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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流程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流程(精选6篇)

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流程 第1篇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 目的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 接待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 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 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 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 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 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 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四)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五)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六)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七)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八)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九)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讨论和报告。

(十)撰写代理(辩护)词。

(十一)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十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十三)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章 出庭纪律

第十九条 律师应遵守以下出庭纪律:

(一)应当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期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

(二)出庭应当穿律师袍,律师袍应当洁净、平整、不破损。

(三)庭审发言用词文明、得体、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

(四)承办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依法依纪接触司法工作人员。

(五)律师应当制作出庭笔录。

第六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归档办案卷宗:

(一)在接到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建立卷宗并归档;

(二)卷宗材料应当齐全;

(三)卷内不得装订证据原件;

(四)承办律师卷宗装订后要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章 办案流程中的几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理由。

第二十三条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消除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拒绝代理的,承办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转委托

(一)未经委托人同意,承办律师不得将案件转委托其他律师办理。

(二)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三)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十六条 接待中的法律咨询事项

接待结束后,当事人不委托律师的,接待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法律咨询业务办理:

(一)承办律师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咨询;

(二)解答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解答法律咨询应当进行登记,符合建立卷宗条件的,应当建立卷宗并及时归档;

(四)当事人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法律咨询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五)解答咨询过程中,接待律师不得诱导或强迫当事人诉讼,不得诱导当事人选择代理(辩护)人,不得作虚假承诺,不得擅自主持当事人和相对人进行超越解答法律咨询范围的工作。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出现违反本工作流程,市律师协会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行业处分。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流程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流程 第2篇

作为专业的企业拆迁维权律师,区别于其他专业律师领域以及普通拆迁律师领域的主要表现是在不影响企业拆迁前以及拆迁中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让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此处的利益不是简单的金钱利益,可能还涉及到产业优惠政策,土地置换,搬迁时间等一些与企业经营密不可分的利益综合体。我们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那作为专业企业拆迁律师具体的办案流程:

流程一:进行实地勘察,了解企业现实状况,对如何补偿能够让企业发展壮大制定基本方案。

流程二:对企业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数额,补偿依据以及土地置换,政策争取制作专业法律意见书。

流程三:对企业进行拆迁风险评估,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合法性评估,被强制拆迁可能性评估,补偿方式选择性评估等。

流程四:对拆迁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就拆迁或征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政策的规定进行调查。

流程五:代表企业与拆迁方或者出租方等利益第三方进行磋商,谈判。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流程六:代表企业与拆迁方或者利益第三方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进行法律程序。

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第3篇

关键词: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办案流程

1. 案源登记。

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 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立案。

(1) 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 填写立案审批表; (2) 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3. 调查取证。

(1) 调查取证。1) 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2) 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3)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 (2) 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措施) 。1) 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2) 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3) 制作清单, 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3) 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1) 询问被询问人, 制作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 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 案件调查终结。

(1) 认为违法事实成立, 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 (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 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 ;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即:填写 (行政处罚建议) 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 , 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 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5. 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1) 法制机构核审, 填写案件核审表; (2) 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1)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 (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 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3) 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6. 告知当事人 (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

(1)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或者 (1)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2) 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3) 当事人要求听证, 应发听证通知书。

7.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 制作听证报告 (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

8. 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申请陈

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 (1) 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2) 签发决定书。1) 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 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 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 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或案件审理委员会) 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3) 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填写送达回证) 。

9. 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1 0. 没收物品处理。 (1) 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 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2) 制作物品处理情况记录。

1 1. 立卷按正副卷立卷归档。

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流程 第4篇

“掮客”律师大做“司法生意”

記者调研发现,近年来,多数违法减刑案件中都有律师身影,他们充当“掮客”,为罪犯和政法机关的公职人员牵线搭桥,甚至不惜炮制冤假错案。

广东韶关市中院的判决书显示,2006年下半年,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发为帮助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立功减刑,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要罗建能为张海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建能3万元。

收到好处费后,罗建能不遗余力大开后门,向张海等人传授在押人员完成立功的整个程序,随后又将一条抢劫案的线索告知徐玉发,由张海检举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其后,佛山市看守所出具立功减刑书面材料,广东省高院据此将张海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10年。

无独有偶,在深圳市检察院纠正的一起违法减刑案中,两名律师在收取当事人高额好处费后,竟然“导演”犯罪供其举报立功,险些使一名无辜的外来务工人员成为“替罪羊”。

而在2013年11月该院通报的另一起案件中,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凡,也涉嫌伪造虚假立功材料,收取好处费。公开资料显示,刘平凡曾获得“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荣誉。

此外,还有不少律师与法官沆瀣一气,通过制造虚假诉讼牟利。重庆检察机关职侦局相关人士表示,在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律师既是向法官行贿的主要人员,也是法官与行贿当事人的“中间人”,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就会牵出五个以上的行贿律师。

办案子不如跑关系,“潜规则”破坏行业风气

重庆市高法执行局原助理审判员曾在忏悔书中坦承:“自己觉得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就像是医生和医药代表的关系,律师把他们获得的律师费拿出一部分给法官,就像医生收医药代表回扣一样,是行业潜规则。”2013年,湖南株洲天元区法院法官尹丰文向案件当事人索贿60万元一案,就是通过给当事人介绍律师进行的。

据介绍,在法官与律师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中,由律师充当“掮客”出面直接与当事人签订高额代理合同;个别法官则用审判权、执行权支持律师诉求,变现非法利益后和律师瓜分。律师一般要付出30%左右的代理费给法官。

“一些‘勾兑派’律师往往靠和特定区域内法官搞关系、拿案源、胜案子。”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律师秦希燕说,“这些人只在一个地方代理案子,比方说只代理开福区的案子,在长沙或者省里其他地方都不代理案子,也胜不了案子,这种情况表明很可能存在‘勾兑’现象。”

当过基层法院庭长,也曾做过律师,又回到西南政法大学成为法学副教授的吴仁碧说:“不少人判断律师能力的标准,就是看律师和政府部门有没有关系。律师都喜欢接高端客户的案子,也就是家里有钱有势的,但这种案源往往只有跑关系的律师才能拿到。”

司法腐败使部分法律从业者对公平正义产生了怀疑。吴仁碧说:“周围的律师朋友都笑我幼稚,告诉我不要相信公正,‘公正’是拿钱买来的。有的律师反问我,不靠找关系,怎么当律师啊?还有的年轻律师说,自己要3到5年之后才能成长起来,因为那时自己的同学都在公检法系统独当一面了。”

改革司法体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等专家认为,部分律师、法官丧失职业底线,缺乏对法律起码的尊重和敬畏,反映出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要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程序,落实监督责任,促进司法裁量权有效制约和司法活动的合理规范与严密监控。另外,需要通过庭审公开、判决书上网等配套措施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确保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说。

赵长青认为,律协在当前体制下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对律师的维护多于处罚,行业内部缺少官方和协会的声音,导致一些律师行为混乱。应加快律师管理数据库建设,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及处罚记录的披露制度,使“害群之马”无处遁形。

青年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压力大、收入低、尊严感缺乏等现实情况。受其生存环境影响,部分青年律师行走在法律边缘,令人担忧。

“累得要死要活,挣的还不够基本生活”

重庆某律师事务所有30多名执业律师,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律师占80%以上。刘思宇一年前成为这里的一名律师,每月收入3000余元。“律师这个职业远没有外界看得那样光鲜。经常加班,累得要死要活,挣的还不够基本生活。”刘思宇说。

由于缺乏案源,一些青年律师不得不从其他律师手中接案子,赚取微薄的提成。“律师行业有两种畸形情况:一是资源畸形,80%的案源掌握在20%的律师手里;二是收入畸形,80%的收入被20%的律师赚取。”湖南长沙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常乐说。

“一些青年律师为了养家糊口,不得不到处接案子,每个案子甚至只收几百元的代理费,由于案子太多,自己应付不过来,部分律师甚至忘记了出庭时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说。

除了收入低、工作累,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也让青年律师颇多怨言。一些律师告诉记者,现在国家要求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律师事务所往往不给律师缴纳,或要求律师自己缴纳。

“在成为律师最初的几年里,收入甚至满足不了基本的生存需要,我身边坚持不下来转至其他行业的青年律师比比皆是。”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马家强说。

“一些法官、检察官不尊重律师,让自己很受伤害”

法律专业服务者的身份让青年律师在当事人面前感觉到有尊严,但法官与检察官的相对强势,又让他们时常感到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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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律师于学金告诉记者,办案子的过程中,一些法官不尊重律师,让自己很受伤害。“2012年,我代理了一个租赁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在立案庭上法官直接用脏话骂我,让我感觉很愤怒、难堪和屈辱。”

“我们参加刑事诉讼时,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辩护律师一说话,检察官就强行打断,并且拿伪证罪相威胁,导致律师在法庭上抬不起頭。”赵常乐说。

感觉不到尊严,让不少青年律师放弃职业理想。小陈曾经是海南三亚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青年律师,因业务素质高,是所里的重点培养对象。2010年,他在海南省某地被法官在法庭上当着双方当事人直接辱骂,感觉人格得不到尊重,于是两年后考到了某检察院。

“我可能会违法,但不会去犯罪”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高洁告诉记者,巨大的生存压力,让一些青年律师对自己的职业规划不太清晰,只想短期内把钱赚回来。只要能把案子拿到手,管他坑蒙拐骗也好,大不了案子到手了再转给别人。

记者采访发现,这种“案源至上”的想法,让一些青年律师的价值观出现了偏差:不去思考如何提高自身水平,而是整天想着怎么去拉关系;一些律师事务所在组配团队时,也非常讲究不同类型律师的搭配。“我们团队的配置有一个原则,就是里面既有善于打理人际关系的,也有善于专业辩护的。我们在做事情时也要把握这样一个度:我可能会违法,但是不会去犯罪。这既是我们面对现实的妥协,也是对自己的保护。”湖南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告诉记者。

记者在湖南、广东、贵州等地律协采访得知,由于长期行走在法律边缘,青年律师普遍存在办案过程中被投诉、被查处等现象。

“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培养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青年律师队伍,关系到我国律师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依法治国的进程。”韩德云建议,制定实施培养规划,建立健全培养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和帮助青年律师,切实提高青年律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青年律师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出现,一些律师大V逐渐走向舆论前台,频频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其中有些人不惜造谣传谣,成为公共议题制造者,影响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

律师大V绑架议题影响社会舆论

今年3月23日,律师大V迟夙生发布微博:“‘这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这话是3月21日下午在长沙市开福区法院319法庭,在审理彭琼谊被控非法拘禁案时开福区王亚军检察官说的。我在现场!”该微博被大量转发和跟帖,被提到的检察官立即成为舆论口诛笔伐的对象。

开福区法院3月26日公开了庭审视频,视频中该检察官说的是:“我不想在这里宣传法律条文,我们是要查明事实、核实证据。”此视频的公布让迟夙生的网络公信力受到质疑。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蔡斐说,律师大V已成为影响网络舆论的重要力量,这些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者容易取得网民信任,同时又善于利用网言网语与网民互动。

蔡斐分析:“律师大V利用微博出于三种目的:一是为了公平正义,一些律师在法庭上缺乏发声通道,只能借助网络表达正当诉求;二是为了经济利益,一些律师口口声声称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实际上是为了吸引眼球,通过扩大知名度来拿到案子、赢得官司;三是为了诋毁政府,一些律师受境外势力渗透,站在政府对立面,一心想抹黑政府形象。”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龙说,某些律师语不惊人死不休,往往把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发到网上,不利的内容隐瞒。一般的民众具有盲从性,很容易上当受骗。

律师大V操纵网络的四种手段

手法一:炒作案情。“北京李某某案件之所以产生这么大的舆论效应,与当事人的法律顾问炒作案情息息相关。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将该案的具体细节拿出来炒作,提高了其知名度,绑架了网络舆论,却伤害了当事人。该案件属于未成年人案件,并且案情涉及当事人隐私,按规定不应当公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元春说。

手法二:传播谣言。“我关注到一些律师大V的微博,只要是批评政府的网帖,他们都热衷于转发,并且配上‘怒转’等字眼,根本不对真实性负责。而对那些积极评价政府的网帖,他们则视而不见。”北京天下征真法律服务所的律师余学军说,某些律师大V为了提高关注度,将未经证实的内容通过微博转发,并且配以论断性的言词,忘记了律师应当保持理性,应当讲证据。

手法三:渲染情绪。近期一篇题为“王全章在建三江所遭遇的暴力”的微博被大量转发。业内专家表示,这种微博通过渲染情绪,将自身树立为正义的化身对抗公权力,非常具有煽动性。

手法四:互相抱团。重庆市政协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程德安告诉记者,律师界互相抱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抱团维权,即一人受到伤害,其他律师都来支援;二是抱团炒作,即一个话题被制造出来后,许多律师都加入炒作。抱团现象的出现,越来越具有强化趋势,说明律师之间利益共同体特征正在加强。

律师大V操纵网络亟待制度规范

部分律师大V利用网络影响舆论,甚至制造网络谣言,左右司法审判,损害政府形象,不利于法治中国建设,需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律师大V的破坏性。

“律师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网上发表案情信息,有可能是对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不公。此外,一些案件被公开后,法院难免受到舆论影响,审判时难以不偏不倚,这些都有违法治精神。”甘元春告诉记者,自己的微博粉丝数量达10余万,但他极少在网络上公开代理的案件信息。

业内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宜尽快出台规范性制度,对律师使用自媒体加强管控。“首先要为律师利用自媒体设置不能违法违规的底线。具体来说,在司法审判前,应严禁律师利用微博、微信的方式炒作具体案件。”李龙说。

河北保定市律师协会秘书长白宏斌认为,部分律师之所以在自媒体平台上无所顾忌,在于对这种行为缺乏惩罚规定,导致相关部门处罚无法可依。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监督作用,赋予律师协会更多的处罚权限和手段,并将现有的处罚手段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对于涉嫌违法的律师,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还要在律师和公检法之间建立沟通渠道。”甘元春认为,一些律师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原因之一在于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传达诉求。可借鉴先进国家的模式,由律师协会代表律师向公检法传达诉求,在律师和公检法之间建立矛盾缓冲区和沟通机制。

(摘自《半月谈》)

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流程 第5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并参引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指导意见等,制定本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条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四条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五条 律师不得同时接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六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七条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九条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区分道路交通事故性质,是否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单方交通事故抑或双方、多方交通事故,并针对不同类型提供咨询解答、制定代理方案。

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第一节 咨询前的准备

第十条 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来访信息。

第十一条 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了解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地位,应通知客户带齐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若在律师事务所接待,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

第十三条 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

第十四条 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进会议室后,律师可以稍候几分钟会谈,方便客户适应环境及了解律所。第十六条 律师进入会议室后,应先自我介绍,并可以递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户与自己联系。第十七条 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八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

第二节 律师接待咨询需要了解的内容

第十九条 律师接待咨询时,可以先倾听当事人进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始末,了解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处地位,受损情况,对方当事人情况,有无经过交通警察部门处理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条 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其他当事人情况,与在事故中所处的地位;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

3、交警部门处理情况,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

4、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项目;

5、肇事车辆基本信息、肇事机动车保险情况;

6、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心理预期。

第三节 律师接待交通事故当事人咨询应了解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系乘客、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前来咨询,律师应了解以下信息:

1、当事人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婚否、亲属关系等情况;了解当事人有无受伤及治疗情况、有无伤残。如系当事人亲属前来咨询,则应了解其与受害人关系。

2、了解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名义车主、实际使用人、挂靠单位等车辆信息,有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车辆是否另投有商业险。

3、了解事故有无经过交警部门处理,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是无责、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抑或是负全责;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及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依据。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则需要进一步了解与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有关的详细情况;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

4、当事人如有住院治疗,则进一步了解详细治疗情况,涉及的救治医院、具体治疗项目及治疗费用,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病历、住院病程记录等资料,了解当事人住院天数、住院期间有无护理人员、误工时间、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5、如有伤残,则询问有无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无,则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建议当事人尽快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或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律师提供此项法律帮助,以确定伤残等级;如已做伤残鉴定,则要了解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当事人伤残等级,出院后是否仍需继续受护理,是否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等。

6、了解在同一事故中有无其他受损人及受损情况。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同一事由中受伤的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户口的,统一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计算赔偿额。如事故属安徽省境内法院管辖,则应考虑到该情形,不宜忽略。

7、咨询中应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反应,尤其是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前来咨询的情况,接待律师应当对当事人表现出足够的同情与耐心,同时还要保持客观冷静,注意把握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律师在回答或是询问的时候,语气尽量柔和,多用中性语词,避免使用足以刺激当事人情绪的字眼,更不能在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施以诱导或刺激,而应通过抚慰性或劝慰性言辞让当事人尽可能保持平静。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前来咨询的,律师应了解以下几方面:

1、了解当事人是否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者机动车实际控制人,了解其与机动车车主之间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借用关系抑或其他。

2、了解当事人驾驶证取得时间,准驾车型;所驾驶的机动车型号、车牌号码、有无年检、保险标志;核对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所持驾驶证与有权机关核发驾驶证是否相符;肇事时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是否相符。

3、了解当事人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

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4、通过当事人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责任划分;了解当事人承担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或者无责;倾听当事人对事故的看法,对事故认定书的意见。如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律师应进一步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

5、了解机动车投保情况,有无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及保险金额。

6、了解对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无过错、过错程度,当事人有无可以依法减轻赔偿额的情形。

7、了解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第二十三条 律师接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咨询,了解信息与本流程第十九条略同,不再赘述。

第四节 律师解答与处理咨询

第二十四条 律师在听取咨询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咨询:

1、以当事人告知、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区分不同情形,为其分析判断该案件在法律上的处理后果:

(1)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财物损失等。

(2)肇事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情形下,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并可以告知其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起适用的标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如果机动车一方另投有商业保险的,视投保详情为当事人解答。

(3)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部分,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具体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③ 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咨询过程中,律师了解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告知当事人涉案机动车保险人只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④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5)如涉案机动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的,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由机动车驾驶人在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出其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部分,适用本流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6)加害人的赔偿能力问题,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满足亦至关重要,律师应向当事人说明之。

2、结合实际操作,向当事人分析法律理论后果与实际操作上的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报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3、咨询结束后,当事人如何达到目的解决问题,当事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当事人需要经历哪些阶段、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如何。

第二十五条 律师回复当事人咨询,不能仅仅将当事人的咨询问题进行了回复作为完成的标志。律师接待当事人的咨询,要分析当事人咨询的目的、要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为当事人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具体计划。

第二十六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要善于把握和控制咨询的整个思路、控制咨询时间,在咨询时,律师要起到一个主导地位。

第二十七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不能轻易给当事人以保证,或通过不正当途径获 取当事人的信任。第二十八条 律师接待咨询,一般应作记录,制作《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时保持对案情的清晰了解,以及供律师事务所存档及当事人查询。

第二十九条 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留下当事人联系方式,以便再次联系。第三十条 接待结束后,律师应注意整理咨询记录,保存当事人联系信息。

第三十一条 咨询记录应当做到保密,非经律师事务所批准及当事人同意,严禁外泄。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

为了便利当事人顺利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同时提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工作效率,笔者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自己10余年来的律师实务经验,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提交的证据归纳如下,希望对人们有所裨益。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二、证明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证明赔偿事项的证据。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16项。而上述赔偿费用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实,否则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和支持。

1、医疗费。它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它是当事人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3、护理费。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

5、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只要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6、残疾赔偿金。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其证据包括:法医鉴定结论、法医鉴定费收据。

7、残疾用具费。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其证据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8、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9、后续治疗费。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10、营养费。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

11、住宿费。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12、交通费。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13、法医鉴定费。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5、财产损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如: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

近几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民事案件中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与此相反,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交通事故赔偿案 件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实践中如果自然人有经济能力,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 书后,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法院的案件,被执行人一般经济都比较困难。这类案件中交通事故已对申请人及其亲属造成伤残或死亡,他们在心理、感情上受到了极大伤 害,思想工作非常难做,一旦处理不善,会造成申请执行人长期缠访;而被执行人在事故中往往是车损人伤,在经济上也受到较大损失,他们总是以自己欠缺执行能 力来对抗法院的执行。这类案件与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查询保全情况。一般情况下,不论哪一类交通工具的所有人,为了减少风险都为交通工具办理车损险和第三者险。因此执行员执行伊始,首先应当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保险,在哪个保险公司参加何种保 险,以及是否索赔,对未索赔和正在索赔中的保险赔款予以控制,同时,也应积极协助被执行人进行保险索赔。

二、掌握和控制肇事交通工具。如在诉讼中未对肇事交通工具采取诉讼保全等控制手段,那么在执行中执行员应当查明肇事交通工具处于何种状态,可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并对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协助执行手续,避免被执行人通过对肇事车辆办理转户或过户等手续来逃避执行。

三、督促被执行人举报和申报财产。在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的同时,督促其对自己所有的固定财产、土地使用权、工资收入、银行存款、债券、专利权、股份 和到期水到期的股息红利,股票、股权和投资权益,以及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未到期的债权等进行申报。相应的采取查询、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划拔、变 卖、拍卖,转让和履行通知等方法,实施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对申请执行人应当告知其有举报被执行人在何处有何种财产的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对自 然人和法人是混合被执行人的情况,应建立健全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互相举报制度,这样也便于执行机构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对履行能力较弱但有持续履行能力案件的执行。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 文书义务的能力,或判令的义务与被执行人已查明的可 供执行的财产数额相近。处理这类案件,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是诚恳的,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被执行人在现有的财产基础上,有持续地履行义务的能力,执行员应当考虑到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这样,既保证了 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又允许被执行人生存和发展,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律师办案小结 第6篇

被告人于20xx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因是老年人犯罪,而且盗窃数额刚刚超过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规定,但其认罪态度极差,20xx年2月16日本律师出庭应诉,经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处罚金20xx元。被告人当庭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被告人吴xx,宁夏人,因要寻找走失多年的女儿,先后在西安、嘉兴、杭州等地寻找女儿,到杭不久,身上钱便已花的差不多,因没钱住宿,晚上其就住火车站和医院,在浙二医院住的第一天,因和经常晚上睡医院的人发生口角,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其看见有一个女式挎包掉在地上,所以上前去捡起来,还给正在熟睡的失主,这时被保安发现,周围的人马上醒过来把被告人制服。该经过是被告人在监管医院向我的陈诉。

检察院称被告人称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得女式挎包,得手后被告人转身离开之时发现有人走近,遂将窃得的挎包放回原处以掩饰罪行,医院保安随即将其抓获。开庭当日,被告人不认罪,坚持要看监控录像,但是法院硬件有些问题,该段录像放不出来,经过技术人员处理后还是放不出,后来法官、检察官、被告人、法警等一行8人来到法官办公室观看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被告人是从座位上拿的包,并不是地上捡的,而且被告人拿了包后转身离开,发现保安后再走回把包放到原处,和被告人的陈诉完全不同,被告人看了监控录像后认罪。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其辩护。

1、吴xx是初犯、偶犯。其犯罪动机仅是为了找女儿钱已花光,连住宿都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走上了盗窃的道路。应该说是一时糊涂才去盗窃的,主观恶意不深,还是容易被改造的。

2、被告人吴xx盗窃挎包后马上被医院保安发现并制服,应该属于当场被保安抓获,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因患有心脏病等疾病,对其判处缓刑有利于对其所患的疾病进行及时的治疗。

4、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以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人盗窃挎包数额相对较小,量刑的基准刑应当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官不认定犯罪未遂,其实我也是认同这是犯罪既遂,但是盗窃的既未遂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律人,假如法官认定未遂,作为律师不提出这个问题,那也是不尽职的表现。

所以通过此案辩护,我认为对老年人犯罪,应当多做思想政治工作,促其深刻了解,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必将使自己受到应有的惩罚处罚,劝导其实事求是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法官是有经验的精英,一点雕虫小技完全骗不过他的火眼金睛。

假如被告人认罪且认罪态度好,监控录像不看的情况下,我认为完全可以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处缓刑。犯了罪还满口狡辩,作为一位已经年纪60多岁的人确实不应该,而且观看监控录像花费了将近1小时的时间,审判长满口牢骚,说自己要开会,本来这样的案子10分钟就可以结束的,还弄的那么复杂,简直是浪费司法资源,这无形给法官留下了极差的印象,法官也是人,也会有情绪。

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流程

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流程(精选6篇)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流程 第1篇律师办案工作流程第一章 目的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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