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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金来源证明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建设工程资金来源证明(精选12篇)

建设工程资金来源证明 第1篇

哪些国家办理资金来源不需要资金来源证明

众所周知,传统移民国家中如美国、加拿大都需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除此之外,英国、香港、澳洲、新加坡也需要提供。而不需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移民国家和地区有:葡萄牙、西班牙、匈牙利、塞浦路斯、圣基茨和尼维斯、希腊。这其中,葡萄牙、西班牙、塞浦路斯、希腊都是购房移民,购买一定金额的房产即可换取居留权,可谓一举两得。

那么。欧洲购房移民到底有哪些独特优势? 专家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房产—房价触底反弹,投资收益大。且欧洲房产是永久产权,世代相传;

第二:教育—子女享受免费公立教育。入读欧洲一流名校更容易花费更少;

第三:福利—全家享受免费医疗,养老等福利完善、健全;

第四:绿卡—自由通行欧洲26个申根国,可在任意国家读书、生活。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欧洲移民适合哪些人群。

第一类:年轻化的生意人。他们大多受过高等教育,英文良好,喜欢欧洲文化,工作关系经常往来欧洲。获得居留权可以自由往来欧洲;

第二类:为子女教育考虑,或者子女正在留学的家庭。留学是一笔不小的开销。而先移民后留学,则在减免学费的同时,领先一步入读欧洲名校;

第三类:喜欢欧洲环境想去定居养老的人群。地中海气候舒适宜人,欧洲国家福利优越,养老、居住、旅游、医疗都是非常好的选择;

第四类:专门做海外置业的投资人。欧债危机后,欧洲很多地区房产下降30——50%,因此部分有闲钱的人会选择海外置业。拿身份之余还有收益;

第五类:想要简单、快速获得身份的人。欧洲移民没有语言、学历、资产来源证明的要求,且办理简单快捷,一般只需2个月。

建设工程资金来源证明 第2篇

我公司申报

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资金

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万元,自筹资金

万元。自筹资金来源为银行存款。

XX银行已经出具存款证明。

特此证明

附:

1、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2、存款明细账单

单位名称

建设工程资金来源证明 第3篇

一、公众健身设施的特点

公众健身设施的首要特点是公用性, 其次是开放性, 第三个特征是使用的无偿性。

作为公众健身设施首先要具备公用性特征, 也就是说, 这类健身设施服务于社会公众, 只要是社会成员, 无论男女老幼、职位高低都有权力使用该设施。其次, 要满足公用性特征, 该设施就必须是开放性的, 也就是说健身设施应该建造于开放的场所, 使用者可以不受约束地接触和使用该设施。第三, 作为公众健身设施应该是无偿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而不应该存在收费使用的情形。

二、公众健身设施建设的意义

前文已经提高, 公众健身设施的建设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务必配套考虑的社会问题之一。公众健身设施的建设从小的方面来看关乎国民身体素质的提高, 影响到企业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持久发展。从大的方面来讲, 公众健身设施配套健全、普及, 百姓身心健康安居乐业, 幸福指数提高了, 生病的少了, 不仅每年用于医保支出的费用会大幅度降低, 还可以让人们会以更饱满的精神状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当中, 避免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高精尖骨干人才英年早逝, 有利于使我国步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良性循环, 促进“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三、公众健身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

鉴于公众健身设施的特征以及大力建设公众健身设施的重要意义, 公众健身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理应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为主, 同时大力开拓社会资金渠道。总体来看公众健身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政府财政资金。

政府财政资金应该分为国家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两部分。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部分主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支持大型公众健身场馆和大型健身设施的建设, 二是要平衡和协调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公众健身设施投入。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不能事无巨细大包大揽, 地方财政资金也应该在地方公众健身设施建设中贡献力量, 理由很简单, 省、市、自治区辖区内的居民以及居民所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为本辖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而且属地的组织和个人的税负中的一部分划归了地方政府, 一个负责任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理应为居民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条件。

2. 社会赞助资金。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各级政府还有很多比居民健康更重要的事业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支出, 比如教育、国防、军事、科技等等。因此, 公众健身设施建设资金也不应该完全等着政府的投入。我们应该大力开拓众多的社会资金渠道, 比如我国目前做得比较好的渠道之一是发行体育彩票, 形成一定比例、固定渠道的公众健身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此外, 我们还可以向企业出售公众健身设施的赞助冠名权, 因为公众健身设施的受众非常广泛, 居民在进行体育锻炼的同时可以很自然而然地阅读、传播健身设施上附着的企业广告以及企业产品广告, 赞助企业在宣传企业和企业产品的同时还有利于在广大民众心目中塑造热衷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企业形象。

3. 公益基金。

中国慈善基金、中国红十字基金等各类公益基金组织在我国大约有近50万家, 这些公益基金组织往往会在某些特殊事件导致一些特殊群体或个体需要救助时伸出援助之手。《黄帝内经》中有“上医治未病, 中医治欲病, 下医治已病”, 我国中医历来防重于治。目前我国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群占比越来越多, 如果广大的公益基金组织能够拿出部分资金支持公众健身设施的建设, 那么将来需要救助的危困人数或许会有所降低。而且我们的公益事业的收益群体会更加广泛, 达到防病于未然的效果。

四、公众健身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

不同性质的公众健身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模式也应该不同, 具体来说有三种渠道、三种模式。

1. 政府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模式。

政府的各项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预算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因此, 凡是列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预算支出的公众健身设施建设资金, 必须按照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预算制度的要求, 将该部分建设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范畴。

2. 企业赞助资金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自理的管理模式。

对于企业赞助资金部分, 因为花的是赞助企业的资金, 钱花了要计入企业的营销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所以资金的管理主要是赞助企业自身的事情。但是为了让企业把公益事业办好、办实, 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必要的引导工作, 既要指导赞助企业进行公众健身设施的采购、建造和维护, 还要监督赞助企业随公众健身设施附着的企业广告及企业产品广告的合法性。

3. 公益基金实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模式。

移民加拿大,资金来源证明很重要 第4篇

资产并无优劣之别

首先,在签证官的眼里,资产的多少并不是申请人的优劣势之别,拥有80万加元资产与拥有800万加元资产的申请人并无原则性区别,所以资产的多少不是关注的重点,资产所有权明确与否才是问题的关键。对于申请人配偶名下的资产,都可以接受。但是如果这些资产在你父母,兄弟甚至朋友名下,通常签证官很难予以认可。

重视积累过程

其次,签证官十分重视资产的积累过程,你提供的资产必须是你投资经营所得,如何证明这一积累过程是投资移民申请最重要的环节。巨额的注册资金和早期经营文件的缺失都会给申请带来不利的影响。一些申请人拥有的注册资金高达数千万人民币的企业,并因此认为自己具备充分的申请资格,殊不知这类申请人最需要专业的申请策划。有经验的移民顾问和律师对此类申请人都会格外小心,因为他们需要更加周详的计划和更多的证明文件,来说明巨额注册资金的来源,否则会比小企业股东更加容易失手。

有足够的证据

再者,签证官希望看到申请人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一切,申请人每提出一项资产或者一笔收^都要出具相应的证明,例如税单、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账户记录等等。尽管申请人赚了很多钱,但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明,这些收入就未必能让签证官认可。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资金来源证据,申请当然就很难成功了。此刻,申请人需要会计师、律师和熟悉中国会计体系,税收体系和公司管理制度的专业顾问提供协助。有力的一份证据,比你本人在面试时花费诸多口舌去向移民官解释要省心得多。

要有足够经验

签证官要了解申请人具有足够的管理经验。只是有资产。但不是自己经商所得仍然是很难被接受的。如果申请人的收入完全来自以下领域,申请就很难成功:个人股票炒家、推销员及其它职业收入、艺术家、作家等等。投资移民接受的申请者是需要有企业管理经验的,需要申请人对于企业具有财务控制权和人事管理权或物资支配权。这就要求申请人,既可以自己是股份公司股东,也可以是公司聘用的高层管理人员,还可以是个体业主,同样随着移民官对于中国情况的深入了解,他们也在接受具有中国特色的“挂靠”、“承包”经营者。

所以,为了顺利移民加拿大,选择负责、专业的移民顾问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没有充分了解个人资产结构、所属公司的成立时问、注册资金、股权变化、纳税情况、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就断言你的投资移民条件充分的移民顾问,要么是不专业的,要么就是不负责任的。另外,在向移民顾问咨询过程中,如果不方便说出自己公司的名字,但一定不要拒绝透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对你公司财务状况感兴趣,并且问得很深入的移民顾问肯定是有经验的移民顾问,你往往可以从他们那里获得很好的建议,除非你完全不关心自己申请的成功率,只是想随便问问。

3资金来源证明 第5篇

本人愿意将合法财产3万元无偿捐赠作为南京鼓楼xx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开办资金,并不要求回报。

捐赠人:

英国留学资金来源的证明 第6篇

1、存款的证据

有些申请人对此总是不理解,为什么签证官总是说“你的留学会给你的家庭带来经济负担,如果你不借助其余的公共资金,如果银行有短期的存款,但是成功申请后这笔存款就消失了,为了签证目的准备的存款,而不是日常的累积“regular income”。因此,搜集更多真实的银行存款证据会对你的签证申请有利,当然要避免盲目的、解释不清的或无效的证据。

2、存款历史

很多人会错误的以为所有的银行存款都必须有6个月以上的存款历史。而实际上签证官之所以把存款历史作为一个考虑因素,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存款历史来辅助界定这些钱是否为申请人所拥有的。

3、经济能力

很多申请人会在签证材料中提交大笔金额的存款,比如一笔存单30万。其实大笔存款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申请人不能提交资金担保人具有累积这大笔存款的证据。而经济能力的体现光靠一张由雇主certified的证明显得越来越不说明问题,因为签证官很清楚太多的中国申请人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雇主证明,而是夸大其真实收入。事实证明,只有诚恳和准确的表述是对签证申请有利的。

建设工程资金来源证明 第7篇

建议用生意所得证明合法资金来源通常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1.企业登记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东协议,股份证明以及其它证明公司企业合法存在和投资人在公司企业占有股份数额/股份比例的有关文件。

2.企业报税文件。这里所说的报税文件主要是指企业的所得税报表。企业营业税和其它税收文件也可以提供,但其它的税收文件只能表明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能准确反映出企业的收入情况。申请人通常应该提供前5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当然,这是最理想的情况,也要看企业成立时间长短和其它情况。

3.个人报税文件。申请人应该提供5年的个人所得税报税记录。对于来自中国大陆的申请人来说,由于所得税申报制度上的原因或者申请人个人的原因,提供5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对于申请人来说不一定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既然投资人是企业老板或拥有公司股权/股份,从企业经营中得到的合法收入就总得有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是反映投资人经营企业所得的基本文件。

4.股份/股权转让记录。投资人也可以用转让自己在公司企业里的一部分股份或股权的方式筹措资金。这需要提供完整的股份转让文件,包括企业市值评估,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登记等。

5.薪资收入,股份分红收入或转让股份收入进入投资人个人银行账户记录。不管是薪资收入,股份分红收入还是转让股份收入,都会以入账的形式存入投资人的银行个人账户或配偶的账户。然后再从投资人的银行个人账户或配偶的账户通过一定的方式汇入在美国申请EB-5投资移民的投资账户。投资资金进入投资人申请EB-5投资账户的过程和渠道也必须有完整的记录,以证明合法资金的流向及过程。

并不是每个经商的EB-5投资人都能很容易地提供企业报税和个人报税记录。经常有这种情况:企业没有报税记录或者企业报税记录并不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收入及财产状况;投资人是企业的老板,但是企业登记不在投资人名下;投资人在公司企业持有股份,但是股份登记不在投资人名下。凡此种种,都会对投资人申请EB-5投资移民带来困扰。

建设工程资金来源证明 第8篇

关键词:病例组合,公立医院,资金来源

1983年10月1日,美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以疾病诊断相关组合为基础的医疗费用预付款制度,对医疗费用的膨胀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后来,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广泛采用病例组合资金模式对医院资金进行分配。

一、病例组合资金模式定义

病例组合资金模式(DRGS)是一种政府向公立医院分配资金的模式。这种资金模式是按病例的病种和病情确定医疗费用标准,建立标准化和量化的医疗产出模型,为客观评价医疗产出提供科学依据1。政府部门根据每个DRG的技术复杂程度制定相适应的权重,对各医院的年度资金进行分配。

二、病例组合资金模式的优点和不 足

(一)优点

1. 能让政府了解特定治疗的真实成 本,从而为医院制定合理的支付价格。

2.能识别出哪些医院效率很好,哪些 医院效率不高。

3.能促使医院效率更高。

4.为医院间的互相比较提供了基础, 也找出了降低成本的途径。

5. 为分析疾病和死亡病例提供了可 靠数据。

6.使得政府资金分配进一步公平。

7.能优化医疗资源分配。

(二)不足

1. 可能使得医院对财务效率关注过 多,而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2. 医院可能被诱导操纵自己的病例 组合数据,从而能得到一个更好的财务 结果。

3.卫生部门对医院进行审计,确保医 院诚实。

4.一家医院可能由于不可控原因,使 得自身的成本结构要远远高出所有医院 的平均数。

三、我国公立医院的资金来源

医院的资金来源也就是医院的收入。医院的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科研、教学等医疗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医院 的收入按照来源可分为四部分:财政补助收入、医疗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

1.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包括的内容。财政补助收入是医院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基本支出补助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项目支 出补助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

2.我国财政对公立医院补助现状。我国财政对公立医院的补助很低,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10%~30%政府补助相差很多。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财政对公立医院的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在逐年增加。从2009年4月,中央提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几年来,国家财政对医疗卫生累计投入22427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从4.4%提高到了5.7%。2013年, 全国公立医院财政补助1297亿元,比2008年增加759亿元 , 年均增幅 为20.2%。虽然国家财政对医疗卫生的投入在不断增加,但是,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国家的医疗卫生投入资金平均到每个居民,远不能保障其基本医疗的需要。随着医疗消费支出的逐年增加,财政补助占医院收入的比重日益下降。

(二)医疗收入

1.医疗收入。医疗收入是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时,医务人员借助各种诊疗手段和专业技术为患者进行各种检查、治疗,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患者和医疗保险机构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医疗服务的地点不同,医院的医疗收入分为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2.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也是医院医疗收入的一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由医疗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筹集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近几年, 随着医疗保险的不断普及,各级财政加大了医疗保障的投入,2009年至2013年,各级财政共计安排医保补助资金15277亿元。社保基金决算显示,2013年, 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 助等各项 医保基金 总收入达11023亿元,各项医保基金已经成为公立医院补偿的主渠道。

(三)科教项目收入

科教项目收入是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以外,来源于科研、教育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的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包括科研项目收入和教学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收 入主要是为提高医院科研、教学水平的补助资金,具有指定用途,属于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收入

医院的其他收入比较繁杂,凡是以上三种收入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就是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食堂收入、租金收入、银行利息收入、财产物资盘盈 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以上四种收入是公 立医院全部的经济来源,而医疗收入是医院主要的经济来源, 其他三种收入所占比重很小。

四、病例组合与我国公立医院资金 来源对比分析

病例组合是根据医院治疗的病人数量和疾病类型为基础来确定政府对各个医院的年度资金分配总额。在澳大利亚, 医院可获得总资金的组成为:病例组合资金额占80%,非病例组合分配占15%, 医院自身创收占5%。医院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一些资金,但是与卫生部的资金相比,只是非常小的份额,医院年收入95%来自卫生部。澳大利亚公民到公立医院看病,不需要自己出医疗费用,医院也不需要向患者收取费用,医生和患者之间存在充分的信任关系,不存在医患纠纷,有良好的医疗氛围。

我国公立医院的资金来源中,93%左右的资金来源于医院医疗业务收入所得,7%左右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补助。我国的公立医院必须要有足够资金来补偿在医疗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业务成本,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的人、财、物等的资源消耗。由于国家财政补助 的资金数额非常少,所以公立医院要想补偿在医疗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业务成本,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给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以此获得患者的认可,争取最大的医疗市场。那么医护人员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就会根据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按照患者的病种、病情收取相应的医疗费用,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由国家医保基金支付,超出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这样就存在医院向患者直接收费的状况,患者认为医院收取了我的医疗费,就应该给我把病治好,一旦没有治愈,就认为是医院失职, 医生没尽责。我国财政对公立医院补助的不足,使公立医院不得不主要依靠医疗收费和药品加成收入维持正常运行, 从机制上强化了其市场化的导向,导致医生诱导患者需求,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分解收费、多收费等现象普遍存在,使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重。这样导致患者和医院之间没有充分的信任,医患纠纷不断,患者及家属怨声很多,医护人员饱受委屈,没有良好的医疗氛围。

五、结语

应优化投资资金来源结构 第9篇

鉴于未来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将逐渐转向内需为主,并且,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中,内需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仍将是投资,对于保持投资稳定增长问题,我们必须给予高度关注,其中,投资资金来源结构问题,尤须引起注意。

1、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可以有力地支持工业化投资,但支持城镇化投資的力度不强

中国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举凡储蓄的动员、聚集以及分配,主要通过银行体系来进行。这样的金融体系,适应以工业化为主要推动力的经济发展方式,但却很难支撑以城镇化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方式。

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住房、医疗、卫生、教育、休闲、娱乐等方面进行投资。这些投资规模巨大、期限很长、可持续性不确定且风险集中,如果主要依赖银行贷款来提供资金,或者来源不足,或者风险甚大。原因有二:其一,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短期存款,用之支持长期投资,客观上存在着期限错配问题;其二,过多地使用银行贷款,会显著提高企业和投资项目的杠杆率,从而增加潜在的风险。

总之,由于中国长期保持间接融资为主的格局,股权类资金供应严重不足。这使得我国的投资领域和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资金结构失衡问题。从而造成我国企业的负债率普遍偏高,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普遍不足,金融机构也经常处于筹措资本金的压力之下。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显露出杠杆率过高的弊端,应能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这种金融结构的问题。

2、以改革的精神解决融资平台问题和为保障性住房融资问题

我们所以把保障性住房的融资问题和地方融资平台问题相提并论,是因为,这两者反映出的城镇化过程中的投融资问题具有共性。调查显示,各地方解决保障性住房融资困境,一方面是财政主导,另一方面高度依赖信贷配套,走的还是地方融资平台的老路子。

我们认为,近年来我国地方融资平台问题以及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筹措存在困难,反映出我国经济体制存在若干缺陷。集中表现在三个偏颇上,即:在政府主导和市场(企业)主导的关系上,偏重于政府主导;在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分配上,偏重于中央集中;在资金供给的结构上,过于倚重债务性资金(通过银行信贷)。

如果这个认识正确,那么,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理顺这四个方面的关系。

(1)政府和市场(企业):积极推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明确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主要走市场化的路子。其中包括用市场化的手段解决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问题。

(2)中央和地方关系:让地方政府掌握更多的财力,当下,在体制和机制层面推进地方政府直接发债,应当给予重视。

(3)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的关系上,应通过发展资本市场的手段来解决股权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但是,发展资本市场的眼界不能局限于发展资本交易的市场,而要扩展到创造有利于股权资本形成的机制上。因此,多渠道增加股权资本的供给,应成为当前与未来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向。主要措施包括:发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OTC市场),特别要发展为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大力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继续引进外资;大力发展各种集合类投资,如PE、房地产信托等,促进债务性资金转变为股权性资金。

建设工程资金来源证明 第10篇

《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和财产性收入证明》应由股东本人进行填写并签名,由所任职公司盖章予以确认。

《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和财产性收入证明》一般应包括三部分:

一、股东基本情况说明。应简要列举股东个人信息、履职、经商等经历等。

二、出资的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应包括如下内容:

1.个人资产情况:个人资产共计__万元,其中,银行存款__万元、在实业公司的股权投资__万元、物业(房屋、商铺等)__万元,其他__万元。

2.个人收入情况:近几年(如近2年或3年)收入共计__万元,其中,__年股权分红__万元,物业出租收入__万元,投资收益__万元,其他__万元等,计__万元(逐年列举)。

三、股东出资承诺。应说明“本次出资__万元设立__小额贷款公司,占股__%。入股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本人承诺对以上说明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签名确认。(如法人股东出资也需出具相应承诺书)

建设工程资金来源证明 第11篇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的关键在于溧阳支行在资金来源证明上加盖公章即该资金来源证明的性质,其直接决定溧阳农行再审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作为新证据,溧阳支行申请再审时提交了溧阳会计师事务所1994年(国内企业验资报告》部分档案,即溧阳会计师事务所溧会资(94)字第148号《查验注册资金证明书》以及1994年9月2□供销总社出具的800万元注册资金(资金来源证明》。经质证,其真实性可以确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再审”新的证据“。根据该证据,溧阳美食城曾经进行过两次验资,第一次验资为1994年9月2日,供销总社出具了800万元(资金来源证明》,其中包括200万元固定资金和600万元流动资金。同日,溧阳会计师事务所依据该证明出具查验注册资金证明书即溧会资(94)字第148号;第二次验资为1994年11月8日,供销总社出具了400万元《资金来源证明》,内容为400万元流动资金。同日,溧阳会计师事务所依据该证明出具查验注册资金证明书即溧会资(94)字第182号。而在1994年11月8日的工商注册登记中,也载明长江商城的注册资金为固定资金200万元、流动资金600万元,与上述验资憒况一致。而溧阳支行加盖公章的1994年8月31日的《资金来源证明》实际上是由供销集团公司和供销总社出具的,溧阳支行只是在上面签注“资金来源情况属实”并加盖了营业部的印章。该《资金来源证明》虽然在工商登记材料附件中出现,

载明的资金数额是1200万元,即固定资金为400万元、流动资金为800万元,其资金构成与上述工商注册和验资情况并不一致。而且,如果溧阳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据8月31日的溧阳支行的《资金来源证明》验资,则无需供销总社又分别于9月2日和11月8日提交(资金来源证明》。同时,溧阳会计师事务所也应该直接依据该(资金来源证明》作出资金收入为1200万元的验资证明才符合逻辑。溧阳支行为证明其主张,于本案二审期间曾向法院提交了该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报批文件,并提交了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注: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前身为该项目当时的审批单位溧阳市计划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立项报批,立项单位必须落实与项目建设相应的额配套资金来源。1994年8月,溧阳市美食城建设项目立项时,溧阳农行在该项目相关报批栏内盖章1同意上报’。根据建设项目审批规定的要求,审批部门要求溧阳农行补出具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溧阳农行于1994年8月31日为该项目立项出具了1200万元的资金来源证明”。根据我国基建项目审批的要求,基建项目报批之前报批单位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必须落实,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计委等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或出具贷款的意向函或承诺函。此函件的本质就是向国家审批部门证明申请项目报批的单位是有资金用于基建项目。而企业验资资金证明则是证明投资人用于企业注册的资金真实到位情况。市场交易主体为避免交易风险,在与相关企业交易之前查验的对象亦是该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内容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登记材料附件中出现溧阳支行盖章的上述函件与耀德公司在受让不良资产债权中的风险预估无涉。上述证据与新证据互相佐证,其逻辑关系成立。据此,可以认定溧阳支行的抗辩主张成立,即溧阳支行加盖公章的《资金来源证明)是用于长江商城基建项目报批,而不是用于长江商城的注册验资。因此,溧阳支行不应为供销总社出资不实承担责任。

关于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作出判决是否得当。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第四条规定”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耀德公司作为不良金融资产的受让人,其主张权利时长江商城早已被注销主体资格,故耀德资产公司从未和长江商城有过经济往来,更没有因经济往来遭受损失;其次,溧阳支行加盖公章的《资金来源证

明》是用于长江商城基建项目报批,而并非用于长江商城的注册验资。因此,溧阳支行不应作为验资机构为溧阳供销社的出资不到位行为向耀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令溧阳支行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基于上述事实的认定,溧阳支行不存在提供虚假出资证明的事实,因此无需为此案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长江商城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开办单位供销总社是否补足出资与本案申请再审请求无涉,且供销总社亦未对此提出再审申请,故本案再审对此事实不再审理。

建设工程资金来源证明 第12篇

[ 作者: | 来源:《铁道经济研究》1999年第3期 | 时间:2005-11-4 21:46:18 ]民营化前日本高速铁路建设资金的筹措方式

日本各种运输方式投资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建设项目投资,主要以日本政府的财政投资为主,包括日本政府给予的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提供的财政投资贷款(一般通称为财政融资)两种类型。其主要区别:预算拨款可以无偿使用,而财政融资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从资金来源来看,日本交通建设的财政预算拨款来自两部分:一是国家一般税收收入中用于交通运输建设的部分,但在各种运输方式投资中所占的比重不同;二是与交通运输有关的特定税种收入的部分。一般而言,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中来自与交通运输有关的特定税种收入部分,只能用于交通运输建设,并且专款专用;而财政投资贷款则是由日本政府根据基本建设和投资贷款计划进行安排,以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特殊法人作为投资贷款对象。

日本已建新干线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财政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以及日本国有铁路发行的各种铁路债券。

1.1 东海道新干线

日本东海道新干线(东京—新大阪)全长515.4km,在1959年4月~1974年10月间建设完工,工程建设费用约为3 300亿日元,其建设资金的筹措采用了完全自筹的方式。东海道新干线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资金:投资资金,从大藏省资金运用部的资金低息贷款,并由政府担保发行债券,占30%多;铁路自行发行的铁路债券,占50%多;从国际复兴银行(世界银行)低息贷款288亿日元,约占7.6%,分3年支付给日本国有铁路,其贷款得到了日本政府的担保。世界银行提供贷款的条件是:年利率5.75%,包括3年半宽限期,在20年内偿还全部贷款。具体还贷办法为:每半年偿还一次,按照本利均等偿还的原则,从1964年11月15日开始,每年支付27亿日元,到1985年5月15日全部还清,本利合计共偿还455亿日元。

1.2 山阳新干线

山阳新干线(新大阪—博多)的建设资金来源于国家给予的工程补助金及自筹资金。国家从建设费投入使用的第2年起,10年内把高息贷款与低息贷款(利率为3.5%)之间的利息差额作为工程费用补助金,占不到5%的比例;其它为自筹资金,包括从资金运用部贷款、发行政府担保债券以及由政府担保发行的债券占60%多;铁路自行发行的铁道债券占30%左右。

1.3 东北、上越新干线

日本东北、上越新干线是根据“日本公司铁路整备法”,按照国土均衡开发原则进行修建的。东北新干线(东京-盛冈)由国铁施工,工程建设费用约为26 600亿日元。其投资也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国家投资包括政府出资,占2%左右,工程费用补助金占6%左右,共计8%左右。自筹资金包括从资金运用部进行贷款、发行政府担保债券,占60%左右;发行铁道债券,占30%左右;在工程后期从民间借入少量的资金。

上越新干线(大宫-新泻)由日本铁道公团施工,工程建设费用约为16 300亿日元,其建设资金除了根据财政投资贷款等融通资金和发行债券外,日本政府还另外提供专用资金,及给予借款的利息补偿。其中政府资金占13%,自筹资金占73%,租赁收入占14%。国铁民营化以后整备新干线资金来源

2.1 整备新干线的资金来源

在1987年日本国有铁路民营化以后,原则上分割后的日本国铁各公司应自主经营,并承担铁路基础设施的全部费用。但是整备新干线是按照国土均衡开发、促进国民经济振兴为目标进行的规划,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基金,而且施工周期、投资回收期均比较长,特别是整备新干线与已经建成的新干线明显不同,需要经过人口密度低、工业生产相对不十分集中的地区,因此最初运量一般不大,完全由分割后的日本铁路公司承担或各公司承担其全部费用或大部分费用,不仅难以筹集到足够的建设资金,而且也将不利于日本铁路整个公司今后的发展。然而由日本政府承担过高的整备新干线的建设费用,又违反了国铁民营化的改革方针,甚至可能导致第二个国有铁路,因此日本铁路各公司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整备新干线的建设费用。

1989年1月,日本政府正式确定了整备新干线建设费用分摊办法,即全部建设费用应由原日本国铁分割后的公司及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关于日本铁路公司负担的比例,是在不影响原日本国铁分割后各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下,考虑到民营后日本铁路的性质、国家给予铁路支持等因素,确定为日本铁路公司负担50%的整备新干线建设费用,其中由经营已建成的新干线的日本铁路各公司共同负担30%,另外20%则由经营整备新干线的日本铁路公司在新干线运营以后以偿还租赁费的方式承担。

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整备新干线其余50%的部分,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以线路为主的整备新干线建设项目中,由国家承担其中40%的建设费用,其余10%由地方负担;二是在车站与地方发展密切相关的整备新干线建设项目中,由国家和地方分别承担其中的25%。日本铁路公司整备新干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开业后整备新干线的租赁费,及既有新干线转让收入的一部分(特定财源);国家建设资金负担部分为既有新干线转让收入的一部分(特定财源)和有关的公共事业费,包括日本政府通过利用出售日本电报电话株式会社(NTT)股票的收入,以充当整备新干线建设的无息贷款;另外,各地方承担的建设费用是按所在地区的整备新干线的建设项目承担进行计算的,并且可以允许利用发行地方债券的方式筹集其负担的90%。

以1989年正式动工修建的整备新干线中的北陆新干线的高崎-轻井泽间为例,1989年投入建设资金为127亿日元,其中日本铁路公司集团筹集约63亿日元,日本政府出资50亿日元,地方承担了约13亿日元。目前,正在施工的新干线为4线5区间,其建设费为22 000亿日元(以1994年4月价格计算),建设费用的分配以施工顺序决定。

由此可见,日本铁路民营化以后,整备新干线的建设资金来源遵守了1989年初所达成的日本铁路公司及国家和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的原则。

2.2 整备新干线采取的新措施

随着日本新干线的建设与开通,为了不断带动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1996年12月政府与执政党协商,对整备新干线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

建设费用仍然按照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JR公司共同承担的原则,并采取了新的预算方案,在建设费用的承担比例上发生了变化。

国家承担的比例仍然为民营化后1989~1996年的35%的比例;国家承担其中全部的既有新干线的转让收入(724亿日元),再加上有关的公共事业费(340亿日元),这两者费用之和的1/2(532亿日元)为地方公共团体所承担的费用,约占30%;地方公共团体通过地方的税收收入筹措资金;JR公司则根据受益范围的限度所获得的收入等作为建设资金;1997年,已经施工的4线5区间建设费用分配要符合新的预算方案。

除了JR公司支付的建设费外(以1995年的价格计算),确定了新开工新干线区间的事业

规模。到2028年这一段时间内,新干线建设费用的概算约为1.2兆日元。

今后在整备新干线的工程中,根据执政党3党申请,通过以下条件作出决定:由政府和执政党联合成立了研究委员会,对整备区间的收支预算进行预估,根据JR公司租赁费受益范围的限度,预估所需要保证的用地,对与既有线并行的新干线实行经营分离,在取得沿线地方公共团体和JR公司的同意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综合考察工程实施计划认可申请等手续进展情况所需要的条件,确定施工顺序,同样按照施工的顺序分配建设事业费。已施工的4线5区间仍按已确定的施工顺序进行建设。铁路整备基金(或称铁路建设基金)的设立

随着日本国有铁路民营化改革的深入进行,特别是以国土均衡开发为目的的整备新干线中的北陆新干线(高崎-长野)于1989年施工建设以来,盛冈-青森东北新干线延伸线、八代-西鹿儿岛九州新干线建设也从1991年开始陆续展开,铁路建设投资大幅度增加,而且施工周期和还款期长。因此,为了有效地利用日本政府给予铁路建设的财政拨款、无息贷款以及其它各种资助贷款,并且为分割后的日本铁路各公司创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于1991年10月正式设立了铁路整备基金,取代了原有的新干线保有机构,成立了铁路整备基金的组织机构,其资本金为1亿日元,由政府全额出资。

铁路整备基金机构所涉及的业务包括:向建设新干线的日本铁路建设公团交付有关的建设资金(灵活使用特定财源);向进行大规模改造的铁路公司进行低息融资(灵活利用特定财源,将资金委托给日本的开发银行);向进行主要干线及城市铁路建设或大规模改造的公司或帝都交通营团无息贷款;接受国家向新干线建设提供的无息贷款及补助,以此作为资金来源,然后向铁道建设公团交付无息贷款及补助;接受国家向铁路工程提供的补助金,以此作为建设资金来源,向铁路公司交付补助金;接受既有新干线的转让收入,并进行债务偿还等业务。

1997年10月1日,为谋求推进行政改革,提高运输设施的有效整备,铁路整备基金与船舶整备公团合并,形成运输设施整备事业团。该事业团以来自JR公司新干线转让收入和一般会计的各种补助金等作为资本金来源,其资本金共计52亿日元,扎实地推进了运输设施的整备。运输设施整备事业团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布建设新干线所需要的资金款;采用无息贷款筹集建设和改造主要新干线铁路、城市铁路所需要的资金;采用补助金用于建设和改造新干线所需要的资金;运输设施整备事业团与海上运输经营者共同修建船舶;向海上运输经营者进行资金贷款,并提供债务担保;进行有关运输技术的基础研究。运输设施整备事业团在运输大臣批准的情况下,可进行贷款和发行债券。

因此,铁路整备基金的资金来源由日本政府一般会计、产业投资会计中的转入金(即指财政预算拨款和财政投资贷款)和既有新干线资产再评估后转入金的一部分共同组成。根据有关资料,日本已建成的4条新干线共以9.2兆日元转让给日本铁路的东日本、东海和西日本铁路公司,扣除其中8.1兆日元用于偿还原日本国有铁路长期债务、利息以后,其余1.1兆日元充做整备新干线的特定财源。关于铁路整备基金的主要支持项目,则包括了新干线建设,城市铁路、地铁养护建设,既有新干线及主要干线窄轨铁路的构造等许多方面。

其中,整备新干线还获得了日本开发银行超低利率的贷款用于铁道的安全防灾措施、提高运输能力改造、解决设施老化和信息化以及空调车辆的设计等方面的工程。1995年7月11日,提高东海道新干线运输能力的工程(JR)采用了公共特殊利率(利率为2.80%),融资比例为50%,采取安全防灾措施的工程、提高运输能力以及缓和通勤拥挤措施的工程采用了特殊利率(利率2.80%),融资比例为50%;运输服务工程采用基本金利(利率为2.80%),融资比

例为30%;编组站功能高度化的工程采用特殊利率(利率为2.80%),融资比例为50%。综上所述,日本铁路民营化之前,高速铁路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种贷款、自有或自筹资金,日本的东海道、山阳新干线几乎完全是由本国国营铁路自筹资金或利用各种贷款进行投资建设的。随着日本第一条高速铁路的成功运营及产生的巨大影响,使得东北、上越新干线的建设资金来自国家财政投资贷款、其它融通资金和发行债券外,获得了政府不同程度的支持。民营化以后,日本政府正式确定了整备新干线的建设费用按照公司、国家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原则,并逐步加大了地方承担的比例,从而极大地促进了铁路的建设,同时也带动了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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