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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办法(精选8篇)

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第1篇

四十九所松北新区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我所基建工程计划的落实和投资效益的高效发挥,确保基建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法规,联系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我所的基建工程是指利用国家拨款或自筹资金对楼房、结构、道路或建筑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有关的一切工作,是我所总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从严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相结合、专职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我所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行使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在所领导班子领导下,按照国家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我所基建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我所基建工作的职能部门应自觉接受、积极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基建工程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内容和程序

基建工程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我所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以及地方和我所关于基建工程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定,维护和规范基建工程建设秩序,保障基建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基建工程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是:基建工程立项、招标投标、设备材料的采购、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及合同管理等七个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立项(1)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是否依照我所基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

(2)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是否组织有关专家和用户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3)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是否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程序办理了各种报审批手续。工程招标投标

(1)我所基建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由领导小组决定何种招标方式。

(2)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投标,50万以下的项目是否进行比质比价,报价单位必须3家以上,并有报价单位正规出具的报价单,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有建设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并有现场考察记录。(3)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否执行现行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采购规定,是否以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4)我所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否对投标单位的质级资格、建筑能力、信誉度、施工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应有一名监督部门的代表参加。

(5)在招标过程中,相关人员是否严守保密纪律,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杜绝泄露或变相泄露标底的现象发生。(6)招标工作是否做到按程序办事,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选定。决不允许搞个人说了算,不许搞私下“交易”、“暗箱操作”以及出现假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7)是否有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8)是否有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投标的情况。(9)开标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在事先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规定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

(10)评标结束后,基建管理部门应对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构成、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总造价、工期、竣工时间、具体要求以及参与招标领导小组的工作人员等情况公开张榜公布,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11)招标工作结束后,应召开会议,听取基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在基建招标情况的回报。设备材料的采购

基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要求,在国家规定的定点厂家购置物资和配套设备。库管人员是否严格按要求标准检查验收,把好质量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施工管理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是否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的情况;(2)工程开工前,建设办公室是否根据所内批准的总体进度计划方案和计划方案进行计划安排,提出拟建工程单体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工程开工后,建设办公室是否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各项控制目标。

(4)是否建立了材料入场验收制度,对不合格材料是否责令退场,是否履行了验收手续,有没有虚假验收的情况发生。

(5)我所的工程监管人员是否按有关国家规定及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和合同条款内容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和检查,提出质量要求。(6)我我方现场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书写施工日志,定期检查监理工作记录,是否定期召开施工方、监理方和建设方三方质量进度例会,对工程质量、工作进度等督促检查。(7)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整改记录是否完备,我所工程监管人员是否监督整改。

(8)对隐蔽工程是否由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共同进行现场确认后才能施工,工程记录是否完备,相关人员是否全部签字,绝不允许有补签字的情况发生。

(9)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是否报领导小组审批,因变更涉及建设资金调整的,是否经审计部门审计并签订补充合同。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是否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现行技术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有关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依据进行严格验收。(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和交付使用的手续。(3)基建工程项目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档案。工程资金管理

(1)我所基建工程资金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加强基建工程的资金管理,坚持“计划用钱、专款专用” 的原则,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资金的现象发生。

(2)工程基建资金支付是否严格坚持按照计划、建设程序、合同预算、工程进度付款,付款是否有监理方、我所监管人员和审计部门的确认签字,工程变更项目的资金发生额是否按程序逐级进行了审批。

(3)是否有擅自变更投资规模,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情况;

(4)基建财务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自筹基建工程资金是否严格按国家对基建自筹资金的管理程序、规定执行。我所审计部门要加强基建工程审计监督,对工程投资较大的基建工程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工程合同管理

(1)我所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是否与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部门依法订立合同。所签订的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是否统一管理。(2)合同签订后,严禁中标单位进行转包。中标单位如进行分包有关分项工程,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外,必须经我所领导小组认可,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3)合同一旦正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正式合同文本应分送主管校领导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备案。

(4)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与建设方签订《基建工程廉政合同》廉政合同。

三、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办法

1、纪检监察部门出席我所及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会议,了解情况,提出预防违反政策规定、违反纪律、违章操作等问题发生的措施。

2、建立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建设规划、立项情况、招投标情况、建设进展情况、竣工验收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在全所范围内及时公开。

3、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参加基建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并实施监督,发现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4、在所内建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随时接受和了解广大职工对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反映。重要情况及时向我所党政班子反映。

5、受理对基建工程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四、基建工程工作的纪律要求和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我所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和我所制定的有关基建工作的制度和规定。

2、各级领导干部、我所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准参与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下接待投标单位人员商谈招标投标事宜;不准为施工单位指定购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及相关设备;不准向建筑企业推荐材料从中谋利或索取回扣;不准借发标、开标、评标之机收受投标单位礼金、物品及有价证券。

3、严格执行、认真做好基建工程中违纪问题的处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对违纪舞弊给我所投资造成损失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开始每项基建工作之前,属于本规定确定的监督内容的,要通知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员参加。对逃避监督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发现违纪问题从严处理。

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第2篇

一、目的

通过对工程的检查,及时发现工程管理过程的薄弱环节,并进行有针对性地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稳定、良好的状态;同时有效促进同类项目之间的经验交流,共同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产品营造品质。

二、适用范围

集团所属各个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情况。

三、职责

(一)、集团工程管理部为工程检查总负责部门,全面负责工程检查工作的计划、组织、执行和总结工作,并负责向集团公司工程分管领导和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书面汇报检查结果。

(二)项目公司分管工程的负责人,根据总体检查计划,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并参加集团工程管理部的检查工作。跟踪落实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三)集团监事会负责全程监督检查评比过程,确保评比“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四、工作程序

(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检查评比的项目和评分标准,以《工程检查记录表》的内容作为评分依据。

(二)、工程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一般情况下在该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星期内完成检查工作。

(三)、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根据工程类型、进度等情况确定每季度参加工程检查的项目公司。在检查实施前五天集团工程管理部明确通知检查的项目公司。

(四)、检查内容应包括: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质量通病的检查及预防、工程资料管理等方面,具体检查项目见附件《工程检查记录表》;集团工程管理部根据每季度实际情况确定具有针对性的检查内容。

(五)、河南省以内,开展同类项目公司之间的检查。河南省以外,同一区域有多个项目的,由项目公司开展项目之间的检查;同一区域只有一个项目的,由项目公司组织不同标段施工单位之间的检查。

(六)、工程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集团工程管理部人员、各项目公司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工程部经理及各专业工程师组成,每个项目公司成员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需全程完成对各项目的检查并书面提交对各项目的检查记录和评分。

(七)、工程检查实行打分制,每位工程检查小组成员应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对策认真填写在《工程检查记录表》上,并对相应检查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按检查标准进行打分。

(八)工程检查小组现场检查时应本着基于事实的态度去客观地记录描述各项目存在的问题,检查小组全体成员应对扣分项的客观有效性负责,其他人均有权监督和提出建议。对各项目的最终评分需经集团工程管理部经理确认。

(九)、被检查项目中值得学习、借鉴的管理经验,值得推广的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方法以及值得吸取的教训等,由工程检查小组 成员填写在《工程检查记录表》上,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统一收集整理,向全集团各项目公司进行推广使用。

(十)、工程检查小组在检查结束五天内,集团工程管理部将《工程检查记录表》中所反映的检查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并报集团汇总、分析、存档。

(十一)、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集团工程管理部进行备案,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证。

(十二)、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根据各检查小组的《工程检查记录表》,整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收集值得推广的经验,在检查工作结束两周内,编写完成《工程检查报告》,以书面文本提交集团公司工程分管领导和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并以《工程管理月报》的形式在集团工程系统进行发布。

(十三)、按照集团工程管理部制定的《工程奖罚管理办法》,在对项目工程进行检查打分后,对其中工程管理优秀、得分比较高的项目,按照奖罚标准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在评比中多次排名第一的项目将获得集团工程管理先进单位,并在集团年会上进行表彰。

五、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并拥由最终解释权。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工程检查记录表》

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第3篇

《横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办法》出台, 旨在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强化预算约束, 加强预算监管, 逐步建立健全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县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人代会批准预算决议执行情况;确保预算实现的措施落实情况;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依法管理情况;上年度结转资金使用情况;预备费动支情况;中、省、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 (包括上年度结转项目资金, 特别是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基本建设资金) 的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执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中大额资金使用及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第4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第三条 根据《规定》明确的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全市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依据《规定》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执行《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的实施情况;

(四)统计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完成72学时的情况;

(五)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

(六)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情况;

(七)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时的处理情况;

(八)开展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学术成果和科技成果;

(九)开展继续教育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贯彻实施《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接受北京市人事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全市各系统、各行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接受北京市人事局和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用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实地检查和上报自查报告(统计报表)等形式,进行自查、互查、抽查或定期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北京市人事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初对全市贯彻实施《规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当年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时间进度和方法。

(二)组织检查。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季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北京市人事局每季度组织抽查,每年度10月30日前,全市各系统、各行业应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将于当年第四季度组织检查。

(三)总结汇报。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北京市人事局对本年度继续教育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工作汇报。

沙源二期工程验收检查办法 第5篇

检查验收办法

(水利水保部分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统一工程检查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科学考核和评价各地工程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实施的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对象为项目单位上一计划内统计完成的各项建设任务情况。

第四条 检查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和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初步设计规定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及计划调整文件。(三)各级政府签订的责任状。

(四)经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

(五)相关国家标准(规定)、行业标准(规定)和地方标准(规定)。

第五条

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一)计划任务完成和质量情况。下达的各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施工是否按照初步设计进行,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验收项目内容包括:水源工程、节水灌溉、小流域综合治理;

(二)初步设计情况。

1、初步设计是否与自治区下达的工程计划任务和批复的实施方案的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投入相一致。

2、初步设计成果是否完整,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表、设计图和有关附件等相关要件。

3、初步设计是否经过自治区水利厅或盟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变更批复时限要求:截止检查验收时没有审批权限单位正式批复的、虽已提出变更申请但没有正式批复的均视为随意变更,在检查验收中不予核查和认定。

4、施工是否按照初步设计进行。

(三)工程建成后管护情况。管护任务是否落实,管护和禁牧措施是否到位,管护制度是否健全,项目区内植被是否被牲畜或人为破坏,围栏是否完整。

(四)工程管理情况。包括领导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度等的落实情况,业务部门参与程度及其它工程管理措施情况。

(五)工程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会议材料、有关文件、检查验收材料、技术档案、小班(或工程)台帐或卡片,工程监理报告及有关图件等工程档案是否齐全,是否做到科学分类,及时归档,装订成册,专人负责和管理。

(六)资金到位情况。包括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各项建设任务实际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自查、盟市复查、自治区验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按项目行业类别,分别由各级林业、农牧、水利、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验收组成员由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财会 人员组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的验收工作。各行业验收工作结束后将总结报告报上级行业部门,并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为统一检查验收工作的进程,原则上旗县级自查、盟市复查工作须在每年5月底前结束,自治区验收核查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第八条 检查验收时,被检单位要提供以下材料:工程建设总结、自查报告、申请验收报告、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投资和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以及审批通过的变更文件;工程建设有关图件资料,包括设计图、工程建设成果分布图;财务决算报表;资金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小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等其它相关档案资料。

被检查单位拒绝接收检查,不能按时上报或提供有关材料的,提供的材料不系统、不全面的,视为该项目没有实施。

第二章 检查验收标准与方法

第九条 小流域综合治理检查验收标准与方法执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水源工程建设中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机井、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机井技术规范》和《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等。

第十条 检查验收采取内外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检查方法参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中的附录 B—各项治理措施质量测定方法。

1、小班面积、位置测算

利用自查竣工图,实地测量核对图班的位置、面积是否和设计相一致,如果核查结果与县级自查结果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则承认县级自 查结果,否则以实地核查结果为准。

2、水土保持林造林成活率不低于70%,合格的计入造林完成任务,不合格的不得计入工程完成任务。

(二)小型蓄排引水工程质量检查

1、截水沟

测量截水沟长度、断面尺寸和比降是否和设计相一致,计算核实其蓄排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蓄水池

露天蓄水池测量其长、宽、深并计算其容量是否和设计相一致。土质蓄水池检查其防渗措施和效果,石砌蓄水池测定其砌石质量,要求砌石厚度不小于30厘米,接缝宽度不大于2.5厘米,铺砌中是否做到“平、稳、紧、满”四字。地埋式蓄水池查阅监理日志等资料,了解其断面尺寸等是否和初步设计相一致。

3、排水沟

测量其长度、断面尺寸和比降是否和设计相一致,计算核实其排水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着重检查其排水去处,是否有防冲措施。

(三)水源工程

1、水源井

①检查水源井的数量、地点是否与初步设计一致,井的数量和地点不得随意改变。

②检查井型、井径、井深、管材等是否和初步设计一致。

③检查配套设施,水泵型号、井房尺寸等是否和初步设计一致。④查阅抽水试验报告,检验水源井出水量、成井工艺是否和初步设计一致。

2、塘坝 ①检查工程性质、数量、地点是否与初步设计一致。

②量测塘坝各部位尺寸等,包括坝高、顶宽、顶长、上下游坡比,溢洪道的引水渠、陡坡、消力池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检查其是否能满足蓄水的要求。检查坝体夯实程度(查阅施工记录等资料,要求干容重不小于1.5克/立方厘米)。

3、截伏流工程

①检查工程性质、数量、地点是否与初步设计一致,其工程性质、数量、地点不得随意改变。

②查阅监理日志等资料,了解截伏流工程各部位尺寸,包括集水廊道长、底宽、高、侧墙顶宽、外侧坡比等是否和初步设计相一致;

③检查机泵配套设施、井房等数量是否和初步设计一致。④建筑物是否坚固。

4、水窖工程

①检查工程性质、数量、地点是否和初步设计一致,其工程性质、数量、地点不得随意改变。

②检查集雨场、储蓄水建筑物和防渗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③建筑物是否坚固。

(四)节水灌溉工程

1、检查节水灌溉类型、面积和地点是否与设计一致,节水灌溉类型、面积和地点不得随意改变。

2、测量管道铺设长度,检查管道系统布置和田间工程配套、管道系统试水及试运行情况(查阅监理日志)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机泵选配是否合理、安装是否合格;

4、建筑物是否坚固。第十一条 精度要求

(一)检查允许误差

1、地块(图斑)面积允许误差为±5%;

2、成活率允许误差为±2%;

3、株数允许误差为±5%;

4、覆盖度允许误差为±5%、郁闭度允许误差为±0.05%; 检查和上报在允许误差内,认可上报数据。否则,以检查数据为准。

(二)单位及小数点取舍

1、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算,以公顷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造林种草成活率、覆盖率都取整数。

第三章 旗县自查、盟市复查

第十二条 旗县级自查自验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旗县自查验收必须逐小班实地全部实测,按实际小班的界限和点位,调查确定面积、成活率和数量。自查验收合格的,要逐项建立档案台帐,并把每年的调查结果绘制在同一张地形图上,形成工程项目分布图。旗县级自查报告,上报盟市主管部门,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三条 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旗县自查的组织、指导、验收工作。在旗县上报的自查结果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比例由各盟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盟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将复查报告整理存档,以备自治区验收核查,同时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四条 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旗县自查、盟市复查报告一经报送,不得擅自更改,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小班档案台帐、作业设计文件、抚育管护和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第十六条 旗县自查、盟市复查结束时,在向上一级报送自查或复查报告的同时提出申请上一级检查验收申请报告。

内业数据整理完毕后,应及时对自查或复查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自查或复查报告,填报检查统计表,连同工程建设总结报告、工程建设成果分布图、复查或核查申请一同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自查或复查报告应包括: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或复查结果及其分析评价,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对策及建议等。

第十七条 对工程的各项档案资料管理进行全面检查,没有归档的(包括检查资料)要及时归档,项目不全的要及时完善,确保工程档案管理分类科学、管理规范、内容齐全。

第十八条 对于非面积概念的项目,如水源工程、节水灌溉等,对项目单位上一完成的所有此类项目原则上全部检查,核实质量,评价建设效果。

第四章 自治区级验收核查

第十九条 被核查单位的确定

(一)为了科学考核和评价各旗县工程总体质量情况,自治区对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旗县进行全面验收核查。

(二)由自治区验收核查组抽取被检查乡镇,抽样时原则上统筹兼顾行业内各工程项目,当不能涵盖所有项目和达不到数量要求时,适当增加抽取乡镇数。

检查旗县、样本苏木乡镇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遇重大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经验收督查组同意,另行抽样。

第二十条 自治区核查验收任务量

为保证自治区核查的准确性,自治区验收核查各项工程任务的抽查 任务量原则上不少于各旗县上报完成的各项工程任务量的20%,其中非面积水源工程、节水灌溉等项目原则上全查。

第二十一条

内业检查

通过听取被查旗县和苏木乡镇工程项目完成及自查验收情况汇报、座谈、查看档案资料等途径,对被检查旗县和苏木乡镇的工程组织领导、资金落实、工程初步设计、招投标和施工、技术服务合同、工程管护措施等有关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外业检查

(一)外业检查要充分利用原县级自查成果,利用GPS定位技术现地核对,在地形图上标出位置,参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各项工程任务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如果核查结果与旗县级自查结果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则承认旗县级自查结果,否则以现地调查结果为准查,如有 “项目间重复”、“部门间重复”的,要现场确认,只认可一种情况。

(二)各项建设任务的外业质量调查方法与旗县级自查方法相同。(三)将所有检查的工程小班(或地块),按被检查旗县原有的工程小班(或地块)编号或标注进行记录,以备核实。

第二十三条

调查材料的整理

检查人员外业结束后,应立即对外业调查卡片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调查卡片项目填写齐全、规范。确认无误后验收组将召集旗县人民政府、行业部门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交换意见,对验收结果签字,并建立调查卡片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核查组长要对核查工作进度和核查工作质量负全部责任。核查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认真依照核查办法开展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核查工作责任制,出现质量问题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级验收期间,督查组应对验收核查组的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检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各地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检查验收总结和结果分析

外业结束后,应及时对核查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核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核查人员组织与工作开展时间

1、核查人员组织:包括核查组织和人员组成等内容。

2、核查工作开展时间:包括培训学习、基础数据准备、外业调查、数据统计和报告撰写等内容。

2、核查工作方法

3、核查样本:主要包括:核查旗县数、乡镇数;样本小班数、面积和非面积项目数量。

二、核查结果与分析

总体核查结果与分析:包括各项建设项目核查结果,分析工程各项目建设质量。说明主要评价指标达到情况,指标偏低要说明原因。

三、工程各项任务计划及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

四、投资计划及完成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管理情况;

五、主要做法与经验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结论与建议。

八、附件包括:相关表格和外业调查图等

第二十七条

应及时将自治区核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卡、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 检查验收人员要全面树立艰苦朴素、爱岗敬业、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互帮互谅,团结协作,严明组织纪律,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办法和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数据和结果。要自尊自爱,严格自律,杜绝受贿等行为。

第五章 主要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第二十九条 主要评价指标计算方法(一)任务核实指标的计算方法

1、面积核实率(%)=(地块(图班)核实面积/地块(图班)上报面积)×100%

2、水利配套工程核实率(%)=核实处数/上报处数x100%(二)任务合格指标计算方法

1、面积上报合格率(%)=(地块(图班)合格面积/地块(图班)上报面积)×100%

2、水利配套工程上报合格率(%)=合格处数/上报处数x100%

3、面积核实合格率(%)=(地块(图班)合格面积/地块(图班)核查面积)×100%

4、水利配套工程核实合格率(%)=合格处数/核实处数x100%(三)工程管理指标计算方法

1、管护率(%)=[有管护措施的检查地块(图班)面积(数量)/检查地块(图班)面积(数量)]100%

2、初步设计率(%)=[有初步设计的地块(图班)面积(数量)/检查地块(图班)面积(数量)]100%

3、建档率(%)=[建档地块(图班)面积/检查地块(图班)面积]100%(四)工程进度指标计算方法

1、合格面积任务完成率(%)=(测算的旗县合格面积/自治区计划面积)×100%

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实施各环节工作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实地调查研究、重证据,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参与“工程”实施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或检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程”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督检查的各项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牵头,监察、审计、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地“工程”实施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负责建立本辖区内“工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制订“工程”日常监督办法;每半年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统筹本省专业力量,对资金量大、校舍改造任务重以及灾害易发地区实行重点督查;督促各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市、区、旗、场,下同)按要求开展“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每半年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内“工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订的“工程”日常监督办法;每季度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各县按要求开展“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每季度向上级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各县级人民政府按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制订并落实本辖区内“工程”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每月向上级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工程”项目学校对校舍安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指定专职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教育部门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高效的“工程”监督体系,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规划和项目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学校基本情况和“工程”规划情况。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受理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受理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不服监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

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将“工程”作为审计重点,列入审计计划,由省级审计机关负责在审计结束后公布审计结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整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范事故。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工程”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工程”所需建设用地依法使用情况和“工程”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部门配合对校舍防汛防台风安全性评估工作以及中小学防汛防台风知识普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震部门负责对校舍建设场址地震安全评估、中小学校地震灾害预防知识普及和逃生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审核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并进行消防验收,对项目学校周边环境治安隐患以及中小学消防知识普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排查鉴定、规划制订、加固改造等“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以及“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十条 对排查鉴定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排查鉴定资金是否到位。

(二)是否按期组织排查。

(三)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是否逐栋出具鉴定报告并签字盖章。

(六)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及其他综合防灾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第十一条 对“工程”规划制订、项目预算(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工程”规划是否符合鉴定报告及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的要求,是否与有关专项工程相衔接,是否重点突出。

(二)项目预算(计划)是否及时下达。

(三)是否存在未履行报批程序而随意调整“工程”规划和项目预算(计划)的情况。

第十二条 对“工程”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立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竣工后运行等各环节。

(一)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设设计导则》规定,是否避开洪涝易发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下游危险区域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

(三)勘察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勘察文件是否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是否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是否存在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况。

(五)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设计是否与鉴定报告有关加固改造建议相衔接,是否执行了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科学、合理、安全、节约的原则,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六)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机构、人员是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按照监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是否详尽、真实。

(八)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建设项目档案是否完整并按规定移交存档,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

(二)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

(三)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四)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五)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六)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目标管理措施;

(八)是否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

(九)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十一)是否满足文明施工要求,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是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是否按照工程进度拨款。

(三)“工程”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虚列“工程”专项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四)是否及时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否对“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六)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程序采购。

(七)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八)社会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学校是否存在举债建设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工程”组织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及时成立“工程”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执行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二)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是否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是否按规定标准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四)是否建立健全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基础的防汛抗洪责任制,是否有防洪减灾预案和预警系统。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计部门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由省、市有关部门成立专业人员小组,对辖区内项目进行拉网式巡查;派员到重点项目县蹲点,督促、指导、帮助项目县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

(四)执行日常项目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公示牌,并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工程”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项目规划、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

(五)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和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级教育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和综合性检查。

(二)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工程”组织专项检查,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工作,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三)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内部监督检查由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外部监督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工程”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方式: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召开相关会议,核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工程”专项资金下达、使用及管理情况分析。

(三)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五章 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如出现以下质量、安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一)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后仍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抗震设防及其他综合防灾技术标准的。

(三)“工程”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校舍改造后,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的。

(五)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或工程监理等单位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如出现以下资金使用、管理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处理:

(一)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影响“工程”实施的。

(二)布局不合理,规划不当,造成项目加固改造后闲置废弃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预算与投资计划,改变项目学校、增减项目和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用途、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监察、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工程”专项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相应项目的“工程”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检查单位。

检查单位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实施效果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办法未做明确规定的,由各级教育部门协调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本级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应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各省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第7篇

《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九日

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生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民生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民生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扩大政府服务面,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铜川建设而实施的教育工程、就业再就业工程、社会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建设工程、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城乡居民增收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民生资金按其用途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补助类项目资金两大类。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实施民生资金财务监管的职能部门。财政业务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科、股等,以下简称业务机构)和财政专职监督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局、科、股等,以下简称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能,依法对民生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

各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业务机构对项目资金投入规划和项目预算编制进行审核;对民生资金安排和拨付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和测评。

专职监督机构对业务机构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负有再监督职责。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独立开展财政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民生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依法处理处罚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条

民生资金监管原则: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对民生资金依法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流向对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系统监督;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协作机制,将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之中;各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建立监督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在财政系统内部形成监督合力。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民生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测评,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业务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的民生资金投入计划进行审核;对民生工程项目预算、决算、项目实施方案及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项目评审,确保项目投入计划和项目预算合理、真实和完整。

(二)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实施进度审核用款计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三)对用于提供公共服务或项目建设的资金,要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行项目资金“直通车制”、“报账制”等支付方式;直接补助到个人、家庭的资金,原则上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受益对象,确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有效。

(四)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投资、财务执行情况,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专项绩效评价办法,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八条

专职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项目资金是否按资金计划投入,有无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假配套问题。

(三)是否制定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考核办法,并按规定进行管理,是否按要求实行了财务监管,对应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规范使用。

(四)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规定方式支付;是否按进度核拨工程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问题。

(五)各项财政补助是否按政策补助到受补对象,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对个人的补助是否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

(六)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七)民生工程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功能或取得预期效果。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专职监督机构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检查,编制工作底稿,根据检查结论出具财政检查报告。建立财政检查复核制度,确保检查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十条

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财政监督协作机制。

专职监督机构在民生资金监督中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一汇总等职责。可以接受业务机构委托或与其共同开展财政专项检查,也可根据资金管理需要,独立实施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业务机构作为决策依据。

业务机构要配合专职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将民生项目规划和资金计划抄送专职监督机构,同时要将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改进完善之中。

建立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要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民生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金财工程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交互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对民生资金实行网络信息化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纵横联动的检查机制,对民生资金进行全系统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全市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动态。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安排部署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力量,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各区县专职监督机构要定期报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季报表和年报表,反映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实施进度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之间要注重检查结果的综合利用,实现监督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同级民生工程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将项目测评结果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三奖三管六保障”激励政策相挂钩实施奖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拨付资金不及时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对不按要求配套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未按有关规定对民生工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会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会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探析消毒药品监督管理的办法 第8篇

1 消毒药品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漏洞

1.1 消毒药品名称多而杂

目前, 市场上的消毒药品名称繁杂, 具有同种功效的消毒药品可能被冠以数种甚至更多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 诸多具有同种功效的消毒药品名称不同, 且拥有不同的批准文号, 这对消费者的合理选择造成困惑,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以我国兽类消毒药品为例, 其主要包括复合酚类、季铵盐类、氯制剂和碘类等四大类, 但目前在市场上从消毒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环节, 不难发现市场充斥着各种国产和进口消毒药品, 以家用消毒药品为例, 市场上就有红汞、碘酒、龙胆紫、高锰酸钾、漂白粉、酒精等数种产品, 而氯制剂则包括氧化氯、消毒灵、强力消毒灵、消毒威、强力消毒安、强力消毒杀、强力消毒王、强力消毒净以及强氯威等在内的数十种产品。名称如此繁杂的消毒药品, 造成其监督管理难度的加大。

1.2 消毒药品功效被随意夸大

目前市场上个别消毒药品生产厂商为迎合消费者喜好, 增加销售量, 而随意在消毒药品包装说明上夸大其词, 对其功效进行大肆渲染, 避轻就重, 如采用高效快速杀毒、无公害、无污染、药效持久等虚假词语进行消毒药品功效的渲染。如此模糊的用词将用于仅有消毒功能的消毒药品疗效夸张成为万能药, 更甚至将消毒药品冠以“百菌灭、消毒霸”等名称, 严重误导了消费者的理性选择,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也为消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阻力。

1.3 消费者存在对消毒药品的盲目选择

大多数消费者缺乏对消毒药品药效、药理以及使用效果的研究, 往往凭借经验、旁人的告知以及产品说明书上的介绍等选择购买和使用消毒药品, 这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助长了消毒药品市场的混乱。不仅使消费者缺乏对消毒药品的认知, 同时部分经销商也存在盲目推销药品的行为, 结果导致经销商盲目的代理和推销消毒药品, 消费者在不知如何选择的情况下趋于购买多类消毒药品, 但客观事实证明, 消毒药品的不当选择和使用会对人或动物等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如中毒。因此, 消毒药品监督管理过程中缺乏相关知识的普及, 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助长了不法经销商和厂家的气焰。

1.4 消毒药品市场流通过程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

消毒药品的监督管理过程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 涵盖其生产、销售、推广、使用等全过程。而目前, 在消毒药品市场流通过程中出现较为严重的问题是监督缺失。通过对市场消毒药品的抽检发现, 由于强有力的监督措施的缺失或者执行不到位, 许多消毒药品无法达到预定效果, 消毒药品的销售价格过高, 与其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成本脱钩。监督的缺失也与相关监督部门缺乏人力或财力等资源有关[1]。此外, 在市场监督缺失的情况下, 部分消毒药品生产厂商或经销商通过回扣或打折等恶劣的促销行为诱骗消费者, 造成消毒药品市场环境混乱, 价格作用失调, 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影响着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 消毒药品监督管理漏洞的应对措施

2.1 建立健全消毒药品审批程序,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对于混乱或者不成熟的市场而言, 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 对于我国消毒药品市场应首先进行制度的完善, 从执法部门的监督制度到消毒药品审批程序再到市场监督等一系列过程进行制度化的约束和监督。利用专业人才的专业知识对药品的药效与包装说明进行鉴定, 杜绝夸大其词的宣传, 加大反复生产, 变相生产的乱象。对消毒药品的审批过程严格把关, 从过去的文件审查转变为生产实际检查, 严格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申请的规定。

2.2 加强消毒药品市场监督力度

消毒药品市场的稳定性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人力和物力的投入, 一方面对市场销售的消毒药品进行抽样检查, 建立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全过程的循环监督机制, 杜绝过度包装说明或变相包装出售的现象发生, 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的流通。另一方面, 完善消毒药品许可准入制度, 对消毒药品的标签, 包装说明以及广告宣传等内容进行规范, 同时加大消毒药品的价格监督和审计制度, 严历打击倾销或回扣销售等价格乱象[2]。

2.3 加大消毒药品知识普及力度

大多数消费者缺乏对消毒药品知识的理性认知, 盲目的选购和使用消毒药品。因此, 在对消毒药品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加大其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 让消费者对消毒药品的药效、药理以及相关的构成等知识有所了解, 避免其上当受骗。此外, 还需要注重消毒药品的研究与应用的相结合, 以市场为导向, 引导厂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研发生产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消毒药品, 尤其是对于兽类消毒药品的研发, 必须切合实际情况。对此, 相关监督机构可以利用互联网或其它手段及时公布具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消毒药品名单或生产厂商, 帮助消费者理性选择消毒药品, 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 扰乱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郑钧镛, 王光宝.药品微生物学及检验技术[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1989:114-116.

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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