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称评定条件
安徽省职称评定条件(精选6篇)
安徽省职称评定条件 第1篇
安徽省2012年教师职称评定教育教学条件|职称论文准备时间
第十三条 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㈠学校教师
1、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或教育叙事1篇。
2、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课例分析,有教学反思。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周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班级、教研组、年级组、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6、是本学科骨干教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6节(次),并至少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任现职期间至少开设2次校际公开示范课。且获好评(须附组织单位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研究活动记录,示范课备课笔记和评价意见以及是骨干教师的有关证明)。
7、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具体规定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8、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表彰部门仅限于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和各级政府,表彰称号仅限于“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须附获奖证书原件。下同);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教坛新星”(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或教学设计)。
⑵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学生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经学校验证的班主任、少先队工作实录和个案分析材料)。
⑶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含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各类学科课程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下同),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测评中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优秀等次。
⑷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四分之一(省示范高中、市示范中学、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县市区范围内比较,须有省、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⑸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开展分层教学,分类指导的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高中、初中、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所任学科在县级以上教学质量检测中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检测部门提供的所任班级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检测成绩统计分析表及本人在分层教学、分类指导方面的实施方案)。
⑹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专业技能竞赛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省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市级以上),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⑺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熟练担任技术性较强的教学工作且教学效果显著,在学校组织的评教评学测评中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培养的本专业学生合格率很高,在经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须附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证明)。
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积极进行“双证书”制度或“产教结合”的实践与探索,所培养的职业学校学生在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核中通过率城市学校达80%、县城及以下学校达60%以上(须附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⑼担任职业中学的专业课教师教学成绩显著,并积极参加相应行业工种考试,取得高级资格或取得相应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须附学校证明和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㈡教研员
1、具有科学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注意发现、培养优秀教师,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须附组织课程改革实验方面的计划、总结材料或参加本地课改评选工作的材料)。
2、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中小学任教(或兼课)1年以上的经历。
3、有很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须附组织本地区教研活动的计划,以及本人开展教研活动的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
4、能深入基层,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须附在一定层次教学研讨会上就课程标准、教材或教法、学法改革方面的书面发言稿或文章及开展校本教研、进行专业引领的书面报告材料,近3学年原始规范的听课笔记)。
5、按照素质教育要求,能做好新课程的发展性评估工作;或在参与组织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的统一考试工作中,能正确把握命题导向或做好试卷分析工作(须附课程评估或考试改革研究,如学生发展性评估研究,教师评估、教学评估研究,试卷分析等方面的材料或文章)。
6、申报当年由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说课)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优秀等次(市级以上教研员由省级教研部门组织,县级教研员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实施细则由省、市级教研部门分别制定)
㈢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1、有系统而坚实的电化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教师进行电化教学的课堂教学设计,电教教材的制作(须附所在电教馆、学校验证的原始电教资料和1篇结合电化教育教学实际有一定见解的经验总结)。
2、能完成电教馆、学校在教学(工作)计划内统一安排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出勤正常(须附任期内本电教馆、学校提供的电教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熟悉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掌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及时收集提供相关的电教教材,协助专业教师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须附所在电教馆、学校验证的本人设计的1—2篇电教教案)。
4、积极参加县级以上电教馆或电化教育研究会(协会)组织的电教人员业务培训,传授电化教育教学经验(须附有关证明材料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能说明在本县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证明或指导他人电教设计并获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选并获奖的优秀教案)。
5、县级以上电教馆电化教学人员,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学校兼职电教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城镇中小学电化教学人员,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四条 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㈠树立科学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能结合所授学科的特点,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的有一定见解的经验总结1篇。
㈡具有扎实的所教学科(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典型课例。
㈢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经组织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周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㈣申报当年参加由学校组织(农村小学由乡镇中心学校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标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㈤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须附学校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
㈦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县级以上“教坛新星”(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或教学设计)。
2、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做出突出成绩,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经学校验证的班主任、少先队工作实录和个案分析材料)。
3、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测评中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标研究演讲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职业中学的毕业考试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三分之一(省示范、市示范、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县市区范围内比较)或本校同年级前茅(平行班级少于3个的不适用本款,以上均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5、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进行分层教学、分类指导,较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初中、高中、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教学循环期间,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经教导主任、校长签字盖章的所任班级一个教学循环期间学生成绩的原始记分表及本人在分层教学、分类指导方面的总结)。
6、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市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县级以上。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7、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教学效果受到学生普遍好评,在学校组织的评教评学测评中,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须附由所教学生参加的测评意见和学校的证明)。
8、承担残疾少儿教育教学工作(含随班就读),关心爱护残疾学生,能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制订教育教学计划,并有独到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使残疾学生在文化知识、思想品德、社交技能和缺陷矫正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和表彰(须附学校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
9、在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巩固提高工作中,积极宣传义务教育法规,主动做好学额巩固工作,成绩显著(须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教育教学条件按照《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职称评定条件 第2篇
发布时间:2011-07-12 12:13:11 查看: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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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第四条 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 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理论和“ ”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第七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第十条 学历及专业经历
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满15年,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 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6、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适用上述各款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25 年,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7、取得高、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其中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只限于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㈡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满3年(本科毕业先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中学二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㈢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7年。
5、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小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㈣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可申报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担任校(园)长(含副职)的,应完成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取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证书》。
3、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人事部门统一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学历及专业经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
第五章 教育教学条件
第十三条 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㈠学校教师
1、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或教育叙事1篇。
2、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课例分析,有教学反思。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周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班级、教研组、年级组、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6、是本学科骨干教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6节(次),并至少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任现职期间至少开设2次校际公开示范课。且获好评(须附组织单位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研究活动记录,示范课备课笔记和评价意见以及是骨干教师的有关证明)。
7、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具体规定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8、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表彰部门仅限于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和各级政府,表彰称号仅限于“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须附获奖证书原件。下同);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教坛新星”(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或教学设计)。
⑵在学生思想 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
级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学生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经学校验证的班主任、少先队工作实录和个案分析材料)。
⑶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含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各类学科课程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下同),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测评中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优秀等次。
⑷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四分之一(省示范高中、市示范中学、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县市区范围内比较,须有省、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⑸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开展分层教学,分类指导的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高中、初中、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所任学科在县级以上教学质量检测中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检测部门提供的所任班级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检测成绩统计分析表及本人在分层教学、分类指导方面的实施方案)。
⑹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专业技能竞赛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省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市级以上),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⑺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熟练担任技术性较强的教学工作且教学效果显著,在学校组织的评教评学测评中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培养的本专业学生合格率很高,在经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须附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证明)。
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积极进行“双证书”制度或“产教结合”的实践与探索,所培养的职业学校学生在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核中通过率城市学校达80%、县城及以下学校达60%以上(须附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⑼担任职业中学的专业课教师教学成绩显著,并积极参加相应行业工种考试,取得高级资格或取得相应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须附学校证明和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㈡教研员
1、具有科学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注意发现、培养优秀教师,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须附组织课程改革实验方面的计划、总结材料或参加本地课改评选工作的材料)。
2、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中小学任教(或兼课)1年以上的经历。
3、有很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须附组织本地区教研活动的计划,以及本人开展教研活动的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
4、能深入基层,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须附在一定层次教学研讨会上就课程标准、教材或教法、学法改革方面的书面发言稿或文章及开展校本教研、进行专业引领的书面报告材料,近3学年原始规范的听课笔记)。
5、按照素质教育要求,能做好新课程的发展性评估工作;或在参与组织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的统一考试工作中,能正确把握命题导向或做好试卷分析工作(须附课程评估或考试改革研究,如学生发展性评估研究,教师评估、教学评估研究,试卷分析等方面的材料或文章)。
安徽试点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第3篇
据了解, 安徽省的亳州市、淮南市和马鞍山市将作为首批试点市, 具体实施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 (市、区) 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也将参照同样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将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 (职务) 制度体系, 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 (职务) 系列。在职称等级上, 改变了原来中学教师最高等级为副高级, 小学 (幼儿园) 教师最高等级为中级的规定, 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 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员级相对应。
通过改革, 安徽省将修订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新标准也将更加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育一线实践经历, 向农村学校和基层一线教师倾斜, 改变过去职称评价过分强调论文和学历的倾向。同时, 进一步创新教师评价机制, 突出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水平和能力评价, 探索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业务测试、量化赋分、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 以达到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安徽省职称评定条件 第4篇
摘 要 鉴于高校学生对体育成绩结果合理性的高度关注,期待增加体育学习过程的形成性评价的比重。本文通过走访、问卷等方式对安徽省部分高校学生体育成绩评价进行调研,探究体育成绩形成性评定的实践与运用。
关键词 安徽高校 体育成绩 形成性评价 思考
一、研究目的
目前,安徽高校学生的体育成绩大都是以最终考试成绩来衡量,本质是终结性评价。终结性评价是检验教学成果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却不能对教学过程做出评价。研究形成性评价可以弥补终结性评价的不足,通过形成性评价的评价方式,教师可以及时获取反馈信息,调整教学方法,促进学生高效学习。
二、研究对象及内容
以安徽中医学院、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大学、安徽建工学院、合肥师范学院、宿州学院、滁州学院、安徽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等8所高校学生体育成绩的评价为研究对象,调研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现状,研究评定的方式,对比分析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價,探讨进行形成性评价在高校体育的发展空间及趋势。
三、研究方法
文献法、访谈法、专家评判法、调查问卷法、数理统计法、对比分析法。
四、研究路线
调查研究→深入讨论→确定形成性评定研究的思路内容→形成研究可行性方案→具体实施→总结评价效果。
五、研究结论
(一)体育成绩评定存在的问题
1.评价概念过于狭隘
体育成绩评价一直被大部分教师简单的理解为体育测试,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根据其中测试或期末测试的分数给学生进行一个简单的评价。调查问卷中有81.2%学生认为体育老师只重视最终体育考试成绩。事实上,体育成绩评价应该贯穿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既包括各种测试还应包括对学生学习的日常行为表现进行评价。
2.评价主体过于单一
目前安徽高校体育教学中,实施评价的主要是体育教师。作为评价对象的学生则很少参与到其中,这种评价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有93%的学生认为体育成绩中没有体现自我评价的环节。为了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学生本人应该参与到评价当中。学生的自我评价能够为教师提供有关学生本人的极为有用的信息。
3.评价功能缺乏激励
虽然许多教师承认体育成绩评价的重要性,但却将评价看作是检验学生学习结果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手段,只注重评价的检验和验证功能,这使评价分割在教与学之外,通过体育分数给学生排队,学生难以看到自己纵向比较的进步空间,82.8%的学生认为体育成绩难以发挥激励功能。
4.成绩评定缺少反馈环节
体育教师更为关注的是体育最终测试。对于测试的结果只是进行简单的统计,很少给予学生及时的反馈,对于常见的期中考试或期末考试的结果,学生只知道打了多少分,至于为什么,却不知道自己不足的地方。79%的学生认为教师给出的体育分数不能对其促进体育学习及习惯的培养有作用,只是一个象征的数字而已。
(二)形成性评价的必要性
整个研究过程发放问卷600份,收回548份,回收率为91.3%。没有进行形成性评价的学校学生98%对自己的体育成绩不满意,特别是对平行班级体育成绩之间差距较为关注,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或评价标准模糊,亦或体育教师掺杂个人情感倾向等,致使学生认为体育成绩不公平,没有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相比之下进行形成性评价的学校,86%的学生对体育成绩较为可观实际,95%学生支持形成性评价成为体育成绩最终评定方法。从调研和调查问卷中清晰地看出,形成性评价是高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的主要发展趋势,主要是因为形成性评价注重对教和学过程进行多层次、多元化的分析判断,能够为教学双方提供及时、真实的诊断性信息,有利于教和学过程的完善和发展。新一轮的大学体育教学改革正在进行中,评价体系作为大学体育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传统的终结性评价已不能完全适应改革的需要,而形成性评价恰恰可以适应促进学习者学习策略,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学习动机,激发积极的情感态度等作用。
(三)形成性评价的优越性
1.评价主体更加多元化
形成性评价则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使学生由被动评价的客体变为积极评价的主体,加强评价者与被评价者之间的互动,鼓励学生自我评价与同学间的互相评价,促使他们对自己的学习过程、方法进行回顾、反思,从而培养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问卷调查中有86.8%的学生认为体育形成性评价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在课堂学习更为主动,体育成绩评价更为客观。
2.评价内容更加全面
终结性评价以体育测试作为检测学生成绩手段和工具,它重视对考试结果的评价,不注重学习的过程。而形成性评价的内容则是全方面的,评价的是学生学习的全过程.不仅注重评价学生对体育技能的掌握情况,而且重视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策略及情感因素等方面的评价。问卷显示有93.4%的学生对评价内容较为关注,有91.7%的学生认为体育学习过程是体育成绩评价的重要指标。
3.评价方式更加多样化
大学体育作为一门独特学科,它不仅要求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还要求培养学生的运动能力和习惯态度,而这些是测试是无法实现的。而形成性评价的方式的多样化,可以通过对学生的课堂表现进行观察做出评价,也可以通过课外体育活动与竞赛及访谈等对学生进行评价。有95.2%学生认为体育学习态度是高校体育成绩评价的关键,有85.9%的学生认为高校体育是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最后助推站,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与习惯在体育成绩评价中要鲜明凸显。
4.评价结果具有反馈作用
由于形成性评价是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进行的,因而能够及时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给学生提供反馈。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帮助学生建立自信心,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习惯。同时教师也能得到及时的反馈,能够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需要,以便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从而提高教学效果。86.4%学生赞成体育学习过程的反馈,94.1%学生支持以自己为坐标的体育学习纵向比较,关注自我体育成绩的进步空间。
(四)形成性评价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形成性评价是贯穿教学全过程的评价。它需要教师充分发挥才能,精心设计,精心实施,注意到每一个教学的关键环节,适时地采取适当的评价方式评价,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收到预期的效果。实施形成性评价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评价主体要多元互动
学生需要利用形成性评价来了解自己体育学习情况,发现自己的不足,监控自己的发展,并在这个过程中养成自我反思的习惯,提高自我认识的能力。形成性评价要以自我评价为主,使其成为学生自主学习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要加强教师、学生间交往互动,加强合作、沟通、协商、交流。因为学生在体育学习中的进步需要得到教师的鼓励。
2.做好形成性评价设计
做好形成性评价设计是成功实施形成性评价的关键。体育教学中,要围绕每一节课、每一项运动项目的课程目标进行评价设计。评价方式要事先告诉学生,以便让学生明确目标,加强自我监控,及时调节自己的学习态度和行为。
3.及时反馈评价信息,制定和实施改进措施
形成性评价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形成性评价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法收集、综合和分析学生在体育学习中的信息并进行归因分析,了解学生的体育知识技、能、兴趣和需求,对学生的学习过程和教师的教学过程做出恰当的评估和评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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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汪英.当前体育教学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7.03.
安徽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规定 第5篇
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79号)精神和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在我省全面推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聘上岗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
(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及省、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职称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评价标准条件。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我省不同地区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在总结试点工作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新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一线经历,对特别优秀的教师、长期在教学一线的教师、乡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负责制。认真总结我省三个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继续探索单位、业内和社会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价机制。
2.加强评聘工作监督机制。全面推行竞聘岗位数额、评价(竞聘)资格条件、评聘工作程序、参评人员业绩和评聘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健全评聘工作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单位)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各学校(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和教育教学需要等情况制定竞聘方案和岗位竞聘条件,制定岗位竞聘条件应根据我省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突出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竞聘方案和竞聘条件须经学校(单位)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用人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评聘工作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且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农村和基层薄弱学校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3.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比例,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及推荐参评人数按国家确定的比例和数额执行。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改革准备阶段(8月-12月)。
1.开展调研工作。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围绕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开展调研工作,进一步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用空缺等情况,摸清底数,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建议,打好改革基础。
2.启动改革工作。将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精神向省政府领导汇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及系列配套文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二)动员部署阶段(1月-5月)。
1.召开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改革工作。各市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各市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备案。
2.加大对改革工作的宣传。各市要通过新闻媒体、会议座谈、学习讨论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范围、条件等政策和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三)改革实施阶段(205月-11月)。
1.确定岗位比例。按照国家中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数量控制在各市在岗教师总量的0.25‰以内;小学(幼儿园)首次评聘高级教师数额,根据各小学(幼儿园)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确定,100人(含)以下的按1名推荐,各市总的评聘数额控制在全市现有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总量的1.5%以内,市直、各县(区)具体数额依照省确定的总体比例由各市确定;其他级别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
2.组织人员过渡。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原则上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取得资格予以保留,按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3.进行个人申报。在人员过渡工作完成后,各学校(单位)在已核定的各级别空余岗位数额内,公布拟竞聘岗位数量、竞聘方案和竞聘条件,由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拟定参加竞聘人选。
4.开展考核推荐。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委员会,根据制定的竞聘方案和岗位竞聘条件从师德素养、岗位教学工作业绩、教学一线实践经历,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由竞聘委员会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或现有空岗数额,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在本单位公示推荐人选。考核评价要破除论资排辈,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体现业内认可和岗位需要。
5.组织专家评审。对已通过学校(单位)竞争推荐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评价标准组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中,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正高级教师数额,择优确定正高级教师人选,评审结果及时上报两部备案。全省中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现行管理模式组织实施。对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学校(单位)考核推荐,拟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人选,不再参加评审,由学校直接聘任到相应岗位。
6.单位按规定聘用。各学校(单位)根据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结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总结阶段(2016年12月-1月)。
各地在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完成后要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过程中相应政策规定、工作程序的操作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两部。
六、工作要求
中小学职称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工作环节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纳入到当前深化改革的议事日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行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发挥用人主体作用,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人员过渡、岗位竞聘推荐和聘用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要根据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改革工作。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不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积累经验。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要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1.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2.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3.安徽省中小学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
准条件(试行)
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5.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附件1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开设校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小学教师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5.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乡村教师1次)。
第十二条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基本任期内开设校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或曾有乡村学校工作6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为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创新型人才培养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主持并完成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8.参加县、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9.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一篇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和总结一篇。
2.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4万字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完成任务。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较好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
5.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获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7.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得奖项。
8.参加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
9.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乡村教师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一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第十四条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教学效果较好,工作量饱满;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一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
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幼儿园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幼儿园教师。
第二条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及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园长(含副园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坚持育人为本、保教并重,关爱与尊重每位幼儿;坚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2.深入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持以高尚的师德和严谨教风,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业绩卓著,教育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保教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担任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5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年听课指导及主持园内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年开设园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开设园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5.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
6.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正式出版的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2次(乡村教师1次)。
第十二条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专科毕业学历后(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注重家园共育,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既面向全体又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具有坚实的学前教育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保育教育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的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观察记录和个案材料。其中,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5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园内公开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基本任期内开设园际公开示范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2节(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等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以上幼儿园教师须有在乡村幼儿园或城镇薄弱幼儿园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或有在乡村工作6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多媒体软件、教玩具制作等活动中获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乡村教师省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2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1篇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和总结一篇。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4万字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1次。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根据幼儿的年龄特征和发展水平,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教育。
2.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独立承担小、中、大班的保教工作。
3.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教学基本功扎实,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
5.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6.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价值的学前教育教学文章2篇。乡村教师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或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1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第十四条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能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胜任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作。
2.比较熟练地掌握学前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级管理工作,教育效果较好,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3.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幼儿教育弹、唱、跳、画及观察了解儿童等技能。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或者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幼儿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幼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保教工作。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一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3
安徽省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标准条件(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研究和课程改革实践,全面履行工作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研队伍,为推进基础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教研、电教机构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
第二条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示范引领,为人师表。
第五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研究一线,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2.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具备免试条件。
第八条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后(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出色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
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电化教育课题,并已结题。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一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专业)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40节以上;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3次,并获得好评。
4.具有突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研究、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有自己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5.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
2.被评为省级以上模范教师或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3.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4.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2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2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
第十一条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幼教教研岗位上受聘一级教师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
2.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教研活动,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受到好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30节以上;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2次。
4.具有较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有自己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
5.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或名师。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县级教研人员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
4.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以上。
5.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全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
3.主持1项由市级(其中省级教研人员为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并结题。
4.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1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1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
5.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二条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良好的服务教师意识,较好地完成指导任务。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能力,有自己的联系校(点),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教研工作经验总结。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5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20节以上。
4.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5.应具有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1次。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演讲)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3.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4.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5.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科学保教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5.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二级教师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
2.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2.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幼教教研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一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试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教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2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4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一条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改革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搞好现有中小学人员过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且已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要求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到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各等级岗位的教师,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统一后的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没有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单位,已聘用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暂对应过渡到本级别职务最低岗位等级,待实施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再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
三、过渡办法
过渡工作在各市、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办法是:
(一)资格审查。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对过渡人员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审批备案。各学校(单位)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发文公布。对通过审批的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过渡结果同时在所在学校集中公布。
(五)过渡工作应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承担,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教师只需要在核对本人信息后签字确认,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人员过渡工作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
安徽省职称评定条件 第6篇
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安徽省辖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熟悉和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第五条近5年考核连续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一)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四)有伪造学历、资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一)取得财经专业博士学位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2年;
(二)取得财经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三)取得财经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第八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资格,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关合格证明。
第十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四章 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工作实绩。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经济核算、改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二)主持或执笔制定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制度或会计工作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并取得明显效益;
(三)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级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3年,并取得较好成绩;
(四)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地级市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地级市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会机构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第十二条 理论研究成果。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指CN、ISSN等刊号的正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报纸、单个印刷体、清样稿等)上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独自或第一撰写人撰写,每篇不少于1500字,下同)2篇以上;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2万字以上;
(二)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改革研究项目(课题或专题调查研究),并完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第五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的申报条件,但具备基本条件,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三项以上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一)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级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8万字以上;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四)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取得学历、会计师资格年限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一律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05年施行。省财政厅、人事厅2002年印发的《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财会[2002]518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职称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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