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社区合作社章程
北京市 社区合作社章程(精选6篇)
北京市 社区合作社章程 第1篇
北京市西集 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
第三条:本股份合作社所属财产,属全体股东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侵吞。
第四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合作社名称:北京市西集 社区股份合作社 第六条:住 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
邮政编码: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七条:本合作社经营的宗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增加经济效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经营范围:第一、二、三产业。
第四章 合作社的设立方式 第九条:设立方式:股份合作制
第五章 股东及股份
第十条:享受本合作社基本股且承认本章程的人,均为本合作社股东,享有其它股份的社员,不具备股东资格。
第十一条:股东以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合作社注册成立以后,按股东入资额发放股权证书,并载入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股金总额,原本村土地资源暂不计入股份。到改制基准日,经北京同创鼎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对我村现有资产进行评估,集体净资产 元,扣除公益、文化设施及无形资产,不能变现折股;可量化净资产为 元。
第十四条:股份种类及金额,我村股份分为两种,即:集体股、个人股。
集体股占股金总额的30%,即: 元。个人股占股金总额的70%,即: 元。其中:基本股占个人股本 %,即: 元。
独生子女奖励股占个人股本 %,即: 元。特殊股占个人股本 %,即: 元。劳龄股占个人股本 %,即: 元。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5.认购本合作社新增股本与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6.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7.享受本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福利待遇。8.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合作社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的各项规定。
2.按规交纳各种税费;
3.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履行合作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义务; 5.其他义务。
第七章 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八条:合作社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向股东分配股利。
第十八条: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定期向股东公布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第二十条:合作社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公益金。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东、扩大生产经 营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公益金用于本合作社股东的集体福利。
第八章 合作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合作社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合作社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破产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合作社章程;
(八)对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人员、违反村规民约的、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有权停发年度股份分红。
(九)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股份合作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理事长的换届,与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时进行。理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二)执行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合作社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确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制定本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六)聘任或解聘本合作社所属部门负责人;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换届应和理事会的换届同步进行。监事会要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对理事会成员有损合作社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三)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七条:合作社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九章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合作社签署有关文件;
(四)当理事会会议有两种不同意见且表决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两票表决权;
(五)其他职权;
第十章 合作社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一)被依法撤销;
(二)破产;
(三)不可抗力;
(四)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条:合作社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十一章 合作社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根据需要可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代表共同订立,自合作社成 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代表亲笔签字(盖章):
年10月26日
2010
北京市 社区合作社章程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丰县毛楼养猪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饲养猪、家禽、牲畜;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饲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禽蛋及饲养的生猪、家禽、牲畜(以上不含种家禽、种猪);开展成员所需的禽蛋的贮藏、包装服务;引进饲养猪、家禽、牲畜的新技术、新品种、开展饲养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中介除外)(以上业务范围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猪养殖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监事会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七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经理一名,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末最后一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四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七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四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七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九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5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栏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北京创意设计协会章程 第3篇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创意设计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Creative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为B C D 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创意设计的单位或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贯彻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针和国家文化产业政策,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培养创意设计人才并为之提供服务。促进首都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北京市委、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与政府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最大限度为会员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
(二)与其他有关机构合作,为会员具体项目、活动争取资金支持;
(三)评选会员提出的有商业潜力的创意设计项目,并向有关机构推荐;
(四)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有关项目招投标、会展、评奖等推广活动,扩大协会及其会员的知名度;
(五)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会员知识产权保护,并代表会员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集体谈判;
(六)定期举办优秀创意设计作品及人员评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机会;
(七)加强与国外同类社团组织的交流,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包括从事创意设计产业的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过其席位代表参与协会活动。
团体会员的席位代表是指由团体会员选派的、代表该团体会员参与本协会活动的人员。每个团体会员选派席位代表1名。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创意设计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两个以上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会员(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选派的代表)承诺每年通过协会运用其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50个小时的无偿公益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六)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最多2届。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
本协会监事会由具有法律、财务专业知识的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组织、团体或机构资助;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利息;
(五)会费;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08年7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合作远非章程约定那么简单 第4篇
当前创业和上市都不再遥不可及,很多企业为了能够快速发展,比较喜欢企业之间合作的模式,因为合作可以借力使力、取长补短、发挥优势、扩大规模。但是自古“生意好做,伙计难搭”,合作总是成功的少,失败的多,很多人也想不明白为什么会失败。合作有很多种,包括人与人(合伙人)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和政府合作的PPP项目(如BOO、BT、BOT等)之间,大公司或成熟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重组,中小企业之间等,本文所述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
目前,中国还不具备很成熟的商业环境,民营企业野蛮生长的现实状况不容忽视,这些都是我们合作时必须要考虑的。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没有规则意识,对公司章程少有概念,自我意识很重,相互之间缺乏信任环境,使得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充满太多的变数。 如此,中小企业之间想要更好、更长久地合作仅仅依靠制定完善的章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是必须建立在法制健全的基础上和合作双方都能自觉遵守规则的基础上的,而我们目前并不具备这样的商业环境,所以中小企业间不要为合作而合作,还要考虑合作的风险和磨合的成本等诸多因素,从商业的本质出发,让双方共赢,让合作持久。
从商业的本质去考虑,多业务合作,
少股权合作
现在,市场已经相对饱和,所以任何一个企业都应把握一个原则,那就是用最少的钱做最大的事,专注一个细分领域,做成行业领袖。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由于各个方面资源的限制更要专注一个领域,去做强而不是做大,能用市场解决的就不要自己去投资,自己去经营,比如原材料,甚至生产,还有分销渠道等都可以交给市场,自己只专注于在价值链中适合自身特点的最有价值、最有优势的环节,其他环节交给市场去解决。 经济学家科斯说,企业要根据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原则,把部分交易交给市场,把部分交易留给企业内部。 也就是说哪个方式成本低就应该选择哪个方式。比如香港利丰集团,作为采购业的“沃尔玛”,几乎没有自己参股或控股的工厂,都是与代工厂合作,但是其采购额度都占到代工厂30%—70%的产能,不仅让自己有一定的谈判能力,也让代工厂保持一定的市场竞争力,用最低的成本实现了合作双方的共赢。
其实这种方式和人性是有矛盾的,因为人性的一面是贪欲,是对名利的追求,而商业的本质是专注、专业、专一。当人性中的贪欲和商业的本质产生冲突时,人往往抵抗不住自己的欲望,就会放弃商业的本质,放纵人的欲望,特别是穷人家孩子出身的老板,特别喜欢用规模来证明自己,比如人前人后吹嘘自己有多少个公司或控股多少个公司等等。而背离商业本质的行为是成就不了企业的,只会让企业死得更快,这些年跑路的老板,都是想把企业做大的,没有想把企业做小的。
从文化的角度考虑,共同经营需要磨合成本
当自己的能力不足时,合作是最好的模式,但是合作一定需要经历磨合的过程,付出相应的成本,就像夫妻间相处融洽也是需要经过磨合的圆融之后才可获得一样。但是企业之间的磨合会比夫妻之间的磨合难得多,因为夫妻之间有太多共同的目标和关注的事情,最重要的是夫妻之间都有百年好合的美好愿望,企业之间却往往只有利益这一条纽带,而这条纽带在今天的企业之间非常脆弱,所以企业间的合作更有难度,更加考验人性,也就不难理解“生意好做,伙计难搭”的古语了。
如果确定自己的公司独立开展业务能力不足,又不能从市场上通过交易解决或者购买价格比较贵,是可以考虑开设公司的。如果自己独立开公司,100%控股自然没有问题,而如果需要和别人合作,就必须要考虑两个公司之间的合作成本,因为两家不一样的公司,特别是不大按套路出牌的中小企业,做事风格、规则意识、文化背景是完全不一样的,需要付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磨合,这种情况下就会做得身心疲惫,结果通常是闹掰,最后连朋友也做不了。济南有一家我熟悉的企业,有自己的技术,想要开拓东北市场,就在吉林和一个企业合作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共同经营,希望借助那家企业在当地的市场开展业务,结果却很快就闹掰了。共同经营,愿望很好,却总是会因为两家公司在管理理念、管理风格上的差异不能相互融入,最终难以继续合作,所以企业间的合作最好由一方控股,完全拥有经营权,在经营层面让一方完全说了算,另一方在重大决策上保留否决权即可,这种合作方式成功的胜算就要大得多。我的一个学生公司,也是出技术和另一个公司合作,他采取的方式是每年只收取一定的技术服务费,经营完全交由对方去做,目前双方合作得非常愉快,今年已挂牌新三板。类似这样的模式其实很多,比如连锁、加盟模式等都是不错的选择。
从风险的角度考虑,
控股也不一定就是说了算
大多数人通常会很自然地认为只要控股就能说了算,但是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即地域因素。如果是在异地合作开公司,即便是你控股,另一方说了不算,作为控股方也要考虑到对方不遵守规则怎么办,如果对方不遵守规则,起诉似乎是很好的选择,但是自古有云“强龙压不住地头蛇”,所以最终结果可能还是得不偿失,倒霉的还是自己。我有一个学生在外省和一家企业合作成立新公司,双方共同出资,我的学生占51%的股份,结果业务还没开展,出资款就被合作方以莫名其妙的理由挪用了,新公司不了了之。我们大多也都会听到类似的案例,比如以前的中外合资企业,双方一旦有了矛盾,肯定是中方赢的居多,最后很“自豪”地把来自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赶跑了。
所以,企业之间的合作能用业务合作就不要用股权合作;即便是用了股权合作,也要考虑在不成熟的商业环境下的磨合成本,经营权最好由其中的一家公司掌握;即便是控股,也要在能接受出现最坏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合作。
合作最关键的是合作双方对权利、责任、利益、风险的平衡,既要考虑在理性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在非理性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双方共赢,如何通过合作更大地发挥双方优势,提升各自的竞争力,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争得你死我活。在合作程度上也不要头脑发热一竿子到底,即使有必要深度合作,也要逐步地由浅入深,从经营层面到参股再到控股,一步一步地来,以避免两败俱伤。
北京市公证协会章程 第5篇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公证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Nota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北京市公证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由北京市辖区内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人员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会员素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管理、监督会员认真履行公证职责,规范执业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公证事业改革和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北京市司法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指导、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本市公证工作;
(三)制定行业规范;
(四)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拓展会员执业领域,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五)组织对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及申请公证执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六)组织公证交流和公证学术研讨与合作,开展对外宣传与对外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
(七)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八)对会员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服务;
(九)指导单位会员的规范化管理;
(十)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和文化活动,促进行业文明建设;
(十二)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三)受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以及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纪律处分,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法行为并向其提出处罚建议;
(十四)建立并完善会员执业保险制度,对公证机构赔偿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督公证机构提取、上缴保险费,并联系有关理赔事宜;
(十五)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比对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购买、调配,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十七)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服务;(十八)收取、管理和使用会费;
(十九)中国公证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职责;(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第八条 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公证机构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其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机构、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人员、取得北京市公证协会颁发的公证员助理工作证的公证员助理、本市从事公证法学教学、科研以及对公证制度有研究的人员,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向本团体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的权利;
(四)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团体提供的福利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团体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六)使用本团体的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七)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反映情况的权利;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团体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维护公证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
(八)接受并执行本团体作出的复查争议处理决定和纪律处分决定;
(九)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享有除第十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除履行第十一条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传达、组织学习和执行本团体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协助执行本团体作出的对个人会员处分的决定;
(四)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本团体备案;
(五)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七)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章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行业惩戒规则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或注销公证员执业证或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其会员资格自然丧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重要的行业规范;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重大资产管理及处置方案;
(六)决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业内声誉良好,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会员代表名额、比例、条件以及推选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但会员代表大会对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从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会员代表可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会员代表推选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形视为自动丧失会员代表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
(一)在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或不履行表决职责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决算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及具体工作事项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八)推选中国公证协会北京地区代表;
(九)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增补或罢免理事;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十一)根据会长会议的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十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
(十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执业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理事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理事会可以提请代表大会补选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团体。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行业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会长应由执业公证员担任。第三十四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代表会长会议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在理事会授权下履行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会长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七条 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会议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长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会长会议的职责:(一)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事项;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三)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做出必要解释;
(四)建议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
(五)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
(六)提请理事会审议不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七)根据需要聘请关心公证工作、对公证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及影响的人士担任本团体顾问;
(八)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长会议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组成。
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策程序、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职责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本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五)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理事、会长、副会长的履职情况;
(七)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
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九)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十)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会长会议等工作会议;
(二)对会长会议、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聘请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从当选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委派监事列席会长会议等工作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该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九条 监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监事会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工作规则由监事会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团体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经会长会议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会议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三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除副秘书长以外的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
(五)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联络工作;
(六)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会费按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公证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在内。
合作社章程 第6篇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严平、黄健东、于洪来、刘胜喜、李申、严明宽等人发起,于2014年7月17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绥棱县民意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40万元人民币。严平、黄健东、于洪来、刘胜喜、李申、严明宽各以货币形式出资40万元人民币。
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严平本社住所:绥棱县长山乡东兴村三组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水稻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水稻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 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 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终了的三个 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三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由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业务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社每年至少与财务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长提议;
(三)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明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理事会,理事长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成员大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八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做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上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的2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见人。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个该成员的 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财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 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100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这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 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门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八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九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决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惊醒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 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一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经营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选出3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解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须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七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15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有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成 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绥棱县民意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北京市 社区合作社章程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