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论法官的职业道德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论法官的职业道德(精选8篇)

论法官的职业道德 第1篇

毕业论文

法官的职业道德

授课地点: 专

业: 年

级: 姓

名: 单

位:

目录

一、内容摘要„„„„„„„„„„„„„„„„„„„„„„„„„1

二、关键词„„„„„„„„„„„„„„„„„„„„„„„„„„1

三、正文„„„„„„„„„„„„„„„„„„„„„„„„„„„1

(一)法官职业道德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感„„„„„„„„„„„2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3

(三)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5

四、参考文献„„„„„„„„„„„„„„„„„„„„„„„„„10

法官的职业道德

[内容摘要]由于职业所固有的社会性质和地位,决定了由每一种职业在道德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官员要有官德,从医要有医德,从艺要有艺德,经商要有商德,总之各行各业都要有与本行业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应当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广大法官能够切实遵行,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又具有很强的先进性——既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能德化于社会,对全社会良好道德的形成产生示范和教化作用。

[关键词]法官 职业道德 时代发展 客观要求

所谓职业,从本质上讲是社会职能专业化和人的角色社会化的统一。也正是由于职业所固有的社会性质和地位,决定了由每一种职业在道德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官员要有官德,从医要有医德,从艺要有艺德,经商要有商德,总之各行各业都要有与本行业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由此可见,所谓职业道德,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那么,法官的职业道德是什么呢?它包含哪些内容呢?自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一教育三整顿”活动以来,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摆到了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法官的队伍建设不再仅仅是毫无法官职业特色的活动。由于如何搞好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尚属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一个新领域,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探讨。法官的职业道德是一个完整的体系,1 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符合法官职业要求的,符合法官司法活动的,具有我国先进文化特色,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刚正不阿、廉洁自律、谨言慎行、修身奉法、服务人民为基本框架。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应当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广大法官能够切实遵行,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又具有很强的先进性——既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能德化于社会,对全社会良好道德的形成产生示范和教化作用。

一、法官职业道德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感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和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广大政法干警目前所面临的基本政治要求,在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构建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民族道德系统工程中,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无疑是这一系统工程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九九八年全国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期间,由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北京各界群众发放的一万份对政法部门队伍建设情况的问卷调查中,有35.1%的被调查群众认为政法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有35.4%的人认为政法干警的业务素质不高,有33.9%的人认为政法干警的道德较差。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对于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昭示了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期望值,昭示了法官职业的实际素质状况以及国家赋予审判机关职责的重要程度。法官的职业道德与法官的个人素质和整体素质是一脉相承、相互作用和相互限制的,所以说法官的职业道德首先是要从 2 法官的职业素质谈起。全国每年有90%以上的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都在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来完成的,我国中、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主体是在上世纪80年代形成的,法官进人渠道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从党政机关中调进;二是从转业和复员军人中安排;三是从企事业单位职工中选拔;四是从社会待业青年中招考。这批人员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后就走上了审判岗位,且经过多年的实践逐渐成为中、基层法院的工作骨干,甚至大部分都是院、庭领导。这是一批经验型的法官,他们与接受高等法律专业教育,且有实践经验的法官相比在理论功底、法律思维上都有相当大的差距,所以法官本身就带有的职业道德上也有所程度的差别,这一定意义上影响了法官职业的道德化建设的发展和走上正规轨道。就法官的使命和职责来看,世界上许多国家要求法官是公正的人,是法律的代表,是正义的化身。曾经有位哲学家讲过:如果世界上有完人的话,法官就应当是完人,正是因为法官地位的神圣,职责的重大,职业道德是占有很重比例的。尤其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催促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是摆在我们广大法官面前的迫不急待的、事实存在的一大课题。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心,克服历史及其它客观存在的种种困难,加快这一进程的速度。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

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应当建立在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任何一个法官都首先是 3 为自己的国家服务,为自己的人民服务。没有自己的祖国,没有自己的人民的法官在世界上是没有的。法官的司法权来自于人民的赋予,来自于国家的授予。法官行使的司法权从根本上讲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符合自己国家的根本利益,这二者利益是高度统一的和出发的根本点,至于法律,对于法官来说是他唯一应当服从的对象,正如一位世界著名的法学家所说:法官唯一的上司是法律。法官必须崇尚法律,视法律为其第二生命。对于司法者而言,其神圣的职责是奉行法律、捍卫法律、弘扬法治。

(二)是良好的职业技能与学识,即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严格的职业训练,通晓法律,阅历丰富。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针对从事这一职业的专业人员都要有特别的要求。法官的职业技能,包括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理解与解释法律规范的技能,包括法律逻辑思辨和撰写法律文书、调研材料的能力等等,这方面的技能决定着法律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质量与效率,也就是司法水平的问题。这些技能不同于文化,并非能够通过书本和一朝一夕即可掌握的,它的掌握和提高主要依赖于实践经验的积累。再就是法官的学识,需要指出的是,常识并不排斥学历。因为法官的学识不仅包括法律方面的,即对法律规范的掌握、理解和适用,更重要的是指他们在处理法律事务中所必需的社会常识,即对社会生活、人性、价值和利益等方面的深刻理解和感情。对于法官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还意味着对当地社会及其一般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的了解。这些都是处理法律事务所必须的。4 法官的学识还要求他们应当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社会的发展中保持适度的稳健而非激进的立场和态度,才能起到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三)是刚直不阿、清正廉洁、无私的精神。无论古今中外,法官的职责都在于平停狱论、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以便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激浊扬清。然而,这一切不能不取决于法官自身的正值、清明、廉洁。无怪乎世人认为: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身为法官,仅仅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与过人的才知学识是不够的,法官要想能够在其司法活动过程中,将法律的正义价值得以实施于社会,其自身就必须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为法官这一职业的神圣使命和良知的存在。

(四)是谦逊文明、勤勉敬业。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职责时应当是文明的楷模。作为一名法官,意味着在最考验人的耐性的情形下保持耐性,意味着尊重不尊重你的人,意味着对无礼彬彬有礼,意味着自信但不自负,果决但不草率。法官所要维护的司法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应当并且也只能通过每一个法官文明的司法行为来实现。因此,谦逊文明是作为一名法官展现给公众的外在形象。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应当是敬业的榜样,作为一名法官意味着必须运用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尽全部努力而有效率地去解决那些没完没了的问题,包括及时地作出公正的裁判。

三、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法官的职业道德既包括法官这一职业群体主观上对一定的职业道德原则规范的认识,也包括法官群体基于这种认识所产生的具有稳定性特征的行为习惯,是主观上的道德认识,实际上就是对实现崇高的司法道德理想的不懈追求,它在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司法道德理想规定着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最终目标和方向,并成为法官这一职业群体职业道德修养的精神力量与衡量标准。故而,对于任何一位法官来说,其高尚的职业道德养成是他对崇高的司法道德不懈追求的结果,拥有并崇尚司法道德理想是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可或缺的。应当看到,包括法官职业道德在内的任何一种职业道德的建设,最终都要体现为该职业群体的具有稳定性特征的行为习惯。然而,任何一种具有稳定性特征的行为习惯是不会自然形成的,通常是经过长期的教育及自觉的修养才能形成,因此,在建设法官职业道德的过程中,我们应既重视对于法官群体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同时也重视激发他们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即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的自觉性。

(一)是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指为使法官群体接受和遵循其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并按照法官的价值标准从业及塑造法官的道德品行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法官施加系统的影响的活动。在法官队伍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能够使法官自觉地履行职业道德义务,是培养理想的法官人格,造就法官内在的道德品质,形成良好的司法活动氛围和公正司法行为的 6 重要手段。因此,持久地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形式之一。

此外,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是同法官职业道德形成和完善的过程相一致的,即:从提高法官群体对于其职业道德的认识开始,逐步培养起法官对其职业道德的情感,树立对其职业道德的信念,坚定其职业道德意志,养成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习惯,最终形成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品质。首先,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和提高法官对职业道德的认识过程。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认识是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的先导,没有一定的道德知识,就不可能有相应的道德行为。加强和提高法官对职业道德的认识,就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的理论道德观念为指导,向法官系统地传授、灌输社会主义法官职业论理道德观念,使之充分认识和领会法官职业理论道德的原则、规范、基本要求及意义,为陶冶职业道德情感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是陶冶职业道德情感的过程。提高和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认识固然可以作为法官职业道德品质的养成。没有一定的职业道德情感,就不可能产生自觉的道德行为,作为一种内在精神力量,职业道德情感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陶冶职业道德情感,实际上就是把抽象的、外在的职业道德知识,变成法官个人内在的自觉要求过程。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环节是确立和坚定法官职业道德信念。法官职业道德信念是法官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司法工作职责的精神支柱,也是法官在一定的职业道德知识的基础上,经过不断的理论训练和司法实践,使已有的职业道德知识 7 得以深化和升华,融化为个人内在道德品质的一种自觉的道德追求,对于更好地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履行法官的职责是具有重要的作用。最后,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终极目的是使每一个法官都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培养出优秀的职业道德品质。道德习惯是一个人内在道德品质自然的、无意识的流露和表现,是衡量一个人的道德水准、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程度的客观标志。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习惯,是一个优秀的法官在长期的职业道德实践中形成的,是一个从有意识的经过主观刻苦的努力并在接受监督的情况下养成,直到自觉地转化并完善为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习惯。

(二)是法官职业道德的修养。

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官在职业道德原则的指导下,自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品德方面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的过程,以及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所达到的道德情操和境界。通过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可以让法官在对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的遵循上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般地说,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包括丰富法官职业道德知识、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意识、自觉塑造法官职业道德品质等三个方面。丰富法官职业道德知识,是法官进行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道德品质的前提和基础,身为法官,其职业道德知识越广博、越丰富,其个人道德修养的根基就越深厚、越牢固,遵循职业道德要求的自觉性就越强。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是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因为法官职业道德的意识修养的实质,就是实现法官 8 个人职业道德意识的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为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的塑造和培养奠定思想基础。塑造职业道德品质是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归宿,是法官通过职业道德意识和司法行为品质方面的自我陶冶、锻炼及完善,使之成为稳定的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修养方法,笔者认为主要有:一是知行合一,勇于实践。即作为一名法官不仅仅应当知道法官所应具备的何种道德品质,更应当身体力行地去培养、陶冶这样的道德品质。二是学思结合,严于律己。道德修养过程中,不仅需要注重学习,也要勤于思考,善于分析,自觉地进行个人道德观念、道德意识的自我更新。同时,道德修养作为人类精神的自律,必须要有严于律己的精神才能去解剖自己,达到自我完善。三是内省和兼听。所谓的内省就是自我意识、自我评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自我批评。内省是一种自觉的经常化的自我检查,扪心自问,严格地解剖自己是人们培养良好道德、提高道德品质的重要途径。兼听则明,兼听的最高境界是“闻过则喜”,真正做到兼听并非易事。它不仅要求实践者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更要求实践者有着虚怀若谷的襟怀。四是慎微和慎独。慎微就是要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长堤溃于蚁穴。慎独就是要求在独自一人,无人监督的时候,也能非常谨慎地不做坏事,是道德修养达到较高境界的重要表现。

作为人民的法官,在职业道德上有上述修养,就是法官职业化建设能走向比较发展和完善的道路,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9 的一大进步。

参考文献:

①2002年人民司法第二期②2002年人民司法第三期③2002年人民司法第四期④2003年人民司法第三期⑤2003年人民司法第四期⑥2003年人民司法第五期 10

论法官的职业道德 第2篇

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主体内容分为五章,每章包括3至5条具体条文,连同总则和附则,全文共7章30条。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10月18日发布,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论司法主体中法官的职业道德 第3篇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司法公正,依法治国

2015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会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 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 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而对于法官而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更是明确指出, 推进严格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由此可见, 这就对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做出了更高的要求。

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 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 然若受外界之引诱, 物欲之蒙蔽, 舞文弄墨, 徇私枉法, 则反而以基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工具, 有如为虎添翼, 助纣为虐, 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 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日益推进, 人们对法官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要求的是越来越高。

道德, 众所周知, 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法官职业道德, 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 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国家机关, 法官是维护正义的具体实践者。因此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对于确保司法公正, 维护法律尊严非常重要。

而目前我国法官的道德素质却让人忧心忡忡, 以下这是1998-2002年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人数。1998年为2512人, 1999年为1450人, 2000年为1338人, 2001年为1080人, 2002年1至7月有378人。一个人受处分是特例, 可是6700多人受处分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我认为造成法官职业道德素质较为忧虑原因如下:第一, 我国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情况受限。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组织法》、《法官法》的明文规定。但是, 现实情况中却有很大反差。我国法院的管理是偏于行政化管理体制的, 这就使得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限制, 裁判权集中到少数领导手里。第二, 我国法官的监督机制不健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近些年, 打造“阳光司法”是法律工作者的责任与义务。没有监管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 法官的裁决关乎着当事人的权益, 很难保证法官不接受当事人的好处。第三, 我国法官职业准入机制不完善。我国现在的司法队伍中, 法官的来源各不相同,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 也同样是造成法官职业道德较为令人担忧的一个因素。提高其自身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也是势在必行。

我认为我们需要主要是完善以下相关制度;一, 法官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领导对法官进行监督, 并不是领导。让法官在审判时真正独立。贯彻落实办案质量“法官终身负责制”。二,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法官审判权、执行法官执行权的监督。继续加大推进习总书记的“反腐倡廉”工作, 促进廉政建设。三, 完善教育体系。在教育过程中, 不仅要加强法官业务素质的培养, 更要重视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使法官真正将职业道德与自身融为一体。

总而言之, 法官的职业道德对于司法建设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审判事业的崇高灵魂, 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能公正、高效、文明、审慎地处理每一件案件, 法官是法律的运用者和实践者。法官应当具备刚直不阿、诚信正义等品质。另一方面,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确保司法廉洁的前提。“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 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就阐明了为政清正廉明的重要性。但是, 法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 这样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大大降低, 很难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 因此, 法官必须廉洁奉公、审慎司法, 不得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追求一己私利的工具。试想一下, 如果法官滥用司法权力, 势必影响的将是社会的稳定发展与国家的长治久安。

西方有位哲人这样要求法官:“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 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 他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因而, 法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秉公执法, 清正廉明, 不徇私情, 做党和国家优秀的公仆, 做人民群众坚实的后盾。

参考文献

[1]新华视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EB/OL].新华社, 2014.10.

[2]<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统计>1998-2002.

[3]封路明.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D].河北经贸大学, 2014.

论法官的职业道德 第4篇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问题;对策

一、当前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现状

现阶段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在杜绝司法腐败、司法队伍素质建设、法官职业准入制度等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腐败现象是司法不公中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前还存在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的现象。其次,目前法院的工作人员有很大部分第一学历不是法律专业,法律相关知识的缺乏导致在执法过程中,自身能力跟不上,或者片面的理解法律,对法律的外延和内在含义毫无所知,极易出现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甚至出现错案。再加上案件的不断增多,案件的复杂多样性,更是加大了法官的负担,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会感觉烦躁疲惫,甚至缺乏信心,对案件的审判也就敷衍而过了。此外,我国法官的职业准入制度还未构建完善好,对于法官职业的认知仍然停留在属于行政人员的状态。我国法官整体职业道德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二、当前法官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的官本位思想严重

从某种角度上而言,中国司法权往往依附于行政权力存在,这导致“法官是官”这一思想一直存在。法官的职责是坚守公平正义,但法官的官本位思想让其忽视了作为法官这一职业的职业操守,对职业的理解不到位,甚至扭曲对职业的认识。目前,法官的选拔按照公务员的选拔机制,以一样的道德要求进行培养,这样的方式忽略了法官这一职业的本质特征和职业道德素养的特殊性。

(二)监管制度和保障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关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监管制度的条款规定却很少,法律缺乏监管制度,极易造成法官在行使权力时为利益而滥用权力。法官保障制度的不足也是造成法官职业道德缺失的重要因素。在社会生活中,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物质生活以及其他的利益,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凌驾与法律之上,忽视道德底线。

(三)司法职业的行政化倾向

我国关于审判管理的方式是采取民主集中制度,即院长或庭长能够对裁判提出不同的意见,更有甚者改变了法官最初的判断。院长、庭长其行政级别高于其他法官,所以院长、庭长和一般法官相比,显得高其一等,而非平等。加上政府部门与法院间人事调动,致使法官很多时候的权利受到政府的约束。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法官这一职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得不到保障,对于法官是的职业约束和要求其遵守法律,以事实为根据来执法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得到实现。

(四)法院考核机制不健全

一中级法院制定的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中考核内容包括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政务三个方面。其中审判执行工作60分,队伍建设20分,司法政务20分,在每一指标项下确定具体分值。就这种考核办法可以看出审判工作所占的比例很大,但对于个人情操、修养、职业信仰、职业道德方面不够重视。在考核中虽然对职业道德方面做了相关的规定,但具体的内容和标准方面却有些笼统,不够细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要根据自身法院的情况,结合相关制度来对法官采取不同的考核机制。

三、完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一)遏制官本位思想

从实践的经验来看,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需要以学习理论基础的过程中慢慢积累养成的,因此,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学习是做一个合格法官所必须的流程。对其素质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学习过程中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提升自身道德修养,同时促进对职业道德的提高,忠于法律,公正执法。为改变法官原则性不强,蔑视法律的现象。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使得法官相关法律知识的到升华,不仅仅得到理论知识的学习,对于其内在含义、理解能力也得到加强。为公正执法提供理论的基础。保证其对法律绝对忠诚,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来进行审判,不再受到由于人情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的影响。

(二)完善监管制度和保障制度

一方面,健全独立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条文是当前的首要任务。首先,奖戒制度应该在相关的法律中有严格体现。再次,其内部管理机制方面,应当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程序和制度,对事前、事中及事后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政府监督、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民大众、媒体等多个方面。当今是信息传播的时代,媒体作为信息传播最快的途径,对着法官的职业道德监督作用不言而喻。大众作为社会群体中的绝大部分,其是进行监督的中坚力量,这就需要将法院的可以公开的、非机密的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大众可以随时了解法院的相关信息,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对相关违背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官举报。

(三)完善法官内部管理机制

法院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保证执法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忠诚于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我国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现实实施过程中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当今的国情下更是难以实现,此时就要求基层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同时也不得违背职业道德,做到不受人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影响,面对熟人、亲戚、朋友等请求或给予金钱等能抵制住诱惑,坚守职业道德,尊重法律。面对上级领导施加的压力,同样保持一颗公正公平的心,保持法官的高尚品格,做法律的忠誠使者。

(四)健全法官职业考核制度

在考核时,改变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考核标准应该考虑到法官这一职业的工作的特殊性。应当以处理案件后社会的反馈来作为其基本的目标,社会是最大的监督主体,同时咨询案件当事人的意见。考核制度也要与行政部门脱离,由法院内部工作制度进行考核。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和监督机构,将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真正的落实到没一位法官的身上,而不仅仅只是存在于制度中,必须实际落实。当然,在审核的过程中,需要引进专业的律师、专家进行考核,考核者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审核,而不是仅仅有法院的内部领导实施,尽量避开内部的人情等其他关系,用以保证考核的实际操作性,发挥其考核的真正作用。

作者简介:

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 第5篇

一、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在法官权利保障方面,社会各界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当前中国法官的压力大,地位低,收入少。《法官法》至今已实施多年,但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实践中,法官执业过程中困难重重。

(一)司法权社会化的障碍

受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中国传统诉讼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设置上按行政区域划分逐级设立,且各级法院的人事权现阶段主控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历程中,没有司法部门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机制与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法官实质性上的职业独立性便仅具有了法律概念上的意义,实在是令人担忧。根据笔者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与交流等都受到地方相关部门不同程度的制约,甚至基本上由地方党政部门全盘掌握,法院作为具体的用人部门却没有实际上的用人选择权。

(二)司法权行政化的障碍

受现行司法体制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司法权在法院内部也被行政化。从法官职业保障的角度分析,司法权行政化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研究:一是对法官人事的行政化管理。法官是一种很独立性和专业性的职业,是司法权的法定载体,具有主体地位。因此,对法官的人事管理必须不同于对行政人员的管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法官的业绩考核、选拔任免、交流调整等全部移置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干部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体制并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发展。二是对法官职权的行政化运作。法官依法办案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但从基层法院的实际看,多数法院在审判权的行使上采取了一种“折衷”手段,即法官依法审判与领导审核把关相结合,这表面上看是对审判权的慎重行使,但实质上却是对法官依法办案的一种行政限制,裁判文书的自下而上签发即是对法官职权的一种行政化剥夺,也潜在地降低了法官的司法责任心,影响法官对审判权行使的严谨性。

二、法官职业保障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规定主要有:

《法官法》总则第4条中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法官享有的职业保障权利,即:一是法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具有法定的职权

和工作条件;二是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是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五是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六是参加培训的权利;七是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法官法》第34条至第36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至今有些职业权利尚未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因此,亟待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和应享受的职业待遇,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

三、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途径

法官职业保障与独立审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互为因果。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当以法院独立审判为前提。能否真正确立独立审判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就成为其一个重要方面。

(一)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审判

法院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官独立审判及责任制,将独立审判落实到法官个人,确立法官在诉讼中独立的地位、权利和责任。法官的独立审判,首先要求法官独立公正地审判,为此需要完善一整套机制,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达到,从制度上进行制约和限制,以保障司法公正。

(二)完善法官选任考核制度

法官的选拔应由专门机关负责进行。初任法官除必须经过全国司法统考过关外,还应从事法律工作一定年限。对法官实行考核,在我国已经形成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就在其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考核”。不过从实际运作来看,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具体表现在:一是内容过于简单、公式化、单一化,不足以考出真水平;二是考核均由法院内部自己掌握,甚至是本院自己组织,缺乏约束。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考核,应该不仅仅是对某个或某些概念、名词的记忆或解释,而应是对法律的实际掌握和运用,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及判断,对证据的辨别和取舍以及公开审理中对法庭庭审的组织驾驭,办案质量、判决书的制作、庭审的表现等。《法官法》规定,将法官等级分为若干级别,每个级别内部可再细分,以刺激法官不断努力上进。另外,确定法官等级不应与工龄、行政职务和级别进行套用,应该使法官等级成为法官技术性的评价,彻底否定其行政性。

(三)给法官以身份保障

法官职业保障的中心是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司法公正。我国《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干涉、干预或干扰的现象屡有发生。实践中,要尊重法官的独立人格和职业权力。要理顺法官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的关系,院、庭长平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只有在其主持独任庭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或者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时,才能履行审判职能。因此,要大力推行目前院、庭长直接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的做法,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而受到责任追究,即只要法官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就应推定其已尽职而免除责任。以消除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后顾之忧,保证法官义无反顾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只有保障了职业权力,才能更好的树立和提升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职业地位具有的稳定性、独立性、专属性等特点,是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紧密相联、互为依存的,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动摇,其职业地位与职业权力代表的都是法官职业的神圣与尊荣,因此,各级法院特别是上级法院应把《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地位落到实处,要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坚决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

(四)给法官以较高的经济待遇

法官职业在社会公众中有地位,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有足够的吸引力,使社会上的优秀人才愿意从事并长期从事法官工作。要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恐怕要涉及到精简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提高法官待遇等诸多问题。法官的物质待遇应当与其职业地位和特征相适应。西方国家的法官待遇相当优厚,使得法官职业成为人人向往的目标,自然也带动了法官整体素质的提升。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虽然作了规定,但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具体标准不同,且地方法院的法官待遇经费主要依赖地方财政。从全国的法官整体看,法官职业收入尚未进入高收入阶层行列。

(五)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已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法官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一些地方当事人报复、围攻、故意伤害、甚至杀害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认真细致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把《法官法》关于法官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六)大力完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

一是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不断提升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以适应新世纪审判工作的需要,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在我省,各级法院的初任法官都必须经湖南高院审批并且培

论法官的职业道德 第6篇

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关 键 词: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司法独立

建立法治社会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徒法不足自行”,真正的法治不仅要求立法的完善,还须有科学的司法体制相配套和卓越的执法队伍作为实践主体基础。中国是一个正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后发展国家,其市场改革业已启动,立法体制也逐渐步入正轨。在这种情况下,培养现代化的行政执法队伍和司法队伍已成为迫切需要,而培养司法队伍又必须以培养现代法官队伍为第一目标。本文拟对法官现代化的内涵及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加以考察,并对中国法官队伍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建议,以资探讨。

一、法官的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

现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形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虽然法官职业早在崇尚自然理性和朴素法治精神的古希腊已具雏形,但直到近代市场经济的成熟和以个人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文化结构的形成,法官职业才在量与质两个层面上产生了历史性的飞跃。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宪政民主由理念走向制度。为了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西方各国无不确立了体系完备的.审判组织,规定了严格的法官培养选任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实现了法官队伍的现代化,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所谓法官队伍的现代化,就是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及在专业化和职业化基础上形成的法官素质的均衡化与趋同化,即法官的同质化。

(一)法官的专业化

我国台湾学者刘清波先生在论述“如何缔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时将法官素质概括为三个条件即知、德、才,其中的“知”与“才”分别代表“高深正确的法律知识及素养”与“科学的态度和客观的治世才干或能力”。[1]笔者赞赏这一精辟概括,并认为知与才的完美实现必须以专业化的训练为基础,专业化是法官现代化的第一特征。

1 法官专业化的内涵

法官专业化是指任何成为法官的人都必须经由严格系统的法律研习训练,并且达到国家认可的业务素质标准。具体而言,任何公民若要获得法官资格,首先应从大学法科获法学学士以上学位,然后经过一定期限的实务训练,拥有相当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社会经验, 才可被选任为法官。在法官专业标准的要求上,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前者十分注重法官的律师执业经历,后者则强调法官资格考试与职业见习的重要性。美国公民成为联邦法官之前,必须先从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法律职业博士)学位,然后经过考试成为律师,拥有六年以上的律师生涯。在英国,担任除治安法官外的地方法院法官必须拥有至少七年的出庭律师经历,而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则必须拥有至少十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是取得法官资格的首要条件,但这还远远不够。德国的大学法科毕业生若要取得法官资格,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第一次司法考试是在大学法学教育结束之际,通过者接受两年的培训,再参加注重实际能力的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者方可获得见习法官资格。在日本,欲成为法官的大学法科毕业生首先要参加淘汰率高达95%以上的第一次司法考试,过关者再参加司法考试委员会主持的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后成为司法研修员,在司法研修所研习两年后参加第三次司法考试,通过者方能获得见习法官资格。见习法官工作满五年以上,才能够取得法官资格。经过三次严格的司

法官的灵魂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演讲 第7篇

每一个职业都有每一个职业的道德。医生要有医德,教师要有师德。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随着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法官办案拖拉,但又没有超审限;有的法官处理案件时

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但却又在法律许可的幅度之内,有的法官与代理律师关系密切,私下交往频繁,诸如此类的问题并不违法,甚至也没有违纪,但却违背了法官的职业道德。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近几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底下造成的。”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2001年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的内容,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而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不仅一切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德治,弘扬社会正气,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的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古今中外,历代统治着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识到“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步入新的历史时期的中国,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更为广泛。

敬业,实际上是忠于职守。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律事业要克尽职守,努力工作,法官是一项神圣的职业,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对法官的起码的要求。

奉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只能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不能扩大到道德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以案谋私,徇情枉法。

文明,体现着法官的执业形象。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把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变成一种特权,应当以平和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廉洁,对所有从事公职的人来说,都有廉洁的要求,但对法官来讲,清正廉洁意义更加重大。古代的清官尚且说:“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分。”现代法官更应如此。在市场经济下,物质极大丰富,诱惑的危险也大大增加,况且目前法官的社会尊重程度、待遇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格局,更容易导致一些法官违背职业道德。

高效,随着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日益广泛,法官绝对数量增加有限的情况,导致法官的负担日益加重,而现代社会又要求必须高效率,才能迅速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司法价值。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司法的信心,降低司法的威信。

公正是法官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实际上是一个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有权势、金钱、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候法官就应做到:“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况且,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独立审判的环境还亟待改善,法官只有正直才能以一腔浩然正气赢得社会的尊敬。

法制的理念,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职业道德,法官执法并不是一个机械对照法律条文的过程。如果法官都不崇尚法律,内心没有对法律的执着追求,只把法官职业当作一个谋生的手段,仍然满足于经验办案,就很难公正执法,很难深入研究法律,很难真正奉献于法律事业。

道德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只要我们坚持以江

文章标题:法官的灵魂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演讲

每一个职业都有每一个职业的道德。医生要有医德,教师要有师德。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随着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法官办案拖拉,但又没有超审限;有的法官处理案件时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但却又在法律许可的幅度之内,有的法官与代理律师关系密切,私下交往频繁,诸如此类的问题并不违法,甚至也没有违纪,但却违背了法官的职业道德。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近几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底下造成的。”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2001年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的内容,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而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不仅一切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德治,弘扬社会正气,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的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古今中外,历代统治着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识到“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步入新的历史时期的中国,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更为广泛。

敬业,实际上是忠于职守。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律事业要克尽职守,努力工作,法官是一项神圣的职业,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对法官的起码的要求。

奉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只能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不能扩大到道德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以案谋私,徇情枉法。

文明,体现着法官的执业形象。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把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变成一种特权,应当以平和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廉洁,对所有从事公职的人来说,都有廉洁的要求,但对法官来讲,清正廉洁意义更加重大。古代的清官尚且说:“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分。”现代法官更应如此。在市场经济下,物质极大丰富,诱惑的危险也大大增加,况且目前法官的社会尊重程度、待遇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格局,更容易导致一些法官违背职业道德。

高效,随着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日益广泛,法官绝对数量增加有限的情况,导致法官的负担日益加重,而现代社会又要求必须高效率,才能迅速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司法价值。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司法的信心,降低司法的威信。

公正是法官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实际上是一个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有权势、金钱、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候法官就应做到:“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况且,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独立审判的环境还亟待改善,法官只有正直才能以一腔浩然正气赢得社会的尊敬。

法制的理念,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职业道德,法官执法并不是一个机械对照法律条文的过程。如果法官都不崇尚法律,内心没有对法律的执着追求,只把法官职业当作一个谋生的手段,仍然满足于经验办案,就很难公正执法,很难深入研究法律,很难真正奉献于法律事业。

道德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只要我们坚持以江[page_break]总书记“以德治国”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持之以恒,就一定能实现肖扬院长提出的“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目标;做一名道德高尚、品质优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法官。

论法官职业伦理 第8篇

孟子曰: “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1]法律本身并不能自动的运行, 必须要通过专门的法律人才能践行法律。法律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 是秩序和公正的最具权威的维护者, 是平衡人民和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利益的中立裁判者, 法官通过践行法律构建起从法律到公平正义之间的桥梁, 因此法官在实现法律本质要求的道路上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与司法职业活动紧密联系, 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对于一个民主法制国家, 作为国家与人民权利的居中裁判者, 构建法官职业伦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显而易见。

二、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

在联合国全球反腐败计划中, 由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和促进国际透明度及司法公正组织起草了《The Bangalor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Conduct》[2]即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 该原则在包括了法官良好行为的七个原则, 分别是: 行为得当、独立、正直、公平、平等、能力与勤奋和责任。这些原则形成了一个整体的轮廓, 下面我会将其归类, 使其更清晰的呈现出来。

( 一) 法官的善良品德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曾告诫法学院新生:“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法官的天职是裁判案件, 化解矛盾, 面对错综复杂的纠纷, 形形色色的案件, 要心怀仁德, 内心坦然, 善守中立。让我们用实例来说说法官的善良品德。王军华是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从业27 年, 化解5000 余起民事纠纷, 付出的不仅有艰辛和汗水, 还有数不清同情的眼泪。她说: “做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 经常与老百姓打交道, 他们勤劳、真诚、善良, 但是在遇到侵害时, 他们却往往是诉讼中的弱势群体。做民事调解时一定要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际问题放在第一位, 要设身处地多为当事人着想, 多做些延伸服务, 让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在得不到争执利益时仍能心理平衡, 不过于失落, 这样才能案结事了。”[3]能够体察人民的疾苦, 了解人民的冤屈, 这就是一个法官最基本的素养。

( 二) 法官的公正无私

法官不仅要有一颗悲天悯人的心肠, 更要有一颗公正无私的心。否则在利益的驱使下, 也会拨动天平上的砝码, 使其失去平衡, 最终导致司法的公信力下降。东丰县法院审判员王宝胜, 就是一位公正无私的“铁法官”。说王宝胜是“铁法官”, 因为他秉公执法、铁面无私, 从事法院工作29年来, 他办理的近3000 起各类案件, 没有一件是错案, 没有一个当事人反映他办案不公。领导评价王宝胜, 说他“办案如铁、意志如钢、品格如水、境界如山”。他自己却说: “神圣的法律是我一生的信仰, 我要用自己有限的生命, 努力完成时代赋予我的光荣使命! ”[4]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 ( 二) 款明确规定了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秉公办案, 不得徇私枉法。可见公正无私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 三) 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智慧

法官的司法实践必须以法律知识为前提, 法官既是法律知识系统, 同时也是司法行动系统。这就要求法官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 还需要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所了解, 有所学习, 要能够准确把握最新的法律动态、当前的政治形势, 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深刻体会民心与疾苦。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培养

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法官职业伦理体系的构建和培养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需要相关部门以及法律人不断地的努力和奋斗。对于法官职业伦理的培养, 应该从法律学生进阶到法官的三个阶段着手。首先, 对于在校法律学生进行职业品德教育培训, 使职业伦理内化到学生的法律骨髓中去, 用正确的伦理观念塑造学生的法律品格。第二, 在法官的遴选上要严格把关, 加强职业伦理方面的考察, 注重道德品格以及专业素养的考察, 选出品德过硬, 专业素养过强的法官, 提升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质量。第三, 加强对在职法官的德育教育以及专业知识培训。在职法官也要完善自己的品格, 不断充实各个领域的知识, 武装自己的头脑, 使在职法官当得更专业更称职。法官职业伦理的培养绝非易事, 但只要踏踏实实地走好每一步, 一定会看到最纯净的人心和最美丽的风景。

摘要:法律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司法又是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 是秩序和公正的最具权威的维护者, 是平衡人民和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利益的中立裁判者, 因此法官的个人品格以及法律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者的结合构成了法官的职业伦理, 本文从法官职业伦理的必要性、内容以及职业伦理的培养三个方面论述法官的职业伦理。

关键词:职业伦理,司法公正,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2]The Bangalor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Conduct, 2001.2.

[3]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3-03/10/content_6955122.htm.

论法官的职业道德

论法官的职业道德(精选8篇)论法官的职业道德 第1篇毕业论文法官的职业道德授课地点: 专业: 年级: 姓名: 单位:目录一、内容摘要...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