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筹划论文题目范文
增值税税收筹划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摘 要:这篇文章主要探讨和分析了现行增值税下的纳税筹划点,展现出了增值税的转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点
一、引言
在我国,增值税是纳税环节中实行税款抵扣制时重要的流转税之一,自然它的纳税筹划上,务必会被各市场经济参与者着重关注。特别是在 2009年 1月 1日后,实行了新的《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这直接影响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二、增值税的转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将一些税收的优惠政策给取消了,消除了之前通过纳税筹划而形成的利益效应和规定。
2.将一些税收的优惠政策增加了,让之前不可纳税筹划的地方能够进行纳税筹划了。
3.将税法漏洞给补全了,让企业把相应的筹划权利给转成了纳税的义务。
4.将纳税条件的进行改变了,让征税时间与环境以及纳税义务的范围产生了变化。
三、现行增值税下纳税筹划点的分析
在对增值税进行了转型和改革之后,导致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思路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就企业经营的角度而言,大概的分类以及整理了下,企业转型后可用的纳税筹划方法,大概有几下的几种。
1.利用身份的选择
(1)选择纳税人的身份。在计算适用税率、征收管理和应纳税额的方法上,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差别不是很大,但是,它们有一点的计算上是相同的,那就是在税额计算中确定销售额,即都是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因而对于同一涉税事项,会因不同的纳税人身份造成其税负的不同。这样就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利用,就可有了纳税的筹划的空间。我们进行一个假设,存在着一个平衡点,能够让身份不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等的税负,利用这一平衡点,纳税人能够比较该平衡点与其实际的税负,进而将有效的筹划方案给制定出来。
就增值税的纳税人在身份上的选择,要对增值税税负考虑的同时,更要着重对企业的利益进行考虑。但是,在税务会计实务当中,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限制以及纳税人身份的不可逆性和,在实际运用中要和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从优选择纳税筹划的方案。
(2)供应商的身份选择。企业在采购当中,应当着重的考虑到税款因素。我国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的征收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而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是没有使用权的。这就意味着,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购买货物,是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也就无法进行抵扣。因而,供应商的选择不同,企业在税负上也是不同的。所以供应商的不同选择能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在选择供应商身份上,立足点一定要是本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就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是作为采购方,对供应商进行选择是时,一般纳税人自然是首选,因为选择一般纳税人能够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在销项税额扣除其购进的货物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方式更加的適合,如果它的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在进货中所含的税额就会比较的多,从而将企业的成本给加重了。但是,问题不会这样的简单,如果供应商在纳税人的身份上是不同的,在提供的货物是相同下,其价格是不同的,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2.利用运输费用。根据有关的规定可知,销售额是纳税人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而销项税额不包含在其中。根据有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知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也包含在价外费用当中,但是同时不包括与以下条件相符合的代垫运输费用:一是纳税人将该发票在最后转较会向购买方;二是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最后会开给购买方。实质上不同的装卸运输费用在支付方式上是不同的,但是装卸运输费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企业实现的营业利润以及负担的税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能从支付运费的方式角度上,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举例比较说明:
为一般纳税人的某水泥有限公司,该企业因为没有属于自己的装卸运输队,负责装卸和送货上门只能雇佣外部的运输公司来进行,其销售水泥的合同价格为含税价234元,运输费30元,装卸费20元,企业对货物本身价款234元开具销售发票,装卸运输费50元的收款收据另外开,然后在货物到达之后,和运输公司结算时要依照自己开具的收据。
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两种:
方案一:由运输公司给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销售货物方作代垫装卸运输费处理。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8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其他应付款 50
方案二:由销售企业给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运输公司给销售方开具运输发票。
按照这种方案,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8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2.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1.27
借:销售费用 4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贷:其他应付款 50
假设对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进行考虑,通过对这两种方案进行比较,优劣很明显能够看的出来:
方案一:每吨水泥的增值税应交税额=34(元)
方案二:每吨水泥的增值税应交税额 =41.27- 5.1=36.17(元)
由此可见,税负较轻的为方案一,比起方案二每吨水泥可节税2.17 元。
与此同时,在会计进行处理当中,方案一也更加的便捷,再者,将给购货方开货运发票,购货方很愿意接受用此来进行抵扣,对购销双方业务的合作都十分的有利。
综合的考虑净利润以及应交税费两个因素,方案一所缴纳税费比较的少,能够有更多的营业利润,因此,就一般企业而言,最佳方案为方案一。
3.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就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包含这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非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人在提供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与此同时也有兼营着非应税劳务。则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根据有关的规定,纳税人如果是兼营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的,应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以及应税劳务或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分别的核算,应该按照各自所适用的税率来对应税劳务与货物的销售额来征税增值税,依照所适用的税率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来对营业税进行征税。如果不能准确核算或者是不分别核算,其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起对增值税进行征税。可知,就一般纳税人来讲,要是想将纳税减少的话,最好是进行分别的核算但是这对小规模的纳税人而言,无论是其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 3%还是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5%,前者没有什么大的影响,后者更加的有利。所以对纳税筹划来说没有什么空间。
就混合销售行为而言,税法进行了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性单位、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性单位、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有混合销售行为的出现,都视同销售,对其进行增值税的征税;其他个人与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被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只用进行缴纳营业税就可。“以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且兼营着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两者的销售额以及营业额多的合计数中,销售额在50%以上。,这也就意味着,其筹划要想有意义,就需纳税人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和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基本相等时。在实际的经营当中,企业时常同时进行着兼营以及混合销售,企业能通过控制应税劳务以及应税货物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比例和将混合销售业务完全的进行分离出来,来达到其的目的(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实际负担率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能直接的与营业税的税率比较。现在分析的着重点在于一般纳税人应税劳务以及货物和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合并和分立问题。
我们选用税负平衡法。通过对混合销售中非应税劳务按一般纳税人缴纳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税负的差异的判断,来对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在对非应税劳务计征营业税税率和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相等的条件下,不论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对纳税人来说没有差别;如果营业税的税率比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小的话,则优选缴纳营业税;反之就选择缴纳增值税。
4.利用企业销售时的折扣方式进行筹划
(1)商业折扣的纳税筹划。根据税法可知,销货方在应税劳务或者是销售货物时,因为购货方在数量比较的大或是其他的一些原因,在价格上提供了一些优惠,这被称之为商业折扣。在税法上,对于商业折扣销售方式有着很具体的税务处理规定,规定纳税人在选用折扣方式来进行对货物销售时,如果在同一张的发票上分别注明了折扣额与销售额的,能够依照折扣后的销售额来对增值税进行征税;如果折扣额是另外开具發的票,无论其在财务上怎样进行处理的,都不能够将折扣额在从销售额中减去。所以,对商业折扣上的纳税筹划,要想达到对税款节约的目的,就必须要利用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具同一发票,可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进行纳税的政策。
(2)对现金折扣的纳税筹划。根据税法可知,销货方在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之后,为了让购货方能够尽早的还款而进行的给对方一种折扣优惠的协议,被称之为现金折扣。通常还款的时间和优惠的程度都是用固定的形式来进行表示的,如:“2/10,1/20,n/30”,税法也明确的规定了现金折扣的销售方式,即因为是在在销售货物之后才发生现金折扣的行为,在理财的费用上是属于融资性,所以,无论在会计上是怎样进行处理的,纳税人在增值税进行计算时不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来。
就企业的税负上来讲,很明显商业折扣的方式要比现金折扣方式更加的好。所以,企业如果面对客户有着很好的一个资金信用,有着更大机率较货款收回,那么企业能通过对合同进行修改,用商业折扣来替代现金折扣,并且同一张发票上写上折扣额与销售额,这样的话,企业就能够同时获得纳税筹划效益以及商业折扣。
比如,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价税合计23400元,若现金折扣的条件为 2/10,1/20,n/30,现金折扣的前提下,甲企业的销项税额为3 400 元,如果是在对乙公司的资金信用条件进行综合的考虑下,用商品价格打折 2%销售替代现金折扣,这样的话,销项税额=(20 000- 20 000*2%)*17%=3 332(元),节省下来了68 元的税,并且购货方也无在还款上的压力,对于这种方式也比较的容易接受,当然,这种方式还有一点值得重视的就是要对本企业收账成本以及应收账款的管理等因素给考虑进去,不能单单只将税负给考虑进去,将对企业经营其他因素的影响给忽略掉了。
(3)对销售折让的纳税筹划。纳税人在对货物进行了销售后,因一些质量之类的原因,购货方不进行退货,但是要求销货方在价格上进行一些折让,这就被称之为销售折让。依照税法的规定,销货方能够从税务机关那里取得了销售折让的证明单后,其余额能够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销售折让在纳税筹划上的空间是很小的。并且发生销售折让是因为其货物的使用价值出现了减值,但是不需将货物进行退还,因此,从税负这一方面来讲,销货方是希望折扣能够更多一点,以此将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少,但是有一个要求就是一定不能超过购货方的容忍范围,因为增值税在我国所实施的是税款抵扣制度,在进行销售折让时,销售方销售额的减少正好就是购货方所能被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减少,或者是增加的转出的进项税额,购货双方谁在销售折让能够占据着优势,主要的取决因素就是市场上货物的销售状况。在卖方市场情况下,对销货方有利,反之,则有利于购货方。但是对于要求有着很高的技术性以及工艺性的货物,在价格上的弹性是非常的的,只要购货双方能够将市场的情况正确的掌握住,还是存在对某一方面节税的可能性的。
(4)对实物折扣的纳税筹划。实物折扣是企业的营销工作当中很常见的一种促销方式,然而从表面上来看,实物折扣是一种折扣方式,但是,在实质上其实就算是无偿的将货物赠送给他人一种行为。根据税法中的有关规定,无偿的将货物赠送给他人,无论所赠送的货物是委托他人加工的还是自己所生产,都被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应按照销售货物收入进行计算。但是,假如用商业折扣来替代实物折扣,可達到节省纳税的目的。
5.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筹划。所谓利用购进扣税法来进行纳税筹划,所强调的就是在营业活动期初企业尽最大的力量去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给增上去,这样的话,期初的一段时间内就能够少缴纳甚至于不用缴纳增值税,虽然在总体上的角度上来看,企业的税负不会降低,但是其却乐意能够将纳税的压力给暂缓一下,取得到资金的时间价值,纳税筹划目的的其中之一就有延迟纳税,以此为目标,使企业在结合实际的情况下的经营活动当中,有很多的方式可以实现此目标,现就简谈一下购进固定资产与存货入库方面。
(1)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在进行了转型之后,有了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被进行抵扣的优惠政策。利用这项优惠政策,在保持这固定资产购置的价款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了各期的折旧额,增加了各期的利润额。与此同时,还明显的改善了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因为在消费型的增值税下,可以从销项税额中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进行抵扣,从而将企业的流动资金的占用给减少了,这对企业资金成本的减少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增值税转型可以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给减少,有利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技术的进步。与此同时,如果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尽量的放在年初的话,也能够到达将缴税延缓的效果。
(2)存货入库。企业将增值税税负降低的一个的重要方面就是企业购进的存货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的税法有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后想要申报抵扣税额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验收入库后,因此,企业最好在年初购进存货,同时将入库手续在进行规范的时候还要做到精简,及早的进行办理入库,以此来达到将缴税延缓的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的研究,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税后收益的最大化,而且有助于国家实现增值税税收政策目标,有助于增值税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纳税。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时候,应该充分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和收益,不可以任意选择,否则可能得不偿失,通过对各种方法组合,从而实现企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税法[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3]秦淑媛.浅谈我国增值税的转型[J].科技信息,2009(2).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S].2008.
增值税税收筹划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摘 要 本文从“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的分析入手,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主要从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税目、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项税金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关键词 营改增 交通运输企业 增值税 纳税筹划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以来已一年有余。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现有的12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扩大到全国。“营改增”最为直接的影响和效果是通过合理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来实现国家减税、企业减负,以促进经济发展。做为税改的一份子,交通运输企业受到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此次税制改革中,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认真学习财税政策,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规避风险,降低纳税成本。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不论提供何种服务,税改后其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从事运输代理仓储、报关代理、其他物流辅助业务的企业税负下降较大。
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税改后其税负有可能比税改前高,也有可能比税改前低。税改后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企业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越高,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低;反之,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高。
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税负主要取决于营业收入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水平,而进项税额则取决于企业利润增值空间、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
经深入企业调研,总结出以下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
1.选择纳税人身份
选择纳税人身份,首先是选择究竟归属营业税纳税人还是增值税纳税人。如对于交通工程监理,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归属“现代服务业”,国地税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已明确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在归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时,可以结合企业自身业务情况,做出合适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后,该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化大为小”的办法,即将公司改为若干小规模纳税人,以便享受3%的税率,从而降低税负。采用该种筹划时,需综合考虑客户对企业出具发票的要求。若大部分客户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金,而企业无法提供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势必影响营业收入,将得不偿失。
2.选择税目
快递公司部分业务原适用“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但实行“营改增后”, 归属“交通运输业”税率就是11%,归属“现代服务业”就是6%,两者几乎相差一倍。快递业,主要是通过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方式,对国内、外的快件揽收、分拣、封发、转运、投送等,是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与国税局反复沟通,争取有利归属。鉴于快递业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与邮政业一样带有一定公益性的企业,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给一个明确的行业归属,划入“部分现代服务业”项目下的“物流辅助服务业”。
3.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可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如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4.筹划进项税金
(1)最大限度用足可抵扣项目
对于交通运输企业,采购业务尽可能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包括但不限于:外购的硬件,购进设备仪器,外包制作,固定资产采购,无形资产采购,水电费,燃油费,日常办公用品采购,汽车维修,法律、会计、税务等中介服务,运输费,广告服务,技术开发费用,设备服务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等。
(2)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对企业的改变和影响,涉及企业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和后勤等多个部门。绝大多数“营改增”企业,原来主要缴纳营业税,没有涉及增值税,加之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求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宽松一些,因此这类企业因为税制改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自然会出现一些不适应。“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不够了解,应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却没有取得,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因此,企业需加强相关业务人员“营改增”应知应会的培训。
(3)加强供应商税票收取的管理
建议企业在原供应商选择的基础上,在充分考虑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由其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需要求对方至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1.税收筹划方案应随财税政策变化而调整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的特点,而国家政策、税收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需兼顾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企业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做出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2.税收筹划方案应合法
税收筹划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方案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和法律法规。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充分了解财税政策,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税收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3.税收筹划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能否有效实行,能否实现筹划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所以企业税收筹划需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理解透彻财税政策,才能制定出合理的企业最优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肖兴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财会月刊.2012(16).
[2]陆亚如.“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财会研究.2013(5).
增值税税收筹划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 要:基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及筹划的研究,首先,阐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及筹划工作,具有减轻税收负担、减少税负风险的重要作用。然后,分析前期准备工作、工作人员能力是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因素。最后,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更好发展,针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给出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建设阶段筹划工作等有效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筹划
在如今我国快速发展背景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国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关键与重点。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会涉及不同的税种种类,其中土地增值税在其中占据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断发展,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一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风险的产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基于此,为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社会市场当中的竞争地位,需要及时做好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与筹划工作。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及筹划的重要作用
1.1 减轻税收负担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近几年我国的发展中不难看出,房价处于上涨趋势,同时政府供应土地的价格也在不断上涨。但是土地价格上涨的幅度落后于房价上涨的幅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土地增值税不断增加。同时我国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宏观调控,限购政策纷纷落地,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创造的利润正在不断下降。为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社会市场当中的竞争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及时做好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尽最大可能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
1.2减少税负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当中展开财务管理工作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杜绝偷税逃税等行为的发生。尽管我国从宏观角度出发,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上涨等问题,出台相应的政策或者规定,能够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但是受到开发企业当地地域环境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在实际运营当中会遇到各式各样的疑难问题。因此,需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相关土增的税收筹划安排。
2、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因素
2.1前期准备工作影响
前期准备工作是影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得到更好发展,需要及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只有这样才能针对各方面土地增值税内容有明确掌握,从而不断降低自身风险的产生[2]。但是,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中不难看出,在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也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受到影响,面临一定的税收风险,这一问题的出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产生严重制约。
2.2工作人员能力影响因素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当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尤其是经历了营改增时代税务制度的变革,土地成本由原来的全额扣除变为增值税时代的扣额法,由此带来计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变化,财务人员由于理论水平制约,造成接受能力有差异,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另外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阶段,预缴税金计算方法与原来营业税时代,造成的差异也会给企业带来少交税金的风险,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也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3.1加强项目项目准备工作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当中,针对土地增值税工作,会制定相应的税务管理体系,同时有关部门需要针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这样税收筹划的管理目标以及管控要点,能够得到稳定,使税收筹划工作效果得到保障。其中最为主要的是,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充分利用,从而针对税收筹划工作实行多元化的监督与管理工作[3]。特别需要加强对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比如,针对在项目的前期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中,针对规划地区所处的环境进行及时分析与了解,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以及税收优化政策的实际情况,对税收筹划工作进行调整,从而明确项目外包工作,从承包方式角度考虑税收筹划。如果属于合作建房,那么要充分利用政策与条例,在项目建成后,根据一定的比例,展开相应的分配工作,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纳税义务最小化。在这一过程中,针对税务部门以及工商部门,需要及时做好沟通与管理工作,从而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能够顺利展开。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前期的合同签订问题进行充分考虑,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保证房地产企业当中的专业财税工作人员以及律师等参与到其中。针对合同当中条款进行明确分析与掌握,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从而给出有效解决措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合同条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3.2提升工作人员能力
为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内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能够顺利展开,同时不断提升税收筹划工作水平,需要保证企业内的各个工作人員,针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有着正确认识,加强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能够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制定明确目标,从而使得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能够得到更好落实。在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
第1,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内的会计制度需要进行完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制度作为切入点,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当中的会计核算各个工作各环节,能够实现集中的管理与监督,不断提升核算项目水平与能力。与此同时,结合市场运营发展情况,构建完善的经济运营管理规划与策略等。
第2,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内的财务工作人员以及税务筹划工作人员,需要保证能够拥有较强的专业素养与能力。针对工作人员,需要定期做好教育培训工作,不仅需要加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同时还需要培训工作人员相关的土地增值税知识,针对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考核,这样才能了解工作人员对有关土地增值税知识以及工作的了解程度,保证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展开。
3.3加强项目建设阶段筹划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想要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项目进行夯实,那么需要在企业当中,将管理机制以及控制机制进行落实与完善,针对项目成本及时做好税务筹划监督工作,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清算工作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达到减税效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某块土地的使用权之前,需要及时支付相应的费用以及资金,比如,支付出让金、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在这一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内的财务工作人员需要肩负起自身责任,针对其中的凭证展开集中监督与管理。将不同项目的花费与支出,需要及时记录在项目当中,保证管理工作有序进行[4]。根据负债方式,加强合理性资金筹集工作,不断提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总而言之,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阶段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需要加强监督与管理,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税收风险问题的产生。
结论: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当中,经常会面临不同的风险,风险的产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基于此,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进行分析与研究,针对风险给出有效措施与筹划方案,从而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银锋.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在实务中的应用及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17):91-92.
[2]陈晓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及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4):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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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 要】在现今社会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的竞争非常激烈,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竞争愈演愈烈。同时,政府近几年开始对房价进行调控,降低房价的上涨幅度和速度,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日益减少。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一直都占据企业开支的大头,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空间,同时对企业利润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针对其土地增值税,从企业的销售和清算两个阶段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助力房地产企业合理合法地减轻税负、降低运营成本,从而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少子化”“老龄化”现象。人口结构的变化,对房地产需求的影响十分巨大。同时,我国近几年对房价的调控力度越来越大,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商业住宅销售增长幅度正处于下降趋势。因此,为了提升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减少其数额巨大的税负开支非常有必要。文章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科)为例,针对其土地增值税,从企业的销售和清算两个阶段进行税收筹划,为类似的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供参考性建议。
1 万科税收概况
从表1中可以看出,万科的土地增值税在其应纳税额中占据了较大的比重,2014—2016年都在20%以上,2018年甚至达到30.3%的高额占比。由于万科的整体税负很高,因此其土地增值税数额也是巨大的,为了减少税负对其利润空间的挤压,对万科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对其利润创造具有较大意义。
2 万科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本文通过分析“湘水明珠”的销售情况,制订更合理的、税负更低的、利润空间更大的销售方案。同时,通过公式推算临界增值率,设计合理的清算方案,降低企业相关税负。
2.1 销售环节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本文对万科“湘水明珠”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分析,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主要的分析对象是“湘水明珠”居住小区一期(1、2、3号楼)。
“湘水明珠”居住小区一期(1、2、3号楼)项目占地面积为20 936.7 m2,建设总容积率为2.63,建设密度为24.4%,单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20 m2,实际销售价格为6 900元/ m2,总建筑面积为65 913.47 m2的3栋(1~3号楼)高层电梯住宅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房,如果增值额对于扣除项目数额的占比低于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万科开发的“湘水明珠”项目符合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方案一:万科开发的“湘水明珠”普通住宅项目,销售面积为65 000 m2,假设其单套房屋建筑面积(m2)定价为6 500元,销售收入为422 500 000元。
方案二:万科开发的“湘水明珠”普通住宅项目,销售面积为65 000 m2,假设其单套房屋建筑面积(m2)定价为6 900元,销售收入为4.4485亿元。方案一和方案二对比情况见表2。
由于方案一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额占能抵扣的项目合计的比例为18%,低于20%的标准,因此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万科将其单套房屋建筑面积(m2)定价为6 900元,使得其“湘水明珠”项目的增值额超过20%的优惠税率的标准,从而不能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要多缴纳25 640 000元的税款。尽管会因此带来22 450 000元的销售收入,但其增加的收入不及缴纳的税款,此外还会因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不划算的。因此,万科应当降低其普通住宅的销售价格,从而增加利润才是明智的。
2.2 清算环节时间节点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清算环节主要是分析“湘水明珠”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利用一系列的公式推算临界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率,利用实际的增值率与标准增值率相互关系作为判断依据,来分析清算的时间,即什么时候清算对企业更有利。
目前的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开始进行销售时,就应当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税款,当其实际到了可以清算时,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清算的时间节点非常重要。如果该房地产项目的增值额较小,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较少时,应尽早清算,因为此时预缴税款可能大于应缴,相反,如果增值额较大,应纳税款较多,可以尽量晚一点清算,这样可以把税金尽量久地留在企业,产生更多的货币时间价值。
下面通过公式推算,说明什么时候应当尽早清算,什么时候应该尽量晚一点清算,以及做出判断的增值额的依据。
预缴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预征率
清算时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税率
当土地增值税预征时的应纳税额等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纳税额时,土地增值率定为标准土地增值率;当实际土地增值率大于标准土地增值率时,说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的应纳税额大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纳税额,此时应当尽量晚清算;当实际土地增值率小于标准土地增值率时,应当尽早清算。
则标准土地增值率=预征率÷(土地增值税税率-预征率)
现在将“湘水明珠”的案例数据带入公式进行分析,得出:“湘水明珠”是普通住宅项目,其预征率为2%(见表3)。
综上,“湘水明珠”的土地增值率为23.7%,大于标准土地增值率7.14%,因此万科应当尽量晚一点对该项目进行清算。
参 考 文 献
[1]陈玉婷.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以集团澜湖郡项目为例[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2]穆萧飞.关于A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D].合肥:安徽财经大学,2017.
[3]张标敏.新形势下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完善[J].税务研究,2017(2).
[4]李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J].财经界,2016(16).
[5]伍余.深圳万科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2.
增值税税收筹划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一、营改增后对商业银行税负的影响
作为增值税抵扣链条上的重要节点, 营改增后将这一链条全部打通。这一税改举措的实施, 可以有效地降低纳税企业的税负成本, 也避免了对企业的重复性税收, 是国际通行趋势, 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纳税环境的公平性。而从一定角度上讲, 银行业在表象层面并不是这次税收改革的直接受益者, 银行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导致其在缴税数额上有所上升。
(一) 银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提高
税率的提高是商业银行税负上升的主要成因。我国实行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在记税方式上有所不同, 虽同为流转税种, 但营业税的记税依据为企业的营业额, 增值税的记税依据是增值额。在传统的营业税税收制度下, 我国对商业银行征收的税率为5%, 而在16年5月的营改征后, 实施按照6%征收增值税。若商业银行的可抵扣进项税不足, 将导致税负不降反增的情况。
(二) 银行业可抵扣的项目不足
营改增的结构性税收调整使纳税人可以通过尽可能多的可抵扣进项来实现应纳税额的降低。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 在自身成本利息不在营改增的抵扣范围之内。相对于其它行业, 银行业的人工成本相对较高, 产品购买及服务所占比重较低。同时,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其主要的进项税是业务费用开支, 涵盖了运输保障、市场营销、购置税等, 而这其中的重项内容如存款保险费, 行业监管费也被排查在可抵扣项目之外, 这都造成银行业无法寻找到合适且足够的抵扣项来完成对自身税负的降低。
(三) 银行的资产更新周期拉长
在营改增后, 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改增试行中规定, 对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工程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企业可在当年和次年两次抵扣。第一次抵扣大60%, 第二次抵扣达40%, 这一举措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福音, 其可以在降低固定资产采购成本, 减轻税负。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 其不具备上述优势。随着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普及, 互联网金融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 而在这一背景下, 银行业的实体网点逐步缩减, 且在未来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地显现。这就导致银行业的大规模购置性固定资产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 也对行业银行的增值税抵扣产生影响。
二、银行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有效策略
在营改增的推行过程中, 商业银行需对行内对接内容展开前瞻性的预判, 以实现商业银行流程、制度、管理与营改增的有效融合。通过合法途径完成商业银行的税收筹划, 实现税负降低, 减免税务风险。
(一) 进项端的税收筹划
在税收筹划中, 进项端的管理是其重中之重。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展开, 进项端的抵扣范围也在进一步地加大。商业银行应从自身税负情况的实际出发, 有效地通过税收筹划, 来完成对进项税的抵扣。如可通过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 以获取专用发票。在对供应商的选择中, 将可抵扣进税项来纳入评估指标之中。同时, 商业银行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和发展战略, 在纳税筹划的最佳时机, 选择进行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 销项端的税收筹划
商业银行应有效统筹销项段的纳税筹划, 通过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加强客户法分类定价管理、提高财务统筹的信息化水平等手段, 对进账财务进行核算, 以降低税务成本。在这一系列措施中, 应当加大对发票的管理力度, 在落实专人的情况下, 结合自身业务流程, 开展定期的发票监督和检查。
(三) 适时利用税收政策
商业银行, 应充分地对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加以研读, 以实现从自身财务管理和业务运行的角度来实现行业税务利益的最大化。应充分掌握差额征收的相关内容, 把握好银行业内部的交易时间和节奏, 以使得自身可以获得税收效益的最优化。
综上所述, 加强银行业内部的税务制度控制, 严格执行以票控税, 通过建立起健全的税务规章制度, 以及完善的涉税业务流程来规范操作行为, 以合理方式完成对商业银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并进行适时的评估与分析。与此同时, 商业银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一个长效的探索过程, 应关注银行业税收人才的储备, 引进在税收统筹实践中的高端人才和培育一批德才兼备、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管理人才, 促成银行业税收筹划工作的上档升级, 全面适应税收改革。
摘要:在营改增的试点工作中, 银行业因增值税税率提高、可抵扣的项目不足、资产更新周期拉长等内外因素导致银行业出现税改后税负不减反增的情况, 成为行业发展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商业银行需对行内对接内容展开前瞻性的预判, 以实现商业银行流程、制度、管理与营改增的有效融合, 并通过增值税税收筹划降低银行业税负。本文就营改增后对商业银行的税负影响展开分析, 并就银行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有效策略展开探索, 将为我国商业银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筹划,商业银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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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增值税具体优惠政策
(一) 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 农业生产资料
1、 饲料: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2)混合饲料。(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5)浓缩饲料。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1]121号)
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摘自财税[2001]113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7]83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8]56号)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8]]157号)
四、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7]92号)
五、供暖
自2011年至2015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11]118号)
六、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20000元)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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