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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财政补贴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农业合作社财政补贴(精选6篇)

农业合作社财政补贴 第1篇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13日 财金[2007]25号

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从2007年开始,我部选择部分地区开展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2007年试点省份为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组织开展的特定农作物品种的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补贴。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本原则是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业部门、各级财政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财政部确定的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试点省份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

市场运作是指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运作为主,保费补贴主要起引导作用,应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农业保险的风险。

共同负担是指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农户以及有关各方共同负担农业保险保费,只有在省级财政部门和农户分别承担一定比例保费的前提下,财政部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

稳步推进是指保费补贴在主要作物连片种植区、农业保险工作已有一定基础、地方财政部门已提供补贴的农业大省,选择一些省份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四条 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积广、关系国计民生、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农作物,包括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和棉花。

试点省份可根据财力状况和当地农业政策导向,在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以外,自主选择其他农作物或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第五条 为降低农户保险成本,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

试点省份可以根据当地气象特点,选择其他自然灾害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试点省份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六条 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保障金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试点省份应以此为基础,按照多年发生的平均损失率,测算保险费率。

根据农户的支付能力,试点省份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保障水平。对于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可由试点省份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七条 对于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在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承担2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确定。

投保农户直接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第八条 试点省份要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业生产情况和农户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保费补贴试点方案和农业保险推动措施,切实落实有关各方责任,稳步扩大农业保险 的覆盖面,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试点省份应将上述事项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试点省份会同当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制定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具体保险条款、赔付责任承担办法等事项,并报财政部备案。保单上应明确载明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农户以及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试点省份省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本级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编制保费补贴计划,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提出下预算申请。财政部经审核后安排下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15日以前拨付省本级承担的本补贴资金。财政部核实后,于每年1月底以前按上下达的预算指标拨付应承担的本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于每年4月初以前下达本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在确认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本补贴资金全部到位后,财政部根据本预算指标及已拨付资金情况,拨足应承担的本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执行中,如因承保面积超过预计而出现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补足,并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进度,通过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终了后两个月内对上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预算。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保费补贴计划,提前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年终据实结算。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须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结余时,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须将结余部分全部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开展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由试点省份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相关业务经验,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至少两年以上;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农业保险业务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可以采取自营、为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具体模式由试点省份自主确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充分利用农技部门的专业力量,不断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试点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试点省份可以采取以险养险、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务。

第四章 报告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季度使用情况表及季度财务报告,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终了后两个月内就上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开展情况向财政部做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承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

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调整下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试点省份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农业保险与其他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稳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积极作用。如果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投保率低于20%,财政部将视情况取消对该省份或该险种下的保费补贴试点。

第二十八条 对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并酌情扣减下补贴比例,情况严重的,将取消对该省份的保费补贴试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合作社财政补贴 第2篇

保监发〔2015〕25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保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效果,现就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拟订条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

(二)要素完备、通俗易懂、表述严谨;

(三)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条款。

三、保险责任应列明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风险需求。其中:

种植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

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四、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鼓励各公司开发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保费补贴。

五、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同时,要依据不同品种的风险状况及民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

六、种植业保险条款应根据农作物生长期间物化成本分布比例,科学合理设定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当发生全部损失时,三大口粮作物苗期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40%。

七、种植业保险条款应明确全部损失标准。原则上,投保农作物损失率在80%(含)以上应视为全部损失。

八、养殖业保险条款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九、保险公司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条款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等约定。

十一、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产品、森林保险、相互制保险条款拟订事项另行规定。

十二、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条款拟订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报备的条款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修订并重新报备。凡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保险监管部门不予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第3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保费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 农业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其中, 农业保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必备的一项金融服务支撑。但是建立健康合理的农业保险体系, 恰当的财政扶持干预手段, 则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源于两百多年前的西欧国家, 是一种结合农业生产和金融保险服务的新行业, 用以夯实国家经济基础, 鼓励农业发展, 维护农业生产的积极性。20世纪初, 农业保险的概念正式进入中国。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1. 基本状况。

中国农业保险体系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 由一些私营公司自发形成。新中国成立后, 中央曾先后在1950年、1953年和1982年出现过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但是发展较为缓慢。2003年, 国务院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 并于2004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调整。2007年, 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预算, 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了大发展。目前, 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覆盖全国各地, 参保农户达到1.83亿户次, 保费收入达到240.1亿元, 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 居世界第二。

2. 体制特点。

从立法内容和相关实践来看, 我国农业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 (1) 特定立法予以规范, 在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规定, 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此后, 《保险法》经历了两次修订调整, 但是都没有对该条规定做过变动, 为农业保险的单独立法提供了基础。2012年, 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 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首个立法文本的诞生。《农业保险条例》融合了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于一体, 做了统一的规范, 并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同时, 《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概念进行了拓展, 将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和农民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都包括在内, 使我国农业保险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因此, 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涉及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 在单独立法的同时, 又为各种门类和性质的保险事务做出了精确的规定。 (2) 确立了公私合营模式, 我国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企业运作、部门参与、农业系统延伸”的总体思路。政府统一制定农业保险的具体运行规则, 并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 具体的业务开展和承保理赔等服务操作, 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推进。这种模式类似于国外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 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截至2012年底,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成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包公司, 并开办了包括玉米、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农业设施、果园等涉及各类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农业险种。同时,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险种设置、保费补贴标准等方面, 相继做出了规定, 成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业务指南。因此, 我国农业保险公私合营模式是从法律规制体系到具体实践操作的完全体现。 (3) 注重地区发展的差别, 考虑到我国各地农业生产的模式、类型和发展水平差别较大, 中央在具体险种规定、保险补贴水平、承包公司选定等方面, 给了地方政府相当大的自主权力, 使其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 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政策, 以确保农业保险既能够有效保护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 又使当地农业生产者更能接受农业保险的价格政策。比如, 山东省根据本地情况, 着力推出了以小麦、玉米、苹果、蜜桃等特色农作物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保险承包体系, 有效促进了当地特色农业的发展步伐, 实现了保险县数翻番、承保面积翻番和财政补贴翻番的目标。四川省将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标准作为重点, 不断提高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标准, 还取消了森林保险的起赔点。同时, 还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放开了肥猪保险工作, 取消肥猪30%的承保规模控制政策, 打造出了适合四川省农业发展模式的保险体系。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1. 财政补贴的必要性。

与一般的金融保险业不同, 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都必须建立在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 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 (1) 理论层面的必要性。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角度看, 农业保险固然是保险业的一种业态, 应当由市场进行自主调节, 但是在市场调节过程中, 往往会在一些特殊产品的调节中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 就存在容易失灵的特点。因此, 对其既不能完全放任于市场, 也不能直接由政府进行统一配置。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予以一定的适量补贴, 才可以用政府的力量合理干预市场的自发行为, 从而为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实现最高效的资源配置。从信息对称理论角度看, 保险公司对农户日常生产作业不熟悉, 在信息资源上居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各国农业保险在开展过程中, 常常会出现农户因为掌握信息优势而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 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 政府财政予以补贴, 减少这种风险的影响, 才能确保农业保险事业能够顺利开展。从福利经济学理论角度看, 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民这一低收入群体提供了维持生产和生活稳定的保障, 是国家为农民提供的一种福利。为了保证这种福利可以正常运行, 国家必须用财政补贴的方式确保这项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2) 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 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的统计调查, 全球有104个国家和地区, 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补贴。在现实中, 农业保险面临风险高、损失大、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等问题, 导致保费成为难以平衡的难题。保费设置太高, 则农民难以承担;设置太低, 则保险公司面临亏损。因此, 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杠杆, 平衡农民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关系, 才能确保农业保险的正式开展。因此, 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 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扶持是十分有必要的。

2.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现状。

2007年, 我国在重新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候, 便从中央财政列支了21.5亿元的预算, 为6个试点省区提供保费补贴。2008年, 财政部又颁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两个文件, 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显得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 补贴品种和补贴省区也随着农业保险事业的深入推进而不断拓展, 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向社会的全面推进。2007年, 中央财政试点农业保险补贴的时候, 补贴对象和范围仅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和小麦共5种农作物和能繁母猪, 保险内容较为单一。2008年, 随着试点区域的扩大, 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也有所增加, 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和奶牛都纳入到补贴范围之中。到了2010年, 农业保险补贴全面扩大, 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主要产品, 甚至对部分西部地区特有的青稞、牦牛、藏系羊等予以保险补贴。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额度逐年提升, 并于2010年突破了百亿元的大关。另外, 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的号召下, 也逐步提高了配套补贴比例, 部分地方在一些险种上的补贴比例高达80%, 有力推动了农业保险制度在地方层面的推广。

3.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的问题。

目前, 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具体有3个层面: (1) 思想认识不到位。一直以来, 涉及到财政补贴支出的, 都会被视为政府达成宏观调控目的的手段之一。政府通常都会有意识地扶持某种门类或者某种规模程度的农业, 并放任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生产自生自灭。在此种背景下, 政府部门会容易以提高农业保险门槛为手段, 将一部分不符合调控要求的农户排除在外, 结果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不平等性, 甚至激发了社会矛盾。 (2) 地域平衡性较差。目前, 保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 并下发各市、县级政府执行。但是由于省域之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 省级统一制定的财政补贴标准难以适合下辖各地区的情况, 而只能采取相对保守的政策。导致的结果是相对富裕地区的财政补贴压力微小, 但是赔偿额过低, 农业保险失去其意义;而相对贫穷地区却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 破坏了财政收支平衡。 (3) 补贴目标偏狭。目前, 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仅仅是针对农户一方, 目的仅在于减轻农户缴纳保费的负担。但是实际上,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不甚热心, 是农业保险开展所遇到的一大问题之一。而单方面的财政补贴, 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改善作用, 导致此类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三、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 对应分析出以下三点相应的对策和举措。

1. 转变政府思想观念。

加强宣传教育, 转变政府部门的思想观念, 树立起对农业保险事业的正确认识, 是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普惠性的保障措施, 应当提供给全体农户。政府官员应当将农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一部分, 对各类大、中、小农户进行财政补贴, 而不是进行区别对待。同时, 政府可以通过采取以乡镇为单位, 进行统筹计算, 将辖区内的大小农户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 从而扩大农业保险对全体农户的覆盖面。另外, 对小型农户的财政补贴, 额度也并不大, 对财政收支的压力几乎没有影响, 给政府层面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2. 放宽地方定价权限。

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政策制定模式, 将农业保险的参保范围、赔偿上限、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等事项的决定权适当下放到各市、县政府, 由各市、县政府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 进行灵活统筹安排。适当允许各市、县政府调整保险费率, 提高保费水平, 并安排相应的财政补贴投入和比例, 以鼓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来推行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 还应切实改变传统的政府部门为主、保险企业和农户为辅的定价机制, 实行多元化的价格确定和调整方法, 使农业保险价格更加贴近市场实际的需求, 形成更加灵活的财政补贴机制, 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

3. 拓宽财政补贴范围。

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应当进一步拓展范围, 除了平衡农户的保费支出外, 还应当适当支持保险公司的赢利。在对农户投保保费进行补贴的同时, 应当根据不同的险种和规模, 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所产生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风险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 减少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 降低农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同时, 也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等政策, 鼓励农业保险公司继续开展和拓展农业保险业务, 解决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热情不足的问题, 从而鼓励各大农业保险机构继续开展并拓展农业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朱敏.中国农业保险现状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08, (5) .

[2]王功民.我国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考[J].中国畜牧业, 2012, (5) .

对财政农业补贴政策的思考 第4篇

一、现行财政农业补贴政策的现状

国家出台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对稳定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农业增产增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证我国粮食安全意义重大。但也有以下不足之处:

一是补贴总量不大,缺乏稳定增长机制。像明光市这样的江淮分水岭地区,耕地面积本来就很小,人均耕地面积为1至2亩,种植粮食的面积更是有限,每年能够享受到的粮食直补亩均仅为几十元,农资综合补贴也仅为六七十元,而且缺乏稳定增长的机制,粮食直补标准自从政策实施以来,已有十几年没有变动了,综合补贴也几乎没动,而同时期我国的物价一路高歌猛进,此时的补贴与彼时的补贴已不能同日而语了。

二是户均补贴不多,种粮积极性提高乏力。由于户均耕地不多,补贴项目过少,大多农户根本不能理解国家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只是把国家给予的补贴当成可有可无的零花钱,严肃的补贴成了人人有份的“胡椒面”,真正把补贴资金投入粮食生产的没有几人。这样的补贴显然有违制定补贴政策的初衷。

三是补贴对象不定,补贴矛盾增加。由于传统种植业收益有限,农资产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特别是土地二轮承包后,大部分农户承包耕地规模小,收益有限,他们不愿对农业生产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土地的产出只能维持温饱,仅靠土地产出要达到小康只是奢谈。他们纷纷走出乡村,走出土地,奔向四面八方,成为日益庞大的候鸟式劳动者。家中的土地扔给老人、妇女耕种,土地对他们来说,也只是一种感情上的寄托。粮补政策对有的人来说,似乎变成了国家发给的福利。但这一点微不足道的“福利”,也成了一些地方矛盾与上访的隐患。在后农业税时代,乡镇提留、统筹并行,很多人出于不同的心理,将承包土地或抛荒,或转让他人耕种,甚至弃之于村集体,明确表示放弃承包权,应上交的农业税,应负担的“三提五统”更是无从谈起,造成了当时实际存在的上清下不清,乡镇、村组负债累累,举步维艰。中央出台粮食补贴等惠农政策后,那些当初不尽义务、转让土地、放弃承包权的农户纷纷从外地回来,目的就是要获得国家粮食补贴,过去十分融洽的邻里、朋友、亲戚关系,因为那点微不足道的补贴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对簿公堂。这一类的事情,在各地普遍存在,经常发生,成为现在乡村工作矛盾隐患的一部分。

四是补贴工作对象庞大,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由于补贴对象是广大农民,户户有份,大量农民外出务工,造成补贴信息更新不及时,很多资金无法及时兑付,发放不成功,又无法及时联系更改。加之很多农民文化程度有限,财政补贴“一卡通”对各种补贴项目都标注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他们常常拿着补贴存折跑到财政所,硬说补贴没有收到,甚至凭空就说补贴得太少,补贴得不够,问他应该享受哪项补贴,哪项补贴少了,他振振有词地说:“我怎么知道,我要是知道,还会来问你们吗?”让人无可奈何,哭笑不得。常年累月,基层财政部门疲于应付络绎不绝的农户补贴资金咨询,不论工作日,不论休息时,没完没了,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严重干扰了基层财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是补贴项目繁多,发放时间不确定。现在涉及到的农业财政补贴项目繁多,仅通过“一卡通”发放的项目就达到45项之多,有很多项目名称相似,性质相近,例如计划生育方面的补贴就有七八项。发放时间不稳定,发放周期不固定,所有项目年度终了应该全部发放完毕,但有的项目往往要拖到次年,并且发放时间还不确定,引发农民群众乱猜臆想,询问上访频繁,造成基层工作的被动。

二、对财政农业补贴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是改革现行农业补贴政策,让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人收益。对那些已经离开土地,不以土地为生的人,不从事粮食生产的人,取消粮食补贴,重点补贴常年从事粮食生产者。

二是补贴对象向大户集中。对那些种植粮食面积达到一定规模者进行补贴,这样可以集中财力,扶持大户,扩大经营,稳定粮食生产。

三是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建成一大批高产稳产农田,扩大粮食种植面积,提高土地生产效益。

四是加强农村土地确权,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让土地向大户集中,粮食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加大对种粮大户的扶持力度。同时,保护好转出土地的农民的切身利益,让土地成为他们参与市场经营的资本。

五是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提高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引导、典型带动的作用,吸引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组织,共创农业辉煌。现在有一些人打着专业合作社的幌子,要项目,要资金,由于监督不到位,项目立项了,资金拨付了,这些合作社盖了几间房,圈了一片地,完事大吉,再也不见生产经营,持续发展。国家的补贴资金落进了一部分人的腰包,补贴政策成了一部分人发家致富的工具,寒了广大农民的心,国家应该对这部分补贴资金跟踪问效,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六是积极研究探索财政补贴农业资金发放的新思路、新方法,整合发放项目,简化发放程序,固定发放时间,提高发放效率。让财政农业补贴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产生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作者单位: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财政所)

农业合作社财政补贴 第5篇

2011年03月30日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扩大农村需求,拉动农机工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制度不断完善,操作基本规范,成效十分显著,真正使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发展、政府得民心。为详细了解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情况,近日记者专题采访了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问:近年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取得哪些成效?

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连年大幅增加,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2004-2010年共安排中央财政补贴资金354.7亿元,带动地方和农民投入约1187亿元,补贴购置各类农机具1108万台套,受益农户达到925万户,取得了提升产业、助民增收、利农利工的一举多得的好效果。

一是提高了农业装备水平,改善了农机装备结构。2010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达9.2亿千瓦,比政策实施前的2003年增长52.3%。大马力、多功能、高性能及薄弱环节农业机械增长迅速,农机装备结构不断优化。2010年,大中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384万台,是2003年的3.95倍,年均增长21.7%;水稻插秧机、玉米收获机分别达到33万台、13万台,分别是2003年的5.55倍、31.7倍,年均增长分别达到27.7%和63.8%。

二是提升了农机作业水平,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十一五”期间,全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年均增幅超过3个百分点,而2003年以前只有0.5个百分点左右,2010年已达到52%,这标志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由人畜力作业为主向机械化作业为主的历史性跨越。综合机械化水平7年的增幅相当于政策实施前30年的增幅。小麦基本实现了生产全过程机械化。重点作物薄弱环节机械化取得重大突破,水稻机械种植水平从2005年的7.1%提高到今年的20%以上,水稻机收水平从33.5%提高到60%以上,玉米机收水平从4%提高到25%。农机农艺进一步融合,精量播种、化肥深施、高产栽培、保护性耕作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得以大面积推广。

三是转变了农业生产方式,促进了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机补贴推动下,农业机械得以广泛应用,促进了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实现农业节本增产。机械化收获小麦可减少损失3%左右,仅此一项全国年减少小麦遗洒损失50亿斤以上。采用大型机械进行深松整地,增产幅度达到10%-15%;水稻机插秧能使亩增产100斤以上。

四是拉动了农村需求,促进了农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直接拉动了农村消费需求,带动了农机工业及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全国规模以上农机工业企业产值年均增长超过20%,产销率达98%以上,农机市场产销两旺。农机销售、作业、维修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农机服务组织蓬勃发展,2010年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总数预计超过2万个,农机作业服务总收入达3700亿元。

问:2011年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答:今年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在实施中应突出七个注重:一要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二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三要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四要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五要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六要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七要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问:2011年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哪些完善和强化措施?

答: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2011年着力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强化措施:一是保障农民自主选择权。为确保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直接用申请表替代补贴协议。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同时,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二是公平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强调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要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并公示,防止出现内部操作、优亲厚友现象。三是省级财政应安排必要工作经费。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四是开展创新试点。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下放资金结算级次,强化地方责任;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推进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使更多农民受益。五是强化监管。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加强部门间协作和监督,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处罚。

问: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规模是多少?补贴资金如何分配?

答: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为175亿元,比上年增加20亿元,实施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于去年将2011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

为合理分配补贴资金,财政部、农业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等因素,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科学确定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资金规模。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也采用因素法或公式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补贴资金重点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汶川地震

重灾区县适当倾斜。

问: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有哪些?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什么调整?

答: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今年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两个方面调整:一是对补贴范围内的180个品目机具进行适当微调。根据中央1号文件关于“扩大抗旱节水设备补贴范围”要求,适应各地抗旱保春耕农业生产需要,将水井钻机、风力扬水机、抗旱机泵等抗旱节水机械纳入补贴范围,同时将近年来农民申购数量较少的药浴机、花生烘干机、理麻机从全国统一补贴范围中剔除,补贴机具品目总数保持稳定不变。二是根据各地特色农业发展需要,将地方自选增加的机具品目数量由20个增加到30个。

问:补贴机具如何确定?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兵团、农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本省(区、市、兵团、农垦)确定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内,所有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且承诺在本省域销售的产品和已列入本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全部纳入补贴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域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重点血防疫区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问: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经销商如何确定?

答: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问:在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政策实施效果,我们在设计农机补贴管理制度之初就着力防止套取补贴资金、防止倒卖机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执行中不断建立完善机制、严格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检查、严查违规行为。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农业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注重发挥基层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机工业行业指导,鼓励农机企业开发农业生产需要、农民欢迎的产品,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省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及时与企业结算补贴款,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组织好政策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是严格执行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规范管理,阳光操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严格遵守规定,强化部门内部审核稽查和风险防控,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工作机制。

三是坚持阳光操作。重点强化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部、省、市县都要将补贴政策的内容、程序、要求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挂图、明白纸、公告栏等形式,及时全部公开,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让社会各界知晓农机购置补贴方法和要求,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启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软件,公开信息,阳光操作。

四是加强督导检查。着重加强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确定、受益公示、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关键环节监管。农机、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制定补贴政策监督检查方案,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例如,2010年农业部派出20个督导组对全国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督导,对6000户购机农民进行了电话抽查。公布补贴投诉电话,认真核查处理群众举报。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补贴资金额度的30%的比例、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户10%的比例对补贴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核查,财政部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

五是严查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等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国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同时,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督。

问:如何发挥补贴政策宏观调控作用?

答:一是合理确定补贴种类范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根据现代农业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补贴范围,明确补贴重点,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水平。二是利用因素法科学分配补贴资金,促进主产区、优势产区农机化发展。考虑因素主要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等。三是注重扶优扶强,促进农机产品技术进步。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补贴的产品必须是经试验鉴定合格并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四是鼓励更新报废老旧机具,促进农机节能降耗。优先补贴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

问: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些什么具体纪律要求?

答:为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真正把补贴实惠全部落实到农民,农业部、财政部多次强调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规范管理,阳光操作,严格纪律,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纪律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国务院提出的“三个严禁”要求。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二是切实做到“八个不得”规定。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三是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即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绝不能做违法违纪的事,并管好所属农机事业单位,决不能违规收费,增加农民和企业负担。

四是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

[2011]1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要求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1]3号)要求,各级财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问:请您介绍一下农机购置补贴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的功能作用?

答:为提高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的网络化、信息化水平,在部分省份试点的基础上,农业部于2009年组织开发了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2010年起在全国推广应用。系统运行1年多来,实现了申请购机、签订协议、审核供货、资金结算、数据统计、信息查询等工作的电子化、快捷化,在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归纳起来,该系统主要有四大功能:一是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实现网上申请、审核、结算过程的规范化,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确保补贴执行过程公开透明。二是方便查询,强化监督。实现购机补贴档案的电子信息管理,及时方便查询农民申请、协议签订、审核审批、机具购置、结算进度等信息,便于抽查监督。三是统计汇总,掌握进

农业合作社财政补贴 第6篇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确保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线,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突出补贴重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突出补贴政策普惠,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突出补贴政策连续,确保阶段性政策稳定有效实施;突出补贴政策效果,强化规范性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注重改革完善,简化操作程序、务实便民惠民。注重环节监督,加大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市场化,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资金使用。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乡村人口数量等要素确定并下达各地补贴资金控制指标。年度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三)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国家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确定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等8大类的22个品目(见附件2)。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发布。

(五)累加补贴机具。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方案》(见附件1)执行。

(六)补贴机具数量。一户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家庭,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1台(套),即1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1台机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上限为5台(套),即5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5台机具。纳入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其享受补贴机具数量另行规定。

三、补贴实施办法

(一)操作方式。全省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即: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中的机具,在规定的补贴机具数量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结算资料,财政部门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工作。

(二)操作时间。各年度补贴操作时间分阶段执行。春季农业生产所需的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秋季农业生产所需的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饲料作物收获机械、清选机械、干燥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7月1日后办理。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三)机具购销。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操作程序。总体操作程序如下:

1.购机补贴对象到当地农机部门登记相关身份信息,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2.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拿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及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有关材料,到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县级农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4.县级农机(农业)、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公示合格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各实施县(市)应根据省里的实施意见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补贴工作流程。

(五)退货规定。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县农机(农业)、财政部门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农机(农业)、财政部门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要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制定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实。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

要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玉米、水稻等粮食生产所急需农机具,实施敞开补贴,即是我省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要,也是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红利的必然选择。各地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各地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结算进度,缓解农民购机的筹资压力。要积极协调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贷款及金融租赁扶持政策,开通筹资渠道。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级政府要强化农机补贴的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规范实施中的操作行为和关键环节。要严格确认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补贴机具要逐台核实,具体程序和由各实施县确定。县乡要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补贴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省、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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