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精选6篇)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 第1篇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规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中央《决定》精神,扎实推进我县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人口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生协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结合村民自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特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目标
1、建立自我教育体系,实行教育引导经常化。发挥计生协会宣传阵地与“爱心助民服务队”的载体作用,通过开展以5.29”、“7.11”、“10.28”等主题宣传服务活动日,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奖励扶助制度、劳动技能的宣传培训融入到活动之中,广泛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班、培训会,使育龄群众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提高。
2、建立自我管理体系,实行人口管理法制化。严格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村党支部、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村民自治小组(领导、监督、管理小组)“四位一体”的自我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建立完善会员联系户制度,实施会员带群众、重点帮扶活 1
动,引导群众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事务管理,推动计划生育家庭自我管理体系走向法制化轨道。
3、建立自我服务体系,实行优质服务系列化。依托现有阵地,组织群众,开展生殖健康、计生技术、脱贫致富三大服务,做到服务“六到家”(政策宣传到家、新婚期知识咨询指导到家、孕期保健到家、产后随访到家、优惠政策落实到家、排忧解难服务到家),把各项服务与促进农民增收工作结合起来,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优惠优待政策,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收入。
4、建立自我监督体系,实行村民自治民主化。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公开民主决策、监督、管理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同时,引导群众在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的同时,积极履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赋予的权利,敢监督、会监督、善于监督,真正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与村民依法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村级民主化程度得到提高。
二、工作内容
1、民主选举。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选举或罢免分管计生工作的村委会成员,建立起村为主、户落实、民自治的自治组织。村计生专干、中心户长(小组长)可以由村委会按照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管理。村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2、民主决策。各村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让群众参与决策村内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包括:生育指
标落实情况,违反政策查处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从集体所得用于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奖励、计划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及扶持计生贫困户的办法标准,其它优惠奖励政策的落实等)。
3、民主管理。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由村委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审议《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村规民约》、《合同》)执行情况,让村民就本村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充分发表意见,直接参与管理。
4、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议事会制度、村民大会(代表大会)制度和村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参与监督制度,实行六公布:村民在计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及优惠政策;计生收费项目、标准、程序;计生举报奖励制度;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制度;财务收支情况等定期公布。
狠抓“六个环节”,强化“六大建设”,达到“六个规范”,扎实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一是狠抓基层基础,强化村级计生干部队伍建设,使基层网络建设进一步规范;二是狠抓工作机制,强化“有章可循、照章理事”的管理制度建设,使协会管理进一步规范;三是狠抓决策保障,强化村级自治组织建设,使民主决策进一步规范;四是狠抓监督管理,强化村级计生政务公开建设,使民主监督进一步规范;五是狠抓服务网络,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建设,使优质服务进一步规范;六是狠抓社会保障,强化计生家庭优惠优待政策制度建设,使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规范。
三、职责和任务
(一)县级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规划、决策、协调、监督检查,推行法制化、民主化管理和优质服务,其具体任务是:
1、制定全县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规范;
2、对全县拟开展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进行审批;
3、对全县所有村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指导全县村民自治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4、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检查监督办法,并把这项工作纳入整体考核工作之中;
5、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做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宣传教育工作;
6、及时发现解决自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乡镇级
负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具体部署、检查、监督、指导及服务,其具体任务是:
1、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干部群众参与村民自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制定本乡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办法。
3、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村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指导村级制定《章程》和《村规民约》,做到上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下合村情民意。
5、维护群众利益,尊重群众权利,督促群众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认真落实对群众的各项优待奖励政策,并结合农民增收工作,制定符合实际的优惠优待政策五条以上。
6、畅通监督渠道,公开办事标准和结果,规范办事程序。
7、转变职能,对自治村育龄群众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优质服务。
8、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资料(见资料目录)
(三)村级
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对计生工作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本村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具体任务是:
1、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处理本村计划生育各项事务。
2、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村规民约》,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3、按照《章程》要求,村委会与计生专干、中心户长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村委会与育龄夫妇家庭签订《合同》;督促群众自觉履行《合同》,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4、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引导群众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决策、监督等事务。
5、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教育培训,增强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监督意识和自治意识,不断提高村级自我解决问题的水平和能力;
6、整理、完善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资料(见资料目录)。
(四)村民
1、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严格遵守《章程》和《合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积极参与并监督本村计划生育事务管理;
3、按时参加县、乡镇组织的“三查”(妇科、生殖健康普查、环孕情)服务,人口学校培训等活动;
4、及时上报婚、孕、产、育信息,积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5、享有合法生育权、计划生育工作知情权、避孕节育措施选择权、生殖健康权、计划生育执法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四、工作程序和方法
1、村申请
(1)各村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征求意见表》,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在取得村民支持基础上,成立有村民代表参加的自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各项事务;
(3)结合本村实际,起草本村《章程》,连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征求意见表》一并送至村民家中征求意见,梳理反馈回来的意见,反复讨论,形成初稿,开始起草《村规民约》;
(4)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章程》和《村规民约》,印发各户,并在较为醒目的地方予以公布;
(5)将《章程》、《村规民约》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备案。
2、镇审核
乡镇计生协就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资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核,制定本乡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检查评估办法》,并以文件形式及时上报县计生协。
3、县审批
县计生协对所有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和调查情况,逐个审核,并协助指导乡镇抓好典型示范村,推动面上工作。
4、运作程序
1、经乡(镇)批准后,各村根据《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定《合同书》或(协议书);
2、村委会与村专干、中心户长(小组长)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村委会与育龄夫妇家庭签订《合同书》(一式二份,群众、村、各一份,并装订成册);
3、对照《章程》及《村规民约》,制定完善公布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乡镇监督指导下,积极开展村民自
治工作,真正给村民以知情权、评议权、选举权、健康权和监督权。
4、建立党支部、村委会、村计划生育协会、村民自治小组联系会制度。建立村民代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中心户长(小组长)民主议事例会制度,就如下计划生育事务,听取来自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方面的重要问题,先交“民主议事例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再由“两委会”决策)。
(1)村书记、主任及其它班子成员计划生育职责落实情况。
(2)村专干、中心户长(小组长)工作开展情况;
(3)上季度及下季度全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及设想;
(4)育龄夫妇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情况;
(5)出生、死亡、三查情况;
(6)组织群众代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特别扶助制度以及各类计划生育帮扶救助工作的对象、项目户等进行评议;
(7)其它计划生育情况。
5、村设立计划生育公开栏,每月4日前将上月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政策落实及下月工作打算进行公开,公开内容以情况酌情而定,建议内容为:
(1)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为重点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开;
(2)本年度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名单、生育指标发放办法、审批过程、收缴标准、发放情况、出生情况、“三查”情况、优待奖励政策落实情况等内容的计划生育事务公开;
(3)以有关计划生育费用收支情况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财务公开;
(4)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处罚情况,履行计划生育合同(协议书)的情况。
6、应答群众计划生育投诉和质询。村设立计划生育意见箱,号召全体村民在监督、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或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人和事进行举报,村计生专干应做好群众投诉、质询登记,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进行反馈,并及时予以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在10日内向群众做出解释,对将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时限。
7、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三带头”(带头学章程、村规民约,带头宣传章程、村规民约,带头遵守章程、村规民约),三参与(参与制定章程、村规民约,参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参与发展经济)作用,三监督(监督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监督计划生育合同执行情况、监督服务承诺运行情况)作用,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计划生育重大事项和活动,村民有权拒绝参与,对不称职的计生专干、中心户长(小组长),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撤换。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 第2篇
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深化及规范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意见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和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精神,有序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丰富计生新农村、新家庭、新阵地创建活动的内涵,建立健全基层计生协会网络,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提升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目标,以推进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不断加强自治队伍、自治章程、自治阵地、自治经费、自治能力等 1 基本建设,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示范村活动,推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科学、迅速、健康发展,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以村为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党的领导是自治工作正确方向发展的保障。要把握正确的基层民主政治方向,坚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保障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权利的落实,实现党组织领导、政府指导下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级计生协会要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本着“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活动,凝聚力在于服务”的原则,主动承担村级计划生育群众性工作,发挥协会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作用,成为推动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生力军。
2.坚持依法自治原则。村(居)民自治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框架内进行。要纠正只讲自治不讲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纠正自治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尤其是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做法,开展自治无论是自治章程制定、合同管理还是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制定章程,依法履约管理。村级计生协会要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协助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建章,依章建制,依制治村,民主管理,优质服 2 务。
3.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必须充分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激活群众计划生育的主体意识,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民主权利。在制定自治章程时,要经过群众充分讨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计划生育事项,要民主讨论决定,村(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要向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报告,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的落实。
4.坚持民主监督原则。村民自治必须实施民主监督,没有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就难以落实,流于形式。各村居要采取多种形式畅通民意表达和民主监督渠道,成立由计生协、村居“五老”、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民主监督机构,村民代表中女性要占不低于30%的比例。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事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等制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国家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村级计划生育事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改革创新原则。农村和社区千差万别,各具特色,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要根据当地的“两委”班子建设、社会发展、经济条件、群众的文化观念、思想素质、乡风文明、风俗习惯等情况制定各自不同的自治章程,开展富有成效的自治活动;在开展村民自治过程中,要在移风易俗、3 倡导男女平等、利益导向等方面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协会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新途径。同时,区(市)、镇(街)两级计生协会要加强对基层协会参与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自治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参与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展。
三、村(居)民自治工作模式
各村(居)要按照章程公约合法化、民主监督制度化、责任追究程序化、合同争议仲裁化、奖惩兑现公开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的“六化”工作模式,全面推进村(居)民自治,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的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
(一)《章程》、《公约》合法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计划生育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合法化是推行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前提,各村(居)要成立由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协会会长、计生专干等人员组成的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在上级业务部门及镇街司法、民政等部门的全程参与指导下,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下,以“内容合法、权利和义务对等、可操作性强、程序合法”为原则,依据《村民自治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村(居)委会成员、计生专干、计生协理事、村(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依法修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并在修订过程中按照“三下三上”民主程序 进行,即先后征求村两委干部、党员、“五老”及村民代表意见,然后通过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章程》、《公约》经村(居)民表决通过后,立即生效实施,并上报镇街计生协备案。村(居)委会要根据修订后的《章程》制定或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见附件2),重新与每户村(居)民签订,凡是49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必须一人不漏地签订《合同》,《合同》必须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亲自签字,任何人不得代签、替签,新签订的《合同》要由本人按手印,杜绝假签、代签现象,确保签订率达到100%,以此规范村(居)委会和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二)民主监督制度化。民主监督是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根本保障。各村(居)要成立由协会会长、村(居)“五老”、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民主监督维权小组,民主监督维权小组要每季度列席一次村(居)委会议,听取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有权对本村(居)人口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章程》、《公约》的落实。计生协会每年对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至少评议一次,对计生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要监督村务政务公开情况,把人口计划、婚育节育、政策落实、违章违约处理处罚以及计生经费使用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计生法律、法规、奖励扶助政策、办事程序等内容要在村(居)公共场所长期公开。
(三)责任追究程序化。落实违约责任追究是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村(居)委会要首先履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做到不违约。村(居)委会与村(居)民出现违章违约情况,要在村(居)民主监督维权小组的监督下,根据《章程》、《公约》和《合同》规定,按照说服教育、村(居)民公决、仲裁调解、依法执行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村(居)委会不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违约案件,民主监督维权小组有权提出建议,并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公决,督促村(居)委会解决。对村(居)民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违约案件,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先由村(居)委会书面通知到人,首先进行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无效的,再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决,研究处理意见,并张榜公示,根据公决意见进行处理。如果村(居)民对公决处理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向镇街计生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合同争议仲裁化。镇(街)要成立由镇司法、工会、民政、计生办、计生协等部门组成的计划生育合同仲裁或调解机构,负责处理计划生育合同纠纷。对履行《合同》中出现的因违约而发生的争议,一方当事人可向镇(街)计划生育合同仲裁机构或枣庄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或调解,计划生育合同仲裁机构作为履行《章程》、《公约》的见证机关,在接到仲裁申请后,要按照受理登记、事实调查、实施仲裁、制作仲裁决定书、督促履行决议的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本着以调解 6 方式为主的原则,化解争议。对违章违约者拒不履行仲裁的,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五)奖惩兑现公开化。奖惩兑现公开化是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有效手段,严格按合同兑现奖惩,做到奖惩公开、公正、透明。村(居)每年要召开一次合同兑现大会,做到重奖重罚,着重突出表彰遵章守约的计生带头户、好媳妇好婆婆、优秀会员和致富能手等。对于查体不到站、持证私自终止妊娠、计划外怀孕、节育措施不落实、违法生育等违章违约户,会上要公开处理处罚结果,对于性质恶劣、影响较坏的要当场追缴违约金并做表态发言。所有奖惩情况要通过村(居)务公开栏、村级广播等形式予以及时公布。
(六)管理服务规范化。村(居)要认真按照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要求,严格落实“区指导、镇服务、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计生管理服务规范化,达到以下7个方面的目的和要求:
1、村(居)计生服务阵地要设施齐全规范,达到市阵地标准化建设要求。为群众提供温馨、舒适、优美的服务场所。
2、开展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村(居)文化大院、人口学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宣传新型生育文化,分类开展“五期”教育,积极向育龄群众宣传计生法律法规、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
3、开展好新婚至49周岁的婚、孕、育、节育以及不孕不 育、生殖保健等全程化、系列化服务活动,了解每名育龄妇女的婚、孕、育、节育情况,做好各项随访服务。
4、要协助群众及时办理各类计划生育生证件证明,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5、认真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救助、优先优惠政策,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活动,使改革发展成果最大化惠及计划生育家庭。
6、充分发挥协会会员作用,积极开展各种服务活动。在群众生产、生育、生活上关心计划生育家庭,为群众排忧解难。协会要承担或配合村红白理事会,为村(居)民提供婚、丧、嫁、娶服务,倡导婚育新风,喜事新办,力求节俭。
7、认真开展各项人口计生信息核查工作,及时掌握村(居)人口计生工作底数,确保信息上报全面、及时,档簿资料规范管理。
四、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必由之路。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性,各区(市)要成立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行方案,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使村民自治工作不走过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计生协会,特别是基层协会,要把参与村民自治作为协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来抓,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用,积极协助政府在推进计划生育、倡导生育文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真正成为基层群众自治中的骨干力量。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利用健全的协会组织网络,依托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阵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的宣传优势,加强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宣传。通过培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激发群众参与村民自治的热情,使村民自治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成为计划生育抓基层、打基础的重要载体。
3、抓好典型,分类指导。各级党委、政府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中,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开,要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先进村”、“模范村”、“合格村”、创建活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要在抓好试点、典型引路的基础上,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水平提升和推广,不断提高基层抓好村民自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持续、健康、深入开展。
4、围绕新农村建设,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积极参与农村文明家庭、少生快富示范户评选、协调邻里纠纷、移风易俗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参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利益导向、帮扶救助等方面的宣传服务活动,参与社会公德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
5、抓好督查,严格考核。各区(市)要制定计划生育协会及村民自治工作考核评估方案,每半年和年终对计生协及村民自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市里每年不定期对各区(市)计生协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和验收,列入年终考核成绩。每年在适当时机召开全市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现场会或者经验交流会,树立典型,推广经验,指导全局。
附:
1、××村(居)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范本)
2、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及示范村标准
二00九年
月
论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第3篇
一、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定位
(一) 业主自治规范的内涵。
业主自治规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上仅指业主公约, 广义上不仅包含业主公约还包括业主临时公约、业主自治章程等, 本文仅讨论狭义上的业主自治规范。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和实务, 业主自治规范也称“公契”、“管理规约”等, 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 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自治规则[1]。业主自治规范是业主自治的宪章, 它能够加强小区物业的管理, 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建设部1989年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暂行规定》。现行法没有对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规定, 对业主自治规范的生效要件、效力范围、基本内容、制定和修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不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业主、业主大会、开发商、物业单位等并不重视业主自治规范的制定和修改, 甚至连法官都没有将业主自治规范按照管理型契约进行确认和审查。这使得业主自治规范丧失了本应有的法律约束力, 在业主自治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 我们应明确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以确保其在业主自治中的最高地位, 进而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维护物业区域的和谐安定。
(二) 业主自治规范的内容。
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之前, 关于业主自治规范的内容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 第17条对业主自治规范的内容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 该条明确要求业主自治规范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展望国内外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 业主自治规范一般包涵以下内容:一是业主自治模式。包括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方式和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议事方式、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等。二是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等权利。业主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使用业主专有部分时应履行的义务和使用共有部分及公用设施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三是物业区域的基本概况。物业区域必须是特定的, 例如物业区域的名称、产权、地点、共有部分、面积、公共设施的情况。四是物业场所、设施的使用、管理与维护。物业分为业主的自有物业和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对于自有物业, 业主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其他人不得侵犯业主的权利。对于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 业主享有的是受到限制, 不完全的权利即合理使用的权利。五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六是争议解决方法。在自治规范中应明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如通过业主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调解和处理, 调解和处理不成的, 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2]
二、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性质
(一) 学术界传统观点释义。
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着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效力, 还决定着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这两方面直接影响着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利益, 因此, 业主自治规范的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属性。对于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性质, 根据著名学者陈华彬的总结[3], 主要有八种, 进一步可以归纳为三大类:“协约说”、“契约说”和“自治说”。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都存在不能自圆其说的方面。“协约说”提出业主自治规范是类似于合伙协议和劳动协议的协约, 但通常会规定业主违反业主自治规范的, 可以使用一定的强制性措施, 而且业主自治规范中规定了业主自治机构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体现了业主管理的自治性原则, 这是协约所不具有的特征, 是“协约说”无法解释的。“契约说”的观点认为业主自治规范是一种契约, 因为业主自治规范是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的, 是全体业主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是, 契约的作用是调整财产关系的, 而不是调整人身关系的, 业主自治规范中却有很多关于业主身份性权利的内容, 这是契约所不能涵盖的。同时, 根据契约的相对性, 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 这就意味着业主自治规范不能适用于承租人, 但是业主自治规范的适用范围中却包含物业使用人, 这是“契约说”无法解释的。“自治说”的观点提出业主自治规范具有自治性, 是全体业主共同的自治规则。这个学说忽略了自治通常是法人共同体的内部管理规则, 但是我国业主团体、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不具备法人资格, 即没有自治规则的前提。同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自治规范时, 受害人有权依据业主自治规范提出违约之诉, 而自治规则不具有这样的约束力。这也是“自治说”无法解释的。
(二) 业主自治规范是管理型契约。
目前, 有学者提出一种新观点, 即业主自治规范是管理型契约, 是业主团体专门针对物业小区管理而设立的契约。[4]该观点认为, 业主团体是成员权实现的基础, 成员权是业主自治规范产生的理论依据。业主团体和成员权共同决定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性质, 二者密不可分。成员权是在业主团体的基础上集中行使的权利, 而业主团体的产生正是因为集中管理的需要。笔者赞同这种新观点, 一是这种观点反映了业主自治规范的根本特性, 即全体业主共同管理的合意。业主自治规范是建立在业主团体理论和成员权基础上的, 是物业区域内部自治管理规则合意的结果。因此, 业主自治规范的效力比起一般契约的效力更具有扩张性, 不仅适用于业主, 还适用于其他物业使用人, 例如承租人。管理型契约的特性要求不仅是业主还包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都应当遵守业主自治规范, 保持小区内的良好秩序。也正因为管理型契约是内部自治, 只能在物业区域内部发生效力, 所以当业主自治规范与物业服务合同发生冲突时, 应当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业主自治规范作为一个内部管理规则, 不能对抗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二是这种观点反映了契约与业主自治规范的共同特性即“合意”。因为业主自治规范是契约, 所以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自治规范时, 受害人可以根据业主自治规范提起违约之诉。另外, 业主签订业主自治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更加融洽, 这些就需要业主的“合意”。在业主对业主自治规范的约定有异议的情况下, 可以按照约定程序通过业主大会进行修改, 这反映了全体业主的“合意”。
三、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效力
(一) 业主自治规范的时间效力。
关于时间效力我们主要讨论生效时间。业主自治规范何时产生效力是一个倍受争议的问题, 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
第一种以深圳为代表, 业主自治规范自一定比例的业主签订后生效。业主自治规范的生效时间就是达到法定数量的最后一位业主签订业主自治规范的时间。但是, 达到法定业主数量的最后一位业主签订业主自治规范的时间是不确定不可预知的, 这样往往容易导致实践的混乱。第二种是以香港为代表, 业主自治规范自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后生效。要求业主自治规范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 对于防止建设单位加入不公平、不公正条款无疑是有作用的。但是, 业主自治规范的法律性质是管理型契约, 是合意的结果, 不应当以行政登记作为业主自治规范是否生效的要件。[5]第三种是以上海为代表, 业主自治规范自第一次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这种做法理论上符合法理, 但是《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第三款规定,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自治规范须具备两个条件:专有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和全体业主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样的规定是很难实行的, 必然会阻碍业主自治规范的签订。
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对其更加完善和发展产生了一种新的观点, 即部分业主签订业主自治规范的时间就是业主自治规范的生效时间。在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数量后, 依照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对业主自治规范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业主自治规范签字, 业主自治规范即发生效力。
将业主自治规范生效的时间规定为部分业主签订业主自治规范的时间, 有以下理由:第一, 业主大会是业主团体的权力机构, 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并通过。《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第3款明确规定业主自治规范的生效必须通过业主大会的表决。第二, 要求业主自治规范的生效以绝大多数业主的通过和签字为标准是不具有可行性的, 只能采取简单多数通过。业主入住物业区域的时间跨度比较大, 如果要求绝大多数业主入住后才能签订业主自治规范, 必然会造成无人管理的局面, 影响物业的管理。而且, 不动产的交易使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经常变动, 难以保持业主的稳定性。第三, 业主大会可以对不适当的业主自治规范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使业主自治规范照顾到后入住的业主, 以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6]。因此, 业主自治规范的生效时间不应当是达到法律规定数量的最后一位业主签订的时间, 而应当是部分业主签订业主自治规范的时间。
(二) 业主自治规范的属地效力。
业主自治规范应适用整个物业区域, 包括物业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和公共设备设施等。但目前这方面遇到的难题是如何划分物业区域。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已经规定物业区域的划分可参考建筑物规模、公共设备设施、社区建设等因素, 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 有的物业区域是封闭的小区, 有的是自然开放的街坊, 再加上已形成各地的地方特色, 所以在物业区域内很难作出具体和统一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针对上述情况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物业区域的划分办法。但是, 几乎没有地方性政府规章制定物业区域的划分办法, 造成了一个物业区域多个业主自治规范管理的局面, 这显然不利于业主自治规范的实施。
(三) 业主自治规范的属人效力。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自治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同时, 根据业主自治规范的管理型契约性质, 由业主大会通过, 大多数业主签字同意, 其效力当然及于全体业主。而对非业主的使用人和物业继承人则应区别对待。
1. 业主自治规范对物业的借用人、承租人、典用人、代管人等非业主但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具有法律效力。
业主自治规范实施的目的是规范物业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而非业主使用人基于其对物业的实际使用, 必然会涉及物业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中经常要与非业主使用人交涉, 因此将非业主使用人纳入物业管理活动中是非常有必要的。
2. 业主自治规范对物业的继承人和受让人自动产生法律效力。
无论对物业进行继承还是转让, 继承人和受让人都无需对业主自治规范作出签字等类似的承诺行为, 业主自治规范自动生效。因为继承人和受让人在获得物业的时候, 视为默许已经生效的业主自治规范, 愿意接受业主自治规范的约束。
参考文献
[1] .刘淑波.论业主自治[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4
[2] .黄建文.城市住宅小区的业主自治与政府介入[J].学术界, 2011, 4
[3] .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4] .朱光喜.业主自治:城市社区自治的新逻辑——基于居民自治与业主自治的比较视角[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2, 4
[5] .王夕瑞.政府公权力对业主自治权的介入——以行政法为视角[J].山东审判, 2012, 6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 第4篇
一、制度先行 科学配置权力
姚家店镇对村级事务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制定了涵盖党务、政务、村务、财务、工程建设、“三资”管理、村规民约等方面的《党风廉政学习制度》、《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等18项制度,明确了村干部的责任与职权的清单和流程,实现了由“以人治村”向“按制治村”的转变,基层党群、干群关系和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
“五统一”理财。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阵地,采取“村账镇代管”方式,严管村级财务,实行统一银行账户、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财务核算。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领域,采取即时与定时、定点与分散相结合实行公开,让廉政风险“无处藏身”。截止目前,全镇十个村无一村出现帐目混乱、不执行“收支两条线”、暗箱操作等财务问题。
“四过问”督职。领导亲自问,镇党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专题听取各村工作执行情况汇报,并对村干部是否正确履职进行客观判断;代表质询问,各村每月召开一次代表会,村民代表对村干部进行现场质询,村干部对村民代表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让村干部的“所作所为”真实地暴露在阳光下;群众测评问,定期发放民主测评试卷,对村干部存在明显违背政策和制度的问题,当即责令纠改;检查组暗访问,今年来镇纪检小组先后5次采取“访农户、看记录、查账目、评干部、纠问题”等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登门造访”监控村官权力运行,进行民意反馈。
“三排查”除险。凡事核查,凡是办理资金项目,均采取“个人办、班子核、委员会监”的方式,杜绝经办个人徇私舞弊,制定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常态抽查,联村干部与镇纪检小组定时或不定时联合抽查,检查材料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办事过程是否有吃拿卡要行为等;问题倒查,有群众反映、举报时,纪检、组织或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实行一对一,事对事,人对人倒查。
二、规范运行 规避廉政风险
公开亮权。涉农资金上网“晒”,粮食直补等各项个人补助资金以及扶贫、救灾、水利建设、乡村道路建设等上级补助农村的各项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上网公开,资金的到位、使用、拨付、流转等接受社会监督。村民通过互联网就能了解到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截止8月31日,通过“一卡通”直达资金600余万元;招标工程进“台”,姚家店镇着眼于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行“土”专家和“洋”专家的高效结合,把“洋”专家的理论与“土”專家的因地制宜丰富经验对接起来,大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1至8月共招标21次,比预算节约资金10余万元;财务公开点“精”,村级财务是本组织的精髓,财务公开是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的有效措施,老百姓关心的是资金开支都做了什么,是不是合理的范围,是否真正灰人民群众解决了实实在在的问题,姚家店镇创新财务公开方式,实现按会计科目公示向流水化公开的转变,在年初预算范围内的财务开支实行流水化公开,要求经办人写明事由、地点、金额等,非常详细地逐笔逐笔登记公开,便于人民群众易看易懂易明白,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成效显著,在省内外引起了不同反响。4月23日广东省纪委、监察厅有关领导一行20多人来进行了考察;8月8日襄阳市纪委、监察厅有关领导一行10多人专门就流水化公开工作进行了参观;8月22日,省纪委副书记肖习平同志带领各县市区纪委和监察局人员进行了专题调研,各级领导对我镇“三资”管理、财务流水化公开产生浓厚兴趣,值得学习和推广。
制度限权。《权力清单》依靠一系列制度的支撑,依靠制度管理村级事务是预防腐败的根本途径。推出民主决策、服务大厅代理服务等制度,以“管理民主”给村官带上预防腐败的“紧箍咒”。制定集体资源管理、集体资产经营、集体资产购置和集体资产处置等制度是让村民自己来经营自己的“家”。实行财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和惠农资金发放等制度,让“家底”更透彻,权力更透明,信任更透心。
流程简权。《村干部职权清单》以流程图的形式详细列出了村干部的36项主要权力,大到村务公开、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运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处置交易,小到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养老保险办理等,并逐项列明每项村级事务遵循的法律依据、管理权限、运作规则、法定条件、执行标准及程序规范,对村干部手中的每项权力进行严格界定。各事项办理流程的全方位公开,使村干部行为处在众目睽睽的监督之下,不仅解除了群众对村干部“暗箱操作”、“走关系”、“藏猫腻”的疑虑,还是群众的办事指南,自己是否符合条件,该如何办理,都为群众进行一一解答,实现了村务管理公开、透明、阳光。更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重大尝试,解决了“门难找、事难办”的痼疾。
三、强化监督 提升运行实效
为将《村干部职权清单》落到实处,避免变成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一纸空文。姚家店镇在村干部职权设计上,将监督机制贯穿始终。
抓联动公开。坚持以群众看得到、看得清、看得全、看得懂为目标,推进农村基层党务、村务、财务联动公开,让村民自己来当评判员、监督员,正是因为把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交给群众,让群众参与到民主管理与决策中来,才能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才能密切干群关系,真正成为破解农村各种难题的“金钥匙”。
抓双向监督。注重把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双诺、双示、双述、双评”制度,每年村“两委”将年度工作目标分别向乡镇党委和村民作出承诺;年终,由村“两委”负责人将承诺完成情况向乡镇党委、党员、群众代表述职和接受评议,评议结果将直接与绩效考核挂钩,让权力在政府和群众的双重监督和制约下,从而将从根本上遏制“村官腐败”的泛滥,为农村的“管理民主”铺平道路。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 第5篇
———以乐清市清江镇为例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清江镇的社会经济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得到了巩固与加强。“四个民主”工作有了充分的发展与落实,村务监督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推进。但是,如何规范好村务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迫切任务。本人身为农村基层干部,经历了农村的变化与发展,现就清江镇基层组织建设谈点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
清江镇
村务监督
村民自治
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把村民自治活动概括为“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011年乐清市纪委下发了《乐清市村务监督工作手册》,进一步明确了村务监督工作要求.但在工作实践中,我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还不规范,在个别村还造成许多矛盾,引发了一些越级信访和群体信访,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和谐发展。如何规范好村务民主监督,推进农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迫切任务。清江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开创了民主监督工作的新局面。本人身为农村基层干部,亲身经历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现就清江镇基层组织建设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村民自治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目前我市农村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主要问题
1、村务决策不规范。有个别村干部办事不按政策法规,在重大村务决策工作中,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只是由几个村干部说了算。
2、村务公开不规范。普遍存在村务公开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等
健全,工作经费和工作报酬得不到保障。
3、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村务监督制度对村两委干部的约束力不强,监督制度还需进一步具体化,提高可操作性,真正让干部群众了解、理解,人脑、人心,成为自觉行动的规则。
4、指导督查力度不够。村务监督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各单位、各部门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机制还不健全,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加以完善。
二、清江镇推进村务监督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做法
针对村务监督工作仍然存在的村监委职责不明确、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清江镇根据上级政策法规,积极探索村务监督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干部用钱用权行为,切实提高了村务监督工作能力。
1、健全日常督促指导。建立村务监督“月上报、季分析,半年总结”的工作机制,采取“收集、汇总、督办、通报”的全方位工作方法,认真指导村监委会依法依规开展监督。督促村监会做好意见受理、解疑释惑、矛盾化解、结果反馈等工作,为村两委干部和村民群众搭建起沟通对话、相互交流的平台,使村干部能清白干事、放手干事。
2、推行全员式管理。建立村监会成员档案台帐,在抓好村监会主任管理的基础上,完善镇、村每月丁作例会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学习交流等形式,加强对村监会全体成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对监会成员因外出经商务工、身体原因而无法有效履职的,或因故空缺的,及时予以调整和充实。对不认真履职、不正确履职,影响村里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街道
步明确了村监会的监督权、检查权、质询权和建议权,使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都得到保证,切实提高了村级事务的决策质量。同时,村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普遍感到规范村务工作有压力,主动到镇纪委和相关科室咨询有关政策法规的干部明显增加。
3、融洽了干群关系。通过民主进行决策,依靠群众参与监督,促进了村级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使干群沟通的渠道得到了畅通。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学习读本 》第六讲:122---124页
向春玲主编
村民规范建房经验材料 第6篇
---全市深化农村“空心房”整治推进村庄清洁行动培训班案例
华容县三封寺镇党委书记 张哲君
(2019年2月)
三封寺镇是华容东大门,辖9个村(居),人口3.2万,属半丘山、半垸区乡镇。借此机会,我以“整镇推进规范建房,大力改善人居环境”为主题,跟各位领导作个简要汇报发言。
一、我们的初衷:基于“三有”。一是上级有要求。习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我们岳阳市从2015年7月开始,就把规范村民建房作为一把手工程来高位推动,2018年市委和生书记又明确提出了把农村“空心房”整治作为乡村振兴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强力推动“空心房”整治工作,县委、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精神和举措,进一步为规范建房指明了方向。二是群众有意愿。当前,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希望有城市小区那样的基础和配套,又不失农村的自然美和人文美。特别是我镇在先行探索打造了华一村、莲花堰村两个集中建房示范点后,周边村的老百姓自发前来参观,纷纷说道农村有这样的集中建房点不比城市差,也要建这样的集中点,为此,坚定了我们整镇推进的信心和决心。三是现实有需要。现在,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形成了很多的“空心房”,既不安全,也不美观。同时,我们湖区的老百姓历来建房标准不高,一代人重复建房的现象还十分的普遍。只有集中建、规范建,才能集约土地,节约水、电、路等配套投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我们的做法:突出“三统”。一是统一规划建设。坚持因地制宜,不挖山、不填塘、不毁林,因地形而规划,因地貌而设计,因地势而建设,尽量保持乡土气息,记住乡愁,留住乡韵。同时,为确保建房的科学性和长效性,划定了集中建房区、限制建房区和禁止建房区等“三区”,编制完善村(居)简易规划、建房风貌规划、集中建房点建设规划等“三规”,并严格按照“三区”“三规”统一规划集中建房点,来引导村民按规划、按图纸自主建设。二是统一配套投入。我们利用三个渠道共争取县财政奖补资金、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空心房”整治耕地指标交易资金6000多万元,用于集中建房点基础和配套建设,做到生活设施、文化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功能齐备,绿化、美化、亮化同步到位。三是统一规范管理。第一,完善优化建房审批。严格按划定区域、审批流程进行建房。第二,全程监管挂牌服务。建设过程中,我们坚持“五有三到场”,制作了《规范建房明白卡》,实行一户一图一人一档,并坚持做到全程服务、全程监管。第三,村规民约自我管理。制定集中建房村规民约,形成“政府主管、村民监管”的长效管理模式。
三、我们的成效:实现“三改”。一是人居环境明显改观。目前,我镇高标准建成集中建房点9个,建房415栋,实现了整镇推进的目标,建设了一批风格迥异,可以传承几代人的好房子。同时,拆除省道沿线违章建筑319栋,风貌改造房屋435栋,制作广告牌930块,沿线面貌焕然一新。2016年以来,我镇相继有华一村、莲花堰村、墨山铺村等3个村被评选为省、市级美丽乡村。二是群众生活明显改善。老百姓由普通农民一下子变成了小区居民,土地集中流转更多了,产业规模经营更活了,老百姓收入得到了明显增加,满意度、文明度不断增强。比如,今年我们创建芥菜特色小镇,仅泰和一个村就集中流转土地3000多亩;华一村推进全域旅游,集中流转土地2000多亩,促进了“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的发展。三是乡村治理明显改进。每村都相继成立了村民建房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环保协会,同时,还注重发挥农村“五老一新”(老党员、老专家、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和新乡贤)在美丽乡村建设、禁拆治违、环保治理、“治陋树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村民自治、法治、德治水平不断在提高。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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