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经济住房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经济住房范文(精选10篇)

经济住房 第1篇

个人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一年内新购商品房契税征收事项

NSBDF031

一、文件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4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建办〔2009〕43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对居民将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危改回迁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康居房等上市出售后1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或者上述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前1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时限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新房)

2.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出售人与购房人不一致时,要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属于夫妻关系,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二手房)原件;确定房屋最终地址、面积及成交价格的相关资料原件(新房);购房发票原件

4.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原件

5.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办时出示)

6.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屋的合同(加盖房管部门“已过户”印章)原件

(二)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申报表》(带有条形码);《存量房买卖房屋信息表(纳税)》(二手房)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新房)

2.《证明函》(对于已售房但未加盖“已过户”印章的纳税人,需填写《证明函》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3.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出售人与购房人不一致时,要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属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二手房)复印件;确定房屋最终地址、面积及成交价格的相关资料(新房)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

5.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办时提交)

7.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屋的合同(加盖房管部门“已过户”印章)复印件

8.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五、受理机关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纳税服务岗位)

经济住房 第2篇

本标准规定了泰安市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登记办理的依据、条件、数量要求、提交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程序、承诺时限。

本标准适用于泰安市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登记的办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7]89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10〕47号)内容和要求

3.1 事项办理依据

3.1.1 应符合《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7]89号)或者《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10〕47号)的规定。

3.2 事项办理条件

3.2.1 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复员、转业军人);

3.2.2 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的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3.2.3 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8000元(包括8000元,按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人口计算家庭收入);

3.2.4 规定的其他条件。

3.3 事项办理数量要求

无数量限制。

3.4 事项办理需提交材料

3.4.1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需提交材料

3.4.1.1 《泰安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3.4.1.1 书面申请;

3.4.1.3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4.1.4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及现住房证明;

3.4.1.5 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4.2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需提交材料

3.4.2.1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3.4.2.2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4.2.3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及现住房证明;

3.4.2.4 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4.2.5 婚姻状况证明;

3.4.2.6、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提供租赁合同;

3.4.2.7、其他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等)。

3.5 事项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3.6 事项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公示—登记—发证

3.7 承诺办理时限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成本分析 第3篇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应遵循政府总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它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政府负担一半, 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可以申请项目贷款融资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统计及金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份内工作。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开发企业承担,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名码标价公开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监督及管理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 利润, 税金三部分构成, 其中开发成本包含以下几项:征用土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地质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三通一平等前期工程费用, 按规定计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安工程费, 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 管理费, 贷款利息等。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成本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计入成本的费用范围;计入成本的分摊方法;特殊费用的处理等。

以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例, 该项目位于市中区繁华地段, 规划总用地24亩, 城市道路用地2.7亩, 河道绿化用地6.3亩, 小区用地15亩, 规划住宅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五栋住宅楼、六层混合结构、外墙外保温、双层中空塑钢窗、达到节能65%的标准。户均建筑面积72平方米, 二室一厅, 水电暖卫等设施齐全, 项目建设期一年。项目成本监审结果如下: (1)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物价局按照国土资源局与被拆迁单位的补偿协议, 以小区用地面积按比例分摊计入。 (2) 项目施工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及三通一平等费用, 按照合同书并参照收费标准据实计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体建材节能费、人民防空建设费、城市规划服务费、劳动保障费、综合开发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住房转让手续费等按文件规定减半计入。防雷减灾服务费、室内环境检测费、桩基试验费、电气消防检测费、节能测试费、工程造价审核费、土地测绘费、房屋测绘费等按照现行收费标准计入。 (3) 建安工程费。建设单位在物价局的监督下选择审计单位, 审计单位依据现行计价规范对项目投标书、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合同、材料价格签证等予以审核确认。 (4) 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包含供电、水、暖、燃气管线费, 区内道路排水工程费, 公厕、物业管理用房、绿化、有线电视建设费等, 按文件要求减半计入。 (5) 管理费。以1-4项之和的2%计入。 (6) 贷款利息, 参照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建设计划工期以投资额的65%计入, 未能使用政策优惠贷款。在监审后的开发成本比例中, 征地拆迁补偿费为16%, 前期工程手续费为14%, 建安工程费为55.4%, 小区配套费为6%, 利息为6.8%, 管理费为1.8%。由此可见, 前期工程手续费比例偏高, 政策支持方面仍有下降空间, 管理费用较少。物价局监审时一般是按照取小值的原则, 即参照现行标准, 当建设单位实际支出低于标准时按实计入, 实际支出高于标准时则按标准计入。项目开工时的奠基、竣工销售时的公众摇号、现场抓阄仪式产生的费用均不能计入成本。办理各项工程手续及进行供电、水、暖、燃气配套工程施工时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超标准收费现象, 政府监管还有待加强, 其额外支出只能由建设单位承担。尽管该项目规模小、建设周期短、投资回收快, 但是综合算下来建设单位的利润是很微小的或者是略亏的。

经济住房 第4篇

住房保障的“盲点”

经济租赁住房就是低租金的周转性保障住房,其实质是为将来有可能购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过渡性居住房屋,表现形式是低租金的周转出租房。资金来源可以从市财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民间参与投资等多方面筹集,建设及运营方式可采取灵活的市场机制。

我们把承租对象原则设定为人均收入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以下的并且无住房的家庭,其租赁期限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租赁的前2年给予适当优惠,以后按照市场租金出租,体现经济租赁住房的过渡性。

襄樊市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是2006年开始的,在两年多的实践中,我们发现,现有的住房保障体系没有涵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之间的一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出现了一个“夹心层”。

现行的住房保障体系是把中低收入家庭划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之内,可是这一部分群体中有大部分人买不起房子,而且由于廉租房的门槛设置得比较高(双困户),覆盖的面太小,他们也不符合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这部分中低收入群体成了政府住房保障的“盲点”。

根据襄樊市的实际情况,经济租赁住房目前主要解决的对象为三类人群:

一是主要用于安置襄樊市政府推进的两个重点工程(汉江大道、中心商务区)的旧城改造中直管公房内的承租户,以解决旧城改造过程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拆迁难、安置难”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保护群众利益;

二是主要用于解决国企破产改制、政府征用土地、重点项目拆迁以及土地储备整合中“夹心层”群众住房问题,提供大量过渡性周转房源,为政府分忧解难;

三是吸纳、留住、引进人才,解决新就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以及来樊创业各类人才无住房问题。以后在第二阶段再根据新增的保障能力以及具体情况,将对象扩大到刚就业的大学生、初级公务员、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等。

多元化筹措资金和房源

襄樊市在具体操作上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方式,多元化地筹措经济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房源。

(一)利用暂时不需要拆除和无法消除影响的违章建筑,用作经济租赁住房。如襄城闸口二路四栋三层楼,共计3200平方米、48套房屋,正在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

(二)采取以银行贷款为主与直管公房拆迁补偿资金为辅的融资方式,建设经济租赁住房。一是从省开发银行贷款。二是以直管公房拆迁补偿资金作为辅助融资手段。

(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建设经济租赁住房。政府以落实经济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作为间接投入,动员社会力量筹集经济租赁住房房源,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和管理成本。

(四)建立经济房发展资金,解决建设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在即将出台的《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襄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指出,“建立经济房发展基金,用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建设与回购资金不足问题”。

发展资金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单位出售的房改房超过本人职级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实行加价政策,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或按已核定的购房价加收30%,其差价由房产管理部门全额收缴;二是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超过项目套型控制要求面积的部分,房产管理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是对违法、违规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予以没收和罚款。三项收入全部用于建立经济房发展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房的建设及回购,不得挪作他用。

(五)采取多种筹资方式,增加筹资渠道,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构建经济租赁住房体系

目前,有必要通过政府建设经济租赁住房或收购盘活空置商品房,以高于廉租房而低于市场商品房价格出租,待其进入住房市场的同时再要求退出住房保障,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部分“将来有可能购买住房的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

构建经济租赁住房体系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其一,政府的干预性,经济租赁住房是政府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二,需求对象的有限性,主要是中低收入者;其三,经营目的的非营利性;其四,分配标准的复杂性;其五,价格的低廉性,经济住房出租的价格低于一般的市场价,差价主要来源于政府在土地供应、房租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性补贴。

因此,经济租赁住房的建设可借鉴国外的两种模式:一是政府直接建房方式,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并提供运营资金;二是政府间接参与方式,政府提供土地、贷款、税收优惠,支持非盈利机构发展低租金、低成本住房。具体建设模式为:

1、建立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主要是由决策协调机构、实施管理机构与中介金融机构这三种处于不同层次的机构组成,在决策机构之下设立住房执行机构,来实施经济租赁住房计划,以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最后是居于中间层的中介金融机构。

2、建立灵活的运作机制。一是引进市场机制。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国营公益机构运营,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协会、互助组织运营,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民营公司运营。但政府依然是制度实施的主导者,包括家庭准入、退出标准、租金标准等完全由政府控制。二是经费筹集,除了从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支出中划拨外,还可借鉴香港“以房养房”的运营模式,盘活小区商铺、停车场等配套物业的商业经营。三是政府除了考虑收购旧房外,还要通过建设新房来增加储备。四是政府还可鼓励企业参与进来。五是设立专项 基金。六是进一步加强经济租赁房的管理。

3、由政府财政直接投资,低价收购暂时不需要拆迁的违章建筑和商品房的尾盘,用作经济租赁住房。

4、采取以公积金增值部分和商业银行贷款为主与直管公房拆迁补偿资金为辅的融资方式,建设经济租赁住房。

5、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建设经济租赁住房。政府以落实经济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作为间接投入,动员社会力量筹集经济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和房源。政府对民间投资建设的65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3-5年内可以免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租赁住房。

经济住房 第5篇

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廉租住房回购协议

甲方: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乙方:焦作市 公司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焦政[2010]10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调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住房套数:

房屋座落: 号楼 单元 套。

房屋明细:详见附图和附表(应注明楼号、单元和房间号),附图为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单元号和房间号在附表中应确定编制规则,楼号应按照规划局审批图纸为准。

第二条 协议价款

1、乙方根据上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2、甲方对乙方的付款申请审核后及时出具廉租住房进度付款报告。

3、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对进度付款报告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质量标准

该项目所有工程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第六条 项目内容

按照符合现行规范及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内容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建设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并同时建设红线内室外基础配套和环境设施,项目竣工后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约定进行移交的全过程内容。

第七条 建设标准

廉租住房建设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国家、省、市现行的文件规定外,必须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达到入住条件。

(一)配建的廉租住房应满足的条件:

1、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规定标准50平方米范围以内,主要户型为二室一厅(50平方米以下)或一室一厅(40平方米以下);

2、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3、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布局合理,

5、灯具:室内采用节能吸顶灯,公共部位采用声光控节能灯。

6、其他:每户预留洗衣机的安装位臵,并设臵电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设施。

7、每户预留通讯、有线、宽带插座。

(三)配套设施

1、电力、给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2、配备集中供暖配套设施,分户设总控阀门和分支控制阀,卫生间配暖气片。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本协议条款的问题乙方应及时修改。

(二)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督导,对出现的进度、质量偏差敦促乙方及时整改。

(三)按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出具工程进度付款报告,以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四)负责组织房屋移交及验收工作。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的报建、招投标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规定对项目进行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全过程管理。

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修期从房屋移交后开始,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乙方应在接到房屋管理部门通知24小时内派人到达维修。发生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适用功能的紧急事故,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维修。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因房屋及产权移交发生的营业税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房屋及产权移交的建筑面积应以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竣工测绘为准,其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数,若实际回购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之差大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应增加房屋移交套数以补足建设指标。财政付款时只按50平方米计算予以拨付。建筑面积之差小于50平方米的,乙方须将不足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减去本合同规定的成本价计算予以补足,补足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处罚措施

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工期或销售等环节出现问题,市房产管理中心将扣取一定数额的罚金。具体为:

许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6篇

发布日期: 2008年9月9日 来源: [ 许昌市城乡规划局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许政[200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科学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是落实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重要保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和房管等部门在充分做好市场分析和市场预测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批准后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及时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和房管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各有关部门要作为当年工作责任目标按期完成。

(三)市规划局要根据用地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用地的选址,并编制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用地供应计划。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下达后,市建设委员会应根据建设计划和规划以及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的意见,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及时予以核准。

(五)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六)严格执行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1.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2.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有关规定,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3.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七)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运作机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八)市建设委员会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核准意见和用地计划、开发地块、建设面积、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编制建设预算,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及时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招标文件,要通过有形建筑市场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招标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市监察局要依法实施全程监督。

(九)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将参加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十)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开发建设单位要依法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市建设委员会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市建设委员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并编制竣工决算,未经验收或验收确认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十一)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应坚持建管分离的原则。要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提高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立和分配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后,市物价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购房条件。申请购房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3.家庭月收入低于1200元。

(十四)购房程序:1.申请。申请人在公布的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建设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由工作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月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2.受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委员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3.审查。市建设委员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4.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天。5.办理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书。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准后,由市房管局发放预(销)售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批准对象进行预(销)售。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预(销)售公告。市建设委员会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等。2.入围排序。市建设委员会根据房源数量与申请数量的比例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凡具备购房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社会优抚对象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以优先选房。其他人员应按顺序选房,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及公开摇号应当在市监察局、公证机构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3.入围公告。市建设委员会将入围申请人名单及选房顺序在媒体上公告。4.公开选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并公布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购买。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

(十七)市房管局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的价格。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时,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字样。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满5年后预出售时,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方可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缴纳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缴纳款项上缴市财政。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房屋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用于出租、经营、转让。如发现经查实擅自出租、转让的购房户,市建设委员会有权收回已购住房。如不能收回的按同地段商品房现行价格补足差价部分。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

(二十一)严禁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从事商业开发。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的监督检查,对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由市国土资源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对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内容、性质和规划设计的,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追缴其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部费用,并依法进行处罚。

3.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进行房屋预售和刊登预售广告的,由市房管局依法进行处罚。

4.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或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政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依法进行处罚。

5.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市建设委员会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现行价格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6.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建设委员会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同地段的商品房现行价格补足差价,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监察局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7.市建设、发展和改革、房管、物价、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流程

http://2010年1月4日10:9大河房产网进入论坛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家庭;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家庭符合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即:人均月收入低于1343元);

4、家庭成员没有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没有享受过政策福利性分房和集资建房;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或者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6)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7)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向许昌市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领取《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审批表》,按要求提供申请证明材料。

(二)审批

市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核准购房面积。

(三)公示

对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通过新闻媒体和现居住地(社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

三、认购

1-3人家庭最大可以申购二居室;4人以上家庭最大可以申购三居室。申请人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直接到经济适用住房售楼处认购,如房源不足时,按有关规定实行轮候。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购房款及相关费用,逾期未交清者,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资格。注:第一批报名时间:8月20日—9月20日;

第二批报名时间:9月21日—10月20日;

第三批报名时间:10月21日—11月20日;

报名地点:许昌市行政服务大厅

电话:0374—2968167

许昌市建设路中段(房管局服务大厅)电话:0374—2335555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第7篇

武威市房管局:

我是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体育路社区居民,现年40岁,现租住凉州区武南镇铁中小区12号楼508室,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月约3000元,其主要收入来源是靠我在外打工所得,家庭收入微薄,经济十分拮据,住房条件十分困难。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现在看到武威市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标准后,感觉武威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又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武威市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3人,我、妻子、一个13岁的孩子。我们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租住凉州区武南镇铁中小区12号楼508室,社区已经给我们开具了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叶玉寿

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的建议 第8篇

一是, 必须积极探索新的定价模式, 提高定价效率、促进定价公平。鉴于单独使用成本定价模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不足, 我们建议考虑赋予收入定价模式、市场定价模式和成本定价模式的不同权重综合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但必须赋予市场定价模式更高的权重。之所以这样建议, 理由有二:第一, 考虑收入定价模式不仅有利于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属性, 而且可以使得不同的收入阶层承担不同的价格, 从而使定价更加公平合理;而考虑市场定价模式, 有利于体现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地段价值差异, 从而有利于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第二, 一般来讲, 由于收入定价模式确定的价格低, 成本定价模式次之, 市场定价模式所定价格最高。根据效用理论, 低收入人群使用住房的效用低, 其愿意为住房支付的价格也低, 因此针对低收入保障对象的保障性住房应该给予收入定价模式较高的权重, 市场价格给予较低的权重;而针对较高收入保障对象的保障性住房应该给予收入定价模式较低的权重, 市场价格给予较高的权重。从出租和出售保障方式来讲, 由于出租方式保障的是保障对象的住房使用权, 而出售方式保障的是保障对象的住房所有权, 所有权是更加基础和完整的产权, 所以会给出售方式的保障房赋予市场定价模式较高的权重, 反之给出租方式的保障性住房赋予收入定价模式和成本定价模式较高的权重。经济适用住房所保障的对象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收入层次相对较高, 而且保障的是保障对象的住房所有权, 因此应当给予市场定价模式较高的权重。

二是, 必须确定统一的、科学的定价时点。制定统一的定价时点是实现公平、公正定价的前提, 确定科学的定价时点是保证所定价格科学合理的基础和起点。我们认为应该统一取竣工时间作为定价时点, 理由有三:第一, 竣工时间与销售时间比较接近, 更能反映购房者在获得产权时的住房价值;第二, 采用竣工时间作为评估时点, 可以充分考虑建材价格变化因素对住房造价的影响;第三, 由于竣工时项目的状况比较明确, 此时确定房价可以充分考虑施工阶段规划变更对住房造价的影响。

三是, 必须明确项目建造成本核算标准。明确并统一成本核算, 有利于减少定价争议, 提高定价效率;而且可以确保不同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标准一致, 使得定价结果更加公平合理。要么统一使用实际成本标准, 要么统一使用社会平均成本标准。笔者建议, 应当统一将社会平均成本作为成本测算标准, 理由有二:第一, 采用社会平均成本, 有利于提高开发商参与的积极性。采用社会平均成本有利于激励开发商改进技术、提高管理, 积极加强成本管理, 通过这种方式开发商可以获得一定的超额利润, 而预留一部分的超额利润空间有利于吸引开发商的参与, 缓解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局面。如果采用实际成本作为成本测算的指标, 那么一方面开发商不仅不会加强成本管理, 反而会尽可能多的消耗成本, 因为多消耗的成本不仅最后会直接转移到价格之上, 而且开发商可以获得更多的以成本为基数计算的管理费用和利息。从这个角度看, 采用实际成本作为测算指标会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从而加重购房者的负担。第二, 采用实际成本作为测算标准, 操作成本高, 这是因为实际成本和核算必须以相应的票据、文件和合同作为依据, 但是这些资料都是由开发商自己提供的, 道德风险极其严重。综上所述, 建议采用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审定的社会平均成本作为成本测算标准。此外, 明确区分项目商业部分、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的权属, 厘清销售住房部分的产权建筑范围, 也是准确核算建造成本的前提。

四是, 采用市场机制确定项目地价, 取代原来核算土地拆迁开发成本的做法。鉴于当前地价测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们建议更改经济适用住房地价政策, 以基准地价和市场地价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这一地价政策既考虑了级差地租, 也体现了地价政策优惠, 同时亦解决了现实中核算土地拆迁开发成本的困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第9篇

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施行。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法要求,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办法还明确指出,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政策解读集资、合作建房也属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种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首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也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各地的集资、合作建房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今后,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将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专家点评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顾云昌:把原来一些本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的集资、合作建房也纳入了,这意味着已经享受了这一政策的人就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了。

政策解读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有限制

我国首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作为我国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将严格控制以中小套型为主,限制建设大面积高档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规定,各地在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必须将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地区的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专家点评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顾云昌:面积不能过大,意味着经济适用房正朝着符合它本来面目的方向发展,使社会上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都能享受到这一政策。

政策解读经济适用住房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填表须知 第10篇

1、网上申请操作流程:

(1)先录入申请户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及校验码后点击“保存”(*为必填项);

(2)填写申请户家庭成员信息,点击“增加”,录入家庭成员信息后点击“保存”;

(3)录入家庭财产信息,点击“增加”,录入信息后点击“保存”;

(4)录入申请人直系亲属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拥有住房信息,点击“增加”,录入信息后点击“保存”;

(5)返回申请户基本信息页面,点击“提交”;

(6)确定提交后,点击“《授权书》与申请审批表打印”,先打印出三份《授权书》,家庭成员须签字并按手印,再打印出一份《申请审批表》,表格请用A4纸双面打印,并在夫妻双方承诺处签字;

(7)《网上申请操作指南》详见龙岩住房保障网“公告通知”栏。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并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内(包括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西陂、曹溪等七个街道办事处和红坊、铁山、东肖、龙门、江山等五个乡镇)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户籍在主城区外的,还应在主城区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2)男单身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女单身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

(3)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5565元;

(4)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低于25565元的3倍以下;

(5)在龙岩中心城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房地产交易行为;

(2)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或申请人与配偶离异前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房产归属配偶方,但离异时间未满五年的;

(3)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未满两年,房产(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除外)归属配偶方的;

(4)申请人直系亲属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有两套/处(含)以上住房,且申请人及直系亲属合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或申请人直系亲属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有单栋自建房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且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

(5)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含)起,拥有或转移机动车辆(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除外)的;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同代系结构家庭必须一方也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满1年。

4、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收入。

5、家庭财产:主要包括房产(含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房产价格以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的龙岩中心城市商品房交易均价为准)、汽车(购买时价格,以申请家庭提供购买车辆发票为准)、有价证券(含各种债券面值总额)、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含股份)、银行存款(含各银行存款总数和

借出款)、股票基金(市值)、保险等;

6、申请时所需提供的资料:

(1)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簿(含首页和个人页)、身份证、结婚证;户籍在主城区外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或由单位或公房管理所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属居住父母或子女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材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曾在龙岩市区以外单位工作过的,应提供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有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购建房证明(原件);

(4)租住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及廉租住房的,须提供腾退所租住房的承诺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原件);

(5)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及未再婚证明;单身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6)应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的《授权书》(一式三份,原件);

(7)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复印件各壹份,报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居委会)与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作为附件随本表逐级上报。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按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等顺序附后装订在表格左上角处。

经济住房范文

经济住房范文(精选10篇)经济住房 第1篇个人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一年内新购商品房契税征收事项NSBDF031一...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