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实践范文
法治实践范文(精选12篇)
法治实践 第1篇
一、财政法治建设的开展情况——以陕西省为例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组织保障机制
陕西省财政厅高度重视陕西财政法治建设, 坚持高位推动, 成立了由厅长任组长, 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 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财政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定期研究部署财政法治工作, 将财政普法工作作为财政法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与财政中心工作一起统筹安排。同时, 建立了财政法治建设目标考核制度, 在横向考核上, 将财政法治建设工作纳入机关年度依法治理目标考核, 作为处室评优考核的重要依据。在纵向考核上, 每年都结合上级法治机构组织的竞赛、考试, 对下级财政部门法治工作进行考核评比。横向和纵向结合, 构建了全省财政法治建设的责任网络。
(二) 坚持改革探索, 加快推进依法理财试点
一是明确工作规划。从2008年起, 省上按照“打造一个制度体系, 建立一个运行机制, 营造一个良好氛围, 力争经过三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 基本实现财政收支行为的规范化、财政工作的法制化、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的“三一三化”目标, 率先在西安、榆林、镇安、蒲城等8个市、县财政局, 开展依法理财试点工作。二是量化推进试点。从2012年起, 选取4个市、40个县 (区) , 开展加快推进依法理财试点工作。以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建立财政科学民主决策、推行财政政务公开、强化财政干部依法理财能力为目标, 确定了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搞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出台后操作层面的制度建设等18项任务, 积极推进依法理财试点, 并按照5大类27项指标对44个试点单位进行了考核验收。在试点过程中, 财政部领导到陕西就依法理财工作进行调研, 陕西在全国财政系统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座谈会上作了经验交流, 依法理财试点工作得到了财政部的充分肯定。三是试点成效明显。通过多年的试点, 各试点单位财政法律制度建设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财政法律法规执行监督力度得到强化, 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 加强财政法治培训, 提升财政干部执法能力
充分利用“三秦大讲堂”、“人才兴财”等培训平台, 推动财政法治培训。在培训中, 分三个层面, 为省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及市县负责同志、全省市县长、全厅处级干部做了贯彻落实新预算法, 深化省财税体制改革的专题讲座。在省厅的带动下,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财政法治教育, 进一步提升了财政干部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
(四)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规范权力运行
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核、培训和考试, 严格持证执法。制定了《陕西省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编写了《陕西省财政行政执法指南》和《财政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编》, 对财政法律法规进行汇编, 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详细解读, 让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章可循。强化财政行政执法监督, 重大财政行政执法决定均须经过法治审查。制定出台了《陕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暂行办法》, 组织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案卷评查。严格财政行政复议审查, 在复议中既坚持全面审查、遵守复议程序, 又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加强对当事双方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 将矛盾化解在复议审理过程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落实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加大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力度。
(五) 加强财政普法宣传, 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一是与大型活动相结合。结合省委“三问三解”活动, 全厅500余名干部, 分赴9市50余个县区140余个乡镇开展财政法治巡讲, 参加听课人数逾4 000人;结合每年开展的“回乡见闻”活动, 开展财政法治宣讲, 组织回乡干部宣传财政惠民政策和财政法律法规。二是与财政职能工作相结合。在财税征收、政府采购、会计管理等财政职能工作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推进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 邀请财政部税政司领导来陕, 并为省政府领导、相关厅局主要负责人详细解读政策。同时, 在报刊、网站开辟专栏, 连续对“营改增”政策进行解读。三是与推行便民服务相结合。对现行民生政策和惠农政策汇编成书, 入村入户, 每户一本;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平台扩大普法范围, 发送民生政策短信;在财政厅门户网增设了“政策解读”栏目, 对重大政策、制度的出台进行解读。
二、财政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效
(一) 提升了地方财政法治的完备性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先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库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办法。为规范全省各级政府举债行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出台了《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这是陕西出台的第一部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全省2014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获财政部二等奖。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连续五年获国务院通报表扬和奖励。厅机关在全省年度目标考核中连续八年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 提升了“红头文件”制定的规范性
规范性文件审核实行“承办人初审、处务会讨论、法制审核和领导审查决定”四级审核把关制度, 建立备案登记和提示制度。对2002年至2015年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查, 清理公告废止规范性文件15件、宣布失效9件、拟修改3件、确认继续有效158件。在省政府的评估检查中, 财政厅以综合评分98分的优异成绩, 通过了全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示范单位”评估验收。
(三) 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合法合理性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规范性文件出台, 进行法律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加强依法理财问题研究, 结合陕西财政的热点、难点问题, 从转移支付、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支农等八个方面, 开展了“法律视角下的财政问题研究”专题调研, 形成专著出版。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规范财政行政审批, 多次对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对保留的5项行政许可事项, 简化审批环节, 公开审批程序, 编制细化服务指南, 并全部在网上予以公开。
(四) 提升了财政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坚持以法治促管理, 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坚决不收过头税, 提高税收占比, 促进财政收入持续增长、稳定增长。“十二五”期间, 全省地方财政收入由2010年的958亿元, 到2015年达到2 060亿元, 五年累计完成8 800亿元, 是“十一五”的2.8倍, 年均增长12.3%。全省财政总收入由2010年的1 081亿元, 增加到2015年的3 300亿元, 五年累计完成14 830亿元, 是“十一五”的2.5倍, 年均增长12.9%。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制定财政法律风险防控等8个办法, 有效防控财政管理风险。对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和形式、分配结果进行公开。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 全面推进预决算公开, 开通官方微博、微信, 多次举办新闻发布会, 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三、财政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
“六五”普法以来, 全省财政法治建设稳步推进, 财政法治体系逐渐充实, 依法理财的观念逐步增强, 全社会依法监督的意识也不断提高。但是, 财政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
(一) 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多年遗留下来的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的惯性思维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对法治建设在思想上重视不够, 法律学习常流于形式, 存在依法行政工作“说起来重要, 做起来次要, 忙起来不要”的情况。特别是新预算法实施以来, 部分基层一把手对新预算法学习不够深入、对新预算法“红线”认识不足, 心存侥幸心理, 行动上缺乏自觉性。在普法宣传上, 少数基层干部思想存在误区, 主动送法、送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存在敷衍了事。
(二) 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
总体上, 市级财政法治建设保障机制相对健全, 但县级以下必要的保障机制和措施普遍缺乏, 各种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普法经费落实不到位, 印发法治宣传材料没有钱;有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具体工作无人做;有的印发文件了事, 不检查、不落实, 工作流于形式等等。同时, 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考评机制不够科学, 往往是以开了多少会、开展了多少活动、做了多少资料为依据, 对实际效果缺少量化考核,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财政法治建设的持续和深入发展。
(三) 财政执法行为还有待规范
法治财政建设对财政执法水平和财政执法监督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尽管总体上财政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但执法中不合法、不适当的情况仍一定程度存在。对有法律依据的难点、热点问题不敢于、不善于采用行政执法手段介入解决。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超越职权实施执法行为、执法标准不一有失公正等状况仍有发生。这些问题表明, 规范执法, 依法执法, 加强执法监督仍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面临的重要问题。
(四) 队伍力量比较薄弱
财政法治机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力量, 在很多具体任务上负有牵头职责, 任务繁重。虽然大部分单位都有法治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 但多数基层财政法治机构工作人员偏少, 力量单薄, 基本没有专职人员和专业人员, 且人员变动频繁, 工作缺乏连续性。限于人力, 财政法治建设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以文件落实文件, 有时难免流于形式, 财政规范性文件和财政执法处罚的合法性审核亟待规范, 财政法治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等职能作用需要强化。
四、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思路和建议
(一) 进一步健全依法理财长效机制
在总结各依法理财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 以围绕构建公共财政体制,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落实各项财政管理制度为重点, 将推进依法理财与财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工作, 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渗透到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 努力实现财政收支的规范化、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和财政工作的法制化。
(二) 进一步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
系及时了解掌握资产评估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进展情况, 积极协调做好即将出台相关法规的制度衔接。加强《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 逐步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顾问制度, 研究建立财政重大事项、财政处罚等听证办法, 为财政管理和改革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三) 进一步依法履行财政职能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 在法律框架下积极推进各项财税改革。规范财政行政审批, 推进网上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提升财政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 进一步规范财政执法行为
严格实行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 明确操作流程,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财政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全面推行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五) 进一步强化财政法治监督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和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不断完善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持续推进财政内部控制工作, 严格责任追究, 有效防控财政业务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
(六) 进一步加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
建立财政法治培训长效机制, 制订《陕西省财政厅法治教育培训五年规划 (2016—2020年) 》, 从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市县财政局长和各级财政法治骨干三个层面分批进行财政法律、法规培训, 并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 》、《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纳入培训内容。抓好财政“七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 确保完成相关任务。
摘要: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推进财政法治建设, 对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下探索、实践财政法治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推动财政法治建设向纵深开展, 是当前摆在各级财政部门法治机构和广大财政法治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现实问题。结合陕西财政法治建设实践, 对存在问题进行探讨, 提出进一步做好陕西财政法治建设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关于法治实践活动感想 第2篇
法治实践活动感想1
近一段时间,作为一名国企员工,我通过对社会主义相关法制体系核心读物的学习,了解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党正确的领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建设经济,逐步实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体到工作当中就是例如公司财务要做到独立、公开、依法、程序。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在各项社会建设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我个人认为,作为一名国企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谋福利的理念,要把服务人民的思想贯彻始终,要为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思路。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建设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敢于面对困难,敢于面对权力,敢于碰硬,敢于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解决体制和制度问题,不仅要惩前,还要通过制度的完善来毖后,不仅要能够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还要能够通过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要为社会、企业财经制度建设做出贡献。
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从新中国建立的60周年里,无数次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建设好的国家,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通过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是每一个公民必须了解和遵守的基本准则,只有坚持在工作中,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理念,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发挥好作用。
法治实践活动感想2
我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x重要的基本职责。然而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x用法的自觉意识。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法治实践活动感想3
想要塑造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必须在实际生活中抓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习惯是行为的自动化,不需要特别的意志努力,不需要别人的监控,在什么情况下,就按什么规则去行动,习惯一旦养成,就会成为支配人生的一种力量。
其次,良好的行为习惯也是重要的。对于行为习惯这个问题,第一,我们要提高正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良好的行为习惯来自于对行为的正确认识。知道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第二,我们要对自己提出明确的要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事无巨细,都要对自己提出明确具体而又严格的要求,并且认真依照去做,时间长了,自然就成为习惯了。第三,要培养自己顽强的意志力。形成好的行为习惯要靠持之以恒的精神。意志力薄弱,控制能力差的人很难建立良好的行为习惯。
个人小节的不文明是一种耻辱。个人,无论在国门内外都是国家重要的形象窗口。国人理当从此时此刻开始多一点自律,多一点礼让,多一点知识,多一点理想,共同塑造优雅文明的社会环境,从而成为和谐大气的中国形象的坚固基石。
团队精神是一种团结一致,互帮互助,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坚毅奋斗到底的精神。目前在青少年甚至成人中都存在一意孤行,缺乏团队精神的现象,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平常教育中缺乏对团队精神的培养。
再次,树立良好的竞争意识,在当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对青少年教育中适当让之树立争第一的意识,使每个青少年用教高标准但同时也要让孩子明白,在争第一中,要用正当的手段,要有正确的心态,各种教育活动对青少年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我们相信未来的时代是一个需要团队精神的时代,因此,我们培养青少年的团队精神是非常重要的。
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够用约束来强化自己。让良好的生活习惯规范我们的生活。
法治实践活动感想4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务必遵循学生成长的规律,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实施才能提高教育效果,增强学生自我约束潜力。
(一)区分层次,继续上好法制课。要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实践中,一是注意根据中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识水平由浅入深地分阶段、分层次施教。小学阶段侧重法律常识的启蒙教育,使其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常识,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行为;初中阶段重点学习与日常行为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提高学生遵纪守法意识;高中阶段主要学习法律基本理论和知识,帮忙学生树立宪法的意识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同时,要按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常识教育,帮忙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潜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要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要指导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意识地渗透法律知识,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受到法制教育。在小学,结合思想品德课、社会课和语文等学科教学,渗透《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未成年人保x、《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知识;在中学,结合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学,渗透《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知识。
(二)形式多样,提高法制教育效果。一是举办主题班队会、模拟法庭、开展社会调查、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是校园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形式,透过宣x故事,进行典型案例审理等,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二是开展社区教育活动。要依靠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校园和家长做好所在区域学生假期的学习生活及教育活动,并协助家长做好监护工作,共同做好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个性是做好对“行为偏常”学生的帮教工作,努力切断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确保学生不出问题。
(三)突出重点,提高法制教育针对性。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除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外,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对少数有不良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问题学生”实施重点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是要求各中学根据各自实际状况,发动教师对全体学生家庭状况进行调查,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的学生的校内外表现重点掌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互通信息,同时,校园领导、老师结对帮扶,防患于未然。二是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一环。学习后进的学生,往往思想品行、道德观念、行为习惯也是后进的,我们要求校园加强领导,成立转化后进生工作指导小组,排出转化后进生工作计划,排出后进生名单,分析后进生现状、原因、家庭状况、在校外交往人员,填写后进生状况登记表,确定负责帮教的教师。
总之,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推进,都寄期望于广大青少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法治实践活动感想5
俗话说:“书读万卷,遇事不乱”,读书不仅可以净化人的心灵,陶冶情操,更可以在实际生活中对我们进行疏导,为我们排忧解难。让自己不断地从书本中汲取更多的营养,虽然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有所区别,但其中做人、做事的道理却是相通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适用和指导公务员的行为,也可以适用和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都是息息相关的,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并加以熟练地运用对于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必不可少的。作为一名事业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谈谈学法的体会:
一、提升学法用法的思想认识
自觉学习和贯彻运用法律知识,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由于平时不善于积累,导致我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相对匮乏,致使我们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难于应用法律的手段去处理,直接影响了工作成效。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工作对象。
二、学用结合,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作为一名机关工作人员,我的工作必不可少的会用到法律相关的知识。而且还要懂得在遇到问题时如何运用好这些法律法规,切实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能善于把书本上学到的法律知识灵活变通地应用到实践中去。“汇百溪方能成大海”,我一个人的力量终究是非常渺小、非常有限的,要想更好地维护我们的自身合法权益,还需大家共同学习、共同努力。
法治实践 第3篇
目前,《草原金盾》专栏已成功运作一年多,实践证明要想做好法治节目,就要在把握好选题、讲述好故事、突出“第一现场”等方面下工夫。
突出定位,把握好选题
呼伦贝尔市是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地市,媒体的普法宣传作用不可忽视,这对电视节目的创新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每周一期的专题栏目,选题的把握至关重要。选题是节目成功的基础,从选题的广度来讲地市电视台跟上级媒体是无法比拟的,但是地方台占有地域的优势,身边百姓最关心什么,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这是我们最了解的,因此,解决地方百姓实际问题是我们首选选题。
具体实践中,专栏依托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所拥有的各类案件资源,播出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一部手机引发的命案》、《惊天劫案》等节目的播出,极大地震慑了犯罪。不断挖掘各类选题,精心挑选社会最为关注的事件是专栏的首选,鄂温克公安局巴彦镇为推进阳光执法,实行了“点警制”,于是《你点哪位警察办案?》从点警制的利与弊,百姓对这一警务机制改革的看法、实行点警制后民警的工作是否有了改进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展现,不仅让百姓充分了解了点警制,而且推动了点警制的顺利开展,目前点警制已在鄂温克公安局全面实施。青少年犯罪是每一个家庭最关注的问题,从呼伦贝尔市每年发生的重大案件来看,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也是很高,于是《冲动是魔鬼》、《一枚血指纹》、《心灵的忏悔》等选题,通过对案例的讲述,让社会、家庭,关注、关心青少年的成长。每当一个案件发生,特别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百姓都急于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这样的选题更是我们优先考虑的选题,因为通过对这类选题的拍摄播出,可及时的消除百姓心里的恐慌。
注重细节,讲述好故事
保证专栏的整体水平,讲好故事是每一个编导首先考虑的问题。悬疑的设置、细节的挖掘、采访的手段、叙述的方式、画面的张力等等直接影响着故事能否生动。每当一个案件进入编导的视野,虽然对它有了初步了解,但这只是表象,要把案件的社会、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现实联系起来分析,以冷静的理性思考,去寻找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而这根本原因往往是通过细节来展现的。细节是作品的细胞,是故事作品中刻画人物和描写事物的重要手段。
《一部手机引发的命案》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程柱时,片子围绕工友反映:程柱早晨走的时候穿的是一件迷彩服,而现场却挂了一件迷彩服,这件衣服经过辨认就是程柱的衣服,这就说明程柱在当时有作案的可能性,到过现场,同时程柱所抽的香烟和现场遗留的烟蒂牌子都是红山茶牌香烟,通过对细节的分析描述,揭开了重重谜团,增加了片子的感染力。
第一现场,永恒的追求
对于公安案件的报道,通常情况下节目的摄制是滞后的,由于呼伦贝尔地域博大,一个地方发生案件后,记者不可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而公安工作的性质也不便记者先期介入,作为电视专栏,获取到第一现场的画面成为一个瓶颈,为打破这一瓶颈,专栏采取“情景再现”的手法,利用当事人补拍或业余演员扮演的方式有效弥补了画面缺失的不足,填补了叙事断点,增强了故事性。然而“情景再现”虽然能够解决画面的单调问题,但和“第一现场”相比,还是显得不够丰满,因为只有第一现场的画面才最真实,最有张力。那么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发挥公安队伍的积极性,让办案人员成为栏目的第一介入现场的摄像师不失为一个良策。经过对公安通讯员队伍的摄像业务培训,使基层公安队伍的摄像人员不仅仅局限在获取证据上,也能够用画面展现案件的全过程,从而解决了获取第一现场画面难的问题。
2009年,呼伦贝尔遇到历史上罕见的暴风雪,面对漆黑的夜晚、肆虐的白毛风,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干警全体出动,分兵协作,成功解救当地牧民6人,蒙古国公民35人,不仅让当地牧民折服,也让蒙古国公民钦佩。在编辑这期《风雪营救》节目中编导们大量采用了第一现场的画面、同期声,虽然画面摇晃很大,但真实的镜头,呼啸的风声足以打动观众的心。
法治实践 第4篇
一、深化法治宣传目的
法治宣传在案件报道中往往被简化为“这件事是违法的”、“这样做罪大恶极”等, 甚至在大多数的法治节目报道的案件中, 受众判断的形成完全依靠常识即可判断, 节目只是讲述了一个骇人听闻或者惨不忍睹的故事。法治宣传的功能在这样的节目中就完全消失了, 而这恰恰是当下电视法治节目的常态。法治宣传的目标不能停留在具体单一性的案件中, 要体现法治的普遍意义。这就要求法治节目要以法律法规为宣传的核心内容, 把这些内容通过形象化趣味性的方式表现出来是电视法治节目的任务。而当下法治节目往往过度重视方式, 而忽视了目的。对于节目的深度而言, 法律法规的普及也不是完整充分的目的。法治节目对于受众而言具有指导生活行动决策的深度意义, 不是仅仅停留在娱乐的层面, 而为受众提供行动决策意义的信息就需要对法律法规做出解释, 于是法治宣传的目标就上升到了道德理性的层面。
法治节目通常以案件作为节目的主要内容, 而对于大部分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来讲, 受众通过常识完全可以判断基本的是非善恶。在这个层面上, 受众需要的决策性需求是缺失的。也就是说, 常识判断与理性判断一致的情况下, 法治宣传的作用往往无法得到体现。但是, 常识判断未必总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如伦理学家所言“那些对道德事实的匆忙而肤浅的判断和所有半瓶醋’的真理一样危险。”[1]法治节目深度的着眼点, 恰恰在于那些常识与理性发生冲突的地方。简单地说, 使受众感产生类似“原来法律是这样的”的认识, 法治节目的深度才能得到显现。电视法治宣传是一个让理性判断逐渐成为受众常识判断的过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是以案件的报道为主要素材, 但是其报道过程中, 注重对案件的司法解释。每期20分钟的节目中, 大约会有近四分之一的篇幅通过演播室访谈的形式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于是, 法治宣传不仅仅超越了单一性案件叙事的层面, 同时也超越了法律法规的介绍, 而是通过理性分析的方式使受众对法律法规实现充分的理解。例如2014年5月30日《今日说法深山里的一把火》中, 最后的访谈:
主持人:警方一开始立案的时候曾经猜想这可能是一起放火杀人案, 后来他是以涉嫌放火罪被拘捕的, 这两个罪是怎么定的, 有什么区别?
被访嘉宾:杀人罪是侵犯公民生命的犯罪, 是对个人法律的侵害。放火罪就是利用放火的方法危害公众的生命, 或者健康啊, 重大财产等。
主持人:那他把门从外面锁上, 是算针对她的生命进行防火呢?还是只是像她供述的就是把你们憋在里边, 让别人来救火, 发现你们。
被访嘉宾:从目前的案情来看呢, 他还是没有杀人动机的, 当然如果说真的他的放火行为真的烧死了人, 那么可以说他的行为既构成了杀人罪, 也构成了放火罪
上述访谈一方面是围绕案件展开的, 同时其讨论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案件本身的事实信息, 也不是以案件中人物的心理情感为对象。而是把着眼点放在更具一般性的法律解释中, 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这是案件报道深入的第一个层面, 也就是法律法规的普及层面。案件报道更深入的层面是从常识与理性的、传统与现代的内部冲突入手, 报道的叙事深度和案件的普法意义都能得到显现。例如, 2014年温州旅友小温案件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关注, 未成年人小温在参加穿越大峡谷活动时意外身亡, 活动期间小温母亲把他托付旅友照顾, 事后小温母亲对旅友提起诉讼。媒体对该案件进行了广泛的报道。从新闻节目的角度出发其重点往往放在还原事件发生的过程;而对于法治节目而言, 其报道重点就需要相应地发生转移, 着眼于案件引起的认识上的冲突。很多受众认为, 母亲的诉讼是荒唐的, 旅友没有责任, 这是常识判断;法院最终判决旅友负25%的责任, 供需赔偿20万元左右, 这时法治的理性判断。对这种内在冲突的展现以及对理性判断的解释恰恰是法治节目的深度任务。
二、适度展现刑侦细节
电视法治节目的案件报道通常具有新闻报道的性质。陈力丹先生这样描述新闻的价值:“或者满足我的兴趣需要、认同感的需要, 或者帮助自己对利益相关的问题做出决策。对新闻接受者来说, 这样的新闻是具有新闻价值的”[2]这恰恰说明新闻价值与受众的娱乐与决策的两种信息需求相关。刑侦细节对于受众而言具有新奇的信息价值, 其展现首先从这个角度具有传播价值。一方面案件报道增强了法治节目的趣味性, 从电视传播的角度符合了大部分受众娱乐的需求;另一方面, 案件报道展现公安及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对潜在犯罪起到震慑作用, 这是决策性信息需求。但是这两个方面功能的实现与报道内容与方式的选择是不可分的。有些案件报道着重展现刑侦过程的细节, 甚至强调侦破过程的偶然因素, 从戏剧审美的角度的确增强了故事的吸引力。同时侦破过程的详细展现也给潜在的犯罪提供了作案行动指导, 这样的结果相信与法治宣传的初衷是南辕北辙的。
2014年1月14日杭州电视台《警界41》栏目以《老妇家中遇害谜案》为题报道了一起很简单的入室行窃导致人命的案件。报道的开头就用“一声尖叫, 天黑时分, 老妇家中离奇遇害”这样带有强烈戏剧悬疑色彩的解说词介绍案件, 并以夸张的语气引起观众的兴趣。整期节目围绕案件侦破的详细过程进行, 并且延续强化戏剧冲突的风格。报道中展现了公安机关的案件推理、通过摄像头的技术侦查, 还强调了关键线索获得的偶然性。对刑警的访谈中有这样一段话:“但是凑得巧也是, 木材加工厂的这批木材有一个地方有个洞, 他正好从这个缝隙里走过去 (被摄像头拍到了) 。”这些报道传达出两个信息:破案具有偶然性, 摄像头是破案的必要条件。这些信息与法治宣传的目的是无关的, 同时又对潜在犯罪起到了行动指导的作用。案件细节的展现强化了公安及司法机关的威信为内在目标, 案件中的偶然戏剧性因素恰恰会弱化这个传播目的。结束语中, 主持人说道:“陈某 (犯罪嫌疑人) 的声音渐渐哽咽了起来, 他原本拥有一段佳偶良缘, 如今却只剩下了无尽的悔恨。而今年的春节本应该是合家团聚的时刻, 如今留给两个家庭的也只有深深的沉痛。目前陈某因涉嫌抢劫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批准逮捕。”节目最后也只是渲染了一下情绪, 提醒受众要珍惜家庭。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 刑侦细节具有“设置悬念”与“烘托情感”两个方面的作用, 而其“适度展现”的度, 也恰恰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规范。悬念设置是提升节目可看性所必要的, 但是对公安机关的常用侦破方法与手段则需要概述。侦破过程是对犯罪过程的还原, 于是一个悬念点就具有犯罪过程与侦破过程的两面性。例如罪犯留下了关键线索, 同时公安机关通过刑侦技术掌握了线索, 那么在报道过程中, 前者是可以详细接受的, 而后者应该是简略说明的。情感烘托的适度关键在于情感的性质, 那些与案件具有直接联系的情绪, 如上述案例中结语所述, 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就值得烘托;而那些与案件没有直接联系的, 案件故事中的琐碎情感就需要摒弃。情感烘托赢坚持服务法治宣传的原则。当然, 仅仅具有情感是不够的。这显然与法治宣传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对于上述案例而言, 检察院为什么以“抢劫罪”起诉, 陈某杀人行凶是否属于“故意杀人”, 可能会如何量刑以及为什么这样?这些受众所不熟悉的法治问题在节目中却丝毫没有得到体现。尽管该栏目是以“警界”为素材的, 但法治宣传的深度要求在节目内容得到充分的延伸。这种延伸是对案件故事的超越, 是案件细节服务于法治宣传的体现。
三、议论性结构的应用
电视法治节目中的案件报道, 是法治宣传与新闻事件报道的结合。于是更多的案件报道呈现叙事性的结构, 一期法治节目讲述一个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侦破、诉讼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这种结构使抽象的法律规范与道德原则遮蔽在曲折的故事之中, 各种电视叙事技巧的使用使受众关注悬疑的案情而忽视其深度信息。当下电视法治节目实践中, 往往是整期节目的案件报道之后, 结尾简短地说几句“法网恢恢”之类的劝导语匆匆结束。这种叙事结构恰恰是深度缺失的根本性原因之一。康拉德芬克在《冲击力:新闻评论写作教程》中认为, 新闻报道中, 如果确定基本事实的存在, 那么是否具有“激发、解释和提出倡言”[3]就成为关键所在。在激发受众兴趣之后, 解释与提出倡言的组合构成了一种议论性的结构, 从而使报道超越了事实层面。议论性结构的使用, 法治评论的增添, 是当下案件报道所需要的。议论性的结构可以分为两种, 综合性结构与分析性结构。康德认为:“分析的方法是与综合的方法相对的, 前者从被条件限制者和被奠基者开始直到原理为止, 而相反后者从原理到结论或从简单的到集合的。前者人们也可以称之为后退的方法, 正如人们称后者为前进的方法一样。”[4]可以看出综合与分析的结构从论证的起点开始就具有明显的区分。
在法治新闻报道中, 综合性的议论结构直接以抽象的法律问题为逻辑起点, 在同一个主题之下组织多个类似的案件信息。这样, 节目的时长有效地限制了细节信息的过度展现, 同时在多个案例的比较中, 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能通过归纳更直观的显现。这种综合性的议论结构要求丰富的事实素材, 同类案件信息的整合是其节目质量的关键;同时这种结构也在节目长度上有了更多的要求, 十几分钟的时间往往难以展开。基于上述限制, 综合性议论结构在当下法治节目实践中的应用不够广泛。《今日说法》栏目做出过类似的尝试, 经常在同一法律问题的统摄下组织多个法律案件, 2014年6月11日《高墙外的孩子》通过详略结合的方式讲述了两个父母服刑的孩子的故事, 展现了法律在处理该类型案件中的困境与不足, 普遍性得到了展现。在案件报道过程中, 节目也注重对此类案件法律程序的解释。从整个栏目来看, 《今日说法》连续三期围绕“困境儿童”展开, 其案件的展现也是由统一的主题统领, 这种连续的综合性的结构方式也强化了案件报道的普法意义。
分析性结构以某个典型的案件为报道核心, 对案件进行法律、伦理层面的分析。分析性议论结构与叙事结构的区别在于案件信息展现的重点, 叙事结构往往强调案件发生的过程、细节, 强调外部冲突;而分析性结构更多展现案件的性质、涉案人员的责任、公众的态度等, 强调内部冲突。同时, 叙事结构通过叙事强调情感因素, 分析结构通过说理强调法治正义。例如, 2013年12月7日, 《新闻调查被遗弃的人生》, 该期节目报道了南京饿死女童案。
21年前这个孩子在出生的时候并不是一个坏人怎么21年就变成了这样的一个不负责任的人。坦率地讲, 辩护人很不理解, 乐燕怎么会这样的。本案怎么会这样的, 但是我在知道了她的经历之后, 我变得逐渐可以理解了。它有原因。
上述话语是庭审现场再现中辩护人的辩词。在电视报道中, 通过口语的形式展现, 辩护人复杂的情绪在声音中得到体现。于是, 观众从新闻事件中感受到的愤怒得到了缓解, 转向对事件整体背景的关注与思考。该报道是体现深度的, 是引领受众从情感层面向思维层面深入的看待案件, 这恰恰是案件报道宣传法治的最终目的。这种深度的实现建立在对案件进行分析的结构之上。尽管《新闻调查》是一档新闻报道栏目, 但是其深度报道的方法是值得法治节目借鉴的。
案件报道是法治宣传与电视媒体结合的必然结果, 其直观性与电视的技术特点可以充分结合, 同时经验事实也能最直接地起到直指人心的作用。但是案件报道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 才能有效地避免法治节目普法功能的丧失。电视法治宣传深度的实现是一个需要明确普法目标, 实践传播规律的过程。
注释
1[1]弗兰克·梯利.伦理学概论[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16.
2[2]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8:34-35.
3[3]康拉德·芬克.冲击力:新闻评论写作教程[M].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2:72.
参加法治实践活动感想心得 第5篇
法治实践活动感想心得一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和现实出发,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经验,对中国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与升华。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正值大转型期,社会治理面临方方面面的挑战。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民主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普遍增强,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对于更加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期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条件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任务更加繁重。而现实生活中,法治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正、徇私枉法等现象依然存在。可以说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全体人民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指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句话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
作为一名基层党员,我们要贯彻落实好党和政府相关法治建设精神和要求,争做遵法守法的引领者、依法治国的守护者。
一方面要提高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国就是要求无论是部门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守党纪国法,在法律和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确保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
另一方面是要加强学习。结合“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部署,认真领会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和精神要求,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全面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在实际的群文工作中能够自觉的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接受监督。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振兴,涉及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因此我们必须把它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计落实搞好。
法治实践活动感想心得二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_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_”,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反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__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_律,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没有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性。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准只能是依据法律。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是全部法律的母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是国家的根本_。是中国_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的性和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_律首先要维护宪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与尊严。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厂“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_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_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正如英国法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_律的一项重要措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也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过程。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全体政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我们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当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政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严格执法是法治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_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_现象的重要武器。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法。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比如,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其目的本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的手段,甚至强行制定并分配罚款指标,这就背离了法律设定罚款处罚的初衷。类似这种目的不正当的执法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是模范守法的模范。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_律的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的怀疑。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_律的,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_律的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绝不能认为监督是不信任、”找碴子“.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政法工作和政法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一些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条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督,结果是既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给自己及其家庭造成了追悔莫及的损失。因此,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就是爱护“、”严是爱、宽是害"道理,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实际上,政法各部门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高度重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强,比如,有的政法机关就曾作出过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有的政法机关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与此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因此,监督者也要掌握合法、正当监督与不正当、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监督。总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共同目标是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公正。
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特别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
法治实践活动感想心得三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是一篇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献,充分反映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要求,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期盼和意愿,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现将自己的心得体会与大家交流如下: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近日在江苏调研时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四个全面”的提出,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内在逻辑更加严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总体框架日臻成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党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全面深化改革对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这是中共中央全会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将为前三个全面提供坚强的领导和组织保障。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内的“四个全面”无疑成为新一届中共中央集体治国理政的主要纲领和奋斗目标。我对讲话提出的要求非常的赞同,作为一名党派机关干部我感受体会最深的就是我们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制环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加快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
二、依法治国要坚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它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各民主党派、政治团体的共同意志,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行为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这是建设法制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各级各部门应该增强宪法意识,加强对宪法的系统学习,让宪法的精神、精髓和要求入脑入心入行。作为民主党派成员,我们更有责任和义务去遵守这一基本要求,以主人翁的意识,主动参与法制建设,自觉遵守法律制度、自觉坚持参政为民、服务为民的工作职责、自觉的把实现中国梦作为价值追求,时刻以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
三、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一方面,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在坚持党的领导过程又必须遵循法治的原则,既要坚决防止依法治国企图脱离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又要严厉打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不良现象。的讲话从更高的层面上,为我们揭示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问题,也为我们民主党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重大政治任务,坚定不渝的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信念不动摇,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断提高民主党派历史使命感和时代责任感,进一步夯实多党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四、要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法治,简言之,就是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主要依靠法律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规范和规则,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某些习惯和办法,更不是个人包括的意志和看法。强调各级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就是要求各级干部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推动工作和事业发展时,根据法律规则认识和解决问题。推动民盟工作同样如此,参政议政要尊重法治原则,讲究法治程序,一切工作都要在法治范围内活动;社会服务工作要尊重民意,体察民情、顺应群众诉求,并通过社会服务工作积极引导广大民众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律办事,靠法律维权,争做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法治实践活动感想心得四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对于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而言,除了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即权力的有限性与程序性,以及守护法律、维护宪法与法律的职责意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就是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指引下,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由党员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决定的。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担负重要责任,对其他社会群体起着形象塑造和榜样引领作用。只有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具有坚守法治定力,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上率下,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深远意义。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对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展开和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只有适应新形势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实现改革于法有据,才能更好地规范发展行为、凝聚改革共识、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因此,必须把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鲜明地提到全党面前。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直接决定着能否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直接决定着领导工作的有效性,也直接决定着能否建成法治中国。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具有现实紧迫性。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有的把法治建设喊在嘴上、贴在墙上,搞形式主义、口号化,就是没有抓在手上;有的存在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是约束别人的,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说明,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法治实践活动感想心得五
2月16日出版的第4期《求是》杂志发表了的重要文章《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全国上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无论是文章所强调的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基础性、保障性,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曾经指出要“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因此,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党员,我要以这句话为行为的准绳,时刻提醒自己,新法纪,守规矩,从自己做起。
要做到遵纪守法,就要把多加强自我学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首先要学懂法。在学会的基础上,再来做到如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作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懂得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遵纪守法。
只有做到遵纪守法,国家才稳定、社会才安宁,祖国的历史才能得到进步。也只有遵纪守法,社会才能和谐,家庭才能和睦,生活才能幸福,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才能平稳发展。
法治实践 第6篇
[关键词] 法治 社会管理 创新实践 价值思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必然与法治有着内在联系。但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发生的依据,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的价值及其具体的表现等。
一、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内涵
新时期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内涵上学界有不同的理解。 有学者把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看作是社会建设的一个方面,笔者认为这其实是误解。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这二者虽然有紧密的联系,但所指在角度上存在明显区别。社会建设突出社会自身的角色担当,通过社会的发育、发展来改善民生事业,涉及如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志愿者工作、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社会管理则突出国家、政府的角色担当,当然在对社会事业管理过程中还有一些社会组织的加入。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是对各类社会公共事务所实施的管理活动进行的研究,主张要改变原来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以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促进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
提出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当然反映了党和政府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展、变迁所形成的深刻思考,学界对这个问题已有多方面的讨论,但笔者赞成有学者从社会结构角度做的分析[1],认为社会管理深入说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才能看到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内涵的丰富性,把握住社会管理的传统方式为何必须要做出调整,以适应社会不断发育、进步的要求。从社会结构角度做的分析,笔者认为其中有必要突出以下一些方面的问题。
其一,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原有的中国社会阶级、阶层结构比较简单,在计划经济时期集中于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两种所有制条件下,主要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干部和知识分子所组成;而现在已转化成在多种完全不同的所有制条件下,形成极为复杂多样的阶级阶层结构,在这个阶级阶层结构中,人们的利益诉求有时甚至是相互对立或冲突的; 社会阶级、阶层结构所带来的变化,反映到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上如何解决好劳资关系、不同阶级阶层关系、贫富关系等就成为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重要问题。[1]
其二,城乡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工业化的过程,它必定对中国原来的乡村生活带来巨大冲击。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现在中国有两亿多农民已离开了自己所熟悉的土地,农民这个阶层形成一股庞大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开始了对他们来说全新的城市生活,城乡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结构性变化对如何处理好城乡关系、解决好城乡的统筹发展成为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重要问题。
其三,社会组织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原来的社会组织相对比较简单,人們都被统一于行政系统中成为“单位人”,国家权力和众多分散的社会成员由行政化的单位组织起来,单位不仅是生产单位,同时是生活单位,职工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文化娱乐乃至子女入托上学、家庭邻里纠纷等等,都由单位统一安排、管理。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政府行政职能的转换,它由过去对社会生活领域的大包大揽,转为主要以社会公共权力持有者的身份,通过法规和政策来调整或干预社会生活。随着社会的发育,大量的社会组织得到发展并在社会上有所担当。这种社会组织结构变化对如何处理好政府在解决社会民生问题的角色及其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等,成为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重要问题。[2]
其四,社会生产、分配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改革开放30 多年,我国从一个单一所有制转化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由计划经济模式转化为市场经济模式,收入分配由过去高度单一化、均等化转变成多样化、差别化,这种社会生产、分配结构的变化,在现实社会发展中出现了如收入差距的过于扩大、严重的一些分配不公现象,并且还与在某些地方的权力腐败相联系等,如何调整好社会生产、分配结构变化带来的问题,使不同所有制企业得到良好发展,建立起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等,成为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重要问题。[3]
其五,社会家庭结构、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原有的社会家庭往往人口众多,家庭成员大都在一个大宅院中生活,社会的变迁加速了家庭小型化的发展;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过去本来可以由家庭和代际帮助解决的如养老、单亲抚养、心理障碍、残疾、代际冲突等问题,都转到社会中成为社会问题,而原来行政所可以担当的系统现在已不复存在,如何适应社会的这个变化成为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重要问题。[4]
当然社会结构上的这些变化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内在联系,面对这些变化,原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而社会管理涉及的问题多数是与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公共交通等民生问题有关,属于不同于一般商品供给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问题。要通过一系列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形成政府有效调控、市场合理竞争、社会有序治理的局面,平衡好社会不同利益要求,构建和谐、包容、有序的社会。
二、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价值
但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我们要体现法治在其中的价值。可以说,这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重要观点。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问题上提出,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必须以法治作为保障[1]。我们国家是在经历了很长的人治历程后,在世纪之交郑重地选择了法治。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又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到“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再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反映法治建设的目标与要求的愈加明确与深入,我们必须要以法治的精神统帅社会管理创新实践, 用法治的眼光审视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用法治的方式解决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难题。
重视法治当然与中国社会现在推行市场经济有着内在联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对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具有基础性意义。对市场经济有这样的概括即法制经济,这是很深刻的。市场经济的活动当然会影响、制约社会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活动。一般说,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一个当事人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及价值,他们都是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有自身独立的要求,人们之所以要进行市场交换,因为他们都认识到自己本身并没有能力生产出自己所需要所有的物质生产资料,同时又没有权力命令他人无偿地提供这方面的帮助,因此就有了与他人进行交换的需求。市场上利益主体进行交换,双方都以主体的身份出现,而为了保证这种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就需要法律来予以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有能力对经济活动大包大揽,政府如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就会使整个经济秩序陷入混乱。而社会管理创新实践要深深受到市场经济活动特点对它的影响。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主要涉及国家、政府的角色承当。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最初的商品交换到扩大的市场经济,都不断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无论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公共交通等民生问题等社会基本公共管理等方面,都应当把依法行政内涵于其中,使社会管理创新体现出公正、和谐的品质。
但事物往往具有复杂性。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治具有内在的需求,但同时其内涵的‘物欲化’要素使人们可能对自身利益做不正当的诠释而消解法治的约束,这就进一步提出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对法治的呼唤。所谓物欲化,就其倾向而言实质是对物质的过分崇拜、过分迷恋的现象。它把人从自由自在的生命主体沦为崇尚享乐,没有情趣和理想,均为消费与欲望所支配或满足的工具。而这种现象使得某些人或组织为一己的利益不择手段,这是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会面临的深刻的矛盾。[2]
在人类历史上,商品经济及其文化较之自然经济极大地促进了人的发展,因而具有伟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与自然经济的生产主要是生产使用价值不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主要是交换价值的生产,获利成为其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商品生产的动力机制:“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特殊产品,即同个人的特殊需要发生特殊关系的产品,而是为了货币,即一般形式的财富,[3]交换价值之所以在再生产过程内部结构中具有实在的根本意义,因为只有在实现交换中,资本才能达到自我增值的目的。而交换关系总是表现为某种“物”即货币,货币是同商品并存的一种普遍起作用的社会存在形式,这样也就产生了人与人关系的“物化”即人的独立性是借助于货币这种“物”来实现或表现。人类的生产这时出现二重性格。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有效地发挥和调动了人们主体的积极性,所创造的巨大物质财富为人类个性自由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人类开始有了越来越多的时间可以从事科学,艺术、文化等精神活动。另一方面则形成了人对物的依赖代替了人对人的依赖。虽然在历史上这种关系打破了以血缘为纽带的人身依附关系,造就了人的独立性,但它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人表现为完全屈从于货币的权利。这就成为物欲化形成的根据。就是说,市场经济发展、资本的生产,虽然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物质手段和条件,但市场上资本的生产方式的目的又有其对立的一面,即它不是从对人的发展的意义上,而是从资本增值的角度来衡量的。商品经济原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并力图按照商品的形象来改造整个世界。一切人都依赖商品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为商品,形成一种独特的经济统治或“政治强制”。物欲化成为社会市场经济最为本质的内容之一。物欲化影响到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就有可能使社会管理权力运行商品化,创新实践者的独立、自由、主体性变为过分张扬的人欲,权力与权力进行交换,根本改变创新实践以民为本的本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强调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保障作用的价值就凸显了出来。
三、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法治建设涉及的主要内容
法治当然是通过具体的法律实施表现出来。法治涉及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应用,最为重要的是体现公平、正义等精神。这种法治精神与人治相对立,确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性。现代社会管理错综复杂,千头万绪,涉及如社区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管理等,突出国家、政府在其中的角色担当,把法治贯穿于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的丰富,也有学者在这个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讨[1],笔者认为有必要特别注意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是完善社会立法问题。全面加强和完善社会领域的立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重要前提。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30 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我们在社会领域的立法也取得不少积极的成果,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一批涉及社会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颁布实施, 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必须看到社会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我们重视社会立法的时间并不长,还有很多领域没有展开,另随着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发展,我们还要重视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等角度的立法工作,切实把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而社会立法的内容都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立法实践上也要进行创新,要加强立法前的调研和立法后的评估,要确立良法之治的观点。
其次,是依法行政、推动社会自身建设的问题。社会的转型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但政府始终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导性力量。政府必须要适应形势要求,依法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规范管理,依法调解社会事務中的相关矛盾等。但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上突出的是政府如何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转变原有的管理模式,创设社会依法自我管理的模式,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等。国务院于2004 年3月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10 年10 月又提出《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行政执法过程中解决好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以及流程图等,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实行政务公开, 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好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问题。群众越是关心的,说明事情越是重要,积极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社会管理、服务中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法律的救济机制问题。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有关的多方面利益,司法部门在遇到纠纷时必须坚持司法为民、服务为先的原则。司法要为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机制的科学运行、社会管理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但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对司法部门来说也存在要探索新机制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说,司法的过程,即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促进社会公正的过程。司法机关的运行不应当是孤立的,而应当积极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建立起有效的体系,培育社会自身的纠纷解决力量。“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司法与大调解相配套的纠纷解决机制创设、司法公开制度的推行等,都是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另要深化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充分发挥司法在惩治犯罪、监督公权、教育民众、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等,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在司法建设上的有效尝试,有利于不断提升司法服务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法治实践 第7篇
也正因为此, 作为泰州地区屈指可数的兴化电视台周播15分钟法制社教栏目《法治在线》, 义无反顾地担当起了“法治民生”宣传的探路者。
一、兴化台“法治民生”传播实践
近期, 兴化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专门策划了一次活动, 联合兴化市委政法委视察了全市政法系统“法治民生”十大行动的开展情况, 邀请了部分兴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机关部门代表视察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校园警务室等法治民生联系点, 对群众较为关心的司法公正便民、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平安校园创建等服务项目逐一“过堂”, 并就如何提升“法治民生”活动质效、加强“法治民生”活动的宣传进行了深入探讨。
这次全新的“法治民生”传播实践可以说来的非常有意义, 兴化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的编辑、记者通过认真听取了市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等单位负责人就如何加快推进法律顾问进镇村、进社区;如何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如何落实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如何开展信访维稳平安法治示范村 (社区) 创建活动等十项兴化市今年的“法治民生”项目的交流发言收获颇丰。大家深深地感觉到, 做好法治民生的宣传就是要让法制宣传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紧”起来, 让媒体对法治民生活动的监督“活”起来, 这样能更好地促进“法治民生”十大行动责任部门真正“动”起来, 从而起到推动兴化市法治民生工程向纵深发展。
二、兴化台“法治民生”传播的启示
回顾近几年来兴化电视台以《法治在线》栏目为代表一系列栏目对每年兴化市政法系统开展的“法治民生”十大行动的宣传, 切实做到了由点到面, 由浅层动态到深层常态的全覆盖。
1. 走访基层, 制定方案, 明确“法治民生”宣传的基本思路
根据兴化电视台编委会的总体部署要求, 政法口记者每年都制定详细的计划, 深入走访本年度全市“法治民生”十大行动所涉及的各家单位, 充分听取他们对本部门所负责项目的情况介绍, 既有经验介绍也有问题反映, 力求客观真实地掌握这些项目能给老百姓带来的好处以及面临什么样的问题、困境, 从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 确定在广播、电视、新闻、社教等多个业务部门, 全方位对“法治民生”十大行动进行宣传, 力求多层次、全方位地聚焦老百姓关心关注的“法治民生”内容。
2. 全面铺开, 突出重点, 强化“法治民生”宣传的主阵地
兴化电视台先后在广播节目、电视节目《兴化新闻》对全市“法治民生”项目的启动仪式和行动进展给予了及时的动态报道。《法治在线》栏目作为本台与市委政法委联办的法制类社教栏目, 对法治民生行动的宣传报道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利用社教类栏目可以“大容量、深挖掘”的平台优势, 对“法治民生”十大行动进行了全方位的报道, 先后推出了《法治民生》系列报道:如反映中心工作的《法治民生, 普惠于民》、《弘扬法治, 关注民生》;反映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的《聚焦农民工出行安全》;反映巡回法庭进乡村的《为了大地的丰收》;有反映社会大救助行动的《为水乡农民撑起一片“法治蓝天”》;反映平安校园创建行动的《关注校园安全》等等节目, 尤其是和市司法局联办的《律师说案》栏目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推广”收到了很好的社会反响, 在泰州政法系统都形成了一定影响。
3. 完善制度, 加强考核, 确保“法治民生”宣传更加出彩
在今年的工作中, 兴化电视台进一步加强了对“法治民生”的宣传。其中, 不断健全和完善的相关工作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是保障宣传更具实效一把利器。一是建立月度考核机制, 要求各部门及时上报宣传计划, 并及时反馈观众的观感。二是完善业务交流机制, 定期在业务例会上交流报道心得, 对在宣传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成绩平平的部门提出意见, 以免“法治民生”宣传流于形式。
三、“法治民生”传播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尽管我们的探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但是从长远来看, “法治民生”的宣传还是缺乏创新性和实效性。某种程度上讲, 还是受到政法部门的主导, 缺乏自己理性的思考。总的来讲, 就是政府宣传性的职责大于服务社会的职责。那么如何来破除瓶颈, 开创“法治民生”宣传的新局面, 我想, 要在栏目建设的理念上多动些脑筋, 增强节目的服务性。参考兄弟台的成功经验, 大致有这么几点。
首先, 要在《法治在线》栏目的板块设置上做文章, 除了“案件聚集”、“庭审现场”等纪实性专题之外, 还应该增设“律师说案”、“法律讲堂”等服务内容。比如:在对交通事故的报道中, 我们更注重案件的故事性, 即以讲故事的手法对案件的发生、侦破做叙述性报导, 应该说, 我们的讲述很精彩, 悬念迭起、情节扑朔迷离, 甚至对犯罪嫌疑人或办案民警的人物个性都有细致入微的刻画, 也正是因为这一点, 我们赢得了一定的观众和市场收视表现。然而, 节目播出后, 我们却发现广大受众看了以后, 唏嘘感叹之余并没有得到更多的启示, 再遇到同样的问题, 他们或许还会犯同样的错误。而这时候, 如果我们以民生的视角切入, 在保证叙事精彩、打动观众的同时, 着重对案件形成的社会环境、人为背景、法律落点等方面做进一步挖掘, 使观众能够从交通规范、伦理道德、法律条款等方面对案件有全新的认识, 并从中获得启示。这样的节目才会更有意义。
其次, “法治民生”节目在体现电视特质的同时, 更要有法理性和较高的法律含量, 对法律的阐释要准确到位, 对社会现象要分析透彻, 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要“重在普, 根在法, 淡于奇, 贵在引”。比如说对于一些令老百姓有“无奈与无助”之感的内容, 如“司法救助”、“执行难、难执行’问题”, 我们力求通过最通俗易懂的案例加以展现与解释, 让广大群众获得“直观了解”, 易于理解。在进行法治报道宣传的切入点上, 电视媒体往往更重视个体感受, 重视情感分量。石家庄台对石家庄天河区法院制定的“少年犯刑事记录消灭制度”进行了报道, 从少年犯本身和家庭入手, 阐述了少年犯在现实社会中所处的困境, 进而在这一制度因不合法而被取消的情况下, 仍旧呼唤社会、呼唤法学家予以研究和关注。我们的媒体不是简单地在法律所提供的若干规律中去追逐利益, 它还有着对人的尊重, 恪守道德准则, 维系价值理念等等要求。法制节目所给予的关注, 不仅具有媒体的监督作用, 而且也成为社会稳定的调和剂, 它为弱势群体打开了一扇有怨可诉、寻求公正的大门。
再者, “法治民生”节目只有增强互动性, 才能更好地为受众服务。有部分兄弟台在传播实践中为了进一步提高百姓的参与意识, 增加了短信互动环节, 从一个阶段的情况来看, 观众参与的积极性较高, 短信增长幅度很大。对观众提出的问题栏目组“有问必答”, 对希望帮忙解决问题的, 记者带领律师现场给予调解, 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通过一系列的互动服务, 不仅为百姓解决了纠纷, 更让百姓通过节目学到了法律知识, 增强了法制观念与意识, 懂得了如何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短信平台的开通, 起到了稳定收视率的作用。在全媒体的时代, 微博、微信盛行的今天, 多做些这方面的思考确实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治实践 第8篇
一、政治课中贯穿法治教育的必要性
1. 开展法治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
为整体提升青少年学生法治素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教育普法规划“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要求,2013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指出:“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公民健康成长、参与社会、幸福生活的核心素质之一。”“法律意识需要从小启蒙,法治素养需要系统培养。”2016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等部门再次联合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于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系统规划和科学安排法治教育的目标定位作了明确的规定:“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在青少年群体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由此可见,国家对青少年法治教育是相当重视的。
2. 开展法治教育是贯彻课程标准的基础要求
《上海市中学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课程是对中学生比较系统地进行公民品德教育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的基础课程。在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中,高一年级围绕社会经济生活,引导学生学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知识,同时结合进行经济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教育和健康心理品质的引导;高二年级围绕社会主义政治生活,引导学生学习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我国对外关系的基础知识,同时结合进行政治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教育和健康心理品质的引导;高三年级围绕正确认识世界、认识社会、选择人生道路,引导学生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基础知识,进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科学思想方法的教育,以及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
3. 培养学生法治素养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法治素养是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学生法治素养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学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强弱,直接关系依法治国进程的快慢,甚至关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能否真正实现,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加强和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高中思想政治课是学校开展德育工作的重要载体,也是实施法治教育的重要平台,作为一线政治教师,培养学生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合格公民,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政治课中贯穿法治教育应遵循的原则
1. 适切性原则
课堂教学必须以学生为本,思想政治学科教学中贯穿法治知识,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征、认识规律和可接受程度,根据学生的知识经验和理解力来选择法治教育的内容。例如在讲解“税收的特征和意义”时,可选取国外一些千奇百怪的税收奇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再请学生讨论我们身边的税收种类,进一步引发学生思考“中学生在校读书,与税收无关”的观点是否正确,引导学生在学习税收基本知识的同时,也为之后“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的课程学习做铺垫。
2. 趣味性原则
好奇心和探究意识是学生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现象,它是诱使学生不断观察、体验、发现和创造的动因,而这一切往往是在兴趣驱使下产生的,所以思想政治学科教学贯穿法治知识教育必须坚持趣味性原则。例如,在讲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基本要求”时,笔者选取了美国“麦当劳咖啡烫伤赔偿案”。选取学生最为熟悉的麦当劳事例,引发了学生极大的兴趣,特别是本案例最后的判决结果,让学生强烈地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从而促使学生进一步树立尊法意识。
3. 层次性原则
知识教育具有系统性,由浅入深,以学生的接受程度为标准,而法治知识的渗透也要依据这个规律,循序渐进。我们可以在高一、高二年级的教学中适时渗透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关权利义务的法治知识;可以在高三哲学知识的学习中,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思考自己的人生目的,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人生理想,选择正确的人生道路。例如,在高三“创造价值承担使命”的学习中,可组织学生讨论“南京彭宇案”,该案是2006年末发生在江苏南京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将其送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但事后,老太太咬定是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不断上演,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扶还是不扶”的激烈讨论。教师提问:“如果你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做?”引导高三学生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高三是学生人生走向成熟的重要节点,要引导学生正确对待成长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承担使命,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三、政治课中贯穿法治教育的策略
笔者在近几年的教学中,进行了如下的探索研究。
1. 立足教材知识,实现教材内容与法治知识的有机结合
在高中思想政治课中贯穿法治教育,必须从思想政治学科的特性入手,挖掘教材中与法治教育相关的知识,实现思想政治学科与法治教育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有效地学习和理解思想政治课程中的法治教育。现行的高中政治教材主要分为经济常识、政治常识、哲学常识三大板块,我们要以教材为依托,对现行教材进行内容上的梳理,找到教材知识与法治知识的有机结合。目前教材正处于新老更替中,笔者认为对教材知识的梳理以主体(公民、政府、企业)划分较好,这样既可涵盖旧教材,也可指导新教材,具体分类如下表。
2. 结合生活实际,利用课堂教学渗透法治知识
法律源于生活,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善于列举生活中学生熟悉的事例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学生观察了解身边事,润物无声地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例如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课堂教学中,引入“青岛大虾事件”,青岛大虾维权事件是典型的“小事件,大新闻”。此次事件,全面唤起社会对旅游景点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重视。本案例源于实际生活,让学生充分讨论,有利于学生明辨是非,更好地掌握法治知识。在授课中我们还可以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如果在超市中买到了过期产品,我们该如何维权?我们经常会遇到商场打折销售商品,商家对这些商品不实行“三包”服务,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商家对不合格商品进行退换吗?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以此引导学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创设教学情境,增强贯穿法治知识的教学氛围
课堂教学应以学生为本,在学生的参与下进行法治教育的渗透,创设教学情境,可以让学生身临其境,激发学习欲望。例如在“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的授课中,教师可以组织小型的模拟招聘会,为学生介绍一些面试的经验和技巧,不仅让学生尽早了解一些当前就业的信息,还可以开阔学生的眼界。同时,课堂上还可以排演关于劳动纠纷的小品,不仅形式活泼,而且内容生动,能够吸引学生的参与热情。在活动的过程中,教师要不失时机地渗透《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法治知识内容,以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四、政治课中贯穿法治教育的几点思考
1. 教材与法治教育结合的适度性
在思想政治学科教学中贯穿法治教育必须将学科教学内容与法治内容有机结合起来,既不能把学科教学上成纯粹的法治课,也不能无视学科教学内容中蕴含的法治教育内容,要根据政治学科的特点,以教材为依据,在教学中恰当地把握尺寸,潜移默化地进行渗透。在政治学科中贯穿法治教育,要找准落实点,必须以教材为基础,离开了书本的法治教育就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同时,必须把握法治教育的时机,理清教材内容,根据教材内容,设定情境,选择时机,因材施教,切忌为了渗透而牵强附会,影响学习效率。
2. 案例选择的适度性
高中生毕竟是未成年人,在学科知识和理解能力上与成年人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在课堂教学中选取的案例,必须要贴近学生生活实际,切忌使用太过专业的案例,或是对枯燥的法律条文进行讲解,这不仅不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反而会使学生因为理论的枯燥而丧失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借助多媒体技术,收集各类信息,将实际生活中的感性材料更好地呈现给学生。
村规民约在国家治理下的法治实践 第9篇
在传统民间社会的村规民约中, 习惯是其主要表现形式。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 尤其是国家治理下村民自治的推行, 村规民约也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而有新的变化。通过本人调查的现代两个村规民约范本与以往文献所记载的乡规民约比较可以看出:
从发展规模上来看, 曲折性是近代以来村规民约发展的主线。中国自晚清就开始了积极探索适合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在唯西方马首是瞻的思潮影响下, 中国法制变革迷失了自己的方向, 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另一个对村规民约给予毁灭性打击的是在计划经济的30年左右的时间里, 村规民约遭到毁灭性打击。基于以上这两方面的原因村规民约在规模上急剧下降。经过前两次巨大冲击后, 村规民约在改革开放后迎来了其复兴的新阶段。20世纪80年代, 广西罗成出现了全国第一批村委会, 这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中明确将村委会作为国家农村基层组织写入宪法, 这标志着村民自治政权合法性以宪法形式给予肯定。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 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 大力开展创建文明村、评五好家庭等活动。” (①紧接着, 在1987年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 自此, 村民自治进入了法治规范的阶段, 由于其自发性增强, 许多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传统村规民约有关规范事项, 甚至相当一部分村规民约对传统村规民约的照搬, 村规民约的地位得到了恢复。可见自改革开放以来, 村规民约在广大农村又得到了复兴, 规模空前。
从形式上来看, 现代村规民约大多复制了“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现代法律规则模式。如山东潍坊方西村村规民约第十二条规定:村民要严格遵守《信访条例》有关规定, 不准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有问题的通过正当渠道逐级向上级反映, 不准无理取闹、聚众滋事, 不准歪曲事实、诬告他人。构成违反治安条例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一条文中“村民要严格遵守诬告他人”为行为模式, “构成违反治安条例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法律后果。而且从制裁措施来看, 与以前村规民约的“原始性、落后性、野蛮型”相比, 现在法治下的村规民约更显的合法、合理。另外据笔者调研所知, 现如今的大部分村规民约具备国家法的逻辑性, 引入了国家法律的“章”“节”“条”的结构表现形式。
从内容上来看, 第一, 现代村规民约的乡土性不足。现代村规民约用语现代化、形式化, 是法律政策的缩影, 传统村规民约用语比较通俗话和实质化, 乡土气息浓重。第二, 现代村规民约从村内组织设置、村民权利义务, 对村民的奖励和惩罚都有详细的规定, 而传统的村规民约在主要集中与本村的生产生活秩序。第三, 现代村规民约的制定其目的是促使村民完成国家与政府的各项任务, 很少涉及对公共权力的制约, 村民义务具有优先性;传统村规民约中虽然村民义务也具有优先性的规定, 但这种义务本身更多的是村民对生活在村落的这个共同体所负有的、直接关系到共同利益的义务。第四, 现代村规民约更多依靠外在机制来解决村内纠纷, 而传统村规民约主要依靠村内的约束机制。实践证明传统村规民约中, 具有实效性的村规民约并不总是与正式的法律保持一致。例如出嫁的女子, 祖业没有继承权;死者不火化以及游街示众等处罚措施均与国家制定法理念不符。同时在民间纠纷的调解中, 村民自治组织达成的调解合议主要依据民间习惯, 而不是如《村民委员会》或《人们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件》所规定的那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通过以上描述可看出村规民约在国家治理下法治化进程中状况可谓是喜忧参半。村规民约空前规模的扩大, 对稳定村落秩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也有很多学者怀疑从乡规民约逐渐失去乡土色彩和经验色彩的事实中可以察觉到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法是不是要退出历史舞台?事实并非如此, 从下面介绍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治之契合中可以看出村规民约仍有其强大的生命力。
二、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契合的表现
通过上述了解到村规民约的法治实践与国家法治进程密不可分。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同构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问题, 但法治之路的导向决定了中国作为法治后进型国家, 如何解决法治之法和相关制度的同构问题, 是通向法治之路所必须特别关注的问题。②法治观念、法治主体、法治方式、法治监督是现代法治下分析问题的角度, 因此只有从这几方面着手才能实现真正了解和实现法治之治。在法治化大背景下, 村规民约在形式上的不断规范化和制定的程序化发展显示出规则制作技术的不断提高和与国家法治的契合, 以实现法治之治。
(一) 从村规民约权利意识看法治观念的变化
所调研的广西甲篆乡松吉村的村规民约和山东潍坊方西村的村规民约中可看出现代村规民约在内容和立约价值取向上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法治观念大致有两种:一是依法而治, 强调法律的治理作用;二是通过法律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③前者的法治观念古已有之, 也是中国传统观念上的“法治”, 后者的法治观是近代借鉴西方法治理念而产生的权利本位法律观。山东潍坊方西村村规民约按“章”“节”“条”三级结构的形式表现, 各章依次规定了总则、村级组织及村干部、村民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从公共管理、自觉履行义务、发展公共事业、附则。而广西甲篆乡松吉村的村规民约没有仿效现代村规民约制定的结构形式, 依旧采取比较押韵的顺口溜式的语言表达形式, 所涉及的内容与方西村大致一样。不管采取何种结构形式, 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构建和谐社会都成为这两个村村规民约开宗明义的立约宗旨。
再就是现时期的村规民约除承袭了原来村规民约规定的义务外, 赋予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自治权。山东潍坊方西村村规民约第八条规定村民权利“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关心支持和监督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审论村委会的年度计划, 搞好村干部的测评”此规定可以看出村规民约从义务本位逐渐过渡到权利本位。村民已经不单是被治的主体而是逐渐转变为治理的主体。
(二) 从实施方式的变化看与现代法治之契合
方西村《村规民约》第二条规定:本村规民约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由村“两委”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各家各户代表讨论通过, 村委与各家各户签订遵守协议书, 到街办司法所见证。全体村民必须自觉接受其约束, 遵守其规定, 服从其管理。“村委与各家各户签订协议书”其本质是村民与这个乡村社会中的法治主体签订协议, 从这个规定中我们明显的看出不同于以往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上个人与集体关系, 现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在处理二者关系上更多的容纳了理性的因素。契约作为西方法治理念的基础, 成为现代法治的标志性形式。“签协议书”这个法治象征的标志使得这个乡村组织联系的基础理性化, 而非单纯的依靠道德约束和感召。契约这种形式更多的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由村规民约的变迁我们知道以前村规民约的遵守更多依靠的道德和村民的自觉性, 而现在更多的融入了法治的理念, 将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从学法转向守法、用法的法治实践上来。
(三) 从村规民约的程序化看与现代法治监督之契合
法律本身的缺陷就在于不能确切的规范人的内心, 只是一种人性不完善的救济措施和引导人向善的监督机制, 因此现代法治下, 监督公权力的标准和规则是必不可少的。从村规民约的讨论层面而言, 村规民约实际上发挥着对于村庄公权力的监督作用。从方西村村规民约中我们可以看出与以前我们所熟知的传统文本相比, 倡导、劝诫性的内容逐渐减少, 程序规则性内容不断增加, 这从正面反映了村规法治监督功能不断得到加强。方西村村规民约第七条:村治保、青年、民兵、妇联、计生等组织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作。所有本两委成员和已退下去的原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村民代表都要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不搞特殊, 认真接受村规民约管理领导小组监督。表明所有本村村民一律平等, 不搞特殊化, 都必须受村规民约监督。第八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关心支持和监督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审论村委会的年度计划, 搞好村干部的测评。表明村民具有监督村委会权利。这一系列的实施规定, 构成了方西村的法治监督体系, 这一法治监督体系对于方西村这个基层组织形成了有效地监督和制约。
(四) 从村规民约的理性化处罚看法治行为
传统村规民约中存在较多于法不合的“土规定”。这些村规民约“土规定”有的是强势者主观的臆断, 过于偏激, 经不起检验。多大都对村民赌博、盗窃、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一般来说会处以罚款和取消村民在村里的福利待遇, 比如早期某村村规民约共五十条但涉及罚款的多达二十条以上。有的规定侵犯财产权利如“牲畜吃庄稼打死不赔”, 有的规定侵犯人身权利如“发生盗窃等案件不能私自报公安机关”等。这些规定短期内达到了治理村落秩序的目的, 但是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觉醒, 这类规定会给人们造成错误的误导, 影响法律维护人民正当权利的权威性, 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但从2007年制定的方西村村规民约中可看出取消了这些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制裁措施, 而代之以对于违规程度严重的行为, 交由司法机关来处理, 处理方式上已经依法进行, 村规民约自觉地遵从了国家制定法, 传统的村规民约更多体现的是“治民”的思想, 而现代村规民约更多的考虑到村民利益, 从自身上维护村民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2]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J].东岳论丛, 2004, (6) .
[3]厉尽国.法治视野中的习惯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4]于语和、安宁.民间法视野中的村规民约—以河北省某村的民间调查为个案[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5 (5) .
[5]范愉.民间社会规范在基层司法中的应用[J].山东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 (1) .
[6]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网[EB/OL].http://www.xhfm.com/.
[7]梁治平.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EB/OL].中评网www.china-review.com.
[8]刘龙飞, 李春江.村规规定男女通奸罚1500元, 村官称为改善民风[EB/OL].天津网http://www.tianjinwe.com/rollnews/201104/t20110426_3625581.html.
法治实践 第10篇
长期以来,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一直坚持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补偿标准,采用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但征地补偿实践表明,这种建立农地原用途基础上的货币化补偿安置模式,难以有效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亦难以得到他们的有效认同和接受。为了应对征地难题,有效化解征地补偿矛盾,浙江、广东、江苏、上海、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自发的开展了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纷纷探索实施留地安置。留地安置作为我国征地补偿实践的地方创新,已展示出了较强的现实合理性,对于避免货币补偿可能诱发的短期社会风险,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发展权,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
当然,这项众多地方广泛实施推广的政策创新并非尽善尽美。由于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有条件采用留用地安置模式补偿的地区目前还都处在探索阶段,留用地的多少还基本上只是凭经验去确定,没有科学的计算标准和依据。〔1〕这种实施上的不稳定性折射出留地安置法律制度设计的缺憾。纵观留地安置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其一直是地方政府的制度性安排,始终缺乏中央立法的明确规范,其产生之初即存在法律风险,只不过实践上的合理性优势遮蔽了人们对它的合法性拷问。但一项有益的地方政策创新要发展扩散,进而获得征地补偿各方利益主体的稳定支持,不仅要具有正当性,还需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支撑。面对留地安置的实施缺憾及制度困境,我们有必要从法理上展开剖析,并为其架构良好的法治保障体系。
二、留地安置:地方探索到中央规范
所谓的留地安置,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根据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或被征地农民的数量,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对这些土地的非农建设和开发,实现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安置和长远保障。留地安置作为征地补偿方式多元化的实践创新,经历了地方自发的政策创新、中央规范回应到中央规范倡导的发展历程。
1. 地方政府利益驱动下的留地安置
当前,虽然留地安置发挥着弥合征地补偿矛盾,保障被征农民长远发展的作用。但这项制度创新的最初价值并非于此。留地安置最早出现于深圳。20世纪80年代初,被批准为经济特区的深圳开始了大规模的城市建设,而城市化建设需要征收大量的农民土地,有征地必有补偿。但当时的深圳并没有财力给予被征地农民足够的货币补偿。为此,深圳市政府决定在被征收土地中划出5%给予被征地集体组织,其中一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非农开发建设,为村民提供就业,获得相应收益分配给村民,另一部分由村集体开发建设成村民住宅,实现被征地农民的自我安置。这种补偿安置方案替代了深圳市政府的货币化补偿和住房安置义务,解决了深圳市征地补偿的财政制约。20世纪80年中后期,温州亦开始留地安置的尝试并取得较好的效果。随着留地安置在深圳、温州的成功试水,其他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亦先后开始实施留地安置,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目前,已形成了杭州模式、厦门金包银模式、温州模式、咸嘉模式等留地安置地方实践形态。
2. 中央认可回应下的留地安置
留地安置地方改革的广泛实施,逐渐引起了中央的关注和认可。200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在附件一(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中,把“留地安置”设置为对被征农民的安置途径之一。(1)2001年,基于征地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以及地方征地改革实践的具体态势,国土资源部在5个省(直辖市)的9个地区启动了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支持这些地区创新征地补偿机制,拓展补偿安置渠道。而其中留地安置地方实践创新备受关注和青睐。同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已被部确定为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城市,应根据统一部署,大胆尝试、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2)2002年,针对被征地农民权益受侵害日益严重的社会现实,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要推广各地做好征地工作的成功作法,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3)这一通知虽然未明确提到留地安置,但留地安置实践在地方上的成功复制推广无疑暗合了通知要求。随后,2003年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指出:“安置被征地农民不能只采用货币安置一种方式,要千方百计开辟多种途径,在扩大就业、职业培训、留地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积极探索,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他们的长远生计。”(4)
留地安置最大的特点在于避免了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了断,实现了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保障。这个特征正好满足了国家的执政维稳需求。随着地方留地安置改革的进一步拓展,中央对留地安置地方改革的回应也从国土资源部上升到了国务院层面。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群众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5)其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就是留地安置的重要实现举措之一。在留用地的开发利用上,除了早期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外,通过留用地使用权入股进而达成合作经营亦是一种具体操作形式。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提出:“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6)这项通知即是对地方征地补偿安置改革的督促,也是对前期征地补偿安置地方创举的认可,其中包括许多地方广泛实施的留地安置政策。
3. 中央规范倡导下的留地安置
近年来,随着地方留地安置政策的深入实施,同时基于农地征收制度改革的迫切现实要求,国家愈发认识到对留地安置加以规范倡导的重要价值。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对留地安置提出要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7)这一通知标志着中央对留地安置从被动认可到主动规范倡导的态度转变。这种规范倡导态度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对征地补偿改革部署中可管窥一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改革意见,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3〕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土地改革授权决定》)正式公布,其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8)至此,留地安置首次获得了法律上的规范倡导。
三、留地安置的现实合理性
在土地征收中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安置,是世界各国(地区)的通常选择。当然,在日本、德国等部分国家,考虑到征地补偿评估机制的可能欠缺以及货币补偿的发展权价值保障不足等因素,他们亦会采用一些非货币补偿作为补充。这些非货币补偿方式对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征地补偿矛盾的舒缓,被征收人长远利益的保障发挥了积极价值。在我国,地方政府探索实施的留地安置作为一种非货币补偿方式,同样具有较强的现实合理性,并发挥着一定积极价值。
1. 促使补偿收益隐形提高,顺应“地利”共享改革需要
在当前中国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存在两大困扰难题。一是公共利益的辨识和界定,另一个就是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确立。当然,由于土地被征收人在利益博弈中的天然劣势,且在土地征收或许能够给他们带来生活改观的期许下,公共利益的界定时常并不被当下中国的被征地农民所重点关注,他们更关注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补偿方式是否公平,征地补偿能否带来生活的较大改观。面对这一现实,我们需要深入反思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及方式。现行法律确立的恢复原生活状态的年产值倍数补偿标准,显然忽略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导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的严重失衡。
基于此,改革征收补偿制度,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已成为当前亟待深入探索的实践难题和立法改革方向。在法定的货币补偿标准不便突破,亦难以得到实践认同的情况下,土地征收的实施变得愈加困难。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在货币补偿之外,探索实施留地安置,通过留地安置实现征地补偿数额的隐形提高,进而让被征地农民享受到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从实施过程来看,留地安置是地方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博弈妥协的结果。从实施效果来看,对失地农民返还一定数量的土地,让失地农民也享受土地增加带来的收益,无疑是对失地农民一种较为公平的补偿方式。〔4〕地方政府通过留地安置,使村集体获得可用于工业开发和商业经营的土地。留用地非农业性的开发利用使失地农民获得数倍于农业用地的产出,完全可以替代较大面积的农业用地对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通过留用地的合理开发利用,被征地农民实际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按年产值倍数计算的货币化征地补偿数额。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可留土地越来越稀缺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通过留用地获得收益越来越值得期待。当然,留地安置并不是地方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法外施恩”。某种意义上留地安置是被征地农民获取长远收益的一种选择。
2. 纾解征地补偿矛盾,因应发展权保障需求
长期以来,征地补偿冲突一直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全程,已成为悬在地方政府头顶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如何有效舒缓矛盾已成为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因和前进旨向。在成熟的法治文明社会,法治是化解矛盾的前提和基础,而法治实现有赖于“良法善治”。“良法善治”要求制度改革体现合意性。地方政府“无心插柳”式的留地安置政策折射出制度改革的合意价值,当然也产生了纾解征地补偿矛盾的客观效果。留地安置政策的产生虽然缘于地方政府征地补偿支付的财政压力,但这项政策并非只是政府单面意志的表达,它也考量了农民的可接受性和权利保护意识。
当然,这项地方性政策之所以得到被征地农民的认同,关键在于它体现了对农民土地财产权价值补偿的理念,唤醒了人们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尊重。长期以来,政府仅把农地视为村集体的生产资料而忽视其财产价值,征地补偿强调基于农地原产出的恢复性保障,通过“一次性”货币补偿达到对农地生存保障功能的替代。留地安置促进补偿从土地“生产资料”到“物质权利”认知的价值理念提升,这种提升有助于征地补偿从“生存性保障”向“发展性保障”的转变。这种转变使得留地安置改革深得民心。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征地制度改革“多元保障机制”的战略部署,即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农民发展权需求的尊重和回应。〔5〕
3. 节约即期成本,减轻国家保障责任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中国目前城镇化的水平以及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规划,未来一段时间,土地征收形势依然迫切。面对新型城镇化稳步推进的客观现实与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双重压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补偿上亦面临较大挑战。囿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程序,同时受制于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在农民权益保障意识日益高涨的背景下,双方愈发难以达成补偿上的共识。留地安置政策通过对传统补偿安置方式的创新,弥补了单一货币补偿的不足,缓解了补偿“共识”达成之难题。实践表明,留地安置不仅有利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比例,满足他们日益高涨的利益补偿诉求,同时也极大缓解了地方政府的“一次性”金钱补偿压力,减少了地方政府征地的即期成本。
中国长期城乡“二元”的治理结构,导致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特殊的价值意蕴。土地被征收不仅意味着农民生产资料的转移,同时也意味着生存保障的失去。基于现代公法的基本要求,当土地被征收后,国家需要对失地农民承担公平补偿、就业促进、社会保障等生存和发展方面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要求国家建立完善的征地补偿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创新征地补偿方式。我国传统的“一次性”金钱补偿虽然简单快捷,但却无法切断和免除国家的生存保障和发展促进义务。相对于货币补偿,留地安置具有保障被征地农民可持续发展、减轻国家保障给付义务的优势。一方面,失地农民通过参与留地开发、物业留用等创造稳定就业渠道,弥补了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生产以及保障损失。另一方面,留地的非农开发利用,让被征地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实现了征地后国家社会保障及促进责任的部分转移和适当减轻。
四、留地安置的法治困境
留地安置虽然在地方改革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正向效果,在理论上亦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由于留地安置法律制度支撑的孱弱,导致其始终难以获得高稳定性、高权威性,甚至面临着合法性的诘问。功利主义驱动下的留地安置政策虽然灵活机动,但却存在着与现行法律难以自洽的法治困境,这种法律制度上的缺陷直接影响留地安置政策的实施效果。
1. 留地安置政策的宪法性难题
起始于地方政府征地补偿改革的留地安置,一直主要依靠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调整。针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处置,缺乏上位法支撑的规范性文件直接调整显然缺乏正当性与合法性。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补偿作为征收的“唇齿”,在宪法和法律中同时做出规定是现代宪政国家的通例。留地安置作为征地补偿的重要方式,关涉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应该首先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但一直以来,留地安置始终游离于法律之外,各种规范性文件成为其存在和运行的合法性基础。“在现代法治国家,征地和补偿的设定都是始于宪法,终于法律,且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并受到议会、法院、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的严格监督。反观我国,留地安置政策出台的目的是好的,但这些规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却存在很大问题。”〔6〕
2. 留地安置实施存在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按土地性质留地安置可归结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留用集体土地。在征收土地时留出一块农村集体土地,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性质不发生征收转变,交于被征地农民集体用于非农开发建设。一种是留用国有土地。在土地被政府统一征收后,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返还一部分国有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由他们开发建设和经营生产。对照现行法律,我们发现这两种运作模式无论哪一种都难逃合法性的质疑。首先,针对留有集体土地模式。这种模式由于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仅会影响到留有地的商业性开发利用,而且会导致在城市规划区内形成阻碍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城中村”的出现。在城市规划区内留有集体土地形成“城中村”显然亦背离了我国宪法法律精神。针对这一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规范留地安置时指出:“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其次,针对留有国有土地模式。在留用国有土地实践中,地方政府常采取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划拨方式只能运用于特定的公益性用地上,但由于留用地的目的在于非农开发经营,因此采用划拨方式留地显然不合法。而当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招拍挂出让和协议出让两种方式。留地安置实施早期,采用协议方式留用国有土地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抵牾。但1999年国家开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规范,要求限缩协议出让方式并进一步广泛推行招标拍卖出让方式。2002年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由此,无论是工业用地抑或商业用地都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如果依然采用协议方式留地比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3. 留地安置政策的法律效力困境
随着征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开展留地安置的地区越来越多,从早期的东部发达地区逐渐扩大到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试图通过征地补偿留地安置改革提高被征地农民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比例,改变他们的生活生产方式,进而实现生活的长远保障。但以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托的留地安置改革显然难以获得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威认同和遵守。“目前留地安置政策还没有明确上升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不高。这使一些被征地村集体心存疑虑,既怕留用地会打折扣甚至落空,又怕已有留用地被二次征用掉。同时,留地安置对象难以把握。集体的留地在具体安置分配过程中,成了层层‘分地’、层层‘争地’,与良好的政策初衷相背离。”〔7〕在目前城镇化稳步推进过程中,各种非农经营性用地需求远远大于规划用地指标,为了获取发展用地,这些需求者常希望地方政府把本该留给村集体的土地出让给他们发展工商业。此种情况下,由于留用地权威法律背书保证的缺乏,导致地方政府常常对留用地落地采取“久拖不决”、“不了了之”的执行策略。同时,囿于“土地财政”的内在压力,地方政府会把土地收益的最大化放在首位。在留地安置法律保障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很难会把区段位置佳、开发收益大的土地作为留用地,反而会把区段位置较偏僻、增值空间小的地块作为留用地。这种做法无疑会引发被征农民对低劣留用地的强烈抵制,激发地方政府和被征农民之间矛盾。由此容易出现无法落实地块的“纪要留地、红线留地、图上留地”。〔8〕另外,征地留用地政策源于地方实践创新,其在立法上未得到调整确认,难免在实际操作中遇到法律严格规制范畴的用地指标限制、办证费用高及违规使用等某些困惑。
四、留地安置的法治化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当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客观现实的时候,各种所谓“良性违法”式的地方改革时常就会应运而生。留地安置的产生发展即是这方面的注脚,但是留地安置的现实合理性和实践运用并不能成为其可持续发展的正当理由。留地安置的法治困境折射了当前中国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紧迫性。破解留地安置法治困境,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立法,需要我们运用法治方式来规范和引导留地安置的具体实施和改革深化。
1. 在法律上明确留地安置的地位
留地安置作为伴随改革开放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地方征地补偿改革措施,经历了几十年的实践探索和验证,已经展示出很强的现实生命力,应该说进一步推广实施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为了保障留地安置的顺利实施和广泛推行,为了消除当前留地安置政策因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而带来的风险,同时亦为了建立稳定可靠的留地安置制度,我们需要首先在法律上确立留地安置制度,明确留地安置的补充地位,使其成为货币补偿之外的重要选择方式。我们可以在未来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对留地安置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且,未来法律对留地安置的规定,应该采用授权性规范,而不宜用强制性规范。法律规定上应该体现对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充分尊重,体现对征地权行使的合理规制。在法律上明确留地安置只是被征地农民获得长远保障的选择之一,不是唯一途径。
2. 构建中央和地方统分结合的规范体系
留地安置产生于自下而上的地方改革实践,地方智识必然造就出不同的表达策略和操作模式。留地安置法治化改革在统一规范“求同”之时,亦要注意“存异”,需要照顾到地方改革策略的差异性,做到对地方改革智识的适当尊重和容留。只有这样,留地安置法治化改革才能真正落地生根。为此未来的留地安置法治化应该在立法规范体制上充分体现中央和地方立法的统分结合。关于留地安置的中央立法规范宜粗不宜细,首先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留地安置的法律地位,然后在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和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时对其做出相应的细化规定,具体内容包括留地安置的实施原则、实施程序、留地权属、留地供应、留地使用、留地利益分配以及监管等方面。通过对留地安置实体和程序规定保障被征农民获得稳定长期的收益,防止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同时强化留地安置地方改革的信心,消除留地安置地方改革实施的法律风险,化解留地安置地方改革实施的制度困境。与此同时,各个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征地制度改革情况,在法律授权范围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性规范。通过对地方性规范差异化规定的相对包容,为留地安置地方改革创新预留发展空间。
3. 完善留地安置制度架构内容
留地安置规则内容设计应该遵循两项基本原则: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发展权益和坚持用途管制。留地安置的制度架构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留地安置的适用范围。留地安置在选择适用上应该坚持有利于被征地农民发展权保障的原则。在货币补偿标准合理、补偿费用能够满足被征地农民利益需求的情况下,留地安置自然不必选用。同时,当采用留地安置无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获取长久收益的情况下,留地安置更无选择适用的必要。因此,对于何时何地可以采用留地安置,地方政府应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时应该征求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的意见,尊重他们的意愿。
二是留地的方式和留地比例。首先,法律规范上应该鼓励留地方式的多样化。制度规范上除了允许实物留地之外,同时应该允许货币换物业、留地货币化以及组合式留地等方式,当然无论采用哪种留地方式都应该尊重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的选择权。其次,建立协议式的留地供给方式。基于我国当前的土地使用权供给的法律规定以及征地改革实践,留地安置无论是采用“行政划拨”抑或“招拍挂”都会产生难以兼容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悖论难题。笔者以为在法律上确立协议式的留地供给模式,不仅可以化解这一难题,亦符合现代合意行政的发展方向,当然亦能有效降低征地补偿纠纷发生的概率。再次,留地比例设定上应该体现法益均衡原则。留地规模和比例应该建立在土地价值合理评估的基础上,以征收前后的土地价值变动情况、征地补偿的价值目标为确立留地比例的依据。留地比例设定应该能够体现国家、集体和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享。
三是留用地的权能界定。留地安置能否发挥效用关键取决于留用地的权能。因此,一方面我们对留用地的用途不能做过多限制,应该允许被征地农民和集体在符合规制的前提下追求权能最大化的发挥。另一方面,留用地在流转上应该受到适当限制。留地安置的最大价值在于能够使被征地农民获取长久收益,而长久收益获取的可靠保障是留用地的存在。因此,为了保证留用地真正发挥长远利益的保障作用,制度设计上应该对留用地的流转设置适当的条件。按照长久生计有保障的功能设计,留地必须长期为农村集体持有,所以权能应该是受限制的使用权,而又应是在持有的前提下发挥效用的最大化。〔9〕
四是留用地的利用与利益分配。在留用地的开发建设以及经营上,应该赋予村集体选择自主开发经营、合作开发经营、租赁经营、物业回购、留地货币化等适合自身利益保障的方式。当然,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对留用地开发利用的长远收益,在选择留用地合作开发经营时应该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绝对控股权。同时明确并保障被征地农民对留用地以及开发建设项目的成员权、收益权以及相应的处置权。无论是留用地的建设经营方式选择抑或利益分配规则确立,都必须经过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绝大数村民(居民)的同意。
4. 统筹考量留地安置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关联
留地安置作为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内容之一,必须考虑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联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对留用地的性质、留用地的使用会产生很大影响。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会与国有土地具有相同的权能,因此留用集体土地和留用国有土地在功能使用上并不会影响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权益,而且考虑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的法律限定,被征地农民和集体可能更愿意选择留有集体土地。为此,一些研究者从“重权益、轻归属”的角度,提出未来留用地性质的制度设计方案,即赋予被征地农民和集体充分选择权,留用地是国有抑或集体所用由农民自己决定。这种设计方案虽然极大体现了对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护,但却忽视了留地安置产生的法理基础;同时此种方案亦不符合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整体性策略要求,可操作性难有保障。
五、结语
留地安置实践合理性与制度合法性的撕裂与背离,再次凸显了社会改革与法治建设难以协调发展的“中国式”难题。诚然,这一状况的出现,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客观需求,可以说是地权改革不明晰、征地补偿法律滞后与经济条件交织作用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和现实存在价值。但是,由于法治规范价值的缺失,留地安置亦背上了“过渡性”、“政治策略性”的负面标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任何改革都应该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作为地方征地补偿改革的早期实验———“留地安置”应该在法治的关照下持续前行。《土地改革授权决定》的出台为留地安置的法治化奠定了基础,我们需要以此为契机对留地安置做好立法顶层设计,把三十多年的地方改革实践经验认真总结并上升为了普适性的法律规制,并把这些共识性法律规则作为留地安置推广应用的前提和保障。
摘要:留地安置作为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具有较强的现实合理性和深厚的实践基础,但在改革强调于法有据的时代背景下,它亦面临着与现行法律秩序难以兼容的现实拷问。为此,当前亟待对留地安置实践经验及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并及时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地方智识和公共政策进行法治化改造。未来应该在法律上明确留地安置的地位,构建中央和地方统分结合的留地安置规范体系,完善留地安置的规范内容,统筹考量留地安置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关联。
关键词:留地安置,合法性困境,立法规范
参考文献
[1]张占录.完善留用地安置模式的探索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02).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3]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14-01-20.
[4]王如渊,孟凌.对我国失地农民“留地安置”模式几个问题的思考---以深圳特区为例[J].中国软科学,2005,(10).
[5]刘守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土地制度改革及其实施[J].法商研究,2014,(02).
[6]王惠.留地安置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法理分析[J].农业经济,2008,(09).
[7]高珊,徐志明,金高峰.城镇化进程中征地收益共享机制探析---以江苏省为例[J].中国土地,2015,(01).
[8]唐健,李珍贵,王庆宾,王柏源.因地制宜地稳妥推进留地安置---基于对10余省份留地安置的调研[J].中国土地科学,2014,(04).
法治实践 第11篇
十八届四中全会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本刊为您梳理四中全会公报中出现的新鲜提法。
关键词:依宪治国
【公报摘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解读】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褚宸舸:如能够激活宪法监督,某部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可以通过宪法监督或宪法解释,宣布其全部或部分无效,宪法对立法监督乃至对政治的规范性就可以加强,宪法的生命力就焕发出来了。
关键词:法治政府
【公报摘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公报首次提出了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还需要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
关键词: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公报摘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制机制的改革,本质上是法律的改革,只有改革与法律同步才能避免冲突。
关键词:扩大地方立法权
【公报摘要】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设区的市全部赋予地方立法的权力,更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赋予地方立法权更有利于其行使权利,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积极的意义。立法权往地方扩大,可以大大加大立法速度和数量。
关键词:重大决策终身追责
【公报摘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解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这项制度对反腐败也能发挥作用,比如问题官员落马后,可以进行倒查,这让官员不会再有“背靠大树好乘凉”的侥幸心态,选人用人也会更加谨慎。
关键词:独立公正司法
【公报摘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建立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使得任何一个领导干预司法的时候都心有余悸,不能、不敢。
关键词:法治思维
【公报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教授马怀德:这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最重要的一项制度。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称职,能否晋升,关键是看他有没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关键词:跨区划法院检察院
【公报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解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是触及司法体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按照司法规律进行重组,各类案件的审判将变得更为独立,极大地促进法院的公正审判。
关键词: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公报摘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立法工作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并且要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实践经验,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符合这两项条件,还会丰富立法工作者的知识结构,促进我国立法更加成熟完善、具有前瞻性。
关键词:深化基层治理
【公报摘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解读】北京社科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所长袁振龙:公报强调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或组织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很多社会问题的治理,靠党委政府来包揽一切是难以实现的。让出一部分空间,让基层组织发挥自我管理和约束的功能,这是我国在未来需要大发展的领域。
(综合自新华社、人民日报等)
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重大任务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治实践 第12篇
关键词:竞业禁止协议,考察,有效性
一、基本情况介绍
案件数量的统计表明, 2003年之前竞业禁止类的案件呈低发状态, 这是因为很多企业还没有完全意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2004年~2006年只有少量增长, 到了2007年此类案件发生了井喷式增长, 不仅是现代企业频繁地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竞业禁止条款来保护企业日益重要的软资源商业秘密的直接体现, 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到位以及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明确规定密不可分。案件案由从2004年之前都被定义为不正当竞争, 到2005年才出现侵犯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 2007年以后以竞业禁止为案由的案件数量呈现大幅度增长的态势。原告的企业性质多数为民营高科技企业, 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民营企业更加注重自身切身利益的保护, 采取诸多有效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 民营高科企业成了重要信息和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重灾区”。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很低, 部分支持原告和完全不支持原告诉求的比例相持, 这样的原告胜诉比例表明:一方面由于原告对于法院的期望值过高, 另一方面体现法院多数认为员工的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相较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更应当得到重视。绝大多数案件都通过判决的形式结案表明:原告起诉前均和被告已经有了多次的协商和交涉, 双方对簿公堂已经是矛盾激化到无可调和的余地, 因此, 双方都具有强烈的情绪和感情因素掺杂其中, 自然调解结案非常少见。老东家起诉老员工把新东家连带上, 本能地认为他们是共同侵权是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的常态。当然, 如果法院通过审查认为:只要新东家没有恶意,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往往判决新东家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以采用赔偿损失较常见, 其次, 只要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般都会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继续侵害, 最后, 责令被告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判决也有存在, 对法院采取第三种方式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意味着竞业禁止案件具有强烈的属人意味, 同时还表明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人格色彩和感情因素。
二、基于案件基本特点的分析
1. 诉讼主体方面
事实表明, 原告积极利用竞业禁止的方式来提前防止可能遭受到的侵害的方式是非常有效的。司法实践中, 用人单位起诉违反竞业禁止的劳动者, 同时大多还会起诉该劳动者自行开办的竞争企业或者该劳动者现在受聘的竞争单位。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的确定应当依据竞业禁止纠纷案件的性质来进行具体判断。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具有特殊性, 存在违反竞业协议的违约责任和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 作为受损害方的原告无权同时要求对方承担两种责任。如果原告选择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则根据违约诉讼判决结果与竞争企业有无利益关系, 将竞争企业列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原告选择行使基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 则应当将竞争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2. 诉讼案由方面
民事诉讼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 反映所涉及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科学管理, 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一般判断原则是:同一诉讼中设计两个以上法律关系, 如属于主从关系的, 法院应当根据住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果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 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 依讼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均属于讼争法律关系的, 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并列的案由。竞业禁止案件通常情况是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 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 确定相应的案由, 主要有: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和不正当竞争三种, 其中以不正当竞争的案由占据既判案例中的多数。
3. 审判结果方面
实务中, 对于离职后的约定竞业禁止的裁判主要由法官根据在实务审判中发展出的标准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作出个案裁判。这不仅加重法官的工作量, 还会造成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可预见。从原来原告成功的案例少到现在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求的比例上升的现实可以看出, 企业倾注心血和汗水保护的商业秘密开始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从一般原则到基于个案分析的有条件接受的态度转变, 表明法官在衡平雇主、劳工权益的同时, 还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
4. 诉讼程序方面
(1) 诉讼管辖。竞业禁止协议纠纷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分。前者依据纠纷的性质确定, 如是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的法院优先。后者一般区分以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作为区分, 如涉及商业秘密则以中级法院为一审法院, 反之则按照诉讼标的来确定管辖法院。
(2) 诉讼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竞业禁止协议具有双重性质, 既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又可独立于劳动合同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条款而存在。原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 一是仅以竞业禁止为由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 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请求仲裁部门处理的有效时间是60日。二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 尤其是追求其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时, 则不受仲裁前置程序约束, 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 被告往往以竞业禁止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原告已经超过了提起仲裁的时间要求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求。首先, 竞业禁止关系的形成是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设立了竞业禁止合同,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 另一方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但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所以又同时产生侵权责任, 故违约责任不是当事人的惟一选择;其次,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实践操作, 由仲裁机关受理的劳动协议案件具有特定的受案范围, 并非所有的竞业禁止纠纷都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第三, 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或者中止诉讼, 令当事人先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会导致案件先仲裁后诉讼的周期延长, 当事人维权成本增加, 更有甚者,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仲裁期限已过, 此类驳回还影响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基于以上三点分析, 笔者认为, 法院直接受理此类案件, 是符合公平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的。
(3) 是否适用诉前禁令的问题。我国已经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责令停止侵权,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上没有此制度规定, 因此适用与否, 理论上争论不休, 实践上也没有运用的先例。笔者认为,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的诉前禁令适用并没有明确地把不正当竞争案件剔除, 而且实践中的确存在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况, 故涉及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应当可以有条件地慎用。
5. 案件实体方面
如何判定一个竞业禁止协议是有效的, 应当考察以下因素:第一, 企业是否具有依照竞业禁止特约保护的利益存在, 即企业的固有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是否具有保护的必要性, 这是竞业禁止协议有效存在的前提。任何人都不能将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据为己有和单独使用, 更不能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借口, 禁止他人利用自身所具有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选择职业。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合法使用与对前雇主的秘密信息的不正当披露和使用是很难区分的, 但是, 如果雇员的行为涉及违反合同、违反保密义务、盗窃、盗用、工业间谍或者与竞争者串通的情形下, 对信息的披露和使用是明显违法的。美国的判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具体划分雇员的一般只是和技能和商业秘密的方法: (1) 将信息区分为一般性的和特殊性的, 在特殊性的商业经营上并在长期的雇佣关系中发展而来的特殊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2) 所有人在雇佣关系中禁止雇员使用的机密性知识也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3) 根据雇员自身的能力进行判断, 如果雇员在进入公司之前就该方面的专家, 虽然其对某些信息的获得需要基于他人的帮助, 但仍然不认定为商业秘密。如果雇员在受雇之前没有相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在其离职之后, 就不能主张在职所学内容为自己自己的一般经验、知识和技能。第二, 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范围应当有合理限制, 不能是一般的、没有特别技能和技术且技术职位较低, 接触不到用人代为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人员。第三, 对离职员工就业的对象、期间、区域、职业活动的限制不能超过合理的范围。就业对象应当以与企业形成竞争关系的职业种类和专业领域为限;对期限的约定应当明确, 一般不超过3年;对区域, 以可能与企业产生实质性竞争关系的经营区域为限, 不能无限制地人以扩大到企业未来可能开展服务的领域。超出合理限制范围的竞业禁止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此外, 越是具体明细的竞业禁止协议在司法实践中越容易得到有效性的认可。第四, 是否规定和支付了合理的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 缺乏此项可以通过事后的调解、协商或者法院裁定的方式来补偿, 并不会必然地导致协议无效。
三、对案件判决考察后的两点评论
1. 法官是否能够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 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 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要求, 应当属于自由处分的范畴, 法院不应当过多干预, 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性质相适应;其次, 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具有颠覆性, 即当事人是否援引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所以法院也不应当主动对其进行阐明, 无异于提醒和帮助债务人一方, 有违诚实信用和居中裁判;最后, 2008年9月1日颁布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三条也明确规定, 当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综上笔者认为, 法院主动原因的行为是有悖法理的。
2. 约定并给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同样的案例, 有效无效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但多数法院基于公司未向劳动者支付或者未合理的竞业禁止补偿款而裁定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但笔者认为, 这些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上, 我国法律甚至今天的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 约定并给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是竞业禁止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 合同无效的认定是法律最后一道防线, 应当以违背根本性原则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底限。竞业禁止补偿款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事后行为来进行补正, 可以适当地考虑给予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生存权和自由权更多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翟业虎:中关村高科技企业竞业禁止的法治考察.河南社会科学, 2009, 17 (1) :118~122
[2]高静:竞业禁止协议的权利及救济.人民司法, 2007, (15) :93~96
[3]单海玲:离职雇员的商业秘密管制.知识产权, 2007, (4) :21~23
[4]李佳勋:两岸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法律初探.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6, (11) :144~147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当前知识产权几类案件审判热点.人民法院报, 2007-12-04 (4)
[6]朱建新等:竞业禁止义务产生及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法律适用, 2003, (10) :71~73
[7]世界知识产权局:发展中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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