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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集团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精选6篇)

集团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第1篇

北臧村镇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奖惩制度

(新立村社区站)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医院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奖惩有章可循,根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奖惩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政策规定为准绳,奖励和惩戒相结合,奖惩与思想教育想结合,以鼓励为主,精神奖励为主。

三.本条例适用于全院在岗工作人员,来院进修、实习等人员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四.本条例由医院考核组负责考核、实施,职工代表参与监督。五.本条例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奖 励

一.综合奖项

以完成年初制定任务、计划和目标为前提,根据全年的工作实绩(包括医疗质量、医德医风、工作量)分等评定年终综合奖,可分为先进科室、质量安全标兵科室等,具体奖金根据当年的经济收入情况提交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二.贡献奖项

1、在本为医院单项作出贡献者(包括科室管理、合理化建议、危重病人抢救、群体伤(病)事件抢险救灾成绩突出者等情况)取得荣誉者除给予通报表彰外,另奖励500-1000元。

2、见义勇为;避免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或减轻国家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打击犯罪,举报或抓获不法分子给予奖励500-5000元;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另予以报功、请功。三.在各级各类检查、考试、考核和评比中成绩优异的科室和个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章 惩 罚

第一条 医疗质量管理

1、违反各项准入制度的一次扣罚500-10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2、违反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的,每例次扣罚责任人50—2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3、各类申请单、报告单、记录单、处方等不合格的,每例扣罚责任人20元。

4、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不合格者,每次扣科主任100-500元。

5、不合格病历一份扣罚责任人1000元,扣罚科主任、诊疗组长各200元,并及时改正归档;乙级病历每份扣罚责任人100元,扣罚科主任20元,诊疗组长20元;病历书写、各种记录未及时完成,作为乙级病历处理。住院病历未按时归档的,迟交一份扣罚10元。

6、违反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参照《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处罚措施》处理。

7、医技科室不按时出报告;急、危重病人不能及时发出报告,每出现一起扣当事人50元。报告错误、药房发错药,每例次扣罚责任人1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8、科室发生纠纷、差错、事故后推卸责任,不积极参与处理,每例次扣罚科室500元。医疗纠纷发生后,通过协调或诉讼解决发生的相关理赔费用,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专题会议裁定科室和个人承担比例。

9、违反其他医疗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酌情处理。第二条 护理质量管理

1、护士长未落实科室护理质量管理,质控记录不及时或不真实扣罚护士长50元;护理质量指标未达标的每项扣罚20~50元,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罚10元;护理部下达的各项规定,护士长完成不及时或不到位者,每项扣罚50元。

2、发生护理差错造成病人不良反应,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人50~300元;科室发生差错隐瞒不报者扣罚护士长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3、违反护理分级管理制度,造成护理并发症的,发生一起扣罚责任人100元,护士长50元,造成后果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4、违反护理病历书写规范的,发现一处扣罚责任人5元,丢失病历按差错处理。

5、急救药品、器械管理不到位,发现一次扣罚科室50元。

6、夜班质量考核,一项不合格扣罚5~10元。第三条 医院感染质量管理

1、在各项操作中,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违反者,每项每次扣罚当事人10元。

2、消毒液出现严重染菌,超过100菌落单位/毫升或无菌器械保存液内查到细菌,每次扣罚科室50元,责任人20元。

3、发现感染病例漏报一例,扣罚床位医生20元。

4、发现感染病例,需做细菌学培养而未做者,每例扣罚床位医生10元;医院感染病历记录不全,每例扣罚床位医生10元。

5、感染调查表未填写,每份扣罚10元。

6、感染调查表填写不规范,或有缺项未填的(超过三处),每份罚款5元,每位医生漏填项每合计五处扣罚10元(以此累计)。

7、传染病等各类报卡未按规定上报的,每例次扣罚50元。

8、违反医院感染或传染病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第四条 医教研管理

1、各种相关培训,缺席一次扣罚个人10元。

2、医务人员每年未完成医学继续教育学分,不予续聘或低聘。

3、医护定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或低聘。

4、严禁各科室或个人私自安排及擅留逾期的进修或实习生,如发现私自带教者,将扣罚该科室当年带教经费并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5、全院三基等各类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扣罚50元,经补考不合格者一次扣罚500元,考试作弊者扣罚200元,并作零分处理。

6、各专业科室未完成三新项目和学术论文发表数的,每年每项扣罚科室500元(每年三新项目1项,论文2篇)。第五条 医德医风管理

1、院级投诉经查实第一次扣罚50元,第二次扣罚200元,一年投诉三次者参照医院解聘、辞聘制度执行;

2、工作时间,职工之间或医患之间争吵,扣罚当事人100元。情节严重者给与行政处理。

3、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扣责任人1-3个月绩效工资,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4、私自介绍患者到院外药店购药、购器材、到其他医院就诊;私自外出会诊、行医、向患者出售药品,扣罚1-3个月绩效工资,所有责任自负。

5、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收受各种回扣,扣罚1-3个月绩效工资,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6、工作人员私收现金,扣罚1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给与行政处理。

7、查实不收费、少收费、多收费,全额从科室绩效工资扣除,性质恶劣的处以2-5倍罚款。

8、职工行为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转岗、待岗、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第六条 劳动纪律及其他管理

1、迟到或早退发现一次,扣罚50元;私自调班、调休,发现一次双方各扣罚20元;科室负责人离开市区未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发现一次扣罚50元。

2、旷工半天,扣罚150元;旷工一天,扣罚300元,当月累计旷工达三天的,扣至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达到七天的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3、脱岗或查岗在10分钟内未能到岗,发现一次扣罚5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因脱岗造成不良后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4、开“无人”灯、风扇、空调,自来水龙头未关,使用空调不关门窗,发现一次扣罚科室100元。

5、违反《医院行为规范》,如上班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工号牌等,每发现一次扣罚20元。

6、维修部门在接到科室报修电话后,未及时处理【紧急维修(包括供电)必须10分钟内到位】,每次扣罚20元,造成不良后果另予处罚。

7、上班期间与同事或患者之间发生肢体冲突,经调查明确责任后,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处分并扣罚500元,情节严重,给医院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解除劳动关系。

8、上班干私活,听音乐、玩电脑游戏、上网娱乐、打牌、下棋、带小孩、吃食物、闲聊、嬉闹、酒后上班、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发现一次扣罚100元;诊疗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发现一起扣罚20元。

9、科室考勤不真实,不实天数按事假论处,不得用其他假期抵消,并按每天50元的标准分别扣罚当事人及科室,同时予以通报批评。科室不及时上交考勤表的(每月3日前),每次扣罚科室50元。

10、不按规定参加会议及各类学习活动,未请假缺席一次扣罚20元(夜班值班人员、病产假、年休假、婚假、丧假、哺乳假除外),私事请假扣罚10元;科主任护士长不参加医院早会(请假者除外),每次扣罚40元,私事请假,每次扣罚20元;

11、无理取闹,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医院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扣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第七条 医保制度管理

1、不合理用药造成拒付的,全额扣责任人。

2、科室违规收费按30%扣罚相关科室。

3、发现一例医保或农合病人挂床,拒付费用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4、医保内置材料未按规定审批造成拒付的,拒付费用的40%由责任人承担。

5、违反其他医保政策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奖惩条例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执行。第二条 本条例通过之前遗留的问题按原条例处理,通过之后发生的一律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对本条例作出修改或无明显规定的问题作出决定,可通过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本条例由院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集团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惩罚有规不循,明知故犯者,根据有关医院制度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含技术临时工),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条 奖惩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规定为准绳;奖励和惩戒相结合,以鼓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惩戒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日常工作由院办负责组织实施。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职工代表组成督查小组共同参与督查。未尽事宜由医院班子讨论决定。第五条 本条例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医院每对所有科室及全体职工进行一次考评,年终被评为先进科室、先进个人的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年终考评结果确定。

第七条 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500元——1000元,在晋升晋级上予以优先。第八条 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净利5万元以上或节省资金5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2%奖励。

第九条 引进新技术、新项目,为医院年创净利达10万元以上,奖励主要完成者2000~5000元;40万以上,奖励10000~20000元;80万元以上奖励10000~30000元。

第十条 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比赛、考试,取得前3名者,奖励100~300元;参加医院派出的州、县级各类技术操作比赛或其它竞赛活动,取得前三名者,奖励200~600元;参加省级的各类比赛,获得前三名者,奖励500-1000元;参加省以上各类比赛,取得前三名者,奖励1000~2000元;参加全国各种执业资格考试及中级职称考试,取得海北州前三名者,奖励100~300元。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避免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或减轻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打击犯罪,举报或抓获不法分子,给予奖励100~5000元。第十二条 维护医院声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给予表扬,并奖励100~10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收受红包、医风医德败坏,举报红包者奖励查实额度的2倍,凡举报贪污、回扣等腐败现象酌情经济上鼓励,政治上给予嘉奖。

第十四条 罕见重危病人抢救成功;突发性灾害事故集体伤(病)抢救;及在各种抢险救灾中成绩突出,被公认的,给予集体通报表彰,并奖励500~2000元。第十五条 得到省级党报、党刊以上新闻媒体点名表扬的,奖励标准如下:

国家级500~2500元;省级300~1000元;

第十六条 对工作(职责范围外)中能及时发现,纠正缺陷,把事故和严重差错的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者,给予奖励200~1000元。

第十七条 在海北州以上新闻媒体上对医院进行正面报道的(专门人员除外),奖励稿酬的3倍。

第十八条 对各级科研成果、发表论文(含教学论文)给予奖励,具体参照《刚察县人民医院科研业绩奖励试行办法》(附件1)。

第十九条 对取得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资格者,按下列标准奖励。国家级Ⅰ类学分1000元,省级Ⅰ类学分500元;州级Ⅱ类学分300元.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资格者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方可兑现奖励。

第一节 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综合满意率门诊、住院低于85%、每低1个百分点,扣科室月奖1%,依次类推。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在征求意见时,对病员反映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而不满意的,经查实一次扣50元;在院内职工与职工争吵主要责任方扣300元,次责任者扣100元;在病人面前争吵各扣奖金1个月;职工与病员争吵负有责任者,扣奖金1个月。

第二十二条 违反行为、语言、服务规范,发现一起扣20元

第二十三条 收受红包,未按规定在24小时内退还或上交,经查实,除责令追缴红包退还外,处红包金额10倍罚款;第二次发现,除罚款外停刀、停处方权一年;第三次发现,除罚款外,待岗处理;索要或暗示而收取红包,一经查实,除经济处罚外,解除现有职务,降聘1年。

第二十四条 个人收取药品,器械及其它不同类型的“促销费”、“回扣”,一经查实,除如数上交外,处以查实额度2倍的罚款,再犯者作待岗处理。叫服务对象到指定药店购药或到指定处购买器材、私自为患者手术、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携带器械(手术包等)、私自行医、大量配以辅助不合理药物导致开大方者,一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并作待岗3个月处理、晋升延迟一年;未经医务科同意私自把医院业务上能解决的病介绍到外院就诊,发现一次扣500元。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外出参加新药推广和药品义卖、义诊等活动,违者每人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额外费用由责任科室及责任者承担,情节严重造成影响者,扣奖1个月。违反医院职工公费医疗规定,除全部承担产生的费用外,对责任人或科室给予1倍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物价政策,不按规定收费,每发现一起当事人扣奖金100元,科主任、护士长各扣当月职务奖,处科室多收条款的二倍罚款,因乱收费引起的不良后果,视情节另作处理。

第二十八条 “搭车开药”、搭车开检查单,除承担药品费用外,处以查实额度5倍罚款,并扣发当月奖金。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直接收取服务对象现金而不给有效凭证者,经查实,不论金额多少,解除现有职务,降聘1年,处1000元罚款;如占为己有者,一经查实,不论金额多少,解除现有职务,降聘1年,如数退还外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不交费或少交费为患者作各种诊疗、检查,发现一起承担双倍费用。第三十一条 开冒名顶替方(单)和假证明,损害病人利益,影响医院声誉,除退赔病人损失外,扣3个月奖金,触犯有关法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私自向病人推销各种物品,视情节轻重,扣3个月奖金,违法者按有关法律处理。

第二节 劳动纪律

第三十三条 发现上班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扣50元,造成病人投诉者,扣100元。

第三十四条 脱岗或查岗时在10分钟内未能到位,发现一次扣50元;离岗一小时发现一次扣50元并给予告诫,发现第二次除扣100元外给予院内通报批评,第三次作旷工论处,年累计离岗9次以上作待岗1个月处理;旷工1-7天者取消全年出勤奖,扣除1-3个月奖金;旷工7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因脱岗造成严重后果,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上班干私活,听音乐、玩电脑游戏、上网娱乐,带小孩、吃食物、闲聊、嬉闹、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等,发现一次扣50元。诊疗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发现一起扣20元。

第三十六条 穿白大褂进入食堂、上街,发现一次扣20元。与工作无关人员,擅自进入限制科室(手术室、分娩室、监护室、财务室、收费室、档案室、电脑机房、库房等),发现一起扣所在科室50元,扣擅自进入者100元。

第三十七条 工作室使用电炉、电饭煲、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发现一次除没收器具外,扣100元。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上班时不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佩戴服务牌;护士不穿护士鞋、上班戴首饰(手镯、戒指)、留长指甲;发现一次扣10元。第三十九条 在诊疗场所吸烟,发现一次扣50元。

第四十条 未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而私自调班,发现一次双方各扣50元。科室负责人离开县城未告知院办,发现一次扣200元。凡外出开会、学习未办报批手续,发现一次扣200元。

第四十一条 因食堂卫生不洁而造成食物中毒,按事故论处。第四十二条 医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应出席人员无故不参加,每人次扣奖20元;科主任、护士长未及时传达院周会精神,每发现一次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三节 工作效率

第四十三条 对上级或医院下达的时效性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扣100元,影响工作或受到上级部门批评,扣责任人1000元。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出错通知、起草文件失误、核算错误、调查失误、报告失实、反馈不及时,发现一次扣50元,造成不良后果,扣500元。

第四十五条 对科室的请示报告,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限于三天内有明确答复,每逾期一天扣50元,办理不及时(特殊原因除外)而影响工作的,扣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六条 各级干部对错误行为熟视无睹,或知而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究,扣有关人员1个月奖金,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免职等处分。

第四十七条 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联系科室制度,每周无故不执行者,扣200元。

第四十八条 办公室指定人员在无特殊情况下未按指定时间完成各种资料、表格、文件、报表等的打印,每发现一次扣50元。

第四十九条 图书馆及时预告新书,介绍新书内容,为医院、教学、科研服务,无故延误每次扣20元。

第五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得力,扣100元,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者,扣责任者当月奖金;行政后勤工作人员无故不及时完成任务(特殊情况除外),影响工作,造成损失,扣当事人当月奖金。

第五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门未按规定下收、下送、下修,发现一次扣责任者100元。

第四节 后勤管理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物资因采购、验收等把关不严,发生质量问题扣责任人100元,对医院造成损失的,扣500~5000元。

第五十六条 计划内物资(包括常用药品、血制品等)供应满足率必须达到100%。出现供应不及时或不满意现象,每一起扣责任人50元。

第五十七条 物资必须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盘点正负差额不得超过1000元(调价因素除外),否则按严重差错论处,超过10000元为事故。

第五十八条 科室医疗仪器及设备遗失,或无故损坏,必须按价赔偿,擅自借外院或个人使用扣责任者1~3个月奖金。

第五十九条 凡公共场所物品,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拿到宿舍或科室移作他用,违者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六十条 浪费水电者,如开无人灯、风扇、自来水龙头未关等,使用中央空调时未及时关闭门窗,或开无人空调,发现一起(处)扣20元。

第六十一条 病区、门急诊、输液科等备有电热水器的科室,不得私自烧水打水回家,发现一起扣20元。

第六十二条 工作人员私自担保病人出院,逃款金额由担保人承担,超过一个月,从担保人工资奖金中扣除。

第六十三条 擅自挪用公款、公物,一经发现,除限期归还外,根据款额大小扣1~6个月奖金,并调离岗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六十四条 食堂对病人饭菜漏订、漏送、错送的,每发现一起扣20元,不按规定时间开饭,一次扣20元。

第六十五条 发现洗净的被、服有破损、缺扣、洗涤不净的,每件扣5元。

第五节 医疗护理质量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一级事故科室,取消当年评比资格,扣发全科半年安全奖,同时扣科主任当月奖金。对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另作处理。第六十七条 发生医疗纠纷或事件须由所在科室做好工作,如科室无法解决,有关职能科室有责任协助解决,经查实,主要责任者及所在在科室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发现一次扣200元,诊疗、手术、会诊及必要检查不及时,对急诊病人、新入院病人无故不按时应诊(包括医技、药房、后勤或有关科室)一次扣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另作处理,具体由医教科负责处理。

第六十九条 严格医疗质量控制,健全医疗制度,其具体奖惩措施参照医疗质量奖惩制度(附件2)。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医院感染、传染病管理制度,具体奖惩措施参照医院感染管理奖惩制度(附件3)。

第七十一条 护理工作不重视,发生护理并发症(褥疮、坠床、烫伤)等,扣科室当月质量分20分,扣当事人100元,如已发生上述情况而不上报,扣护士长200元。

第七十二条 三查七对(摆错药、发错药、打错针)等,未造成后果则由所在科室扣50元,造成后果则按本院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应条例处理。

第七十三条 实行低年资住院医师12小时留院制或24小时负责制,违者每发现一次扣50元;同时凡记录不全或记录过于简单化,如“病人情况正常”等每发现一次扣20元。

第七十四条 医技科室无故不按时出报告,每起扣50元,出错报告每一起扣100元,造成不良后果,另作处理。

第七十五条 中西药品因管理不严,影响药品质量或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损失情况扣1000~10000元,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节 教学工作

第七十六条 应树立全员带教意识,尤其作为教学人员,应无条件接受教研室(组)分配的教学任务。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者,将取消其兼职教师和教学成员称号并取消当年优秀教师和优职评选资格。第七十七条 严禁各科室或个人私自安排及擅留逾期的进修或实习生,如发现私自带教者,将扣发该科室半年带教经费并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七十八条 教学人员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应认真进行备课试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上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0元,迟到2次扣100元,2次以上依次加倍。无故旷课者按医疗事故处理。

第七节 其 它

第七十九条 卫生检查分低于90分,扣科室或卫生包干区责任科室100元;健教栏、宣传窗、黑板报每月一期,少一期扣责任科室100元。第八十条 对在空调风机上烘干衣物者,发现一起50元。

附件1:

温州医学院科研业绩奖励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鼓励广大教、科、医人员积极从事科研,多出成果,促进我院教学、科研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及可持续发展,决定对取得各种科研业绩予以一定的经济奖励,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对科研成果奖:指各级人民政府的科技进步奖和各上级部门的相关科技成果奖,我院奖励金额为:

1、国家级: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10万元。

2、省、部级: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2万元。

3、市、厅级: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4万元。同一项目(名称不同而内容相同的项目)在不同或不同等级获奖,按最高奖金额给予一次奖励。在各种民间基金会获奖,不再予以额外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

1、国际权威学术期刊论文或索引收录(1)Nature(自然)或Science(科学)发表的论文;10万元。

(2)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1万元;SCIE(科学引文索引网张版);0.5万元;ISIP(科学技术会议索引):0.2万元。

2、国内权威期刊(指核定的某专业唯一最高权威杂志,待定)(1)论著(有中英文摘要,字数在3000字以上):2000元。(2)论著摘要、临床经验、病例报告等:200元。

3、重要国家级杂志(指核定的某专业国内最重要的两种杂志,待定)(1)论著(有中英文摘要,字数在3000字以上):1000元(2)论著摘要、临床经验、病例报告等:100元

4、一般国家杂志、省级刊物及省属以上高等院校学报(具有CN、ISSN编号)发表的论著(有中英文摘要,字数在3000字以上):500元。

(三)学术专著、编撰奖

1、国家级出版社、省级出版社和高校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级别后,发给专著奖。

2、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30字/千字。

3、省级出版社和高校出版社出版的教材:20字/千字。

上述著作和教材包括独著、合著、主编、副主编、编委及章节编写等,均按个人执笔撰写的字数给奖。凡以论文集的形式在各种出版社和杂志社出版的不予奖励。上述专著和教材不包括一般科普性、通俗性、知识性出版物。

(四)科研项目完成奖

1、各主管部门立项,并通过省、市级科研成果鉴定的项目,不论是否获奖一次奖励0.2万元。

2、经特批通过省、市级科研成果鉴定的项目,不论是否获奖一次奖励0.1万元。

(五)科研项目立题奖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题一次性奖励1万元。

2、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题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二、上述试行办法适用于温州医学院校本部。

三、每年的适当时间(一般为第二季度)接受前一年各种奖励的申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予受理。

四、评出奖励项目和金额后,公示以接受监督,有异议者,须递交书面材料。

五、奖金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论文第一署名者等领取,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有关人员。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或提取。

七、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属温州医学院院务委员会。

八、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医疗质量奖罚条例

一、每月公布门诊病历、处方、各种申请单检查结果和扣罚名单;对查处的有严重缺陷的门诊病历、处方、申请单在公告栏上张贴公布,以鞭策后进,表扬先进。

二、每月公布住院现病历和存档病历检查成绩的前3名和后3名个人名单;对差的典型病历在公告栏上张贴公布。

三、每月公布医疗制度检查成绩的前2名和后2名科室的科主任名单。

四、对每季度病历检查无缺陷的科室奖励600元;对每年病历检查累计6次无缺陷的科室奖励600元;每季度医疗制度检查元缺陷的科室奖励300元。

五、对优质病历(≥95分)书写者奖励200元/份。

六、由医教科组织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停处方权/或手术权一个月,并且在一月内专门学习书写大病历和首次病程录各30份,经检查病历分达到甲级标准的可恢复正常上班。

l、出现丙级病历(≤75分)者(其它处罚详见十二,4项)。

2、连续二次存档病历成绩≤85分者或一年内累计三次出现≤85分者。

3、连续二个月现病历检查倒数3名者;一年内累计三次倒数3名者。

4、连续二次停处方权/或手术权,或一年内累计停处方权/或手术权三次者,予以停岗处理。

七、挂号室(改建后执行)

1、初诊门诊病历封面姓名、性别、年龄、婚姻、职业、日期、详细地址(农村写到村,城镇写到门牌号,新村写到单元室号)必须书写完整,每缺一项扣10元。空白的扣50元。

2、初诊病人仅给处方不给病历每人次扣50元。(单纯购药、病人坚决拒绝除外)。

八、门诊病历

1、就诊病人必须备有病历,医师要严格 把关,如无病历凭单一处方处理,发现一次扣50元。

2、首诊医师第一页空白的扣50元,每缺一项扣10元,有病历无文字描述的扣50元,字迹潦草不可辨认者扣20元,带教医师无签名的扣20元。

3、首诊病人病历质量评分≤45分(满分50)的扣10元。

4、专科专家门诊的医师因公出差,必须提前二天通知门诊部或挂号室出示公告,违者扣100元。无特殊原因无故停诊3次以上取消专科专家门诊资格。如专家停诊已通知挂号室,但挂号室仍挂出专家号,应扣挂号当事人100元。

九、急诊病历

l、急门诊病历不及时书写的每人次扣100元,每缺一项扣10元,病历质量评分≤45分的扣50元。

2、留观病历质量评分≤45分的(满分50分)扣50元。住院24小时以上无病历的扣100元。

十、处方与药房

l、医生处方因规格或用法不规范,每张扣10元,药房已指出而医生拒不修政的,每张扣50元。医师诱导而处方外流的扣当月奖金并通报全院。

2、司药者发错药而未造成后果的,每张处方扣100元。造成后果的,根据门诊药房规定和安全医疗条例采取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十一、检查申请单

1、各种特殊申请单的项目书写必须齐全完整,每缺一项扣20元;字迹潦草扣50元;带教医师无签名的扣10元。医师诱导而造成检查单外流的扣当月奖金并通报全院。

2、各种检查报告单(B超、X线、CT等)项目必须齐全,描述必须规范,报告必须及时,每缺一项扣20元,字迹潦草不可辩认者每张扣50元,对诊断结论有难度的要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十二、住院病历

1、大病历首次病程录须在8小时内完成,要求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书写,超过24小时的扣50元,超过48小时扣100元,超过72小时扣200元,超过一周扣300元。

2、实习生、进修生及试用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经管医生必须48小时内审阅签名,超过48小时扣30元,超过72小时扣50元,超过一周扣100元。主任查房录主任必须48小时内审阅签名,超过48小时扣30元,超过72小时扣50元,超过一周扣100元。

3、护理入院录必须在本班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扣20元,超过3天护士长未审阅签名扣10元;归档病历护士长未审阅签名扣10元;Ⅰ级护理的病人要按规定巡视并及时记录,缺一次记录后10元,交接班无签名扣10元。

4、现病历抽查,病程记录(三级查房、谈话记录、术前小结、术后首次病程录、手术审批、转科接收录、会诊记录、输血同意书、有创诊治操作记录、抗生素更改记录、重要实验室检查记录等)末按规定记录的,每缺一项扣10元,术后24小时未写手术记录的扣50元,术后48小时未写手术记录的扣100元;超过72小时未写手术记录的扣150元;超过一周未写手术记录的扣300元。出院小结或产妇出院记录未交病人,发现一次扣50元。

5、丙级病历(≤75分)的扣300元/份,连续二年出现丙级病历除罚款外并予以降级聘用一年。

6、违反输血指征及输血法规的每病例扣50元。

7、进手术室时,由于病历资料不齐全,耽误手术顺利进行的扣50元;手术室把关不严的,扣麻醉人员50元。

十三、医疗制度管理

l、临床科室8大记录本(12小时留院制、交接班制、危重病例登记制、出科讨论及考核制、会出诊登记制、疑难病例讨论制、死亡病例讨论制、术前讨论制)必须按要求书写,一项制度无记录的扣100元,有记录但缺项的每缺一项扣10元。12小时留院制轮转医生无奖金者,登记在案,至发奖金时再予以扣除。

2、会诊制度 科间气管插管会诊必须随请随到,科间急会诊必须在20分钟内到位,并必须有会诊结果的文字记录。科间普通会诊必须在当班医师的班内完成,并必须有会诊结果的文字记录。没有会诊的每例扣100元,超过规定时间会诊的每一例扣50元,有会诊没有文字记录的扣20元。如因延误会诊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被邀会诊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病历归档

l、出院病历病案室每月分6次收集,上旬1-5日病历10日收,6-10日病历15日收,逢节假日顺延,中、下旬病历依次类推,迟交的,每份每迟交一天扣30元。

2、病案室人员必须及时下科室回收全部出院病人的病案,回收后次日书面汇报回收情况,未汇报者扣200元。

3、病历遗失每份扣责任科室或责任人500元。

4、病案首页每缺号、错号一个,责任在住院处人员的扣50元,责任在科室者扣50元,并由科室落实到个人。每月病案室回报缺号、错号情况。

5、病案按规定借阅、出借、复印,违反者扣100元。

十五、对医疗质量管理各科主任应负领导责任,因此在奖罚总额中科主任应负30%。

各种奖罚均在发放奖金中实施。

附件3:

感染管理质控奖罚制度

一、检查报告卡

1、传染病报告卡:按规定要求项目填写完整,15周岁以下要填写家长姓名,门诊工作日志上有登记,报卡后有记录,根据规定时间报卡,发现一张不合格扣10元,漏报一例扣100元,上报一例奖2元,肺结核一例填报告卡及转诊单共三张,奖5元。

2、院内感染报告卡:没有按规定和要求乱报、迟报、填写不完整,发现一例扣20元,漏报一例扣50元,上报一例奖5元,有培养+药敏一例奖10元。

3、三级医院感染率不得小于4%,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所在科室100元。

二、感染管理及监测:

1、规定感染管理制度、计划、总结、会议、自查,缺一项扣20元。

2、每月没有统计感染发病率、漏报率、输血、输液反应无查证资料,缺 一项扣20元。

3、规定科室每天空气消毒,每月细菌学监测符合标准,物体、手指、消毒液、高危医疗器材监测重点科室每月一次,普通科室每季一次,缺一项扣20元,不达标一项扣5元。

三、消毒隔离

1、无菌包符合要求,放置定点、整齐、常用无菌敷料罐每天更换并灭菌,一处不符合扣10元。

2、消毒液、物品、消毒更换规范,一处不符合扣10元。

3、负压瓶、湿化瓶、各种导管使用符合要求,一处不符合扣10元。

4、无菌操作自身符合要求,戴口罩、帽子、洗 手、洁污分开有标志。须隔离有标志,发现一次不符合扣10元。

5、清创、缝合、换药必须穿工作服,戴帽、手套、口罩,违反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6、地面清洁,拖把专室专用,用后凉挂,病人出院要终未消毒,一处不符合扣10元。

四、合理使用抗生素

1、不合理使用抗生素发现一例扣10元。

2、使用或变更抗生素时,在病历上无分析记录,发现一次扣10元。

3、感染病例抗生素使用时有样无采,发现一例扣10元。

4、开展围手术期预防用药≥50%,每月奖100元。五、一次性用品管理

1、一次性医疗用品保管、使用、不符合要求一处扣10元。

2、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分类放置,血迹针头及注射器要初步浸泡消毒,消毒液浓度符合要求,一处不符合扣10元。

集团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第3篇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条例》维系了用人“双轨制”的格局,不利于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条例》中“人事管理”、“聘用合同”的表述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区别表述,意味着《条例》与《劳动合同法》在规制对象与合同性质等方面存在不同,《条例》将沿着有别于《劳动合同法》的路径而演进,“双轨制”的格局将难以改变。简而言之,在事业单位中一部分员工将依据《条例》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另一部分员工将依据《劳动合同合法》的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哪一部分员工该签订劳动合同,哪一部分员工该签订聘用合同,依据又是什么呢?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的用工状况,“编制”极有可能成为签订不同类型合同的依据,即有“编制”的签订聘用合同,无“编制”的签订劳动合同。如此,事业单位内依旧维系了原有的身份关系,而身份的背后是待遇、福利的巨大差异,以及对同工同酬原则的违背。有媒体曾经报道,“清华近两年面向全球招聘了不少学术带头人,受编制所限,相当一部分未纳入正式编制。编外人员收入不低,但在福利待遇方面则很难平等。编外人员的子女很难上清华幼儿园、清华附小、清华附中,但编内人员,包括保卫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则可以直接享受这些福利。清华大学尚且如此,其他事业单位的情形更不容乐观。

2、《条例》部分规定过于粗略,未能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条例》共十章,四十四条,其中第四章关于聘用合同的规定仅八条,而《劳动合同法》共有八章,九十八条。两相比较,《条例》的一些规定显得过于单薄、粗略,部分条文未能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其一,关于“试用期”问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为12个月”的规定显然未充分考虑到现实中事业单位用工的复杂情况,尽管事业单位多有“科、教、文、卫”工作人员,但也有大量一般行政人员,还有前文所述的保卫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如果说“12个月的试用期”是考虑到事业单位中的“科、教、文、卫”工作人员工作中科技含量更高,需要有更长时间的试用期加以考察,但一般行政人员则未必需要12个月的试用期加以考察。况且,这一理由还未必成立,因为企业中同样拥有大量的科研人员,但并未因此需要更长时间的试用期加以考察。如果说“12个月的试用期”是为了确保事业单位所招录人员的质量,确保招录人员的可靠性,那么从另一个角度是否也意味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不畅,不能顺利的实现人员淘汰,需要以此提高门槛。反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则精致的多,依据劳动合同期限来限定试用期,充分考虑到了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更好地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二,关于“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问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只有一种情形之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才能够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该规定缩小了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关于“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情形下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设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相比较,事业单位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条件严苛的多。此举固然是为了避免事业单位用工僵化的情形出现,但也可能导致出现损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形。事实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需要一种职业稳定感,毕竟随着年龄的增长很多人职场竞争力会下降,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个“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工作人员完全有理由要求订立一份聘用至退休合同,取得一份保障。如果说《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都不至于导致用工僵化,那么担心《条例》关于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导致用工僵化也是多余的,出现这种该情况只能证明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滞后。

其三,关于“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问题。《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排除在仲裁、诉讼途径之外,如果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完全排除在仲裁、诉讼途径之外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处分种类的规定中包含了“开除”。如果处分决定被排除在仲裁、诉讼途径之外,那么“开除”作为处分的一种,是否也不得通过仲裁、诉讼途径寻求救济。这显示了对事业单位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存在不利的一面。

或许有人会说《条例》也有一些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比较宽松的。例如:《条例》第十五条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双轨制”格局下对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宽松,也意味着对另一部分工作人员的不公。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条例》问题的存在固然是多方面因素所造成的,但对“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认识问题仍是关键所在,有必要弄清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关系以及所签订合同的性质。

1、关于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问题

关于我国“人事关系”问题,学界并没有定论,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尽管对“人事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学界并未否定其存在。从目前的讨论主要观点来看,对于“人事关系”认识的不同往往决定了“人事关系调整范围”的不同。但对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则不然,存在着存废两种不同的声音。主张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学者突出强调了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特殊性,并以现行的立法及相关规定作为其存在的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部分学者据此认为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有异于劳动关系的合理性。而主张取消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学者则认为,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合同化使得事业单位内的用人转为基于司法原则建立并实行公开招聘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双向选择,标志着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具有同质性。有学者就明确将人事关系界定为国家机关与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关系,具有公法属性。而事业单位作为一种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殊法人,虽然其职能具有公益性,但其内部用工关系仍具有私益性。事实上,提供公共产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益性的并非只有事业单位,还有大量的国有公用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国有公用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纳入人事关系调整范围,那么事业单位或者说大多数现有事业单位也无需纳入人事关系的调整范围。简而言之,事业单位内部并非必然需要“人事关系”来加以调整,劳动关系同样可以承担这一职能,而且更符合事业单位的改革导向。

2、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性质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性质是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实行聘用制之后,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录工作人员,其与被招录的工作人员之间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既体现出双方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又体现了它们之间的从属性(被招录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所在事业单位的管理);既体现出有偿劳动的财产性特征,又体现出这种劳动的人身性特点(如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聘用合同)。因此,有学者认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质性”。其实,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在合同的作用、合同的主体、合同的理念、合同的要素等方面与劳动合同具有同质性,尽管“聘用合同”有一些自身的特点,但这些特点并不足以改变其劳动合同的本质属性。事实上,从一些法律条文的具体表述当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出现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样的表述。立法机关在此直接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签订的合同称为“劳动合同”,而非“聘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立法机关在此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而非“人事争议”。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与“聘用合同”犹如硬币的两面,互为表里,明确了“聘用合同”的劳动合同属性,也意味着确定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性质,反之亦然。

三、关于对事业单位职工权益保护的建议

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人。事业单位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不仅关乎几千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事业单位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核心是用人“双轨制”问题,其真正解决有赖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整体推进。具体而言,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在法律层面要明确“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性质

由于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内涵与外延,导致各方都在依据模糊的立法,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进行各自的解读,造成了现实当中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对“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产生背景、未来发展进行梳理,并且在法律层面对这些关键的基础性问题予以澄清。只有明确了“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性质,清晰地界定其内涵与外延,才能为人事单位制订相关法律政策提供一个科学的指导,否则制订的法律政策只是对原有框架的修补,难以满足事业单位未来改革的发展需要,也不利于在事业单位内构建新的更加公平的用工关系。

2、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要统一适用的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内部用人关系的混沌局面源于事业单位本身性质不清,定位不明。目前,现有事业单位按照其社会功能可以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剔除出目前承担行政职能的所谓事业单位后,剩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是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在其内部用人管理上是可以统一适用劳动关系来加以调整的,也有必要统一适用劳动关系,以改变目前混乱的局面。

3、要变革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破除“同工同酬”的制度障碍

事业单位目前的人员编制管理以及其他配套制度,造成了事业单位在用人方面的“双轨制”局面。“双轨制”的存在使得事业单位继国企之后成为“同工不同酬”问题的重灾区。破除事业单位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公平现象,除了在“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等方面加以明晰外,需要对事业单位目前的人员编制管理及其配套制度加以变革,消除“同工不同酬”的制度障碍。2009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要逐步撤销,由现在的编制管理改为预算管理,主要通过预算来控制编制,而不是盲目的涨编制。”目前,深圳等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变过去“养人”为“养事”,不仅推进了事业单位的深化改革,也为改变事业单位用人“双轨制”,实现“同工同酬”创造了条件。变革现有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模式,破除“同工同酬”的制度障碍,才能真正使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一体保护,让每一个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真正享有合法的、公平公正的待遇。

摘要: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是我国事业单位新时期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对于规范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意义重大。事实上,事业单位内部并非需要“人事关系”加以调整,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质性。因此,本文主要提出在法律层面明确“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性质,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统一适用劳动关系,以通过变革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破除“同工同酬”制度障碍。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摘选) 第4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第5篇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3-08-27

【正文】:

【题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3.08.27

【生效日期】1983.08.27

【失效日期】2000.11.22

【时 效 性】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权限

第三条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均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企业对于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其标准可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各种一次性奖金,均由企业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竞赛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二条企业在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可视实际需要,根据条件随时对职工记功。记功、记大功的职工表彰授奖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期举行,一般可一年举行一次。第十三条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企业应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记功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为保证质量,各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对记功或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应颁发证书或奖状。证书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为了加强对职工的考核,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均应

填卡汇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企业职工晋级的指标,按照《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严格控制在本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一以内。

第五章处分的种类和权限

第十七条对职工处分的种类是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制裁分为:一次性罚款,减发工资。

第十八条企业有对职工行使处分权。但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需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

第六章处分的范围

第十九条对无故旷工的职工,批评教育不改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给予除名。

第二十条凡利用企业设备和原材料做私活,除没收所做物品外,应进行批评教育,令其酌情赔偿损失。态度不好者,停止其工作;写出检查和保证书后,方可恢复工作。检查反省期间停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

第二十一条违反劳动纪律,经常(一个月内五次以上)迟到、早退的,可累计其误工工时,扣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指挥者,停止其工作,不发工资,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直接造成设备损坏、停工、停产,损失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内者,行政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同时可给予经济制裁,减发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对造成直接损失一千元以上或造成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者,行政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对受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者,同时也可给予经济制裁,每月减发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不负责任,本人经营看管的公共财物被骗、被盗,或由于本人过失生产废品、浪费燃料、原材料,给企业造成损失一百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并按损失的百分之五至三十价值给予一次性罚款,每月扣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 十。

第二十四条对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可停止其工作,令其检查。在停止工作期间,不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并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及利用处分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者,可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滥用职权,违反政府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滥发奖金者,可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第二十七条对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行为者,要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影晌,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追回赃款赃物,没收非法收入,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第二十八条未转正定级的职工受到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者,可延长转正定级时间六个月至一年,在此期间仍表现不好者,可做辞退或除名处理。

第二十九条凡因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两次后,又因违纪构成行政处分者给予开除;第二次受公安机关教养、拘役、强劳者给予开除;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含监外执行,不含缓刑)的,除过失犯罪可按留用察看处分外,一律开除厂籍。

第三十条在一般情况下,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

工在一年内,均不得享受奖励,亦不能提职提级或调动工作(因受处分而调离现职的除外)。职工有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处分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处分是维护和巩固纪律的一种辅助手段,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和“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对受处分者要耐心说服教育,热情关怀,不得歧视,严禁侮辱人格。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三十三条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要及时处理。自证实该人犯有错误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尚不处理的,追究企业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在实施处分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和本人平时表现以及对错误的认识,全面考查决定,使处分恰当合理。

第三十四条受处分职工认为处分不当时,有权在处分公布后十日内逐级或越级提出申诉。各级领导对职工的申诉,必须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对无故拖延、扣留和阻止申诉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申诉的问题,经核实,原处理确属不当的,应坚决予以纠

正;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对申诉不当者,应予解释;对无理取闹者,可加重处理。

第三十五条职工被拘役、劳动教养的,在拘役、教养期间,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可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表现好的可回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职工被判处管制、徒刑缓刑者,可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管制和徒刑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和评定工资。

第三十七条留用察看的期限。除劳动教养、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缓刑的,按劳教机关批准和法院判处的时间执行外,其余的时间一般应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职工被开除或除名后,可到处分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服务站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就业登记,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逐步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其标准至少应比原工资等级降二级;原为一级工的其生活费标准,可执行学徒工第三年的生活补贴。不在企业劳动的,企业不发生活费。

第三十九条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填卡汇入本人档案。对于开除厂籍或除名的职工综合材料,由企业及时转抄给受处分者所在地的城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劳动服务公司或农村公社。

第四十条受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应降低工资级别一至二级。受减发工资处分的职工,受处分期间仍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六个月至一年的处分期限。

第八章附则

集团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第6篇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的实施范围相同。

第三条 对企业职工给予奖惩,必须全面贯彻《条例》第三条的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条 对职

工给予记功、记大功、发给资金,应经职工所在班、组评议,所在车间(处、队、科、室)介绍其先进事迹并整理成单行材料,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对职工给予晋级奖励,一般只晋一级,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也可由厂长(经理)按照《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职权作出决定。但每年受晋级奖励的职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六条 对职工给予通令嘉奖,由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事迹突出,需要由人民政府通令嘉奖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直接决定。

第七条 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可同企业开展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年终总评结合进行,由工会组织群众评选,所在车间(处、队、科、室)根据群众评选情况整理先进事迹材料,提请企业决定授予;表现突出,需要授予全系统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由企业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对职工奖励,应在适当会议上宣布,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般由企业决定,大型企业和驻地分散的中型企业,也可以实行分级管理,但对职工给于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以及对企业职能部门的职工的所有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由企业决定,实行分级管理的企业,对分级管理的办法和权限,应作出明确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职工所在车间(处、队、科、室)负责调查,写出错误事实查证材料;

(二)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的群众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参加会议,并允许他申辩);

(三)由企业行政领导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处分决定;

(四)对职工的处分决定,应以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给予职工开除处分,在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时,如果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闭会,可由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会议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代行,并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追认。

第十二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被恢复为正式职工的,在重新评定工资级别时,一般不得高于受留用察看处分前的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 受降级处分的职工,从批准处分之日起,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十四条 被开除或者除名的职工,迁入地应按《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准予落户:有关基层政权机关应负责办理落户等手续。

第十五条 对企业中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按照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省所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必须认真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并可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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