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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经济法考试重点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北航经济法考试重点(精选6篇)

北航经济法考试重点 第1篇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 履行原则:实际、全面、协作、经济合理

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一、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

三、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外当事人利益

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不相当的合同;无权代理、代表、处分人订立 抗辩权: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合同关系中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时主张的权利,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正当理由。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债权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撤销权:债务人因1放弃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规避行为的权利

合同解除:一约定解除;二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2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根本性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5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时,以自己债权充抵对方债权,使自己债务与对方债务在等额内消失。

提存:因债权人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产生与债务清偿完全相同的效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制度。

免除:合同债权人放弃自己债权,免去债务人债务,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混同:合同订立后由于某些原因债务债权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1.仿冒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2.商业贿赂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不当有奖销售行为6.诋毁商誉(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5.倾销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

消费者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取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

经营者义务:1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2听取意见、接受监督3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4提供真实信息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6出具凭证、单据7保证质量8履行“三包”义务9不得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10禁止侵犯人格权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小发明。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3万;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社会对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及要具备经济、管理、法律、金融专业知识,更需要熟悉国家财经、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结构合理且具有一定实务能力。

目前经济法对国家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经管类专业在中国的发展必定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无可否认经济法就是其中之一。现代的企业一定要学好法律,懂得法律以后,企业内部人员的关系特别是跟职工的关系就可以正常化,这样就可以把企业的关系搞得更好。市场经济下面,企业所面临的陷阱越来越多,只有学好法律才能避免。现代企业的管理,除了管人管物这种传统概念里都有的,还要管好两者之间的东西,就是人创作出来的成果,我们所讲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认为,企业的法律意识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它必然要求企业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成为我们的行为方式;法律应当成为我们的思维方式;法律更应当成为企业家朋友的生活方式。我们向往生活在公平、有序这样一个空间环境中。

经济法的巨大作用,决定了经济法的重要地位。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监督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般不再进入微观经济领域,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政府只是通过税收、价格、预算、利率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对经济生活进行监测,在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

2.规范市场主体。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各类主体做出规定,并对各种主体的内部和外部权利义务关系做出一定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从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3.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游戏规则”,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客观规律的要求。经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将这些游戏规则法律化,让市场主体根据这些游戏规则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择,而不是像过去在计划经济下一样,由政府去替市场主体决策。经济法将合理的游戏规则合法化,使得市场能够良性有效运行,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4.规范政府失灵。经济法还对政府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保证政府不会滥用经济权力,对国民经济进行过度干预,从而有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

1.保护、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经济法是保障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工具

3.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4.经济法是促进我国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的有力工具。

5.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要实现国民经济的现代化是不可能的。我国经济能不能加快发展,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必须抓住有利时机,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但是,不能一讲加快经济发展,就一哄而上,大起大落,而要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走出一条既有较高速度又有较好效益的国民经济发展路子。

每一个经济法律法规都是为了维护某一方面的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全国的经济秩序有了法律保障。这就需要运用经济规制方面的法规、经济监督方面的法规和奖惩方面的规定,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裁,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的行为进行鼓励。例如在市场管理方面,经济法就对不合理的垄断、反竞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制裁,而鼓励竞争、促进有效联合、加强协作,打破地区封锁、反对保护落后,促进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形成和繁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对企业管理与决策活动的重要影响已不容忽视。社会对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及要具备经济、管理、法律、金融专业知识,更需要熟悉国家财经、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结构合理且具有一定实务能力。经济法融合了经济学、管理学与法学等不同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企业管理者通过学习经济法可以了解企业法律环境的特点;熟悉主要经济法规的核心内容;学会有效运用法律手段增进企业利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帮助解决出现的法律纠纷。现代企业的管理者必然要学习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意识。

北航经济法考试重点 第2篇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这是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经济关系的存在与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法的内容与发展方向。

2、社会性。经济法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特征。,经济法是根本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3、政策性

4、综合性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是国家协调国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内经济协调关系,而非单纯的国家干预关系

1、市场规制关系。它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提升社会公共福利,而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干预和约束所发生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其本质是国家对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

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这是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经济关系的存在与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法的内

容与发展方向。

2、社会性。经济法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特征。,经济法是根本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3、政策性。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无疑对经济法的发展和变化产生影响,经济法也必须反映和回应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呈现出政策性的特性。

4、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是由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二、经济法的体系

 经济法的体系是法的体系的子系统,经济法的体系同法的体系一样,是按照一定逻辑关系建立起来的系列经济法法律的整体。 从应然层面的经济法的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法总纲、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国有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五个部分。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与原则

一、经济法的地位。

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相当一致地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 1.调整对象不同

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 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

 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以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为主。 4.调整方法不同

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三、经济法的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二)适度干预原则: 

两方面内容:

(1)在国家干预下,任何自由的经济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限制。

(2)特别强调干预的有限性(表现为对干预前提、限度和范围的限制)

(三)公共利益原则

要求符合“最大限度服务于公众”的目的。

(四)、合理竞争原则

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 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经济关系。

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三个: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 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经济活动法律关系 经济监督法律关系 市场管理法律关系 宏观调控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特征:

1、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市场主体

2、不同类别的主体其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

管理和调控

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五、法人成立的条件

1、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依法成立

六、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完整的,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有条件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北航经济法考试重点 第3篇

一、经济法概述

(一) 经济法的产生

主要关注如下命题:一是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二是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因为任何国家只要搞现代市场经济, 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就需要相关的经济法规范。三是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市场规制: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点睛: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 但不调整所有经济关系, 只调整经济关系中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三)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 即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整体, 可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 两反一保规制法”。具体内容, 可通过表1来加深理解。

(四) 经济法的渊源

一是经济法渊源的内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二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命题:有些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具有总体上的意义, 有些宪法规范就是某些经济法领域的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据, 例如, 作为经济法渊源的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只具有总体上的意义, 这句话判断为错;全国人大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涉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一些政策, 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税法的主要渊源, 不是税收法律, 而是税收法规;从数量上看, 相对于法律而言, 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是更为大量的;国务院所属的多个部门可以联合发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 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点睛:上述命题既可单独命题考查, 也可以综合命题考查。

例题:下述关于经济法渊源的命题正确的有 () 。

A.全国人大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涉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一些政策, 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B.国务院所属的多个部门可以联合发布部门规章

C.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 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D.税法的主要渊源, 不是税收法律, 而是税收法规。

答案:ABD

解析:C项错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正确的表述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 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 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 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 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组织: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点睛:特别关注命题同一主体, 可以因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 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

(二)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是从整体形态上分, 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二是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 经济法主体如表2所示:

点睛:在我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属于调控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属于规制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个人属于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例题:下述主体属于调控主体的有 () 。

A.中国人民银行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C.财政部

D.中国工商银行

答案:A C

解析:在我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属于调控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属于规制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个人属于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本题中的D.中国工商银行属于企业, 属于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三)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一是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 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 因为它们首先必须是通常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而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其资格的取得主要依据民商法。二是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 或者称“非单一性”。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体资格取得依据为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主体资格取得依据为民商法。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不同于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在主体职权方面, 更强调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 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虽然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资格取得依据为民商法, 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 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 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如注册资本、规模等) 。

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分析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有必要引进“法律行为”的概念。点睛:法律行为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但要注意, 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 并非“违法行为”。在行为属性方面, 经济法主体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具体表现:一是具有“社会性”。会对相关主体产生影响, 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桥梁。 (如合同行为) 二是具有“法律性”。具有法律意义, 产生法律效果, 能够引起经济法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如征税行为) 三是具有“表意性”。体现和表达了行为者的意思或意志, 尽管这些意思或意志未必一致。 (如质量监督行为)

(二)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如表3所示:

上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中, 注意:调制行为是经济法主体为了特定经济目的而在经济领域实施的, 具有主导性。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 可能是经济法给与肯定评价的, 也可能是经济法给与否定评价的。其中, 横向对策行为, 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纵向对策行为, 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三)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一是从主体角度分类, 从主体角度,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二是从行为对象角度分类, 依据行为对象,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前者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 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后者是针对特定对象, 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三是从行为效果角度分类。依据行为效果,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另外, 法律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非合法行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点睛:对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注意领会如下命题, 这些命题可以在判断题或者选择题中进行考查:一般来说, 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行为, 而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 因而可以是非单方行为;调制行为往往是抽象行为、要式行为;对策行为一般是具体行为, 可以是要式行为, 也可以是不要式行为;调制行为可能是积极的行为, 也可能是消极的行为。

(四) 行为的相关要素

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 为实现一定的目的, 而采取一定的手段, 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这些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 对于分析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特别是分析评价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十分重要。一是主观方面:行为目的和认知能力。行为目的,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调制行为目的: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等经济目标, 并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 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的对策行为目的: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认知能力, 超乎主体认知能力的行为, 涉及是否要承担某种法律责任以及相关行为的有效性。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要对其认知能力予以特别关注。二是客观方面:行为手段和行为结果。行为手段作为实现经济法主体行为目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对于确保行为目的的有效实现, 十分重要。行为结果可能与预期目标一致, 也可能同所希望实现的目标有很大差距。

(五)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即分为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 在经济法上是普遍存在的。一是宏观调控法。预算收支、国债发行等是基础性行为, 但对这些行为的调控则是高层次行为;征税行为是基础性行为, 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行为;货币发行是基础性行为, 而通过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而实施的调控则是高层次的。二是市场规制法。市场交易是基础性的, 规制市场交易的行为则是高层次的。

(六)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从法治的角度看,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各种评价, 最终应当强调法律评价。注意如下命题: (1) 对经济法主体的各类行为, 都可以进行法律评价;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2) 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目的, 是为了更好地对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以使相关主体能够更好地把握可为、当为、必为和禁为的事项和程序, 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

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 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同时也是经济法主体的职责。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或要求其它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经济法主体的义务:是经济法主体中的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或权利, 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

(二)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一是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职权的分类。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总称为“调制权”, 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具体分类如表4所示, 除了上述基本分类外, 根据调控或规制的具体领域, 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具体分类如表5、表6所示。职权法定。“职权法定”的表现: (1)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 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 (2)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调制权”与宪法联系非常密切。

(三) 调制权的分配

一是调制立法权。在我国, 调制立法权实行“分享模式”。既可以主要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 也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 如国务院及其部门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等。二是调制执法权。调制执法权, 往往采取比较集中的模式, 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分类两类:宏观调控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点睛:注意如下这个命题, 往往在判断或选择题中考查: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来看,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 又享有规制权, 如发改委。

(四)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法定原则 (主要是主体法定、职权或职责法定) ;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上述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中, 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例题:下述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中, 处于核心地位的是 () 。

A.贯彻法定原则

B.依法调控和规制

C.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

D.不得弃权

答案:B

(五) 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一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二是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 市场主体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空和规制的权利;三是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和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类, 在具体形态上可能体现为:竞争权、消费者权利、纳税人的权利等。其中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消费者权利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

(六) 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分为两类:一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二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对依法竞争的义务, 要注意:对依法竞争的义务要做广义的理解, 一些企业通过税收逃避、非法集资、虚假上市等手段来获得一时的“竞争优势”, 这事实上违反了依法竞争的义务;对依法竞争的义务要做动态的理解, 各类主体如消费者都可能成为竞争者, 因此依法竞争的义务是各类市场主体都应当履行的。

(七)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一是从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 如果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与义务之中, 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的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即调控主体、规制主体权利多, 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权利少。二是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 存在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向调控主体、规制主体倾斜, 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三是从权利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一方面,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不是平等主体, 不能像民事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权利义务对等;另一方面, 与行政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相比,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要更“温和”一些。

五、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 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一是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 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 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二是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 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 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违法责任、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的违法责任。

(二)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是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 而是有其独立性。具体表现: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同其他部门法主体的责任有明显不同。例如, 同民事责任比: (1) 由于经济法上的调控和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并非处于同一层面, 各自负有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因而他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必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所承但的民事责任有很大区别 (如调控主体与市场主体) ; (2) 不同类别的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有很大差别, 而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则一般是无差别的 (如立法机关与执法机关) 。经济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一样, 都是重要的部门法, 违反这些不同的部门法所应承担的的法律责任当然也是不同的。二是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本法责任与他法责任) ;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多种责任竞合, 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竞合) ;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三) 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一是按照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 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接受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同时, 上述责任也可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二是按照追究责任目的的不同, 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三是依据责任的性质, 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前者如罚款、罚金、没收;后者如政治性责任、社会性责任、道义性责任等。

(四) 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一是责任差异。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 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 相应的义务各异, 因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二是司法救济。市场规制法领域, 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可以特定化, 因此可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宏观调控法领域, 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 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 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五) 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分析初中思想品德的考试重点 第4篇

【关键词】初中思想品德  教学重点  教学目标

初中思想品德不仅通过简单的选择题考查初中学生的理论知识,检验学生对所学内容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引导学生对事情进行正确判断,对学生的综合整理能力、表达能力进行锻炼。然而如果想在中考思想品德中取得良好的成绩,不得不对以下问题进行培养和训练。

一、选择题的解答方法

初中思想品德的考试方式为开卷考试,但教师需对学生进行试前培训,使学生意识到开卷考试的习题并不能再书中全部找到答案。思想品德的教学主要为锻炼学生的思考能力,尤其对于选择题的作答,选择题的信息容量较多,分值比例比较大,主要考查学生的组织整理能力,摒弃以往抄书写答案的想法,要求学生在日常学习中仍然要花时间学习思想品德。

二、主观题的解答方法

根据对2001年以来中考思想品德的试题分析,发现主观试题占试题总分的60%,可见主观题在思想品题试题的重要性不可忽略。

主观题主要分为材料题、简析题、关系题、图表题和活动探究题。

每一题的解题思路都不同。例如简析题主要针对人物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在分析过程中需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首先明确判断人物做法的正误,并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并在最后表达自己的正确观点,阐述对自己的启示和对人们的意见。但在应对关系题时,题目要求并没有提供过多的线索,只要求学生谈谈两者或多方之间的联系,面对这一类题需要首先对其进行综述,在答案第一句就明确表明两者的关系;随后表明两者的变动对对方的严重影响;最后强调两者对当今政治的重要性。

而主观题的试题普遍具有开放性,需要学生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和思考能力。在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同时,时刻锻炼阅读材料和分析材料的运用能力,并灵活将各个政治术语进行重新整合,联系生活实际解答考试题。在了解主观题的重要性时需注意几下几点问题:

1.分析测试习题,重点讨论失分原因

为了逐步提高考试成绩,教师必须带领学生对每一次的测试结果进行详细分析,其中学生失分的主要原因包括:(1)学生对基础知识了解不全面,回答问题时只进行书本抄袭,没有自己的理解与看法;(2)急于求成,为了节省时间,看到试题时不假思索填写答案,在没有真正理解题目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作答,导致答非所问;(3)缺乏良好的审题习惯,没有成熟的解题思路;(4)不能开拓审题思维,在解答材料题时不能从多方面分析材料存在问题,导致回答不全面而失分;(5)答案口语化严重,不能准确运用政治术语,答案没有经过精心组织,不能将答案与材料紧密联合起来,导致答案意向不明确。

2.带领学生了解评分标准,使学生有针对性答题

主观题的评分标准主要分为四个方面:A代表在答案中表达自己的创新意识,根据试题要求结合材料内容,灵活运用政治术语对其进行分析作答;B代表具有自己的独特观点,能完成试题的基本问题,缺乏适当的术语表达;C代表答案基本正确,思维较清晰;D代表不符合做题要求,不能正确理解问题的含义,答非所问。现如今阅卷人主要采取意见得分,对考生的答案主要结合考生所处生活环境,判断学生观点是否正确,考查学生是否正确运用所学理论知识,用正确合理的文字语言清晰表达自己的见解。教师在分析评分标准后需结合实际评分情况为学生介绍评分标准,鼓励学生丰富想象力,并引导学生向A类答案进行靠近。

3.培养学生答题思路

训练学生在答题过程中,不能随意胡乱发表自己的见解,在答题之前理清自己的解题思路,保证事半功倍,运用简短精炼的语言文字回答主体思想。

一般主观题主要讲实际发生案例通过文字图片等材料进行表述,设计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问题,有助于学生深层理解教学内容。所以清楚出题人的目的是准确答题的关键,在阅读材料时将问题提供的每一个信心都列在考虑范围中,以免遗落答题点;同时在分析问题时,回归课本教学内容,思考与问题相关的一切知识,确定答题切入点;结合材料内容,从心理运用、道德规范、法律等方面全方面思考问题。回答问题时通过正反两方面考虑事物的发展趋向。

三、结束语

结合上文对初中政治习题的分析归纳,教师在教导学生科学学习思想品德时,不仅需要监督学生认真掌握基本课本知识,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而且要在学生日常训练过程中,与学生共同分析题目要求,清楚出题人的考查点,引导学生在日常活动过程中,表现基本道德,为答题时的自我观点阐述奠定基础。学生在应对思想政治题时,经过大量训练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灵活运用自己所学知识回答不同政治问题,保证自己在中考中无压力应对考试,取得自己满意的成绩。

【参考文献】

[1] 新课程改革下中考开放性问题命题的发展趋势——从南宁市近几年数学中考看试题的命制特点,《考试周刊》,2012(71).

[2] 何苏祥. 新课改,新思路,新方法 ——初中思想品德教学浅探[J]. 新课程学习(学术教育),2010(8).

[3] 车宝鸿. 从生活出发促学生成长 ——浅议初中思想品德教学的生活化探究[J]. 新课程(教师版),2010(11).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第5篇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 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 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

约人。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

1)要约必须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人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邀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应包括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标的、价格、数量等。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破产费用(是破产事务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所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中所开支的费用与收取的报酬总和。它是保证案件处理程序的重要支出。)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不安抗辩权法定行使的条件(终止履行):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行为;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等。(74)

追索权行使的原因:(1)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提出条件的,视为拒绝付款。(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

汇票的概念: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 第6篇

近三年分值10分左右,是一个比较碎的章节,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需要记忆的点比较多,但是考试的比重占得不多,老侯针对不同的考试点都有经典口诀总结,然后运用到做题里面,这样记忆起来比较快。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近三年分值15分左右,这章相对第一章来说难度增加,但是学习的东西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可以运用到的知识,所以我们要用心。整体还是不难,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站到这个方面去考虑,会简单很多。社保那块了,今年有所调整的缴费比例,暂缓2年执行,这些新增或者调整的需要我们去特别注意,考试的几率往往会大点,这章有单独出不定项的可能,劳动派遣和竞业限制,结合经济补偿,需要特别注意。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近三年分值15分左右,与第二章分值不相上下,这章知识点比较绕。主要是围着三票一卡,结算方式去展开,里面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支票出票起10天,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天。类似的知识点,可以去对比记忆,还有比较重要的追索时间,背书,承兑,保证。都不能放过,说不定就在那个点给你出个不定项了。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近三年分值20-25分,老大哥呀,不容小觑呀。个人认为到现在,距离考试还有5天左右的情况,对于里面计算性的题目应该是没有丝毫问题了(结合税收优惠,需要格外注意),另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的税率,纳税环节,还有区分营改增后的各种服务(那么多我是真的记不清,但是看到题目至少自己心里有印象,能准确区分),建议进考场前再好好看看,说不定就捡个2分了。这章是必定会考不定项,会单独出,也说不定会结合其他章节,需要我们去留心。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近三年分值20分左右,地位仅次于第四章,是出不定项的好地方。老侯说,企业所得税难在他的深度,个人所得税则难在他的广度。企业所得税里面,直接法VS间接法算应交所得税,各项扣除项目,不能扣除的项目,需要单独理解记忆与运用计算。个人所得税里面的税目比较多,通常都是结合税收优惠考的多,需要特别注意。比如有特别的稿酬14%的税率,不能记混。哪些可以免,哪些不能免,都要看到题目能分清。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近三年分值14分左右,十三太保,看着知识点多,但是分开来看,一个个的都不太难。里面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各个税目的税收优惠,一般不会单独出大题,但是可能会结合第四章的内容考进口关税的组成计税。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近三年分值7分左右,当我们到了这一章,那个成功的堡垒就被我们征服了95%了。这章今年变动比较大,主要只因为五证合一,去年很多的知识今年都没有了。但是里面发票证账的管理,还有税收保全措施需要我们去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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