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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论文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建筑规范论文范文(精选8篇)

建筑规范论文 第1篇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处室文件

西建大教字(2009)003号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工作,统一设计说明书和毕业论文撰写的格式和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院(系)可根据专业教育的特点,参照本规范,制定更符合专业教育特点的院(系)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格式要求

第三条 设计说明书和毕业论文应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封面,学生应在封面的空白栏内准确填入相应的信息。

第四条 中、英文设计总说明和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及致谢部分均应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书写纸书写,或采用16开(幅面184mm×260mm)的70g打印纸打印,版面的页边距为2.6cm(上)、1.3cm(下)、2.1cm(左)和1.8cm(右),版芯为34行(在“文档网络”中设置),页眉与页脚的边距分别为2cm和1cm。

第五条 段落的基本行距为单倍行距,两端对齐,基本字号与字体为小四号宋体(中文)和小四号Times New Roman(英文),有关标题、标题编号、图表、公式、参考文献、致谢等的格式要求参见“附录”中的示例。

三、写作细则

第六条 标点符号应按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

第七条 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应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的名词术语,可采用通用的名称。使用外文缩写词时,首次出现时应在括号内注明其含义。外国人名一般采用英文原名,按名前姓后的原则书写。比较熟知的外国人名(如牛顿、达尔文、马克思等)可按通常标准译法写译名。

第八条 量和单位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国际单位制(SI)为基础。非物理量的单位,如件、台、人、元等,可用汉字与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例如件/台、元/km。

第九条 测量统计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不很大的数目时,一般不用阿拉伯数字,如“三力作用于一点”,不宜写成“3力作用于1点”。大约的数字可以用中文数字,也可以用阿拉伯数字,如“约一百五十人”,也可写成“约150人”。

第十条 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时,可加注说明,注释可用页末注(将注文放在加注页的下端)或篇末注(将全部注文集中在文章末尾)。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行,原西建大(2005)51号文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建筑规范论文 第2篇

第1.0.1条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档案馆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设计的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档案馆等级与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表1.0.3等级特级甲级乙级耐火等级一级一级二级适用范围中央国家级档案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档案馆地(市)级及县(市)档案馆

第1.0.4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档案馆库区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第1.0.5条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第2.0.1条档案馆 archives

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档案资料的基地和信息中心。

第2.0.2条综合性档案馆 comprehensive archives

档案馆的一种类型。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多种门类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第2.0.3条专门档案馆 special archives

档案馆的一种类型。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某一专业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第2.0.4条国家级档案馆 national archives

收藏党和国家中央机构的和具有全国意义档案的并经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档案馆。

第2.0.5条库区 repository

档案库房及为其服务的交通通道占用的区域的总称。

第2.0.6条馆区 archive area

档案馆各类业务用房及附属公共设施所占的整个区域。

第2.0.7条档案库 storehouse for archives

档案馆中专为存放档案所建的房舍。

第2.0.8条查阅档案用房 search room

办理档案查阅手续,存放查阅档案的检索工具和阅览档案等所用的房舍。

第2.0.9条利用者 searcher

查阅利用档案的人员。

第2.0.10条缓冲间 buffer room

在进入库区或库房的入口处,为减少外界气候条件对库内的直接影响而建的沟通库内外并能密闭的过渡房间。

第2.0.11条封闭外廊 closed corridor

在档案库外建的用墙和窗与外界隔开的走廊(一面或多面以及绕一圈的环廊),以减少外界气候对档案库的直接影响。

第2.0.12条档案装具 equipment for storing archives

存放档案所用的器具。

第三章 馆址和总平面

第3.0.1条档案馆馆址选择应纳入并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3.0.2条档案馆的馆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3.馆址应建在交通方便、便于利用,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高压输电线不得架空穿过馆区。

第3.0.3条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档案馆建筑宜独立建造、自成体系。当确需合建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宜进行一次规划、建设,也可分期建设;

3.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

4.馆区应留有绿化用地;

5.馆区内应设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6.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四章 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第4.1.1条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可由档案库、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办公和辅助等用房组成。

第4.1.2条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布置各类用房位置,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决内外相互间的联系与分隔,避免交叉。各部分之间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通道。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第4.1.3条档案馆建筑设计应使各类档案及资料保管安全、调阅方便;查阅环境应安静;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4.1.4条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电梯。超过两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第4.1.5条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必须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

4.2档案库

第4.2.1条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

第4.2.2条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单紧凑。

第4.2.3条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第4.2.4条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20mm。当采用水消防时,应设置排水口。

第4.2.5条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第4.2.6条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40m。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4.2.7条档案库应减少外墙面积,围护结构应根据其使用的要求及室内温湿度、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调设备等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其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需要设置采暖设备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规定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再增加20%~30%进行设计;

2.当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设备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的规定;

3.当不设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时,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的总热阻分别不得小于0.66(m2.k)/w和0.90(m2.k)/w。

第4.2.8条库房屋顶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屋顶上采用架空层时,应做好基层保温隔热层;架空层高度不应小于0.30m;并应通风流畅;

2.炎热多雨地区,采用坡屋顶时,屋顶内应通风流畅;其下层屋顶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做好防漏水处理。

第4.2.9条档案库门应为保温门;窗应为双层窗,开启扇应有密闭措施;当采用高窗时,墙的下部应增设通风口,通风口应设金属网,并应有密闭的可开启保温门。

第4.2.10条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第4.2.11条库房内档案装具布置应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外墙采光窗宜与档案装具间的通道相对应,当无窗时应与管道通风孔开口方向相对应。

第4.2.12条装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0.80m,装具端部与墙的间隔不应小于0.60m.

第4.2.13条各类装具的档案存储定额的计算指标,应按平均每卷厚度为15mm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五节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70m或180卷;

2.双面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30m或220卷;

3.密集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7.20m或480卷。

第4.2.14条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应为5kn/m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m2,或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4.2.15条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防火门外;当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竖井应封闭,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非燃烧体,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4.2.16条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第4.2.17条 母片库不应设外窗;当设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第4.2.18条 珍贵档案存储应专设珍藏库。4.3查阅档案用房

第4.3.1条查阅档案用房可由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普通阅览室、专用阅览室、缩微阅览室、声像室、展览厅、复印室和休息室等组成。规模较小的档案馆根据使用要求可合并设置。

第4.3.2条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

2.窗宜设遮阳设施;

3.单面采光的阅览室进深与窗墙高度比不应大于2:1;双面采光不应大于4:1;

4.室内应有自然通风;

5.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3.5m2;专用阅览室不应小于4.0m2座。若采用单间时,房间面积不应小于12.0m2;

6.室内应设置自动防盗监控系统。

第4.3.3条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2.不宜设在地下室;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4.室内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

4.4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第4.4.1条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可由缩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计算机房、静电复印室、翻版胶印室、理化试验室、声像档案技术处理室、中心控制室、裱糊室、装订室、接收室、除尘室、熏蒸室、去酸室以及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等组成。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第4.4.2条缩微用房可包括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缩微胶片库和备品库等。非缩微复制中心,可缩小规模,结合需要组织配套用房。

第4.4.3条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缩微摄影室应远离振源,防空气污染。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白色或强反射面。

2.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门窗应密闭,防紫外光照射;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

3.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室内墙裙、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有上下水,并应有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设施设备;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第4.4.4条翻拍洗印用房应包括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其中翻拍室和冲洗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

第4.4.5条静电复印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规模较大的档案馆除集中设置专供内部使用的复印室外,还宜另设对外服务的复印室,其位置宜临近查阅档案用房设置;

2.每台复印机的使用面积应按8m2计算;

3.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

第4.4.6条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2.室内应设空调或局部空调;

3.与其他用房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楼板不应低于1.5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4.4.7条熏蒸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面积宜为10m2

2.应采用单独的密闭门;

3.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根据使用药品本身的比重,排气管道室内开口应设在中部或顶部,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标准;

4.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为便于冲洗,宜设专用的熏蒸设备。

第4.4.8条裱糊室内应设加热电源、上下水设施,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第4.4.9条装订室内应设计摆放裁纸刀、压力机及装订机的位置。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

第4.4.10条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室内宜设固定壁柜。4.5办公和辅助用房

第4.5.1条办公和辅助用房宜由公共服务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变电配电室、贮藏室及厕所等组成。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档案馆可根据需要设置上述用房。

第4.5.2条办公室宜设置存放工具书的位置或固定壁柜。

第五章 档案防护

5.1防护内容

第5.1.1条防护内容应包括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温湿度要求,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和防盗等。

第5.1.2条温湿度要求应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载体等因素区别对待。

第5.1.3条视听、缩微等非纸质档案贮存库设计,除应答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使用保管的特殊要求进行设计。

5.2温湿度要求

第5.2.1条特级、甲级档案馆宜采用空调或局部空调,乙级档案馆可采用局部空调。

第5.2.2条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要求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在选定温、湿度后,每昼夜波动幅度要求温度不得大于±2℃、相对湿度不得大于±5%。

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要求表5.2.2 温湿度范围采暖期夏季温度14~24℃不小于14℃不大于24℃相对湿度45%~60%不小于45%不大于60%

第5.2.3条各类技术用房温湿度要求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各类技术用房温湿度要求表5.2.3用房名称温度相对湿度裱糊室18~28℃50%~70%保护技术试验室18~28℃40%~60%复印室18~28℃50%~65%声像室20~25℃50%~60%阅览室18~28℃-磁带库14~24℃40%~60%展览厅14~28℃45%~60%工作间(拍照、拷贝、校对、阅读)18~28℃40%~60%胶片库拷贝片14~24℃40%~60%母片13~15℃35%~45%5.3防潮和防水

第5.3.1条馆区内应排水通畅,防止积水。

第5.3.2条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填实地面时,应有防潮措施;

2.采用架空地面时,架空层净高不应小于0.45m,架空层下部的地面宜用简易防水地面,并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15m,做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架空层上部的地面宜采取适当的隔潮措施。架空层的外墙应做通风孔,风口处装金属网及可开启的小门。

5.4防日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

第5.4.1条档案库、查阅档案及其他技术用房应防日光直射,并均应消除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

第5.4.2条档案库和查阅档案等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乳白色灯罩的白炽灯。当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

5.5防尘和防污染

第5.5.1条档案馆的绿化设计,应有防尘、净化空气、降温、防噪声等措施。

第5.5.2条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地区,其通风系统应采取净化措施。

第5.5.3条锅炉房、除尘室、熏蒸室、试验室以及洗印暗室等用房的位置应合理安排,并结合需要设置通风装置。

第5.5.4条档案库楼地面应光洁、平整、耐磨。其他内部装修、装具和固定家具等设计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

5.6防蛀和防鼠

第5.6.1条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均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底层地面应采用坚实地坪。

第5.6.2条库房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且宜采用金属门或下缘包铁皮的木门。

第5.6.3条档案馆应设熏蒸室或其他杀虫设施。

第5.6.4条档案库外窗的开启扇应设纱窗。

5.7防盗

第5.7.1条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5.7.2条特级、甲级档案馆应设防盗报警装置及视屏监视系统。

第六章 防火设计

第6.0.1条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6.0.2条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6.0.3条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第6.0.4条库区外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非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

第6.0.5条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

第6.0.6条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第6.0.7条库区内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第6.0.8条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6.0.9条档案馆内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配置建筑灭火器。

第六章 防火设计

7.1给水排水

第7.1.1条馆区内应设给排水系统。

第7.1.2条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第7.1.3条上下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档案库相邻的内墙上。

第7.1.4条各类用房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2暖通空调

第7.2.1条档案库及业务和技术用房设置空调时,室内温湿度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5.2.2、表5.2.3、表7.2.1的规定。

冬夏季库内温湿度要求表7.2.1用房名称干球温度(℃)相对湿度(%)通风换气次数(次/h)冬季夏季档案库不小于14不大于2445~600.5~1缩微母片库不小于13不大于1535~45-缩微拷贝片库不小于14不大于2440~60-保护技术试验及缩微工作用房不小于18不大于2840~60-阅览室不小于18不大于28-1~1.5展览厅不小于14不大于2845~60-裱糊室不小于18不大于2850~70-其他技术用房不小于18---

第7.2.2条档案库冬季设采暖时,室内干球温度不应小于14℃,相对湿度应为45%~60%;不设采暖时,室内相对湿度应为45%~60%。

第7.2.3条档案库不宜采用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确需采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水、漏汽,且采暖系统不应有过热现象。

第7.2.4条通风、空调管道系统应有气密性良好的进排风口,洞口与室外应有密闭措施。

第7.2.5条空调设备应设在专门房间内,机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7.2.6条母片库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

第7.2.7条熏蒸室应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房。

7.3电气

第7.3.1条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7.3.2条控制导线及档案库供电导线应用铜芯导线。

第7.3.3条档案库、计算机房和缩微用房配电线路宜采取穿金属管暗敷方式。

第7.3.4条空调设施和电热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保护。

第7.3.5条档案库灯具型式及安装位置应与装具布置相配合。缩微阅览室、计算机房照明设计宜防止显示屏出现灯具影像和反射眩光。

第7.3.6条档案馆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照度标准表7.3.6房间名称参考平面照度(lx)阅览室0.75m不低于150出纳台0.75m不低于100档案库离地垂直面0.25m不低于50修裱、编目室0.75m不低于150计算机房0.75m不低于200

建筑规范论文 第3篇

关键词:抗震设计,桥梁,建筑结构,抗震规范

1 抗震设计的基本思想

结构抗震设计的基本思想和设计准则是制定规范的重中之重,它决定了抗震设计要达到的目标、采用的设计地震动水平和地震反应的计算方法。这两本规范抗震设计的基本思想对比见表1。

由表1可知,我国现行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采用单一水准的抗震设防思想,仅进行基本烈度下的抗震验算。在抗震设计时,只进行设计地震力作用下的强度验算,没有考虑桥梁结构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因此,单一的强度设防原则是目前我国公路桥梁抗震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明确规定了3个水准的抗震设防目标,简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同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用两阶段设计实现上述三水准的设防目标。

2 设计地震动参数

我国现行《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以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77年)为依据确定设防标准。近几十年来的地震灾害表明,宏观的烈度含义已越来越不清晰,不可能合理地描述不同地区可能遭受的地震作用。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起,各国抗震设计规范都从烈度区划向地震动参数区划过渡。我国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依据确定设防标准。该区划图分别以峰值加速度和反应谱特征周期为技术指标对国土按照可能遭受地震影响的危险程度进行划分。根据三水准设防目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用3个地震烈度水准来考虑。

3 地震反应分析和计算方法

3.1 地震设计反应谱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采用的设计反应谱为βT曲线,如图1所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用的设计反应谱为αT曲线,如图2所示。

从上述可看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与《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反应谱有以下异同点:

1)影响反应谱的因素。桥梁抗震设计规范使用的反应谱曲线是针对四类不同场地条件给出的(见图1),曲线主要考虑场地条件的影响,其他影响因素则未予以考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所使用的反应谱曲线不仅与场地类别有关,而且与设计地震分组有关。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场地条件、震中距和震源深度、震级、震源机制和传播路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2)地震设计谱的阻尼修正。规范反应谱曲线是取阻尼比为5%时给出的,当结构阻尼比与5%明显不同时,就应该进行修正。但《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没有给出阻尼比不同时的修正公式,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则给出了阻尼比不等于5%时的修正公式。3)反应谱曲线的最大适用周期。对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当T>6.0 s时,就会超出反应谱的适用范围,此时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需做专门研究。对于桥梁抗震设计规范,反应谱曲线的最大适用周期为5.0 s。

3.2 地震作用的计算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对可以近似视为单自由度体系的规则桥梁,其地震力计算公式为:

P=CiCzKhβW (1)

其中,Ci,Cz分别为桥梁重要性系数和综合影响系数;W为体系的总重量;Kh为水平地震系数;β为动力放大系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按照反应谱理论单质点体系所受到的最大地震作用F为:

其中,α为地震影响系数,如图2所示。

可见,应用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时,桥梁抗震设计规范采用基本地震烈度下的地震动参数Kh,再通过综合影响系数Cz进行折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直接采用多遇地震(小震)下的地震影响系数α,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

3.3延性和位移设计

目前我国《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采用强度设计方法,较少考虑桥梁结构的延性和位移要求。规范中采用综合影响系数Cz来反映结构的弹塑性地震反应及计算图式简化、结构阻尼、几何非线性等因素。但是,综合影响系数物理含义模糊不清,掩盖了对桥梁结构位移延性的内在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用的是“两阶段设计方法”,即结构的承载力由小震下的弹性计算确定;而对罕遇地震,则进行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并从抗震构造措施上提高要求,从而使结构的延性得到更进一步的保证。我国的桥梁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也应朝着这方面发展,在某些情况下,两本规范是可以统一的。

4结语

1)桥梁结构与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目标、设计反应谱(包括地震动参数)、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和构件截面抗震承载力计算方法等方面,完全有可能统一。2)桥梁结构与建筑结构应逐步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及定量的延性抗震设计方法。

参考文献

[1]JTJ 004-89,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S].

[2]GBJ 111-87,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S].

[3]GB 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S].

[4]范立础.桥梁抗震[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7.

[5]范立础,王君杰.桥梁抗震设计规范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地震工程与工程振动,2001,21(2):71-77.

违法建筑的规范强制 第4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以下简称“海珠城管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以下简称“海珠国土房管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广州国土房管局”)

原审法院认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琶洲村仁瑞大街左二十五巷2号第一、二层房屋所处的土地已被核准由建设用地单位(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征用,广州国土房管局作出穗海国房法字[2010]04号《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责令陈志荣限期交出土地。陈志荣如不履行《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确定的交出土地义务,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3条规定,海珠城管局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行机构,依法对城市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其法定职责,海珠城管局在拆除“涉案房屋”前,应当依法告知陈志荣作出拆除房屋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志荣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海珠城管局在拆除房屋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属程序违法。在诉讼阶段没有举证证明拆除陈志荣房屋的职权来源,为此,海珠城管局拆除陈志荣的房屋没有法定依据,属于超越职权行为,依法应确认海珠城管局在2010年10月28日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陈志荣要求确认广州国土房管局、海珠国土房管局的行为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陈志荣该项诉请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海珠城管局2010年10月28日拆除陈志荣“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海珠城管局为本案适格被告,没有对广州国土房管局和海珠国土房管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进行处理,本院予以纠正,驳回陈志荣对广州国土房管局和海珠国土房管局的起诉。原审法院判决确认海珠城管局的上述行为违法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原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陈志荣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志荣负担。

本案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但留下了值得进一步研究的空间:1.在行政程序中,多部门参与的强制拆除行为实际上是政府的意志和决策指导下的一种结果,而在诉讼中,下级机关又不得不为上级机关承担责任,这为政府法治进步留下了阴影;2.在司法程序中,法院没有挖掘深层次的法律前沿课题,有意回避一些问题,这是在当前司法环境之下所作出的一种妥协,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情有可原。

一、本案存在两个瑕疵

1.确认违法的理由不完整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否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判决书中未作明确交待。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国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属于违法行为,被告强制执行行为既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也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广州国土房管局依据穗海国房法字[2010]04号《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责令陈志荣户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交付穗海新字第NO.026936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土地。笔者认为,据此让陈志荣交付土地是不对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从权利主体看,应当获得补偿的主体是陈志荣而非琶洲经济联合社,法院认定琶洲经济联合社获得补偿视为陈志荣获得补偿,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现实中,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金是常有的事情,补偿安置部门完全可以采取提存的方法解决“得到安置补偿”问题。也就是说,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琶洲经济联合社确认收到全部征地补偿款项并不代表陈志荣获得补偿。

2.行政主体有待研究

合法的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先行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法》第37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是,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前,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通常是不规范的,并不作出任何法律行为,而是制造一种事实行为,而此事实行为的主体问题无论在理论研究层面还是立法、司法实务方面,均存在一定滞后。现实中是通过原告举证及法院调取证据证明,在强制执行现场是否有政府及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如果有上述人员,那么政府作为该违法行为的指挥者就难逃其咎,政府应当被列为行政主体。同样,如果有上级机关的人员指挥强制执行行为,那么上级机关也应当为行政主体。

该案中,原告对于三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问题并未准确把握。法院驳回陈志荣对广州国土房管局和海珠国土房管局的起诉,但并未使用举证规则证明或者查明拆除房屋现场都有什么人。对于是否存在政府人员,法院也没有依职权调取这些证据。事实上,法院也是心照不宣地找一替身而已,这使此案中真正的行政主体最终只能确认为海珠城管局,使真正的行政主体——政府免于承担责任。

二、本案引发的思考

1.反思人民法院的不作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首先,该条中补偿与交出土地属于唇齿关系,没有补偿交出土地就没有发生效力;其次,本案的强制执行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行政执法局和国土局不应该去违法强制执行。2011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明传[2011]327号《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导致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常常“打太极”,这给理论和实务部门提出一个严峻的课题:审视我国的行政审判是否存在两种现象,即《行政诉讼法》的两个功能,一是对行政相对人保护不力,二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不给力。这样,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无法保证司法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人民法院的不作为只能导致有关政府部门乱执法、不依法办事。人民法院应该在一审时指出有关部门程序上的问题,但是一审判决中并没有说明。人民法院的不作为只能是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产生了不良影响。

2.违法确认后的国家赔偿问题

无论什么理由,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强制拆除均属于违法的事实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行为可能造成损失,这种损失可能以征收补偿为前置条件后,就不再存在;也可能因补偿标准过低或者补偿不到位等原因继续存在。笔者认为,行政赔偿应当采取补充赔偿责任,这样才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理性保护方式,不宜简单地采取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无法回避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重要问题:(1)补偿安置方案兼顾“人头”(村民资格界定)与“砖头”、房屋与土地;(2)将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与违法必究原则有机结合,妥善处理违法建筑与住改商问题;(3)注重民主程序和村民集体资产的保留。在现实征收拆迁中,这样的问题层出不穷。对于违法确认后的补偿问题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有些往往是被迫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是满足自己提出的一点点小小的要求就结束请求赔偿问题,也可能存在补偿标准过低或者补偿不到位问题,这就需要通过补充赔偿责任实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障,使违法确认后的国家赔偿问题落到实处。

3.当前征收拆迁强制执行的种类和依据

当前征收拆迁强制执行的种类很多,它们也都有合理的依据。笔者总结见图1。

根据《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拆迁强制执行首先也要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合理的补偿和强制执行的有效法律文书。事实上,依法征收,解决钉子户完全可以通过上述图示依法强制。

4.征收非诉强制执行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期限需要矫正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事实上,作出是否准予执行裁定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形:(1)具备法定执行条件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执行裁定”,这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兼顾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2)不具备法定执行条件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8条规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予执行裁定。显然,司法解释将《行政强制法》第57条和第58条混为一谈,存在错误。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混乱。

5.摈弃立法悖论

《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规定征收之前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广州市的规定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让基层征收部门无所适从。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广州市的规定是下位法,既然与上位法相抵触,在相关条文方面就是无效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按照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

注:作者为法学博士,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多年,对房屋登记、征收拆迁等房地产法律具有深入研究,出版专著多部,现在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从事法学研究,兼职为政府提供征收拆迁全程法律服务。作者邮箱:

13701178064(京)。

建筑规范论文 第5篇

有网友咨询: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所有的阳台均只按一半的面积计算。但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中,在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时,规定封闭式阳台要全部计入面积,未封闭的只算一半。我们现在买的商品房屋阳台面积按哪个算啊,前者是2005年的,而后者是2000年的,两者对封闭阳台规定不一样,我们购房者为此付的钱不一样,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赵娜律师总结回答如下:第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只适用于工程造价计价,而不适用于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第二,《房产测量规范》适用于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规划和房产部门都应按照此规范执行;第三,两个规范并不冲突,适用范围不一样,没有高低之分。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要起草人胡晓丽处长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条款内容的解释: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6号,以下简称计算规范)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后,我市部分商品房买受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就计算规范有关条款内容提出咨询,如封闭式阳台按照计算规范“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的规定,为什么全部计算建筑面积?若按1/2计算建筑面积,那么在该计算规范未公告前,商品房买卖双方就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封闭式阳台,其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是按预测而确定的,将导致建筑面积误差超过3%的规定而引起违约。以上反映的问题归根到底要弄清计算规范制定实施的目的。为此,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士于2006年2月22日上午10时58分与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胡晓丽处长取得联系。胡晓丽处长解释:计算规范制定实施的目的是“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不适用计算规范。显然计算规范中关于“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的规定只适用于工程造价计价,而不适用于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

《房产测量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建筑规范 第6篇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1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第7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2.0.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0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1.2 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6.1.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 建筑高度超过24.0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建筑层教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论文撰写规范 第8篇

“四舍五入”是在科学研究中常常遇到的对有效数值的取舍问题。在选定有效数字位数之后遇4则舍, 遇6则进, 但遇5是舍, 还是进, 本刊采用5前遇奇数则进, 遇偶数 (包括零) 则舍的原则来处理有效数值的取舍。

举例:1.235, 若取有效数值为小数点后两位数, 则5应进, 为1.24, 属5前遇奇则进原则;又如1.225或1.205, 则5应舍, 为1.22或1.20, 属5前遇偶则舍的原则。本刊希望作者来稿中对有效数值的取舍按此原则作数据处理。

图位:以排于首次提及的相应正文所在自然段落后为宜, 或简单集中于文末。

插图宽度:以占一栏或两栏宽度为宜, 图旁一般不串文。

座标图:纵横座标轴的标目均应平行排在标轴外, 纵轴标目以“顶左底右”排。标目由物理量名称、符号和相应单位组成。量与单位间用斜线隔开。座标轴上应标明标值线 (刻度线) 和标值, 否则, 应在座标轴尾端画出箭头。

图题:一律排在图下方。图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全文从“1”开始连续编码, 只有1幅图也应编1。

图中注释或说明语均放于图与图题之间。插图必须具有自明性。

建筑规范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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