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中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与处理暂行办法
奉新县中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与处理暂行办法(精选7篇)
奉新县中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1篇
奉新县中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与处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医疗纠纷与事故的损害,加强临床各科室医务人员的责任心,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发生纠纷后要立即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必要时报告医务科,并及时收集和保存各种证据,如:有关证人的证言,病人打砸的现场,医务人员被打伤的诊断证明及医疗单据等。这对通过法律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用。
二、做好病历文书的书写和管理工作。临床医生和护士要严格按照《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及时、规范书写病历,并保管好病历资料,防止架上的病历被人不正当抄录、复印、窃取。如果不及时、规范书写病历,常常在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医生千万不要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篡改病历,按有关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各临床科主任、护士长要严把运行病历的质控关。
三、医务人员要提高与病人的沟通能力,加强医患沟通。大部分医务人员愿意在临床能力上下功夫,却普遍缺乏与患者的沟通。沟通能力强的医务人员,病人感到很有亲和力,对
其特别信任,发生了纠纷也能够多一份理解,解决起来也容易得多。
四、科室主任要加强低年资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必须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进行诊疗活动。
五、凡遇病情危重病例要及时报告业务院长;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病例、治疗效果不佳病例,均应及时报医务科,以便组织院内会诊讨论。否则,发现1例罚科室200元。
六、建立知情告知制度,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如病危通知书、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同意书等。
七、医务人员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自觉抵制不良习气,不接受病人的红包,防止病人对立情绪的产生。同时,也避免在今后纠纷发生时使事情复杂化,将医师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八、各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主任,要结合本科实际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狠抓重点制度的落实,加强质量管理,牢固树立抓质量就是抓效益的质量效益观,力争医疗事故零指标。
九、院内医疗纠纷与事故处理规定:
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属医务人员工作责任不到位造成赔偿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除外保险公司赔偿院方的金额,剩余部分由医院、科室、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医院承担40%,科室承担30%,个人承担30%,个人承担金额以壹万元封顶,超出部分由科室承担。
2013奉新县中医院医务科 年7月31日
奉新县中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2篇
为了加强医疗安全责任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严防医疗差错,杜绝医疗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医疗差错、纠纷、事故的预防
第一条 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条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按照我院有关具体要求在多个层面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三条 医务科、护理部是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全院医疗、医技、护理等技术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并虚心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各科室主任、护士长是本科医疗服务质量监督人,全面负责本科医疗服务质量工作,并肩负对本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培训,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医疗差错、纠纷、事故的处臵
第四条 发生医疗差错、纠纷、事故后,当事人或科室负责人应立即上报医务科(协调办公室)及分管院长,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尽快尽可能地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但不要做无把握的处臵和不切实际的解释。要妥善保存及按规定时间完善相关医疗文书,做好封存病例的准备,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疑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器械等引起不良后
果的,要在患者或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死亡病人应与其直系亲属签署《尸体解剖告知书》。
第五条 医院成立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领导小组,组建由院内专家组成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在医疗纠纷或事故发生时,由医院协调办公室及医疗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召集专家库中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讨论,对不经过事故鉴定通过院内协商途径解决的纠纷或事故做责任程度分析(包括上级鉴定责任区分不明确者),明确是否属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院内规章及制度等,提出该次纠纷或事故医院、科室及当事人应分别承担的责任及经济处分比例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做处理决定。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内部对该项纠纷、差错、事故定性上有异议时,可执行票决制,超过2/3可进行裁决。如当事人有异议可由协调办和当事人向院长办公室提起复议。
第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后,能协商、协调解决的,原则上部诉诸法律。但任何人任何时期都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应怕事态扩大做无原则的承诺。
医疗差错、纠纷、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科室应及时将事件经过及对事件解决的个人意见以书面的方式及时上报协调办公室,协调办公室在收到当事人、科室或患者的相关材料后启动处理程序,领导小组在结合多方意见后确定解决方案。基本原则如下:
1.一旦发生纠纷或医疗事故,医院将按规定努力保护医护人员及
其当事人。当案件处理终结后,内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实事求是的按相关制度追究非法律性的过失与不足,促使防范机制和应对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促使职工建立科学的自我保护意识。
2.当事人和当事科室负责人参与整个纠纷和事故的处理。
3.纠纷和事故的处理,必须以科学务实的态度认真对待,既要保护医院法人和职工个人的利益,海必须承认病人的利益,一旦发现医院当事人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时,就应果断采取非常措施,从速处理和了结事件,避免无休止的纠缠和被动进入司法程序,导致医院遭受更大的损失。
4.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全体职工必须树立医院利益第一,集体利益第一的意识。若发现医院个别职工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正常程序的不良活动或行为,甚至暗中使力,推波助澜,煽风点火,扩大事态,损害单位形象和利益的现象,将按医院规章制度予以追究,必要是采取非常措施,从速从严查处。
第八条 医院对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立经济责任分担机制。科室及个人根据责任性质不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根据其性质不同决定是否免责。
(一)免责条款:为了鼓励临床工作人员积极创新,努力工作,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免责条款。
(1)办理准入手续后开展新项目、新技术三年内因纯技术原因发生的纠纷;
(2)由于医院的政策制度及条件所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3)重大伤亡事故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因技术原因及条件所限或为挽救患者生命,采
取紧急措施导致的纠纷;
(4)其他应属免责范围的纠纷。
(二)责任性条款:责任性医疗纠纷、事故是指有明显违反操作规程、处臵原则,执
行与个人能力不相符的治疗方案,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或麻痹大意等行为造成的纠纷事故。
1.纯属责任性医疗纠纷、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比例按医院70%、科室20%、当事
人10%分配;
2.责任技术事故(分不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比例按医院85%、科室10%、当事
人5%分配;
3.虽无责任,但导致了经济赔偿,科室承担比例为5%(科室再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4.特殊情况:赔偿数额巨大(超过二十万元)或有其他因素,由分管院长报请院长办公
会讨论处理。
附加条款:
1.欠费:无论任何原因致患者欠费(急诊科接来的三无人员除外),扣科室所欠金额20%的奖金(科室根据情况再自行分解);
2.与患者发生争吵:无论任何原因与患者吵架,经核实后每次罚款500元。
第九条 对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行政处分。
重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对造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经医疗纠纷事
奉新县中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3篇
1 三位一体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体系的构成
构建体系主要包括3个部分: (1) 构建医疗事故防范体系, 重在消除医疗管理系统存在的失误, 达到用制度教育人、用制度约束人的目的, 从而确保医疗质量, 这是构建防范体系的关键。 (2) 构建医疗服务质量预警体系, 重在早期发现医疗服务缺陷与纠纷苗头, 积极干预, 化解矛盾, 降低医疗风险。 (3) 构建医疗事故处理体系, 重在迅速有效地处理已形成的医疗纠纷, 力争避免给医患双方造成更大损失。三者有机结合构成完整稳定的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体系。
在每个体系中首先明确组织结构, 详细规定责任人、责任科室及其职责、工作要求及程序、突发事件处理等内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 负责监督医疗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接受患者投诉, 并提供咨询服务;同时负责监督医院业务组织部门的工作, 实现医疗服务监控部门与业务组织部门共同向院长及院务委员会负责, 形成决策、执行与监督三位一体的科学管理体系, 促进医院发展。
2 三位一体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体系的构建原则
2.1 以防为主
以防为主是最基本的原则, 实现从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防患于未然;实现早期消除纠纷苗头, 防微杜渐。
2.2 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是构建体系的最终目标, 必须做到有利于保护和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热情, 有利于开展新技术新业务, 有利于降低患者所承担的医疗风险, 以实现全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升, 真正实现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模式。
2.3 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加强与患方沟通, 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合理要求, 增进双方理解和信任, 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形成。
2.4 坚持公平与效率
医疗纠纷是一把“双刃剑”, 无论对患方还是医方都是不利的, 一起纠纷持续的时间越长, 对双方的伤害越重。因此, 在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时, 也应兼顾到效率问题, 及时化解纠纷。
3 三位一体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体系的构建途径与实践
3.1 完善规章, 构建医疗事故防范体系
现存卫生法规及制度都是血的教训总结, 是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其制订的年代不同, 制订时所处环境不同, 其相互间矛盾或脱节现象时有发生, 常令医务人员处于尴尬局面。如《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有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而有关法律规定生命健康权利属于公民个人, 只能由公民个人行使处分权, 这两者显然发生了冲突, 或者说执行前者必然违反法律, 剥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此外, 我国地域辽阔, 各地区之间文化及风俗差异较大, 各级医院管理者理论与实际管理水平相差甚远, 真正能够掌握这些法规制度的管理者并不多, 这是影响医疗安全重要因素。
近年在学习这些法规制度时, 我们认识到系统化、条理化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因此我们以医疗工作实际为主线, 以确保医疗质量为标准, 以强化医疗环节管理为重点, 以为患者提供完美的医疗服务为目标, 制订《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对涉及医疗服务全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整理, 对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进行分解细化, 明确责任人, 总结以往有关事件的经验, 填补管理漏洞。例如某三级医院曾因误接手术患者, 结果造成本应做扁桃体手术患儿误做了心脏手术, 而本应做心脏手术的患儿做了扁桃体摘除术。我们分析认为, 造成该事故主要原因是缺乏必要核对环节和监督责任人。针对这一环节, 我们设计主管医师必须陪同患者一起进手术室, 这既增加主管医师对手术患者管理责任, 也加大对护士工作的监管力度, 消除潜在接错患者的隐患。类似情况我们还规范了有关门急诊患者接送情况, 手术及检验标本以及用血制度等。
3.2 建立预警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构建医疗服务质量预警体系
我们本着早发现、早预防的目的, 建立了医疗服务质量预警体系, 制定了三级预警制度。一级预警:隐患程度较轻, 演变成医疗纠纷可能性小, 预计经科室内协调, 问题可以解决, 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二级预警:隐患程度较重, 演变成医疗纠纷可能性大, 预计单由科室解决有一定困难, 若处理不当, 可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主要由职能科室负责, 协助责任科室处理;三级预警:隐患严重, 存在明显的医疗缺陷, 极易演变成严重纠纷, 预计经科室及职能部门协调, 仍将难以解决, 由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预警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发现患者及家属对诊疗、护理和服务态度等存在异议时, 或发现医疗工作存在某些缺陷, 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演变为医疗纠纷时, 责任科室要组织病例讨论, 分析医疗缺陷, 制订处理方案, 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受理人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尽早介入或指导下一级工作, 加强医患沟通, 促进矛盾化解, 消除隐患。如某患者患阻塞性肺气肿, 经过治疗, 疗效不见好转, 埋怨医护人员不尽心治疗, 当护士听到埋怨的话后, 迅速报告科主任和护士长, 科主任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病例讨论, 分析患者埋怨的原因, 调整治疗和护理方案, 加强与患者沟通, 很快消除了隔阂, 避免了纠纷。
3.3 构建医疗事故处理体系, 及时处置医疗争议
制定事故处理预案, 设立处理机构, 明确了处理程序、责任人以及处理原则, 增加争议处理透明度, 实行阳光操作, 争取患方理解和信任, 树立患者和职工对领导层的信任和支持, 力争和谐处理。具体处理纠纷时, 要坚持五项原则, (1) 公开:预先制定处理的程序、原则、标准和处理结果, 对任何人、任何事一视同仁, 照章办事。 (2) 公平:按照具体情况,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 尽可能给患方以照顾。 (3) 合法:遵守法律制度, 避免过于情绪化, 避免激化双方矛盾。 (4) 和谐:互谅互信, 冷静分析, 找出问题的实质, 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标准, 达成共识。坚持和谐原则, 既是社会稳定的需要, 也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 (5) 效率:就是及时处理, 最大限度地减轻患者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 最大限度地减低事件对医院的不良影响。如高血压脑出血合并肺炎患者, 经外地转入我院时病情危重, 护生误将鼻饲管连接氧气管道, 患者出现腹胀, 呼吸困难, 经抢救患者转危为安。病情稳定后, 科主任和护士长向患者家属进行赔礼道歉, 主动告知争议处理途径和处理方式, 争取了患方理解, 经双方协商获得圆满解决。
4 体会
通过构建体系, 一方面系统化了医院的规章制度, 使笼统的法律法规在医院管理制度上得以明确的体现, 达到具体化、明晰化、规范化的要求, 便于各级管理者掌握和使用;另一方面强化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间的内在联系, 消除相互间的不协调、不衔接甚至冲突的地方, 从制度层面上避免和消除来自于管理系统的失误, 有效地保证医疗质量。通过构建体, 有利于全员树立以防为主的理念, 有利于发挥预警作用, 早期处理安全隐患和纠纷苗头, 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构建体系, 有利于及时合理解决应形成的纠纷, 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促进和谐医患关系建立, 加强沟通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6年来, 通过这一活动, 促进医院的快速发展, 医疗纠纷逐年递减, 社会及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我们的尝试再次说明医疗事故与纠纷可防、可控, 三位一体防范与处理体系的建立是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 值得推广。但限于水平, 可能存在对有关规章理解片面或不透彻, 甚至误解, 需要在今后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改进。
摘要:目的:探索医疗事故及纠纷防范与处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方法:总结笔者6年来在医疗事故纠纷防范与处理的经验, 提出构建三位一体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体系原则以及构建途径和具体要求。结果:在本院建立起三位一体 (预防、预警和处理) 的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体系, 取得遏制医疗纠纷增长良好效果, 促进了医院的快速发展。结论:医疗事故与纠纷可防、可控, 建立三位一体防范与处理体系是一个成功尝试, 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关键词:三位一体,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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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第4篇
第十五条 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
第十六条 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第十七条 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洋、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第十八条 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第四节 病情告知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
第二十条 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一条 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第五节 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第二十三条 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治疗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等。
第二十四条 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告知方式。
第二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对象。
第二十六条 告知后,患者或具法律效力的被告知对象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
属于第十三条情况的,无被告知对象签字的,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上对请示答复的情况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 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向被告知对象进行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
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
第二十八条 手术告知由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总负责,手术告知的内容应当经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的审查同意;
第一主持医师可以亲自或委派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进行手术告知并签字;
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在该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的签字,视为第一主持医师对手术告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由第一主持医师对告知的内容承担责任;
非该手术组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病种疾病及手术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
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实施重大手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报告表》。
第三十条 医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示医院医务处对手术签字进行律师见证,是否同意由医院医务处决定。
第六节 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第三十一条 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一)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录中作记载。
(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奉新县中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5篇
(2010年10月23日修订)为强化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和杜绝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的发生,增强社会信任度和就医安全感,增强医院工作以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为核心的理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XXX市医院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王 丽
副组长:李兰驹 王修治 冯燕
成 员: 张荣强 肖 光 肖永海 邹 才 邹 容 申 进 严及祥
丁小芳 申宝忠 田海华 张经宇
张刘昌 蒋 斌 汪 辉 王 勇 彭 琴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教科,由医务科王 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各科室、各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认真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有效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及机关各处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医院每年四次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轮训以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第七条 医院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认真做好药品临床研究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科室应当做好放射装置及放射性药品的保管和处理工作,严格遵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护规章制度。
第九条 药剂科和后勤部门要严把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等医疗用品的准入和质量关,并由医院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和医院领导进行监控。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材标准管理办法》的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坚决不能购进。各科室不得擅自购进、使用未经医院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药品。
第十条 医院后勤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临床科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供电、供水。同时会同护理部门做好病人的饮食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医院各职能部门包括院办公室、医教科、护理部、门诊部等应当对所聘用人员、进修人员等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加强进修生、实习生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医院感染领导小组应当做好医院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各科室应当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率。
第十三条 门诊部应当认真抓好医院窗口服务工作,保证医师按时出诊,严格按专业诊病及收治病人。
第十四条 医疗质量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要素,全体医务人员要不断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
医院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程质量控制和持续质量改进,实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医务人员个人三级管理体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各相关科室骨干组成,院长任主任,是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院长、相关职能部门都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教育各级医务人员勤勉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质量意识,努力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审校医院医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医疗、护理质量评审标准和奖惩制度。
(三)管理及控制各科室诊疗、护理等医疗质量情况,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以期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四)对重大医疗事故争议应及时进行讨论和处理,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每季度全院通报一次。
(五)对医院有关质量管理的体制变动,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进行讨论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及院务会审议。
第十五条 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在领导小组和医教科的领导下,对全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控。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具体负责监控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工作。
(二)督促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实施细则》的实施。
(三)每月召开医疗质量例会,收集科室主任和质控小组反映的医疗质量问题,协调、解决各科室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每月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医疗质量问题,进行持续监控,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干预措施,并向院长及分管副院长汇报。
(五)每月收集门诊和病案质控组反馈的各科终末医疗质量统计结果,分析、确认后向相关科室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每月向医院提交医疗质量量化考核结果,并和奖惩挂钩。
(七)每月编辑《医与法》简报和对不良医疗文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各科室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3~5人组成,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进行具体分工,分别负责科室各项医疗质量监控和管理。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职责为:
(一)结合本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和修改本科疾病诊疗、护理常规、医疗事故预防措施和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科《全程医疗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工资及劳务提成挂钩。
(三)每月组织各级医务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
(四)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医疗质量例会,反映问题并收集与本科有关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全程质量控制中要自我管理,特别要遵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人报告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等,以确保医疗质量控制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医患关系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考试和轮训的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
(二)督促和协助各科室主动与患者沟通,积极主动征求病人及家属意见,通过各种形式建立起良好的医患互动关系;
(三)监督和检查门诊及科室医疗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制定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
(四)指导、协助门诊和科室对无医疗缺陷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指导及参与有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包括协商和解、申请事故鉴定和诉讼;
(五)及时总结通报医院医疗事故整改经验教训,制定医疗安全工作计划。
(六)审批医疗文件的复印和封存;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传染病的监控、上报工作,加强对传染病人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传染源进行处理,避免在院内引起传染病流行。
第二十条 各临床科室使用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经医院检验科统一配送,检验科和临床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输血和成分输血应当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全院各科室及各级医疗人员要不断强化预防医疗事故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把抓医疗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中,签订《科室医疗安全目标责任书》;各临床科室要与入院病人签订《医患关系合约》;抓好重点病人、重点岗位、易发人群、节假日及下班时间的医疗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我院《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党支部、院办、医务科等部门定期督察。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执业规则,认真履行自己权利与义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急危患者的急救处置,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权益,改善医患关系。在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认真执行医院制定的《XXX市中医院诊疗告知制度》。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遵守医院制定的《新技术、新项目管理方法》。
第二十五条 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应经医务科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各科应当每月召开住院病人工休座谈会,充分和患者或家属沟通,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隐患;每月总结科室安全情况,设立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医教科、护理部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XXX市中医院医学文书书写规范》,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认真做好门急诊病历及住院在架病历管理工作。病历的复印和封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事故的处理,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进行。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严格按照本预案进行,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原则上,门诊医疗事故争议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护理方面的医疗事故争议由护理部处理;有关收费方面的争议由财务处负责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问题由党支部纠风办负责处理;设备及医用材料方面的争议由药剂科和医院分管院长处理;涉及多部门者,则由医教科牵头各部门共同协助处理。医教科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指导、协调部门。
(二)门诊或科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必须先由门诊或科室负责人亲自组织科内自行处理,不得随意推诿;同时应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必要时由医教科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和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病历复印和封存按本预案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按争议的类别不同,分别报医教科、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三)医疗方面的医疗事故争议,由医教科组织调查讨论,初步将争议划分为无医疗缺陷和有医疗缺陷两大类。
1存在下列情况,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科上报院领导:(1)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2)虽然不存在医疗缺陷,但医患双方分歧严重,影响重大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2、发生下列情况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教科向县卫生局报告:(1)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卫生部和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无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由科室进行解释,争取和解;必要时由医患办协助处理。
(五)对有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科室应当24小时内组织讨论,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3天内作出口头答复,并指定专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患者或其家属书面申诉,应当由科室负责在一周内准备书面答复材料,材料交医教科或护理部审定后答复并存档。必要时由医教科、护理部或者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科主任、当事人与患者或其家属商谈,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争取和解或协商解决;若医患双方协商不能达到共识,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和诉讼解决。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所需材料由相关科室在鉴定前1周准备完毕,并由科主任及当事人参加鉴定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所需材料由医患办牵头组织准备,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并由科室负责人出任诉讼代理人之一,必要时由医院聘请律师参与诉讼。
(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特别是发生扰乱科室及医院医疗工作秩序者,科室应及时报告医院领导、保卫或报当地公安机关。医院保卫必须及时介入纠纷处理,进行全程保卫工作,要制定出一套我院医疗事故争议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确保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人员及科室医务人员安全。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及家属出现暴力倾向时,必须有保卫人员迅速到场维持现场秩序,如已出现或预见会出现不能控制情况必须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在与病人家属协商过程中,保卫人员应注意保护院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必要时派员参与处理,坚决执行卫生部、公安部颂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医院将本预案所规定的各临床医技科室和挂钩职能科室职责的条款纳入其年终考评指标,作为医院先进科室、先进个人评比的重要依据。对完成经济指标、全年无医疗缺陷的科室,经医务科审定后,年终给予科室1000元奖励。如全年无医疗事故发生,年终给予医教科科长1000元奖励,主管副院长1000元奖励;如全年无重大医疗事故发生,年终给予院长1000元奖励。凡出现医疗缺陷引发较大医疗事故争议或构成医疗事故的科室及个人,不得参加当年评优选先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将有关资料存入人事档案。
第三十条 医务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主观上有过失,存在医疗缺陷或构成医疗事故,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按《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患纠纷当事科室、当事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经济处罚。
同时医院按医疗缺陷的轻重或医疗事故的分级、主观过失的程度分别给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当事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尚未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或结果有分歧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医疗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虽有过失,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或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和医教科对本预案有解释权。
奉新县中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6篇
一、医疗纠纷(事故)经济处罚:
1、对于责任性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责任科室或个人承担100%,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于技术性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院方均承担80%,科室承担20%,原则上由科室自行处理(院方指导性赔付比例为:科室承担15%,直接责任人承担4%,间接责任人承担1%)。
3、对于混合医疗纠纷(事故),院方承担70%,科室承担30%,原则上由科室自行处理。(院方指导赔付比例为科室承担18%,直接责任人承担10%,间接责任人承担2%)
4、对于医疗以外原因的纠纷:即医务人员不良医德医风、收费问题、医疗材料质量、氧气供应,医务人员服务态度等,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由科室自行处理,同时上报医务科,院方原则上不再进行处罚。若科室态度不端正,推诿搪塞患者,致使医患矛盾恶化,投诉至医务科或院方其他部门,将对相关科室按混合型医疗纠纷处理,并根据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中规定分值扣分。
5、对于病历举症不力造成败诉,赔付由病历责任人承担;对总值班,三线班,二线班值班不在岗,抢救病人时行政管理不力,如医务科、护理部、感染科等对会诊及病历查房不及时,对临床科室请示解决的问题未及时解决造成纠纷,也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由于三线班或总值班在抢救病人或处理纠纷时不能及时到岗者,同样承担相应赔付责任,由于分管院长对分管的科室未能及时解决职务范围内问题而出现的纠纷,也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6、对于赔付额较大的纠纷,我们根据赔付额做适当调整:科室承担赔付额在3.1万—5万之间的医疗纠纷(事故),按上述比例计算后院方在科室赔付金额
中再次承担10%;5.1万—8万之间的医疗纠纷(事故),院方再次承担20%;8万—12万之间的医疗纠纷(事故),院方再次承担30%;对科室承担赔付额在12万以上的医疗纠纷(事故)院方再次承担35%。
二、医疗纠纷(事故)行政处罚:
1、对于责任性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离岗学习3个月(医务科综合治理办负责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决定聘用。离岗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300元/月,对情节严重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降聘职称、职务一级一年,系数和工资相应下浮。
2、对于技术性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均要对相关科室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年终综合考评影响其评优、评模。对相关科室负责人降低一个月的职务系数0.2,对直接责任人降聘技术职称一级2个月,对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对于混合性医疗纠纷(事故),均要对相关科室责任人,降低两个月的职务系数0.2,对直接责任人降聘技术职称一级3个月,对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对于医疗以外的纠纷,虽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若科室不能认真对待,推诿搪塞患者,致使医患矛盾恶化,引发不良影响导致赔偿者按混合性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并由综合治理办认定责任归属。
5、对院内医务人员搬弄是非,激化矛盾,无论引起何种纠纷(事故)都被视同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
6、对科室隐匿不报,经患者投诉到省市医学会,经鉴定确认的医疗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包括科主任及护士长的行政责任。
医务科
奉新县中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7篇
1 发生医疗事故原因
1.1 因手术原因引起医疗事故
根据13例医疗事故分析, 高发科室仍为手术科室, 排名前三位的为骨科、普外科、妇产科。主要原因包括:
1.1.1 术前检查不仔细, 准备不充分。
如果术前心中无数, 盲目手术, 往往导致不良后果。如患者因“右锁骨上肿块”就诊, 医方考虑“右锁骨上肿块性质待查”, 第二天即行“肿块切除术”, 手术后患者出现右上肢部分功能障碍, 病理报告的神经鞘瘤, 鉴定专家认为患者右上肢部分功能障碍与手术有关。
1.1.2 手术适应症掌握不当。
有手术禁忌症进行手术。如:患者患“食道癌”同时具有左侧毁损肺、右下肺结核、支气管哮喘、代偿性肺气肿等肺部病患, 有明确的手术禁忌症, 某医院给予手术治疗“食道癌根治术”, 造成不良后果;还有对不需要行手术治疗的病例进行手术。如患者系跟骨刺造成足跟痛, 医方未作正规非手术治疗, 即选择手术治疗, 术后又造成切口感染等。
1.1.3 手术中操作不当。
不按技术操作常规进行手术, 手术过程中操作粗暴, 损伤正常组织器官, 以及术中未执行查对制度, 清点器械不仔细等。如:刮宫导致子宫、肠穿孔, 造成腹膜炎;子宫切除术中损伤输尿管;违反查对制度导致子宫切除术后腹腔遗留纱布;甲状腺次全切除损伤甲状旁腺;骨科术中钢板固定位置不当等。
1.1.4 术后观察病情不仔细, 对并发症处理不当。
如:一例患者腋臭手术后, 手术区渗血, 未采取切实有效治疗措施止血, 致皮下反复出血形成血肿机化, 压迫神经而行二次手术;一例患者胆管横断损伤后作T管引流术, 术后3个月即拔除T管, 拔管时间过短, 术后患者出现胆总管狭窄、阻塞性黄疸而再次行手术治疗。
1.1.5 超范围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一级医院违反《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超范围手术。如一乡 (镇) 卫生院, 未经批准行剖腹产术, 术中出现子宫收缩乏力, 医方在未处理到位的情况下, 又行子宫次全切除术, 结果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1.2 药物使用不当造成医疗事故
如:类风湿性关节炎诊断依据不足的情况下, 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 导致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另一例使用药物剂量、药物配伍不符合有关规定, 患者系椎间盘突出就诊, 医方给予骶管滴注治疗, 滴注液体量达250ml, 且多种药物间存在配伍禁忌, 造成急性神经根水肿, 患者症状加重。
1.3 “误诊、漏诊”延误治疗造成医疗事故
1.3.1 医方人员过于相信辅助检查结果, 忽略了对患者的体格检查。如患者因“右髋部跌伤伴疼痛2h”就诊, X线摄片检查结果“未见骨折”, 其实患者有股骨颈骨折, 医务人员未对患者作专科检查, 造成漏诊, 延误诊治。
1.3.2 医务人员过于自信, 忽略了进一步体检及必要的辅助检查。如患者因右手臂玻璃切割伤就诊, 当时已造成尺神经损伤, 但医方只对伤口进行了清创、缝合处理, 未对患者肢体感觉等进行检查, 导致尺神经损伤漏诊, 延误了治疗。
1.3.3 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相关知识馈乏, 对疾病认识不足, 造成必然“误诊、漏诊”, 导致延误治疗。如:某一级医院医务人员对妊娠期卵巢黄素囊肿缺乏认识, 造成对患者进行卵巢切除的严重后果。
2 防范医疗事故措施和对策
根据医疗模式和医疗需求的变化, 从对病员的需要、病人的安全、对病员价值观的尊重、服务的可及性等多方面着手, 提高医疗机构人员素质、法律意识、业务技术服务水平, 提高医疗质量, 确保医疗安全, 杜绝医疗事故, 主要措施有以下几项。
2.1 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
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 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导决定了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向。卫生主管部门必须转变职能, 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变化, 体现“以人为本”的新的卫生服务理念, 健全完善治疗和预防保健体系, 督促医疗机构提供全方位的医学服务, 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从根本上保证医疗质量, 确保医疗安全。
2.2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强化法制观念
要加强卫生技术队伍人员的法制教育, 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 将法制教育工作贯穿于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 开展法律知识的规范化培训, 举办“医与法”的学习班, 开展法律知识竞赛, 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学法、懂法、知法、守法, 依法行医, 使大家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能够从法律的高度认识到本职业的职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病人的权力,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要充分认识到法律不会因为我们工作辛苦和繁忙而免去我们应承担的责任。
2.3 健全医疗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近年来,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陆续出台。目前, 我国已有20多部卫生法律, 数百部卫生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规范了医疗机构的行为, 强化了对医院的医疗质量监管, 保证了患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依法行医、守法行医、强化质量管理的意识明显提高, 在建立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面, 均有很大提高, 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卫生法律手段为卫生法制建设及医疗质量管理提供了法律武器, 为医疗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竞争的公平环境。与此同时, 还需加强医疗服务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建立医疗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通行的准入和退出标准, 净化医疗机构队伍, 塑造卫生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
2.4 督促医疗机构以人为本, 建立诚信服务体系
“诚信是立业之本”、“立信才能立业”, 这是前人的谆谆教诲。诚信是医院赖以生存的信誉基础, 也是优质服务的内涵所在, 大力倡导“诚信管理、诚信收费、诚信用药、诚信服务”。因此, 要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承诺制、医疗收费项目公示制、医疗费用清单制和行风社会监督制, 不断完善诚信服务的自我约束机制、公正有效的诚信服务评价机制及依法办事的诚信管理监督机制, 逐步建立起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的诚信服务体系, 赢得民心、赢得市场、赢得两个效益。
2.5 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医疗工作是一种高风险的职业, 在法律上医务人员无法承担这种高风险的责任, 应加强事先告知, 让病人明白接受医疗服务, 就要接受可能受到的风险, 病人知情同意是医疗工作侵权为必要免责条件, 是医疗工作合法性的前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均明确, 在特殊检查、治疗中要将风险、预后告知病员或家属, 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 履行签字手续。这既是尊重病员的权利又是自我保护需要。
3 公正处理医疗事故
在医疗事故确定后, 解决的途径有:协商、行政处理、诉讼。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要做到公平、公正, 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的权利。
3.1 实事求是, 正确面对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 要做好仔细的调查了解情况, 掌握第一手资料, 取得确凿证据。热情接待好病员及家属, 摆明情况, 阐述理由, 说清问题。对不是医疗事故、无损害后果的不予赔偿。对事情过程简单, 后果明确的医疗事故, 医患双方可认定, 或申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认定, 然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 正确计算, 合理赔偿。对认定医疗事故有争议的可申请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按照鉴定结论给予处理。对医疗事故争议过程中涉及患者死亡, 应在48h内申请尸解, 明确死因;涉及可疑物品 (药品、输液、血液) 要医患双方封存, 以备鉴定用;病历资料严禁涂改, 可给患者及家属复印, 必要时封存。
3.2 选择合适的诉讼代理人
不少医院应对医院诉讼, 要么由医院管理者或医务人员参加, 要么委托一般律师代理, 前者缺乏诉讼技巧, 在庭前举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上抓不住重点;后者因缺乏医学专业知识, 庭上往往不敢勇挑重担。因此, 由卫生专业律师和医学专家组合出庭为最佳代理人。这样有助于法官对医疗活动的理解, 使医疗事故解决更加公平。
3.3 依法合理减轻责任
在医疗诉讼中, 法院常把该类事件中作为一般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判断医院全额赔偿。这是法官只注重患方在法学上的权利, 而忽视了其在医学上的特殊性所致。这种将医源性损伤和疾病本身所致后果一并由医院承担的做法, 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处理过程中, 要注意“伤病比”的概念, 使法官真实地了解事实, 公平分担责任。
3.4 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对患者提出的无理要求及过激行为决不听之任之。患方冲击医院和谩骂、殴打医务人员等行为既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 又影响了其余患者的就诊环境, 侵犯了医生的个人权利。此外, 一些患者在索赔过程中经常提出天价, 针对这种无理要求, 医院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合理鉴定医院实际应承担的责任、赔偿金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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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海波.新时期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法律思考 (J) .中国卫生经济, 2006, 25 (2)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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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传益, 主编.最新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实务全书 (M) .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8.215.
奉新县中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与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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