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创业行为研究综述
农民创业行为研究综述(精选6篇)
农民创业行为研究综述 第1篇
农民收入问题研究综述
农民收入不仅关系农民利益和农村发展, 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从农民利益的角度而言, 提高收入是他们最大的希望;从农村发展的角度看,农村公共事业落后, 无一不与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息息相关;从国民经济的大局看, 如果农民收入上不去, 农村购买力也就没法提高, 扩大内需、发展经济就受到制约。广大农民不能富裕起来,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不可能最终实现。农民收入问题是当前“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 认清我国农民收入现状, 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寻求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仍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的重大问题。
一、农民收入问题所带来的社会影响研究
农民收入放缓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主要表现为农民年收入增长比率偏低、城乡收入差距拉大、农民收入和开支的比重严重失衡等几个方面。从1997到2003年, 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七年没有超过5%。最高的年份增长4.8% , 最低的年份增长2.1% , 年均增长只有4%。1986年之后城乡收入差距虽然偶尔有所缓和, 但总体趋势依然是扩大的。这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不能妥善的解决将给我们社会带来巨大影响。
1.农民收入减缓, 影响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没有农民增收作支撑, 扩大内需战略便如同沙中建塔、纸上谈兵, 中国经济迟早会有逆水行舟、不进反退的风险。我们同样也难以想象, 未来中国能够在城乡二元化、工商业发达农业赢弱的基础上实现现代化强国之梦。没有农业的现代化, 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
2.农民收入事关农村乃至全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都离不开社会的稳定。我国大部分人口在农村, 农村的稳定是全国稳定的基础, 而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改善农民生活, 才能保证农村的稳定。实际上,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减缓, 部分农民生活困难, 心里不平衡, 农村不安定因素增加。突出表现有: 农民上访增多, 拖欠统筹提留款增多, 宗族家族矛盾增多, 刑事犯罪增多等等。农村不稳定, 直接影响农民生产、生活和农村社会秩序, 对全国大局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3.农民低收入导致农村教育发展缓慢, 人力资源开发困难。由于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低, 很多农民没有能力承受子女接受高中教育, 农民子女初中升高中的升学率很低。由于接受教育的程度有限致使农村劳动力可能失去工作机会, 成为不断发展的知识经济中的新穷人, 使他们面临着严峻的未来。
4.农民收入能否增加事关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巩固, 事关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现。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在“三个代表”中, 最重要的或者说它的出发点和归宿, 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也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全国近13亿人口中9亿在农村, 只有广大农民的收入不断增加, 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城乡差距才能缩小, 贫富悬殊才能消除, 农村大局才能稳定, 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才能落实。
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原因分析
1.制度性原因
不合理制度是影响农民收入的根本原因, 其影响程度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 政策和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是当前和今后解决农民收入的主要着眼点。制度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现行财政体制使农民承担了许多不应承担的负担, 导致农民收入的流失。二是速度型经济目标考核体制, 刺激了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的欲望, 导致短期化行为。三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 限制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由于长期的“城乡分治, 一国两策”, 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缓慢, 截止1999 年我国城镇化率只有30.9% ,仅相当于工业化初期国家的水平, 严重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使农村各种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 农民收入渠道难以拓展。在城里打工的农民, 工作再努力, 表现再好也还是民工, 只要政治、经济上有风吹草动, 首先裁减的是外地民工。
2.市场与产业结构性原因
当前农业结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农产品质量普遍不高, 名优产品比例低;二是一般性品种多, 专用品种少;三是产品标准化和品牌管理滞后。当前由于农产品质量标准不统一, 不规范, 容易给假冒劣质产品钻空子, 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销路和发展;四是区域特专产品比较优势不明显。
薛亚梅认为我国农业结构调整主要是在数量上做文章。多了撤, 少了再凑。粮食多了, 改种蔬菜;粮食少了, 再种粮食, 以致出现农产品的阶段性过剩。许多地方以资源定方向, 有什么资源就干什么, 许多资源相同的地方出现了结构雷同。产品在平面结构上的雷同, 这种低档次上的过度竞争必然导致产品结构性过剩, 农民收入故而只能徘徊不前。
3.观念性原因
农民思想观念在整体上看来相对保守, 农民的市场观念, 商品观念, 知识经济观念, 规模效益观念和协作观念都有待改变。
中国传统农民存在着落后保守的文化心理、观念、意识等特性, 具体表现在: ①宿命论的人生信念和消极的精神状态;②小富即安, 不思进取及有限的志向和人生目标;③节奏缓慢, 保守散漫的精神生活;④重义轻利, 重农轻商的价值观念;⑤死板僵化,缺乏创新的思维能力;⑥平均主义理想。
4.资源性原因
这里的资源指广义的资源, 既包括自然资源也包括经济和社会资源。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自身的资源状况, 广大的中国农民尤其是如此。
在同样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下, 生产收入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生产者所占有的资源及生产要素的多少, 作为农民来说能给其带来收入的资源和要素无非是土地和劳动力。而作为资源的主要耕地及其它土地资源禀赋的先天不足显然是农民收人增长的首要约束因素。其次, 中国农民受教育资源条件的制约。一方面, 农民接受的教育水平的高低会影响他们的生产效率;另一方面, 农村人口素质普遍较低, 其从业渠道因其自身素质低而受到限制难以转入其他行业。从我国农户拥有的资源来看, 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土地、生产性固定资产、人力资本、储蓄和手持现金。这四大类资源是农户获得收入的主要渠道。在市场经济中, 资源的多寡决定收入的高低, 而农民拥有的资源数量稀缺农民收入低可想而知了。
5.农民自身组织结构原因
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大的群体居然是世界上力量最弱的群体, 这就是中国农民陷入整体性的万劫不复的苦难之源。盛洪认为, 从经济学角度看, 正如布坎南所说, 一致同意是帕累托最优的政治对应物, 不言而喻前提是平等的投票权也就是说在权利上的不平等, 在经济上就是无效率。一个社会中最大多数的人群被压缩了权利, 经济政策就会出现系统性的偏差, 仅从几十年的农业政策史及其经济后果来看, 缺少一个反映农民利益的平衡的政治结构是许多损害农民利益进而损害全社会利益的政策轻易出台的重要原因。
三、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对策
1.尊重农民首创精神论。
目前和今后, 要培育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 必须更好地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 要允许农民大胆试验和探索。
如果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做一番历史考察, 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 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是推动农村经济创新和发展从而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动力。众所周知,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共出现过三个方面的大的创新: 一是抛弃人民公社体制, 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创新;二是在保证粮食生产__的基础上, 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的结构创新;三是推广以育种为核心的农用先进科技, 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实现农业产业化的技术创新。这些都是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的结果。
2.加强政府建设, 认真规范政府涉农行为,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的角色必须发生改变, 尤其是在市场引导和财政支出方面要下大力气。目前主要的研究观点认为: 国家必须认真规范基层政府的涉农行为, 杜绝“好心办坏事”,“帮农却坑农”的事情发生。为此, 基层政府的职能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进一步调整: 建立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管理系统、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教育科技推广体制。同时政府要制定有利于农民收入增长的产业政策以减少农业生产者的成本支出。减轻农民负担从近期来看, 为解决农民收入低下的问题, 政府部门应采取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 促进农业发展。
3.推进农村产权制度论。
农村产权问题是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实质所在, 主要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政府永久地废除影响农村市场的行政命令。二是废除目前“民土变国土”的城市用地制度。三是废除靠行政权力推进城市化和城镇化试行“公司办城镇”的体制。四是把目前仍然模糊不清的“集体产权”特别是关于土地的各种权利清楚地界定到农户头上。五是县级和县级以下政府要增加对农村资产的划分、登记、建契的服务。
4.农民人口就业论。
对我国的“三农”问题起制约作用的矛盾主要是两个。一是基本国情矛盾, 即人地关系高度紧张, 从而使耕地承担的对农村人口的福利保障功能远远大于耕地的生产功
能;二是体制矛盾即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在这种情况下, 要增加农民收入, 就必须保障广大农民的充分就业。
吴敬琏认为, 在我国每个农村居民只占有1亩多耕地的条件下, 即使不顾客观经济规律而把农产品收购价提高一倍甚至几倍, 农民的收入水平也难有大的提高, 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也难有大的改善。实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 顺利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中心环节。党和政府在作出决策时, 要把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增加就业作为最重要的指导方针, 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 为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必要的条件。
5.城乡统筹发展论。
过去可能更多地注重于农村内部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而十六大召开之后,提出了要用城乡统筹的眼光解决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但是我们不可能封闭在农村的内部来解决农民收入问题。要和城市结合起来, 包括加快推进中国的城镇化, 使更多的农业人口转移到城市中去, 从事非农产业, 形成一个城乡统筹的格局。逐渐使得解决中国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找到一个新的前途。中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时期。如果能够把城乡统筹的问题解决了, 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就会比较顺利实现城乡共同富裕, 区域统筹等相关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农民创业行为研究综述 第2篇
[摘要]农民收入是农民问题中最根本的问题。在新时期,如何千方百计地增加农民收入,切实解决好农民增收问题,是中国农村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大课题。文章对近年来学界对农民收入问题研究作一系统综述,并指出当前农民收入增长遇到的新问题和不断显现的新困局,原因在于缺乏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多元化农民持续增收机制。
[关键词]农民收入;研究综述;可持续增收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3)03-0099-03
一、关于农民收入问题的总体认识
毋庸置疑,自1978年以来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农村改革,开启了中国农业发展的历史性契机,它不仅突破了传统农业体制的束缚,而且实现了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有力地保证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更是支撑了中国经济的快速持续增长。但自198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民收入增长开始变得缓慢,甚至还出现了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2003年高达3.23:1,之后虽有所缩小,其幅度很小且有反复。当前农民切实可行的增收之策大门正处于关闭之中,增收的空间日益变窄,形势不容乐观,2006年达3.28:1,2007年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扩大,高达3.32:1。最近几年,城乡收入差距虽在缩小,但仍保持在3倍以上。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1年城乡收入差距为3.13:1,农民收入问题仍非常突出。
不可否认,当前农民增收难的问题在中国是客观存在的,中国农民收入问题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民收入绝对水平较低;二是增长速度缓慢;三是城乡差距加大。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将会严重危及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毋庸置疑,农民是中国人口最多且占总人口比例最大的一个群体,如果农民发展水平过低(收入少、负担重等),与其他阶层差距过大的话,农民的不满就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来。农民收入问题无论于农民自身还是于国家发展都有根本性的影响。就农民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在中国,没有农民的持续发展就不可能有国家的稳定发展;农民发展状况的好坏,必定会对中国政权基础稳固与否产生直接影响。国外文献研究早就显示:农民收入低且不稳的这种状况,不但是发展中国家的难题,而且是发达国家的难题,更是现代国家发展中存在的一大难题。这对中国来说,不仅是当前紧迫而繁重的任务,而且是今后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仅是农村工作的基本目标,而且是整个经济工作的重大课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当前,不管政界抑或学术界都一致承认“三农问题的根本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中央连续下发有关“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更是凸显了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相关研究文献而言,具体集中在:一是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因素分析。二是农民收入增加的途径思考等方面,既有宏观层面的理论性政策研究,也有微观层面的实证性分析。
二、关于制约农民收入的因素研究
就农民收入增加缓慢这一社会经济现象,理论界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认为阻碍农民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是多方面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以陈锡文、张秀生等为代表的制度性因素观。陈锡文分析指出农民增收缓慢的问题,不仅有农产品市场不健全和非农就业难度加大等表层制约因素,而且还有制度等更深层次制约因素,制度因素是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率下降的根本原因。张秀生等则从制度视角,围绕土地制度、税费制度、金融体制、公共品供给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指出当前农民增收缓慢的成因,认为中国农村的制度缺陷是阻碍农民增收的关键因素。具体来说,一是在宏观上缺乏制度的外在推动力;
二是在微观上缺乏内在的创新力。(2)以吴敬琏、温铁军为代表的资源性因素观。很多学者借用罗格纳·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来解释中国农民收入水平低的原因,这就是中国农民长期处于低收入状态的“资本积累的循环集”原因。吴敬琏认为当前农民增收难的根源是农民总体太多,农村资源普遍匮乏,并指出农村人力资源的质量低下是农民收入增加的“瓶颈”所在。温铁军分析认为,中国农村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现实与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体制共同导致了农民贫困。(3)以朱明侠、胡晔为代表的结构性因素观。在朱明侠等看来,农业结构不合理是影响农民增收的首要因素,当前农业结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产品名优产品比例低、产品标准化和品牌管理滞后、区域特专产品比较优势不明显等方面。胡晔也认为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产品由于结构性过剩,势必造成低档次上的过度竞争,农民收入也只能是处于徘徊不前的状态。(4)以柯炳生为代表的综合性因素观。柯炳生分析认为造成中国农民收入低的原因很多,但将农民收入问题简单化地归结为就是体制问题或政策问题是不全面的,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城乡分割政策,这是造成城乡收入差别的最重要原因,但体制问题并不是全部原因,制约中国农民收入问题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是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经济结构、农业内部结构、体制与政策原因、农民本身素质密切结合在一起的。
三、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对策研究
梳理已有的如何增加农民收入的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1)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论。这无疑是被众多学者较为认同的观点,具有较大的代表性。最典型的就是以吴敬琏为代表,认为通过工业化与城市化来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从而增加农民的非农收入。持这种观点的论者认为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工业化,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减少农民,把农民转移出来,即农村人口就业的非农业化,或称“农民的非农工业化”,使农民能够“就业最大化”,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这才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民收入增长的方向。这种观点在近年来更是得到进一步的论证,比如蔡昉研究指出,在20世纪80年代,农业和农村政策对农民收入增长有重要的影响。而进入1990年代之后,农民收入增长的源泉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新的经济增长和发展阶段上,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如工业化和城市化、财税政策、信贷政策、贸易政策等)对农民收入增长尤为重要。就目前而言,农民增收问题已经从本质上演变为农民非农就业问题。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就要统筹劳动力市场,真正实现农民平等的主体地位。刘明国等指出,中国农民想凭借人均大约2亩的耕地来解决农民持续增收问题,这应该是不切实际的。而要彻底地解决中国农民收入低的问题,根本道路就是积极推进农民非农就业和大力发展农村工业。(2)市场化论。持这种观点的论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就要立足于市场,农民应该成为一个平等的经济主体,主动去适应市场,通过加大农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以提高农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这是农民增收的前提条件。蔡昉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民增收问题是与市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国家要积极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的市场环境,大力支持农民进入市场,熟悉市场,最终提升其竞争力和增收能力。张永林等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多样性和产业化所产生的资源循环和创新是解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加收入的源泉。(3)制度创新论。周其仁是产权制度改革论的典型代表,认为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从产权界定问题寻求突破,如政府要永久地废除一切农产品市场的行政命令;废除“民土变国土”的城市用地制度;在村庄一级要做到“政经分开”以明确“集体产权”。张秀生等认为,要实现农民收入快速持续地增长,必须进行制度创新,积极构建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的制度框架。温涛等专题研究了农村金融体制的创新,提出通过金融发展抑或是农村金融发展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农民收入的增长。(4)加大资源投入力度论。林毅夫指出国家应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来促进农民收入增长,通过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大力开展新农村建设;王春超认为提高农村人力资源质量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
途径,在理论上提出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着眼点应是对现代生产要素和人力资本的投资。温涛、王煜宇对农业贷款和财政支农投入与农民增收的关系作了深入的实证分析,认为只有农业投资的增加才能够推动农民收入的增长。也有学者研究指出要加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5)综合推进论。柯炳生认为解决中国农民收入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农民自身的努力,而且更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帮助。就政府而言,需要从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外流动、提高农村人口的基础教育水平、改革农业补贴政策、完善土地管理政策、完善市场与农民组织政策、改革农村金融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政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综合推进来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张红宇研究指出要实现农民不断增收,就必须从农业、非农业和农业外部环境等三方面来综合考虑,牢固树立起可持续的、统筹兼的和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四、农民收入问题研究的总结性评述
上述的研究涉及到了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文化学等学科,无疑拓展了农民收入问题的研究领域,这对深化农民收入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对文献梳理后,我们发现鲜有用可持续发展理论来审视农民收入增长问题,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而在当前农民收入增长方式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发展的情况下,农民固有的局限性则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些局限性包括农民自身素质、环境与资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等多个方面,因此,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克服这些局限性,对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目前而言,中国农村已经总体上实现了小康,并将快速地进入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农民收入增长的新困局也在不断显现,农民增收的道路也非一帆风顺。蔡昉指出,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经济的比重持续下降是一种历史必然现象,由此而造成农民收入低下的问题只能是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调节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实际上,中国农民家庭经营二、三产业的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比重已经在日益增加,而且在今后农民收入的增长对这两项收入的依赖程度会越来越高,这就意味着农民收入问题是一个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经济变化大环境密切关联的大问题。所以,新时期中国农村发展的重点就要着眼于改革农村要素市场,并加以不断完善,进而摆脱较高收入水平的均衡陷阱(“温饱陷阱”)的制约,让农民在全面实现小康的基础上,能够持续健康快速地走上富裕的道路,这就要针对农民收入的性质和特征,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把当前收入增长与未来收入再增长统一起来,以多元化为导向实现农民持续增收,为农村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陈锡文,当前的农村经济发展形势与任务[J],新华文摘,2006,(7)
[2]柯炳生,关于我国农民收入问题的若干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5,(1)
[3]张秀生,等,构建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1)
[4]温铁军,“三农问题”:世纪末的反思[J],读书,1999,(12)
[5]朱明侠,等,增加农民收入的理论分析与政策选择[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3,(2)
[6]吴敬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三农”问题[J],宏观经济研究,2002,(6)
[7]蔡昉,农村发展与增加农民收入[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121
[8]刘明国,等,可持续地提高我国农民相对收入水平需要什么?[J],农村经济,2007,(4)
[9]张永林,等,农村经济多样性和产业化与农民增加收入的内因和机理[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6,(9)
[10]周其仁,增加农民收入不能回避产权界定[J],发展,2002,(3)
[11]温涛,等,中国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J],经济研究,2005,(9)
[12]林毅夫,“三农”问题与我国农村的未来发展[J],农业经济问题,2003,(1)
[13]王春超,农村土地流转、劳动力资源配置与农民收入增长:基于中国17省份农户调查的实证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11,(1)
[14]沈坤荣,等,中国农村公共支出及其绩效分析——基于农民收入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的经验研究[J],管理世界,2007,(1)
[15]张红宇,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期思路和政府行为[J],农业经济问题,2005,(2)
农民工创业者人力资本研究综述 第3篇
一、人力资本的理论研究
人力资本理论是半个世纪以来西方经济学界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之一, 主要研究人力资本的基本特征、人力资本的投资形式、人力资本的投资成本与收益、人力资本产权、人力资本价值评估及其管理的一种理论。以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发表就职演说《人力资本投资》为标志, 人力资本理论诞生。
(一) 国外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
1、人力资本理论的萌芽。
国外对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早, 可以一直追溯到现代意义的经济科学创立之初。
那一时期的古典大师们就已经通过他们提出的劳动价值学说确立了人的劳动在财富创造中的决定性地位, 同时也确立了人力资源在经济活动中的特殊地位。马克思经济学中强调人和劳动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威廉·配第认为创造劳动价值过程中人的技艺列式除了土地、物力资本和劳动以外的第四个特别重要的要素, 经济学先驱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首次论证了人力资本投资和劳动者技能对个人收入和工资结构的影响, 此后, 又经过约翰·穆勒、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等人进一步的发展, 在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那里最终形成了人力资本理论。
2、人力资本理论的主要观点。
国外关于人力资本理论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两个: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和贝克尔的人力资本理论。
舒尔茨 (schultz) 有关人力资本理论的系统论述主要反映在他1971年出版的《人力资本投资:教育和研究的作用》和1981年出版的《人力投资:人口质量经济学》两本专著中。一方面, 舒尔茨详细论述了人力资本及其投资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力资本是对人投资而形成的, 体现为个人的知识、经验、经历、技能和熟练程度;另一方面, 针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具体方面做了阐述, 并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可, 他将人力资本投资分为五个方面即:正规教育投资、在职培训投资、健康投资、迁移投资、科研投资。
贝克尔 (Gary S.Becker) 被认为是现代经济学领域中最有创见的学者之一, 同时成为人力资本理论研究热潮的推动者, 他的著作《人力资本》被西方学术界认为是“经济思想中人力资本投资革命”的起点。一方面, 在舒尔茨关于人力资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 贝克尔提出用于教育、在职训练、卫生保健、劳动力迁移以及收集价格与收入信息等实际活动的支出都是一种投资, 而不是消费, 因为它们不仅在短期内提高劳动生产率, 而且可以长期起作用。人力资本的内涵不仅意味着才干、知识和技能, 而且还意味着时间、健康和寿命。另一方面, 贝克尔首次用传统的微观均衡分析方法建立了人力资本投资均衡模型。
(二) 国内学者对人力资本概念的阐释
在国外学者关于人力资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 国内学术界也开始了对人力资本理论研究, 主要集中于对人力资本内涵的界定上。由于国内学者们研究思路与视角的不同, 关于人力资本的概念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国学者李建民 (1998) 从人力资本的内容构成角度对人力资本作出了两种定义:一是从个体角度 (微观角度) 认为人力资本是指存在于个体之中、后天获得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术、能力和健康等质量因素之和。另一种是从群体角度 (宏观角度) 认为人力资本是指存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群体每一个人体之中, 后天获得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能、能力及健康等质量因素之整合。
朱舟 (1998) 从人力资本的形成角度提出人力资本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工资和薪金决定机制进行间接市场定价的, 由后天学校教育、家庭教育、职业培训、卫生保健、劳动力迁移和劳动力就业信息收集与扩散等途径而获得的, 能提高投资受体未来劳动生产率和相应劳动市场工资的, 凝结在投资受体身上的技能、学识健康道德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的总和。
李忠民博士 (1999) 从人力资本的价值角度给出了其定义, 他认为人力资本是指凝结在人体内, 能够物化于商品或服务, 增加商品或服务的效用, 并以此分享收益的价值。这一概念全面的表述了人力资本的基本特征, 第一, 人力资本属于价值范畴。第二, “凝结”表示人力资本是有意识投资的产物。第三, “物化于商品或服务”表明了人力资本的市场特性, 说明人力资本是指能直接满足于市场需要的劳动能力。第四, “增加效用”说明人力资本能够使社会净福利增加, 即人力资本能够促进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和财富的增加。第五, 人力资本同非人力资本一样, 以此作为分享收益的手段。
李宝元 (2001) 从人力资本的投资的角度指出人力资本是一种人们花费在人力保健、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开支所形成的资本。从实体形态上来说, 人力资本是获得人体所拥有的体力、健康、知识、技能、经验和其他精神存量的总称, 可以在未来特点经济活动中给有关经济行为主体带来剩余价值或利润收益。总而言之, 人力资本是凝结在人身上的“人力”, 也是可以作为获利手段的“资本”。
朱必详 (2005) 在吸纳了其他学者关于人力资本定义优点的基础上, 从资本和人力资本本质的角度在其《人力资本的理论与方法》一书中, 对人力资本给出了定义:人力资本是通过对人投资而形成的存在于人体中并能带来未来收益的知识、技能及健康因素体系的价值。这个概念保留了人力资本的自然属性, 即是生产知识、技能和良好的身心素质存量, 又突出了人力资本的社会属性, 指出人力资本是价值存量, 同时, 还突出了人力资本的来源和派生性, 即人力资本不是与生俱来的, 而是通过后天的人力资本投资获得的。
综合理论界特别是上述有关人力资本的定义, 笔者认为人力资本是通过投资形成的、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并能够增加其收益的身体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知识及各种技能的综合。
二、农民工创业者人力资本研究
(一) 创业者人力资本的研究
人力资本理论将人力作为资本来看待, 揭示了人力资本对个人发展的价值和对经济发展促进作用, 对经济学和管理学有着非常重要的贡献和意义。随着国内外学者们对创业学研究的兴起和对创业学认识的不断深入, 学者们发现人力资本在创业领域的有着非常重要作用, 人力资本理论也被大量应用于创业之中。主要集中于对创业者人力资本的研究, 但研究成果并不多, 主要从创业者人力资本维度、创业者人力资本对创业机会识别的影响、创业者人力资本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的这几方面进行的研究。
1、创业者人力资本维度的研究。
Cooper等 (1995) 指出创业者人力资本包括一般人力资本、特殊人力资本和管理类人力资本, 一般人力资本反映了创业者发展相关技能的可能性程度, 包括创业者的教育背景、性别、种族, 管理技巧反映了具体的管理技能和知识, 特定行业技巧反映了特定行业的技能和经验。Firkin (2001) 把创业者的人力资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一般人力资本, 包括个体的教育背景、以往的工作经验及个体的品质特征;另一类是特殊人力资本, 包括与特定产业相关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产业人力资本, 以及与先前的创业经验或背景相关的创业人力资本。
Davidsson和Honig (2003) 指出创业者人力资本包括教育背景、先前的创业经验和技能。
Haber和Reichel (2007) 认为创业者人力资本包括四个维度, 分别是创业者受教育年限、充实管理者的年限、工作年限和创业经历。张帏等 (2009) 认为影响创业者人力资本的因素有教育经历、产业工作经历和相关的创业经历。李忠民 (1999) 认为人力资本包括一般性人力资本、技术型人力资本、管理型人力资本、企业家人力资本, 其中, 企业家人力资本是指面对不确定性市场具有决策、配置资源能力的人力资本, 而这种能力也是创业者应该具备的。
2、创业者人力资本对创业机会识别的影响研究。
在创业者人力资本对创业机会识别影响研究的问题上, Shane (2005) 通过对三维打印处理机的案例研究发现, 创业者先前所掌握的知识和信息 (即人力资本) 决定了创业者发现创业机会的能力。Ardichvilia (2003) 等建立了一个基于创业者能力识别的模型, 认为创业者的警觉性越高, 识识别创业机会的成功率就越高, 而创业者警觉性的高低与创业者个人的特质 (创造力和乐观等) 相关。Man (2002) 等人发现, 创业能力 (即人力资本) 水平较高的创业者看到某些商业现象或技术时他们从中识别潜在商业机会的可能性更大, 关系能力 (即人力资本) 能帮助创业者获得及时有效的信息, 这能使创业者先于他人发现有价值的创业机会。我国学者贺小刚 (2005) 等通过实证研究发现, 关系能力有别于组织、战略等管理能力, 它的主要作用在于机会的识别与开发。
3、创业者人力资本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
尽管通过理论的推导和实践的观察证明创业者的人力资本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创业者人力资本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的实证研究并没有达成统一的结论。Stuart (1990) 等人经过实证研究发现, 创业者年龄、管理经验、技术经验和商业经验都与绩效没有显著关系, 同时, 也指出本科以上的教育水平和绩效负相关, 只有创业经验与创业绩效正相关。Gimeno (1997) 等通过实证分析得出除了行业经验, 其他的人力资本对企业绩效没有任何显著的影响。王晓文 (2012) 等基于能力视角, 通过对173家新创企业的进行问卷调查, 运用因子分析、多元回归分析等方法进行分析研究, 得出创业者人力资本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是通过创业能力的中间传导促成的, 即创业能力发挥了中介的作用。赵浩兴等 (2013) 通过对浙江等7个省份708个样本的分析, 得出创业者人力资本 (知识水平、经验和能力) 对创业绩效有着显著的影响, 其中, 能力对绩效的影响最显著。刘迎秋等 (2007) 通过对民营企业进行实证研究得出民营企业创业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是否为共产党员等对企业绩效都有影响。
(二) 农民工创业者人力资本的研究
由于农民工创业者是我国特有的一类群体, 国外没有关于农民工创业者人力资本的相关研究, 而国内学者把农民工作为创业主体进行的相关研究主要关注于外部环境对其创业的影响研究上, 很少关注到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对其创业的影响。总结我国学者关于这方面研究的文献资料可以看出, 农民工创业者人力资本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农民工人力资本对其创业意向、创业行为影响以及对新创企业影响等方面。
赵浩兴等 (2013) 认为返乡农民工创业者的人力资本包括能力因素、经验因素、知识因素, 并通过对贵州、江西两省542位返乡农民工创业者的调查, 研究农民创业者人力资本与创业企业成长的关系, 结果表明能力特征与返乡创业企业成长正相关, 经验特征与返乡创业企业成长正相关, 知识特征与返乡创业企业成长无明显相关性。
李成华等 (2011) 使用2009年“金融危机对农民工家庭生计冲击调查”数据, 采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方法分析了金融危机背景下返乡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对其发展意愿的影响, 他用受教育水平、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经历来测量农民工人力资本, 同时, 考虑人力资本的时空特性, 将人力资本的再投资状况 (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经历) 细分为流动前的人力资本再投资和流动期间的人力资本再投资。
陈昭玖等 (2011) 认为农民工创业者的人力资本包括农民工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状况, 并基于江西1145份返乡农民工数据, 运用模型实证分析了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对农民工返乡创业获取政府支持的影响。研究表明农民工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状况等人力资本是影响农民工返乡创业获取政府支持的重要因素。
张黔珍 (2012) 以中部劳务输出大省湖南为例, 通过对1305名返乡农民工创业进行调查研究, 从人力资本积累的视角探讨了农民工务工前培训、就业行业的同一性对返乡创业决策的影响。研究表明, 农民工务工前非农培训和长期坚持在同一行业工作这两项因素, 提升了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 增加了农民工对某一行业的了解与把握, 极大地激发了返乡农民工创业的热情, 促使农民工能够将尽可能多的资金投入到创业实践中去。
朱红根 (2010) 等通过对江西省1145个返乡农民工进行调查, 实证分析了影响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因素, 研究结果发现年农民工创业者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从业资格、技能获取、风险态度、家庭人均纯收入及外出务工收入等人力资本因素对其返乡创业意愿有重要影响。
汪三贵等 (2010) 利用对河南省固始县265名返乡农民工调研得到的截面数据, 实证分析了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对农民工创业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 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直接影响农民工的创业意愿和创业行为。在人力资本中, 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具有更大和更显著的影响。
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梳理和整合, 国内外学者关于人力资本的研究不断地深入与细化, 一方面理论研究相当成熟, 另一方面随着力资本核算、定价和会计方法取代单一的统计分析和模型研究被大量使用, 实证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随着创业热潮的兴起, 人力资本在创业领域的重要作用显现出来, 学者们开始进行创业者人力资本的研究, 但研究成果并不多。
从研究内容上来看, 关于创业者人力资本的研究, 一方面, 内容不够全面, 学者们通过实证分析创业者人力资本对创业机会识别的影响、创业者人力资本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强调了人力资本对创业者创业成功的重要作用, 但却忽视了创业主体自身的人力资本投资问题。另一方面, 研究视角不够具体, 学者们从宏观的角度对创业者人力资本进行研究, 而忽视从微观的角度针对某一个具体的创业群体比如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的实证研究, 即使有部分学者关注到了农民工创业者的人力资本问题, 但主要还是从人力资本对农民工创业的重要影响作用这一角度进行分析。
从研究方法上来看, 研究方法比较单一, 由于研究内容主要是关注人力资本对农民工创业的影响作用上, 因此运用的分析方法主要是Logistic分析方法、多元回归分析方法等影响因素分析方法。
摘要:本文首先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关于人力资本的研究成果, 然后分析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创业者人力资本的研究现状, 最后总结并评价了目前我国学者关于农民工创业者这一特殊创业主体人力资本的研究成果。
农民创业行为研究综述 第4篇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 消费行为 消费认同
2010年1月31日,在国务院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第一次运用了“新生代农民工”一词,并且要求各地采取针对性措施,大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相关问题,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在当下消费社会的大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价值观、消费观、生活方式、消费行为明显区别于他们的父辈,其消费现状反映了他们的消费倾向和未来的消费取向,他们的消费观念反映了他们的生活现状和价值取向。因此,在推动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中,消费已然成为了一种重要方式。在这里,消费行为既是一种行动,也是一种认同。所以,在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过程中,研究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行为和身份认同显得尤为重要。
一、消费认同理论的研究消费者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人,而且是一个具有特定地位、认同和形象的个人。个人通过某种认同而存在于社会,并与他人发生联系。认同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产物,而是人们主动选择和创造的结果,并通过特定的行为和产品符号来表现、传达和显示。因此,在消费中我们不仅仅是在消费商品和服务,也在消费意义和认同。我们在借助消费塑造某种认同的同时,也在借助消费符号来表现和传播这种认同,包括与我们的认同相适应的个人形象。可见,由于认同与消费的内在联系,使它成为沟通消费社会学研究中的“行为”范式和“文化”范式的框架性概念。消费在社会学意义上的重要性之一就是在于它既是用于建构认同的“原材料”,又是认同表达的符号和象征。“在世界系统范围内的消费总是对认同的消费”。因此,认同十分重要,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是以我们的认同而存在于社会,并通过认同与他人进行社会交往。如果说伴随现代市场经济而来的丰富商品为人们的生存方式提供了多样的可能性,那么,人们选择各自不同的生存方式和消费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的认同所决定的。人们从事消费,实质上不过是创造、维持或改变着自己的认同。从认同的角度看消费和从消费的角度看认同,是消费社会学所特有的研究视角之一。消费活动是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认同行动。“我”消费什么、怎样消费,实际上体现和贯彻了“我”对自己的看法、定位和评价,以及对自己的社会角色和地位的接受。这些认同决定了“我”在进行消费时,哪些消费内容和形式是恰当的、哪些是不恰当的,哪些是符合“我”的社会地位、身份、角色认同的以及哪些是不符合的。因此,人们的消费活动是围绕着认同在进行的。在很大程度上,人们对“我是谁或我们是谁”的看法就决定了消费什么、消费多少、怎样消费等消费的核心问题。但是,不能以认同的决定作用来否定或忽视消费表达认同的作用,尤其是在现代消费社会中,消费已经成为一种符号性活动,通过消费行为表达认同的作用也进一步增强。综上所述,消费社会里,个人在消费中确定身份,获得社会认同。由此,我们可以概括出消费与认同之间是辩证关系,即认同决定消费,消费表达认同。人们的认同和消费不过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面对商品世界“我”消费什么和怎样消费,是“我”对“我们是谁”的看法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我”就是我所消费的东西和我所采取的消费的方式。
二、农民工消费行为的研究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为获取、使用和处置消费物品或服务所采取的各种行动,包括先于且决定这些行动的决策过程。新生代农民工身处在大都市的社会环境中,在消费观念方面受到城市大众媒体、现代价值观及参照群体的影响较大,以至影响或改变了他们之前所形成的价值观,其消费方式也从单调、同质、封闭变为逐渐开放。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较高,对未来的期望值也较高,所以在消费观念上更具有城市现代性的特质。他们在消费行为的选择上,表现出赶时髦、追新潮的特性,这种变化说明他们的消费观念较父辈农民工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更趋向于市民消费认同的倾向。但是,农民工群体内部在消费方式上也存在差异。钱雪飞指出,南京市农民工的消费水平就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化,这主要是与他们工作环境差、收入水平低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进城目的主要是赚钱养家糊口,以及与农村的稳定密切关系有关。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农村传统观念仍然对他们所产生的影响。王劲松认为农民工的消费行为受农村传统的消费观念和城市居民的消费观念的双重影响,其消费行为在社会参与、社会地位方面处于边缘,通过家庭利他主义的消费行为,农民工建立了自己的消费观念。这体现了新生代农民工希望融入城市生活,而又需要支撑农村家庭生活的现实矛盾。唐有财在其有关新生代农民工消费研究基于问卷调查数据指出,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行为呈现出典型的矛盾性:一方面,他们努力在城市消费以实现身份认同并融入城市;另一方面,他们又尽可能储蓄以汇钱回家。他们对城乡态度同样存在矛盾:既愿意定居城市,也不排斥返回农村。新生代农民工的双重消费策略是与现有制度和政策实践博弈的结果。于丽敏则对农民工消费行为的二元性进行了分析,指出农民工在食物支出、衣着支出、住房支出、休闲娱乐支出方面具有鲜明的二元性,并分析了农民工消费行为二元性的影响因素:收入、不确定性、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户籍限制。
三、农民工身份认同的研究正如前文所言,新生代农民工渴望融入城市生活,但城市生活的压力和农村对农民工的经济需求加大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难度。此外,城市居民对农民工城市身份的不认可,也加大了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生存的难度。王春光通过对温州、杭州、深圳三个城市的调查,认为农民工农村流动人口对制度性身份的认可在减弱,农民身份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涵义。农民工认为,他们之所以被当作农民,不仅仅是因为制度上的规定,而且是因为城里人是这样看待他们的。还有一些人己经不认可制度性规定,认为他们之所以被当作农民,是因为周围的人是这样认为的。绝大多数的新生代农民工对于自己的身份以及市民对于他们的态度相当的敏感,这源于他们在与城市中的市民交往时感受到了社会距离的差距带来的歧视。新生代农民工比上一代农民工对于城市理念、生活方式的接受能力更强、所用的时间更短、适应能力更强,同时务农经验很少,因此有相当的一部分农民工认为自己是城里人。基于此因素,新生代农民工成为了半城市化的主要群体之一。他们成了一个更具不确定性、更缺乏社会归属的乡城迁移群体,他们是半城市化的主要人群。农民工农村流动人口对制度性身份的认可在减弱,农民身份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涵义。周明宝分析了城市滞留型农民工身份认同的关键、本质和维度,认为身份认同的维度应包括制度认同、人际认同、生活方式认同,本质上是他们在新的场域下的继续社会化,这种社会化包括居住场所和职业生活的生存适应、追求和仿同城市生活、乡土文化中新的情境元素,是场域、社会交往网络和社会记忆三者的有机结合体。而身份认同的关键最终还有赖于滞留主体的自我认同,尤其是他们基于个人经验和主观意识世界之镜像的内源性认知。陈映芳认为,既有户籍制度的政府需要,是农民工制度长期被维持的基本背景,同时,知识分子及大众媒体等知识、文化的生产者也参与了对“农民工”身份类别的建构。“流动人口”“外来人口”等人口学的学科概念扩展即是佐证。与此同时,作为中国社会中的第三种身份,“农民工”的被建构和被广泛认同,既构成了现有“农民工”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也影响了乡城迁移者的权利意识和利益表达行动,“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会给乡城迁移者们一个理由,让他们说服自己,去接受在城市中的不公的地位和待遇。在微观层面,彭远春从农民工主体的角度探讨他们对农民这一强制性身份的认同程度及其影响因素。他基于社会记忆和社会情境理论,在对武汉市杨园社区餐饮服务员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的方法,指出现在存在很大比例的农民工对于自身身份认同呈现出模糊认同的状态,其中城市体验、进城期望、乡土记忆等非制度性因素由大到小地影响着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农民工乡土记忆愈深,愈认同农民身份;进城之前,目标期望越明确的农民工,越不认同农民身份;正向、良性的城市体验越多,越不认同农民身份,负面的城市体验越多,越认同农民身份。李蕾指出,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的困境主要包括身份分类的矛盾和未来归属的矛盾,存在个人身份建构与社会建构之间的矛盾,并指出社会距离、相对剥夺感、追求生存目标与现行体制之间的矛盾是导致这些矛盾的原因。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变迁,新生代农民工已取代父辈农民工,成为农民工群体的庞大主力军。而农民工在权益保护、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社会流动、政治参与等方面仍亟需改善,这对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圈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大多数学者是以宏观的制度、文化、经济、社会结构层面来进行的农民工的消费行为或是身份认同方面的研究,但是,基于消费行为的角度对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方面的研究相对不足,仍存在较大研究空间。
四、小结纵观新生代农民工消费行为与身份认同的研究成果,可以概括出以下观点:首先,新生代农民工作为生活在城市中的一员,他们对自身身份定位会影响到其消费行为的选择趋向;其次,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方式、消费观念、消费结构等方面所呈现出的特点也会从消费的各个层面体现出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市民身份认同的诉求;最后,新生代农民工通过消费的方式,构建、巩固并维持自身所要塑造的市民身份认同,两者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这样通过消费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既满足了自身追求内在的市民身份的诉求,又满足了不断追求外在、塑造市民形象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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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就业权保障问题研究综述 第5篇
【内容摘要】当今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就业问题,就业问题是衍生其他农民工问题的基础。本文对近年来有关农民工就业相关问题的研究进行了综述,内容包括当前我国农民工就业的基本状况、造成农民工就业权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以及如何保障农民工就业权等方面。
【关键词】农民工 就业 权益缺失 保障措施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批剩余劳动力和渴望摆脱贫穷的失地农民,为了寻找就业机会而涌向城市所形成的一个特殊的庞大群体。当今社会谈及农民工问题,实质就是农民工的就业问题,而就业问题也是衍生其他农民工问题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农民工就业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民工问题的解决,笔者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对农民工就业权保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综述,其内容主要包括:当前我国农民工就业的基本状况、造成农民工就业权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保障农民工就业权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保障农民工就业权等方面。
一 农民工就业的基本状况: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劳动的权利”,实质上就是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平等就业权利,但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和择业的权利。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的应有之义。法律保护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使每个劳动者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在我国尤其要淡化户籍等因素对就业的影响,突出对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权的保护。
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利,是指农民工与非农工在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就业条件上的平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就业机会平等。它是实现就业平等权的重要前提,贯穿于招工、录用标准、劳动环境、工作要求、工资待遇等就业的各个环节之中,亦即涵盖了就业待遇平等、就业安全保障平等等相关权利的平等。笔者通过对学者们对农民工就业基本状况的梳理,将目前我国农民工就业的基本现状概括为以下几点:
1.就业机会少。
地方性的政策歧视导致农民工就业准入门槛畸高。罗正月等学者指出我国的部分城市出台的一些地方政策,通过设立行业及工种限制,硬性规定农民工的比例,限制或排斥农民工,同时对农民工征收较多的务工管理费,增加农民工的务工成本,以此抬高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的准入门槛。
2.就业待遇的不平等。
(1)工资低廉。
罗月正等学者认为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最重要及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它是劳动者及家属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活命钱”。但现实中农民工艰辛劳动时常不能换来应得的报酬。深圳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每天22.3元,但大部分企业是16-18元, 90%的企业达不到每月484元的最低标准。另据调查, 2003年至2006年,在各级政府干预下,农民工人均月工资收入有了一定的增长,但由于起点较低,人均月工资绝对数额仍低于其他行业。
(2)工时报酬违规突出。
吴义太等学者指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并且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可大量农民工超负荷劳动,长时间加班非常普遍,甚至有的行业已经出现了农民工“过劳死”现象。部分城市农民工劳动条件恶劣,杨鹏程,陆丽芳进行调查指出,深圳的多数工厂,农民工每月工作在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在11小时左右,有时甚至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农民工工资有的不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标准。有些用人单位没有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一年一结,有的单位连一年一结也做不到,拖欠工资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今年1月26日在全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说,自2004年启动清欠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来,截至今年1月19日,三年各地已偿付建设领域历史拖欠工程款1834亿元,清理历史旧欠达到预期目标这个正面报道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程度。另外,随意克扣工资,“罚款”依然存在,有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作提出了非常苛刻的要求,并用克扣工资、“罚款”等方式来保证这一不平等合约的实
现。
(3)同工不同酬。
徐结理等学者认为农民工大多以临时工的身份工作,劳动报酬远远少于固定工或城市工人,一般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城市临时工的工资为以城市居民为代表的正式工的工资的一半。如城市家政钟点工,城市工人每小时20元,农民工却只有10元。
3.就业安全保障的不到位。(1)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强度超标。
表现在:一是工作环境恶劣。现实中,许多企业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为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高,因工作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二是劳动强度过大。一些用人单位把农民工当成赚钱的机器,重活、累活、脏活、险活等城市工人不愿从事的工种,都是农民工完成。农民工往往要完成城市工人难以完成的定额。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2)事实劳动仍然存在,农民工与雇主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吴义太,罗正月等学者提出从就业运行过程的安全保障来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不得随意修改劳动合同条款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雇劳动者。可在我国的劳动就业实践中,由于农民工在城市中没有一个正式的身份,在许多城市中被视为流动人口和城市的边缘群体,在劳动用工关系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规定的应对劳动者承担的各项义务以降低用工成本,达到对农民工使用价值的最大攫取,而往往不愿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农民工没有能够真正意识到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为了抓住就业的机会,也往往被迫放弃订立书面合同的权利,这就使得大量农民工与其用人单位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57.1%,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劳动法执行情况时发现,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
合同签订率竟不到20%。
(3)就业安全保障缺失。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是世界各国政府采取的旨在保证就业安全的保障措施。在我国现阶段,就业保险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大多数城镇市民享有劳动就业保障;相反,大多数农民则无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就业保障。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基本社会保障。目前,农民工普遍游离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城市劳动者普遍参加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与农民工无缘,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也很少。农民工对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只能得到细微补偿或治疗。目前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 分别为2.9%、3.1%和5.6%。农民工一旦出事,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活往往陷入困境。
4.就业服务的不平等。
(1)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的不平等。
地方在公共就业服务上多执行先本地后外地,先城市后农村的歧视性政策,一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由于政策约束或力量所限就不开展对外来民工的就业服务,甚至承接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对农民工只收费不服务。某些地方政府虽然已开展对外来农民工的职业指导和介绍
业务,但服务效果难以满意。(2)就业补贴制度的不平等。
近两年,中央政府对农民工的就业补贴进行了一些制度安排。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实施“阳光工程”,对培训农民工人均补贴100元;要求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工开放,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免费服务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然而,即使在已启动的农民工培训和职业介绍与信息咨询方面,对农民工的财政支持额度仍是远低于对城市劳动者。如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131”就业服务(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职业培训,三次免费职业介绍, 一次免费的职业指导),提供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托底安置等补贴政策,而这些优惠政
策农民工是享受不到的。
二.造成农民工就业权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
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现象,在不合理的农民工制度下,农民工受到诸多不平等待遇,无法享受全面公平的就业权益。笔者对我国学者对该问题的探讨,总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就业权益
缺失的根本原因。目前农民工面临较强的制度排斥。我国城乡分治、户籍管理等制度改革的滞后是造成农民工就业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制度根源。20 世纪70 年代末期,我国开始改革开放,逐步放弃了计划经济体制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越来越多农民离开了土地到城里打工,城乡不平等的户籍制度受到冲击,呈现出不断松动的趋势。近年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加快,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已全面放开。但作为吸纳进城农民就业主渠道的大中城市的户籍管理仍比较严格。对广大低收入的进城农民而言,城市的户籍门槛仍高不可越,进城农民很难融入城市,每年被迫支付大量资金,往返于农村和城市。农民工与市民在地位身份就业住房补贴福利劳保等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的不平等,给他们在吃住就业加薪子女学习上都造成了许多困难,这些都加大了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成本和风险。
2.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导致农民工就业权益受侵害。现行的有些劳动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的内容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办法,可操作性差,使得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具体的案例处理很为棘手,这就给一些用人单位留下了可乘之机。另外,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能力不足。如我国《劳动监察规定》在1993年已经颁布,该法明确规定了劳动监察的主题,内容,权限,如果严格执行,何以出现那么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3.城市政府对农民工就业服务的缺位。
对劳动力流入地而言,农民工是当地的建设者和纳税人,但农民工得到的服务却很有限。一些大城市虽然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取消了对农民工就业的政策限制,但为保障城市人口就业,一些城市政府硬性规定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比例,限制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工,限制外来劳动力的就业。一些地方要求农民工办理多种证件,除身份证外,农民工进城先要办暂住证、就业证、健康证等各种各样的证件,一个证要几十元,一年一个农民工为办证就得交几百元。城市管理部门向进城农民工收取管理费的积极性很高,但提供的就业服务却十分有限。
4.农民工就业市场发展滞后。
进城农民工在求职过程中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难题,而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劳动力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在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农民工的单位非常少,农民工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同时,一些用工单位不讲诚信,不遵守等价交换原则,使不少农民工辛辛苦苦一年而一无所获。还有学者认为金融危机下由于全球经济放缓、外需减缓和宏观调控,而直接造成的出口缩减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我国很多出口制造企业以压低生产要素、压低价格赢得国际竞争,劳动力价格被一压再压,且部分企业特别是对外出口的制造型企业用工需求减少,进入市场求职的失业人员增多,这对农民工就业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5.农民工知识技术水平欠缺。
从国家统计局2008年公布的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可知,至2006 年末,当年外出务工的1.3 亿农村外出劳动力中,绝大多数仅有初中文化程度;其次为小学文化程度;接受高中教育者仅占8.7%;此外还有1.2%是文盲。农村基础教育落后的同时,职业教育更为缺乏。因此,农民工在就业市场上的选择余地十分有限,只能进入制造业、建筑、运输、煤炭采掘、环卫、餐饮等对文化程度和技能要求不高的行业。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低,法律意识淡薄,就业权益的自我保障能力低下。同时,农民工外出打工基本处于自发流动状态,接受技术培训的比例很低,就业能力无法得到有效提高。
三.如何保障农民工就业权
我国学者们通过对农民工就业相关问题的研究,在运用理论知识进行分析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许多可行的解决措施,笔者在此将诸位学者提出的建议进行归纳:
1.从法律的角度
(1)罗正月学者认为应当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推进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我国《劳动法》第1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我们由此可看出,我国《劳动法》所定义的就业歧视仅仅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四种情况,并不包括基于社会出身等原因而进行的歧视,这样就将现实中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排除在法定的就业歧视以外,使得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缺少法律依据,显得底气不足。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继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之后,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对于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就业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与现行《劳动法》相比较,在反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方面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上所述内容,表明了新的就业促进法为管制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行为制定了法律依据。现在关键问题是要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推进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严格执行依法用工制度就是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最好保护。为此,学者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及时清理带有歧视色彩的地方立法。有的地方政府出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出台了一些侵害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我们必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及时予以清理。二是严格执行劳动基准制度。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劳动基准制度。三是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我们除了要求用人单位将其与农民工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登记外,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将录用农民工或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备案登记。
(2)尽快出台中国的《社会保险法》。将现有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零星分散规定,集中在统一的《社会保险法》之中,明确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法的保障对象,以实现受伤者及其家属在受到职业伤害时能得到补偿。完善《工伤支付条例》。作为具体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条例》在总则中仅在第1条规定了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但并未规定具体的职业康复制度内容,仅规定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在即将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必须对此作硬性规定。
(3)完善劳动司法制度,从司法程序上保护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有权利就有司法救济,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我国公民劳动就业权的司法保护在程序上包括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为了张扬非诉讼程序快速解决劳动争端,保护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我国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诉讼程序可以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宪法诉讼及构建独立的劳动诉讼四个方面来考虑构建完整的公民劳动就业权的司法保障机制。
2.从政府的角度
杨鹏程, 陆丽芳等学者认为政府应该增加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政府部门应转变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对进城农民工一视同仁,坚决取消针对进城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并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城市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加大投资力度与科学的规划,加强城市住宅设施、能源设施、资源设施、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环境设施等建设,改善城市综合环境,提高城市的容纳和服务能力。考虑到农民工收入普遍较低的状况,政府可在市区专门为农民工修建一些廉租房,降低农民工的生活成本。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要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邵霖学者提出应当统一农民工就业管理, 努力加强与农民工输入地的协作, 尽量促进农民工的有序流动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 确保农民工就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加大财政投入,集中政府分散的就业扶持经费, 发挥其最大效应。对于一些农民工需求量较大的地区, 农民工输出地的政府应与输入地政府和企业共同配合、协助, 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这样既可以提高就业率, 又可以为企业找到适合的劳动人员。不仅避免了农民工流动的盲目性,增加了就业机会, 又解决了局部地区出现的民工荒问题。还有许多学者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应结合实际,循序渐进的进行。一是将城镇落户条件由户籍限制改为条件限制。凡是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民,均可按照本人意愿申请该城市户口。二是逐渐剥离依附在户籍上的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还户籍制度只是用来证明公民身份和满足社会管理的本来功能。三是赋予公民的自由迁徙权。自由迁徙权是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保障公民的自由迁徙权是消除城乡差别和实现农民工平
等就业的良好路径。
3.从市场的角度
改善农民工就业的市场环境。政府要积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正规劳动力市场要降低进入门槛,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的交易成本,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架设便利的选择通道。同时,要引导自发劳务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进入成本低和交易成本小等优势,使其与正规劳动力市场相互补充,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健全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信息服务网络,为农民工提供准确的就业信息,帮助农民工解决就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各级政府要规范用工单位的行为,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欠薪预警和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那些坑害农民工的“黑中介”,政府要坚决
打击,严惩不贷。4.从农民自身的角度
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增强农民工人力资本和就业能力对保障农民工就业权益至关重要。流出地政府应大力发展农村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部门应通过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为农民工创造各种职业培训机会。要发挥政府、企业、中介组织等各方面力量,根据劳动力市场供需变化、企业生产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培训农民工,促进劳动力供需衔接,形成畅通的劳动力供需链,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渠道。是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切实维护农民工在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的代表中首次有3 名农民工代表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对于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岗位的农民工朋友,目前各地政府和企业开展了各式各样的培训,农民工朋友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项目,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从这种意义上讲,今天的培训,是为以后更好的就业做好充分的,使自己由人力资源变为人力资本,提高自己以后就业的竞争力。
农民创业行为研究综述 第6篇
文献综述
一、选题原因
在当今世界经济形势下,我国社会经济已经步入迅速发展时代。农民工进城务工,加快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引出一系列的问题。在城市从事的大都是艰苦繁重、简单重复性的体力工作,承受着优胜劣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压力。而在“男尊女卑”思想严重的农村中,女性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地位,女农民工进城后相对于男性农民工来说,女性农民工可以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人群。关注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是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城市化的发展不仅是人口的入城,而且体现为人的生活在文化、社会等多个层面上文明程度的融合、提升。如果女性农民工的权益被忽略、被隔离,就难以真正实现人人平等,难以达成不同文明之间的融合,也就不符合城市化的初衷。另一方面,女性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可以吸引男性农民工的入城,加大这些农民工入城的可能性和稳定性,从而推动城市化的进程。因此,关注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现状
农民工在城里无法融入城市生活中,成为“城市边缘人”,孙丽艳(2006),保护农民工权益意义重大,它事关解决城乡矛盾和 “三农”问题,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熊坚(2008)。邵吟筠(2009)指出农民工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
会和城市社会的必然现象,而作为农民工具有文化程度较低、流动性强、数量大等特点。宣璐(2007)在《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缺失及其保障》中提出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为特征的二元社会结构是导致农民工权益缺失,得不到公正待遇的根本原因。丰雷(2009)认为农民工之所以会存在诸多问题,是因为存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分配制度方面的缺陷,农民工话语权的缺失,权益保障法规的不健全及执法不严,城乡分治导致的观念歧视,农民工素质的束缚及不适应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权益保护上首先是要树立公平、社会正义、人权保障的法律理念,在这基础上完善弱势群体的表达机制,改革户籍制度,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张芸(2006)。许杏彬(2004)认为现有的法律体系在面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缺位、滞后和乏力,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在平等就业权、劳动条件权和教育(培训)权、社会保险权的保障及其维权组织的建立,农民工受损的原因集中影射到法律制度的不足当中,并建设性的提出应当建立“征服、工会、社区”三位一体农民工劳动权益网上服务系统,熊序明(2010)。王立平(2007)更是指出农民工不仅仅没有完善的表达机制,其自身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也难以实现,在城市的管理中也没有资格参与其中。许中甲(2007)认为农民工法律援助是一项民心工程,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王雅芬(2007)提到尽管男女平等的原则已经被普遍接受,但依然普遍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事实,对妇女的歧视还存在着,甚至有恶化的趋势。石
彤.王宏亮.李芳英(2010)认为在社会学研究发展中女性社会学正逐步走向独立,但应当注意把握妇女作为人的整体整合性。郝亚冰(2010)则从社会学、管理学等角度论述了女性农民工的群体特征与社会功能,分析女性农民工的权益缺失状况及其基本成因,探讨了女性农民工的维权障碍与维权机制,提出了构建女性农民工维权长效机制的具体设想,而宋彬(2007)则在社会排斥的视角下认为女农民工在城镇务工过程中受到城乡排斥和性别排斥的共同作用下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周亮亮(2010)则提出在金融危机影响的不利环境下,维护好农民工的权益主要是在经济权益和劳动就业方面做出努力。周风斌(2010)认为在吸纳农民工最多的建筑行业中,如要更好的保障农民权益应当提高建筑业的就业门槛,并农民工进行培训和指导。王次富(2010)认为在少数农民工权益保护上文化权益是最具有特色的权益,应当从饮食、宗教、教育、节日等方面促进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李莎(2007)立足于行动选择的视角,提出情境理性行动分析框架,阐释了农民工群体的权益缺失与侵害状况,探讨面对权益受损和权益剥夺,农民工所采取的行动及其背后的直接与深层次社会原因,并尝试性地从政府作为的视角提出对策。刘震(2005)认为建立健全新型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逐步达到农民工、用人单位和政府等各方良性互动的状态,政府和社会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当前农民工保障机制的困境。杨豫(2009)认为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应该不断加强对公民和社会的责任,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责任,为保护农民工就业权益做出科学的决策。赵明海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权益保障机
制研究——以潍坊市为例》(2009)认为要解决农民工的权利保护应该要从经济权益(农民工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安全卫生健康权益、居住权益)、社会权益(培训教育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政治权益三方面进行权益的保护。徐敏(2010)认为不断改革我国现行的各类制度,妥善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恢复农民工的国民待遇,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真正构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刘力子(2008)认为强调女性视角的最终目的就是:希望唤起女性及社会一起去实现男女真正平等与和谐的终极目标。
三、我们的思路:
农民创业行为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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