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相关知识
建设用地相关知识(精选6篇)
建设用地相关知识 第1篇
建设用地相关知识点
建设用地的概念: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 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临时用地概念: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 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施工 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
土地补偿费的概念: 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概念: 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 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土地使用者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 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转变成建设用地的行为,也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用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是两个不同的审批事项,前者主要涉及土地用途的转变,即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者涉及土地权属性质的变化,即由集体所有征为国有所有。但两者又相互联系,征收农用地必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两者可以同时办理但一般不得先征收后转用;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件的,可以只转用不征收。
建设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建设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作为一名从事土地管理的工作者,必须熟悉建设用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律和政策,掌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原则、要求和基本程序。主要知识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原则和制度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1、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2、建设用地的特征
3、建设用地的取得途径 ①依法拨用国有建设用地;
②依法拨用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的国有农用地; ③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④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农民集体农用地; ⑤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⑥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的农民集体农用地,常指乡(镇)村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和农民建房用地。
(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原则
1、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2、实行规划控制和计划管理的原则
3、“开源”与“节流”并举,以“节流”为主的原则
4、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相关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征收土地公告制度
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6、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7、建设用地备案制度
二、农用地转用管理
(一)农用地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农用地审批的地位和作用
1、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变成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地位和作用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依据和条件
1、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 国务院审批
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地。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①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2、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的关系
3、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土地利用计划;
③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
4、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纳入了土地利用计划;
③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
④占用林地的经有批准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领取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5、符合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三、土地征收管理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特证、基本原则
1、土地征收的概念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行为的特征
①统一性。②控制性。③补偿性。④强制性。
3、征地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①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保障经济建设用地的原则;
②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为标准;
③完善征地公开制度,增强征地工作透明度的原则。
(二)依据
(三)征地程序,实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
①告知(拟征地情况公告)
②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
③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书四方案
④征地批准
⑤征地方案公告
⑥征地补偿登记
⑦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组织听证
⑧征地实施
⑨备案
(四)征地批准时效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五)关于腾地问题
一般情况用地经依法批准,并全额支付了征地补偿安置费后,被征地单位应清场腾地。对于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1、补偿原则及依据
①《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而不是根据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来确定。
②补偿费用的计算
年产值:按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年产值为准。倍数:按《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郴政发〔2002〕20号文件规定执行。最低倍数,执行湘国土资发〔2007〕22号文件规定。
2、其他相关费用
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②耕地开垦费
③耕地占用税
④防洪保安资金
⑤植被恢复费
⑥新菜地开发基金
⑦专业鱼池,精养鱼池开发基金
(七)被征地农民的安置
1、安置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2、安置途径
①保险安置 ②货币安置 ③留用地安置
④投资入股安置
⑤农业安置(移民安置)⑥招工安置
四、临时用地管理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一)临时用地范围
1、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 时使用土地的;
2、架设地上线路、铺路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5、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6、其它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一般不超过3年。
(三)临时用地批准权限:审批机关是各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1、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临时用地的地形图(或勘测定界图);
3、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
4、临时用地合同及支付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凭证,有青苗的还应支付青苗补偿费;
5、环保、林 业、规划等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6、占用耕地的,要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五)注意事项
1、审批机关:是各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临时用地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可免办批准手续;
4、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还应当依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5、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五、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及资料组织
(一)依据
(二)建设用地的报批可以分以下四种情况组织资料
1、城市(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2、城市(乡镇)“圈内”单个建设项目用地
3、乡(镇)村集体建设项目只转不征建设项目用地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三)城市(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的组织即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用地,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实行分批次办理,报省审批。
城市(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1、文字材料
①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
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批次用地报批的主体即申请用地单位为市、县人民政府; ④建设拟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⑤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开发利用论证报告;
⑦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⑧拟征土地的公告及组织听证的相关材料,被征地农民不要求听证的,需出具书面意见;
⑨规划、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
2、图件材料
①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②土地利用现状图;须标明拟占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并加盖国土资源局公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复印件;须加盖国土资源局或规划审核章。
④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采用1:2000实测图)。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范围:一般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申请用地规模必须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供地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1、文字材料
①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③建设用地申请表;
④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其他项目批准文件;
⑦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⑧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和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⑩拟征土地公告及听证相关材料,被征地村组不要求听证的要出具书面意见;
⑾规划、财政、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
2、图件材料
①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②拟占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③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
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
⑤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图。
(五)城市(乡镇)“圈内”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报材料
1、文字材料
①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②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③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④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未颁分土地权证的,加附土地权属证明);
⑤按权限划分的省或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充分耕地的验收文件;
⑥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⑦计划、规划、财政、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
注:计划部门意见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基建投资计划等。
2、图件材料
①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②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部位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④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⑤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采用1:2000实测图)。
注:耕地补充边补边占的,附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协议;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报告、说明和方案。
(六)乡(镇)村集体建设项目只转不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1、文字材料
①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报批单;
②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④建设拟占地土权属 情况汇总表;
⑤按权限划分的省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汇总表;
⑦规划、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
2、图件材料
除农民建房用地外,其他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图件材料要求同附件一,农民建房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有补充耕地位置图。
建设用地管理及审查报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7号)
5、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土资发〔2000〕78号)
6、《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
9、《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10、《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1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
12、《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0〕17号)
13、《划拨用地目录》
1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
15、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16、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
17、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18、《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
19、《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
农民建房申请材料
1、建房户个人身份证或户口薄1份;
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交规划部门《规划用地许可证》;
3、建房用地审批单原件;
4、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
5、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6、用地红线图2份;
7、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交违法用地处罚通知书及缴款收据1份;
8、房屋照片1份。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资料清单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抵押贷(借)款合同》;
3、土地评估报告;
4、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属出证地首次抵押的,还需提供出让金完款票据复印件。备注:需由用户提供复印的资料,政务中心工作人员须核对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章。
建设用地相关知识 第2篇
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幸福指数,深入推进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为广大市民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根据岳西县城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治理改造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现将有关违章建筑和违法用地相关法律知识摘要如下:
一、不动产物权没有登记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答:《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财产被他人占有,权利人能否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
答:《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不同意继续租赁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四、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添附,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如何处理?
答: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改建、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六、什么是违章建筑?
答: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法律上称为违法建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土地管理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八、征收拆除违法建筑是否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九、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答: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十、对违章建筑如何进行强制拆除?
答:强制拆除违章建筑,除了遵从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还有特别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行政强制执行时法律禁止哪些执行措施?
答:《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十二、指使老年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如何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法律还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指使老年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对指使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从重处罚。
十三、开展“文明创建”活动过程中能否对群众房屋进行征收?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问题的探讨 第3篇
一、当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现状
当前我国土地流转市场采取的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经营的模式。宪法规定, 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流通市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或者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规划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 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国家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转让, 但目前国家只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市场机制, 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制度、招拍挂出让制度、抵押制度等, 而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的相关制度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远没有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广泛, 实质上是不允许进入市场流转。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 2000年至现在全国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 如苏州、昆山、广东深圳等地, 但是试点的实践已经走到了法律的前面。集体建设用地突破了原有的使用范围, 通过出租、转让、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这种做法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趋势相符, 却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明显的冲突, 适时修改法律法规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二、目前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现状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形式经历了从农民自用为主转向流转为主的过程。改革初期, 政府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资金、土地和劳动力兴办乡镇企业, 这期间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形式主要是集体自建自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 乡镇企业逐步倒闭, 撤乡并镇后, 一些乡镇公共设施、教育等用地等需要改变使用用途, 所以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各种形式进入市场进行隐形交易或闲置, 大量集体建设用地违法用地行为, 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的秩序, “小产权房”现象就是十分突出的表现。
此外, 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利用中, 违反现行国家用途管制、规划控制等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情况也比较严重。这主要有3种情况: (1) 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 未办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进行土地开发经营; (2) 不符合规划要求, 也未办理任何手续, 直接占用农地进行土地开发经营; (3) 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未经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 私自在集体土地上搭盖违章建筑用于出租和自用。截止目前, 违法、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现象比较普遍, 问题十分突出。土地市场“灰色地带”的存在, 不仅造成集体土地资产的流失, 也不利于保障我国耕地安全。
三、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市场机制的建议
根据国家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精神, 在认真研究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的经验教训与地方实践的基础上, 对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 加快集体土地市场制度创新, 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新机制
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 允许农村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及符合城市规划的其它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 以出让、出租、入股、联营、转让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 使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享有与国有土地流转同等的权利, 不仅能在更大范围内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同时实现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
(二) 实行农用地征收制度改革, 把农地征收严格限定在公益性用地的范围内
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 对新增经营性项目只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不用征收为国有, 保留所有权不变,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直接进入土地市场, 保证土地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
(三) 建立集体土地入市评估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将实现土地的最大效益, 要防止低价流转造成的资产流失。对此借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成熟经验和监督机制, 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机制。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同样要建立严格的收支管理和分配机制, 从长远利益出发, 实现耕地保护、保障用地、保障农民长远利益。
(四) 通过改革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同等的权利,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出让后可以流转的范围、赋予的权利十分广泛, 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但通过改革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等、同价、同权, 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完善, 如《房地产管理法》、《抵押法》、《担保法》都应该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样的权益, 取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诸多限制, 出尽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
总之, 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严重制约了集体建设用地的充分利用, 在保护耕地红线的前提下经济的快速增长需要充分挖掘存量土地, 合理高效的利用每一块土地, 所以建立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势在必行, 这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1]赵树枫.北京农民宅基地与房产制度问题研究报告[R].2005:25.
建设用地相关知识 第4篇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研究现状;存在问题;优化对策
引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对于耕地的占用是避免不了的,那么在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还要注重吃饭方面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增减挂钩政策顺势而生,使农村与城镇视为一体,通过对农村旧的建筑物拆卸来增加土地使用量,来保证经济建设顺利实施。本文主要研讨在山东省实施增减挂钩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对策。具体如下:
一、增减挂钩的研究现状
(一)政策体制方面。从增减挂钩政策的提出到现在,与其相关的一些体系在不断的改进,经历了主要的几个阶段,其中包括形成、试点和规范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增减挂钩的形成阶段。我国在2004年时第一次提出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实施增减挂钩的政策,主要目的是缓解在建设中对用地使用量的增加对于农业种植的压力。
2.增减挂钩试点的阶段。在2005 年,国家对于增减挂钩的试点时会存在的问题,颁布了明确的管理规定。2006年时对第一批的试点进行了确定。2007年,我国的土资源部发文,对于挂钩试点的工作要进一步的完善。2008年,国家批准了19个省作为试点的城市。
3.增减挂钩规范阶段。增减挂钩政策在实行以后取得了较大的作用,大大的缓解了用地压力,但是依旧有一些细节性的问题存在,因此,国务院在2010发布对城乡建设进行试点的规范性,做好农村的土地改革工作。在2011年,又下发关于城乡建设用地试点的监管工作的通知,进而加大对增减挂钩工作的管理力度与监督力度。
(二)周转指标管理方面。随着城乡建设工作的深入,增减挂钩用地指标成为了国土资源部所面对的一个大问题。由于各个区域对于挂鉤周转的指标存在的意义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指标分配上存在差异。在山东省实行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面积的规模控制,在规定时间里采用拆旧的方式开垦农用地面积,归还的面积数可以比周转指标少,质量不低于建新土地质量;嘉祥县推出节约用地考核制度,评价的结果与各个地区用地指标分配挂钩等。以上应用的方案,主要以政府为主导,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应用。
因此,有学者提出利用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法来统一进行配置。另外,对于挂钩指标的周转计算,国家的出台的政策并没有明确的给出相关公式,每个地方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主要有:周转指标等于见建新预留区面积、建新区规模、拆旧区变耕地的面积、建新区时建设用地的面积等。
(三)效益评价方面。我国在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学者对土地效益和评价整理及探究,为构建一套系统的、科学的、实际的土地效益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进行不断的研究,并且取得了明显效果。在2008年,山东省土地管理与鹤山土地管理的项目,运用了层次分析方式综合评价两个土地管理项目的综合评价成果;在其间,王玉波等人提农村的土地整理效益是在全方面的综合效益的基础上,全方位的总结影响居民土地整理效益的原因,无论是自然、土地,还是经济、社会。
二、增减挂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区资金落实困难。资金是增减挂钩项目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如果在实行该项目时资金出现短缺将会使该项目难以推动下去。当前,山东的政府是提供增减挂钩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因为该项目在开展的过程里会需要大量的资金,单单靠着山东的政府提供的资金是比较困难的,从而对挂钩项目的稳定实施有着极大的影响。在当前的试点上来看,在拆迁、补偿的成本确实过于高,山东的政府支付的额度有点无法承担,使增减挂钩工作的实行受到阻碍。
(二)“先占后补”问题。着重经济增长、利益、业绩等,部分地方有关部门在挂钩项目的实行中,总是出现并未得到申请就对土地进行征用的状况,在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时再去补全手续,或是申请用地的数目与实际用地不同,开发的土地要高出申请很多。
(三)农民的合法利益不易得到保障。一是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主体是政府,这就避免不了一些地方性的政府只关注城镇的行政目标与发展建设的完成,从而对农民的利益与意愿的诉求忽视掉。还有目前的公众机制还不够健全,信息传递的速度也不够迅速,因此,农民的意愿很难得的满足。二是节约用地,政府很容易被拆迁农民统一在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时。三、优化对策
(一)完善增减挂钩管理办法。我们现如今所根据的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方法》,虽然在实行挂钩工作时对管理、原则、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有关规定,但是具体的操作办法还没有提出。因此,在操作办法、实施细节、拆迁补偿标准和方法等方面进一步探讨,来实现对项目主体明确、监督到位、验收严格、责任义务落实。
(二)挂钩项目区选择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自然条件、人文民俗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的差别。因此,对增减挂钩动作的开展,不要盲目的选取区域,对于农村的地理位置进行综合考量,包括城镇化进程、经济发展水平、生产生活方式、各项规划的开展的情况,特别是在居民在搬迁的,得到拆迁款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推动。与此同时,挂钩项目地区的选取应当公平的听取当地人民的意见,举行听证、论证等。
(三)提高公众参与程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首先对增减挂钩政策进行大力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对增减挂钩的存在的意义进行深入的普及,来确保农民的自身利益,在实施项目之前,组织当地群众,开一个座谈会。统计一些当地居民的意见,对于有争议的地方,进行协调与沟通,最后得出一个使双方都满意的方案。
结束语:适应当下国情,大力开展增减挂钩项目,促进国家经济快速发展。本文主要以指出在实施增减挂钩醒目时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对策进行优化,这样使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同时也改善了民生问题,来保障山东省经济建设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张海鹏. 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践探索与理论阐释[J]. 经济学家,2011,11:22-27.
建设用地相关知识 第5篇
一、从2012年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署解析我省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形势
1、用地报批从国家用地计划投放重点领域出发,继续坚持集约节约用地。2012年国家促发展方式转变,完善“双保”工程,重点是服务稳增长、调结构,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节约集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土地调控保障科学发展用地。部署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试点;建设用地计划投放从严从紧,与供地率挂钩,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在建和续建项目合理用地,重点保障“三农”、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建设;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劣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今年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组织、申报时,应首先确保国家重点支持和保障的领域及项目,用足用活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等。
2、用地报批中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2012年,国土资源部着力打造以维护权益服务民生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管理平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的高度,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征地制度改革中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补偿安置机制。对此项工作,国家三令五申严格管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今年2月,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39号)。特别是国务院颁发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这些都要求我们今年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组织、申报和审查时,切实注意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编报市局审查意见中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结合征收土地方案,真实、准确、完整填报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以及安置途径等逐项内容。
二、2012年修订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组件上报目前仍按《关于改进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105号)执行,最近我们正在修订建设用地报批审查标准。报件材料同时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1]186号)、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等单位《关于省级耕地占用税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地税[2012]16号)等相关规定。
单独选址项目报批材料目录
目前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报件材料是13项。
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的报告》。审查意见的报告是对该项目申报用地的审查依据,由于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中,有大量基础材料现由市局留存,市局出具的审查报告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应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审查报告应当是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正式文件,有正式文号,应使用厅统一印发的文本格式,需逐一填写,不得缺项。对实际申报中不涉及的内容,应做说明。
需要注意审查报告第一条基本情况中必须明确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工程建设单位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不需要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证明);
已于**年**月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矿的(矿种)采矿许可证(证号)。
需要注意审查报告第二条申请用地现状需明确
〔权属、地类和面积〕项目用地位于我市**区(或**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国有单位境内,涉及**区、……和**县等**个县(市、区)的**个乡镇**个村和**个国有单位,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需要注意审查报告第七条包括三方面审查情况,一是土地复垦,二是压矿审批,三是地质灾害评估。目前上报材料中经常有遗漏土地复垦审查情况的。今后上报项目,要按照09年增补的《关于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增加土地复垦内容的函》(皖国土资函[2009]985号)执行。
(一)关于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 如有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涉及破坏土地的,在审查报告中要说明:
项目是否通过哪级国土部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土地复垦资金从何处列支,平均每亩土地复垦资金额,涉及复垦面积**公顷,复垦率为**%等审查内容。
[不需要单独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如对项目征地范围以外的土地不压占、不破坏,应说明相关情况,明确不需要再单独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关于压矿审批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项目已取得***(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压覆**等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复函,文号),履行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并已妥善处理相关矿业权人权益关系。
[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的,表述为:项目压覆**矿,建设单位已与矿业权人达成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已同意压覆)。
不压覆矿产资源的,表述为:经审查,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三)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单位名称)对项目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级别为**级,评估报告已经***(审查单位)审查通过,并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号为**)。
[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表述为:根据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项目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
2、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一书四方案”中所填报的各项同一数字及同一信息前后需保持一致,要求填写的所有内容不得缺项。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各功能分区的划分与面积应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一并上报的建设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吻合一致。需要注意呈报说明书中国土资源部门及政府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需要注意的是用地申请表与“一书四方案” 中所填报的同一内容必须前后一致。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用地申请表中关于项目用地总面积和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的数字只能等于或小于 用地预审批复文件中同类面积数字。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准(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6、省厅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及对应的报部备案信息,易地调剂的加附省厅调剂批复。
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含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和勘测定界图。
需要注意的是勘测定界图坐标系为80坐标系,土地分类为国家标准分类。
8、凡涉及上报材料中有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是国有土地的,应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以及国有土地使用 者同意使用或转用证明材料。
9、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
需要注意的是统一使用二调图纸。
10、建设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
需要注意的是平面布置图应比例适当,图纸清晰,功能分区明确,能够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核算的依据。要求符合国家用地定额指标的控制,做到集约节约用地。
11、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求使用的是已经国家或省审批通过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目前,上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才能受理和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规范标注。
12、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目前存在问题是征地补偿准备金和报批费用预存进账凭证不规范,缴存帐户名称不统一、重复使用、备注项目与申报项目不一致。
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各地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必须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相关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跨市、县的建设项 目用地,由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各地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报送我厅。
需要强调的是报批材料中未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的,省厅不予受理。
13、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电子报盘。
需要强调的是电子报件与纸质报件内容数据应完全一致。
三、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
今年1月17日,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关于“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的要求得到具体落实,也意味着今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将进一步规范。
《通知》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获取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农村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 人以上饮水项目用地也可实行征收。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通知》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农村饮水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一年一次性打捆,比照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申报,报有审批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饮水项目用地要严格控制规模,节约集约,并防止以饮水安全为名进行其他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征收的,要同地同价,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占用集体土地的,要进行合理补偿,群众没有不同意见。
《通知》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提出了明确规定,要尽可能利用农村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不用或少用新增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工程总体布局方案,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编制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提前提出用地需求,密切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有关工作,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设。
四、提请注意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条件
1、使用国家下达我省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目前报批要求尚未正式明确,初步打算从项目立项批准的级别,分为省级批准立项项目和省以下即市、县批准立项项目两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和审批必须同时符合项目位置、项目性质和项目成熟度的要求。
第一个要求就是说项目必须位于圈外,项目位置应当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村庄、集镇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外。根据国家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圈内、圈外土地利用计划不得混用,项目位置一旦确定,使用圈内还是圈外计划,也就显而易见,项目能否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也就不存疑义。有的圈内项目,尽管取得了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省发改委办公室、省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公室)的确认函,这只能说明该项目可视同为省级立项,但这并不是说圈内项目就能使用圈外计划。
第二个要求里还有对项目性质的要求,也就是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条件,即项目性质是交通、水利、能源、矿山、军事设施及其他特殊项目(如对环境有污染影响的项目、旅游项目、公墓等特殊项目)。这里的交通是大交通、对外 交通,即圈外的交通项目,不适用于圈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比如城市道路、城镇道路、村镇道路、园区道路等。
第三个条件是项目具备一定的成熟度,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报件中必须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准(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同时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已通过审查。
2、关于不得化整为零、拆分项目报批问题。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材料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准(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以及项目用地报批报件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其根本依据是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批准文件中没有分期的,那么对应的预审文件及用地报件就不得分期,不得分次上报用地。
对于一些公路、河道整治等线型工程,尤其要注意不能分段上报人为造成拆分项目。
五、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问题
建设用地相关知识 第6篇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项目的承担单位,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行政管理。
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申报检查制度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0月30号以前,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报下的复垦计划;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该在每年12月30日以前,会同农业等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对下复垦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等;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复垦计划;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复垦计划,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检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检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监督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并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四、复垦项目投资:由项目承担单位筹措。
五、申报复垦项目应该具备的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区域相当集中同一村社或乡镇范围内;
(五)复垦项目实施单个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六、申报复垦项目应该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书;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村建设规划图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区1:10000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统计台帐;
(五)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界报告);
(六)项目区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一张);
(七)项目片块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八)复垦协议:项目承担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契约。复垦协议应该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查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依法确认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废弃农村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复垦协议。
七、项目申请入库备案应该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入库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入库申报材料(包括哪些?)和区县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
八、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区位置、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环境和周边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状况等;
(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面积、复垦片块构成、原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土地权属等;
(三)项目分析:适宜性、潜力、公众参与分析等;
(四)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布局、工程设计、工程量等;
(五)投资预算:预算依据、预算说明和预算表格;
(六)实施管理:组织、制度、进度计划、质量控制、土地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利用等;
(七)附件:项目区位置及复垦片块构成应该落实到图幅号、图版号、村社及土地使用权人。
九、项目管理制度:复垦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和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项目入库后,承担单位应该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建设单位。项目区土地使用权人三分之二以上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项目单个片块田间道路工程和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承担单位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区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参与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
十、项目竣工后土地质量应该达到的标准:
(一)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厘米,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过15度,园地不超过25度;
(三)生产道路通达,排灌沟渠相连,相对集中连片;
(四)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美观。
十一、项目验收:初验——竣工验收——验收确认。
(一)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验。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该提交的资料:(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2)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3)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4)1:500复垦竣工图、现状图和1:10000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5)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6)审计报告;(7)新增耕地测算报告;(8)新增耕地分等报告;(9)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10)土地权属调查报告;(11)新增耕地符合补划基本农田的图册、表册、责任书;(12)复垦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一张)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13)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14)工程质量检验资料;(15)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16)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审意见。
(三)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对项目验收抽查,确认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申请项目验收抽查确认提交资料:
1、项目验收抽查确认申请表;
2、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意见。
十二、复垦后的权属问题: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原土地使用权不变。复垦协议书中另有约定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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