证信息的安全管理。 (图1)
3 系统的技术开发
为了适应煤炭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 应用系统采用当前普遍公认具有先进技术理念的, 采用面向服务的软件架构 (SOA) , 它可以根据需求通过网络对松散耦合的粗粒度应用组件进行分布式部署、组合和使用。服务层是SOA的基础, 可以直接被应用调用, 从而有效控制系统中与软件代理交互的人为依赖性。这一构架遵循的数据接口对内通过与矿方的监测监控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 核子秤计量系统, 全自动无人值守称重系统, 大宗物料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平台进行对接 (标准协议接口和非标协议接口) 。对外通过从通信系统中获取用户通信的数据进行对接 (CMPP接口和MM7接口) 。
4 系统的功能应用
E矿山综合管理系统集成煤矿井上下多种应用系统, 将各种系统集成在统一平台上, 方便查询和管理, 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安全监控、人员定位、产销、安全管理、生产调度、物料管理、信息发布等主要功能。
4.1 视频监控系统
通过将矿方原有的监控系统的主要场景, 转移到手机或PC端, 各级管理者通过手机实现对井上下主要工作面实时查看和监控, 消除各岗位上的违章行为。
4.2 安全监控系统
通过手机或PC端随时随地的访问KJ352安全监控系统, 随时掌握井下各自有毒有害气体的数据 (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温度、风速、负压、水位, 设备的运转情况、风门的关闭等情况。特别对井下的超限情况做出了提示, 能及时提醒各级管理人员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查看, 将各类事故消除在源头。见图2。
4.3 人员定位系统
通过手机或PC端随时掌控井下人员数量, 分布地点, 运行轨迹, 下井、升井时间, 职工信息, 查阅下井次数, 以及人员考勤信息等。见图3。
4.4 产销系统
通过手机或PC端随时掌握井上下生产和销售动态, 产多少煤, 卖了多少煤。
4.5 安全管理系统
随时掌握煤矿井上下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能够随时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情况进行查询, 如此不仅煤矿行业的安全信息收集实现了标准化, 而且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生产, 因为安全管理系统能够帮助相关人员更加及时的发现和解决煤矿生产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4.6 生产调度系统
通过手机或PC端对调度值班记录、生产日报管理、生产单位原始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矿井停产检修记录、调度会议记录、调度通知、上级调度通知记录、调度汇报、调度信息统计等数据的查询。实现现场信息的增值利用, 调度信息的及时分流处理及跟踪。实现调度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可追溯性。见图4。
4.7 物料管理系统
通过手机或PC端实现了对供应商管理、采购计划管理、采购合同管理、物资到货管理、付款计划管理、供货质量管理、物资信息管理、库存盘点/报损管理、物资调拨管理、入库管理、出库管理等的查询。实现了以煤矿生产计划为核心, 综合分析煤矿物资的消耗情况, 制定合理的物资需求计划、供应计划, 控制物资供应全过程, 有效降低库存资金占压, 使煤炭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4.8 信息发布系统
通过系统对员工发布安全教育信息、会议通知、生日祝福、天气预报、每日一题等日常工作及生活信息内容, 提升了煤矿生产效率, 体系了煤矿人性化关怀的一面。
5 总结
在使用E矿山管理系统的金川煤矿中, 各类隐患事故发生率显著降低, 劳动效率明显提高。系统在矿井上线一年多来, 累计访问量已突破八千人次, 成功预警40余次, 预警成功率达100%, 缩短故障相应时间30%以上, 使我矿各级管理人员随时随地地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线的情况, 提升了自身的安全意识, 确保矿区安全。安全隐患巡查、安全预警的效率和正确率得到了大大提高, 有效避免和减少了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同时还避免了由于录入不及时或者工作量大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信息延迟现象, 大大降低了由于此类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或者事故。各级管理人员随时知晓隐患处理进展, 实时决策, 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配合, 加快隐患处理进度。真正实现了缩小版的掌上调度指挥中心, 大大提升了金川煤矿的工作效率, 从而达到优化生产、优化管理。
摘要:本文对金川煤矿信息化进行了概述, 对如何进行煤矿井上下各系统的合并进行了介绍, 文章对各煤矿的信息化建设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从而最终有利于整个煤炭行业的信息化的提高。
关键词:矿山,安全管理,应用
参考文献
[1]惠燕.浅谈煤炭企业信息化发展[J].2009.
[2]夏士雄, 于励民, 郑丰隆.煤矿通信与信息化[M].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2008, 7.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问题探析 第4篇
【关键词】非煤山;安全管理;对策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要用科学管理理论来指导,如果能管理得当,管理工作到位,那么矿山的安全管理效能就得到充分地发挥。矿山灾害性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构成的,因为矿山的生产也不是一个单一的过程,而是一个整体,是一个有面的系统性的整体。所以,要想对矿山进行安全管理,那就要从分析非煤矿山的特点出发,深入研究,仔细分析,然后采取细致有序的对策,非煤矿山的事故率才会降到最低。
一、非煤矿山安全特点
非煤矿山与煤矿山相比而言,除了没有瓦斯爆炸的危险,其它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空场法.地下剧烈渗水等等,它们所带来的危险比煤矿山要严重得多。另外,它还会带来铲运机、井下汽车等等事故问题,这些事故都是煤矿所没有的。
(一)安全隐患之一就是非煤矿山的矿界问题
非煤矿山的矿界问题产生是因为在同一个矿区有多家矿主同时开采,尤其是那些高品位金属矿(也有是低品位金属矿),而且会在同一个矿体,很多家的都是一个地方开采非煤矿山。矿主为了获取更加丰厚的利益,在高品位金属矿山里容许多家同时开采,甚至在某些低品位铁矿中,在狭小的空间里同时作业。忽视安全隐患,不顾自身生命安全,从而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以下为几种安全隐患:
矿界相邻(或相切)。甲乙两矿的错动线相互交错,形成安全隐患。甚至有的开采者把竖井安置在自己开采的错动界限内,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比如,有的地方的矿点之间距离很近,达到相切的地步。在上部开采露天的同时,下部开采同一条急倾斜矿体,这样的作业存在着很大的危險。
(二)安全隐患之二就是非煤矿山的开拓系统
非煤矿山的系统一般情况下是由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压气、供水、充填几个部分组成的。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提升,通风、排水、供电系统。在两个安全出口处都要有提升的系统,而且都有保证安全的人行梯子。安全规范的标准是由提升机、电机、电控、钢绳,断绳保险装置到安全门、摇台等组成的,并且以此来提请安全的等级。
如果通风达不到一定的要求,也就是不符合最低风速的标准,那么井下的空气质量和风速就达不到应有的要求,井下作业人员和检查人员就会面临着空气呼吸的危险。所以,安全规范首要的考虑就是把多级机站和10分钟内达到主扇要符合这个标准。排水:这个系统就是防止雨水过大时,井下的水会对井下的各种设备和人员构成危胁,所以应保持排水通畅,必要时设置防水门,不受水淹。供电:矿山应确保有两个电源,如果遇到一个停电的紧急情况,那么另外一个电源应供电,而且要为井下人员的疏离制定一个紧急预案。总而言之,对矿山这个系统的安全设施要充分地重视,不断地加以检查,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三)安全隐患之三就是非煤矿山的开采工艺
开采工艺包括掘进和采矿的全部工艺,应逐项分析各工序可能发生的隐患。掘进过程中关键要防止爆破事故和冒顶事故,应优先选用非电导爆管起爆系统和喷锚网支护,尽量不用导火线——火雷管起爆和木支护。
对房柱法开采的矿山,要根据矿岩条件检查矿房、矿柱尺寸是否保证作业安全·对空场法开采的矿山要根据具体条件研究空区处理方法,切不要对空区漠然视之,要研究对空区进行充填、崩落、或封闭的方案,以免形成地压危害;对各类不同方法,研究不同工艺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
(四)安全隐患之四就是非煤矿山的职工管理
从矿长到各个工种作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都会对整个矿的安全产生影响,如果矿长没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水平,那么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就会很差,对于那些关键工种如提升司机员、爆破工以及支护工不能仅凭工种证书,更重要看其实际的操作能力.如果能力水平不行,那么就会留下很多的人员安全隐患。
二、强化非煤矿山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想要非煤矿的管理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想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成果更加巩固,就要根据非煤矿的特点,严格执行以下的措施。
(一)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引矿产资源开发
科学发展观是新时代下面指引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理论体系,是对马列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我们各行各业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矿产资源的发展要规范化,要搞好战略性的研究,要有长远的眼光来对待矿产资源的开发,出台的指施要符合科学规定,制定的开采目标要符合科学的要求。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这个根本方法就是要求用整体的眼光来观磨全局,对整个矿产的开采要全面协调,不可过度地开采,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来谋求当代人的发展需求,开采时要符合环境卫生的要求,不能造成环境污染,坚持环保与开发下结合的原则。
(二)确保资源合理配置、矿权审批制度的完善
为了把有限的矿产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地配置.那么就要对矿采审批制度进行完善,要求是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矿权市场。要想对一个新矿山进行开采,必须对采矿权进行公开招标和拍卖,挂牌,必要的时候要有协议为准,具体的程度一定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另外,要加强对探矿权的管理,对那些具有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仔细认真的排查,对那些不符合审批发放规定的单位要进行清理,对那些不符合发证审批程序的案例要坚决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采矿审批制度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防止矿产资源无偿流失,力争非煤矿山生产管理上规模,上档次,形成保安全、保环境、保发展、保建设、增效益的大气候。
(三)对爆破员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爆破员是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对他们上岗作业一定要持证作业。爆破员要想领取炸药,那就要凭爆破员工作证、特种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矿业主采矿许可证三证齐全。爆破员在作业也要符合相关规定,把那些没有用完的剩余爆破物资收集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不得带回家中或者存放它处。同时,爆破员在作业时必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如果超出相应规定范围,公安部门有权把相关的证件吊销。
总而言之,虽然非煤矿山和煤矿山和一定的区别,但它的各种安全隐患并不少于煤矿山,所以应从各个方面来加强非煤矿山的管理,把安全隐患降到最低,确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第5篇
(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得以快速发展。但是,在大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企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重要性认识不够,使得大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留下了大量的安全隐患。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管力度,2003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2005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提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将监管关口前移,认真抓好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二、明确职责,监管到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要对本辖区内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和检查,特别是对近几年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执行“三同时”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状,研究和完善有关监督管理保障机制。
三、督促企业,履行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引导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企业自觉履行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工作。
四、突出重点,分类监管。非煤矿矿山企业作为高危险性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规定执行。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投资[2003]1346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要求: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于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入生产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二)对于2002年11月1日以前投入生产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补做现状评价报告;
(三)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要求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务必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对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不予颁证。对于在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立即通知暂停建设,补办有关手续,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工程建设。
五、加强沟通,掌握信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中央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非煤矿矿山及冶金、有色、石油、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并将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预评价、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六、鉴于砖瓦粘土矿、矿泉水、卤水盐场、河道采沙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危险性比较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或规定。
七、为准确掌握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中央企业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规定,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本辖区、本企业相关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统计表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一司)。
附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附表: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统计表
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
┏━━━━━━━━━━┯━━━━━━━━━━━━━━━━━━━━━━━┓┃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址│┃┠──────────┼───────────────────────┨┃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地址││邮
政编码│┃┠──────────┼───┬──────┼──────┴─────┨┃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性质│国有、集体、股份有限、有限责任、私营、外商投资┃┠──────────┼───────────────────────┨┃行业类别│金属非金属、石油天然气┃┠──────────┼───────────────────────┨┃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投资预算││其中安全设施投资预算(万│┃┃(万元)││元)│┃┠──────────┼───┼────────────┼──────┨┃建设项目设计设计能力││开工日期│┃┃(单位)│││┃┠──────────┼───┼────────────┼──────┨┃建设项目实际生产能力││竣工验收日期│┃┃(单位)│││┃┠──────────┼───┴────────────┴──────┨┃备注:│┃┃│┃┃│┃┃│┃┗━━━━━━━━━━┷━━━━━━━━━━━━━━━━━━━━━━━┛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基本情况表(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资质证书编号│┃┃位│││┃┠──────────┼───┼───────────┼───────┨┃安全预评价单位││预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编号│┃┠──────────┼───┼───────────┼───────┨┃预评价报告备案部门 ││预评价报告备案编号│┃┠──────────┼───┼───────────┼───────┨┃初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施工单位(总包)││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验收评价单位││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试运行状况:││试运行时间:│┃┃│││┃┠──────────┼───┼───────────┼───────┨┃竣工验收部门││验收批复文件号│┃┃│││┃┗━━━━━━━━━━┷━━━┷━━━━━━━━━━━┷━━━━━━━┛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第6篇
发 文 号:湘安监管一 〔2009〕194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8-21 实施日期:2009-08-21 点 击 数: 469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21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颁发工作的监管,规范委托颁证行为,确保颁证工作质量和时效,根据《行政许可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174号,HNPR-2009-43003)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属于委托颁证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包括变更、延期换证等)及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属于委托颁证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市、区)安监局报送申办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县(市、区)安监局接受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现场核查。经审核和现场核查合格的,由县(市、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州安监局。初审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市州安监局收到初审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决定不予受理的,按规定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需要补正的,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决定受理的,按规定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市州安监局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表;审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受理的材料进行现场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但原则上复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市州安监局根据审查人员意见做出是否颁证决定。审查与决定不得超过25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并通知原初审单位,同时告知其不予颁证的理由。
第八条市州安监局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颁证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九条市州安监局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必须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或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不予受理。
(二)在颁证审查过程中,应当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的有关内容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标准进行查实,并签发现场审核意见。
(三)对现场审核不合格的,应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责令企业整改。对限期内仍不能完成整改的,不得颁证。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查表》审查意见栏目内均应有2名以上审查人员逐项签字。
(五)对符合颁证条件的,应签署“同意颁证”的决定意见。
(六)在受理、补正、送达等环节使用省安监局统一规范格式、加盖市州安监局公章的行政许可文书。
(七)按照《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174号,HNPR-2009-43003)附件一所规定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八)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做好颁证审查资料的归档工作。
(九)接受省安监局的监督。
第十条对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安监局将依法终止委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由市州安监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四)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一条对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予以撤销,并由市州安监局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准予安全生产许可的。
第十二条对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第十三条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提请省安监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市州安监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各项制度,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严肃颁证审查纪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安监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查颁证,确保颁证质量、时效和责任的严格落实。
第十五条省安监局将加强对市州安监局实施委托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各地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行政许可资料比例不小于10%,必要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抽检。对行政许可工作不负责任的市州安监局,可予以警告或取消委托颁证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委托颁证单位名单
省安监局委托下列单位按《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174号,HNPR-2009-43003)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共14家):
1、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怀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第7篇
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安监管„2010‟126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权限和范围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的权限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负责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
2.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颁发审查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范围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砖瓦粘土矿山企业、卤水开采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地热、温泉、矿泉水、河道采砂等资源开采活动,不再颁发或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均不列为安全生产许可对象;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或者变更手续。未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证;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相关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者变更手续。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程序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等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法律、法规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材料,并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照补正告知书的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许可权限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派相关行业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或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形成书面意见。业务处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请局行政许可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结果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对于决定颁发的,政务受理中心应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决定不予颁发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程序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依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审查程序,负责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审查合格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备案(批复)复印件(含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批复、验收报告备案和验收批复)、审查书和批准文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存。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备存后,通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制证。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在本级相关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依照《河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和管理情况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并于每月上旬,将上月办理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信息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对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材料进行抽查或生产作业场所复核。对抽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生产作业场所复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暂扣或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作业场所复核、企业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和生产作业场所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五)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应逐条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出具明确的结论意见。
(六)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必须提供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备案(批复)复印件(含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批复、验收报告备案和验收批复)。
(七)从事爆破作业的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允许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证明材料。
(八)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河南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化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262号)的有关意见,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然失效。矿山企业应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按监管权限向当地省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并取得新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以后,应及时将新核发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省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省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存档。矿区采矿范围和规模等均未发生变化的,领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发生变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回,并报告省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矿山企业要依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延期手续。
(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重新恢复生产前,应依照《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一)因采矿许可证到期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使用现有生产系统恢复生产的,如果现有生产系统已经履行过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后,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或者现有生产系统没有履行过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必须重新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方可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因资源整合被依法关闭且所整合资源在同一矿体上,或者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依法关闭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需要利用被关闭企业原生产系统进行生产的,必须履行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方可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石油天然气勘探作业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证从发证之日起,每满一年需向日常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情况,并附采掘(剥)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资料。企业对其报告材料真实性负责。
(十四)全省将逐步实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制度。
(十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第8篇
1 技术思路概要
数字化矿山融汇了地质勘测、机电、采矿、井内常规通风、查验安全信息和总体体系决策等内容, 配有远程架构下的管控体系, 是整合了地理信息的新架构。其采用远程通信, 整合了多层级的时空框架, 可辨识矿井特有的整体倾向、日常采矿进程。对于关联现象, 它全面管控并可统一描画, 采用高精度的建模和仿真技术, 设定了数字化范畴内的新颖表述方式;设定流程带有可视化的总倾向, 保障了高度集成。数字化矿山被归类为集成态势下的自动智能路径。
2 解析步骤
第一步, 采用测绘建构完备、带有时空特性的参照体系。将矿井产出范畴内的各个时段有序衔接在一起, 这类参照体系包括常规钻探、搜集得来的勘测数值和区段地层变更状态。整合这类参数, 可拟定完备的巷道模型、地层框架模型。矿井管理不可脱离精准的建模, 它能辅助决策, 协助管理者辨识矿山特有的内、外环境。
第二步, 平日采掘进程、井内配套的配件和设备都被涵盖在管控体系内, 这类设备依托着遥感路径下的集成平台, 被整合在GIS特有的架构中。针对井下的实际情况, 搭配了完备的安全查验和管控设备, 这类日常管控包括紧急态势下的故障处理、应急仿真查验和机电体系之间的匹配。
第三步, 进行专业特性的采掘评价, 辨识概率危险、采用模糊评价和建构神经网络。结合采掘实情拟定单一、整合的多重指标, 从而建构预警体系, 将此类预警划归在自动进程内, 并添加在数字化特有的平台中。对于搜集数值, 应整合并集成, 增添自动报警功能。集成整理得来的各类数值都被变更为直观情形下的统计图表、三维直观影像, 搜集这类影像以供决策参照。
第四步, 注重应急状态下的安全查验、井下紧急指挥。应能依托数字化特性的平台, 在最短时段内拟定最合适的应急办法, 从而有序调配物资、提高安全调度性和拓展综合属性。
3 运用中的侧重点
3.1 变更理念
数字化煤矿中的常见阻碍为以往老旧的认知阻碍。煤矿决策主体、技术骨干的年龄都偏大, 他们熟识了惯用的工艺、采掘流程, 对新颖技术无法完全接纳。因此, 新颖工艺独有的优势无法被发觉, 出于畏难心理, 这类人员不易去接纳新颖技术, 很难推广应用。
因此, 应逐渐变更偏旧的认知。维护井下安全不可脱离常规范畴内的数字化管控, 管理者应开展日常的关联培训, 传递必备的技能。
3.2 提升专业素养
数字化矿山密切关联着多重交叉科目, 它带有更高层级的综合倾向。为了掌握技能, 应配高层级的专业人员, 熟识数学解析、专门微机编程和其他复合知识。高校培育人才时, 应细分出这一范畴的专门人才。煤矿企业应着力吸纳高等人才, 培养其实践技能, 以适应井下需要。
3.3 拟定统一指标
现有矿山体系的日常搜集和归整的各类数值有许多格式, 且标准多样, 数据彼此无法兼容, 无法整合在同一平台内解析。矿井常采用的成套设备在初始制备中都没能考量数字化范畴的运用。在此情形下, 选购的多重设备很难应用于数字化架构的测控体系中。
关联部门应彼此协同, 共同拟定框架内的标准考量格式。只有在相同平台上, 才能兼容数据。矿山中成套的设备在日常制备和采掘中应采用兼容、细化的统一指标。
3.4 考量矿井的差异
采用上述流程后, 各类煤矿均能了解自身的真实状态, 并采用了系统考量。然而, 不可盲目接纳新流程, 进而破坏了建构好的采掘流程, 出现新的弊病。引进先进的体系后, 应逐渐完善, 预备足量的技能储备, 拟定适合各时段的规划, 并做好成套的前序准备。只有这样, 才能使数字化特有的新式体系发挥价值, 从而促进采掘的发展。
4 结束语
数字化矿山整合了技术路径下的信息网络, 建构了数据库, 拓展了矿井通讯。在新颖的管理路径下, 提升了信息分享的成效性, 实现了远程管控。在未来的进展中, 应规避煤矿范畴中的多重安全弊病, 消除常见隐患, 着力维护好应有的产煤安全。
摘要:煤矿特有的安全管控体系较复杂, 包括根本机理、细化管控机制和日常安全查验等。从现状看, 煤矿采用的这类体系获取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存在许多弊病, 没有建构完备的体系。数字化矿山特有的新颖体系具有清晰的路径, 便于日常管理, 拓展了安全管控的总体范畴。因此, 有必要辨识数字化架构下的矿山管理和摸索技术思路。
关键词:安全管理,数字化管控,日常查验,数字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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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秀凯, 张冬辉.计算机技术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应用现状与发展[J].煤炭技术, 2013 (03) :112-114.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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