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委托书范文
资产委托书范文第1篇
摘 要:近年来,武警部队资产管理改革不断深化,资产处置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加强,资产管理部门的规范化建设也越来越受到部队各级党委首长的关注。由于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尚未落实完善,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比较滞后,因此,如何制定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化建设与制度化体制就显得意义重大。
关键词: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化;武警部队
武警部队资产管理作为武警部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坚强的物质基础。与地方行政部门的资产不同,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做好资产处置的管理作为武警部队资产管理的核心环节,是连接军事和经济的桥梁,是将国家经济效益转化为武警部队军事效益的纽带,是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完成国家战略目标和履行武警部队保卫国家安全的使命的坚强基石。
一、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概述
(一)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的含义
资产处置是指武警部队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一种行为。武警部队资产处置涉及资产存量的调整、使用和退出等多个环节,加强处置管理对保障部队资产所有者权益、优化部队资产配置、提高部队资产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应当按照党委统管、分工负责、规范有序、提高效益的原则,切实加强资产处置管理。
(二)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的目标
提高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目标:首先,防止资产在处置过程的流失。近年,武警部队各级对防止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流失比较重视,并发挥的积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资产处置管理不善的问题,削弱了武警部队资产管理的能力。从现实角度来看,防止资产在处置过程的流失是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其次,是为了保证资产处置的高效和效益。
二、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的方法和程序
(一)主要处置方法
1、资产—调剂
武警部队资产管理部门在准确掌握资产信息的基础上,充分按照“军事效益优先”原则,统一调剂所属范围内的资产,使其效益发挥最大化。在申请批准后,资产所有部门或单位与接收调剂部门或单位以及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确保资产的所有权的转移调整,同时各单位对资产账进行账务处理。
2、资产—置换
武警部队资产管理部门对在用资产进行置换时,必须要落实好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在掌握好资产置换的范围界限后,在不影响部队资产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对资产进行处理。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置换获得的收益,统一通过财务部门进行办理。
3、资产—报废
武警部队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鉴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对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理。资产报废多因过度使用,使用年限过期、缺套残损、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和无法修复,或经济上无价值而淘汰。相关部门对可以报废的资产,需经过后勤部门核准,并得到批准,同时对比处理途径,使报废资产的效益最大化。
4、资产—转让
武警部队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进行转让应当有利于武警部队资产结构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资产流失,不得损害武警部队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对需要转让的资产,需经过相关领导核准,并得到批准,使资产的使用效益达到最大化。
(二)一般处置程序
主要包括处置申请、处置审批、鉴定评估和处置执行四个步骤。
1、处置申请。事业部门处置资产前,应填写《资产处置申报表》,向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处置报批。资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要先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申请处置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再根据待处置资产的原始总价值,按建制和规定的程序、权限报批,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处置。
3、鉴定评估。资产处置时,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以及毁损需要报废的资产,应当由有关事业部门同资产主管部门,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和论证,由事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并作为资产处置依据。经批准转让、置换和出售的资产,事业部门应当会同资产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国家(武警部队)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4、处置执行。处置项目按权限批准并组织评估后,事业部门组织报废或办理转让、置换手续,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注销或资产划转手续,财务部门组织资产处置收益的收缴与管理。发生产权转移时,事业部门依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填制《实物资产调拨通知单》,送达相关部门,作为调整账目的依据。不发生产权转移的内部调剂,由事业部门填制《资产变动情况报告表》分别用作资产调入、调出单位及资产主管部门记账或变更管理、使用部门或责任人的依据。
三、当前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单位对闲置资产处置的监管不到位
武警部队个别单位的财政部门对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管职责不到位。单位报废、调剂、报损、出售资产时,习惯于只是与财政部门进行口头上打招呼,究竟资产处置的数量有多少,财政部门以及处置单位都不清楚资产底数。
(二)部分闲置资产长期被人占用无人管
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存在国有资产随意购置、出租、出售、报废的情况,出现部队有些单位连最起码的物品领取和归还制度都没有的情况,也出现个别资产被私人长期无偿占用,有的人调走或离退休也不清退。
(三)资产处置内控制度不够健全
武警部队个别单位出现资产未纳入财务管理范围的情况,没有按照由各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单位的具体管理的要求。对于财产的调剂、出售、损失、报废,资产处置登记册不能够很好的注明,使得资产处置的情况混乱不清。同时有些单位对纳入管理范围的资产的管理也只是记录一笔账目了事,缺乏对资产实物形态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四)个别单位资产处置与资产入账不同步
武警部队个别单位对于资产的拆迁、报废、调剂、出售不能够及时核销,上级部门分配、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资产也不能及时入账,与各级财务部门进行对账、同步做的不够好。
四、加强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的策略
(一)构建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的标准与法规制度
1、设立符合资产处置要求的可行标准
搞好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标准化管理,要管好用资产,必须要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各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研究调查的基础上,制订可行的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审批制度、验收制度、核算制度、效益分析评价制度和处置管理责任制度。坚持先鉴定后报废、先审批后处置的原则,规范资产保管部门、使用部门、处置部门、审查部门的权利与责任,严格报废手续、产权传递和处置制度,加强制约的资产处置内控制度。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为武警部队资产处置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化管理是搞好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要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是保证资产管理更好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的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武警部队各级部门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研究小组,研究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现状,对各级部门处置的好坏进行研究对比。并与地方行政事业部门以及大型国企协调、联系,派专门人员到地方进行考察、研究。吸取地方部门好的资产处置办法,并结合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现状,制定更加完善的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三)公开资产信息,加强监督队伍,完善监督机制
1、加强监督管理机构
在总队级财务部门增设一个资产管理办公室,编制2人左右;在师级财务科编配一名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在团级可由财务股人员兼职此项工作。其任务是:定期对资产信息、资产处置情况、财务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审计,并把审核结果报上级领导。
2、完善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
完善监督制度,各级财务部门要对资产进行监督。建立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审计。保证各单位在资产处置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制度约束,形成较为完善的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3、将所有权和处置权进行分开
各级资产的所有权为各级部队所有,而其主要处置部门是各级部门,处置人员只有资产处置的权力。将资产处置交给地方部门时,要对地方部门进行公正而全面的评估。离任前,对资产处置部门、处置者、地方部门进行认真审计,对资产处置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对使资产流失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相应赔偿。
(四)强化部队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使用监控权力
武警部队资产处置管理一般是由所在部门的财务人员进行的,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在资产处置后价值进行入账和销账要有效的控制,但是在资产处置的过程的监督力度不够,必须在资产处置的过程中上加强资产处置部门监控权力。一、资产处置部门应该定期(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向财务监督部门报告资产的情况,包括资产闲置率及完好资产闲置状况、资产待修闲置状况。二、资产处置部门在处置资产之前必须报同级财务监督部门备案,以此规范资产处置部门处置资产的理由正当性和程序规范性。三、武警部队资产处置部门对各级部门占有的资产的使用而带来的收益及分配,有权知情和监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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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明. 报废资产处置中的精细化管理[J].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1年第12期。
(作者通讯地址:武警工程学院研究生管理大队,陕西 西安 710086)
资产委托书范文第2篇
当前, 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重投资、轻管理, 管理意识不强。一直以来, 机关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 只知道要钱购买、只关心谁来使用, 不知道谁来管、怎么管, 更不存在考核, 由于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 导致了单位资产普遍存在资产浪费和资源闲置的现象。
(2) 老套路、方法少, 管理机制不科学。目前,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普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 老套路、老方法, 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 缺少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 存在固定资产不知去哪里了、固定资产在财务账上没有反映、固定资产已经报废却还登记在册。甚至有些单位对固定资产有多少一概不知, 就是多次盘查摸底, 最后也是糊里糊涂。
(3) 跟踪少、流失多, 管理信息不准确。调查发现, 许多单位的固定资产损害了, 没有人过问及时维修, 也没有人做好保管工作, 一些单位购买固定资产不进行登记管理, 对已购置的资产后只知道使用, 不知道维护。用坏了, 就不闻不问, 也不履行报废手续, 即使履行报废手续也很随意, 等等, 这些情况普遍存在。尽管现在很多单位都实行电脑管理, 但是仍处于初级阶段, 还是有很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登记信息不准确、不连续、不及时, 也不到位。
二、造成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单位领导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都是由单位打报告申请, 同级财政资金拨款购买。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对资产的统计管理, 同正常的公司企业体制上的运行管理本质不一样。许多领导对这一块, 认为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反正也不要单位出钱, 没有了、坏了, 打个报告申请就行了, 不需要计算本钱, 导致许多机关事业单位领导不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没有明确具体分管领导, 没有明确具体责任人, 即使检查了, 也是应付应付。即使文件规定下来了, 也只是按照上级的要求, 被动开展管理工作。单位领导层面的不重视, 导致具体工作人员上行下效, 对固定资产的浪费和闲置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看而不管。
(二) 政府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 做到家底清楚, 账账相符, 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防止资产流失。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 很多机关事业单位只以流水账形式登记, 没有分门别类按资产性质、类别进行明细登记。比如拿电脑来说, 这些资产具有很大流动性, 如果不是对每台电脑建账、设卡, 并定期盘点、核对的话, 就无法正确反映其购入、使用、处置及其他变动情况。机关事业单位也就没有建立起常规的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制度, 导致部分单位在处置时没有办理报批手续, 存在随意出售、转让, 随意核销现象。再加上, 固定资产验资手续, 程序不规范和严谨, 导致资产管理工作混乱。
(三) 单位对固定资产配备的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既要与一套制度相匹配, 同时也要有高素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人员。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看, 普遍还存在没有配备专业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很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是由会计工作人员兼任。而这部分管理人员, 由于是兼职管理, 工作兼顾不到。有空就问问, 没空就不问。再加上有的兼职管理人员, 由于整体素质不高、能力不强, 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概念不清晰, 管理下的资产数目不清, 缺乏专业的固定资产管理知识, 导致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
三、几点对策与建议
思想重视, 责任到人,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责。单位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 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要树立对国有资产高度负责的管理意识, 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 做到台账清晰, 计算准确、账簿完整, 同时要确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人物分离、互相牵制、责任到人”的原则, 进行合理分工, 明确部门职责。
完善制度, 落实责任, 加快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制建设。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保障。因此,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首先是要完善资产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通过一整套科学的运行制度, 以确保固定资产在使用、流转、报废的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监管。其次, 在进行资产管理过程中, 还要注意需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的主体监管责任, 制定相关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的相关责任落实制度。三是要明确“单位的一把手是资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使用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只有这样, 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将监管的责任落实到个人, 切实的强化起责权利统一对等管理机制, 才能切实履行好固定资产的监管工作。
严明程序, 规范操作, 加紧建立固定资产的系统性整体性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是一个科学而细致的工作, 需要协调单位内部之间的紧密合作, 规划操作, 需要用系统化的方法来进行完善的信息化管理。要把信息化手段应用到资产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 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性的资产管理形式, 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
摘要:固定资产是机关事业单位运行的一个重要保障, 管理质效直接影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质量。本文着重谈谈如何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 更好地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健康持续发展。
资产委托书范文第3篇
摘 要: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对于企业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和公允性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证券投资业务应按新准则要求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准确的确认和计量,并针对执行公允价值计量法后导致利润走向的不确定性采用更加谨慎的投资策略。
关键词:金融工具确认计量证券投资业务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创新和涌现,金融业务品种体现多样化的局面,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对于企业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和公允性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应用中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确认和计量问题相对容易理解,但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用比较广泛,其确认、计量等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在实务中容易混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涵义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定义,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主要为了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可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三个条件是:(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准则指定的某些衍生工具除外。从国际准则和我国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交易性金融资产最根本的特征是:持有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获利,并且一般持有时间不长。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未对其直接定义,采用间接定义法,即指不属于以下三类的金融资产:(1)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3)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除源引上述间接定义外,还直接指定初始确认时即被认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相关定义表明: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同,其持有的目的不是为了在短期内获利,而是为了保值等其它目的,持有的时间可长可短,但不会持有至到期日。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本质上讲,两者都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在确认和计量上,两者都要求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和列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都要求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虽然存有以上相同点,但二者在确认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确认和计量上的不同点
(一)二者持有的目的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内获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不是为了短期出售获利,也不是为了持有至到期,而是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或资产保值的需要而持有。
(二)二者能否重分类的规定不同
会计准则严格禁止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的之间的互转。新制度规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项金融资产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则不能重划入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一规定有效杜绝企业通过调帐来控制证券投资规模和公司利润。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不同
尽管二者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但初始入账价值所包含的项目不同。在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交易费用冲减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成本;在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入账,也就是说交易费用要计入初始成本。在旧准则中,买入证券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各项交易费用,而新准则中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将使记入资产负债表的证券项目更加直实、直接地反映其价值状况。
(四)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差额的处理不同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即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五)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不同
按照准则的有关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与当前因公允价值变动发生的减值损失一并计入当期损益。若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可以转回,冲减当期损益,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只能增加所有者权益。
(六)出售时的会计处理不同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的差额,与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的差额,扣减从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转出数,即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部分后,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由上所述,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最大的差别是公允价值变动所发生的损益的处理,前者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后者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外,一般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出售时才能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所以两者对当期利润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公允价值计量法对企业证券投资业务核算的影响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使得金融资产的交易已经形成了较为活跃的市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规定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避免了公允价值计量不可靠,甚至人為操纵利润的现象。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最典型的应用就体现在金融工具的计量上。
新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法(即市价法)进行计量,摒弃了旧准则较为谨慎的计量方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按照旧准则,企业进行短期投资时,即使期末市价比账面价值高,只要公司不打算处置此项投资,其差额就不需进行账务处理,也就是对于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来说,只记浮亏,不记浮盈,会计报表披露的购入证券价值始终小于或等于其市场价值。当证券存在浮盈时,证券和资产的价值都被低估。但按照新准则规定,期末市价若比账面价值高,无论投资项目处置与否都要进行会计处理,其差额计入当期收益,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浮盈、浮亏都直接记入当期损益,期末证券的账面价值与市价一致,改变了原制度只记浮亏,不记浮盈的谨慎做法,会计报表披露的证券价值就是可以变现的市场价值,使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公允、及时地反映了证券投资业务的质量。但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价格具有不确定性,执行新准则后,利润的走向具有不确定性。
以国内证券公司为例,以前很多证券公司通过调节证券投资业务的盈亏来调节公司来年的利润,以确保公司的稳定赢利,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证券公司失去一个调节利润的重要手段。尽管证券投资业务要受行情好坏的影响,但在股票的选择、持仓量、买卖价格及时机等方面,券商的能力将有高有低。对于能够较好地把握行情的券商而言,自营业务的浮动盈利大,公允价值法将为利润表“锦上添花”,而对于那些不能很好把握行情的券商来说,则是一个极其不利的核算方法。公允价值法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对证券公司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自营规模、风险控制和经营业绩等构成较大影响。为避免利润的大起大落,有必要对各类证券的投资风险进行重新梳理和确定,对不同风险程度的证券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对高风险证券,应采用更加谨慎的投资策略。同时,企业需要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增加投资改进内部系统和程序,从而具备较高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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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委托书范文第4篇
本文认为,张某出任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之职务,应当属于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所占有的应属国家资产的50吨铝锭私自售出,并在事发后隐瞒10万元的收入,意在占为己有,应构成贪污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事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在刑法学研究中,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之关系极为密切。马克思在论述盗伐林木罪时曾说过:“林木占有者的利益之所以在林木受窃时受到了损失,只是林木遭到了损失,而不是权利受到侵犯。只要罪行的可以感觉的一面触犯了林木占有者的利益,犯罪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也就是实现了不法意图。”[1]因此,犯罪对象之性质,往往亦能反映出犯罪客体之具体归属。以本案而言,倘若张某退休后,受聘于某外资公司,那么其私自变卖50吨铝锭的行为将另当别论,即如果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就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因此,确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性质便显得格外重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逐渐改变了单一制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成分,国有公司、企业大量转型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在对这些控股、参股公司企业是否是国有企业的定性上,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观点:“国有全资说”和“控制支配说”。国有全资说认为,中国现在推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一经成立,就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法律地位不受出资者性质的影响。国家作为出资者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后,只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只有国有独资公司才能称作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不能称作严格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与之针锋相对的是“控制支配说”,即认为国有公司是指财产完全属于或者相当一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且国家对全部财产具有控制支配力的公司。[2]
本文赞同“控制支配说”,其原因在于该说有明确之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可见,控股权归属决定了股份制经济的性质。我国《审计法》第22条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纳入与其他国有公司、企业相同的审计监督体制。”《审计法》中虽然没有将国有控股企业明确称为国有企业,但其将“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纳入与国有公司、企业相同的审计体制,其本意显然是为了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含有的国有财产进行更有效的法律保护。而财政部在2003年做出的《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中则明确认为: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另外,该说也大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因为无论是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以及工商银行等上市公司,都含有不同比例的非国有资本成分,但司法实践中,没有人会因为这些上市公司中国有资本没有达到100%之比例,就否认上述上市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如中石化集团下属设计站员工陈某,利用负责该站采购费用报销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发票报销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进行定罪处罚;又如中建电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某在负责合约估算、物资采购工作中,因收受回扣款被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进行定罪处罚,都无一例外地反应了刑法在对于这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性质的认定。就此而言,将国有控股以及相对控股企业作为国有企业自然也是言之有理,持之有据的。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国有资产股份达60%的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就应该称作国有企业。张某将原国营仓库中50吨铝锭私自卖出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张某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立法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在理论上,就其主体的本质特征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各学说之间各有侧重,也各有不足。“利用职务便利说”并未揭示出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公共财物说”将所有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均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有利于保护公共财物所有权,但其严重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从事公务说”虽然很好地概括了贪污罪的主体特点,且把客观方面的“利用职务便利”、犯罪对象的“公共财物”也加以考量,但在“公务”的范围方面存在很大争议,并且很容易扩大贪污罪的成立外缘。“身份说”虽然在严格的罪刑法定层面上较好地限制了贪污罪成立的主体范围,但却忽略了实务中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形成。[3]
在理论界各方观点争论的影响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发了司法解释,对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也采取了各有侧重的认识。
(一)最高人民法院侧重的“身份论”
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第93条缩小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在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时,要求同时具有管理职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两个方面的特征。在其2003年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结合本案,市物资局控股60%,属于绝对控股。根据《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总经理的人选并非是经过股东大会的选举而来的,而是需要董事会的任命。试问,若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市物资局不提名、不批准、抑或不同意,何来张某的任职?因此,张某属于《刑法》第271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受“委派”人员。也有学者提出质疑: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笔者认为:张某若是出任一般职员,倒是可以有理质疑,但其作为总经理,当然是负有管理职权的,根据传统意义上的“身份论”,张某应当属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侧重的“公务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罪主体的司法解释主要出于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的考虑。如1995年《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将国家工作人员解释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的人员;(2)在国家各类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3)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工作人员;(4)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5)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6)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999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将《刑法》第382条第2款中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定义为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且采取列举的方式强调了管理的职权,这在理论界被称为“职能论”。案例中的张某受聘成为该仓储公司的总经理,对仓储公司负有领导职责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其对该公司存放的市物资局拥有所有权的50吨铝锭也应具有管理职权。否则,张某是很难将该批铝锭私自卖出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侧重的“公务论”,张某也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4]
综上所述,两高司法解释虽然对贪污罪主体范围之界定有所不同,但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这两个司法解释都能得出张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结论。
三、张某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分析
在本案定性中,有观点认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对张某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如前文所述,张某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既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具备成立挪用公款罪之可能性。但从张某之具体行为,无法推出张某仅仅具有单纯的“使用后归还”之主观意图。事实上,有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之目的”,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贪污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文认为,在本案中要想查究张某主观上是否有使用后归还之意,可从行为人占有公共财物的时间上判断,如果仅仅是几个月,可以判定张某只是挪用公款。但本案中,直到一年之后,市物资局清算财产时,张某才报告款项的存在,很难说明其有归还全部金额的意图。
再者,张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也是贪污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比如:该公司新进了一套精密仪器,而该精密仪器的核心部位使用了一种罕见的贵金属。张某见状后,偷偷将该金属分离盗出,拿到市场上去卖,那张某构成盗窃罪无疑,因为其并没有利用到职务上的便利。然本案中的犯罪对象是50吨的铝锭,倘若不是身为公司总经理的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一般的职工是很难擅自变卖的。因此,张某在本案中利用职务便利也是毋庸置疑的。
四、本案的犯罪数额问题
对于本案之具体处理,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本案中的犯罪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犯罪数额是数额犯的“心脏”,直接影响着量刑。然而在贪污罪中,“贪污数额”究竟指什么,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理论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损失数额说”认为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指财产损失数额,“占有说”、“控制说”认为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就是行为人通过贪污实际占有(控制)的公共财产数额,“实得数额说”认为贪污犯罪数额就是行为人的实际得赃数额。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首先,“损失数额说”有客观归罪之嫌,与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相违背,且有些贪污行为所造成损失数额是无法估量的,如某博物馆工作人员将其保管的某件具有极高历史意义的珍贵文物盗出并销售,那么其贪污数额将是很难界定的。其次,“占有说”和“控制说”在面对犯罪对象是票据、储蓄卡等特殊物品时显得捉襟见肘。如某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着本单位一张10万元的储蓄卡,其偷偷消费了1万元后案发,在认定其贪污数额时是以票面金额的10万元计还是以实得1万元计便出现了问题,因为我们很难从主观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占有全部10万元的意思。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出发,贪污罪的所谓齐备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就是行为人客观上完成了贪污行为并占有了公共财物,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案例中的张某在面对市物质局的核实和索要时声称该批铝锭业以每吨10000的价格卖出,主客观上仅具有非法占有10万元差额款的目的。因此,其犯罪数额应以10万元计。
五、结语
综上所述,按照目前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张某因具有该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身份而适格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规定,并负有管理国有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司所占有的50吨铝锭卖出,并蓄意隐瞒、骗取了10万元的差价占为己有,符合了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具体犯罪数额应为10万元。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8页。
[2]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6-57页。
[3]需要指出的是,新近有学者提出了“新公务论”的“3+3”模式,即以资格+职责权限+以职务名义从事国家管理、公共管理或社会管理等公务的模式来定义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所谓资格可以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身份,也可以是以合同形式接受聘用、委派从事公务。所谓职责权限就是指行使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管理或社会管理的职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所谓的以职务名义则可以理解为是否通过了职务便利。参见李希慧、贾济东:《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论》,载《中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本文认为该说是比较合理的。依照该说,张某毫无疑问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徐清:《“贪污数额”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2期(下)。
资产委托书范文第5篇
摘要:顾客资产体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顾客资源的能力,本研究旨在利用报表数据对上市公司的顾客资产进行测量,并依据测量结果提出提升策略。首先,运用Matlab编程模拟上市公司的每期期末顾客存量适用的技术替代模型,进而求得顾客资产。其次,依据β转换模型原理估算企业现有顾客的终身价值总和,在同时考虑顾客的获取与流失的前提下求得顾客资产可持续比率。再次,依据顾客资产可持续比率和顾客资产的计算结果构建二维坐标图,以分析企业顾客资产的时间序列特征,作为提升顾客资产的依据。最后,将该方法在中国联通公司进行了应用。研究结果表明,该方法对上市公司的顾客资产测量和提升具有较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研究结果对于上市公司的顾客资产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市场营销;顾客资产;顾客资产可持续比率;技术替代模型;上市公司
文章标识码:A
引言
企业欲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需要重视顾客的需求,提高顾客满意度,但并不是所有的顾客都值得企业争取,某些顾客为其服务的成本不低,但其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却很有限,而且很容易发生品牌转换,例如价格敏感型的顾客在竞争对手提供更优惠的条件时就会转换供应商,他们对企业的贡献不高且十分不稳定。因此企业应该关注单一顾客在其生命周期内给企业带来的整个利润流即顾客终身价值(customer lifetime value,CLV),并根据CLV的大小分配营销资源,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最有价值的顾客身上,以期全部顾客CLV的总和即顾客资产最大化。这就涉及到顾客资产价值的测度和提升策略问题。
准确地说,顾客资产是指公司现有的和潜在的所有顾客终身价值的总和。在顾客资产测量方面,营销学者们已经提出了诸多模型并在多个行业进行了应用研究,这些模型在数据获取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有的模型利用企业内部数据库的数据,有的模型需要通过问卷调查获取数据,有的模型则使用行业面板数据,还有的模型可以利用公司报表数据。利用企业内部数据库的模型优势在于对于数据库完善的企业来说数据获取相对容易和简便,但该模型忽视了企业外部的行业信息,不能模拟企业问的竞争。利用调查数据的模型,不需要企业数据库支持,可以通过调查问卷获取顾客信息,但定期的顾客资产评估所需的调查工作量巨大,而且问卷调查时,经常需要让顾客回答他自己无法准确判断的问题,数据的有效性让人质疑,利用面板数据的模型在可靠性和精度方面应该是最具优势的,而且可以获得更多动态信息,但面板数据的获取难度较大,该类模型相对较少。再有就是利用公司报表数据的模型,该类模型的数据获取容易,在数据的可靠性方面独具优势,且操作简单。虽然该类模型也具有一些局限,但签于其优点,仍具有较强的适用性。考虑到上市公司的报表数据公开,最容易获取,可以说该类模型非常适合于测量上市公司的顾客资产。本文就是对该类模型的应用研究,以联通公司为例展示上市公司的顾客资产测量过程,并依据顾客资产和顾客资产可持续比率(customer equity sustainable ratio,CESR)的计算结果构建二维坐标图进而提出顾客资产提升策略。其中顾客资产可持续比率是由Skiera,Bermes和Horn;提出,是指顾客未来价值占顾客资产的比例,反映顾客当前价值和未来价值的配比结构,但是其对顾客资产的理解仅仅涵盖了企业现有的顾客,考虑了现有顾客的流失,但没有考虑未来顾客的获取,其测算的顾客资产价值中不包括未来获取顾客为企业带来的价值,因此有一定局限。本研究将同时考虑顾客的获取和流失来测度顾客资产并计算顾客资产可持续比率,以期为企业的营销战略目标指引止确方向
l 理论基础
自从Dosch和Carlson于1996年将顾客资产引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至今,有关顾客资产的探索一直是营销领域的研究热点,其理论体系已初现雏形,顾客资产测量模型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并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模型进行了各种分类。从测量所需数据的角度来看,基于公司报表数据的测量模型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是最为适宜的方法,因为上市公司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公布其财务报表,这些报表数据都是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核,具有很高的可信度。同时,对于不具备内部数据库,或无法获得面板数据,或介意调查数据的主观性和工作量的上市公司而言,该模型也解决了其担心的问题,满足了其需求。
顾客资产测量的目的就是在对企业的顾客资产价值有了准确的评估基础上提出有效的策略,以实现顾客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目前大多数学者关于顾客资产提升的研究都是以测量模型为基础。例如Rust,Lemon和Zeithaml的营销收益模型指出,顾客资产包含价值资产、品牌资产和维系资产三个方面的驱动要素并据此设定指标体系计算企业的顾客资产价值,其提升策略也是据此提出;而B1attberg,Getz和Thomas则认为企业的顾客资产应该从获取新顾客、维系已有顾客和向已有顾客推荐新产品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分别对应这三个方面的顾客资产提升策略。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基于顾客细分的视角提出顾客资产提升策略。例如Zeithaml以顾客终身价值大小为基础构建了顾客金字塔模型,将顾客分为叫个等级:铂金级、黄金级、钢铁级和重铅级顾客,并指出企业的营销资源应该针对这四个个等级的顾客进行分配以实现顾客资产最大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Skiera,Berm es和Horn提出的基于顾客资产可持续比率的顾客资产提升方法,在其研究中计算了顾客当前价值、未来价值和顾客资产,其中顾客的当前价值指企业现有顾客在现阶段能为企业带来的价值大小,未来价值指企业现有顾客在未来的生命周期阶段能为企业带来的价值大小,而顾客资产是指企业现有顾客的终身价值总和。该方法能很好地呈现顾客资产结构的动态变化,在顾客资产提升的研究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该研究存在局限。那就是Skiera,Berrmes和Horn的研究中虽然考虑了现有顾客的流失,但没有考虑企业在未来仍有获取新顾客的可能性,而事实上每一家企业在未来都可能有新的顾客出现,更为重要的是其对顾客资产的界定与顾客资产是企业现有和潜在的全部顾客的终身价值的总和的定义有所差异。因此本研究将CESR的概念界定为未来获取顾客的终身价值总和占顾客资产的比例,以反映企业现有顾客和未来获取的顾客创造的价值在顾客资产中的配比结构。在此基础上依据基于顾客资产价值与顾客资产可持续比率构建的二维坐标图,将企业不同阶段的顾客资产情况进行时间序列分析,明确过去、现在和未来企业顾客资产的结构变化,从而指出在未来的某一段时间而不是某一个时间点企业应该如何提升顾客资产。
2 模型描述
2.1 顾客资产测量模型
顾客资产的测量主要采用Gupta和Lehman的模型,如式(1)所示:
其中,CE表示顾客资产,k代表顾客群(每年新增一个顾客群),m代表每位顾客的净收益,n代表顾客数量,t代表时间。
在式(l)中最主要的是未来获取顾客数量的估算,本研究采用技术替代模型来预测。该方法的核心思想是以时间为自变量,以累计顾客数作为因变量观测值,首先利用S型方程对每期累计顾客数进行拟合求得最优的参数解,在此基础上推导出新增加顾客数的计算公式。在技术替代模型中,任意时间£的累计顾客数Ⅳ,的表达如式(2):
在S型方程(2)中,当时间t趋于无穷,该方程渐进逼向a,参数y描述了曲线的倾斜程度。新增加的顾客数n,就可以通过将式(2)微分求得,如式(3):
利用Matlab 7.O软件中的lsqcurvefit函数对式(3)进行拟合,通过编写程序运行Matlab软件即可求得最优参数解,所构建的非线性最小二乘模型如式(4):
2.2 顾客资产可持续比率
由于顾客资产可持续比率(CESR)是企业未来获取顾客的终身价值总和占顾客资产(CE)的比例,而企业现有顾客的终身价值总和(表示为CEc)更容易测算,因此将CESR的计算公式表示为式(5):
顾客资产可持续比率的取值在区间[0,1],其值越趋近于1表示企业未来获取顾客的终身价值总和占比越高,越趋近于0表示企业未来获取顾客的终身价值总和占比越低。顾客资产中CEc的测算主要是采用Pfeifer的模型,如式(6)所示:
其中CE,为现有顾客终身价值总和,r(T)为月份实际保留率,CF为现金流,d为折现率。
在式(6)中,最关键的是月份实际保留率的估算。关于实际保留率的计算主要依据Fader和Hardie的研究成果。Fader和Hardie从一个公司应该存在多个顾客群的角度,运用可转换β几何分布(shiftedgeometric distribution)模型(简称sBG)分析了四种有限信息结构下的顾客保留率。四种有限信息结构如表1~4所示,其中nij是顾客群i的顾客在第j期仍然存在于该企业(j>i)的数量,斜对角线上即当i=j时的nij表示顾客群i在第i期获取的初始顾客数。有限信息结构一的适用条件是已知每期初始顾客数和每个顾客群在观测期期末的活跃顾客数,有限信息结构二的适用条件是已知每期初始顾客数和每期期末顾客数,有限信息结构三的适用条件是已知每期期末顾客数和每个顾客群在观测期期末的活跃顾客数,有限信息结构四的适用条件是已知每个顾客群在观测期期末最后两期的活跃顾客数。
2.3 二维坐标图
以顾客资产与顾客资产可持续比率为坐标可构建如图1所示的由四个象限构成的二维坐标图横轴为CESR,从左到右表示企业由对短期利润的重视转变为中长期价值的创造;纵轴为CE,自下而上表示企业的顾客资产价值由小到大。这样就可以依据该图对企业的顾客资产进行时间序列分析,找出企业目前顾客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明确未来的改进方向。
(1)第一象限:高CE和高CESR,处于此象限说明企业不仅拥有强大的顾客群基础,并且其未来获取顺客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也较高;
(2)第二象限:高CE和低CESR,处于此象限说明企业虽然具有强大的顾客群基础,但是其现有顾客群的终身价值总和占比较高,未来获取的顾客并不具备很高的经济价值,这意味着该企业比较重视短期利润的获得,缺乏对企业长远利益的考虑;
(3)第三象限:低CE和低CESR,处于此象限说明企业不具有强大的顾客群基础,并且现有顾客群的终身价值总和占比较高,这意味着该企业不仅不能以有效的营销策略吸引足够多的顾客,而且其利润短视化现象比较严重;
(4)第四象限:低CE和高CESR,处于此象限说明企业不具备强大的顾客群基础,但是其未来获取顾客的经济价值好于当前,这意味着公司具有长远眼光,虽然目前没有强大的顾客群基础,但是以企业管理者的优秀能力可能会有较好的前景。
3 模型应用
本研究运用前文所述顾客资产测量模型对中国联通公司的顾客资产进行测量,并利用二维坐标图对其顾客资产情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顾客资产提升策略。
3.1 数据的获取
研究所采用的中国联通公司报表数据主要来源于新浪财经和东方财富等官方网站,数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联通公司在2009年10月之前多次进行了业务调整,2008年10月将CDMA业务出售,2009年10月投入运营3G业务,由于主营业务的不一致会造成报表数据不符合测量模型对数据的要求,因此选取从2009年10月到2012年3月的月度报表数据。
在数据的收集过程中发现联通公司对于顾客数量的公布是以月份为间隔,而对经营利润的公布是以季度为间隔进行的,因此在估算顾客资产时不仅需要将年度测量方程转换为季度测量方程,还需要将以月度顾客数量为基础求得的实际保留率转换为相应的季度实际保留率。
联通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公布了各类长期借款、债券以及中期票据的公允价值,以现金流量分别按照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间的市场利率来折算,取其平均值5%作为年度折现率,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将其转换为季度折现率1.25%。
3.2 顾客资产的评估
在利用技术替代模型估算未来获取顾客数量时,首先需要进行Matlab编程,编写的具体程序如表5
将中国联通公司的数据代入式(4)中并通过运行上述程序即可得到最优参数解:x(l)=116680,x(2)=-1.1401,x(3)=0.0106。因此,中国联通公司的技术替代模型方程分别如式(7)和(8)所示,其中a=x(1),β=x(2),y=x(3)。
求得中国联通公司每期顾客数之后,运用顾客资产的计算公式(1)即可求得中国联通公司的顾客资产,所得结果如表6所示。
3.3 现有顾客CLV总和的计算
计算中国联通公司现有顾客的终身价值总和,须先求得实际保留率。在Fader和Hardie的研究中有一个重要前提假设,即顾客群是根据获取时间的不同来划分的。联通公司的报表数据是根据业务种类(2G、3G和固网业务中的本地通话、宽带)来报告不同顾客群体数据信息的,这种分类方法显然不符合Fa-ler和Hardie测量模型的前提假设,因此将其做如下转换:
假设第i期期初顾客数为Bi,期末顾客数为Bi+1,本期新获取顾客数为Ai,本期离网顾客数(流失顾客)为Ci,顾客保留率为ri,则由期初顾客数加上本期新获取顾客数,减去本期流失顾客数,即等于期末顾客数(如式9)。由式(9)和(10)可求得每月顾客净增长数
由此,每期顾客净增长数可由本期新入网顾客数减去离网顾客数得到。当把顾客样本聚焦于联通公司所报告的每月顾客净增长数△Bi+1而非月末累计顾客数Bi+1上时,就满足了Fader和Hardie测量模型的前提假设。
接下来需要分析中国联通公司符合四种有限信息结构下的哪一种,进而求得实际顾客保留率。由于联通公司没有提供每期初始顾客数,所以可直接排除有限信息结构一和结构二,对于结构三和结构四需要通过对比汁算和分析以确定优劣。
(1)运用有限信息结构三估算实际保留率。该方法的适用条件是已知每期期未顾客数和每个顾客群在观测期期末的活跃顾客数。计算每期初始顾客数的公式如(12):
其中nij表示群i在第i期获取的初始顾客数,nij表示顾客群i在观测期期末的活跃顾客数,S(t)表示某一顺客持续购买行为至第t期仍然处于交易活跃状态的概率方程。
求得之后,计算和nj,如式(13)和(14):
其中nij是顾客群i的顾客在第j期仍然存在于该企业(j>i)的数量,nj表示每期期末顾客数量。
最后是计算残差,通过残差平方和最小值方法求得a、β的值,使每期期末顾客数量的预测值与观测值,nj尽可能接近(如式15)。
求非线性最小值运用Excel中的规划求解来对数据进行处理,将中国联通公司的数据代入上述计算步骤之后,再用Excel求得实际保留率的值。但是无论在Excel中怎样设定约束条件,结果都是无法求得实际保留率或者求得的实际保留率误差太大,因此有限信息结构三并不适合用来估算中国联通公司的实际顾客保留率。
(2)运用有限信息结构四估算实际保留率。该方法的适用条件是已知每个顾客群在观测期期末最后两期的活跃顾客数。步骤如下:其中表示顾客群i在观测期期末倒数第二期的活跃顾客数。接下来求计算公式如(17)或(18):最后计算残差求得a和β,如式(19)所示:
仍然运用Excel中的规划求解来对数据进行处理。将中国联通公司的数据带入上述相应公式进行求解所得到的结果满足残差平方和最小,因此采用有限信息结构四估算中国联通公司的实际顾客保留率是适宜的。
将求得的a和β带入根据sBG概率推导原理所得出的实际保留率计算公式(如20),即可求得中国联通公司顾客的实际保留率。
求得实际顾客保留率之后,再运用公式(6)即可求得中国联通公司现有顾客的终身价值总和,所得结果如表7所示。
3.4 顾客资产可持续比率的测算
将求得的现有顾客CLV总和和顾客资产值代入式(5)即可得出中国联通公司的顾客资产可持续比率,所得结果如表8所示。
3.5 二维坐标图的构建与CE分析
根据上述中国联通公司CE和CESR的值就可以构建中国联通公司的CE和CESR二维坐标图。由于使用原始数据得到的二维坐标图中集中在同一区域的散点密度过高,不具有可分性,因此将原始数据进行处理,依据原值与分界点之间的差构建中国联通公司的CE和CESR二维坐标图(如图2所示),其中分界点为CE和CESR的平均值。
从图2中可以看出2009年第四季度至2012年第一季度散点分布于不同的区域,主要落在第三象限和第四象限,有一个散点落在第一象限,第二象限没有散点。第一象限的唯一一个散点是2011年第四季度,第三象限的三个散点是2009年第四季度、201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其余几个季度的数据分布于第四象限。
随着9个月的市场开拓后,人们对3G品牌的熟悉度大大提高,在市场开拓期所吸引的创新型顾客群中有相当一部分顾客在联通公司获得满意的交易体验后会发展成为公司的忠减顾客,保守型顾客也会因为多方位的产品利好消息而被联通公司所吸引,此时中国联通公司不仅顾客群在逐渐扩大,而且未来获取顾客的终身价值总和占比也较高,所以2010年第三、四季度,2011年第一、二、三季度和2012年第一季度的散点会分布于第四象限。2011年第四季度的散点落在第二象限内中的一方面原因与上述分析类似,另一方面原因在于联通公司大多数年份第四季度的财务数据均好于前三个季度。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国联通公司的顾客群还有相当大的增长空间,并且其顾客资产结构止住往好方向转变,即由短期利润逐渐转向长期利润的获取。因此,联通公司未来应该努力提高其顾客群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采用促销、折扣等策略吸引大批不稳定的价格敏感型顾客,而应在提高自身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首先通过品牌推广策略吸引顾客,如联通公司与苹果公司联合推出iphone合约机,利用苹果公司的品牌效应大大增加了联通公司的顾客规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其次是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获得顾客满意并通过顾客维系策略实现顾客忠诚,如联通公司推出的老用户0元购机活动、组织VIP顾客参加沙龙讨论会等都是不错的选择。忠诚顾客对公司顾客资产的提升表现在三个方面:直接作用——一身购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交叉作用——购买该企业其它的产品或服务;口碑作用——向其他顾客宣传企业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顾客。此外,忠诚顾客的未来价值增长空间很大,可以优化顾客资产结构。
4 结论与不足
本研究指出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其财务报表定期可信的特点利用报表数据测量顾客资产,并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确定了具体的顾客资产测量模型。该模型易于操作,企业的管理人员只需将每期公布的财务报表数据带入相应的模型即可求得顾客资产值,而不需要繁琐的问卷调查工作和复杂的计算,这为顾客资产理论在企业中的推广应用创造了条件。此外,根据顾客资产和顾客资产可持续比率构建的二维坐标图可以对企业的顺客资产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在同时考虑顾客的获取和流失的前提下,探讨顾客资产中现实顾客及其未来获取顾客(潜在顾客)的价值配比结构,分析在时间序列周期内顾客资产构成的变化,呈现出一段时期而不是某个时点的顾客资产情况,进而找出企业顾客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并为以后的营销战略指明方向,这也是本研究创新性的体现。由于结合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两种方法,因此更能直观科学地帮助企业制定有效的顾客资产提升策略。
虽然本研究为上市公司有效地进行顾客资产管理提供了一些指导,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本研究足在中国的营销环境下进行的,并仅在移动通信行业进行了应用,考虑到中国营销环境尤其是中国移动通信领域的特殊性,后续可以尝试在不同的营销环境下以及不同的行业对模型进行应用,以验证模型的适用范围。
资产委托书范文第6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标准 巴塞尔协议
一、国际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趋势
(一)增强监管框架的风险敏感度
巴塞尔协议中,资本框架风险敏感度被视为国际资产证券需要改进的重点之一,巴塞尔管委会指出:风险敏感度一方面指不同风险暴露的资本占用要充分反映其个性特征,即计量系统针对风险特征设置不同风险权重的细分程度;另一方面指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能尽可能反映银行实际财务状况。新资本框架增强风险敏感度主要表现在:在这三层阶梯系统中,如果只是以简化监管计算公式基础下的内部评级法,对不同风险权重进行计算所得出的结果将会产生较大差异。即使采用与外部评级法相似度较高甚至有紧密联系的评级基础法进行计算,所得出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大多表现在细分差异性有所增加,这一差距尤其表现在长期外部评级债券的B+及以下级的情况中。在巴塞尔Ⅱ体系中统一将1250%设置为风险权重。而新框架下,外部评级基础法将每个级别以及期限都设置了独立权重。除此之外,权重计算的动态特征也能侧面反映出风险敏感度的变化。具体来说,在巴塞尔Ⅱ的标准法和评级基础法框架下,一般只有外部评级变更才会对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有所改变。但是,由于在实际情况下外部后续评级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间隔性导致风险权重的数值一直处于静态状态。在新框架简化监管公式法中,资产池加权平均违约率(LGD)、受损结合点(A)、全损分离点(D)及债券期限(M T),作为标准法风险因子的滞期比(W),都是动态连续的,使风险权重也开始具有动态连续的特征。
(二)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2008年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外部评级的失准,以及巴塞尔资本监管系统对外部评级机械依赖导致对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不准确问题。在危机过程中,外部评级机构纷纷下调对众多优先层级债券在内的大量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导致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急剧恶化。对于评级失准的原因,一是认为由发起人买单的评级费用支付模式,导致评级过于乐观。二是认为评级模式不稳定,包括特定资产池信用风险计量模式、交易对手风险处理方式等变化较为频繁,且外部评级机构对存量债券的后续评级方式缺乏连续性;三是外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结果与基础资产所在地区主权评级的机械联系。巴塞尔新证券化框架改善了对外部评级结构过度依赖的问题,一是外部评级基础法不再是三层梯级系统的首选方法,而是将内部评级法作为新资本框架“三层梯级”系统的顶端,引导监管当局及银行机构尽量使用简化的公式模型来计量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二是即便提供了外部评级法下的风险权重表,也将外部评级法使用的裁量权赋予监管当局,并且将其他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考虑,例如非优先级风险暴露的期限及层级厚度等因素。
(三)制定简单、透明、可比的资产证券化标准
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教训是证券化结构复杂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风险累积:复杂和不透明的结构将导致投资者难以预计证券化资产的外来现金流入情况,以及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现金流断裂等突发事件。并且,导致投资者在评估其信用风险及为这些资产定价时,出现不易模型化的问题。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化风险评估尽量充分的信息,委员会计划制定定性标准(简单、透明及可比)来帮助交易各方(发起人、投资者以及承担受托责任的其他各方)更好地评估一项证券化的风险及收益,并致力于提高相同类型基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可比性,促使金融市场发展简单透明的资产证券化结构。委员会对符合STC标准的风险暴露进行资本优待处理,据委员会的定量影响测算:新发布的符合STC标准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资本要求平均可以减少16%至22%的资本计提,这表明委员会引导发展简单、透明、可比证券化市场的导向。
(四)设置合适的风险权重减缓监管资本套利
巴塞尔委员会也认为巴塞尔П框架系统为资产支持证券设置的风险权重不合理,评级基础法下为高评级证券设置的风险权重过高,而对低评级证券设置的风险权重过低。这一方面在危机期间造成了“悬崖效应”,即随着外部评级机构大幅降低评级结果,导致持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的风险储备资本急剧上升。
另一方面,不同风险计量模式之间风险权重设置的差异导致监管套利空间存在,由于评级基础法对高评级债券设置的风险权重过低,相同类型的资产,证券化前后其监管资本的要求差别较大,这给监管套利留有空间。
同时,在巴塞尔资产证券化新资本框架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都将简化监管公式作为风险计量模型进行使用参与计算,在新的外部评级法中已经在权重确定因素中增加了债券期限、档次厚度等风险因子。这些计算方法的提升和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计算结果的可靠性,使三种计量模式最终得出的风险权重计算结果相差无几,极大程度减小了利用监管漏洞牟利的空间。
(五)强化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是巴塞尔协议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核心,主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目的是提高市场透明度。但在危机前,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只要求發起人向投资人披露有关基础资产总体特征方面的信息,投资人并不能获得单笔基础资产的个体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对内部评级法的使用而只能依赖于外部评级。新证券化资本框架提高了在交易账户的证券化暴露、证券化发起人、证券化度量模型、证券化估值、证券化过程中管道及仓储风险、发起人留存份额、基础资产池及单项基础资产等方面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及监管现状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2015年起,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正在紧随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稳步推进,证券发行效率逐年稳步增长,呈现良好态势。根据目前发行市场结构来看,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保险交易所三大发行市场。从最初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为主,到现在各类金融机构都参与到发行机构的行列中这一趋势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正在实现发行机构的多样化。
随着近年来产品创新的程度不断提升,产品更新的步伐逐渐加快,创新产品例如绿色资产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以及创新交易结构例如特殊目的载体(SPV)、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ABN)、循环购买等也开始在市场上崭露头角。尽管受到疫情影响,我国共发行标准化资产证券化产品9363.23亿元,相较于去年同比下降1%,但从6月末市场存量分析,证券化产品市场存量为43307.92亿元,同比增长26%。上半年信贷ABS发行2077.24亿元,同比下降42%,占发行总量的22%;存量为19646.83亿元,同比增长22%,占市场总量的45%。ABN发行1676.84亿元,同比增长40%,占发行总量的18%;存量为4822.42亿元,同比增长73%,占市场总量的11%②。
(二)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规定
我国现行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标准与方法体系基本沿用了巴塞尔Ⅱ的理念,《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规定: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要求,取决于该证券化对应基础资产信用风险的计量是否经过银监会批准使用内部评级法,这与巴塞尔Ⅱ及巴塞尔Ⅲ的相关规定一致。
在方法体系方面,我国的规定与巴塞尔Ⅱ基本相同,包括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其中内部评级法包括评级基础法和监管公式法。在标准法下,按照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相应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权重。而在内部评级法下,批准使用监管公式法需要计算五个指标,即: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要求(KIRB)、该档次的信用增级水平(L)、该档次的厚度(T)、资产池风险暴露有效数量(N)和资产池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
三、我國银行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方向
(一)针对不同类型基础资产,引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引导STC证券化市场的思路,我国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在注重基础资产同质性的同时更要提高基础资产的分散性。一方面支持零售贷款证券化,根据零售贷款入池笔数多、同质性较高、易于估值、基础资产历史绩效较好等特点控制证券化风险。另一方面契合我国经济发展特点,支持发展绿色资产证券化。以银监会将绿色资产证券化作为“十三五”时期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内容为基础,发行基于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基础设施等各类证券化产品。此外,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PPP资产证券化及互联网金融类基础资产证券化将会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主要方向。资产支持票据(ABN)的产品结构虽然与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似,但其并不受投资人数量的限制,可借鉴既有信托型ABN的经验,进一步丰富基础资产类型,发展资产支持票据满足非金融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加强信息披露,规范信用评级业发展
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者难以充分评估风险是引起资产证券化风险较高的重要原因,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加强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力度,以此对证券化产品结构的透明度进行提升。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才刚刚起步,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可更好地防控风险。要持续改善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化程度,增强有关基础资产历史绩效等信息的披露。在规范评级行业发展方面,增加监管机构实现对评级机构进行更严密的监管。除了要对评级机构中失职甚至违法人员进行处理,还要加强评级机构本身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能够深入分析评级机构的状况和能力。特别要完善对评级机构评级技术的监管,改善信用评级结果与风险收益关联性不足的问题,通过引进国外更为完善的评级系统及方法,对现有产品质量进行更细化的评价以实现更精确的质量控制。
(三)审慎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及再证券化业务
一方面,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法律条件的满足;应慎重选择基础资产,基础资产要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已经坏死、呆账的不良资产坚决不能纳入基础资产池;同时也要保证估值定价的合理性,吸引投资者资金的同时也要维护银行债。另一方面,针对我国证券化起步发展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应不再进行进一步资产证券化,将产品结构尽量公开透明以保证最终风险承担者能够对风险收益进行明确。
(四)加快完善市场基础设施,提升市场流动性
巴塞尔资产证券化资本框架最突出的特点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因此对需要完善的市场基础予以帮扶才能高效实施。我国应逐步在法律、会计、税务等基础制度方面完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处理规定,通过推出新的政策,在维护现有统一政策管理标准的同时,对存在的漏洞进行填补,并在法律层面上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定义与规范。对法律、会计、税务、评级、评估等中介机构推出帮扶政策,以使其更好地帮助政府实现各个市场板块的互联互通,对目前已有的证券资产化市场基础进行巩固,尽快实现高效统一的证券市场化体系。面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利差不足、价格发现功能不强的挑战,可尝试通过以吸引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投资以及其他交易机构的参与等方式对现有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扩张,打破目前其与银行互相对峙的金融格局。
(五)发展简单、透明、可比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STC标准详细描述了市场上不同类型证券化产品的结构特征,可以极大减少证券化产品结构的复杂性,更容易捕捉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因素,有助于引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我国可借鉴巴塞尔Ⅲ的STC标准,在遵循巴塞尔STC标准核心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建立我国资产证券化简单、透明及可比标准,减少标准描述的复杂性,引导我国证券化市场规范发展。
注释:
①参见www.bis.org/bcbs/publ/d374.htm.
②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
参考文献:
[1]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LEMENTS,BaselⅢ Document Revisions to the securitization framework[S].www.bis.org.2014.
[2]王远胜.巴塞尔协议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新框架述评[J].证券市场导报,2015(12):58-64+73.
[3]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www.cbrc.gov.cn.2012:67-72.
[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中国资产证券化:从理论走向实践[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12-118.
[5]曾学文,邾立涛.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运行的特点及趋势[J].农村金融研究,2017(02):29-34.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巴中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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