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检查报告
监督执纪检查报告(精选6篇)
监督执纪检查报告 第1篇
XXX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情况的报告
一、精心组织专题学
XXX纪委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纪委书记xxx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给医院纪委委员、党支部纪检委员和纪检监察人员上主题党课,学习解读《规则》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学习后,参会人员就初核时间、审查审理流程等具体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有效的促进了学用结合,学习实现纪检监察人员全覆盖。
二、创新方式助推学
医院纪委通过组织专题集中学习,帮助纪检监察干部更好地掌握《规则》实质。各党支部通过“三会一课”、党员固定活动日活动等,解疑释惑,研究难点,督促纪检监察干部用实用活《规则》,始终做到严格执纪,真正成为监督执纪的行家里手。
三、立足实际探索学
医院纪委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提升干部履职能力的一个出发点,依据《规则》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现有的工作流程进行梳理,下一步将结合纪委监督执纪工作要求完善各项工作规程,不断强化自我监督,规范工作流程,坚决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四、广泛宣传讨论学
充分利用工作微信群、QQ
群等媒介转发《规则》内容及权威专家解读,搭建起纪检监察人员学习交流新平台,通过集体讨论促进理解掌握《规则》本质,积极营造讨论学习的良好氛围。
监督执纪检查报告 第2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方面,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点,狠抓作风建设,严格正风肃纪;另一方面,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在此基础上,中央进一步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作为一名执行执纪审查工作的纪检干部,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制定下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下称《工作规则》),对执纪审查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现笔者就新形势下,如何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开展好执纪审查工作谈几点自己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执纪审查干部要主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做到对党绝对忠诚
忠诚大于能力,没有忠诚作保证,能力越强越危险。执纪审查是一件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工作,执纪审查干部必须是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人。讲政治是对执纪审查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执纪审查干部要始终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牢牢把握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忠诚履职,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更高的政治标准、更强的能力水平、更好的工作作风和更严的政治纪律,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而神圣的使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
二、执纪审查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执纪审查干部肩负着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重任。执纪审查干部必须认真思考和切实解决好“为谁执纪、为谁服务”
等根本性问题;工作中,既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党建设好才是最大的政绩”。要听党指挥,坚持立足服务党政中心工作不动摇、不偏移,把实现好人民的愿望、满足好人民的需求、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忧群众所忧、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和检验我们工作的最高标准,把人民群众当作工作的力量源泉,和人民群众一起同党内和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使执纪贴近民心,植根于群众,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纪为民。
三、执纪审查干部要坚持学习提高,不断增强执纪审查水平
重视学习、善于学习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俗语云:“要想逮到狐狸,就要比狐狸更狡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推进,腐败分子的腐败形式花样翻新,腐败手段也更加高明和隐密,因此,面对反腐倡廉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常态,执纪审查干部唯有不断学习和掌握政治、经济、金融、法律、科技、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拓展视野,增长才干,增强本领,肩负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神圣职责。
四、执纪审查干部要认真贯彻执纪审查工作方针,为党和人民执好纪、监好督、问好责
执纪审查不能怕得罪人。习总书记说过: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我们就必须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该做的事就要做,该得罪的人就得得罪。不得罪腐败分子,就必然会辜负党、得罪人民。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十三亿人民。从跨入纪检门的那一天起,我就认识到这是一份容易得罪人的工作,虽然得罪人并非我工作的本意,但若有党员干部得罪了党纪政纪而我又怕得罪他或者不愿意去得罪他,那么我就得罪了党和人民,那是我的工作职责所不容许的。
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党和人民执好纪、监好督、问好责。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线索处置的“五种方式”,紧紧围绕
“六大纪律”,努力当好党的肌体的“啄木鸟”、“护林工”。在工作中应注重和加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纪审查工作要讲程序,更要讲政治。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执纪审查工作是一项程序性、原则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按照线索受理、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的步骤进行,严守程序不仅限于文书和手续上的完备,而是贯穿整个执纪审查过程的基本原则,而且各个环节间必须坚持党委及领导层层审核把关,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确保执纪审查的政治正确。二是执纪审查工作要重证据,以证服人。执纪审查工作的核心就是通过收集和固定证据,以证据反映的违纪事实还原和证明客观事实的过程。与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类似,证据不仅包括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等主观证据,也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非主观证据。根据中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才能定案
”,“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代,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党员拒不承认,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的规定,证据收集只有做到确实、完整、充分,形成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才能有效证明违纪人的违纪事实,达到“证据确凿”的要求。三是执纪审查工作要精心组织、善于突破。工作实践中,当收到一个问题线索后,事前分析研判我们认为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们入手执纪审查的方向和重点问题;方向搞不准、重点抓不住要想取得好的审查效果是很难的;其次,执纪审查的组织是一个关键,组织得好不好往往决定着我们能否逮得到那支违纪的“狐狸”的问题;第三,抓住关键善于突破的问题。“打蛇要打七寸”。执纪审查工作中要留意和善于发现那些对案件具有突破作用的“关键点”,抓住时机及时取得案件审查的实质性突破。
五、执纪审查干部要自觉遵纪守法,勇于接受监督,维护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执纪审查干部工作及生活中要自觉遵纪守法,尤其要严守纪律审查政治、保密和安全三大纪律,切实做到对自己负责,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负责,对与自己并肩战斗的同事以及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负责。
各国政党如何反腐执纪监督 第3篇
金钱和权力是政党政治绕不过的迷宫。在和平建设时期, 执政党最大的危险是腐败。无论是法定执政型政党, 还是自由竞选型政党, 很容易受到腐败滋生、党纪废弛、派系斗争等“政党疾病”困扰。特别是长期执政的政党, 因长期掌握国家权力和公共资源, 一旦监督制约力量受到削弱, 极易导致累积性腐败, 有的甚至出现政权易手、党旗变色。
苏联共产党在有20万党员时顺利建国, 有200万党员时成功卫国, 有2000万党员时却亡党亡国, 主要原因之一是腐败蔓延, 党纪涣散, 干部群众离心离德。苏共于1920年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 与中央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斯大林时期, 中央监察委员会变成中央委员会的下级机构, 监察机关地位急剧下滑。赫鲁晓夫时期, 重建国家监察委员会, 合并党和国家的监察机构, 监察工作呈现出新气象。但勃列日涅夫上台后, 行政监察机构被分拆为党的监察委员会和人民监督委员会, 人民监督委员会主席不再兼任中央书记和部长会议副主席, 地方监察委员会完全归当地党委领导。自此, 苏联权力监督体制彻底遭到破坏, 并最终造成灾难性后果。
印度国大党作为百年老党, 历次选举失利都与腐败有或多或少的关系, 特别是取消党内监督委员会后, 腐败之风愈演愈烈。1977年选举失败与英迪拉总理的选举舞弊和家人干政行为直接相关。1989年选举失利主要是因为拉吉夫政府因“博福斯军火贿赂案”名誉扫地。1996年惨败是因为拉奥政府牵涉“哈瓦拉贿赂案”, 一半以上的内阁部长涉案。2014年全国大选中, 腐败丑闻缠身和反腐败不力依然是国大党的最大软肋。
墨西哥革命制度党连续执政71年, 但由于长期忽视党的自身建设, 贪污腐败丑闻迭曝, 党的威信一路下滑。1995年, 前总统萨利纳斯的哥哥因涉嫌贩毒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捕, 萨利纳斯流亡海外。1997年, 国家缉毒局局长雷沃略将军因参与贩毒被捕。2000年总统大选期间, 国家旅游部长比利亚雷亚尔因涉嫌贪污4500万美元逃往国外, 使革命制度党因成功发展经济建立起来的威信瞬间瓦解, 最终丧失执政地位。
日本自民党成立于1955年, 曾一党连续单独执政长达38年, 但党内腐败丑闻不断, 特别是1992年佐川快件公司贿赂丑闻牵涉到竹下登、金丸信等党内元老, 导致1993年大选失利, 不得不黯然下台。
执政党坚定反腐败是国家廉政建设的根本保证
政党一旦执政, 就变成了权力的主人。执政党的反腐败决心和反腐败举措, 不仅关系到民心向背和政党命运, 还直接决定了国家反腐败事业的兴衰成败。在当今法治时代, 实现依法用权和加强监督制约成为政党政治并行不悖的发展趋势。
在发达国家, 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的主要机构是议会党团, 议会党团内的督导员或干事长 (又称“党鞭”) 由党的领袖直接任命, 负责贯彻党的意志, 防范权力和金钱的腐蚀作用, 维护政党的生命力。美国民主党、共和党等过去比较松散, 现在越来越强调严格党的组织纪律, 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发挥议会党团和党鞭的独立监督作用。英国保守党将议员党团、中央总部和全国联合会合并为“保守党管理委员会”, 督导员改由党的领袖直接任命, 实现监督力量的集中统一。德国社会民主党设有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党的其他领导机构的职务, 规定党员遵守纪律不分八小时内外, 并为每个党员建有诚信档案。法国社会党、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等建立了完善的党内仲裁制度, 仲裁委员会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享有独立的裁判权, 仲裁制度和诉讼程序皆仿照国家司法体制, 以此体现“依法治党”。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 发展中国家, 特别是新兴经济体的执政党, 纷纷强化党内纪律检查机构建设, 健全党内法规, 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巴西劳工党于2009年出台《劳工党道德和纪律条例》, 强化全国道德纪律委员会的职能, 要求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必须给予处分, 若涉嫌犯罪, 党组织和个人必须支持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越南共产党第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加强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直接领导, 中央反腐败委员会主任由越共中央总书记担任, 重点是加强顶层设计, 解决党政机关负责人反腐败决心不足、惩治不严等问题。南非非洲人国民大会于2012年底成立廉政委员会, 负责党内财产申报, 治理党员干部贪污腐败问题以及捍卫党的核心价值观, 凡是挑战党的权威、违背党的决议、违纪违法的党员可立即开除党籍。尼日利亚人民民主党学习中国经验, 于2013年9月成立全国纪律委员会, 加强党内纪律建设, 保证党员廉洁从政。印度国大党于2013年底联合主要在野党通过1968年就列入立法计划的《公民监察法》, 为建立独立的最高反腐败机构扫清了法律障碍, 被印司法部长称为“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
精英党员是党和国家的反腐败执法重点
精英党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是各个政党获得和维护执政地位的领导力量, 但权力掌握者被权力腐蚀的风险亦较高。新加坡前领导人李光耀多次表示, “如果我要贪污, 没有人可以阻止, 但代价是整个制度的崩溃”。因此, 加强对精英党员的监督一直是各个政党和各个国家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在西方, 党内监督主要体现在督促议会党员遵守党纪。一般情况下, 议会党团事先会将党内立场通知本党议员, 议员投票时必须与本党保持一致, 违者将受到严厉惩处, 甚至葬送掉政治生命。据加拿大学者霍尔曼的统计, 2001年6月至2012年4月,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议会的32328张投票中, 仅有80张票 (占比0.25%) 不符合所属政党的政策主张;2004年10月至2013年5月, 加拿大众议院仅有0.7%的投票与党内其他议员存在差异。
除政治纪律外, 随着世界各地反腐败呼声的高涨, 越来越多的政党对腐败采取“零容忍”态度, 支持国家大力惩治腐败。英国议员违规报销事件曝光后, 373名议员或前议员被勒令退款, 27人辞职, 迈克尔马丁成为英国300余年来首位被迫下台的下议院议长。2012年以来, 德国前总统武尔夫、巴西前总统卢拉、菲律宾前总统阿罗约、意大利前总理贝卢斯科尼、爱尔兰前总理埃亨、斯洛文尼亚前总理杨沙等因涉嫌贪污贿赂或利益冲突, 先后被立案调查或被判入狱。
巴西劳工党以“反腐斗士”形象上台执政。2011年以来, 罗塞芙政府先后将涉嫌腐败的总统办公厅主任、交通部长、农业部长、旅游部长、体育部长、劳工部长、城市部长等一大批高级官员解职。在最高法院审理“大型月费案”过程中, 劳工党两任前主席、前财务主管等党内高官锒铛入狱, 罗塞芙顶住了党内部分元老压力, 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并提拔案件主审法官巴尔博萨为最高法院院长和国家司法委员会主席。
俄罗斯反腐败工作经常被认为是“只抓小虾, 不动大鱼”。普京第三次就任总统后, 强调反腐败没有“不可触碰的人”, 要“用烧红的铁燃尽腐败”。2012年11月, 深得普京信任的国防部长谢尔久科夫被解职, 这是俄罗斯20年来第一次以涉嫌腐败名义解除部长职务, 国防部三名副部长和国防订购总局局长沃罗比约夫也相继被解职。此后, 彼尔姆州前州长帕诺夫、农业部前部长斯克伦尼克、俄罗斯航天系统公司总经理乌尔利奇和联邦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斯捷尔秋克等均因涉嫌腐败接受调查, 有的甚至被判刑。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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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腐面面观
加拿大腐败源于政党徇私参议院改革困难
近来, 加拿大政要腐败丑闻迭出, 被舆论追责, 导致一位省长辞职, 三位参议员停职, 颇引人瞩目。“参议院丑闻”起因于三位由哈珀亲自任命的参议员在领取住房与报销旅差津贴上的欺骗行为。
美国20年2万人因腐败被判罪
位于美国中北部的伊利诺伊州不仅“盛产”总统, 更因“盛产”腐败州长而著称。今年3月, 美国司法部针对伊利诺伊州政府一项打击城市暴力工程的腐败案对奎恩发起调查, 指控他涉嫌滥用职权及公共经费。
澳大利亚向工会腐败“开刀”
据澳大利亚广播公司2月11日报道, 澳大利亚总理阿博特要求皇家调查委员会对该国工会及相关政府官员的贪腐行为进行彻查。近期, 澳大利亚多个工会组织的贪腐丑闻愈演愈烈, 澳媒体报道说, 这些工会的负责人和高级官员接受企业贿赂, 甚至与黑帮有瓜葛。
500英镑买通英国移民考试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 英国要求所有永久居留和入籍申请者参加一项英语考试, 以测试他们是否具备基本语言沟通能力。《每日邮报》记者暗访考试中心, 代自己的“堂兄”申请参加考试, 在与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安装偷拍摄像头。
希腊在摆脱债务危机中祭起反腐败大旗
2013年10月7日, 希腊前国防部长措哈佐普洛斯因洗钱和在军事采购中受贿被判处20年监禁。特恩戴斯说, 希腊并不缺反腐败的法律体系, 执法机构也具有公信力, 但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缺乏协调。
西班牙官商勾结吞国有资产
最近两年来, 西班牙腐败丑闻不少, 例如发生在南部安达卢西亚的“欺诈裁员补贴门”、国王女婿乌丹加林侵吞公款事件、人民党非法政治献金事件等, 都在西班牙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以安达卢西亚“欺诈裁员补贴门”为例, 2001年, 西班牙安达卢西亚大区政府为扶持陷入经营困难的当地企业, 决定在企业对员工实施内退或者裁员时予以补助。
德国行贿大案倒逼反腐改革
在德国慕尼黑, 西门子公司总裁彼得勒舍尔和监事会主席格哈德克罗默准备出席新闻发布会。最近十多年来, 两桩大案“倒逼”德国在海外贿赂领域的反腐机制改革, 令人印象深刻:一是西门子海外贿赂案, 二是德国潜艇海外销售案。
“政治分肥”震动菲律宾政坛
5月26日, 菲律宾“政治分肥”丑闻案嫌犯、女商人纳波利斯向菲司法部提交书面证词, 指证12名现任参议员、8名前参议员以及100名现任及卸任众议员参与骗领国家巨额财政拨款, 使这起去年7月曝光的丑闻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专家解读英国议会“报销门”
2009年以来, 英国议员滥用公款报销个人账单丑闻接连被媒体曝光。布利克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报销门”丑闻的产生, 本质上来源于英国议会制度和法律存在漏洞。
美国拾荒大妈拉地方贪官落马
贝尔市是美国洛杉矶近郊一个蓝领工人聚居的普通小城。艾丽丝越看越感到震惊:斯帕希只是一名助理执政官, 年薪竟高达37.6万美元, 而市议会的4名议员并非全职工作, 每人年薪也达到10万美元。
德国教会不是没有腐败的净土
没有阳光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 不管是国家权力部门, 还是人们寄托信仰和信任的宗教机构。德国《斯图加特报》评论说, 林堡主教腐败案揭露的不是某个个人, 而是暴露了教会管理的混乱, 主教一手遮天, 没有监管、没有制约, 只有混沌不堪的腐朽。
披着合法外衣的“西式腐败”
日本“政商勾结”的腐败程度从东京都前知事猪濑直树收受政治献金、众人之党党代表渡边喜美向化妆品公司会长“借款”8亿日元而辞职的丑闻案中就可窥一斑。2013年9月, 东京地方检察院以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进入德州会进行搜查, 矛头直指曾接受德州会政治献金的东京都知事猪濑直树。
意大利腐败基因深植传统文化
监督执纪检查报告 第4篇
关键字: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认真落实“三转”要求
如何落实“三转”要求?首先要厘清监督职责。通过分清职责,实现纪检部门“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的职能定位。深刻理解“三转”精神,分清哪些是纪检部门的监督职责,哪些是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前,只要一说到监督,就必不可少地要求纪检部门参与,将监督的职责全部推到纪检部门,而主责部门却放松了自己的监督职责。所谓厘清职责就是要清晰界定各部门的监督职责,按岗位职责将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监督职责整理出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各部门要按职责要求履行好各自的监督职能,与纪检部门共同把好廉洁从业的关口,营造风清气正的氛围。其次要理清工作重点。监督执纪问责是纪检部门的主责,要把不该管的交给主责部门,不能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目前,纪检部门承担有项目验收(包括工程、科研项目)、合同谈判、项目招标、废旧物资处理等监督工作,今后,随着职能的转变,纪检部门不应再承担这些具体的日常监督工作,由相关部门结合自己的管辖范围,各负监督之责,做到责任明确,主业突出,纪委将主要精力、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
提高执纪监督能力
目前,部分企业纪检干部在执纪监督能力上尚有不足。在某种情况下,没有监督检查出问题,不是说没有问题,而是没有找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找准切入点,难于创新方法。所以,提高执纪监督能力,首先,必须要加强纪检干部的业务学习。要懂法、守法,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熟悉与纪检监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不断推进工作,解决问题,提高执纪监督能力。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向相关部门人员了解业务流程、关键环节、执行程序,提高监督效果;通过参与集中办案、人员交流办案等形式,提高办案能力。其次,充分发挥“大监督”作用。纪检部门要利用监督部门联席会议的方式,大力发挥“大监督”作用,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发现问题,使监督更有针对性和明确性。尤其是对决策的落实情况、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的监督。再次,要创新监督工作方式。纪检干部这些年来在工作上形成了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然而,传统的监督方式已不适应于新的形势,不能满足于老一套,不能只停留于表面流程式的监督,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优势,加快“制度+科技”的防腐建设,实现部分信息共享,推进信息手段有效管控各业务领域廉洁风险工作。
纪检工作的中心任务
纪检部门的中心任务是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更加突出执纪监督问责主业,实现高标准履职。
一是突出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自觉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着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做到党委领导班子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松手”, 党委书记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不甩手”, 班子其他成员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不缩手” ,党委、纪委狠抓党风廉政建设“齐动手”。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融入企业的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做到一起考虑、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一起考核,坚定不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二是突出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抓好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规范化管理监督。把规范化管理引向依法治企、合规管理上来,促进作风转变、规范管理、效率提高、工作提升,着力实现:做事有规矩、办事有流程、工作有目标、过程有记录,结果有考核。加强效能监察。围绕经营管理和生产、科研、制造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对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注重发现问题线索,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督和推动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屡查屡犯问题,保证权力在制度化、法制化的框架内运行。
三是突出抓好维护政令畅通工作。以更坚决的态度、更严厉的态势、更有力的举措,加大执纪监督力度,不断巩固和扩大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集团公司二十条精神成果。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总要求,抓好各项政策、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决策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班子、班子成员责任。
四是突出抓好案件查办工作。坚持“抓早抓小”、“快查快办”, 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对于违纪、违法案件,做到“双汇报”,即在向同级党委汇报的同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在规定时限内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按程序及时移交相关单位处理。对于违纪、违法案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
监督执纪检查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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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第二章 领导体制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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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五章 初步核实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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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六章 立案审查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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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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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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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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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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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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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检查报告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三条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监督执纪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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