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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体系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法律思想体系范文(精选12篇)

法律思想体系 第1篇

1.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形成

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第一部综合性和全国性的法律是1906年颁布的《纯净食品药品法案》, 其后是《联邦肉类检验法》。美国国会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交给了农业部, 农业部将《纯净食品药品法案》的执行权交给了化学局, 将《联邦肉类检验法》的执行权交给了畜牧工业局, 一直延续至今。

法律颁布后, 暴露出越来越多的漏洞。例如, 虽然法律禁止带有虚假标签的食品和药品运出州外, 但是如果标签上未说明产品成分, 就可以运出州外。除了标签存在问题以外, 在制定法律时因食品行业强烈反对, 未对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问题作出规定。据此食品商在制造传统食品时可以随意添加其他原料。当时, 美国虽然有了全国性的法律, 但是与食品药品相关的健康安全事件时常发生。鉴于此, 国会在1938年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

此后, 在长达七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 因美国法律体系特点使然, 修改食品安全法律是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的。如1958年的《食品添加剂修正案》、1960年的《色素添加剂修正案》等建立了食品添加剂和着色剂的安全标准, 标志美国食品安全进入了安全评估时代。“911”事件之后, 美国国会在2002年通过了《生物反恐法案》, 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 提出“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 对食品安全实行强制性管理。尔后, 凡输往美国的食品和动物资料的生产经营和运输单位, 在2003年12月12日前, 必须为产品溯源, 建立记录保持制度。这个变化预示着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 将长期以来一直作为重点的事后治理延展到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 确立了食品防护理念。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中, 还有2007年布什总统签署的《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主要针对近年来美国不断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进行法律上的修改, 其用意在于使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及时发现药品潜在的安全风险, 完善它对药品上市后的安全监管。

建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是以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为中心, 以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保护目标和政府职责, 以严厉的惩罚为保障。就整体趋势而言, 在监管问题上, 在美国近一个世纪的食品安全立法史上体现了不断加强监管的目标。

2.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现行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由《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FFDCA) 、《联邦肉类检验法》 (FA-CA) 、《禽类检验法》 (PPIA) 、《蛋类产品检验法》 (EPIA) 、《食品质量保障法》 (FQPA) 、《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法》 (FIFRA) 和《公众卫生服务法》 (PPESA) 七部法律组成。大部分食品安全法的精髓来自1938年的《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根据这些法律, 设立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 并授权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权力及明确相互之间的权限。在食品药品的安全控制上, 要求企业在新产品上市之前须通过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审评, 以控制风险。

《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作为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 首先在第903节中对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作了专门规定;其次, 在监管范围上, 要求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监管除了肉、禽和部分蛋类以外的国产和进口食品药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再次, 该法律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对标签的管制。

《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食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规定了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 (FSIS) 的职责主要是规范肉、禽、蛋类制品的生产, 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都是卫生安全的。

《食品质量保障法》主要对农业及食品中的农药残余进行规制, 对应用于所有食品的全部杀虫剂制定了一个单一的、以健康为基础的标准, 要求定期对杀虫剂的注册和容许量进行重新评估, 以确保杀虫剂注册的数据不过时。

《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规定了杀虫剂残留的卫生标准, 并授权国家环境保护署 (EPA) 对用于特定作物的杀虫剂的审批权, 以避免环境中的其他化学物质、空气和水中的细菌污染物威胁食品的安全性。

《公共卫生服务法》明确了严重传染病的界定程序, 制定传染病控制条例, 规定检疫官员的职责, 并对战争时期的特殊检疫进行了规范。

3.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问题及改革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有些已陈旧, 阻碍了在食品安全方面以科学为基础的决策制定技术。在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 国会就强调通过一部新法律来解决问题, 这使得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没有延续性和稳定性。

针对这些问题, 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进行了改革:一是强调预防。如扩大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检查权。二是加强执行。如修订《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授权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只要它有理由认为食品掺杂使假或贴错标签, 就有权在司法查封行动申请前扣留食品。三是加强信息提供。如要求食品企业向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登记并报送产品清单。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 联邦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是与其国情相配套的, 分为联邦监管和各州监管。联邦一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机构主要是美国农业部 (USDA) 、食品与药物管理局 (FDA) 和环境保护总署 (EPA) 。食品与药物管理局负责除肉类和禽类产品之外的国产或进口食品在州与州之间的贸易;农业部下设的食品安全检验局 (FSIS) 负责国内生产和进口的肉、禽、蛋制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的监管;环境保护总署负责监管农药和饮用水, 保护公众健康, 使环境免遭农药污染。除核心监管部门以外, 还有许多协助部门, 如卫生和人类服务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CDC) , 负责制定食源性疾病的调查、监测、预防和控制措施;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服务局 (ARS) 、各州的研究教育和相关合作机构 (CSREES) 、经济研究服务局 (ERS) , 负责食品安全的研究工作;动植物健康检验局 (APHIS) , 负责监测动物的疾病、跟踪调查疾病来源, 并进行风险评估;商业部的国家海事渔业局 (NMFS) , 负责海产品检验和项目分级, 以确保海产品贸易的质量和安全 (海产品加工品管理由食品与药物管理局负责) 。

2.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美国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如2006年“毒菠菜”事件、2008年沙门氏菌污染番茄等蔬菜事件、2010年年初的“花生酱”事件。美国食品污染事件每年已由上世纪90年代的100起增加至现在的近350起, 增幅超过两倍。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原因, 一是不少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于上世纪初罗斯福执政时期, 多年来未更新, 难以适应变化了的监管需要;二是监管摊子铺得太大, 各部门之间难以有效沟通与合作。

在美国, 十多个联邦部门再加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参与, 形成了庞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如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管辖国产和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农业部下设的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国内生产和进口的肉、禽、蛋制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的监管;环境保护总署负责监管农药和饮用水;农业部下设的动植物健康检验局管制水果、蔬菜和其他植物, 防止动植物有害物和疾病;商业部下属的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负责监管鱼类和海产品;财政部下设的酒、烟与火器管理局负责监管含酒精饮料 (不包括酒精含量低于7%的葡萄酒饮料) ;各州和地方政府负责其司法管辖区内的所有食品。这种杂乱的体系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了障碍, 表现为分割性、不一致性, 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性。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建立统领全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很长一个时期是借鉴美国和日本的, 而美国根据食品种类划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这一方式, 存在许多缺陷。因此, 我国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 应建立一个能统领全局、总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机构。

2. 加强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

我国目前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只有工作人员约180人, 实际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还不足80人, 难以独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重任。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 应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评估机构, 以快速、有效地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3. 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律体系简介 第2篇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法律体系构建探究 第3篇

[关键词]法治;法律体系构建;反思;经验主义

一、“法治”的学理解析

何谓法治?教科书给出我们林林总总的定义,如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认为法治至少具有以下五层涵义:“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四、法治是一种文明的精神,五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1]刘作翔认为:“法治包含着多重内涵。首先,法治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其次,法治是一种价值的体现,法治不但要求一个社会遵从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而且还要求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再次,法治是一种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2]如从国内经济和文化现实的契合和寻求思考之结果的角度,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值得再次重温:“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回顾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讨论法治问题则显得颇有意味,其关于法治的阐述:“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奉行法治的立法机构的职责是要创造和保持那些维护基于个人的人类尊严的条件,这种尊严不仅要求承认个人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促成对于充分发展其人格乃至是必要的各种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4]

显然的,通过上述的引述,“法治”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法治”或许还包含着边界不清的期许:法治与国家制度建设和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解决的不仅是政治、经济问题,甚至包括这个时代所有重要的问题。善法和良法的提法强调“法治”内容蕴含道德价值观念,在法律和道德上短时期内难以达到共识,也难以令人满意地找到合适的分界,但毋庸置疑的是,这是无法回避和必须面对并需尝试寻求平衡。我国学者梁治平试图将“法律过程与道德诉求小心地加以区分”,将“整个法律世界”从“日常生活的自然世界中区分出来”,对于法治,他给出了以下定义:首先,把法治理解为一系列原则,诸如法律具有一般性和公开性、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规定清晰明了、法律不自相矛盾、法律不要求不可能之事、法律具有稳定性、官员所为与公布的规则相一致、必须确保司法独立、法院应对立法及行政活动拥有审查权、诉讼应当易行、遏止犯罪机构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不得侵蚀法律等等。其次,把法治理解为围绕这些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系列制度,一种人们能够据以规划其长久的生活,因而使人类生活变得可以预见和可以控制的制度框架。构成这套制度的不只是相对完整的法律典章和立法、司法体系,而且包括与之相配合的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包括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素养,也包括使得一般当事人可以并且易于利用来实现其诉权的一系列程序和法律服务设施。第三,将法治理解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和一种特殊的秩序模式:它不但要限制专断的政治权力,促成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某种可预期的和稳定的互动关系,而且要使一般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受规则的统制,以这种方式建立起法律的统治。最后,把法治理解为一种生活实践和认知过程,它与人们对法律的经验、看法和态度有关,与某种特定的法律信念和法律文化有关[5]。这一系列纹理清晰的描述,或可以给我们一个更为接近具体真实和实用的法治概念。

二、现行法律体系的反思

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法律设施和法律机构得以恢复,法律教育重开,法制建设被提上日程,大规模法律体系构建工作由此展开。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1999年修宪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可依被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依据”,让我们将“法律体系构建”作为对“法治”这一问题反思的起点。改革开放三十年,立法成就引人注目,至2010年4月底止,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33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80余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9000余件(不含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五个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6]。

(一)法律分类

正是由于将有法可依作为建设法治社会的出发点,把立法构建便利性置于重要地位便不难理解。诸如在法律分类问题上,立法者将学理上种类繁多的法律部门分类,化繁为简地定义为“七分法”,即中国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7]。其划分的原因为:“划分为这七个法律部门,能够清楚地反映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既能够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又能够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并且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法律的状况。”[8] 相较于“二分法”——公法和私法,由来已久的“六分法”——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这并没有对“七分法”提供足够的理据,对在法律体系下是否需要形成更多层次的划分,值得认真探讨,因为法律分类蕴含了对法律秩序形成的重要问题和原理的不同认识。又如在法律规范的问题上,法律规范作为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元素在立法操作上实质演变为了“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律部门”,从而回避了从细致意义上回答:法律规范是什么、法律规范的标准结构、法律规范的类型、法律体系的构建单元是不是法律规范等深层次立法技术上的问题。跨过了法律规范与政策、习惯、协议、命令、法理等之间关系的探讨。实际上,法律体系的构建包含着对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律位阶等的认识和实践,采取理性探讨而不是回避的态度,或许立法技术会与现实社会生活有更积极的回应。

(二)司法解释

众所周知,从立法体制上司法机关在法律体系形成的角色和作用被明确排除。按照我国体现“统一性与多层次结合”立法体制的解释:“所谓统一,就是所有法律规范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家立法权统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同位法相互之间应当协调。所谓多层次,就是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部委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不仅报国务院备案,还要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市的规章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政备案。”[9]换言之,有权立法的机构具体而言包括: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同上)的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具体个案的裁判中只是适用法律无需也不解释法律。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19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审判工作或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直至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中“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10],才勉强将司法解释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按我国“统一性和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层次丰富、数量巨大的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位阶认定令人困惑和惹人非议。上述的现象反映出立法者对建立逻辑紧密无缝法律体系的希冀, 对“法官造法”的排斥,否定司法裁判机关基于法律适用所进行的规则创制和规则梳理,不承认法官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缺漏的作用,从而阻隔了法律和现实社会生活及时有效的对接。法律作为调整行为的规范,从制定的同时就某种程度地落后于不断变化的时代。

(三)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在报相应的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即成为法律体系构成的有效组成部分,在绝对数量上远远超过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成为行政管理领域中最主要的行为规范。并且由于在法律体系构建中排除了司法审查的作用,上述有的行政法规正逐渐为政府越位推波助澜。有的地方政府财力紧张,政府内设部门不能全额拨款,于是相关职能部门为维护自身部门经济利益,出现所谓的“部门立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来固化经济利益,立法在某程度上丧失了公平正义。

三、结语

以强调法律体系构建便利性的思维为主导已日益突显其弊端,立法者也意识到问题所在。“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已成为当前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这不仅是指新制定的法律要提高质量,而且现有的法律也要通过修改,使其更加完善。”[11]同时,奉行人为构建的理性主义思路或许已走得太远,正如美国霍姆斯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是否应重新审视普通法系国家在漫长历史中散发出的经验主义和自然弥散机制,现在也许是适当的时候在法律构建中注入新的思维以适应社会转型期的现实需要了。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236-237.

[2]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版社,1999,99.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199.

[4][5]梁治平.http://swupl.edu.cn/fzllt/web/content.asp?did.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对中国法律现代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

[6][7][8]http://cd.qq.com/a/20100612001966.htm 2010-6-12.新华网 ,信春鹰: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达233部 行政法规约680部.

[9][10]http://www.iolow.cn/showarticle.asp?id=2563.李林.新中国立法60年.原文应来自乔晓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特征和内容.另:上文引用未标注皆出自该文.

[11]吴邦国.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奋斗.人民日报,2004-2-1.

法律思想体系 第4篇

一、变教材章节为专题, 实现教材内容向教学内容转化

为使教材内容转化为教学内容过程中更有针对性, 我们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实际的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在民办大学生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①自卑感较强, 缺乏远大的理想和志向;②偏重成才, 忽视做人;③注重知识, 缺少技能;④提倡自我, 缺乏良好的人际关系;⑤思想保守, 创新立业不够;⑥基础较差, 缺乏完善的知识结构和丰厚的文化底蕴。根据以上问题, 我们遵从原教材内容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 对教学内容提炼为九个专题:一, 立志是大学生成人成才成功的起点;二, 成人是大学生成人成才成功之本;三, 健康是大学生成人成才成功的基础;四, 知识是大学生成人成才成功的力量;五, 和谐是大学生成人成才成功的保证;六, 国家是大学生成人成才成功的后盾;七, 能力是大学生成人成才成功的途径;八, 创新是大学生成人成才成功的法宝;九, 立言是大学生成人成才成功的升华。着重解决民办大学生成人成才成功的问题, 围绕大学生成人成才成功这个主线, 又将各专题归纳为三个方面:

首先, 健康、做人、立志三个专题主要帮助大学生解决成人的问题。健康分为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大学教育是大学生走向社会之前最后的集中性教育阶段, 在这个阶段学会照顾自己, 有一个健康的体魄对任何一个大学生来讲都是基本的要求;而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良好则主要从认识自己、接纳自己、提高自己开始, 提高学生的情商 (Emotional Quotient简称EQ) 和逆商 (Adversity Quotient简称AQ) 。做人主要从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着手, 法律层面使得大学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基本知识有所了解, 树立起遵法守法的观念, 形成他们做人的最低底线;道德层面则从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起, 使学生对朋友、亲人抱有感恩之心, 使学生从出生到现在以接受为主, 回报为辅的行为和习惯转化为在能力范围内行为上的回报和思想中建立起回报意识。立志则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 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坚持为人民服务, 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其次, 知识、和谐、国家三个专题主要帮助大学生解决成才的问题。在大学生成才过程中, 知识和大学生全面发展中的智育紧密相连, 只有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 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应用技能, 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领域, 才能既提高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 又获得了较强的自学能力。培养大学生和谐的人际关系, 既可以在集体生活中游刃有余, 又可以独自处理各种实际问题。大学生要取得成功必须在一定的环境中完成, 而国家则是为每个个人价值实现所提供的大环境, 所以引导学生热爱自己的祖国, 为自己的祖国的发展尽一份自己的力量是必不可少的, 并适时增加合乎时代潮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提法, 如资源价值观、生态生产观、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等, 使课程的教学内容充分体现时代特色。

最后, 能力、创新、立言三个专题主要帮助大学生解决成功的问题。培养大学生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能力, 培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 才能使大学生有在社会上立足的基本, 才可能把握时代的脉搏, 才能在竞争中制胜, 所以大学生必须树立创新意识, 随着现实的成功, 更需要将自己的成功经验条理化著书立说广为传扬才算得上真正的成功。

二、开展双主体互动式教学, 实现“教”与“学”角色的转变

首先, 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 使教师由主体地位变为主导作用。教育过程的客观规律应当是教师主导作用正确、完全的实现, 其结果必然是学生主动性的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是构成教师主导作用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同时也是衡量这种主导作用的重要标志。离开了学生的主动性, 教师的主导作用就失去了他的主要内涵, 失去了他的对象和归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修养性很强的课程, 仅通过“说理”和“教化”不足以充分调动学生对道德理念的内在需求。还必须发挥“修养”与“体验”相结合, 任务和兴趣两种途径相辅相成的来逐步引导对学生进行道德与法律教育。比如和学生一起探讨怎样才能形成自己的个人特长?怎样发现自己的兴趣爱好?为什么有些机会会垂青别人而与自己无缘?通过师生共同探讨引导大学生明白, 大学生活必须了解自己, 从了解自己中去扬长避短, 使自己有明确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提高综合素质, 并进一步促成个人的特长。防止在琐碎平淡的生活中被麻痹, 以致迷失了自我, 驾驭好每天的生活, 定期反省自己, 从而保持清醒的头脑, 最终能驾驭自己的人生。

其次, 打破传统的师生关系, 使学生由听众变成演员。教育家斯宾塞对他的学生说:“孩子, 我无法牵着手把你从这里带到那里, 这条路你必须自己走去。我能够真正向你承诺的, 只是对你坚定不移的支持。我会给你一些指引, 把我的经验告诉你, 但这代替不了什么, 一切得由你自己决定, 做出选择, 并承担责任。”因此我们要改变传统教学观中只注重帮助学生掌握书本知识, 忽略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扼杀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最终使得学习者丧失学习的天性和兴趣, 成为一个“自动化的”知识容器。在讲道德观问题时, 有的老师就采用先后播放视频《私生子事件》 (CCTV-12, 2007年6月6日《道德观察》栏目) , 然后请学生分别谈看法来参与。有学生从法律的角度来谈第一个视频, 认为作为一个大学生没有能力照顾一个刚出生的婴儿, 就不应该捡回这个婴儿, 她的这种行为就是对婴儿的不负责任。另一个同学立刻反驳, 生命重于此刻的责任, 视频中的大学生去买书时就看到弃婴被围观, 买书回来弃婴还在原地, 此时如果继续想所谓的责任, 这个弃婴有可能就没命了, 从道德层面讲捡了婴儿这是一种值得褒奖的行为。在这种就一具体视频所涉及到的道德现象讨论中, 不同的观点碰撞后得出:道德的最高境界是自律, 每个个体都有道德层面的要求, 它涉及到一个人精神境界的高低不同, 在必要的时候必须牺牲个人的具体利益。就这样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 从教师设定的实际情景中让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 全过程学习, 获得丰富的知识和体验, 为学生的主体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 而不是“代替”学生去发展主体性。让学生自觉地、能动地、创造性地改造自我、提高自我的过程中发展起来。

其三, 开展互动式教学, 充分发挥双主体作用。情感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验, 反映着客观事物与人之间的关系, 它在人们的生活和学习中起着巨大的调节作用。在教学中, 教师将情感传递给学生可引起学生的共鸣, 产生感染作用和激励作用, 使学生融情于学习之中。同样, 学生良好的情感又会反馈给教师, 教师受到感染又作用于教学, 从而进入师生融合的崇高境界。在这种情感融洽的环境中, 任何疲惫和厌倦的心理都不存在, 学生将视学习为一种乐趣, 而教师又把教当做是一种享受。利用双主体互动式教学, 通过教师这个主体来培养、引导学生这个主体更好的完成教材到教学体系转化, 使得教学相长、相得益彰。例如在讲到就业问题时, 老师组织学生讨论“国家包分配好还是自主择业好?”有的同学就形象的回答说:“国家分配是包办婚姻, 自主择业是自由恋爱”, 生动的说明了二者的关系。再如讨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时, 有同学直接拿起一块面包和一本书, 高喊“孰轻孰重?”, 顿时解决了多年来人们争论不休的问题。

三、做到“三贴近”, 促进学生思想和能力的转化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生命力之所在, 通过“三贴近”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大学生的思想和能力, 并以此作为我们的中心任务和最终目的。

首先“贴近实际”, 帮助大学生确立科学的世界观。联系我们国内发展的实际, 六十年的发展道路和辉煌成就, 确立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 坚定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使得学生在学习中间牢固树立为这个伟大时代贡献自己力量的信心和决心。例如讲到“理想信念”通过设计让学生思考三个层面:①有没有理想;②如果有是什么;③怎样从现实到理想。很多同学发言时从个人需要出发, 说自己的理想是有一个好工作好生活好家庭好伴侣好孩子。老师先肯定学生的想法很实际, 仅有这样的想法是不够的, 必须掌握先进科学文化知识, 确立科学的世界观, 而且只能融入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才能实现。我们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第三步是到二十一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而现在大学生的年龄约在二十岁左右, 工作年限从二十五岁到五十五岁, 正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的过程, 所以时代赋予我们这代大学生的使命我们责无旁贷。联系当前国际的实际, 通过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现实事例, 帮助大学生确立社会主义必胜、资本主义必然必败的信念, 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认识到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从而将自己紧密地和现实联系起来, 多关注, 多思考, 不读死书。使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成为学生科学看社会的一个窗口。

其次, “贴近生活”, 帮助大学生确立正确的道德观和法制观。生活是丰富多彩的, 也是有序的。帮助大学生了解生活, 学会生活, 将生活融入道德和法制轨道, 处理好和谐的人际关系, 自觉的遵法守法。例如讲到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时, 从同宿舍同班同学之间的关系说起, 让同学谈谈在处理同宿舍同班同学之间人际关系时的各种感受和不同, 有同学就说同宿舍同学的生活习惯不好, 说吧面子上过不去, 对方还不一定听, 不说吧每天回到宿舍就要面对, 太难受了;另外的同学则说, 虽然是同宿舍同班, 但每个人都是花自己的钱, 学习、生活也是很自主的事, 其实彼此是没有多大的冲突, 想说就多说几句, 不想说就可以少说甚至不说;在同学此起彼伏的讨论中明确大学以后的人际关系不同于中学的人际关系, 中学的人际关系我们称之为儿童式的人际关系, 那种情况下与他人交往只考虑我愿不愿意、喜不喜欢, 但成年后的人际关系则不完全取决于主观的意愿, 例如同事不能选择、领导不能选择等等, 每个人必须和他人相处来往, 有些时候无论愿意与否都必须和某些人合作共事。

其三, “贴近大学生”, 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今天的大学生是读图的一代, 思想理论课的讲授无疑是严肃的, 但也绝不应是冷冰冰的、远离学生的。著名教育家布鲁姆的教育目标分类学把发掘学习兴趣保持学习乐趣这一过程描述的很精辟:知识、领会、运用、分析、综合、评价。通过这六方面的学习, 学生会逐步形成自己的思想。死记硬背, 学到的只是一堆僵死的符号, 领会、运用算是学会了被人发现过的东西, 而能够对知识进行分析、综合、评价, 才能真正形成自己的思想。这里的思想指的是独立的见解或创见。教师在教学中引导学生充分挖掘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深厚内涵和情感资源, 使思想政治理论课充满魅力、充满活力。例如当讲到创造有价值的人生时, 我们就引导学生从电影《我的青春谁做主》中的三个人物青楚、小样、霹雳讲起, 让学生直观的感受到怎样使自己的人生变成有价值的人生, 并配以满含深情的讲解, 真正的使学生理服、情动、被感染。再例如讲到心理健康时, 我们首先引导分析:马加爵事件对于他自身的影响, 马加爵出身贫寒, 为了能改善生活、命运, 他勤学苦练, 终于读到大学并且已经是大学四年级的第一学期, 眼看着美好的未来已经近在咫尺, 可是一次偶然的琐碎小事, 竟然促使他放弃十几年的努力和以后几十年的美好生活, 从而提出问题一时的情绪需要和十几年的努力及几十年未来生活孰轻孰重?在讨论思考中让学生明了情商的重要性, 不可以因为自己的个人情绪妨碍自己的成功。尊严不是天赐的, 也不是别人给予的, 是你自己缔造的。尊严是你自己享用的精神产品, 每个人的尊严都属于他自己, 你自己认为自己有怎样的尊严, 你就有尊严。所以有人伤害你的感情、你的尊严, 你要不为所动。你不死守你的尊严, 就没有人能伤害你。做到既从理论上讲清问题, 又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同时可以指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给学生以实际的指导和帮助, 及时预防或解决这些心理困惑, 逐步引导学生提高自身的心理承受和修复能力。

四、结束语

在高校, 我们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其核心点在于一切为了学生, 为了学生的一切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我们增强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我们在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中构建了“三主五结合”的思想道德教育教学的新体系, 作到了“四个转化”, 即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转化为教材体系, 把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 把老师单一主体转化为师生互动的双主体, 把书本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学生的思想和能力。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同时积极紧扣时代的要求和发展脉搏, 使得我们的学生和老师都沐浴在时代发展的洪流中间, 积极为我们国家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言献策, 为将学生培养成为建设国家的栋梁之才发挥我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能量。

摘要:结合我们在多年的教学和改革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现从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变的过程中, 首先应进行教材内容向教学内容的转变, 根据社会和学生存在的现实问题, 把教材内容提炼成若干个专题, 提高教材的针对性;其次转变传统的教与学中教师单一主体的角色, 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的积极性, 形成双主体互动式教学;其三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学生, 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学生的思想和行动, 帮助学生解决成人、成才、成功中的现实问题, 使该门课程成为学生真心喜欢、终身受益的实效性课程。

关键词:教材体系,教学体系,转化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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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 2008, (11) .

[3]李志强.构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体系[J].成都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 2008, (2) .

[4]皮连生.学与教的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

[5]季长龙, 党超.两种价值取向与三段式考核模式[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社科版) , 2002, (2) .

[6]何正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改革浅论[J].当代教育论坛, 2008, (9) .

海关稽查法律体系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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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法律体系

海关稽查法律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海关稽查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稽查法律体系既是海关稽查制度重要的组成内容,同时也是海关稽查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和重要保障。自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建立与推行海关稽查制度以来,海关稽查立法工作不断发展,目前已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海关稽查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多个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在保障海关稽查依法行政、推动稽查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管理相对人守法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篇仅对海关稽查法律体系作总体介绍,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内容在后续期刊中再作详细介绍。

海关稽查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

除了遵循强制性、规范性等立法的一般性原则之外,海关稽查法律体系还具有符合稽查工作自身特点的立法原则。

赋予海关稽查监督管理职能。保障海关稽查依法行政既是海关稽查立法的出发点,同时也是海关稽查立法的根本目的。通过立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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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是海关一项法定的管理职能,赋予海关可以对所有“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或单位”开展稽查的权力。通过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被稽查人开展稽查,发挥监督管理进出口活动、促进企业守法经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的作用。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稽查的对象、时限和内容,赋予稽查人员外部审计等手段,为稽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执法依据。

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平衡。法律在赋予海关稽查职能的同时,也限制了稽查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以防止出现稽查执法的随意性,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一方面,对于海关稽查人员来说,在依法行使稽查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被稽查人来说,其义务是必须依法接受海关稽查,依法设置并妥善保管账册、单证等进出口资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被稽查人还享有对稽查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听证、复议乃至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监督海关稽查执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与海关整体法律制度相配套。在整个海关监管格局中,海关稽查承担后续管理职责,与海关一线监管和打击走私共同构成完整的海关监管体系,对进出口活动进行全面的管理。与稽查职能定位相适应,一方面海关稽查法律体系建立在《海关法》基本框架之上,与关税、监管、统计等其他海关业务法律规范相互配套,共同构成完整的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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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海关稽查法律体系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结构上单独成文,在内容上自成体系,充分体现了海关稽查的职能和特点。

海关稽查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在总体结构上,海关稽查法律体系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分别从不同层面对海关稽查进行了规定。

《海关法》为海关稽查提供了基本执法依据。《海关法》赋予了海关运用稽查手段实施海关管理的职能,明确了海关稽查的法律地位,是整个海关稽查法律体系的“根本大法”。2000年修订的《海关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本条规定明确了海关具有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和单位开展稽查的权力,是海关稽查最基本的执法依据。此外,《海关法》对于海关及管理相对人一般性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稽查工作。

《海关稽查条例》对海关稽查作了全面的规定。《海关稽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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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7年颁布实施,是最早制定的单项海关行政法规之一,极大地推动了稽查工作法制化进程。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层次,主要是对《海关法》基本规定作了具体表述和进一步明确,以强化海关稽查的执法基础,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对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海关稽查条例》全文包括总则、账簿单证资料的管理、海关稽查的实施、海关稽查的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内容,共三十三条条款,对海关稽查执法活动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确定了海关稽查的概念、稽查对象、稽查时限、稽查内容、稽查程序等稽查工作的基本要素,明确了对账簿及单证等有关资料记录及保管的有关要求,规定了海关稽查人员与被稽查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使海关具体执法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是海关稽查具体的执法规范。《〈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于2000年制订并实施,是对《海关稽查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属于部门规章的层次。《〈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对海关稽查的程序及相关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使海关稽查的立法原则和基本规定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准确有效的实施。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结构与《海关稽查条例》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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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全文共分为六章三十五条,重点是规定海关稽查的具体操作程序、方式手段、法律文书、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有利于海关稽查人员以及被稽查人在实际稽查过程中加以理解和运用。

在上述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海关总署还制订了《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等内部稽查工作规定,从稽查执法主体的角度,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严格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统一全国海关的稽查工作程序和执法尺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按章稽查。

 移民问题在美起争议

http://s.yingle.com/l/gj/720177.html

 无接触碰撞是否属于间接碰撞

http://s.yingle.com/l/gj/720176.html

 泰兴市船务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l/gj/720175.html

 船舶碰撞案件特殊证据规则

http://s.yingle.com/l/gj/720174.html

 反倾销税其他税要交吗

http://s.yingle.com/l/gj/720173.html

 海难救助成立要件之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 http://s.yingle.com/l/gj/720172.html

 共同海损和过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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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留学希腊优势分析 http://s.yingle.com/l/gj/720170.html 报关单号组成 http://s.yingle.com/l/gj/720169.html 船舶抵押权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的设定 http://s.yingle.com/l/gj/720168.html

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一)http://s.yingle.com/l/gj/720167.html

 美要求申报海外资产不影响中国富人移民 http://s.yingle.com/l/gj/720166.html

  班轮运输的作用 http://s.yingle.com/l/gj/720165.html 共同海

损的构

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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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仲裁审限最长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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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湾海难救助体系形成可实现五十海里内快速救助 http://s.yingle.com/l/gj/720162.html

 商检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2018http://s.yingle.com/l/gj/720161.html

年) 构成货运险共同海损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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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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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l/gj/720158.html

  课外活动不能忽视 http://s.yingle.com/l/gj/720157.html 无船

人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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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共同海损后怎样才能尽快提货 http://s.yingle.com/l/gj/720155.html

  无船承运人的责任 http://s.yingle.com/l/gj/720154.html 哪些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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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拒签GIP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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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提单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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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区别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0150.html

 共同海损构成要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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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运人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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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污染清污费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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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湖北公司因卖方伪造 http://s.yingle.com/l/gj/720146.html

 货币资金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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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述航空运单的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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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适航责任及其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http://s.yingle.com/l/gj/720143.html

 澳洲生活技巧之银行和邮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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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纠纷案件 http://s.yingle.com/l/gj/720141.html

 海上拖航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http://s.yingle.com/l/gj/720140.html

 泰兴市船务公司诉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的拖带船舶在拖带 http://s.yingle.com/l/gj/720139.html

  共同海损的条件 http://s.yingle.com/l/gj/720138.html 上月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中有错误怎么申报 http://s.yingle.com/l/gj/720137.html

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法律案例 http://s.yingle.com/l/gj/720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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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损未宣布应按单独海损处理 http://s.yingle.com/l/gj/720135.html

 我国船舶碰撞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0134.html

 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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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迪波克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 http://s.yingle.com/l/gj/720132.html

  提单纠纷案件件一 http://s.yingle.com/l/gj/720131.html 海上

http://s.yingle.com/l/gj/720130.html

 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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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汇水单的两联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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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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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FOB贸易中实际托运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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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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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海难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 http://s.yingle.com/l/gj/720124.html

 有关学生签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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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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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纺公司诉香港兰锚公司等无单放货赔偿请求权时效应从收到银行退 http://s.yingle.com/l/gj/720121.html

  海难救助概述 http://s.yingle.com/l/gj/720120.html 债务

机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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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美国大学起薪最高十大专业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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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润机械有限公司 http://s.yingle.com/l/gj/720117.html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诉丰泰企业有限公司无单放货赔 http://s.yingle.com/l/gj/720116.html

 无提单放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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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结构转型才是解决赤字的正确出路 http://s.yingle.com/l/gj/720114.html

 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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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B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与无单放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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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东方国际集团上海新海航业有限公司 http://s.yingle.com/l/gj/720111.html

 加拿大留学10条生存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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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是否可以申诉 http://s.yingle.com/l/gj/720109.html

 共同海损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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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损鉴定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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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丑闻迭出中国移民受骗加国省提名移民计划减速 http://s.yingle.com/l/gj/720106.html

 救助款项的担保与先行支付

http://s.yingle.com/l/gj/720105.html

   共同海损案 http://s.yingle.com/l/gj/720104.html 诉讼时效小结 http://s.yingle.com/l/gj/720103.html 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何要求 http://s.yingle.com/l/gj/720102.html

 物权法对船舶共有权人的影响

http://s.yingle.com/l/gj/720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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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晓星公司诉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案件评析 http://s.yingle.com/l/gj/720100.html

 救助方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获得救助报酬 http://s.yingle.com/l/gj/720099.html

 船舶碰撞事故中不可抗力的认定

http://s.yingle.com/l/gj/720098.html

 美国大学排名榜如何影响申请入学 http://s.yingle.com/l/gj/720097.html

 关于继续深入做好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gj/720096.html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履行

http://s.yingle.com/l/gj/720095.html

 海上保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效力及赔偿纠纷案件 http://s.yingle.com/l/gj/720094.html

 奥巴马上任,所需要面临移民问题 http://s.yingle.com/l/gj/720093.html

 本案提交马来西亚仲裁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http://s.yingle.com/l/gj/720092.html

 育康轮货损纠纷案件

http://s.yingle.com/l/gj/720091.html

 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 http://s.yingle.com/l/gj/720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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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海损追偿案 http://s.yingle.com/l/gj/720089.html 什么是

http://s.yingle.com/l/gj/720088.html

 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怎么认定 http://s.yingle.com/l/gj/720087.html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http://s.yingle.com/l/gj/720086.html

 正本提单背书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gj/720085.html

 海上承运人违规配载危险品造成船沉货损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http://s.yingle.com/l/gj/720084.html

 龙桥轮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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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gj/720082.html

 国际债务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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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海损相关法规 http://s.yingle.com/l/gj/720080.html 韩进海运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化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等危险品货 http://s.yingle.com/l/gj/720079.html

 成功调解一起涉外船舶碰撞事故纠纷 http://s.yingle.com/l/gj/720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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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第6篇

扁鹊答:“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二哥治病于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这个故事可以借用到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医学防范的是人类肉体上的疾病,法律预防的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风险。作为企业风险防范,大家更希望是故事中的第1种情况,在病情发作之前就把它消除于无形,或是第2种情况,成本耗费也不是很大。到了第3种情况,恐怕即使是扁鹊在世,有时也无能为力了。

据某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调查,目前,企业经营中面临的最大风险有2个。一是公司治理风险;二是合同管理风险。公司治理主要表现在股东、管理层方面,这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企业作为一个商业组织,很多活动需要通过合同安排交易,导致合同管理风险也成为企业重大风险之一,这在进出口企业中反映尤其明显。

这并不是说,企业在面对这些风险时只能被动地事后救济,事实上大部分交易的潜在风险跟企业自身有莫大关系。根据对银行业的调查研究发现,银行业的金融纠纷,在诉至法院后,所有败诉案件中80%都与银行内部因素有关,包括其自身机构和员工因素。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避免、转移或降低绝大部分风险。

法务部门的尴尬

中国企业的法务部门目前还不能提供像欧美发达国家企业法务部门那样的优质法律服务。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经费投入上,中国企业法务部门的投入只有国外的1/50,人员投入只有国外的1/4。

这导致国内很多企业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往往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借用外部力量——律师事务所;二是靠自身企业员工或部门解决。后一种方式也分两种情况,一是成立专门的法务部门;二是由相关业务人员兼顾法律事务。

在外贸企业业务中,很多涉及合同管理。业务人员在慢慢积累之后,相应的法律知识也会增加一些。但对整个企业来说,如果有经验的人走了,很多业务有可能都要从头再来,不仅是经济利益(客户资源),包括法律风险防范在内的整套机制都不复存在。这对企业来说,本身就是一个风险。

国内企业法律部门目前的定位很尴尬,即使在一些大型企业,专职的法律部门很难介入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无法预测法务部门的下一步工作计划。只有在发生纠纷时,企业管理部门才想到法务部门,法务部门在企业中更多扮演的是“消防员”角色。

没有有效的预防途径,所以法务部门大多数作用只能体现在个案中,并容易与业务部门发生冲突。业务部门出于考核压力,考虑的是业绩完成,法务部门更多从企业风险控制角度考虑,业务部门可能认为这是多此一举,因此法务部门常被业务部门认为是工作的绊脚石。

从企业管理层角度来说,因为其本身定位与业务部门的关联性,往往认为法务部门除了在打官司方面能挽回公司的一些损失外,在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上作用很小,慢慢对法务部门的存在价值产生质疑,因此法务部门的地位被不断边缘化。

这一现状,造成国内多数企业目前的管理模式无法做到对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

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在2007年广交会上,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郑顺炎副教授建议广大外向型企业建立一种以预防为主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把法律活动从事务型转为管理型,使风险控制纳入计划管理下,并注重重大风险的控制。

从法务角度说,企业法务部门应该起协调的作用,整个公司作为一个主体,对法律风险承担责任。责任明确,而且与业务部门结合紧密,使法律部门对企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在这种体系下,法律风险管理就如同企业财务管理一样。众所周知,每个公司的管理层对公司财务质量都非常关注,每个季度、每个月的财务指标他们都会过问。如果企业法律部门能够形成一套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就可以让企业高层像关注公司财务一样关注公司的法律风险。

如何实现这一点,郑教授说,首先,通过信息流的收集,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测评,做出定向分析。然后确定实施战略,实施监控,在监控过程中不断评估、改进,重新进行循环。最终建立一整套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收集信息的来源,包括企业外部信息,以及企业之前的相关经验信息。每个企业的经验都是企业的财富,将这些信息整理,识别出可能成为企业潜在风险的再进行测评,看哪些是企业最大的风险,之后分配到企业各部门、岗位中,形成控制计划,由一个部门为主协调,进行执行、监督,最后再统一评估并改进。

贸易合同的风险管理

在2007年广交会上,共有14574家中国境内企业,以及来自57个国家和地区的480家企业参展。其中,生产企业7959家,占54.61%;外贸企业4869家,占33.41%;工贸企业1663家,占11.41%。

这一切表明现在进出口贸易形式越来越多,进出口贸易的行业也更加宽泛。每个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上有共性,也不乏特殊性。企业在收集信息时,不仅要关注其他企业的教训、自身的经验,以及自身企业内部各业务岗位在工作过程中的体验也不容忽视。比如交易主体资格、资信调查和履约能力调查,这些风险点应该根据具体合同予以细分。

在进出口合同相关信息收集完之后需要进行识别,识别进出口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存在于哪些环节,形成一个法律风险清单。这其中包括一系列细节问题,如法律风险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风险涉及的企业机构、岗位,还有风险涉及的企业业务管理流程等。

测评是把直接影响进出口贸易合同风险的几个要素拿出来进行评估,像在跟印度等国家企业交易时,测评的要素包括,这个国家的法制水平,法律严密程度,法律执行力度等。

另外,是对自身的风险评估,包括所在企业有无专门的法务部门,整个法务部门的水准如何,人员配备怎样;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务部门,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准怎样,业务流程如何。

还有交易对象的评估,他们的综合情况如何,是新交易伙伴还是老交易伙伴。

在进行这些风险评估之后再考虑整体的风险水平,用外部数据校正,然后进行测算。

通过对合同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计算,以及风险发生后对企业的损失估算,得出该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风险值,风险值越高风险越大,以此划分进出口合同及其中的法律风险等级。

不同规模的企业对风险等级的划分是不同,每个企业可以测算出不同风险在其企业所处的法律风险等级,列出一个对其属于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清单,优先控制。

重大风险测算完之后,可以考虑这些风险在企业不同部门、岗位是如何分布的,形成每个部门所涉及法律风险的评估报告,以及业务流程中的风险评估报告。

最后确定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防范法律风险所需采取的策略,有几种方式。如采用投保的方式来转移风险承担;评估后,认为绝对不能发生,这就需要在事前予以预防;有些风险,是企业为了进入新兴市场必须付出的代价,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法律思想体系 第7篇

关键词:民商法,法律总纲,法律体系

我国很早以来就开始实施建立民法体系, 但是由于政治环境的变化等一系列外界因素的影响, 导致我国没能建立起完善的民法典。改革开放以后经历了多年的变革, 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成型, 我国已经建立起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 为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的不断提升, 迫切需求建立起完善的民商法律体系。搁置了几十年的民商法律建设再度被业内人士所关注。对于目前的经济形势, 人们迫切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民商法律体系来管理和制约, 因此, 完善民商法律体系已是大势所趋。

一、完善民商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

在我国民商法律的制定中, 业内人士对民商法建立的思想依据众说纷纭, 大部分的学者认为应该本着坚持私法自制、维护社会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人权等思想。但对于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趋势, 要想建立起科学的民商法律体系。还应该始终贯彻最基本的指导思想, 把维护和平与工作、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权、保证社会的经济发展、适应社会需求等作为制定的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正义”是所有法律的根本, 正义是一种态度。在罗马人眼里, 正义是可以让每个人得到他们应得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而在西塞罗人眼里对正义的描述是人应该获得自己应得东西的一种精神取向。正义其实是一种主观态度, 也是人类精神上的取向, 同时也是公平意识和认同别人要求的一种意向。在如今要建设和谐社会, 正义和公平是衡量人类付出和获取的基础, 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分配, 建立以正义公平为指导思想的法律, 来制约和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能够更好地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新时代的民商法律同样应该把保护人权作为重点。保护人权不仅要靠宪法和刑法等, 在民商法中保护人权意义重要, 完善的民商法律能够保障人权。人权的基础是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和发展关乎着每个公民的利益, 是民事的主体法律思想, 只有维护好民事的人权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民商法以公民为基础, 维护每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保障人们的财产安全, 能够提供人们公平的经济和发展平台。民商法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护人权。通过对人权的保护, 能够有效地提高人们的积极性, 促进公民的投入热情, 使人们得到应得的利益, 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完善民商法时, 遵循科学性和现代化的社会环境, 同时在制定和完善民商法时还应该保障法律具有进步性, 法律应在适度的基础上进行超前, 要做时代发展的垫脚石, 法律不容落后。所以, 发展现代化的民商法律应不断提高洞察力, 时刻了解社会经济的动态, 注重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 我国的科技变化突飞猛进, 对新技术的应用能够不断地促进社会的发展, 同时也会衍生出许多新的社会问题, 但仍对旧知识对社会的传统认知, 产生了极大地冲击。所以, 民商法律必须考虑这一因素, 时刻关注新技术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并且需要在民商法中得到体现, 尽量能够极大程度地改善应用新技术给社会平衡带来的影响。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目前社会的分析, 我国民商法的完善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 以传统的法律为基础, 大胆创新,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2) 以本土的法律基础进行借鉴其他地区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 (3) 以现实为基础, 开展超前的法律完善。 (4) 以法律的实用性为基础, 进行科学性的发展。 (5) 坚持民商法律相结合和民商法律适当分立的原则。

对于完善我国的民商法, 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民商合一是我国完善民商法的发展趋势。无论是民国时代还是现代社会对民商法合一的理念都是得到人们认同, 法律应该具备相互依存的关系, 单独建立民法和商法的理念是不正确的。但是, 有一些业内学者提出的民商法分立的看法也应该进行重视和分析, 由于商业活动与民事活动的差异还是挺大的, 所以对商业活动和民事活动采取法律的时候也应该适当地进行法律分立。在我国加入WTO以后, 商业活动和民事活动的分歧也会越来越大, 对法律的要求也会有一些差异, 这时单纯地开展民商法合一不能满足对民事和商业的统一管理。所以, 在对民商法的完善时, 应该把民商合一作为本体, 通过对现实的实践中进行合理的民商分立。因此我国必须建立《民商法律总纲》来进行统一和分立的管理。

二、尽快制定《中国民商法律总纲》

(一) 民商法律总纲制定的意义

通过对《中国民商法律总纲》的制定, 能为民商法律的完善工作提供帮助。我们放弃了去建设一系列完整的民法或者商法, 将精力投放在民法合一方面, 根据我国民商法的基础和现在, 制定能够总揽民事和商业活动的法律准则, 因此要制定《中国民商法律总纲》。另外, 要对各民商活动进行整理, 充分协调和完善民商法律。将“民商法律总纲”作为完善民商法的主体, 作为单行民商法律支持。使民商法律既能相互联系, 又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独立使用。通过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 通过对“民商法律总纲”的建立能够贴近现代的法律需求。我国的民商法建立比较晚, 虽然其中仍然有许多歧义的观点, 但是民商法还是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极大的帮助。经过不断地努力, 现在的民商法已经形成了具有现代化意义的基本结构。我们需要对民商法体系完善, 更支持社会的发展, 同时也更能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 (2) “民商法律总纲”符合法典化的发展趋势。人们已经可以通过科技手段轻松的获取需要的信息, 利用这些科技手段进行查找所需的法律规范, 满足法典化的发展。 (3) “民商法律总纲”的建立能够降低立法成本, 减轻立法负担, 高效地完善民商法律。通过对民商法律总纲的制定可以利用原有的法律资源进行完善, 降低了立法成本, 也降低了立法的工作负担, 可以极大程度地提高我国民商法科学化发展的进程。 (4) 民商法律总纲的制定, 能够对单行的民商法进行修订。通过对民商法律总纲的制定, 不仅可以实现民法典的各项法律规范, 还可以提高法律的有效性。 (5) 民商法律总纲的制定能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论。民商法律总纲可以对地区、时间和需求进行分析, 合理调整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建立, 避免了这两个问题的理论纷争。 (6) 建立民商法律总纲能够避免大法典的一些弊端。民商法律总纲具有良好的张力, 能够避免以往民商法的保守化缺陷, 使民商法与时俱进, 在现代化社会的使用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二) 民商法律总纲制定的设想

民商法律总纲是民商法律完善的一个重要依据, 它的建立构架应该包含:民商法律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通则、商事通则、民商法律关系使用守则以及时效性规则。 (1) 民商法律任务和原则。民商法律总纲中可以适当保留《民法通则》内的一些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对我国的发展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 其中除了有一些小问题之外, 其主要精神在当今社会一直仍然适用。我国的商业法律原则以及被认为是平等的原则以及诚信守法的原则, 在这个基础上还应该增加一些限制滥用职权的规定。 (2) 民事通则。民事通则主要规定传统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民事代理以及法律行为的一些内容。在民商法律总纲制定的同时, 需要在民事通则中对民事法律作一个界定, 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 (3) 商事通则。商事通则是讲划清商事法律的界限, 为了单独发挥商事的作用, 推进我国商业活动的迅速发展。主要目的是明确商事的主体和商业行为的核心, 有利于推动上市活动的开展, 便于商业实践的操作。这一部分在民商法律总纲中具有重要意义。 (4) 民商法律的关系和使用守则。虽然对商事法律进行独立建设, 但是通过民商法律总纲的指导, 通过民商法律直接的互补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 所以应该注重民商法律的关系。民商法律在使用时也应该遵循优位法优于劣位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等相关原则并解决民商法律的解释规则。 (5) 时效性规则。通过对民商法律总纲的制定, 使这些规定能够使民事和商事活动中的各个领域和时期, 具务一定的时效性。

三、结语

根据我国目前的形势分析, 我国的民商法律体系还存在着瑕疵和不足, 对法律的完善工作刻不容缓,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 才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发展。本文分析了民商法律的统一性和分立性, 通过根据不同的形式采取不同的法律方式, 因而制定民商法律总纲, 有效地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进行管理, 使民商法律得到更好地完善, 从而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 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对推动社会的发展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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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永勤.对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军事化管理的思考[C].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努力增强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下册) , 2008.

[6]陈雪平.对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性质的认识——也谈对我国商法体例的选择[J].学术交流, 2005 (6) .

法律思想体系 第8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各项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 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将发生深刻变化, 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需求将越来越多, 要求也越来越严, 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 解决好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的问题, 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是当前企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法律风险存在于生产经营过程, 严重影响着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 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 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就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其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四个方面:

1.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 出现的法律合同风险。当前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 在签订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 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有的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 违约责任条款欠缺。有的是违规操作, 草率签约,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 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漏洞, 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 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 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有的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 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 重研发轻备案、重运用轻保护, 不能够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专利信息的检索, 出现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以及自身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现象。

3.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 从招聘开始, 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 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 任何不遵守劳动法规的行为都有可能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 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当前有的企业局限于旧的劳动用人观, 口头用工, 不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 出现了滥用试用期, 模糊加班报酬、滥加违约金等问题。

4. 企业财务法律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中, 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作用, 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财务收益, 从而产生法律风险。诸如, 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 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性不高, 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 形成呆账、坏账等较大数额不良资产。

企业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1.管理机构不健全, 职能相对弱化。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 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部分企业法律事务由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 尚未形成规范性和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法律服务机构职能总体不强, 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 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 无专门法务部门统一把关, 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 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 效率不高, 常使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 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多为兼职, 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 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 服务质量不高, 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 专业素质不强, 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 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3.法律没有成为一种经营手段, 缺乏“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意识。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草率, 法律审核把关不严, 缺乏法律论证和保障。有的企业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没有严格和明确的法律审核把关程序, 缺乏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和运作机制。外聘律师不懂企业经营, 提供的法律意见不完全适应企业实际, 很难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

企业若发生法律风险, 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 可能出现经营性损失, 行政或经济处罚或制裁, 企业资产、商业信誉受损, 从而使企业的业务陷入恶性循环, 使投资者丧失信心, 阻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建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已经成为企业最紧迫最重要的法律建设任务

1.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的扩大开放, 企业将直接面对着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面对竞争和机遇,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 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 对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走出去”的过程中, 企业遇到了许多困难, 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 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 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 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 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 能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是对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检验。

2.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

当前企业许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与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 组织结构不合理, 资产配置链条过长, 对下属子企业管理失控有直接的关系。纠纷案值往往很大, 案件一旦败诉, 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毁于一案, 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失。企业要保障资产安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 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这是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 也是依法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维护企业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3.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企业竞争的实质, 已不仅仅是竞争双方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较量, 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 而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知识产权。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仅仅拥有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还不能自动形成企业的财产权, 也无法自动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只有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 通过知识产权查询, 使企业创新活动少走弯路, 尽可能处在较高起点;通过申请并取得专利权, 保护和鼓励技术进步;通过注册商标, 有效保护投向市场的新产品, 才能使创新成果真正转变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企业要做大做强, 需要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企业战略性改组。落实这些改革任务, 必然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 《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 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董事会试点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重组上市, 涉及大量的权利义务继承和上市地监管规则的遵守;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 依法妥善处理分离人员的劳动关系等等。深化企业的改革, 同样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企业改革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可以说,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 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是当前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的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1. 强化企业普法教育,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 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 注重提高企业的管理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2. 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 配置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才。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律工作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企业要以此为依据,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各项职责, 重视发挥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作用, 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 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 (下转第92页) (上接第89页) 模式和工作机制。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 深入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源, 强化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建立法律事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要根据企业现实需要, 引进企业法律专业人才, 切实建立一支既熟悉法律, 又熟悉企业的专门人才队伍。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定期进修培训制度, 提高企业法律人才的待遇, 形成积极性高、素质强的法律人才体系。

3. 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加强法律内控体系建设。

要依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完善工作程序, 细化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投标管理、诉讼项目管理等企业法律规章制度, 完善操作流程, 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 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规避事前法律风险。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 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 划分风险高中低等级, 提出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 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 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制度, 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 注重信息化管理, 积极运用法律风险控制系统, 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积极推进重大经营法律意见书制度, 吸收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 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南京古城的规划思想体系 第9篇

1 传统礼制的规划思想

礼制的主要内容是尊卑有别。《周礼·考工记》的《匠人》营国制度,则是礼制观念的集中体现,它对城邑规模、规划形制、城邑数量、布局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对于王城形制,它规定:“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

1.1 空间布置

南京古城在空间布置上大体遵照《周礼》的原则。首先南京古城继承“城为重城环套”的传统营国形制,采取了“四重城廓”布局方式。整个明南京城内为宫城,外为皇城,再外为京城,而后环以广阔的外廓(见图1)。

南京的皇城在应天府城的东部,宫城居于皇城中部而略偏东,宫城的布局以富贵山作为中轴线的基准点向南展开,前到太庙和社稷坛,是标准的“左祖右社”格局。

宫城之外环为皇城,皇城南面御街两侧是文武官署,一直延伸到洪武门。正阳门外还设有祭祀天地的大祀殿、山川坛和先农坛等礼制建筑,形成了明清两代都城布局的范式。

1.2 轴线结构

南京古城在轴线结构方面以宫城的南北中轴线作为全盘规划结构的主轴线。南京城的皇城偏处城东,使城的规划重心在城东,以皇城为核心的政治活动区呈西北展延之势,城中南部以秦淮河两岸地带为经济活动区,它处于政治活动区的半环抱之中。而城西北的城防区,亦是依附之势。

从各综合区的配置关系看,颇有严谨的礼制规划秩序且以宫为中心的规划格局甚为明确。宫城的南北中轴线作全城规划的主轴线,虽宫城偏居城东,但宫的中轴线实际上与旧城中轴线基本平行。而外廓城又将环大城的小山纳入廓内,大城外东北陵墓区——“孝陵”亦划入廓中。

2 重环境、求实用的规划思想

《匠人》的所述营国制度是一种十分理想的情况,在山地、丘陵区和水网地区难以严格遵循。于是,重环境,求实用的规划思想应运而生,《管子》则是这一思想体系的代表作。《管子·管马》云:“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高毋近早,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因天材,就地利,故城郭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

2.1 地貌特征

在中国古都中,南京的“山川形胜”可谓独一无二。整个南京的地貌是低山岗地、河谷平原、滨湖平原及沿江河地等地形单元构成的综合体。长江南京段长度约95 km,江心10多个大小江心洲,江北有滁河,江南有秦淮河,为境内两条主要的长江支流。整个古城位于长江下游的秦淮河河口地区,周围群山起着屏障和军事防守的作用,呈现山环水抱的态势,故曾被诸葛亮描述为“钟阜龙蟠,石头虎踞”。

2.2 历史变迁

东吴首次将南京作为封建王朝的首都,为南京奠定了一座全国性城市的雏形。西晋灭吴,建业都城并未遭到破坏,仅改为县治。东晋王朝,再次以建康为首都,都城的范围与东吴时相同,只是在布局上依照魏晋洛阳城的规制略有变动。

之后,相继建都于建康的南朝宋、齐、梁、陈四代,仍沿用东晋的都城、宫殿、外围城堡等设施。到梁武帝时,建康都城的范围发展到东西南北各40里,成为当时全国的第一大城。

隋唐时期是南京城市发展史上的低潮时期,隋灭陈时,毁了建康都城和宫殿,唐代前、中期将金陵降为一般县治,唐后期才恢复为州治。五代十国时期,金陵逐渐恢复元气,成为杨吴国的重镇和西都,杨吴末期还兴筑了金陵城。其后的南唐更以金陵为首都,改称江宁府。南唐金陵城之后为宋元时期所沿用,也是明南京城东南部分的基础。

2.3 思想体现

明南京城基于当时的现状条件,依据《管子》倡导的因地制宜的规划思想,从环境与实用角度出发,顺应自然在城中保留了较多的水面和山丘,并将南唐金陵和六朝建康及东府城尽包在内,形成颇有特点的都城形态。

根据有关资料,当时在选择宫城位置时,避开了整个旧城,在其东侧富贵山以南的一片空旷地建造新宫,并把旧城西北广大地区围入城内,供军队建营驻扎之用。这样就形成了南京城内三大区域的明确功能划分:城东是皇城区,城南是居民和商业区,城西北是军事区。整个古城的外廓沿着这三大区的用地,并依照山丘、湖泊、河流等地理形势,最终形成了不太规整的形态。

3 追求和谐统一的规划思想

3.1 象天法地

中国古代哲学以天地人为一个宇宙大系统,追求天地人三者合一,并以此为其最高理想。老子曾提出了“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准则。《易·系辞》也提出:“在天成象,在地成形”“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与天地相似,故不违”,这就是中国古代的“象天法地”的思想。在古代都城规划中,都城宫城、皇城等的位置,四象、天、地、日、月等坛的设立,金水河的开凿,城郊的外形以及城市的数目等大都遵循这一思想。

以“四象”为例,历史学家曾对南京古城的地形地貌作过分析,认为其选址与布局符合“四象”要求:巍峨葱郁的钟山在东面,为“青龙象”;隐伏嶙峋的石头山在西面,为“白虎象”;奔流灵动的秦淮河在南面,为“朱雀象”;逶迤绵长的覆舟山横亘于北面,为“玄武象”,四象之间平展的谷地为皇宫所在。

3.2 阴阳五行

阴阳五行学说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易·说卦》云:“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易·系辞下》云:“阴阳合德,则刚柔有体。”《老子》云:“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五行说认为相生相克的水、火、木、金、土五元素构成了世界万物。

阴阳五行学说对明南京皇宫规划亦有重要影响。皇宫规划是朱元璋聚集群臣商量所定,其中影响最为关键的人为朱元璋与刘基。刘基为天文学家,朱元璋熟悉阴阳五行之说,所以他们在明宫规划中,十分强调用阴阳五行观作为法则来指导宫殿的布局、朝向,乃至殿、门名称亦极力遵循阴阳五行法则。

3.3 风水学说

明南京城的皇城及宫城的布置完全继承历代都城规划而加以发展,而皇城并未在六朝、南唐宫室的基础上修建,而是位于原金陵城东门外,偏在应天府城东南隅,系填燕雀湖(即前湖)而成,主要是基于风水的考虑。

《广志绎》中记载:“皇祖与青田(刘基)辈亦熟筹之,历朝以来,都宫郡邑迁徙靡常,城隍墩堑填塞代有,以故洼池渠沼,满眼皆是,地脉尽泻,王气难收,六朝奄忽,有自来矣,欲尽弃之,则室庐衢市,人情重迁,不若退卸稍东,挨钟山而填燕雀”。

中国古代文化思想博大精深,内涵丰厚,其中影响南京古城规划的主要就是礼制思想,重环境、求实用的思想和追求天地人和谐统一的哲学思想体系,它们相辅相成,共同造就了南京古城的独特风貌。希望通过对此的研究,能有助于对中国城市历史文化价值的理解与保护,对当代中国的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摘要:指出影响中国古城规划的三大思想体系,即传统礼制的思想体系,重环境、求实用的思想体系以及追求天、地、人和谐统一的思想体系,系统地分析整理了南京古城规划的思想体系,对中国古城历史文化价值的理解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古城规划,规划思想,礼制,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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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庆洲.象天法地意匠与中国古都规划[J].华中建筑,1996(2):31-35.

[5]吴庆洲.中国古代哲学与古城规划[J].建筑学报,1995(8):45-47.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 第10篇

1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总部法务机构对全集团法律风险的管控, 下级权属企业就重大法律风险对上级的汇报;企业部门横向之间的协调配合, 因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虽然主要是法务部门牵头来做, 但不仅仅就是法务部门自己的工作, 也是全集团的工作, 其他部门如何与法务部门进行沟通信息、协调配合。

2 加大企业法治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

要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离不开企业的资金支持, 在以往的企业生产经营理念中, 领导阶层大多认为进行法律建设不会产生直接的利益, 对于企业的发展没有什么帮助, 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特别是当前我国倡导依法治国, 企业的法治建设成本理所应当就是企业发展必须要投入的资金领域, 面对波谲云诡的市场经济形势, 企业只有对“法律培训费、办案费、律师代理费”等法治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制定出一个合理化、科学化的预算, 依据预算加大企业法治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 才能确保企业有效开展各种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3 提高企业内部人员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法律风险防控既然不局限于企业内部的法务部门, 那就应当成为全体员工共同的一种意识, 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这个“关键少数”的共识。以笔者所在的特大型能源企业为例, 企业中实行的是三级管控模式, 从上到下工作人员的职权等级依次降低, 而要提高内部工作人员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就要首先从领导阶层着手, 只有领导阶层形成了科学、坚定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企业才有机会进行彻底的风险防控改革, 减少由下而上推行法律观念带来的阻碍, 用领导阶层的风险防控意识的树立带动全体基层员工的风险防控的意识。其次就是强化企业法律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从集团总部母公司一级到二级子企业、再到三级子企业, 均需成立专门的法务工作部门或明确承办企业法务的部门, 配备专业的具有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专业人员。并对企业内部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 尤其是要加强基本专业法律知识和基础经济常识的普及, 使全企业都形成一种对法务部门工作重要性的正确认识。

4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中, 法律顾问制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了强化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 就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从源头对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遏止, 将企业发展中的法律监管上升到企业在重大事务决策中, 形成规范的法律监督制度, 同时还要建立起对于内部工作人员行为进行约束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以此来规范企业经营员工行为, 除了这些分支性的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还可以视各自的经营情况和对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判定情况进行认定, 建立起总的法律顾问制度, 并形成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 聘请专门的法务人员, 对企业经营的日常事务进行法律层面的解读, 使企业的实际工作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5 对企业的其他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与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 单一的风险防控体系还不足以对企业的发展进行全方位的防控, 这就需要对企业中的其他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包括企业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防控。首先, 在交易方面要建立了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参考国家的相关合同法律对本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企业法规实施交易行为, 在审核和结算层面要保持法律层面的谨慎。其次, 对于企业发展的重大业务要制定出示范性的文本, 进行事前事后的综合性分析与考察, 在商务谈判、投标招标环节和项目投资方向、收购、兼并、重组等重大决策要允许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参与, 对于法律顾问提出的注意事项要保持高度的谨慎, 以此来规避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然后, 企业要在法律顾问的辅助下建立起劳动关系管理和索赔规范等方面的制度, 对于企业经营中可能引发的各种纠纷事项要借助法律顾问的帮助, 寻求法律的援助, 以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问题, 避免因为纠纷解决的不恰当行为对企业发展的形象带来不利影响。最后, 企业要高度重视生产环节中工商、税务、监管等各个层面的执行风险防控, 必要时由风险顾问对具体的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 全方位对企业发展中存在风险的制度进行完善。

6 政府部门用政策强化对企业风险防控的引导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支持,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同样需要政府政策的指引, 政府应当向社会企业摆明态度, 通过各种手段加大对风险防控在全社会方位内的宣传以赢得社会各界的关注。企业发展的直接目的是盈利, 因而缺乏政府政策的指引, 企业有可能会在发展过程中过于重视当前经济利益的获得而忽视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 只有政府持之以恒地对法律风险防控进行宣传, 政府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持警醒, 将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贯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 为企业的发展提高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 推动企业的持续性发展。

7 小结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应当与企业发展的各个经营管理环节相结合, 从上到下对企业的领导阶层和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 减少企业发展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冲击, 为企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维护企业发展的利益, 进而带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 在这个过程中, 企业的发展更加趋向于法制化,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用法律来约束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 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生存、发展, 就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为减少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 企业就要提前进行预防, 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本文将针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参考文献

[1]马清彪.企业法律风险问题探析[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1 (05) .

略论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构建 第11篇

[关键词] 现代物流物流法律体系物流立法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电子商务高速发展时期,并逐步呈现出方兴未艾的趋势。电子商务迅猛的发展,需要建立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需要依靠法律手段去理顺物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然而,我国现有的关于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已经落后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现代物流业的构建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成为不可回避的事实。因此,如何整合现有物流法律法规,确立目前物流立法的重心,构建物流法律体系框架,从而最终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物流法,进而建立一个专业性强又赋有前瞻性的现代物流法律体系,便成为当务之急。

在我国,物流业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初具规模。然而我国的物流立法工作却相对滞后,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极不相称,两者间形成的反差越来越大。事实上,物流业如同其他行业一样,也必须要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之加以规范、约束和引导,否则,将会出现混乱无序的状态,最终将阻碍该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是物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是提高物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前提。因此,加强对现行的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确立我国物流法律体系构建的思路和实施步骤,并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物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现行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就我国已经出台的主要物流法律法规来看,从效力层次上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有些通过后又有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三是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布的行政规章,如原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中国民航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发布的《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的若干意见》等皆属此类。从我国的现有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看,突出呈现出以下局面:

其一,从总体构成上看,缺乏核心的物流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处于核心地位的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相关规定散见于近百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当中,涉及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海关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之中,呈现出“政出多门”、“多龙治水”的局面和杂乱无序的状态。

其二,从法律效力上看,部分物流法律法规层次不高,法律效力较低。由于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表现为由国务院各部、委、局,以及各个地方自行制定和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过程中难以产生实实在在的法律效力,多数法规在诉讼过程中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其对物流主体行为制约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

其三,从时效性上看,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飞速发展的物流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就要求相关立法的周期相对要缩短,以适应日益发展变化的形势。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我国现行有效的部分物流法律法规还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它们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均显不足,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也的发展,更难以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物流业国际发展的需要。

通过对目前我国现有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问题的分析,可见,我国现行物流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面对方兴未艾的现代物流业,现有的物流法律制度日益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工作,构建现代物流法律体系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我国物流法律体系构建的思路

我们认为,目前首先应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层次结构,以及承接与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其次确立目前物流立法的重心,为持续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一个合乎逻辑的脉络;再次构建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框架,最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如日本制定的物流法,以及美国对物流业者的审批制度等),遵循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经济体制特征,以及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制定出较为系统和完善的物流法。具体而言,可参考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1.整合现有物流法律法规

目前,当务之急是对各种物流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补充和整合,以提高物流法律规范的层级效力和立法水平,增强其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尽快完善现有的物流法律规范,以适应物流业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出现的新局面和新情况。在物流立法方面,我国目前尚缺少基本的立法,主要法律规范表现为层级较低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且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物流发展的新形势。因此,应抓紧开展对这些规范的清理工作。对于老、旧的且确实已经不再适应物流业新发展的法律规范应及时废止;对于相互重复或彼此冲突的法律规范应及时进行整合;对于层级本来相对较高的法律规范,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能够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出台起到规范和引领作用。

2.确立目前物流立法的重心

首先,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原则。通过共同原则的确立,能够避免新的跨部门的立法出现重复和矛盾,防止地方与中央在物流管理过程中分歧和冲突局面的发生,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和实现物流产业的内部自律。

其次,加强地方物流立法。在建立统一性的物流立法之前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各地方可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的不同,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物流法规。这样,既能为下一步建立全国性的物流法提供参考依据和积累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的物流企业根据地区特点加快发展。

再次,加强电子商务物流立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并推动了商业、贸易、营销、金融、运输、教育等社会经济领域的创新。物流的发展与电子商务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突出问题之一就是物流体系的相对滞后。因此,应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物流法律规范,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和物流两方面进行联合,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3.构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从日本的经验和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以及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来看,我国物流法律体系框架的建构应从四个方面展开:

第一,物流主体法。即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与退出规制的法律规范。与其他企业一样,物流企业也必须具有由法律所确定的主体资格。物流主体可以是从事物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物流活动的承担者。物流企业自身的主体资格和权益是由法律来确定和保障的。首先,作为物流主体,必须符合法律对主体的资格要求,包括作为物流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完全的意识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够为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其次,物流主体必须具各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条件,经过合法注册才能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再次,物流企业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物流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各自享有自己的财产权,对自己的财产负有完全责任,法律保障物流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物流行为法。即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律化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调整与运输服务有关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物流服务也需要专项立法。有关运输服务市场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市场秩序、物流交易或委托关系及有关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是相互独立、地位平等的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进行欺诈活动,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物流供需交易只能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才能成立。物流法律体系应包含物流主体的行为规范,使各个主体按统一的原则建立相互关系,规范物流经营行为,对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保护;对违反法律规范的物流行为和弄虚作假的企业给予惩罚和制裁。

第三,物流宏观调控法。即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按照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特点和规律,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加强对不正当行政干预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制约,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具体来讲,就是要迅速改变物流业管理政出多门且不协调、物流运作功能条块分割、行业垄断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泛滥、对外超国民待遇对内非国民待遇等状况。总之,物流法律体系在物流业发展中要从制度方面提供保障,为物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第四,物流标准法。即确定物流行业相关技术性标准的法律规范。通过物流标准法,逐步使物流信息系统像纽带一样把供应链上的各个伙伴、各个环节联结成一个整体,实现代码标准化,以消除不同企业及地区之间的信息沟通障碍。物流标准法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间流程信息标准化,包括供应链伙伴信息标准、产品信息标准、订单管理和库存管理标准等;二是名词标准化(如目前已有“物流术语”标准等);三是实施框架,即企业间物流信息交互的实施框架标准化。

4.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物流法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现行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经历过一定立法积累的基础上,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遵循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经济体制特征,以及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制定出系统、完善的物流法时最终的目标。通过物流法统一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明确其业务范围、权利与义务,把所有主体的经营行为都纳入到处于核心地位的物流法和与之相配套的附属法规中来加以调整,既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能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从而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构建现代物流法律体系的紧迫性是不容质疑的,但立法工作需要步骤也不能忽视,问题的解决应该是在坚持效率的基础上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构建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思路应当是首先整合现有物流法律法规,确立目前物流立法的重心,构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促进物流以最佳的结构、最好的配合,充分发挥其系统功能和效率,进而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从而促进物流业的高速而有序发展。

论颜元的实学教育思想体系 第12篇

颜元生活于明清交替之际,正值封建社会急剧动荡的时代,他的实学教育思想的产生反映了社会变迁的特点,其思想的形成是政治经济因素、文化因素、个体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

一、实学教育思想体系

颜元作为明末清初重要的教育家,猛烈抨击脱离实际的传统教育,提出了系统的经世致用、重视习行的教育理论,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实学教育思想体系,开创了经世致用的新风气。其史学思想体系主要包括“教育为人才”的教育目标、“实学”的教育内容、“分斋教学”的教育制度、“习行求真知”的教育方法四个方面。

1. 教育为人才。

颜元认为教育关乎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而教育要很好地促进国家的发展,只能通过对人才的培养来实现。反对宋儒将人性分为“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也反对“人性是恶”的观点,认为“恶者,引蔽习染也”,人之所以恶,是受到了外界的污染,所以只要加强学习,就能够让人去掉恶习,改邪归正。而对人的改造和培养主要是在学校内进行的,认为“学校,人才之本也”,突出了学校教育的重要性。

在学校教育培养人才的过程中,颜元又认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培养“实才实德之士”,从而为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服务。而所谓的“实才实德之士”就是指那些品德高尚的、有真才实学的、能够学以致用的知识分子。

在人才培养的结果上,颜元认为,教育主要培养了“通才”和“专才”两类人才。所谓的“通才”就是指那些“上下粗精皆尽力求全”的人,这些人对政治、经济、军事等有所了解,能担当各种任务。所谓的“专才”就是指那些“终身止精一艺”的人,这些人能成为某行某业的佼佼者。颜元通过对历史杰出人物的思考,认为一个国家的进步主要是各种专门性的人才基于社会分工合作的结果,因此农工商等各行业的人才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但无论是“通才”还是“专才”,都必须能学以致用,能够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做到经世致用。

基于对“实才实德之士”的分类,颜元强调社会应该重视对“专才”的培养,学校应致力于培养专业人才,学生也应致力于成为一个“专才”,如果一个人的一生能够精专于某一个领域,那么就可以被称为圣贤了。颜元对专门的行业人才的重视,对中国之后的职业教育思想的形成有深远的影响。

2.“实学”为内容。

颜元的教育内容是根据他的教育目的来制定的。他认为教育就是要培养实用的“专才”,所以教育的内容也就主要是“实学”。颜元认为尧舜周孔之学就是“实学”,所以提倡以“三事、六府、三物”为主要教学内容。这里的“三事”就是指“正德、利用、厚生”,“六府”就是指“金、木、水、火、土、谷”,“三物”就是指“六德、六艺、六行”,其中“六艺”是“三物”的根本所在,所以在他的教育活动中,主要是以“六艺”为主要内容。

颜元主张的教育内容中包括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颜元在其教育实践活动中注重这几个方面的改革。例如在智育方面,颜元对其教育内容进行变革,除了传统的“六艺”,还将具有工商业经济及技术特征的自然科学知识、军事知识等列入其中,让学生学到实用的知识,这也反映出颜元与时代保持一致的进取精神。在劳动教育中,颜元重视劳动对人才的培养,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他认为劳动教育既可以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使其能“正心”、“修身”,还可以增强其体魄,是一种养生之道。

3. 分斋教学。

在教育制度方面,颜元深受胡瑗分斋教学的影响,根据自己的教育内容,在漳南书院中设立六斋(文事斋、武备斋、经史斋、艺能斋、理学斋、帖括斋),实行分斋教学,对学生进行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指导。

虽然仍然设立了“理学斋”和“帖括斋”,但只是为了“应时制”,等到时机成熟则关闭这两斋。这种分科教学的模式充分体现了颜元培养专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主张,具有职业教育的特征,尤其是武备斋、艺能斋最为明显,这在当时是独特的教育模式,对中国以后的课程设置也具有指导性、开创性的贡献。分斋教学将中国古代教育理论推向了更高的发展阶段。

4.“习行”得真知。

颜元在重视教育内容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教学方法的运用,他反对只关注书本学习的做法,强调“习行”的作用,主张通过练习和实践来传授“实学”知识,从而培养出“经世致用”的专业人才。

颜元主张的“习行”教学法,就是强调在教学过程中联系实际情况,不断地加强练习,亲自实践,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真知。颜元认为只有通过习行,才能培养出有知识、会操作、能为社会服务的实用性人才,也只有通过习行,才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习行”可以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巩固所学知识,可以强身健体,可以提升学生的审美趣味。

二、对颜元实学教育思想体系的评价

颜元的实学教育思想体系十分丰富、具体,在中国教育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思想既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规律,也反映了教育发展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律,同时也对当今教育在课程方面的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人们对他的评价褒贬不一,梁启超等人持肯定态度,而近代刘声木等人则持否定态度,不同时代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这更反映其思想的研究价值。

第一,在教育目标上,颜元主张培养“实才实德之士”,指出只有那些有真才实干的人才能为国家、为人民服务,重视人才的作用,强调真正的人才只有在学校中才能培养出来。在人才的培养上,凸显了培养“专才”的重要性,改变了传统教育只重视培养教育为政治服务的人的模式。这种培养“专才”的改革,满足了社会各行业的发展要求,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加速了中国前进的步伐。

第二,在教育内容上,颜元继承了“六艺”的传统,又吸取了墨家的特色,将自然科学知识、各行业的专门技能、军事知识作为教学的一部分,在传统教育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是一大飞跃。这种将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相结合,知识和能力相结合的教育内容,保证了人才培养的质量,这是当时教育领域的一大亮点。

第三,在教育制度上,颜元继承了胡瑗的“分斋教学”的教学模式,但胡瑗的思想还停留在古代的社会生产与生活,这对社会的发展和人自身的发展都具有局限性。颜元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也有所发展,不仅在组织形式上更规范、更合理,而且在教育内容上体现其现实性特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来改革每斋教学的内容。这种分斋教学的教育制度培养了具有一技之长的人才,促进了各行业的发展。

第四,在教学方法上,颜元提倡“习行”。虽然孔子、荀子等曾经也提出过要学、思、行结合,但是他们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始终不能很好地将其结合起来。到了宋明时期,学习的知识与亲身实践相脱离的现象尤为严重,学习的方式除了静坐读书、空谈理论,没有其他。颜元纠正了这种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强调要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能力,求得真知,这是教学方法的重大革新。

第五,尽管颜元的实学思想具有先进性,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封建社会的一份子,颜元无法彻底摆脱传统教育的羁绊。他所主张的实学只是传统的实学,缺少自然科学的实际内涵,在人才的培养模式上,强调“习行”,但现实情况中,并不是所有的知识都需要去亲身体验,他否认了间接经验的意义,这对传统知识的流传,对人们系统知识的学习都是不利的。其局限性还体现在分斋教学上,在漳南书院的“六斋”中,仍设置理学斋和帖括斋,编著程朱之学,学习八股,可见其教育改革不彻底,表现出其对封建统治的妥协性。

摘要:颜元作为明末清初的思想家,作为实学教育的先驱,一生致力于教育事业,在不断的教育实践和对传统教育的继承、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实学教育思想,并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实学教育思想体系。虽然人们对其褒贬不一,但其对当今教育改革的重要启示作用是不可磨灭的。

关键词:颜元,实学教育,思想体系,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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