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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1篇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时间:(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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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北京市司法局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司法鉴定工作档案(以下简称鉴定工作档案),是指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司法鉴定工作要求,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鉴定工作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向市司法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接受市司法局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工作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五条 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工作档案、司法鉴定投诉工作档案、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工作档案、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文件材料档案。具体鉴定工作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内容见附件。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收集本部门各类工作档案,做到文件分类有序、齐全完整、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鉴定工作档案应当于工作完结之日起30天内整理归档。

第七条 鉴定工作档案应按照一机构一档、一档一卷或多卷,一案一卷或多卷的原则立卷。

第八条 鉴定工作档案的整理标准及要求:

(一)编号

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好后,应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和图表的页上逐页编号,页号位置统一编写在正页的右上角。双页书写的文件两面编号,背面编在左上角。

(二)卷内目录的填写

卷内目录应用计算机输入填写,打印一份,随卷装订。再全部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全引目录,以备日后查考利用。

(三)备考表的填写

有关文件材料的说明,应逐项填写清楚,如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姓名和立卷时间填写清楚。

(四)案卷封面的填写

案卷封面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体式要一致,文字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

(五)案卷的装订

案卷装订前去掉文件材料上的一切金属物,对破损文件要进行修补。卷内纸张大小应统一为A4。装订案卷必须牢固、整齐、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统一使用档案局监制的“国际”卷皮,装订线统一采用白色中粗棉线绳。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和移交

第九条 鉴定工作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定期分为三十年和十年)两种。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做好鉴定工作档案移交工作,并完成移交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鉴定工作档案应建立专门的档案柜,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

第十二条 对于每年司法鉴定工作中形成的许可、投诉、行政处罚及监督管理档案应在下一年六月底前按照市局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市局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查阅、调取鉴定工作档案,应经司法鉴定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登记。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后形成的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司法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附件:

司法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登记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6、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7、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8、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9、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10、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11、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12、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13、受理通知书;

14、材料接受凭证;

15、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6、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上述材料结合申请人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等情况可作部分调整。

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许可登记档案(三十年)

(一)变更机构名称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股东决议;

6、《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8、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提供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书或文件;

9、受理通知书;

10、材料接受凭证;

11、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2、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鉴定机构住所租赁合同或其它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7、股东决议;

8、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提供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书或文件;

9、受理通知书;

10、材料接受凭证;

11、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2、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关决议书原件或复印件;

7、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提供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书或文件;

8、受理通知书;

9、材料接受凭证;

10、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1、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四)司法鉴定机构变更鉴定业务范围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6、《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资格、资质证明及仪器设备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8、3名以上相关专业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或符合相应条件司法鉴定人申请材料;

9、受理通知书;

10、材料接受凭证;

11、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2、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注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许可登记档案(十年)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注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申请书;

5、《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受理通知书;

7、材料接受凭证;

8、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9、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行政许可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6、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7、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8、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9、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10、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11、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1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3、受理通知书;

14、材料接受凭证;

15、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6、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上述材料结合申请人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等情况可作部分调整

五、司法鉴定人执业审核登记许可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6、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7、档案所在人事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未被开除公职证明,已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

8、申请人提交的只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

9、申请人履行司法鉴定人义务的声明;

10、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提供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意见书;

11、申请人为外省户籍的,提供在北京长期居住的证明材料;

12、受理通知书;

13、材料接受凭证;

14、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5、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六、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许可登记档案(三十年)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申请人原执业机构出具的无业务遗留问题证明;

6、《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7、受理通知书;

8、材料接受凭证;

9、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0、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七、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类别许可登记档案(三十年)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6、与所申请的执业类别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7、《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8、受理通知书;

9、材料接受凭证;

10、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1、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上述材料根据申请人申请变更的执业类别可作部分调整。

八、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许可登记档案(十年)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书;

5、申请人所在鉴定机构出具的无业务遗留问题的证明;

6、《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7、受理通知书;

8、材料接受凭证;

9、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0、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九、《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审核登记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8、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所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学历证明书;

9、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10、证明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材料,兼职鉴定人由其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专职鉴定人由其所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11、兼职鉴定人申请延续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书面意见;

12、申请人保证只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

13、申请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提供其在北京的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14、受理通知书;

15、材料接受凭证;

16、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7、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十、投诉处理工作档案(三十年)

1、签批单;

2、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3、投诉材料;

4、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

5、调查材料;

6、投诉答复书;

7、送达回证。

不予受理的投诉案件按照上述顺序相应调整。

十一、行政处罚档案(永久)

1、签批单;

2、立案审批表;

3、调查材料;

4、处罚决定;

5、送达回证。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2篇

一是认真学习,加强培训。xx区司法局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组织机关科室、司法所有关人员到好的地方学习,并且利用网络借鉴发达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深入开展调研,共同研究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填写、管理、保存方法,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档案的管理意识。

二是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为强化档案材料的收集,xx区司法局专门设立信息档案室,购置档案柜,做到分类存放;对每位社区矫正人员做到一人一档,为每位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查漏补缺,并购买了专用的档案夹、文件盒,统一规范了案卷内容,统一制作了档案封皮、目录、贴条等,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档案、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等档案,都进行装订并分类归档,同时,要求各司法所落实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和管理社区矫正档案,建立工作制度,提高档案材料收集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明确标准,规范管理。为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xx区司法局从收到人民法院或监狱的审前评估委托调查函后,建立第一手档案资料,将调查形成的相关资料及时收集存档。收到监狱和法院的判决文书后,建立一人一档。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登记后,完善相关报到资料。凡未到司法局报到的人员,及时查找,督促报到,建立档案资料。

完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工作的探讨 第3篇

一、完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重大意义

完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

1.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是司法鉴定文书法律效力的支撑点。

由于缺乏司法鉴定过程的完整档案, 即使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司法鉴定的全部程序, 形成一致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文书依然会面临证据形式效力的质疑, 从而使司法鉴定文书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具体的司法鉴定工作形成并保存了详尽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 将使司法鉴定文书具有很高的质量, 而成为司法活动的有力证据。可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是否完善, 是司法鉴定文书法律效力的基础。

2.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面临委托人投诉时的重要证据。

委托人希望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事项的鉴定结果能够符合其预期目标, 而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要求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司法鉴定文书中最后的鉴定结论有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 委托人会寻求质疑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如果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没有完整记录司法鉴定过程而存在重大缺失, 就有可能被委托人投诉至司法鉴定主管部门, 甚至可能面临来自委托人的诉讼。如果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不存在重大缺失, 能够说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合法、客观、真实的, 那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会作出不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行政裁决。因此完善的司法鉴定档案就能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受到委托人投诉时保护自身的重要证据。

3.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能力的重要载体。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每2年主动参加能力验证, 并且要获得合格以上成绩。能力验证除了要考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水平等因素外, 还会对司法鉴定机构2年内执行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考核。对司法鉴定机构过去已经执行的司法鉴定业务的进行考核的主要方式就是查阅该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如果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仅包含合同和司法鉴定文书, 那么由此形成的重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缺失, 将会使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能力验证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4.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是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能力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到2010年10月司法部组织了十一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这说明司法鉴定人有着明确的职务职称晋升途径。这对司法鉴定人员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均将产生积极影响。在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中对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从时间和司法鉴定案件数量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要求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时间在5年以上, 并且作为第一鉴定人, 完成200例以上案件的鉴定业务。可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是司法鉴定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载体。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仅仅记录司法鉴定开始的合同和最终结果的司法鉴定文书, 那么很难说明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取得的工作业绩, 也不利于司法鉴定人取得相应的司法鉴定职务职称, 不利于司法鉴定人获得相应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可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是体现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建议

如前所述,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对司法鉴定工作会产生重要作用, 建议司法鉴定机构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

1.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者思想上要重视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工作。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大多数属于法律之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 他们对所属专业领域有高超的技术能力。但是他们不一定清楚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容易忽视司法鉴定工作过程中的档案收集和整理, 从而造成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缺失。有的司法鉴定机构甚至没有司法档案工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者和司法鉴定人也没有设立专门部门或者岗位进行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收集和整理的意识。只有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者和司法鉴定人充分意识到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攸关其自身利益, 从思想上重视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工作与管理, 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工作薄弱的局面, 从而形成完善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

2.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应能完整反映司法鉴定过程。

司法鉴定过程一般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与业务委托人充分协商而进行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实施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等环节。司法鉴定需要收集和使用鉴定材料, 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分析, 根据法定或者商定的鉴定标准并且选择适当的鉴定标准, 对鉴定材料进行鉴别与判断, 最终形成司法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严格监控司法鉴定材料的接受、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 要求司法鉴定过程所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由此可见, 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任何载体、任何主体的意思表示, 都有可能影响到司法鉴定结果, 从而影响司法活动。因此,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应能全面、完整地反映司法鉴定工作的整个过程, 记录应当尽可能详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允许记录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形式, 这说明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形式可以具有多种形态。从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工作的角度来看, 司法鉴定过程中形成的任何记录都应该尽可能保存。可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应该遵守“宁滥勿缺”的原则。

3.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应该按照具体业务时间顺序标志和委托客户来进行整理归档。

司法鉴定按照司法鉴定对象大致可以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每类司法鉴定有可以依据不同学科和技术类别分为若干子类司法鉴定, 如物证类鉴定又可以分为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等。由于个人知识和能力的局限,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一般情况下只能从事司法鉴定中的一种或者少数几类司法鉴定工作。很少有司法鉴定人能够从事多种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的司法鉴定工作性质和类别非常类似。因此, 同一司法鉴定机构中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区分的最大标志就是司法鉴定的时间和司法鉴定业务委托人。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司法鉴定人才可以在不用司法鉴定机构中流动。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应该由司法鉴定机构保管。因此,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不能以司法鉴定人作为主要档案归档的标识, 而应该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据时间顺序标志和委托客户特征标志整理归档。

4.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应该按照有法定从法定、无法定从约定的顺序来确定。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4篇

关键词:司法仲裁;档案管理;问题;策略

现阶段我国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制度发展是不完善的,这导致了档案管理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制约了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效率,也影响了档案管理事业的发展。为了解决司法仲裁档案管理中存在问题,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司法仲裁的实际,重视对司法仲裁的投入,改善传统的司法仲裁方式,切实提高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水平。

一、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作用

司法仲裁档案管理是对司法仲裁机构的依法审理的各种案件中对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件进行立卷归档,并按照规定归入适当的文书、物证或者声像中,它是司法仲裁争议活动的真实记录,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司法仲裁的全过程,因此,它具有以下几个作用:首先,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对司法仲裁的公平、公正和依法办案具有监督作用;其次,完整的司法档案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工作;最后,完整的司法仲裁档案可以为未来的仲裁工作提供参考,作为原始的资料,可以为法律诉讼提供参考意见,对做好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基本作用,除此之外,司法仲裁档案管理还具有成本利用的作用,能够对成本利用和管理进行控制,即可以有效降低利用档案者的成本以及档案管理的成本。

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成本主要是在收集、整理、归类和存储档案过程中所损耗的成本,而档案管理的投入越大,则档案管理的效果更好,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为了降低档案成本的增加,要对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管理的成本进行控制、优化配置,力求用最少的成本实现最高效的档案管理资源配置。

二、目前我国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是,虽然现阶段司法仲裁档案的管理工作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仍有很多的部门对司法仲裁档案的管理重视不够,并没有对司法仲裁档案的管理工作有正确的认识,同时工作的重心和主要精力也没有放在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工作当中去。因此使得司法仲裁档案的管理效率较低,不能发挥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真正作用,造成司法档案的管理不能够对其他的相关工作进行良好的支撑。

二是,现阶段司法仲裁档案的管理工作的手段和水平有待大幅度的提升。在目前的档案管理实践中,参与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大多数都不具备现代化的、专业的档案管理技能,既没有受过系统的档案管理的教育,也没有在工作岗位上得到有效的培训,先进的管理设备与技术也并没有被引进到管理实践中去,从而导致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受到影响和制约。

三是,现阶段司法仲裁档案管理中信息化、智能化的设备缺乏,导致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工作并未跟上时代的步伐,步入信息化管理的时代,电子档案也并没有得到大范围和良好的应用,基层的档案管理机构中的管理设备配置比较落后,缺乏完整的信息化的档案管理设备,存放司法仲裁档案的场所也不合乎要求。

四是,现阶段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标准不统一,相关的制度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目前,各仲裁机构对司法仲裁档案的管理要求都不尽相同,导致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标准不一,虽然有的仲裁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仲裁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但是仍有一小部分仲裁机构并没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者所制定的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实际脱节,无法被良好地运用到工作实际中去,导致对相关工作不能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

三、解决司法仲裁档案管理问题的策略

第一,要加强对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转变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观念,为有效开展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大对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认识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培养其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要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将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工作和服务民众二者融合起来,将做好服务工作作为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要加大对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不断完善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相关设施设备,为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投入以及设施设备是做好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因此要保障档案管理所需经费的及时拨付,加大对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提供专业的档案管理场所、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刻录机等现代化档案管理所需的设备,同时努力实践信息化、网络化的管理,探索档案管理资料的信息共享,大幅度地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要建立健全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相关的制度,并且制定相对统一的司法仲裁档案管理标准。应该加强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顶层设计,做好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的制度保障,对司法仲裁档案的收集、排序、分组、装订、保管、查阅等过程进行细致的规范,并采取措施讲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制度贯彻到实处,利用奖惩机制保障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制度的顺利、有效实施。

第四,要加大力度司法仲裁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司法仲裁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定期开展司法仲裁档案管理相关的培训,培养一批责任心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档案管理人员,并且以这些档案管理人员为中心,带头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互帮互助,让更多的人掌握更加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同时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和理论知识,最终达到提高司法仲裁管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温娜.落实科学发展观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创新的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09(22).

[2]杜崇玲.档案管理工作的现代化[J].船舶工业技术经济信息,2000(12).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5篇

一、组织管理

1、局领导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今年重新调整了局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和档案鉴定小组。明确了一名局领导分管档案工作,配备了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健全了由全局各科室兼职档案员组成的档案管理网络;同时保证了资金的投入,落实了档案业务工作所需经费。

2、制定了司法局档案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将各乡镇司法所的档案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并要求各乡镇司法所严格执行,认真落实。

3、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了《文书档案综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明确了责任,在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重要环节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收集齐全、分类合理、组卷科学、归档及时。档案形成永久1件、长期3件、短期1件。

4、安排专人对电子文件进行归档管理,使我局档案管理逐步走向电子化。

二、档案业务建设工作

1、有适宜保管档案的专用库房,能容纳近20年来档案资料,档案专用库房门窗坚固、位置适当,不潮湿、不漏雨,备有温度计、干粉灭火器、空调、电脑等设备保护档案,以确保档案资料无安全隐患。

2、有数量充足、质量较好的档案专用柜架,档案装订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装订。

3、归档文件严格按照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整理归档,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4、将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基建(灾后重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并且归档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5、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建立了档案借阅和利用登记制度,完善了 《借阅档案文件登记薄》,做到了查阅登记、退档注销等手续齐备。

档案管理利用率得到明显提高,特别是公证档案,在提供证据、查找合同依据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快捷、方便的服务。

6、严格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纸质文件目录及电子文档目录。

三、档案管理工作

我局办公室集中保管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档案保管安全,设施设备到位,无安全隐患。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6篇

1998年,我局晋升为省一级档案管理单位。此后,我们坚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抓基础,强管理;抓完善,上等级;抓编研,优服务”的总体工作思路,不断加强档案工作的组织体系建设,在档案管理与利用上取得了新的成绩。现就我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作法

为了不断强化档案综合管理目标,努力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瞄准晋升省特级的目标,近年来,我们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狠抓了档案管理升级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档案管理体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局司法行政工作也日趋繁重,档案利用的频率逐年提高,也让我们看到了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的巨大潜力与效能。对此,全局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措施,逐步形成了局领导直接抓,局办公室具体抓,各职能科室、单位协调配合抓的良好格局,为档案管理上台阶、上水平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是及时成立和调整了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为保证局档案工作始终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负责,根据局领导成员及工作分工的变化,我局适时调整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今年,为确保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晋升省特级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又及时成立了局档案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专班。

二是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网络。我们在局机关各科室内明确了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科室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根据需要,随时协助档案室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县市区司法局机关档案室建设的指导管理。专门下发了通知,在全系统的会议上进行了强调。目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全部建立了档案室,成立了工作专班,落实了专职档案员,有效地开展了机关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全市8个县级司法局,有1个机关档案室达到省一级;有6个机关档案室达到省二级,占总数的87.5%。

三是党组和局务会经常研究档案工作。如2007年1月,局党组召开会议,确定在新建的局法律援助综合楼里设置档次较高的档案室以及相配套的阅文室、陈列室等问题。之前,我们还把市档案局领导及专家请来,就档案室的合理布局、技术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意见,最后将已经基本建成的面向朝西的档案室改为朝南,拆了3面墙;同时根据市档案局专家的建议,购买了档案密集架。前不久,我们又就档案升特级及布置陈列室的问题,把市档案局领导和专家请来,进行指导。局党组今年还专题召开档案管理晋升省特级会议,研究投入资金购买档案室所需的一切设备等。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档案人员业务素质。为尽快提高档案人员的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需要,我们将思想作风好、工作扎实认真、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档案工作岗位上,安排了专职档案员,各科室还明确了兼职档案员。在此基础上,我们坚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

一是适时组织专(兼)职档案人员学习。我们结合单位实际,组织专(兼)档案人员重点加强对《档案法》、《**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并进行了专门考试。

二是积极支持档案人员参加上级档案部门组织的培训。我局历任专职档案员均多次参加过档案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和上岗资格。

三是走出去取经,请进行送宝。采取请市档案局专家现场指导和走出去到档案管理先进单位参观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开阔档案人员视野,找出工作差距,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增强档案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动力,调动其搞好档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近年来,我局档案员及责任部门还多次到市直机关档案管理先进单位参观学习,进行多途径、深层次、宽领域的学习培训,使我局档案工作人员牢固地掌握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得了不断提高。

(四)加强制度建设,不断促进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近几年来,我们以《档案法》为准绳,不断对档案管理等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一是制订了档案管理工作五年规划以及计划,将档案管理工作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二是把档案工作列入各科室和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并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做好本单位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三是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我们组织人员及时修订和完善了囊括档案归档范围、档案归档时间、档案借查阅、档案保密、档案统计和档案鉴定与销毁等档案管理全过程的《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从而确保了档案归档及时、完整,档案整理规范,档案保管妥当、安全,档案利用方便、快捷。四是建立了专(兼)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了档案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将其工作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围,有效地提高了专兼职档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五是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我局认真落实省、市档案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我局业务工作实际,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我局分文书、科技、专业、电子、声像、实物6大系列进行收集、整理与保管。归档门类更加齐全,归档文件、资料更加丰富,档案期限划分更加科学合理。

(五)加强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提高案卷质量,我们狠抓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等基础环节的规范化。

一是从文书处理抓起。我局行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严把起草关、审核关、签发关、打印关,并实行层层负责制,从而有效地避免了不规范公文现象的发生,提高了卷内文件的质量。

二是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工作职能的转换。及时修订完善立卷归档范围、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表,严格按要求收集文件资料,确保了档案齐全完整,不断丰富了室藏。认真细致整理文件材料,做到了各种载体的档案准确、及时归档,卷面卷内规范美观,排放科学整齐。

三是切实加强对档案库房内部环境管理。专职档案员坚持每天查看温湿度数据,在温湿度达不到档案管理标准的情况下,及时运用开空调机和去湿机进行调节,坚持节假日检查防高温、防火装置,对达不到要求的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换;坚持每半年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档案破损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坚持每年更换一次防虫剂和灭火器,防止物品失效,保证了档案资料的完好无损。

四是进一步加强了编研工作。坚持把加强编研工作、提高利用效果作为进一步做好档案管理的重中之重,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编研工作,先后形成了“基础数据”、“制度汇编”、“岗位职责汇编”、“大事记”等多个门类的编研材料,编研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对原有的全宗介绍、组织沿革等编研材料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三、对照省特级标准的自查情况

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局机关档案管理在省一级的基础上有了质的飞跃,从整体上看,我们认为已经达到了省特级标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体系健全

1、体制完善。局党组将档案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建立了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有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确定了专职档案员,建立了综合档案室,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了档案工作计划,履有效地进行了对局档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实现了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形成了较完备的档案工作网络。

2、制度健全。加强了对档案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制定了各项档案工作制度。近年来,我局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各种规章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和汇编,使档案工作有章可循。

3、档案人员相对稳定。我局档案员一直坚持在档案工作岗位上,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并坚持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二)设施建设配套

1、收集归档及时齐全。文件材料符合规定要求,每年都实行了双套制。

2、档案整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分类。立卷、组卷相对合理,排列有序,编目比较规范。

3、库房防护效果好。温湿度基本达到了国家标准,从未发生丢失、损毁档案现象,坚持日常测试记录温湿度。

(三)档案服务到位

编写了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大事记,基础数据、专题档案、规章制度等多个门类的编研材料,档案利用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

严格对照省特级标准,我们还存在着档案鉴定与统计不够及时,档案现代化管理管理水平不够高等问题。

各位领导,如果评审组批准我局档案管理晋升省特级,无疑对我局档案管理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切实强化措施,加强管理,弥补不足,进一步提高我局档案管理水平。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公职律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公职律师试点:

(一)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二)具有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

(三)确有设立公职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申请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公职律师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书;

(二)本人申请书;

(三)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

(六)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后,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公

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不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公职律师职责范围

第八条公职律师仅限于从事其所在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的法律事务,为本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为本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本单位的要求,参与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本单位的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五章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律师执业证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第十条公职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或单位系统以外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第六章公职律师组织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公职律师仍为原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的单位管理,北京市司法局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关于公职律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事项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公职律师办理业务所需文书样式等由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统一制定、提供。

第十五条因故不能担任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收回其公职律师执业证,并交北京市司法局注销。

第十六条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北京律师的注册,对于通过注册的,北京市司法局应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办理注册时,公职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公职律师执业证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作总结;

(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所在单位的考核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在注册时,将根据以上材料对公职律师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公职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将不予以注册。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项义务的公职律师,由北京市司法局

收回其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职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二十条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申请书;

(二)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执业的证明;

(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外省市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供资格档案);

(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辞职的证明;

(五)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七)原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社会律师申请转为公职律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转为公职律师申请书;

(二)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

(三)任职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五)原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大数据时代下的司法档案管理 第8篇

一、当代司法档案管理的基本瓶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许多新的技术、算法被应用于档案管理的系统中, 使档案的管理更加多样化、便捷化、智能化、高效化, 原有的司法档案管理观念、模式、内容、类别、整理方式、方法都产生了巨大变化, 司法档案作为司法行政系统一项宝贵的财富, 已不再是简单的资料收集与保管, 它已经成为充分发挥司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 作者认为司法档案管理目前明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 对于档案管理的认识不够, 司法档案管理系统体制不健全。

大多数认为档案管理只是简单的停留在收发、查找、保管的阶段, 表现出档案材料内容质量不高, 更新滞后、内容陈旧, 把关不严、难辨真伪等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档案管理的认识不够, 管理体制不完善, 宏观层面缺乏正确的引导, 从而促使档案管理人员的选择也不严格、不专业, 从而促使档案管理缺乏规范化、体制化、专业化。

(二) 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程度低, 管理方式与陈旧。

我国目前档案主要是纸质档案, 没有将档案做到良好的分门别类, 管理方法上“档随人走”, 管理模式上实行封闭式管理。随着档案数量越来越多, 人档分离现象日趋严重, “无头档案”增多, 对其保存的档案管理场所没有实现智能化、专门化, 这样非常不利于档案的查找与档案价值的发现。

(三) 资料来源不规范, 内容记载缺乏真实性。

目前我国档案资料收集来源来说, 收集渠道过于单一, 故而收集的资料也有限, 表现为千人一面、缺乏个性的真实记录, 内容的完整性都有待于考证。

(四) 档案管理人员不够专业, 档案管理体系落后。

由于许多单位对档案管理的不重视和不严谨、正规, 档案管理人员主要以案卷不丢失为原则, 缺乏对档案价值发现的能力, 档案管理人员仍以手工操作为主, 缺乏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引用。虽然许多司法单位提倡数字化、信息化的档案管理模式, 但是真正落实到实践上海存在一定的距离, 使得管理实施滞后于管理措施。

二、当代司法档案管理的价值诉求

无论是古代封建社会, 还是在现代的计划经济时代, 档案形成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阶层, 是知识与智慧的结晶, 是社会、历史的缩影和折射, 是发现人才、使用人才、管理人才的重要依据, 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助推器, 它直接推动和延续了世界文明和知识的传承并加快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在人力资源开发、人才预测和人才政策制订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档案作为知识管理中知识资产的组成部分, 在历经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过程中, 档案自形成起, 其所固有的价值始终处于不变的地位, 但是其使用价值不断调整以适应知识管理。

大量的档案文件是一个庞大的工程, 如果直接通过人力管理档案, 不仅效率非常低下, 同时也会带来大量的错误, 给档案的查阅和档案本身的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信息化已经是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 司法档案管理逐渐分化, 信息化的高效、安全、智能、快捷正是档案管理亟需改善的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促进了全球数据的融合, 从海量数据中发掘出有用的信息在现代社会的生产管理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 “大数据”问题迅速从技术层面上升到应用层面, 这将为司法档案管理工作进入更智能化的管理提供了新的视角, 促进档案管理向便捷、精准、高效的管理模式转变。

基于数据驱动的链条化, 档案价值呈现出新的特征, 档案价值的体现是主客体关系的显现, 并在知识价值链上形成了扎实的结点, 大数据影响了司法档案的数据管理和知识管理, 同时大数据下丰富的数据和知识使得决策参与者的决策能力大大提高, 挖掘档案价值在知识管理中的特征, 能够使档案这一知识源头更好为知识管理服务, 进而成为司法管理机构的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司法档案管理现状的提升策略

目前许多基层单位的人事档案工作, 由于受传统观念及传统做法的影响, 以及各方面对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视不够, 因而在不同程度上仍存在许多问题。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成为了当前档案理论界与实践界一个全新的课题, 如何有效地提升大数据量时的检索速度、保障档案资料信息安全、实现智能地管理档案, 是当今档案管理工作的努力目标。笔者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 构建完整的数据加密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为了便于档案信息得到安全可靠的管理, 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避免因人为因素所造成的错误, 建立一个科学、高效、规范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对文件信息的详细记录, 并对档案中所涉及的数据的录入、维护、查询、备份和恢复等细致工作, 使得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 在保证工作准确率的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 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司法档案管理体制。

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有科学合理的档案事业管理体制作为制度支撑。制度的完善与规范, 能有效地解决建制内人们的行为, 增加案卷的准确性、可信度。案卷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能够极大地增强案卷信息的处理效率, 高效归档和检索案卷档案信息。

(三)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化知识。

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二辑 第9篇

《龙泉司法档案选编》收入浙江龙泉地区所藏晚清至民国时期司法档案,第二辑收录龙泉市档案馆所藏民国元年(1912)至民国16年(1927)地方司法档案,依选编标准逐年遴选民、刑诉讼案件共180例,涉及近600个卷宗,约11000件文书。在这样的故纸堆中,如何出版一部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档案文献书籍,颇需编辑下一番功夫。

编辑的功夫首先下在前期的整理方案上。责任编辑较早介入整理方案的制定工作,于体例、编辑规范有颇多建设性建议,自然对资料的整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编辑的意见往往代表了出版方对于档案文献取舍的把关原则,也就减轻了整理者的精神压力,避免了走弯路。

编辑的功夫着重下在了图版上。档案文献书籍需要突出图版的重要性。初审编辑对图版的扫描、编号、拼接、版面安排、校核、印刷,都有非常具体的工作规范和技术要求。档案文献书籍的图文关联度极高,所有内容信息都要做到一一对应,稍有错讹错植,令人不堪卒读。编辑细读图版文书,不漏掉所有信息特别是重要信息,对相关文书做考辨,对整理稿做补充、订正。如此等等,着实需要编辑下足了钻进故纸堆的功夫。

编辑的功夫还要下在学术规范上。档案文献的整理出版,不同于一般的古籍整理与学术著作,首先要尊重档案的原始状态,然后才是整理的科学规范。譬如,文书中时间为“洪宪元年”,就不必统一改为“民国五年”。民国年间,政治形态、社会形态乃至时序记录都变动频繁,最好的办法就是均照原始文书录入,不必人为统一。这样一部专门档案文献书籍的读者必定主要是专门人士,倘若连这样的历史痕迹都无法理解,还算得上什么专门人士!是故,编辑要相信读者,尊重历史,维护原貌,方能真正成就档案文献整理编辑出版之功。

司法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或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调查材料。实验和检查记录、出庭质证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定文书、照片、数据、图表、图谱、音像资料、信函等等。

第四条本机构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并开展档案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在完成一项司法鉴定任务后,应当及时整理本人手中的案卷材料,3个工作日内交予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要对照登记簿一一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等。

第八条案卷编排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表;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及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合同编号;

(五)司法鉴定方案;

(六)专家会签讨论记录;

(七)司法鉴定文书备案件;

(八)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九)备查表;

(十)卷底。

第九条 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种档案,应当根据其特征和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目、确定保管期限、排列卷宗序号等、归档的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归档”章,并注明归档、日期、保管期限和卷宗序号。

第十一条档案按、类别、卷宗序号等顺序。由左至右、从上至下排列。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卷宗应做到当日收到,当日归档,每月进行检查、清点,统计。发现案卷丢失、损坏应及时报主管领导,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档案室应严格规范档案利用(包括查阅、调卷、摘抄、复制等)工作。

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限定为原始材料及司法鉴定文书原本。鉴定过程中的讨论记录、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

第十四条档案室建立档案利用登记簿,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批、登记,办理相应手续。并提出保密要求。

(一)本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须持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的批示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及时归还。

(二)有关部门查阅鉴定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律师执业证),办理相应手续,按规定,或现场查阅、或借阅时限定归还日期。

(三)卷宗内材料需摘抄或复制,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报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

(四)涉及机密级以上的档案、本机构规定不能公开的档案,严格限制查阅,必要时须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五)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准拆封、抽取材料,不准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11篇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行为,维护司法鉴定辅助工作秩序,培养和储备司法鉴定后备力量,保障我市司法鉴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助理(以下简称鉴定人助理)是指尚不具备独立开展司法鉴定工作能力,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毕业,尚不符合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年限、工作经历等要求,经司法鉴定机构(或其发起成立单位,以下同)正式聘用,在司法鉴定人的指导下专门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人员。

鉴定人助理应当按照登记的业务类别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所登记的业务类别不能超过2项且不得跨专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聘用的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在鉴定机构专门从事技术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

第二章鉴定人助理的管理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助理的管理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人助理的直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鉴定人助理的专业、特长和见习期的表现,合理确定其所辅助的鉴定业务类别,指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鉴定实践经验丰富的司法鉴定人负责指导其参与鉴定工作;

(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规范鉴定人助理行为;

(三)与鉴定人助理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

(四)定期推荐具备相应条件的鉴定人助理申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五)定期对鉴定人助理进行业务辅导,为其积累实践经验,督促其提高综合能力水平;

(六)建立鉴定人助理工作档案,对鉴定人助理进行入门培训,对其所从事的业务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每年至少2次),详细记载其参与鉴定业务活动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及考核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收鉴定人助理。

第二节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对鉴定人助理的管理

第六条 鉴定人助理经机构正式聘用后应当及时加入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成为协会的非执业会员,自觉接受协会管理。

第七条 鉴定人助理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办理入会,申领《会员证》相关手续: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热爱本职工作;

(二)取得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位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够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工作;

(四)由司法鉴定机构正式聘用,见习期满3个月。

第八条 鉴定人助理须持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员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辅助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鉴定人助理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鉴定人助理申领《会员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见附件1);

(二)《司法鉴定人助理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鉴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七)2寸近期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八)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会员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鉴定机构理由;《会员证》的颁证日期视为申请人正式成为鉴定人助理的日期。

第十二条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对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包括:

(一)负责对鉴定人助理工作情况和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组织鉴定人助理参加相关培训;

(三)协助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助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以及行政许可准入前的能力评估考核工作;

(四)对鉴定人助理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行业处分;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鉴定人助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鉴定人助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协会组织的培训;

(二)在司法鉴定人指导下,辅助办理相关司法鉴定业务;

(三)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学术研究,提升专业能力水平;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鉴定人助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技术操作规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管理;

(二)遵守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鉴定人助理管理制度;

(三)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配合所在机构和协会的考核、能力评估等工作;

(五)每年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不得少于20学时;

(六)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鉴定人助理由所在机构转入其他鉴定机构工作的,应当由转入机构为其办理《会员证》变更手续,其助理期可以合并计算。

鉴定人助理与所在鉴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转入其他鉴定机构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会员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鉴定人助理在从事助理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司法鉴定人的指导下,辅助做好送检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做好检材的接收、提取、标识、分发、传递、检验、保存、处置等情况记录;

(二)辅助司法鉴定人对检材进行检验或对活体进行检查;

(三)辅助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文书初稿的起草、校对、制作等工作;

(四)辅助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

(五)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鉴定人助理持《会员证》开展辅助工作期间,可视为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经历,待其符合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条件时,协会负责审核鉴定人助理档案,对于符合条件的,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鉴定机构中实际已经在履行鉴定人助理职责的人员,应当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后及时办理入会手续,同时由鉴定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经协会认可,可追溯其开展辅助工作的期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鉴定人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回其《会员证》,及时交回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会员证》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不遵守司法鉴定机构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鉴定人助理因上述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3年内不得申领《会员证》。

第十九条 鉴定人助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酌情作出处理:

(一)单独受理鉴定案件的;

(二)以自己或者所在鉴定机构的名义出具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咨询意见书的;

(三)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署名的;

(四)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出庭接受质证的;

(五)同时在两个(包含两个)以上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构成行政处罚的,协会对其实施行业惩戒后,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不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的,由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精选11篇)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1篇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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