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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实施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颁布实施范文(精选12篇)

颁布实施 第1篇

据央行介绍, 《办法》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 遵循了个人征信机构从严、企业征信机构从宽, 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与监督管理并重, 征信机构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兼顾的监管思路。本着细化和补充《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 央行以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主线, 以征信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为管理重点, 对征信机构管理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办法》将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征信机构管理的制度框架, 在促进征信机构规范运行、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充分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要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同时, 《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 着重解决了数据库处理流程和征信机构退出流程的衔接问题。

在监管措施方面, 《办法》在明确征信机构报告要求的基础上建立了重点监管制度。规定在征信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严重亏损以及被大量投诉等情形时, 人民银行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酌情缩短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周期、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周期, 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此外, 《办法》还细化了对个人征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要求。

颁布实施 第2篇

近日,由山东省保健科技协会主办、中国食品报食安山东专刊承办的“纪念《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颁布20周年暨山东省保健科技协会成立10周年系列活动”在济南正式启动。

6月1日,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从此我国保健食品有了自己的法规。从那时起这,是中国健康产业成长的20年,经过风雨洗礼,中国保健食品已经形成有2500多家持有批号企业、1.5万多个产品批文、5000多个流通产品的庞大行业,相关监管法规也不断完善。

4月8日,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由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发起,由山东省内从事保健事业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省级专业性社会团体——山东省保健科技协会正式成立。

山东省保健科技协会秘书长田晓庆介绍,来,协会一直探索保健行业健康发展的道路,最大最优地做好宣传服务,聚集、营造省保健行业正能量,成为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交流的平台,切实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为纪念国家《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颁布20周年和协会成立10周年,本协会联合中国食品报食安山东专刊共同举办20年?20人论坛(座谈会)暨庆祝山东省保健科技协会成立10周年系列活动。

据了解,本次活动内容包括:纪念保健食品法诞生20年山东高峰论坛(座谈会)、保健食品20年、健康山东20人献词、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培训等内容。此项活动,本报记者将全程跟踪采访报道。

颁布实施 第3篇

《“五五”普法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引,确立了不断优化档案工作发展法治环境,为实施全市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服务的指导思想;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档案法制观念和档案意识,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档案法律素质和观念,进一步提高档案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与水平的工作目标。

《“五五”普法规划》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全市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深入学习宣传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档案工作人员档案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社会档案意识的主要任务;确立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的三个工作阶段;明确了加强领导、保障经费、以人为本、广泛参与、搞好队伍建设的五项具体工作措施。

《“五五”普法规划》指出,要深入开展对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各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各级档案部门的领导不断增强档案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档案工作的能力,切实从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档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齐全、安全保管、有效利用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督促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作用,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利用需求。

《“五五”普法规划》指出,要深入开展对档案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档案工作的能力。要通过将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张贴上墙、印制宣传手册等方式,使每个执法人员熟知并背诵档案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8项法律依据及具体的执法职权和依据,熟知执法岗位职责及权限,熟知执法程序及其环节之间的关系,熟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档案行政执法依据法定职权,不失职、不越权,以法律手段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要广泛宣传档案法,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做好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切实发挥档案的作用。

《“五五”普法规划》指出,要深入开展以基层为重点的档案法制宣传活动。要求各单位档案部门面向全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活动,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以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为载体,将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各基层单位,融入到群众生产生活之中。要充分发挥《北京档案》的宣传作用,开辟普法讲座专栏,并利用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满足群众的档案法律需求。要积极参加“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利用公园、车站、档案馆教育基地等公共场所,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对宪法、档案法的宣传,引导全体公民行使宪法和档案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履行相应的公民义务,营造人人学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五”普法规划》确立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三个工作阶段

2006年是宣传发动阶段,主要是做好宣传发动、制定规划等工作。市档案局将汇编印制档案法制宣传材料下发各单位,并开展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区县档案局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本区县的实际,制定本地区档案部门“五五”普法规划或实施方案,报市档案局备案。2006年—2010年上半年是组织实施阶段,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各级档案部门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组织全市档案工作者演讲活动;2007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颁布十周年之际,组织全市性档案法制及档案工作知识竞赛;2008年结合奥运场馆竣工验收及奥运会的举办,推出档案展览,增强“人文奥运”特色;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举办全市档案工作者文艺汇演;2010年组织全市宣传档案和档案法制工作的征文比赛。总之,要通过上述宣传活动,扩大档案法制和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2007年底中期检查,2010年下半年将进行总结验收。要求各级档案部门把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贯彻实施,市和区县档案局要把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行政执法检查范围,定期对受检单位的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作为表彰先进的一项重要指标。

《“五五”普法规划》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五项工作措施

第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求各级档案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档案部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档案局要明确一名局长主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市和区县档案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把开展好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深入推进档案部门依法治理、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充实人员力量。

第二,落实经费,提供保障。要求各级档案部门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单位经常性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法制培训、宣传等费用,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以人为本,服务群众。要从群众的需要出发,开展以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享有利用档案权利和承担保护档案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档案部门要结合依法行政、业务监督指导、档案的接收、提供利用、举办展览、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做好服务,了解群众需求,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宣传形式要贴近生活,便于群众接受,如编写图文并茂的宣传材料,举办宣传档案工作及档案法律法规巡回展览等,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寓宣传于服务之中,不断提高社会档案意识。

第四,广泛参与,形成合力。要求各级档案部门一方面通过在内部刊物、网站、电子大屏幕、宣传橱窗等设立档案法制宣传栏目和法制学习资料平台等,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另一方面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加强与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和社会科普组织的合作,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工作,发挥各级各类大众传媒优势,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公民支持和参与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档案法制宣传力度,提升档案法制宣传效果。

浅谈《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第4篇

一、《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社会保险法是政府进行经济干涉的一项有力手段, 是深入且彻底地围绕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它的特殊性一般来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广泛性

《社会保险法》存在于社会各项生产生活之中, 覆盖于社会各行各业, 并将伴随着经济活动变化而变化。

(二) 强制性

《社会保险法》是通过将国家立法机构与政府行政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实施的一项法律措施, 必然具有法律强制性特点。

(三) 目的性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具有明确的目的的, 《社会保险法》是以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四) 非营利性

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专业机构承办经营, 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但这不是说社会保险基金不要增值, 只是增值来的钱应纳入基金, 不应给保险经办机构自身带来收益。

二、《社会保险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影响

为了保证立法质量, 《社会保险法》一开始便遵循了相关原则。坚持必要的立法原则才能保证《社会保险法》不违背立法的初衷, 提高立法的质量。从起草草案开始, 历经国务院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草案修改等一系列环节直至其最后颁布均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注重效率、兼顾公平, 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行政事业单位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 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之后便生成了雇主和雇工的关系。因此,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纳入到《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之中, 成为该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社会保险法》时也有一些权利和义务。权利方面:遵循本法为本单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就与本企业的相关社会保险争议提请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相关咨询的权利;查验本单位缴费记录的权利;监督社会保险工作的权利。义务方面: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根据法定期限、法定项目、法定标准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当然, 这些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 即不仅适用于企业, 也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但是, 如果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受 (或者被授权) 具体经办社会保险事宜的权利, 则单位在《社会保险法》中能够担任更加多样化的任务。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如依法享有或者被授予具体经办社会保险事宜的权利后, 它们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就不同了。它们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可以扮演多重的角色, 能够享有多重的权利, 也要承担多重的义务。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经办社会保险的资格, 则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内容: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 并严格进行记录、检查以及督促;依法向被保险员工支付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调剂使用统筹范围之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基金依法进行管理与运营, 保证该基金保值与增值;依法为雇员提供相关服务, 即办理社会保险档案与转接手续, 提供查询服务、社会化服务以及咨询服务等。

三、《社会保险法》的作用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在此之前, 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 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 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法》的出台, 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 推动社会保险制度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的范围、管理主体、分类方法、保管期限、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提供了专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框架。《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 唤回了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 预示着中国现代公民社会建设迈出了一大步, 也彰显了经济发展基本价值观念的回归, 它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 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结束层级无序、规范分散的现象, 将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引向法制化的轨道。

(二) 有利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 也将对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是《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 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二是《社会保险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调配和管理的环境, 大大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运作成本, 真正实现以市场为导向的人力资源合理有序配置;三是《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四是《社会保险法》给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是经济发展有力的推动器, 并且它可以扩大内需, 抵御金融危机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 有效促进劳资关系改善,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以往的实践中, 由于社会保险强制性弱、处罚力度小等原因, 企业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导致很多劳资纠纷。此次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加强了社保费征缴的强制力度, 并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 措施十分严厉且极具操作性, 这使得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大大增加, 从而促使企业更加理性审慎的对待社会保险问题, 也进一步提升了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 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 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 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四、小结

研究表明,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社会、企业和个人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社会保险法》正处于影响力不断扩大的阶段, 将进一步完善对社会各项活动的保障和规范, 以更好更快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

参考文献

[1]查尔斯·汉迪.管理之神:组织变革的今日与未来[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6.

[2]胡锦涛.党的十七大报告[J].人民日报, 2007.

[3]黄旭.思维与要径[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7.

[4]林嘉.社会保险对侵权救济的影响及其发展[J].中国法学, 2005, (3) .

颁布实施 第5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防教育法》颁布十周年切实加强国防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进全民国防教育进学校工作根据上级通知精神我校以《国防教育法》颁布十周年为契机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国防教育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不断增强国防意识和国防观念。现就开展贯彻落实《国防教育法》颁布十周年有关活动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要广泛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的浓厚氛围为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推进富国和强军的统一作出积极的贡献”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紧紧围绕“赞颂辉煌成就建设强大国防”主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我校广大学生的国防观念为推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创新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具体实施

1、学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行了专题部署。学生处拟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防教育法》颁布十周年活动的通知”并要求各年级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好国防教育日的重点性和必要性落实到各班主任认真组织各班学生参与国防教育相关活动并使最终取得成效。

2、学校在学期初由学生处组织2010级新生进行了为期5天的军训活动。短短的5天军训同学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文明素质、服从意识、组织纪律性、团结协作精神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更让这国防观念和国防意识在同学们的心中生根发芽。

3、为了更好的“缅怀革命先烈、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我校于2011年4月4日星期一组织部分初一学生一行约200人到盘山烈士陵园扫墓收到了效果。

4、开展了国防知识宣传周活动。根据上级通知精神学校将4月25日——4月30日这一周定为“国防知识宣传周”。在周一“国旗下讲话”中由法制处作了题目为“勿忘国耻、强我国防”的动员讲话在校园广播站、橱窗、各班黑板报中开辟了国防教育专栏并在校园内悬挂横幅开展了国防法规、国防历史和国防知识等宣传增强了学生履行国防义务的责任感。

5、开展了一次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主题班会。要求各班主任充分备课认真上课加强对学生的国防教育。主题班会活动又一次强化了学生的国防意识将爱国热情充分调动了起来。

颁布实施 第6篇

该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对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制、工作原则、预防措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学术不端案件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救济与监督等内容做了全面规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制度举措。

一是明确了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为处理和惩戒学术不端行为划出了边界。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二是明确了高等学校是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突出了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 诚信体系。要求高等学校建立培训制度、学术诚信记录制度、科研过程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公示制度等,并将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三是明确了高校如何受理学术不端举报。要求高等学校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明确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高等学校应予受理或主动调查处理。

四是明确了学术不端案件的调查、认定程序。明确和落实了高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的职责,细化了调查程序、回避规则、调查方式、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保密义务等规范,为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提供了保障。

五是明确了六类学术不端情形,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等。同时授权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

六是明确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办法》规定,高等学校依职权和规定程序,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对责任人给予辞退(解聘)或撤职、开除等处理。有关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

颁布实施 第7篇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来看, 新标准将过去的“经预先定量包装, 或装入 (灌入) 容器中, 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改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新标准中取消了保存期 (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 的定义, 将统一以保质期 (最短食用日期、最佳食用期) 作为标示。新标准还要求, 如食品产品中含有鱼类及鱼类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及坚果果仁类制品和含麸质蛋白的谷物等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 生产厂商应该“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标示, 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针对市面上常见的自称“高钙”、“高纤维”之类的食品, 新标准要求,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 应注明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此外, 新标准要求, 食品标签中应当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颁布实施 第8篇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 进一步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依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信息产业部日前修订了《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 并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办法》在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主体、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申报材料、管理考核要求等方面均做了相应调整。

3月4日, 信息产业部发出了《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要求各地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 组织做好本地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工作, 并配合信息产业部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同时, 积极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 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建设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颁布实施 第9篇

2011年12月5日,广东省农业厅组织我省高校、科研、行业管理、生产部门的相关专家在广东省蚕业技术推广中心召开了标准审定会,对广东省蚕业技术推广中心主持编写并报审的《桑蚕原原种繁育技术规程》农业标准进行审定。会议由广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张锦生调研员主持,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刘穗鲁调研员,评审组专家林健荣、李小宁、吴福泉、徐兴耀、劳承辉及标准编写小组成员共17人参加了审定会。标准审定专家组在《桑蚕原原种繁育技术规程》审定会上,形成了以下一致意见:

1、该标准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标准文本结构严谨合理。

2、该标准所制定的技术指标符合农业部颁发的《蚕种管理办法》,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符。

3、起草小组对我国蚕桑主产区,特别是广东省蚕种繁育、推广、检疫、经营和使用情况等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广泛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技术人员和用户意见,提出了《桑蚕原原种繁育技术规程》(送审稿)。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符合广东蚕种繁育实际。

4、该标准制定了桑蚕原原种的繁育原则、种性保持、繁育条件、原原母种饲育、制种、蚕种保护及人工孵化等技术要求和措施,符合广东省原原种繁育的特点,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专家组一致认为该标准填补了广东省空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一致同意该标准通过审定。

颁布实施 第10篇

为解决基层农机牌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归档不及时、收集材料不齐全、排列顺序不一致、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依据《档案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部印发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对现有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规章进行了细化, 对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借阅等各环节做出具体规定, 做到内容全面、定义准确、表述规范。通过章节条款的设计, 方便学习和查询, 便于操作, 使本《规范》成为相关岗位监理人员特别是档案员的工作依据。

北京颁布“最严”环保标准 第11篇

新标准限值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北京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处长阎育梅表示,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在排放标准中提出了限制原辅材料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指标以及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从源头上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的排放,体现了‘源头控制、‘过程监管、‘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综合管控理念”, 是目前中国最严格的地方环保标准。据悉,该标准的限定值已经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据悉,在《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2015)出台之前,并没有针对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的专门约束标准,而是采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新标准不仅提高了限制要求,还针对行业特点对家具生产环节中的涂料性质、使用量、生产环节中的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和设备等生产流程做了详细规定。

综合比较发现,新标准对于各项污染物项目限值要求都有所提高,无论是排气筒还是无组织排放点,排气筒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提升较大,新标准限值最高是旧标准的30多倍,无组织排放点的限值标准提升5倍左右。

助推油性涂料彻底退出市场

据悉,新标准执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规定要求企业生产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超过指定限值,标准中对厂区边界、非封闭喷漆车间工位、封闭喷漆车间可以打开的门窗口等无组织VOC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也做出了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为第二阶段,要求则更为严格,规定北京市家具制造行业禁止使用有机型溶剂(油性)涂料喷涂工序。

北京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副处长郑再洪表示,制定新排放标准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推动油性涂料彻底退出市场。根据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涂料涂装业每年向大气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总量约计430万吨,其中油性漆占比约为98%,水性漆占比约为2%。水性漆的环保优势明显,“我们目前的工作是推动企业把过去使用的有机溶剂型涂料(油性涂料)全部更换成水性涂料。按照标准执行日期来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时段的要求,即北京市家具制造行业禁止使用有机溶剂型(油性)涂料喷涂工序。”

油性漆是以油脂类作为成膜机制,需要用有机溶剂进行稀释或者固化,主剂中含有甲醛、苯、二甲苯等多种有害物质,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与油性漆相比,水性漆则是以水来进行分散、稀释的涂料,特点是环保无毒,不易燃烧,不含苯、甲醛等溶剂型油性漆中含有的致癌物质和重金属,水性漆的主要挥发物存在于助剂中,但是含量低,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相对减少。

颁布实施 第12篇

一、《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发展散装, 限制袋装”是我国对水泥产业在生产和使用领域贯彻的基本方针。近年来, 淄博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对散装水泥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支持, 在实施“环境立市”战略、建设“碧水蓝天”行动计划中, 发展散装水泥已成为实施以上战略计划、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的重要措施之一。全市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办法》, 多措并举, 有力地推动了散装水泥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1、水泥散装量、率显著提升, 配套能力进一步完善。《办法》实施八年来, 本市水泥散装量已由2004年的521万吨提升到2012年的1069.22万吨, 年均增长12%;水泥散装率接近70%, 高出全国平均散装率15个百分点;全市拥有散装水泥发放库199个, 接收库395个, 流动罐1215个, 散装水泥车550辆, 火车100节, 无尘装车机115台, 散装水泥综合配套能力超过1500万吨。

2、预拌混凝土连年递增, 得到普遍使用。截至目前, 我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由立法前 (即2004年底) 的18家增加到2012年的71家, 年生产能力由260万m3增加到1500万m3。拥有混凝土搅拌车737辆, 泵车70辆, 拖泵68台, 料仓315个, 2012年供应混凝土914.24万m3, 使用散装水泥320万吨。城区范围内、中心城镇及重点村的工程已实现预拌混凝土的普遍使用, 工程施工方式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 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大大提高, 生产施工环境和工人劳动强度得到改善, 城市和农村建设施工文明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3、预拌砂浆从无到有, 发展迅速。预拌砂浆是继预拌混凝土之后的一种工艺创新, 具有质量可靠稳定、减少粉尘排放、节约资源、提高施工效率等优势, 尤其适用于机械化施工, 可有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及实现资源再利用。我市预拌砂浆产业起始于2007年, 在省内率先建成第一条年产30万吨的生产线, 并配套国内领先水平的机械化施工工艺。随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经信委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 我市预拌砂浆产业得到迅猛发展。至2013年上半年, 全市拥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13家, 年生产能力由30万吨发展为440万吨, 可充分满足我市市场需求, 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预拌浆砂供应体系。

4、农村推散与城市推散齐头并进, 模式成为全国典型。自2007年开始, 我市以乡镇为依托, 以水泥生产企业为主体, 利用现有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体系中的供销社、农村销售点、便民超市等流通资源, 以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农民参与、直供直销、连锁经营等方式, 着力作好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设的统筹规划与合理布设。并创造性地施行“农民推散设点, 政府掏钱补助”的财政扶持办法, 农民销散用散的积极性得到有效提高, 近年来, 已有超过100家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获得了资金扶持。我市推散模式成为全国典型, 并受到省、市领导的高度评价。2010年3月, 时任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军民同志就建材下乡、农村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来我市进行调研并召开专题会, 对我市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5、发展散装水泥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立法八年来, 淄博市累计发展散装水泥8190万吨, 相对袋装水泥可节约标准煤182.02万吨, 减少粉尘排放402.95万吨,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97.13万吨, 创综合经济效益40.62亿元。众所周知, 我市近年来的大气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 发展散装水泥以其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为全市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办法》的实施, 极大地促进了我市散装水泥工作的进展,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先后被评为“全国十五’期间发展散装水泥先进单位”、“山东省发展散装水泥先进单位”、“淄博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发展循环经济) 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贯彻《办法》的主要工作和措施

八年来, 全市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宣传造势、借水行舟等举措, 促进散装水泥实现跨越式发展。

1、以学习促素质提升, 为贯彻《办法》打下坚实的基础。市散办作为全市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部门, 为尽快提高散装水泥管理人员的依法管理水平, 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 在系统内积极展开了一系列学法、用法、守法等行政执法培训活动。组织执法人员系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等与散装水泥执法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 熟悉掌握《办法》的具体内容。通过由学习到实践、再由实践到理论的反复过程, 执法人员的各项素质迅速提高, 目前已有80%以上的工作人员取得了山东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超过一半的业务工作人员取得了建材物理检测工 (砂浆) 中级资格证书, 建立了一支合格的散装水泥执法管理队伍。

2、以服务促事业发展, 以《办法》助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面对散装水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局面, 市散办充分依托《办法》赋予的职能, 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 拓展服务形式, 提升服务质量, 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服务措施帮助企业解决转型、升级、稳增长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年初召开建筑市场与散装水泥工作分析座谈会, 到贯穿全年的全市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发布;从全市宏观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分析和微观的水泥市场调查报告, 到帮助水泥生产企业开拓外地市场;从积极组织促进国内外散装水泥技术交流与合作, 到热情解答社会各界提出的有关散装水泥政策及业务咨询。多措并举的服务措施促进了散装水泥和谐发展。

3、加强宣传, 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大造舆论, 为散装水泥发展拓宽空间。针对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使用袋装水泥, 对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义认识不足, 对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 淄博市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 面向农村、面向城市、面向机关、面向企业、面向百姓、面向领导展开了一系列的散装水泥执法宣传工作。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灯箱广告、网站、手机短信、出租车载LED显示屏、公益电影下乡等多种形式, 多角度、大范围、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活动。九年来, 市散办发表在市级以上重要报刊的散装水泥宣传文章及信息达400余篇, 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村百姓发放宣传材料数万份。丰富多彩的宣传模式与长效机制的建立, 有力地提高了人们对散装水泥立法和散装水泥工作的认知度。

4、同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加强执法实践, 探索散装水泥行政执法新路子。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涉及生产、流通、使用和管理多个领域和环节, 既需要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 也需要社会各界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市散办按照《办法》的要求, 充分发挥淄博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管理职能, 采取上下联动、纵横结合的方法, 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实际的行政执法新路子。一是每年参与市检察院、监察局、住建局联合组织的“全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 重点对建设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及是否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检查, 并对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和部分存在现场搅拌的工程下达整改通知书;二是对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进行日常检查, 将检查情况登记造册, 建立档案, 与审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挂钩, 并将相关情况通过《淄博散装水泥信息》予以通报;三是积极借助司法、城建、审计、统计和财政等政府权力部门的执法力量, 争取他们的积极配合与支持, 使一系列执法难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 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 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 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的实施, 对散装水泥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推广散装水泥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 我市水泥散装率与上海、天津等先进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还存在统筹规划不够、工作措施不够完善、内容不够全面、缺少预拌砂浆相关工作措施等问题。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2009 (首届) 中国散装水泥可持续发展论坛首次提出建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 对散装水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在《办法》中及时增加全面的、统筹兼顾的法律规定, 促进“三位一体”发展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

二是《办法》颁布之初, 由于预拌砂浆还未形成真正的产品, 故《办法》中对预拌砂浆的表述仅限于概念的提及。自2007年我市第一家预拌砂浆企业投产至今, 已拥有预拌砂浆企业12家, 产能迅速扩大。原《办法》中由于缺乏相关规定, 无具体管理措施, 对相关违法行为无处罚条款, 已经不能适应预拌砂浆产业的快速发展, 迫切需要增加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 增强法规执行的可操作性。

四、关于修改完善《办法》的建议

1、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一是建议将散装水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散装水泥工作中的职责。

2、强化综合治理措施。一是明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二是明确区域范围内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3、强化法律规定责任。针对原《办法》的部分规定过于原则、不全面、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 建议加大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增加法律规定责任的种类, 增强法律规定执行的可操作性。

颁布实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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