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人大监督,改进政府工作
接受人大监督,改进政府工作(精选8篇)
接受人大监督,改进政府工作 第1篇
在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审议总结会上的
讲 话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同志们: 今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县公安局、县人口计生委、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畜牧水产局及县国税局开展了工作审议。根据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县人大常委将需要整改的问题向受审单位进行了交办。在县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专题听取了六个部门整改情况的报告。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政府,感谢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感谢人大代表对受审单位的关心和爱护。
参加这次工作审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民代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审议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参加了受审单位的动员大会,听取了自查自纠的情况汇报,深入到县直有关单位、乡镇、农村调查座谈,并向部分人大代表和群众进行调查问卷。由于工作深入、作风扎实,整个审议工作客观公正,对成绩充分 肯定,看问题分析准确,提建议中肯可行。这次受审的六个部门的领导班子,自始至终对审议工作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对存在的缺点和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切实做到认真地整改,明确了今后工作努力方向。可以说,这次受审单位的认识是到位的,态度是端正的,准备是认真的,工作是积极的。为了把审议工作推向深入,下面,我代表县人民政府讲三个方面意见。
一、进一步端正思想,虚心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
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审议,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人大开展监督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审议,对受审对象是一种教育,对受审部门是一种帮助,对政府工作更是一种推动。审议期间,人大代表通过深入基层,走访群众,调查了解,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找出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代表们提出的这些批评、意见和建议,要端正思想,正确对待,虚心接受,切实整改。一要防止和克服无所谓的思想。切忌“审议时受触动,审议后无行动”,对审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应该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分析,抓准症结,抓紧解决。二是要防止和克服消极抵触思想。要牢记“忠言逆耳利于行”的古训,不要认为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比较尖锐,就产生消极抵触情绪,而是应多从主观上找原因,多从工作上找差距,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三是克服无所作为的思想。不要认为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有的涉及到体制调整,涉及到重要政策的出台,单凭一个部门或某个领导的力量,难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在自己的任期内解决,感到无处着眼,无从下手。实际上,工作往往事在人为,只要你去想,只要你肯干,办法总比困难多,总会有成功的希望。当然,象上述这些模糊的、片面的认识,我相信这次受审单位都不会出现,我这里提出来,只是作为一种警示,希望受审单位在抓整改工作时把思想理一理,认识清一清。思想认识问题解决了,下一步继续整改就有了动力,今后的工作就有了更为明确的目标。
二、进一步强化措施,继续抓好整改工作
审议是手段,整改是关键,提高部门领导能力和水平,推动工作发展才是目的。检验这次审议的效果,核心的一条就是看我们整改措施是否落实,整改工作是否到位,最 终是看我们依法行政的水平是不是真正提高了,领导发展的能力是不是真正增强了。前段时间的整改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推动整个工作的整改是一项长期任务。这次审议会结束后,受审部门要立即召开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进一步认真研究整改工作。要结合人大代表提出的每一条意见,认真分析,研究措施,制定下一步整改工作方案。要定时间、定任务、定措施、定人员,保证整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对一些重要问题的整改,要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纳入明年工作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受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抓落实,对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确实实把整改措施落到实际工作中去。对目前条件尚不成熟、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县人大常委会做出说明和解释,并提出分步解决计划,给人大代表和全县人民一个交待。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县人大报告。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不满意的整改结果,要继续抓紧整改,直到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满意为止。为促进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将对这次审议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专题研究,对整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县政府督查室对后续整改工作与效果要进行专题督查。总之,要想方设法把 整改落到实处,力求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
三、进一步履行职责,全面提升政府工作水平这次审议,不仅是对六个部门工作的审议,也是对政府工作的审议。因为,所有部门的工作都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实际上是对县政府工作的建议。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都要以这次审议为契机,认真回顾、总结经验,找准位置、认清差距,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更加全面、更加科学地履行职责,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一是要进一步增强人大意识和监督意识。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工作审议的重要意义,把工作审议作为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推动力量,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审议,更好地依法行政,勤政廉洁,执政为民。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人大需要了解的工作都要实事求是地报告;对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要认真对待,全力配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按要求抓好落实,力争代表的满意率达到100%。要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树立政府的威信,以实实在在的成效赢得人民的信任。
二是要切实履行职责,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是人民群众最迫切的愿望,也是人大工作审议的根本出发点。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肩负着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之重任,其职责的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这次评议的6个部门,在我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都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政府各项职责职能的充分履行,是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政府各部门要以发展为已任,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全县加快发展这个大局,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的作用,形成集聚效应,创造发展业绩。要把提高领导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摆在首要位置,把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为突出任务,一心一意谋发展,形成合力促发展,加快推进富民强县的步伐。
三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按照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是政府的 天职”的思想,始终把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政府工作能力和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对照基层、群众和外来客商对机关服务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找准存在问题,落实改进措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加快发展服务,把机关服务提高一个新的水平。要强化民本意识,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满腔热情为群众解难,一心一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同志们,这次审议对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来说,既是一堂严肃的政治课,又是一堂生动的教育课。我们一定要以这次人大工作审议为新的起点,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提高能力,提升水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改进政府工作,把我县的各项经济社会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接受人大监督,改进政府工作 第2篇
珙县人民法院院长周志刚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法院自觉接受监督,是向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法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法院各项工作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离不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帮助和支持。
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根本上说,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这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根本目标、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就人大监督的目的和结果而言,是为了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把工作做得更好。从这个意义上说,1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法律监督,是指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对“一府两院”在开展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应当着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认真报告法院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各级人民法院除坚持每年一度由院长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外,在人大闭会期间,还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向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专门委员会就法院工作的有关情况作专项汇报或报告。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人代会分团审议和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回答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提出的询问。对代表和委员依法定程序提出的质询,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答复。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应当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抓好贯彻落买。
二是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人大代表视察,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中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同级人大常委会的部署,主动接受有关专项执法检
查,主动邀请和欢迎人大代表视察、调研,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法院还可以聘请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司法监督员、特邀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和审判人员执法情况提出意见,对举报反映法院干警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循私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是认真接受人大代表的评议,切实改进法院工作。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工作,诚恳、主动、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反映的个案,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整改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检查。法院应当结合接受人大代表评议,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整肃审判秩序、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做到未评先改,边评边改,务求实效,实现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司法公正的目标。
四是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统称建议)和人大依法提起司法监督的案件。人民法院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人大司法监督案件作为接受监督的重要事项抓好,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人大司法监督案件的工作机制,逐一进行登记,落实办理部门和责任人员,确定办毕期限,加强检查和督办,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回复人大代表,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决不推托搪塞或久拖不决。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认真妥
善处理,对要求回复的,应当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公开开庭审理,在充分广泛听取意见后审慎作出处理,争取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接受人大监督,改进政府工作 第3篇
一、监督司法的历史渊源与借鉴
(一) 中国古代监督司法的主要方式
在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下, 对于司法的监督属于行政监督的一种方式, 但因司法的特殊职能及其相对独立的体系结构, 形成了独立的监督制度, 主要方式有两种, 一是录囚制度, 该制度始于西汉, 以上级官吏定期巡视所部狱囚, 及时发现错案冤案并予以纠正为主要任务, 表明古人对法律的尊重, 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监督了滥用司法权的行为。二是御史制度, 该制度从秦朝开始就一直实行, 是封建社会监督司法、受理申诉和控告的重要形式, 主要职能是监督和检查全国范围的司法活动。上述制度虽然是封建统治阶级为维护封建司法权的统一和社会安定而制定的, 也谈不上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却也反映了封建统治者注重建立监督司法、平冤纠错机制, 也对司法官吏的司法行为有一定约束。
(二) 国外监督司法的相关制度
西方国家在监督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方面, 也有专门的制度。在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 受主权在民理论的影响, 议会监督制度以其表达民意和监督政府的强大功能被许多国家接受和认可, 而其在监督司法体制中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特别是议会上议院也是最高上诉法院, 有权审理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和被控犯有叛国罪及重罪的议员, 有权审理最高法院已经审结的任何案件。瑞典等北欧国家则采用督察专员监督制度, 在议会中设立专门人员, 以其议会代表的身份负责对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官员进行监督, 督查专员可以对民众陈诉冤情的申请进行调查并纠正。还有一种是起源于苏联的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我国人大类似此制度。这种制度的理论根据是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是其它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基础和源泉, 最高权力机关担负监督职责在政治上、法理上理所当然。
二、人大监督司法的依据
(一) 人大监督体现了我国的政治体制
我国《宪法》规定,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这表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大进行的监督就是代表人民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 保证其在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轨道上运行。司法机关产生后,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但并不是说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不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相反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 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二) 人大监督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
根据社会主义民主理论,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因此, 包括司法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应当而且只能属于人民。也就是说, 只有人民才是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各种国家权力的真正所有者, 而司法机关只是由民意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司法权的行使, 司法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是两个主体而非同一主体, 这就存在司法权的行使者能否完全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意志行使权力的问题, 由于体制、利益的驱动等因素, 司法权有被滥用的可能, 因此权利的所有者需要采取有效手段进行监督。
(三) 人大监督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法律的正义在于平等地确认社会成员参与各种活动的资格, 平等地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合理地分配各种利益, 这些价值的实现自然离不开司法权的运行, 司法机关往往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 从事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等的各项活动, 其司法权的行使也正是通过这些具体司法活动来实现, 司法活动的结果则又是决定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因素。所以, 对司法监督的实质是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防止和纠正错捕、错诉、错判的发生, 使司法机关公平、合法地行使司法权, 进行司法活动, 营造和谐社会。
三、三十年来人大监督工作的发展变化
(一) 监督的认识不断加深
改革开放初期, 人们对人大监督工作曾有一些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从监督主体看, 讳言监督, 不敢正视监督的制约功能;从被监督角度看, 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找麻烦、挑刺, 多此一举。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以后, 大家逐步认识到:监督制度是现代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是一种国家制度, 人大监督做为宪法层面上的监督, 加强它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七大又提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 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人们对包括人大监督在内的监督的认识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思考的不再是该不该监督、敢不敢监督, 而是如何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的问题了。
(二) 监督的方式不断创新
30多年来, 随着人们对人大监督重要性认识的加深, 人大及其常委会除认真运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各种监督方式以外, 还在实践中积极探索, 创造了一些有效的监督方式和做法, 实现了由单一监督方式向多样监督方式的提升, 监督路子不断拓宽。执法检查、代表评议、述职评议等监督途径都是在实践中提出, 逐步发展和规范的, 大大提高了监督实效。具体到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而言, 每年向人大做全面工作报告、就重大事项及案件向人大常委会做专项报告或汇报、与人大代表联络、办理人大交办事项、答复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制度, 形成了目前人大监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三) 监督的深度、广度不断拓展
程序性监督较多, 实质性监督较少, 是过去相当长时间里人大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切实改变这种状况, 人大的监督力度日益加强。具体到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各级人大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 高度关注涉及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活动, 监督视野由某一项具体工作逐步提升到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整体指导监督, 这对检察机关是一种压力, 但也是一种动力, 促使其不断改进工作, 提高监督水平。2008年9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决议》, 专门针对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即法律监督职能做出决议, 此后, 其他省市也出台此类决议, 极大推动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发展, 进一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
(四) 监督的制度化建设不断发展
人大的监督工作在初期也经历了一段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过程, 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总结经验, 尝试着对监督工作进行规范。1994年以后, 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工作的立法活动进入高潮, 几年内全国就有数十项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出台, 不仅规范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活动, 促进了监督活动的开展, 也为全国人大制定监督法积累了经验。2007年1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正式实施, 为落实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确定了新的发展标准, 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使之在法律制度上有了保障。
四、不断深化认识, 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通过30多年来人大监督工作的发展变化和检察工作的发展, 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 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 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这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的根本性、方向性原则, 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坚定不移、以一贯之地执行落实。
(一) 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最高效力的监督
从履行法律职责的高度接受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通过多种形式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是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原则和宪法义务, 也是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根本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人大对检察院的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设立的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专门机关, 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对人大和检察院的关系, 人大对检察院的监督有具体的规定。总之, 人大对检察院的监督内含于宪法和法律之中, 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权力。
(二) 人大监督是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
从促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接受监督。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即是关键之一。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能够确保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 维护司法公正, 提高法律监督水平, 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为目标的, 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 更是对检察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只有始终自觉把检察工作至于人大的监督之下, 不断改进接受人大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才能及时发现问题, 有效纠正不足, 确保检察机关执法水平有新提升, 整体工作有新发展。
(三) 人大监督是实现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
树立五种意识接受人大监督 第4篇
一是树立职权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该院制定并下发了《铜山区检察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全体干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主动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依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二是树立责任意识,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该院一方面按照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做好检察工作报告等专题报告,主动派员到各代表团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审议,及时收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逐条落实改进措施;另一方面将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及时地向区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委员会进行专题报告。
三是树立配合意识,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该院高度重视、迅速反馈,并认真听取人大针对该院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及时予以整改。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该院及时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四是树立沟通意识,切实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该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座谈,使代表及时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行走访制度,积极与代表联系,向代表送出征求意见函,注重倾听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建立人大代表评议检察工作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主动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有错必纠,及时整改。
五是树立目标一致意识,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检察机关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推进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该院自觉主动地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监督中取得支持,使检察权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从而实现权力价值的真正回归。
接受人大监督,改进政府工作 第5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由它产生,向它负责,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几年来,区人民检察院牢牢把握宪法和法律定位,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和关怀下,吧人大监督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较大进步。
一、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以监督为导向,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检察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在工作中,我们以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这样一种态度,坚持把向人大报告工作作为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途径,把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作为接受人大监督的最基本和最主要方式。每年的检察工作报告我院都是在认真研究分析市情区情、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起草,力求使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成绩,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便于代表有的放矢地给我们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在会议审议报告时,组织院中层以上干部旁听各代表团讨论审议报告情况和分组小组讨论,认真听取和记录
代表讨论意见,召开专题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把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同时,我院坚持把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全面报告和专题报告、书面报告和头口报告相结合,对检察工作中的重要部署、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查处大要案情况、执法情况以及队伍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都做到依法、及时、主动地向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报告,通过主动接受监督,争取人大支持,促进工作发展。几年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多次听取了我院在打击职务犯罪、打击刑事犯罪、开展侦查监督、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及公诉等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队伍建设、基层院建设,重特大案件查办情况等方面的汇报和报告,我院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加强了各项检察工作。几年来,在全体干警奋力拼搏下,检察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先后荣获国家级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单位,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全市检察系统先进检察院,全市追逃工作先进集体,执法质量年活动先进集体,哈尔滨市第三十二届劳动模范单位,全市政法机关开展服务年活动先进集体,学创活动先进集体等荣誉和称号,有153余人次受到国家、省、市、区级表彰奖励。在全省检察系统目标考评管理中,我院各项工作齐头并进,一年一个新台阶。去年我院在全省183个基层院中,位列全省A类院第10名,全市A类院第二名,全市四个大区第一名,这是全省检察机关设立分类目标考核以来我院取得的最好成绩,道外检察工作实现了跨跃式的发展。
二、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以监督促创新,检察工作活力明显增强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我院增强与人大代表联络的主动性、改进联络方式。建立了内设部门与乡镇、街道人大代表组的对口联系制度,使代表联络工作由过去一个部门负责转变为全院上下共同参与,让干警与代表直接面对面。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走访人大代表,邀请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开展专题巡视,以及为代表订阅《检察日报》、送阅《检察工作信息》,《检察简报》等多种形式,为人大代表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检察工作情况,真心诚意地接受人大的监督。几年来,走访人大代表230余人次,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15次,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巡视工作5次,面对面的征求意见与建议64条。围绕我市“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和全区“改造旧城、拓展新区、城乡统筹、奋力中兴”的发展战略,我院认真落实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和水平。预防部门连续5年对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工程,区通乡公路工程,松浦大桥建设工程等开展同步犯罪预防工作,召开联系会议6次,参与招投标5次,开展法制巡回讲座1 2次,对工程建设的重点环节、内部管理进行指导、监
督,实现了工程优质、干部优良。探索的“危险点分析预防方法”犯罪预防工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可并向全国推广。与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召开了全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会议,探索乡镇检察室建设新模式,通过“检力下沉”,解决农民基本司法需求保障不足的问题,采取“定点加巡回”等方式,积极发现新农村建设中损害农民利益、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案件线索。几年来共发现案件线索14件,立案8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控申部门创新接待机制,实行“四访合一”,建立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加大对上访案件复查、善后、息诉工作力度,探索了以听证会处理积案和息案的新工作模式,处理涉检上访案件的做法和经验被市检察院在系统中全面推广。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针对国有企业怠于起诉情况,探索办理督促起诉案件12件,维护了企业的经济安全和生产安全。几年来,我院检务保障建设水平也不断提高,实现了机关管理人文化、智能化和规范化。五年里,我院新购置检察办案用车18台、增置电脑53台,更新了计算机网络设备,安装了视频电话会议设施,开通了省、市、区“三级”网专线电话、“三级”机要通道。开展软件设备信息化网络开发,全面推进信息化软件应用,侦查监督、公诉、人民监督员、司法警察等工作均采用系统软件进行业务管理。反贪局和反渎局全方位实行了侦查环节的同步录音录像。
三、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以监督求发展,法律监督能力明显提高
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院坚持把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和事项作为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几年来,办结人大督办案件3件,办结率100%。实践表明,人大监督确是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2008年,区人大向我院转交督办了毛松江反映我院案件办结后未及时返还扣押款问题。我院调查了解后发现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立即向当事人依法返还了扣押款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在人大的监督和指导下,我院还积极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工作,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代表中聘请了11位人民监督员对我院自侦案件进行独立监督评议。几年来,人民监督员对29件拟作不批准逮捕,拟作不起诉和拟撤销案件进行了监督评议。在每一次监督评议中,我们都做到全面客观地向人民监督员汇报案情,出示证据、阐述相关法律适用依据,认真回答监督员的提问,真心诚意接受监督。同时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工作会议、主题实践活动、专项执法检查、听证会、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等活动 20余次。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推动下,我院干警严格执法意识明显提升,案件质量显著提高。2007年以来,我院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侦监、公诉部门严厉打击影响地区稳定的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坚持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 人,起诉 人,批捕和起诉准确率均为百分之百。反贪、渎检部门积极查办发生在民生领域的贪污贿赂窝案串案,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等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 人,其中,100万元以上特大案件 件,县处级以上干部 人,大要案比率达 %以上。渎职检察部门连续5年立案数在全市检察系统中位居前列。几年来,通过打击职务犯罪活动,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8500万元。
接受人大监督,改进政府工作 第6篇
一、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重点,在思想上提高认识
几年来,县政府班子领导成员带头组织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对人大工作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统一了思想,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人大工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实践,政府必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权。县政府在提高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性认识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做出的历史的必然选择,是宪法规定的、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二是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的宪法也写入了这一基本方略,这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的转变。县政府坚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通过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全力推进依法治县的进程。三是充分认识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政府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高度认识人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自觉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保证其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以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为重点,在工作上积极支持
我们坚持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凡是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都按照县委要求首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换届以来,县人大常委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13次,听取和审议我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30多项,做出决议、决定10项,县政府均一以贯之的坚决执行。
(一)积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县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同时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县政府积极做到明确对人大负责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增强向人大报告工作的主动性;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基于以上认识,县政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主动向人大做工作报告,认真配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三查(察)”活动,支持人大加强对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支持人大充分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依法撤职、罢免等监督手段,以及执法检查、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监督方式,加强对政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有效提高了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
(二)积极支持和服从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人大常委会最后做出的任免决定,我们坚决予以支持和服从。为增强任命干部的法制观念,我们要求所有拟任命干部都必须按要求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努力提高法律水平。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当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县政府都积极提交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经过法定程序及时做出决议或决定,并积极负责地组织实施。
(三)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县政府坚持做到: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在选举或任免前,一律不正式到职或离职,坚决按法定程序进行。政府班子成员及各部门领导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有组织的、实事求是的向人大常委会上做述职报告,坚决支持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代表视察、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形式,对所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工作监督。
(四)积极为人大代表提供参政的条件。县政府积极努力,主动拓宽人大代表了解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渠道,在各种考察学习活动也都吸收人大的同志和人大代表参加,使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提高人大代表的参政水平。近几年来,县政府十分重视人大对发展经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例如,2002和2003两年来,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先后组织人大代表重点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负担管理、企业改革、供水、供热工程建设等情况进行调查,针对个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专门听取和审议了人民政府有关情况的报告后,先后提出了20多条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及时进行疏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责任单位扎实工作,20多条意见和建议全部得到落实,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
(五)积极带头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县政府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县政府各组成单位自觉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培训,积极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几年来,我县从来没有发生过因政府或政府部门执法不当等问题造成的较大规模的纠纷,全县上下社会稳定,人心思进,呈现出一片繁荣昌盛的美好景象,这与县政府及各组成单位的自觉依法行政和县人大的依法监督是分不开的。同时,县政府还积极支持人大针对政府工作中出现的的一些重大问题和与群众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展药品管理法、环保法、食品卫生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市场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从另一个方面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确保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以加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力度为重点,在行动上狠抓落实
县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都能够严肃认真对待,并做出负责的答复和处理。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及闭会期间,转交县政府的代表建议总计44件,建议中涉及工交通信类的5件,占建议总数的11.3;农林畜牧类的10件,占建议总数的22.7;财贸类的6件,占建议总数的13.6;城建、公用事业类的15件,占建议总数的34;科教文卫类的6件,占建议总数的13.6;劳动人事类的2件,占建议总数的4.5。经过努力,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向县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44件已全部办理完毕,答复率100。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精心组织,完善制度。县政府把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看成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改进政府工作和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过程,精心组织,认真对待。在工作中,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办理、督办落实、责任追究等11项工作制度,建立目标责任制,采取完善考核评比等措施,强化了监督约束机制,使办理工作由过去答复型向落实型、由催着办向自觉办的转变,尽可能多地、更好的解决问题。县委宣传部张祥福、保兴乡史春光两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高层楼房供水问题的建议”。我县自来水公司水塔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设计高度为4层楼房,从1983年投入使用至今已21年,已超过了使用年限。由于当初的设计标准已不能适应目前用水量大、楼层高的实际,供水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县政府高度重视,一方面积极对上争取资金,一方面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入资金进行自来水管网改造。按照改造方案,从友谊路铺设一条自来水主干线,采取分供制和变频控制技术,缓解部分楼房断水和红砖街居民无水问题。目前,这一工程正在进行,竣工后将使全县1/4的断水楼房的供水问题得到解决。
(二)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县政府一直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每次县政府召开的办理工作会,主要领导都出席会议,对重点、难点办理件县长或副县长审签办理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在办理速度上,讲求一个“快”字,在一到三个月内答复办理情况;在解决具体问题上,讲求一个“实”字,注意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在建议答复上,讲求一个“质”字,通过认真调查研究,拿出具体可行、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办理意见。如红光乡孔梅、向阳乡崔超和县职教中心曹敬德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网吧管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建议”。县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文化、工商、公安、教育等部门,深入开展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县的19家网吧进行了专项整顿,采取有效手段杜绝未成年人上网问题。从今年6月1日起,每晚12点30分省网络监督平台将自动切断网络连接,解决了网吧超时营业问题,同时在各网吧实行网管员制度,上网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并进行实名登记。县文化局还安装了“净网先锋”监控软件,防止上网人员登录不健康网站。对一些违规经营的网吧,有关部门及时给予了处罚。从目前看,我县未成年人上网现象得到有效扼制,网吧管理日趋规范,社会举报明显减少。
接受人大监督,改进政府工作 第7篇
——全力配合支持人大财经委开展各项工作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履行职责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高度重视,全力配合支持人大财经委的工作,是交通运输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2013年,全州交通运输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全年完成交通建设投资100.75亿元,创历史新高,为州定年度目标的168%,占全州固定资产投资的37%。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捷报频传,凤大、张花高速公路建成通车,龙永、永吉高速公路建设步伐加快,全州9县市(区)实现半小时高速公路经济圈。与此同时,公路航道养护管理不断加强,交通运输经济持续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创历史最好水平,全年实现零事故、零死亡、零经济损失的“三零”目标,行业文明建设稳步推进,为全州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交通运输服务保障。成绩的取得,既是各级党委政府坚强领导的结果,也是全州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辛勤汗水的结晶,更与各级人大财经委等部门关心帮助密不可分。多年来,全州交通运输各级各部门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全州会议和重大活动邀请财经委参加,认真贯彻落实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及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形成了互促共进、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整合资源,人大财经委为交通运输发展夯实基础
(一)关注农村群众出行。湘西要美农村必须美,农民要富公路必须通。一直以来,人大财经委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 将解决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行路难”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加大监督力度,取得良好实效。2007年、2012年,州人大财经委两次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执法检查,提请州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护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级财政落实养护资金,并从600元/公里的标准提高到1000元/公里。农村公益性渡口人员补助得到了一定财力保障。
(二)关爱交通部门工作。交通运输工作包含“建、管、养、运”各方面,点多、线长、面广,建设任务重、管理难度大。为支持交通部门开展工作,人大财经委定期听取我局的工作汇报,听情况、解难题、提要求。2009年,国家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交通财权、事权下放地方,州直交通各单位工作经费十分紧张。在人大财经委的帮助下,州财政不仅在2010年为州直交通各单位增加了800多万元专项工作经费预算,而且在每年调整预算时又予以关心和支持。
(三)关心交通事业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路管养问题,在人大财经委的指导和运作下,我州于2009年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出台了《湘西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确立了“人大立法、政府主导、行业管理、乡村落实”的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机制,使全州1万多公里的通村公路管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解决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养护资金缺乏、管理养护没有法律依据等问题,并且在2011年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今年州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将进一步对《条例》的贯彻执行进行评估检查。同时,为敦促县市政府将成品油税费改革后的国省转移支付由“养人”逐步转为“做事”,人大财经委组织开展了转移支付使用情况大检查、大调研,通过近三年的努力,全州已有50%的转移支付资金达4000万元归位,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航道养护和站场、码头建设及维护等。
二、积极配合,我局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有力保障
(一)高度重视和支持人大相关工作。加强人大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依法治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湘西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多年来,我局党组高度重视人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凡重大事项都及时向州人大和财经委进行汇报,寻求指导帮助,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凡州人大领导和财经委领导赴基层现场办公,我局都是主要负责人全程陪同,积极参与解决实际问题;凡涉及州人大领导的建整扶贫点和重点关注的农村公路,我局都优先安排交通建设项目。
(二)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交通建设和管理。从2003年起,我局一直聘请了3位州人大代表作为行风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我局重大活动和决策,在参与中监督。局主要领导每年都要带队下基层与州人大代表面对面听取对我州交通事业发展的意见,帮助他们解答和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近年来,我局积极配合州人大对我州交通重点项目如高速公路、重点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进行了视察和调研;并积极配合州
人大就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如“两山”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古丈罗依溪至沅陵凤滩公路建设等情况进行了视察和调研。
(三)努力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我局建立健全了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为人大代表参加人大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人大代表每年组织下基层调研和视察,只要需要,我单位都派车派人陪同协助,从时间上和经费上给予保证。近年来,按照州人大常委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一法两条例”、公路水路交通“一法五条列”执法检查的部署和要求,我局认真进行专题研究,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回顾总结贯彻落实情况,对照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的建议要求。
三、高度重视,我局切实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意见
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连续几年被州人大评为办理代表建议先进单位。2013年,我局承办州人大代表建议建议32件。按照州政府关于建议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强化措施,力求实效,全面完成了办理工作。办理结果:A类19件、B类1件、C类10件。办结率100%、合格率100%、满意率100%、见面率100%、问题解决率64.4%。
一是领导重视,亲自办理。州政府交办我局的人大建议中,要求立项和解决建设资金的占绝大多数,解决问题难度大。为了搞好办理工作,在思想上,我局始终把办理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形式和内在要求,作为促进全州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狠抓落实。在工作中,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就深化办理认识、落实措施、改进方法、提高质量等进行了研究、布置,并逐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了办理方案。局主要领导亲自阅批、亲自交办、亲自督办,局领导班子成员就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了分工,并亲自答复、亲自见面、亲自修改。
二是制度完善,规范办理。为加强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办理速度,我局制定了建议办理制度,明确了局主要领导为办理负责人,制度就承接、交办及办理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每年接到州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办理件后,我局都进行认真整理、登记、分类、复印,局主要领导对建议逐件进行认真阅批,局办公室明确了一名同志专门负责搞好建议提案的正式回复、跟踪、督办等工作,并负责对文字进行严格把关。
三是优先支持,狠抓落实。我局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优先采纳和吸收,对代表提出的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和安排,努力做到早谋划、早部署、早安排,尽可能帮助纳入建设计划或建设规划,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问题。根据人大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首先,在干线公路规划、建设等方面寻求突破。结合代表提出的建设罗依溪至凤滩公路、芙蓉镇及里耶景点圈公路等意见建议,对已经进入规划的抓紧实施,对未进入规划的项目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力争纳入“十三五”规划中予以安排。其次,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方面主动作为。2013年,全州完成了1510公里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任务,今年又将完成1684公里;并且通过争取,通畅工程建设补助标准由30万元/公里提高到50万元/公里,同时州人民政府已行文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因此代表们反映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问题大部分都可以得到解决。第三,在道路运输发展和规范管理方面积极探索。积极吸纳代表建议,加快客运站场建设,2013年完成36个农村客运站、555个农村招呼站建设,做好吉首、永顺、保靖、花垣新客运站的启用工作,支持吉首德夯、龙山里耶、永顺芙蓉镇、保靖吕洞山等地区发展旅游客运;同时加快城市客运发展,组建了城市客运办,完善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监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接受人大监督,改进政府工作 第8篇
一、人大在行使政府监督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 人大代表构成比例不合理, 致使对政府的监督难以发挥作用
1. 党员比例过多
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中, 中国共产党党员需占一定比例, 不可在50% 以下, 不可高于65% 。
通常认为各级人大中党员所占比例70% - 73% 为最佳点。但实际上, 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党员约占73% 左右。以全国人大第十届代表大会为例,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2985名代表中, 中共党员2178名, 占代表总数的72.99% 。党员去监督党领导的政府? 效果何在?
2. 代表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且岁数较大的代表所占比例较大 ( 参下表 1)
3. 工, 农, 干部, 知识分子比例不当
现今, 我国人大代表人员比例不协调, 具体表现在: 国家领导干部偏多。据了解, 我国领导干部占总人数的30%以上, 对人大代表的广泛性造成极大影响。此外, “一府两院”的领导干部是人大代表的重点监督对象, 当他们获得人大代表这一身份后, 相当于又是组成者, 又是监督者, 身兼两职, 无法确保监督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如下表2所示, 本人觉得我国的人大代表构成比例有待进一步合理化。
( 二) 法律上的缺位, 使人大行使权力难以确定
在法律上的缺位,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 1) 宪法监督明显虚置, 主要表现在: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把宪法监督全面开展起来。第二, 宪法所触及到的内容不全面, 与现有的监督宪法相矛盾, 也未对地方宪法监督权做出明确规定; ( 2) 法律监督缺乏实效, 主要表现在人大监督本属于法律监督, 即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但因我国法律尚存在不完善之处, 直接影响到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
( 三) 地方人大, 有权无位, 不敢监督, 受地方政府干预太大
地方“人大”掌管一府 ( 地方政府) 两院 ( 地方法院、检察院) , 换届时人民代表大会真正彰显出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可在平时“人大”的监督又是那么苍白、处于尴尬的地位。如: 2008年, 发生在云南省的“躲猫猫”事件, 从最初群众的质疑到最终网民调查团的全面、深入调查, 以及国家检查的介入调查, 几经周折, 所谓的“人大”却始终不见踪影; 此后又相继发生了上海的“倒钩式”执法事件, 此次事件中人大 代表集体 失语的情 况引人深 思, 类似例子不少[1]。
二、如何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
( 一) 政府的重大事项要向人大报告, 受人大全面监督
若要进一步落实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 还应将人大批准政府重大决策完全归入到日常重要事件报告制度范畴内, 国家政府在关于一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所作出的决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等, 均需得到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即划分出界定, 明白哪些是可由国家政府直接做决定即可的, 哪些是需经人大审核的, 以便于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减少和防止决策的失误。
( 二) 盯住政府的钱袋子, 细化对政府的预算的监督
细化预算监督制度。财政预算监督实质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从财政资金方面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活动, 在人大监督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由于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 它也是目前人大监督中最弱的一个方面。要使人大预算监督硬起来, 就必须推动人大预算监督由只是履行法定的手续和程序向注重实质性监督转变。把政府部门预算全部纳入人大审查监督的范围。
( 三) 健全述职评议制度
健全述职评议制度。对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这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的一个创造, 是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的一种有效的形式。我们建议地方党委在党的干部任用制度上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把它规定下来。
( 四) 完善代表意见建议督办制度
督办代表意见建议, 必须以问题的解决程度为标准, 而不能以是否答复为依据; 要特别防止谁提建议谁办理问题的发生, 以免措伤代表的积极性; 要突出重点, 对重点建议重点督办; 要采取多种形式, 变文来文往的“坐堂门诊”为深入实际的“巡回医疗”。
( 五) 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做好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对于保证政府依法正确行使国家行政权是十分必要的。虽然一些地方人大制定了这方面的制度, 但目前工作还刚刚起步, 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还不多, 有的基本没有报送备案; 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也还没有在地方各级人大普遍开展起来。我们各级人大应该抓住时机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2]。
( 六) 完善监督工作, 强化监督处置手段
监督程序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事监督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监督程序的设计及其运作如果不符合监督的目的, 再好的监督制度也会变得软弱无力。因此, 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 对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要强化监督处置手段, 监督不力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处置手段不到位造成的。没有强有力的处置手段作保证, 监督不可能有实际效果。
( 七) 加强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 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与村委会, 居委会和社区的联系
1. 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上有待加强, 要充足体现人民
群众对政府的监督
首先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 集体决定问题。集体有权, 个人无权。为了妥善处理代表与代表大会、委员与常委会之间的关系, 既保证充分发扬民主, 又能形成统一意见, 做到民主决策, 需要建立健全议事制度。
一是完善人大会议的审议制度; 二是改革完善表决制度; 三是拓宽代表或委员知情知政渠道; 四是加大会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 要强化竞争式民主。
3. 落实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
( 八) 人大代表构成比例要合理化, 使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充分得到发挥
一、控制党员数量。如果绝大多数人大代表原来都是共产党员, 变成最后, 共产党养人大, 下级共产党监督上级共产党, 最终监督彻底失效; 二、年龄比例合理化。年轻代表迫切希望为中国的发展尽一份力, 因为处在时代的浪尖, 年轻代表在处理矛盾上和提出解决问题上更能够一针见血。所以, 我国人大代表在年龄的构成比例在年龄的分布上有待进一步年轻化, 合理化; 三、工, 农, 干部, 知识分子比例要合理化。保证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干部等的比例协调是落实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的关键。现今我国人大代表成员中, 一线工人和农民所占比重相当少, 而国家干部人数偏多。针对此种情况, 还应从中投票选举出各地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农民和工人加入人大代表团, 保证工, 农, 干部, 知识分子比例的合理化, 适当减少官员代表的数量。因为工人、农民最了解社会底层人员生活情况, 可更好的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3]。
三、结论
人大应摆正自己的位置, 在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冲突中, 成为老百姓的发泄情绪的重要渠道, 代表人民的利益, 而不是充当政府的附庸, 要在各个层面出发, 做好对国家政府的全面监督。因为只有让工人和农民、干部等各阶层人员参与到政府的监督中, 才可保证国家政府廉洁执政。只有人人都参与到国家政府的监督中, 才能避免出现“人亡政息”的恶果。此外,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就应时时刻刻为人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岗位上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 借助现有法律法规制度, 做好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约束和监督, 不断制定和完善“程序严密、机构合理“的监督机制, 履职尽责、真抓实干, 敢于负责、锐意进取, 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严肃批评, 防患于未然, 形成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监督体系。此外, 还要严格落实问责制度, 坚决执行有责必究的“买单制”, 对因问题处理不当, 尤其是处理群众问题不力, 在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予以严肃处理。只有这样, 才可及时对症下药, 找出症结之所在, 全方位做好监督工作,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叶春涛.地方人大对政府工作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 (1) :88-93.
[2]张震华.加强人大财经监督推进科学发展——宁波市鄞州区人大财经监督经验和启示[J].海南人大, 2011 (9) :24-26.
接受人大监督,改进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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