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
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精选9篇)
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 第1篇
附件:
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工作,根据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构等的内部组织。
二、职责
1、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2、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和考核;
3、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
5、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6、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三、成立
(一)成立的条件:
1、一般要求有30人以上的志愿者;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5、有固定的或已形成规模的志愿服务项目;
6、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1—
7、上级登记机关所要求具备的相关条件。
(二)成立的途径
1、各县(市)区成立志愿者协会需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非营利
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注册,同时接受宁波市志愿者协会的行业指导与
管理。
2、市直属单位及其他机构成立志愿服务组织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经市志愿者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同时接受宁波市志愿者协会的行
业指导与管理。
四、备案
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应及时到同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办理备
案登记。
(一)申领备案登记表
到同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领取《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备案登记
表》。
(二)备案登记应准备和提交的材料:
1、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或主管单位
和上级志愿服务组织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
2、填写好的《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备案登记表》;
3、章程;
4、工作计划。
(三)审核
1、同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在收到志愿服务组织为备案提交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做出备案或者不批准备案的决定;不批准的,应
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可不予批准备
案:
(1)有根据证明申请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宗旨、志愿者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同一区域内已有服务项目相同的志愿服务组织,没有必要
成立的;
(3)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登记
1、对经备案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工作指导
中心准予备案登记,发给《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证》,编制组织注册
号,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并发给全市统一格式的相关物
品资料,包括:
(1)《宁波志愿者证》样本;
(2)宁波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样本;
(3)服装、帽子样本。
(五)公告
由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进行公告。
五、工作开展
1、志愿者招募: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志愿者招募热线或志愿
服务项目,自行或联合招募志愿者,并接受志愿者的报名。
2、志愿者培训: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要求和志愿者报名情况,对
志愿者及时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业服务知识、技能培训。
3、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向经培训后宣誓并选择了项目的志愿者编制注册号,发放《宁波志愿者证》,并把志愿者编入各项目
组管理。
4、统一标识:各志愿服务组织应参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规定的统一标识格式,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自行制作和印制,并向所
有志愿者进行发放。
5、活动实施:
(1)确定活动内容:各志愿服务组织应从实际出发,积极策划开
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
(2)活动备案:各志愿服务组织对参加志愿者人数达100人以上的活动,应在活动开展10日前向备案的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进行事
前活动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具体时间、地点、服务项目、服务者和服
务对象的地点咨询等,并在活动结束后5日内向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
进行活动事后备案程序。
(3)组织活动:根据活动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
可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在活动中要抓好宣传工作,努力挖掘活动中涌现的感人
事例和典型个案。
(4)分享体验:活动结束后要组织志愿者交流分享体会,总结经验。
(5)成果确认:志愿服务组织要对志愿者的服务小时进行确认,同
时做好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6、检查考核:
(1)年初报计划:志愿服务组织应在年初将一年工作安排和计划报
备案的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备案。
(2)检查: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对所属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要
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年十二月要进行考核。
(3)表彰激励:志愿者指导中心根据所属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
务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4)处分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志愿服务组织视实际情况给予通
报批评、限期整改或予以注销处理。
六、经费
1、来源:来源于主管单位的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志愿服务组织主管单位应保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必需的专项经费。
2、使用原则:志愿服务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组织的资产。志愿服务组织的经费,必须专项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3、接受监督: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七、备案撤销
志愿服务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地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可撤销备案登记:
1、志愿服务组织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的;
2、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3、以志愿服务为名,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志愿服务宗旨,影响恶劣;
4、志愿者人数不足;
5、连续一年未进行正常活动;
6、以上1、2、3款情形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宁波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
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 第2篇
宁波市政府令1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活动,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培育人才中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组织: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其他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发改、劳动保障、教育、财税、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人才中介行业协会。
人才中介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加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之间,协会与政府、协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万元;
(二)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三)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中介组织章程及有关工作制度;
(三)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专职人员的有关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明等);
(六)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第八条设立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在市区范围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在各县(市)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在机关办公场所和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也必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领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以上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以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人事行政部门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四章人才交流会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
(一)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具有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十七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十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系统用人单位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内各大中专院校为本校毕业生就业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举办全市范围内或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未做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交流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并在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向批准机关书面报告交流活动的基本情况。
第五章人才中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如实公布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及学历学位、职称技能等信息。
应聘人员在应聘中,应当如实介绍本人履历,出示身份证、学历学位
证书、职称技能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反映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情况,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违法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情况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双方当事人和中介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或者授权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
(三)为服务对象或者其他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
承诺;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广告不得超出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无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
第二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人事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要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无许可证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违反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的;
(二)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擅自从事代理业务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建立业务情况登记制度的;
(二)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人事行政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秉公办事、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颁布之前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许可证的,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补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按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 第3篇
一、建设服务型高校基层党组织的背景思考
1. 党组织的建设发展需要高校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
党内服务意识的践行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面临着新挑战、新困难,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困难与抉择。面对这样的困难与抉择, 小部分党内人士面对诱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变得不够坚定, 从而偏离了组织, 偏离了人民群众, 同时也给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服务意识的强化与践行成为了今天党组织基层建设的重要内容。高校作为党组织发展后备人才基地, 加强高校基层党组织服务意识的培养与建设对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并且是我党永葆青春的保障。
2. 高校的职能与目标要求高校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
在社会转型不断深入的今天, 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 社会结构深刻变革, 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关键时期, 作为高校社会管理的领导核心, 高校基层党组织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但是作为国家人才培养的基地以及党组织的思想基地, 高校的职能就是“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 其本意就是为国家和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培养人才以及他们的科学研究能力, 最终服务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把构建服务型党组织的理念引入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中, 对推进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创新发展, 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 促进高校的和谐发展, 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高校庞大的学生党员数量需要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
根据《教育信息报》2010年7月5日刊登的数据表明, 以浙江省高校为例, 截至2009年底, 浙江省高校共有党员16.56万人, 其中学生党员最多, 占66.24%。强化党组织建设的服务意识不仅有利于高校教学育人, 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而且还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体现党员的先进性。
二、服务型高校基层党组织涵义的思考
服务型高校基层党组织强调的是高校党组织的服务, 是在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基础之上加强服务意识, 将服务作为明确的指导思想, 突出服务的功能以及其与权威型、命令型、个人崇拜型基层党组织的区别。作为高校管理与领导核心的高校基层党组织承担着解决高校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所遇问题的职责, 而高校又承担着培养人才、科学研究与服务社会的功能, 因而服务型高校基层党组织也就承担着为高校培养人才服务、科学研究服务以及为高校服务社会提供条件的职责。
三、服务型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实践探索
服务型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定位在于服务, 但是高校的职能之一就是为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能否处理好服务与培养社会发展所需人才之间的关系是建设服务型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关键问题。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院党支部在充分认识到服务新高校基层党组织内涵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基层党组织服务社会、服务学生、服务老师、服务学校的创建服务型高校基层党组织的活动。
1. 组建“送粥奶奶”国际志愿者服务队伍, 积极服务社会。
北仑“送粥奶奶”不畏严寒给排队买票的人送热粥的故事感动了全体在校师生, 国际学院党总支联系陈杏娣阿姨, 成立了“送粥奶奶”国际志愿者服务小分队, 国际学院全体党员师生及外籍教师全部加入了国际志愿者服务队伍, 队员们定期深入社会及社区做一系列的服务社会活动。比如霞浦社区的民工学校支教活动、新浦社区的养老院慰问活动、洋沙山生态环保活动等。这在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会的同时, 让党支部成员, 让学生乃至社会感受到了服务精神, 感受到了党组织的魅力。
2. 组建党员教师对接学生的联系队伍, 带领学生参加课外科技竞赛, 积极为学生服务。
国际学院党总支组织全体党员老师在自己所教学生队伍中寻找学业、心理或者家庭有困难的学生成为自己的对象。对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进行监督和指导, 让他们对学业规划对接拥有清晰的认识与理解;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 党员老师进行了解与沟通并给其班主任、团委反映学生情况, 通过自身、组织的力量共同来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对家庭有困难的学生, 许多党员老师除了对其进行经济上的支持外, 还帮助学生寻找勤工助学的机会让学生倍感温暖。党组织还定期对学院的贫困学生开展座谈会, 开展“成功大学”课程, 鼓励他们自强自立。不管是学业上的指导还是日常的沟通和经济上的支持, 这些对接活动都让我们的老师和学生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 不光是老师结对的学生愿意到老师处寻找帮助, 就连非结对的学生也愿意经常寻找我们的党员聊天或者获得各种帮助。为了培养学生的团队科研创新能力以及实践能力, 支部教师组建了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的指导团队, 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与竞赛活动, 挖掘学生的潜力, 创设良好的研究、服务氛围, 让学生成人成才。
3. 党组织定期召开以教学改革和专业探讨为主题的会议, 为每位老师的教学和专业发展服务。
每一学期, 党组织都会定期召集党员老师开展与专业发展、专业科研以及专业课程相关的会议。收集老师们在不同时期对专业发展、专业学术以及专业课程设置方面问题的同时不断给老师们遇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改革教学方案, 让老师们在增强自身专业素养的同时加深社会对相应专业需求的认识, 这让老师们没有了教学以及科研的后顾之忧。在让老师们感受到组织为他们提供工作上的支持外, 党组织还对院里遇到困难的职工尽量给予各方面的帮助, 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情切关怀与温暖。
4. 党组织积极传达学校的工作精神, 不断创新支部管理方法, 努力做好学校的工作为学校的建设发展服务。
作为高职院校, 学生的日常管理被称为头等大事。如何让“不听话”的高职学生变得听话、爱学习呢?在党组织的管理过程中, 没有一再坚持以往的上传下达, 制订硬性标准的管理方式, 而是让学生力量加入到管理队伍中, 形成“学生自主管理小分队”。通过学生自身的示范效应完成部分学生工作。同时, 我们的党支部还经常组织党员老师以逐个击破的个案工作方式同“后进生”以及“不听话”孩子进行单独交谈, 通过以情动人的方式真心感动他们。服务型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实践需要将高校的职能和目标相结合, 需要处理好服务与培养社会发展所需人才之间的关系。因此, 在服务型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实践中需要创建更多的活动平台让学生和老师获得更多的服务, 创建制度化的服务平台, 确保党组织联系、服务的主动性, 为社会、学生、老师、学校服务。
参考文献
[1]杜基言.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N].解放日报, 2008-03-25 (11) .
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 第4篇
[摘 要]目前全国高校志愿者服务开展得如火如荼,辽宁省各个高校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形式多样,收效明显。构建辽宁高校志愿者服务组织协调管理机制,需要志愿者服务组织活动深入群众,切合实际;加强志愿者服务团队工作作风;健全完善志愿者组织协调管理制度。
[关键词]志愿者 组织协调 高校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6-0050-02
辽宁某大学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通过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以注册、自愿、有组织服务为主要形式,以全体学生为志愿者,以启动“雷锋精神种子”工程为契机,发扬“用雷锋精神建校育人”的光荣传统,在校园内外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服务的宗旨在于立足学校,服务社会,致力于提高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创造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树立高校大学生的良好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不懈努力。
一、基本情况简介
在校团委的领导下,成立志愿服务总队,下设若干志愿者分队、若干直属组,各分队、直属组在总队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总队长、副总队长由校团委指派具有一定志愿服务经验的专人担任。总队下设秘书处、组织联络部、新闻宣传部、项目管理中心、培训部,各部门依托本岗位开展工作,对总队各方面进行管理,统筹全校志愿服务活动。
每个二级学院成立志愿服务分队,学院分队接受总队与学院团委的双重管理,依托学院现有志愿服务社团进行组建,志愿者人数按照学院学生人数自行规定。为确保志愿服务活动优质化、高效化,志愿服务总队将招募常驻志愿者,以总队考核与分队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募,志愿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直属组是由各级优秀青年组成的志愿服务队伍,由总队直接管理,从各方面开展专项志愿服务,起到先锋表率作用。组由总队按照服务需求临时组织,没有固定组织结构与服务人员,组长由总队指派在专项领域具有一定成就、思想作风过硬的专人担任。
(一)工作范围及职能
1.工作范围。负责协调指导各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者服务实践活动,提出参与志愿活动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负责协调管理各级志愿服务队的日常工作,组织队伍间的交流活动;负责总结推广志愿者服务活动经验,与各兄弟院校、各级团组织的志愿服务组织进行交流协作。
2.工作职能。校学生会志愿服务总队是全校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唯一的官方认证机构,负责全校大学生志愿服务类型与时长的认定工作;负责整合全校志愿服务资源,为全校志愿服务类学生团体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为学校志愿服务工作做战略性规划;负责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负责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负责规划、组织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协调全校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负责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维护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法制化。
(二)组织结构
1.服务基地。辽宁某大学大学志愿服务总队高度注重志愿者素质的提高和服务质量,以系列培训为主要手段,系统地开展了志愿服务基本知识培训、资深志愿者交流培训、文化素养和科学素养培训等活动。学校现有学雷锋基地30多个,与多家单位结成共建单位,通过深入开展“三走进三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号召广大学生党员走进农村、走进企业、走进社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城乡基层、服务人民群众,使雷锋精神的种子深深扎根于学校驻地。通过开展送文艺到百姓家门口,丰富社区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通过慰问空巢老人,使他们感受和谐社会的温暖;通过开展形势任务和法律专题讲座,为社区居民解疑释惑。
2.志愿者类型及培训。凡具有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具备相应志愿服务技能或其余专长,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并遵守国家、学校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均可向各级志愿服务队伍提出申请,登记、注册后成为志愿者。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志愿服务总队志愿者可以分成支教志愿者、助残志愿者、科技志愿者、环保志愿者、社区服务志愿者、老人服务志愿者等8种类型。
建立志愿服务培训中心,统筹全校志愿者培训。类型包括:志愿精神培训、基本礼仪培训、基本业务培训。
二、取得的成果及社会评价
(一)开展的各种志愿者服务活动
1.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辽宁某大学的青年志愿者们与农民工子女学校结对帮扶,围绕学业辅导、亲情陪伴、感受城市、自护教育、爱心捐助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用爱为农民工子女快乐成长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
2.大型赛会志愿者。2008年以来,共青团组织动员广大青年踊跃参与大型赛会志愿服务。辽宁某大学青年志愿者的身影出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沈阳全运会的赛场和上海世博会的会场。
3.坚持定期开展志愿服务主题活动。学校坚持利用每年“3.5”学雷锋日、重阳节、建军节、“12.5”世界志愿者日等传统节日,开展全校范围的主题奉献日活动,以家政、医疗、环保、慰问等形式为社区居民、老年人等社会群体提供志愿服务百余次。以“弘扬雷锋精神,做文明使者,树时代新风”为主题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月已连续开展5年,志愿者参与人数达8万人次,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主力。
4.围绕突发事件和大型社会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在2007年特大暴雪、2008年特大地震灾害和2010年舟曲泥石流、西南地区特大旱灾中,某校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反应迅速、积极行动,在校团委的带领下,自愿捐款,自发报名参加抢险突击队,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二)效果及社会评价
辽宁某大学团委的志愿服务工作在如火如荼开展的同时,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先后荣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第八届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组织奖”、辽宁省“雷锋号”等荣誉称号,连年被评为辽宁省志愿服务先进单位;校思源社团、校阳光青年志愿者协会、校大学生学雷锋理论与实践协会等社团分别获得“辽宁省大学生学雷锋先进集体”、“辽宁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先进集体”等荣誉。校、院两级志愿服务类社团成员及共青团工作者曾先后多次获得“辽宁青年志愿者行动”优秀个人奖、“辽宁省大学生学雷锋先进个人”、“辽西北计划”先进个人等荣誉。
三、构建辽宁高校志愿者服务组织协调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志愿者服务组织活动要深入群众,切合实际
增加大学生志愿者与地方各级团组织以及各种社会服务团体的合作,建立青年服务网络,充分利用大学生志愿者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失时机地组织与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活动,重点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将临时活动与长期服务相结合,将“一助一”模式与群体扶助形式相结合,通过大学生志愿者们的实际工作,提升志愿者的形象,增强大学生志愿者社会影响力。志愿者应及时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大胆创新,不断探索,在实践中寻找服务社会、完善自我的最佳结合点,不断开拓青年志愿服务的新方法、新途径,树立自我形象,吸引社会各界对大学生志愿者事业的重视和支持,吸引社会上对志愿者事业有用的资源,使志愿者活动得到一定的物质和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注意合理运用动全社会现有的资源,将其注入于志愿者事业之中,为青志活动提供各种方便。这样有助于解决青志活动所遇到的困难,加快大学生志愿者的发展速度。
(二)加强志愿者服务团队工作作风
志愿者服务要外化于形,不断加强和改进志愿者服务团体的工作作风。一是要加强学习,学习理论知识,更要学习和找到用理论指导实践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团干部要力争多做事、做难事、做成事,这样才是最好的学习。二是加强调研,从我做起,真正深入到基层团组织,到青年学生中去,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三是求真务实,要力戒形式主义,讲实话、办实事,这样才能让青年信服、响应。
(三)健全完善志愿者组织协调管理制度
志愿者服务要固化于制,不断完善志愿者服务体系。一是固化志愿者服务实践基地;二是固化志愿服务机制;三是固化经费支持;四是固化先进典型培养模式。
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继续做好会员登记、年审、培训等管理工作;强化会员的组织观念,提高会员的责任感;在现有志愿者两证的基础上,设计、印制志愿者手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完善基层志愿者队伍;吸纳有专业特长的志愿者充实内部建设,以更好地组织、协调、落实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扩大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网络覆盖面。
[ 参 考 文 献 ]
[1] 李志.高校志愿者服务组织管理的长效机制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2.
[2] 沈洁.志愿者組织的运行机制研究——以嘉兴为例[M].上海:海交通大学,2008:167.
[3] 李勃.国内外青年志愿者组织机制比较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9(4).
[4] 丁元竹.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7).
[责任编辑:陈 明]
[收稿时间]2014-11-17
[基金项目]2013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自选课题“创建辽宁高校志愿者服务机制研究”(L13DZZ075)阶段性成果;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一般课题“新形势下创建高校实验技术团队研究”(JG13DB010)阶段性成果。
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 第5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政府服务外包,创新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品质,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政府服务外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服务外包(以下简称服务外包),是指行政机关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后勤服务等技术性劳务类事务,委托给具备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包商)履行,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服务外包,应当遵守民法通则、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任何符合条件的承包商都可以参加服务外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承包商进入服务外包市场,也不得对承包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在服务外包活动中,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与承包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承包商认为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承包商有利害关系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 鼓励成立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培训,培养专门人才,制定服务项目标准和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服务外包项目管理活动,推动服务外包行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服务外包范围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以实行服务外包:
(一)电子设备、网络、软件开发和维护管理;
(二)培训教育;
(三)专业技术鉴定、检验、检测;
(四)统计、论证、咨询、课题调查研究;
(五)规划编制、法规规章等文件的起草;
(六)代履行等行政执行的辅助性工作;
(七)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八)居家养老等社会公共服务;
(九)公务活动的组织、服务;
(十)后勤服务;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外包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执行等政务行为,不得实行服务外包。
对服务外包事项涉及政务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的,行政机关应按事项内容报同级编制、政府法制、财政、监察等相应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审查,在确定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服务外包程序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社会调查,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求,实现服务外包的民主、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服务外包,应当事先制定有关方案。
服务外包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外包事项和依据;
(二)对承包商的资质、条件等要求;
(三)经费及其来源;
(四)工作业务业绩及服务质量要求、评价程序和方法;
(五)监督方式;
(六)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信息应当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等公众媒体上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服务外包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服务外包的主要方式。
对应当公开招标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可依法自行组织服务外包,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六条 承包商申请参加服务外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服务外包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外包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论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规定承包商的特定条件。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前条规定的条件和服务外包项目的特殊要求,对承包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两个及以上的承包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承包商的身份参加服务外包。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服务外包的,各承包商均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联合协议,载明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服务外包项目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承包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承包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均超过了预算而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行政机关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废标后,除服务外包事项被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的,应当在服务外包活动开始前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包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代理机构对服务外包项目的有关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服务外包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前款所指的文件包括服务外包活动记录、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服务外包中标、成交通知书对行政机关和中标、成交承包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行政机关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承包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按照服务外包有关文件所记载的事项确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其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由代理机构以行政机关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六条 服务外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服务外包实施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服务外包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承包商应当在服务外包有关材料中,说明承担业务管理职责的项目经理情况,接受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应当按合同约定,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履行服务外包合同。
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确认的项目经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三)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具有和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学历、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承包商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管理制度,项目经理应当与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在授权范围内对项目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
(三)对服务外包项目的进程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程序,全面履行合同规定;
(四)其他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政府监管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行政机关对服务外包范围、程序等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根据仲裁条款或者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外包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责令整改。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服务外包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服务外包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三十四条 服务外包后,行政机关应当对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相应调整,加强调查研究、日常监管、行政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管理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服务外包,不得向承包商指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渠道,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新开展或新增加财政拨款的公共服务项目具备服务外包条件的,一般应当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加快政府服务管理模式的创新,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规范市场秩序。
各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外包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分析研究,为政府决策和服务外包企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的服务外包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对服务外包的有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服务外包评价制度,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社会统计调查机构评价,结合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意见,对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
对考核优秀的承包商,在以后的服务外包中应当优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承包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服务外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金额较小、需要保密、情况紧急等服务外包事项,可以简化相应程序,但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办法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家、省政府对服务外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 第6篇
甬建发[2010]168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区房管处,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缴交、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服务费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缴交、划拨、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合同中应根据本办法对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缴交、使用进行约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规定缴交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交付前的物业管理。缴交标准按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低、多层房屋7元/平方米,中高层房屋9元/平方米,高层房屋11元/平方米,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缴交。其中70%应在物业管理招投标开始前交纳,其余30%在物业交付联合检查之前交清。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缴交时,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前期物业服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使用管理实行按小区设帐、企业申请、分批划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总额提取5%作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资金,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培训教育、学习交流、考评奖励以及各类创建工作等支出。
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总额95%划拨给物业服务企业,用于下列物业项目交付前的物业服务支出:
(一)物业招标文件或管理方案中明确的前期介入人员的工资及培训开支;
(二)物业管理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及用品购置;
(三)从业人员的劳保用品及操作器材购买;
(四)办公电话、电表、水表等安装费用;
(五)业主入住手册等资料费用;
(六)前期物业服务其他费用。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申请划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可凭其合同、前期物业服务费使用预算单、拨款申请单等相关资料,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拨50%的前期物业服务费。
(二)物业交付后,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前期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三)第二次拨款申请在物业交付后,凭物业交付联合检查情况相关文件、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使用清单(物业管理用房装修的还需提供合同或协议、决算)、拨款申请单等相关资料,经过审计的还应提供审计报告,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拨剩余45%的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时,按照《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办公桌椅等固定资产按本办法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费预算单中列明购置的数量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前期物业服务费或弄虚作假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挪用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情节严重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物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使用、管理按宁波市原有关规定执行。附件:
1.前期物业服务费拨款申请单
2.申请划拨前期物业服务费需提供的资料 附件1
前期物业服务费拨款申请单
单位:万元
附件2
申请划拨前期物业服务费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拨50%的前期物业服务费需提供的资料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前期物业服费使用预算单(盖章)
3、前期物业服务费拨款申请单
二、申拨剩余45%前期物业服务费需提供的资料
1、新建物业的交付联合检查情况相关文件
2、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使用清单(盖章);
3、物业管理用房装修合同或协议书及决算
4、经中介审计单位审计的提供审计报告
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 第7篇
记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48号)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的服务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现将《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的服务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经理,是指受聘于物业服务企业,担任物业项目负责人等职务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项目经理,各区项目经理的信用记分相互有效,共同应用。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经理信用档案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建立、信用记分、统计报告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服务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建设。
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 第8篇
近几年来, 随着宁波市高等教育国际化不断向前推进, 各高校纷纷加大引进外教的力度。根据宁波市教育局规划, 未来五年内, 宁波市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队伍中外教的比例预计达到10%, 高职院校要达到5%。在这样的背景下, 研究如何引进更多优质的外教资源, 规范外教管理, 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目前, 宁波市各高校外教管理工作相对独立, 缺乏一个为高校外教管理部门搭建的资源共享和沟通交流的平台。为更好地提升外教聘请和管理工作成效, 高校需借助网络平台加强外教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推进外教聘用及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宁波市高校外教管理现状
笔者于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对宁波市7所高校的外教聘用及管理现状进行了问卷调查, 通过整理与分析调查的结果探究宁波市高校外教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 宁波市高校外教聘请渠道包括通过中介机构推荐、网络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外教推荐、通过国外合作院校推荐、通过外办、外专局、教育局等政府部门推荐、外教自荐、通过学校内部教师推荐等。虽然目前聘请外教的渠道有上列7种之多, 但被认为能较好地保证外教质量的聘请渠道只占5种。最有效的三种聘请渠道被认为较好的原因是“熟人推荐的比较可靠”。使用率排名第二的渠道“通过中介机构推荐”的有效率排名是最后一位, 因为“中介机构推荐的外教良莠不齐”。相反, 使用率排名最后一位的渠道“通过外办、外专局、教育局等政府部门推荐”被认为是非常能保证外教质量的聘请渠道。可见在实际的外教聘请过程中, 高校管理人员并未完全利用有效的渠道来聘请高质量的外教, 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信息不对称。
根据调查, 7所高校均有针对外教教学管理 (如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等) 的考核机制, 但仅有5所高校将这一考核机制实施得比较顺利, 另2所高校虽然有相关机制但仅流于形式并未落到实处。
相对于重视外教教学工作的现状而言, 高校针对外教日常生活管理 (如综合素质、生活习惯、思想道德等) 的考核机制则稍显薄弱。7所高校中仅有4所高校设有相关机制, 且还存在实施得不太顺利的情况。
实施外教激励和奖惩机制有利于促进外教管理工作, 但这一机制在7所高校中的大部分高校实施比较困难, 作用不大。
在外教档案方面, 包括外教的个人资料、教学管理考核结果、日常生活管理考核结果等, 各高校存在层次不齐的状况。有1所高校并未建立外教档案, 原因是“外教人数少, 不重视”。另外6所高校中绝大部分高校认为该档案并不完善。
三、宁波市高校外教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针对以上调查结果分析, 设计搭建宁波市高校外教管理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面向的用户包括两大部分:外教主管部门, 如外专局、教育局, 和外教的使用单位如各高校。
设计该平台的主要板块内容包括:
1. 外教资源库:
设立该板块的目的是将目前宁波市场上零散的、非官方的、重复性的外教信息进行整合与梳理, 建立外教资源库, 向高校提供有效可靠的外教信息。资源库来源包括三个部分:由外专局、教育局等部门发布的外教资源, 由高校发布的推荐外教以及由正规中介机构发布的外教资源。外教资源除了包括国籍、学术背景、工作简历等基本信息外, 还应包括两块主要内容:
(1) 教学表现和评价:高校对目前在华任教的外教教学评估结果。这一评估结果必须要定量而不能定性地描述, 要求建立一套外教教学评估体系。
(2) 其他表现和评价:高校对目前在华任教的外教综合素质、思想道德、生活习惯等评估结果。
这两块内容另外需要拟定一个统一的高校外教考核评估体系, 每学期由各高校向平台上发布所聘用外教的教学评估结果, 以实现外教考核信息的共享。
2. 招聘信息:
主要由高校发布各自的外教聘用意向。调查显示高校目前在聘请外教渠道时有很大比例选择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但其效果则被认为不理想, 因为此渠道只能保证外教的需求量, 却无法保证外教的质量。而通过在此平台上发布招聘信息, 不仅各高校可以清楚地看到兄弟院校的外教需求, 实现外教资源的调剂与共享;也能使教育局、外专局等政府部门进一步了解各高校的外教聘请动态, 实现外教聘请工作的上下联动与横向交流。
3. 政策法规:此板块主要发布或更新中央或地方有关外教聘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工作指南。
4. 动态新闻:发布各高校或部门组织的外教参与活动信息。
5. 警示信息:曾经或目前在华任教的外教中, 有不良表现或引起相关部门注意的外教信息要予以公开化。
6. 讨论交流:
高校用户将各自外教日常聘用或管理中遇到的难题发布在论坛中进行交流和探讨, 如面对外教提出的不同需求, 探讨如何解决的方案等等。
四、结语
针对目前宁波市各高校对外教的需求旺盛、引进外教质量层次不齐、外教管理松散独立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现状, 搭建宁波市高校外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不仅有利于拓宽外教聘请渠道, 提高外教引进质量, 有效地实施对外教的监管, 同时有助于加强主管部门与高校以及高校之间的联系, 提高外教聘用效益, 增进宁波市高校外教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管理。
摘要:本文基于宁波市7所高校外教管理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根据目前宁波市高校外教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 提出应建立一个宁波市高校外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并对该平台的主要内容进行设计, 力求提高宁波市高校外教的引进质量, 加强主管部门与高校以及高校与高校之间的联系。
关键词:高校外教,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参考文献
[1]胡运哲.浅谈高校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J].才智, 2010 (31) .
创新公共服务的组织与管理 第9篇
关键词:公共服务;均等化;绩效评估
近年来,我国公共服务改革不断深入,并在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等方面有所突破。然而,由于认识、经验和条件的局限,公共服务在提供方式、服务范围、服务效果上的缺失和不周全,依然是中国各级政府面临的长期挑战之一。因此,如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现阶段实际出发,探求创新公共服务的组织与管理办法,解决公共服务效率低下,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亟需探索的课题。
我国现行公共服务模式是伴随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逐步形成的,因此它既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色彩,又有一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特征。目前公共服务在组织提供和管理方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总量不足,二是配置不均,三是表达不畅,四是效率不高。尽管这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的总体供给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远远不能满足人口增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对公共服务改善的实际需要。从公共服务的效率原则出发,我们应该通过公共服务组织与管理的创新,力求用最少的人力、财力、资源取得最优质的公共服务。
一、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加大财政对公共服务的投入
公共服务的内容具有公共物品、自然垄断和外部经济等特征,因而是市场难以有效提供的,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对公共服务的结果负责。而公共财政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者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政府分配行为。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规范、公正、透明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得到广泛认同,以人为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理念已逐渐融入政府财政关系建设之中,但如何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仍然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发挥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主体作用,首先必须加快公共财政建设步伐,加大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公共服务项目的比重。其次要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大部分由国有部门和城市居民享有,非国有部门和农村居民不同程度地被排除在多项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之外。当前,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新阶段提高中国人类发展水平和公平正义程度的现实需求。因此,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迫切任务,就是缩小和消除以往存在于国有与非国有部门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别待遇,让公共服务的阳光普照包括国有和非国有部门、城市和农村在内的所有企业和居民。
二、推进公共服务组织方式创新,区分公共服务生产和供应
如何使公共服务更有效率?这始终是一个困扰政府管理的实践问题。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把公共服务的生产提供视为一个整体,在组织管理模式上遵循政府运用公共财政直接举办的方式。推进公共服务组织方式创新,关键在于区分公共服务生产和供应。
所谓公共服务的供应,就是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实际是一系列集体选择行为,表明政府的责任和承诺,包含一系列的数量、质量的要求,即提供哪些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数量和标准,资金来源和投入方式,服务行为的规范,以及采取什么样的供应组织方式等。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公共服务的生产,则是指公共服务的具体生产过程,也就是把一系列的资源投入转化为具体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过程。
创新公共服务组织方式,一要完善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机制。加快转变政府社会管理观念,借助市场机制提供公共产品,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要按照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增强多层次供给能力,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二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生产,社会公益组织、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慈善团体等各种非营利社会组织,可以大有作为。
三、广开言路,完善公共服务的需求表达制度
公共服务,是对公众的服务。公众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公众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公众的愿望是否得到实现,是衡量公共服务是否成功,政府工作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比如许多地方政府每年都有为群众办实事的安排,通常的做法是由政府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布和承诺。这种方式固然有效果,但如果采取向群众征集实事的方式,通过有针对性的回应和参与进行选取,将会比纯粹由政府单方面的安排效果更好。因此,畅通公众需求表达渠道,使政府能够准确地知道公众需要什么,需要多少,是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公民的需求表达,在西方已经完成了制度化过程,可以说,它们已经拥有了健全严整的机制设计来吸取民意、体察民情。而在这种状况下,民意收集问题,仍然是西方政府最为关注的课题,政界和学界也都在持续地对这一问题进行关注和探讨,以期不断增强政府的回应性和民主性。反观我国,在制度化过程仍未完全完成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将民意的收集和汇总摆在突出位置。一方面,要继续建立健全相应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公众的参与和政府对人民的负责;另一方面,也要探索各种非制度途径,如公众论坛、网络投票、大众传媒、公民调查等等,充分吸取西方的经验,通过各种渠道汇集民意,以保证政府所做,恰是民之所需,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
四、推进公共服务管理手段创新,完善绩效评估和监管制度
显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财政投入问题,也是制度问题。应大力推进有关制度改革,否则,再多的财政和资金的投入也不会有效率,甚至只能是助长浪费和腐败。
首先要完善绩效评估制度。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扩展和深化,绩效评估正不断得到加强,呈现出形式多样的政府绩效评估模式,成为各地加快政府改革与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主要内容之一。当前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于评估指标的制订要兼顾各项绩效,做到客观全面,转变一味追求经济指标的评估习惯。二是加大社会公众的评估分量。要加快转变传统的单向性、不平衡性的评估方式,特别重视培养多元化的绩效评估主体,尤其是要加大外部公众即公共服务对象的评估分量。三是加强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注重绩效评估结果与激励机制以及问责机制的结合,通过内部竞争压力与外部导向强化绩效意识,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其次要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公共服务可以购买,可以外包,但政府的责任不能外包,应加强跟踪监督和检查验收,保障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不会因外包而缩水。一是保障公民对公共服务提供单位的监督。就是要通过社会主体的参与和制约,使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能充分反映各种社会群体的偏好,从而具备最大限度的包容性,防止公共服务的提供蜕变为为特殊集团的特殊利益服务工具。二是强化公共服务提供单位对生产单位的监督。对公共服务产品进行质量监控,对生产者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是公共服务提供职能的自然延伸,也是公共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责任。一般来说,提供者对生产者的监督,可以采取对其工作进行随机抽样检查、追踪公众舆论评价等多种方式。同时,在实行过程中,要把握分寸,既不能流于形式,也不能演变为对生产者的微观管理和控制,应注重保持提供者与生產者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当前,我国正处在从初步小康向全面小康社会过渡、从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变的关键时期。我们不仅面临着人们对公共服务全面、快速增长的需求,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也日益增强,对于公平、正义及民主的需求也日益增强。这就要求我们通过创新公共服务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公共服务及其均等化的要求。只有让大家平等享有公民权、共同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才可能使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民主、文明和和谐的社会。
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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