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精选8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第1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匿名用户
2017-02-26 提问
最佳答案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匿名用户1级
2017-02-26 回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问题
基于无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中,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根主线。工程质量是承、发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或者部颁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这根主线,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参照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主张权利,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之规定确立的原则是施工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原则。
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确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则,是按照当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平衡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且避免当事人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扩大诉讼成本。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1]
(三)按照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发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相反,发包人是否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发包人理所当然也应享有此权利。二是从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文义内容来看,并没有排斥、否定发包人的适用问题。
(四)当事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应予驳回。
(五)当事人不得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较低,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可能也存在当事人坚持诉讼请求而不愿意变更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可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六)当事人不得基于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是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也不结算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前提是施工合同为有效。当合同无效时,当事人不得依据此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七)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是“三无”工程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
什么是违法建筑,或者说是违章建筑?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所谓“三无”工程,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对于这样的工程,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其效力如何?正式公布的法释[2004]14号未作明确规定。认为合同应当有效的理由是:房屋建设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公法的规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其私法行为效力不受违反公法影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我们认为应认定无效。一是2002年8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暂行意见》第十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二是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具体体现在:①违法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规定。②《城乡规划法》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强制的规定,是有关合同效力性的规定。三是国家对违法建筑持否定性评价,是因为违法建筑损害了国家利益,规避了国家对规划体系、建筑产品质量、房地产交易市场等系列行为的监管,使得违法建筑在现行体制以外生存,直接危及社会的公共安全,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违法建筑直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在当事人私权范畴内就能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应当旗帜鲜明地认定就违法建筑订立的合同无效。[2]四是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必然受建设审批手续的影响。建设工程具有不可移转、投资大、对周围环境影响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点,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国家对建设工程从建设审批手续上必须作出严格规定和要求,否则有损公共利益。五是由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也就无法申领到相关权属证书。故该类合同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因违法建筑或“三无”工程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这样的建设工程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都不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均应立即拆除和返还所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或承包人的损失,是发包人的过错,发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承包人的施工中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是承包人的过错,承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发包人材料费等实际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在支付了工程价款后,如何解决工程质量的保修问题?在正常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这也是《建筑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对此,《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在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方面,对该项制度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保修期限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关系不再存在,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约定的保修责任,是不是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呢?显然不是。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解决这个问题后,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方式上,如果施工合同不是因为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仍由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若施工合同是由于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不能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可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来替代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也可由发包人自行维修,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九)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语境是合同有效为前提。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定性,梁慧星教授指出:在立法过程中,《合同法》该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到通过,始终是法定抵押权。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既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即对主债权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作为约定主债权的担保物权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亦当然无效。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该规定的法理也是基于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将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制度。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违法律精神。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十)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转化。
根据法释[2004]14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下列几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而法释[2004]14号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根据法释[2004]14号规定合同效力可以转化的情形只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而签订的合同”这一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效力转化的时间点上应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即只有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才能发生合同效力的转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第2篇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无效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并不是合同一经签订就是有效的,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那么无效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呢?而要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此时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详细解答,但愿能解开你的疑惑。
一、无效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在合同中订立如下免责条款该条款应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不止这几种,最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主体不合格);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
③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④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⑤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⑥以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以国家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⑧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合同;
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合同。
二、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九条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无效的,不影响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当事人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患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或他人。
从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无效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的签订形式、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履行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等方面仔细审查,避免发生合同签订后又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况。而要是合同认定无效的话,那么对当事人来讲都是不利的。
来源:(无效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http://s.yingle.com/ht/149217.html)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复代理的代理后果承担
http://s.yingle.com/ht/657706.html 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ht/657705.html 产权转让协议书(2018最新)范本 http://s.yingle.com/ht/657704.html 合同法司法解释 http://s.yingle.com/ht/657703.html 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http://s.yingle.com/ht/657702.html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准备和向法院要提供哪些证据 http://s.yingle.com/ht/657701.html 口头合同可以约定仲裁条款吗 http://s.yingle.com/ht/65770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签订无限期合同有什么好处
http://s.yingle.com/ht/657699.html 合同在哪些情况下会终止
http://s.yingle.com/ht/657698.html 保留所有权风险转移 http://s.yingle.com/ht/657697.html 无效合同需要到法院去认定吗 http://s.yingle.com/ht/657696.html 劳动合同连带赔偿责任是附条件的 http://s.yingle.com/ht/657695.html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ht/657694.html 借款合同公证费用 http://s.yingle.com/ht/657693.html 居间人的报酬标准(2018年)是多少 http://s.yingle.com/ht/657692.html 非法转租的效力 http://s.yingle.com/ht/657691.html 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657690.html 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ht/657689.html 居住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收费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ht/65768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双务合同的履行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ht/657687.html 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 http://s.yingle.com/ht/657686.html 2018医疗设备租赁合同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ht/657685.html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模板
http://s.yingle.com/ht/657684.html 怎么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及有效性 http://s.yingle.com/ht/657683.html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支付价款的时间没有约定应当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ht/657682.html 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http://s.yingle.com/ht/657681.html 广告发布合同是承揽合同吗
http://s.yingle.com/ht/657680.html 房屋终止合同协议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ht/657679.html 中标后不签合同算违约吗
http://s.yingle.com/ht/657678.html 房屋拆迁委托协议范本
http://s.yingle.com/ht/65767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采购合同变更说明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ht/657676.html 合同保密条款赔偿金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ht/657675.html 异地社保摁手印有效吗
http://s.yingle.com/ht/657674.html 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吗
http://s.yingle.com/ht/657673.html 借款合同印花税如何申报
http://s.yingle.com/ht/657672.html 编剧保密协议范本 http://s.yingle.com/ht/657671.html 设计合同中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http://s.yingle.com/ht/657670.html 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2018)http://s.yingle.com/ht/657669.html 拟订合同有哪些流程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ht/657668.html 关于合同履行顺序的关系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ht/657667.html 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续签 http://s.yingle.com/ht/65766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保险免责条款的分类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657665.html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包括什么 http://s.yingle.com/ht/657664.html 关于合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四种情况 http://s.yingle.com/ht/657663.html 合同免除的前提条件有哪些情况 http://s.yingle.com/ht/657662.html 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http://s.yingle.com/ht/657661.html 合同性质及效力 http://s.yingle.com/ht/657660.html 银行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http://s.yingle.com/ht/657659.html 关于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http://s.yingle.com/ht/657658.html 装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657657.html 委托书可以再转委托吗
http://s.yingle.com/ht/657656.html 买卖合同纠纷----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 http://s.yingle.com/ht/657655.html 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理论与实务问题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ht/65765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一般怎么规定(2018)http://s.yingle.com/ht/657653.html 代位权及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657652.html 2018房屋租赁终止协议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ht/657651.html 如何判别赠与合同是否生效
http://s.yingle.com/ht/657650.html 二房东转租大房东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ht/657649.html 合同诈骗的从犯怎么判刑
http://s.yingle.com/ht/657648.html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ht/657647.html 房屋租赁合同能否提前解除
http://s.yingle.com/ht/657646.html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几种情形
http://s.yingle.com/ht/657645.html 遭遇霸王条款要怎么维权
http://s.yingle.com/ht/657644.html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细节不容忽视 http://s.yingle.com/ht/65764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购销合同甲方违约责任条款如何约定 http://s.yingle.com/ht/657642.html 复代理与转委托一个意思吗
http://s.yingle.com/ht/657641.html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http://s.yingle.com/ht/657640.html 警惕商家文字游戏 签订合同要注意 http://s.yingle.com/ht/657639.html 怎么样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ht/657638.html 合同成立时间和合同生效时间是同一概念吗 http://s.yingle.com/ht/657637.html 合同部分不履行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2018)http://s.yingle.com/ht/657636.html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2018)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ht/657635.html 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范本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ht/657634.html 标准(2018年)厂房租赁合同
http://s.yingle.com/ht/657633.html 要约邀请函是什么,要约邀请有哪些形式 http://s.yingle.com/ht/65763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http://s.yingle.com/ht/657631.html 2018购房合同书写格式2018, 签订购房合同必须备案吗 http://s.yingle.com/ht/657630.html 租赁合同违约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内容 http://s.yingle.com/ht/657629.html 采购保密协议范本 http://s.yingle.com/ht/657628.html 主从合同效力有什么联系
http://s.yingle.com/ht/657627.html 公司故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http://s.yingle.com/ht/657626.html 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2018)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ht/657625.html 涂改后的合同有效吗 http://s.yingle.com/ht/657624.html 合作开发合同中对技术秘密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http://s.yingle.com/ht/657623.html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区别在哪 http://s.yingle.com/ht/657622.html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http://s.yingle.com/ht/657621.html 合同解除约定自始无效吗
http://s.yingle.com/ht/65762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http://s.yingle.com/ht/657619.html 夫妻共同财产中不易分割的股权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ht/657618.html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http://s.yingle.com/ht/657617.html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如何变更,延期及注销 http://s.yingle.com/ht/657616.html 什么是无限期合同 http://s.yingle.com/ht/657615.html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可以并存吗 http://s.yingle.com/ht/657614.html 导致表见代理发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657613.html 个人反担保合同范本 http://s.yingle.com/ht/657612.html 关于经济赔偿金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ht/657611.html 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
http://s.yingle.com/ht/657610.html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几大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ht/657609.html 附条件合同不成立的责任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ht/65760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目前我国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657607.html
无效施工合同涉及法律问题研究 第3篇
根据1999年10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五种类型: (1) 通过欺诈或者胁迫手段签订合同, 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2) 恶意串通, 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进一步指出“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论当事人签订的是何种类型合同, 只要发生以上五种情形, 均可认定为合同无效, 当然也包括施工合同。
2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六种
2.1承包人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或者超越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我国对于施工企业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将直接导致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例如某个工程只有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才可以承建, 但是一个只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和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 则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2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建工程。这种情形实际指的就是挂靠, 即某个施工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在一定区间内使用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 挂靠企业是指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 挂靠人是指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
一般而言, “挂靠”具有如下特点: (1) 挂靠人并不具备承建工程的资格, 或者虽然具有承建工程的施工资质等级, 但是施工资质等级无法达到承建该工程需要。比如说, 一些包工头以及企业具有相当的社会关系, 可以接到工程, 但是他们要么没有施工资质, 要么只有劳务分包资质或者只有专业分包资质, 或者只有较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 因此无法进行只有具备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参与的工程投标。 (2)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承建该工程所需要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但没有由于大量工程都需要依靠幕后关系运作, 致使他自行中标的可能性很低, 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社会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 (3) 挂靠人自行承担在投标时需要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和工程中标后需要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包括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 , 挂靠人一般先把上述保证金汇给被挂靠企业, 然后再由被挂靠企业向发包人交纳。 (4) 被挂靠企业一般都要向挂靠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总包管理费, 由于被挂靠企业需要在工程现场成立项目经理部并委派几个管理人员, 因此挂靠人还得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上述管理人员的全部工资及其他开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般约定, 由被挂靠企业出面与发包人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并负责和设计、监理单位打交道, 挂靠人则负责筹措施工所需全部建设资金、采购材料、租赁设备以及组织人工, 如果因工程施工发生亏损或者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均由挂靠人自行承担责任, 被挂靠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2.3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 但实际上并没有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对于这些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如果没有招标, 将直接导致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4建设工程中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中标无效具体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影响中标结果的。 (3)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4)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5)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6)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如果出现了上述六种中标无效情形, 就算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2.5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所谓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中标后, 以赢利为目的,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施工, 承包人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施工的经济风险均由其他施工企业承担。尽管《建筑法》明文规定承建工程不允许转包, 但是在现实中许多工程都存在转包现象。
2.6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对于违法分包的几种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 即: (1) 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 (2)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 总承包企业也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许可, 由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完成; (3) 总承包企业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企业施工; (4) 从事分包工程施工的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企业。
如果存在上述违法分包情形, 将导致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3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应注意的问题
3.1上述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中的第一、二、三、四类属于当然导致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但对于第五及第六类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认定当然导致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现实中, 往往是先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 然后再由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出去, 如果因为承包人在后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来否定在前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 无疑对总承包施工合同的履行相对方发包人而言极不公平。因此, 本着维护交易安全和发包人利益的原则, 司法机关不应主动认定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 当然, 司法机关对于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转包合同或者违法分包合同完全有权认定无效。
3.2不能因为施工合同个别条款无效而否认整个施工合同的有效性。例如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进行了明确约定, 对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 如果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那么这个保修期条款的约定就是无效的, 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适用防水工程质保期, 但是整个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4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对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于施工合同而言, 由于合同标的物是建筑物并且已经固化到了土地上, 因此不可能返还, 只能适用折价补偿原则。一般而言, 施工合同无效适用以下四个原则:
4.1尽管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则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
4.2施工合同无效, 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则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 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施工合同无效, 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 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对于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有过错的, 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4篇
关键词:合同无效;赔偿;折价补偿;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必然受到《合同法》的规制,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无效规定了五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定理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通过分析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对合同无效的规定表述的比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时没有具体的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的同时有着自身的特点,以下几种情况也会导致该类合同的无效。
1.承包人不具备主体资质
我国《建筑法》根据承包人的注册资本、装备和业绩等将企业划分不同的等级资质,并要经审查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在规定的资质等级中从事建筑活动。根据该法的规定,此处的承包人不具备主体资质指的是以下情况:首先,合同已自然人的名义签订。处于对承包人的实力信任,发包人与其签订合同,此时合同的双方是承包人和发包人,自然人引起代表的只是能力有限的个体,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以自然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使得合同无效。其次,施工资质与工程级别不符。所谓的不符合,一是指承包单位没有建筑资质而冒充有承建资质或者冒用他人资质从而签订合同,该合同无效;再有就是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建筑工程。这两种情况都是施工资质与工程级别不一致,这会导致发包人的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是严重损害发包人利益的行为,据此签订的合同必然无效。
2.违反招标相关规定的
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到的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工程的质量,为了体现公平和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对涉及公众利益,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工程或者关乎到国家利益的项目规定了招标的要求。根据我国《建筑法》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结合笔者的总结,认为因违反招标导致合同无效的,有如下几种情况:应当招标而为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联合,哄抬标价的;投标人与招标人纵向联合;投标单位少于法定数量。这些情况都是违背合同法精神的行为,不能保证工程质量。
3.违反分包、转包规定的
首先明确,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工程的分包,只是对分包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允许承包人將承包工程的一部分进行分包,但是这种分包有着严格的限制。首先,分包的承包人要有相应的资质,不具备资质的合同无效;其次,要经发包人允许。这包括发包人的事后追认;复次,不得分包主体工程。承包人建设工程的主体部分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将主体部分分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效。最后,不得再次分包。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返还义务和赔偿责任。建设施工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也是这两个。
1.返还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义务,指的是合同双方的义务。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合同价款的返还。因为合同已经被宣告无效,那关于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的价款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从公平性角度出发认为,应该按照承包方所付出的代价给付工程款。《合同法》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建设工程一般固定化,具有不可还原性。此时请求价款,明显不能返还,只能折价。因为折价的原因是合同无效,故折价不能以合同规定的合同价为标准,只能以承包方付出的代价即实际成本作为标准。第二种观认为应该以合同约定价款为给付标准。笔者认为该观点更符合实际。该合同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形式,合同无效也有应该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回归到《合同法》58条。在此要对“折价补偿”中的折价进行深入的理解。合同法关于该条规定在立法时没有对“折价补偿”进行限制性的表述,没有将“折价补偿”表述为“按照实际成本折价补偿”,其立法意图就是表示此处的“折价”标准应该是按照合同价。
2.赔偿责任
《合同法》在规定返还义务的同时,规定了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分析该条款可以看出,如果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因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此时双方承担的是返还义务,将根据无效合同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对方。如果合同的无效,是合同当事方中的一方没有恰当的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的,此时双方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过错,此时双方承当的是赔偿责任,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合同签订的前提是双方处于自愿,在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由于过错方的过错导致了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的分析,有助于人们正确的认识这个问题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的问题也能更好的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6-9页.
[2]王元翔,《建筑法案例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6-11页.
[3]陈少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管理》,法治与社会,2011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第5篇
经验分享: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后果
一份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依据,也是承包人规避风险的屏障,对承包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要牢固树立合同本位意识,因为在利益的博弈前,只有白纸黑字的合同才是企业最可靠的“朋友”。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依据合同的效力可以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四大类。一份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救助。而无效合同虽说已经成立,但却因为欠缺法定生效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务和建筑材料物化到建筑产品上的过程,金额大、工期长、法律关系复杂且往往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所以在确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时,除了《合同法》《民法通则》外,司法解释还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做了特殊的规定。三菱PLC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次性火检钳http:///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五)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由于无效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一旦合同被确定为无效,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即失去了合法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结果,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行为使得建筑材料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工程,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基本的合同义务,如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即便经修复后合格,承包人理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一次性火检钳http:///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即无法律依据;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即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再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也缺乏事实依据。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法律当然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处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不赘述。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合同的稳定性,最大化地保护当事各方合法利益。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6篇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0
根据《合同法》第56、58、59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2、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3、特殊的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有(追缴财产)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
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
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
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l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
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
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
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 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 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 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
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 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 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 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
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
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 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7篇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达成的协议 ,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缔结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 , 即意……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达成的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缔结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即意味着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4年8月,赵女士应聘到上海某电子公司任人事经理工作,赵女士当时年近30岁,在简历中,她自称具有复旦大学信息专业和国际全融专业双学士学位。入职后,某电子公司向其每月发放工资9000元人民币,此后在公司工作的近四年中,赵女士的月工资又逐步增加到1300O元。
2008年2月底,某电子公司与赵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公司为此支付了赵女士相当于四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工资期工资共计6000元作为补偿。
同年3月4日,某电子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后了解到,赵女士根本未获得过复旦的双学士学位,复旦的本科、专科甚至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名单中均查无此人。某电子公司认为赵女士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遂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赵女士返还上述补偿金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等。
本案经过一裁二审,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赵女士返还公司经济补偿金等人民币近7万元。审理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了解劳动者真实状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如实说明自身状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学历是公司与赵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赵女士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为无效合同,赵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一般而言,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认定为整体无效的可能性更大。因为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两种劳动合同难以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大多数情况下,一份合同中可能只有一条是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即使这一条被确认为无效,也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认定这份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劳动法》
略论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8篇
摘 要 无效合同制度的宗旨在于对严重违背法律价值取向的当事人意志予以否定,使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便应溯及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6条)。唯对于己经部分或已经履行的以无形给付为特征的继续性合同例如雇工合同,租赁合同等,无效的溯及力可能导致给付人无偿付出或难以客观计算给付人的给付等复杂后果。为此,在此情形宜令无效后果向后发生。
关键词 合同无效 后果
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仅指向可能出现的包括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纠纷在内的各种纠纷,既为必要也与合同的其他部分相对独立,实际上相当于当事人另行订立的一个合同。故此种条款本身不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合同法第57条)。须注意的是,所谓“不影响”仅指此类条款不会由于合同无效的原因而无效,并非说凡是纠纷解决条款全部有效,纠纷解决条款是否有效需要单独认定。例如,当事人约定排斥司法权,规定合同出现纠纷时,提交某人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提起诉讼。即使合同本身有效,此纠纷解决条款也属无效。
此外,合同部分无效而不影响其他部分的,说明其他部分具有可以独立存在的相对独立性,故也不为无效(合同法第56条)。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合同而取得的利益和负担的不利益便丧失法律上的依据,因此法律上还需将此利益进行平衡。以合同所处的阶段不同,分述如下:
1.对合同尚未履行部分,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另一方也无需履行。若当事人仍然为履行则如何?对此,若履行行为本身触犯其他法律,则依据该法追究其责任;若其他法律并无规定,则即使禁止履行实际上也无法操作,视为赠与,使履行人丧失返还请求权。
2.在合同已经履行部分,当事人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负有返还义务为应有之意。作为变通,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合同法58条)。此种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依情况和财产性质不同宜分为原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两种,分别适用返还原物和不当得利有关规定。就返还财产而言,与我国不同,作为例外,各国大都规定对不道德和严重违法等特定情形下的无效合同,不允许请求返还财产。法国学者认为,该做法将先履行的一方置于相当不安全的处境:对方可能在保有既得的给付的同时文拒绝履行交付约定的财产的义务。故谁都不愿意就无效合同为先履行,这实际上促使了当事人不去遵守自己缔结的不道德和严重违法的合同。
3.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58条)。当事人可能因为合同被认定无效而遭受经济损失。而合同无效则可能归因于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故损失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联,规定当事人依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通说认为此种赔偿责任系缔约过失责任,乃基于信赖利益损害产生且赔偿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4.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民法通则》第61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而对“双方取得的财产”司法解释认为包括“实际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学者评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大有褒扬之意。追缴体现了制裁自无疑问,但笔者以为其是否妥当不无疑问。首先,追缴的理由显然主要不是因为损害了国家或集体利益而在于恶意串通,同样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而未通过恶意串通方式的合同就没有规定追缴的后果。固然,恶意串通表现了当事人具有主观恶性,但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还表现在其他多种形式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及一方当事人单独具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恶意之中。舍其他形式而单独制裁恶意串通这一种,似乎并无令人信服的理由。第二,依据上述追缴规定,对支付财产对价获得非财产利益的一方當事人并无适用追缴的余地。因此对此种当事人而言,合同无效的实际后果与合同有效并无区别。这又违背制裁恶意串通的宗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第三,对进行财产交易的当事人而言,即使并未实际取得相应财产,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没有约定取得的财产(此系其合同利益之所在),故此时的追缴实质上相当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在损害第三人利益场合,若合同尚未履行,则第三人并无实际损害而无由返还,表现的尤其明显。)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属于公法上的制裁,在私法之中掺入公法制裁,如此混淆公私法是否妥当本身就大成疑问。依笔者的阅读范围,也未发现国外有类似立法例。第四,如果说追缴归国家所有可以说是行政处罚的话,那么,收缴归集体所有则无从作此解释。对照第三人之“返还”待遇,“归集体所有”显然表明即使集体实际上尚未遭受损失也可以获得该追缴的财产,这是否意味着集体可获得本应只为国家独享的罚款的财产的呢?可见,民法通则的上述“追缴”即使是我国特色,这个特色也并不可取。第五,由于实践中追缴所得的财产很大部分会返还经办法院,也大大增加了法院受利益驱动而人为地将可以不认定无效的合同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
对上述规定,合同法第59条作了部分修改,规定“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其修改之处有二:删除了“应当追缴”字样和将“收归集体所有”改为“返还集体”,这意味着集体若没有实际损失就无需“返还”。上述修改虽然消除了民法通则61条规定的部分矛盾,但其他问题仍然存在。以笔者之见,若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果真严重到需要进行公法制裁,那么完全可以在公法上规定罚款或没收而由相应行政机关来执行,在民法中作此规定只会引起混乱。
参考文献:
[1]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