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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工作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基层司法所工作(精选6篇)

基层司法所工作 第1篇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共同组成我国基层政法体系。

★基层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三级调解网络,在城乡结合部、厂村(街)结合部和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发展联合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搞好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调解主任例会制度,多形式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要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地区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及新情况、新特点,重点抓好防止纠纷激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协助和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并虚心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不当和错误的调解;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和有关政法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争取重视和支持,解决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有效维护调解人员履行调解职能的正当权利,保障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落实。

二、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矫正工作制度等规定对矫正对像进行管理和教育,通过管理(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有效控制,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型刑罚的有效执行。通过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其中政治思想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它又包括认罪教育、世界观人生教育、法制教育、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在政治思想教育中,认罪教育是前提,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是核心,法制教育、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是关键。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集体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社会志愿者帮教培训、实践活动等),使矫正对象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真正认罪伏法,接受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矫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他们在思想上、素质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的回归社会。除了正常的管理和教育外,还要组织矫正对像参加公益劳动,劳动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是改造人的基本手段。劳动作为我国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非监禁刑罪犯教育矫正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它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鉴于社区矫正的特殊性,社区矫正组织要准许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并为他们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提供方便。同时,要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一定的公益劳动。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伏法,回报社会。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三、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就是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法律援助事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的报援助中心审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事项,告知当事人解决该事项的其它途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和社会宣传,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影响。参与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各类法律援助活动和完成临时性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下,承担本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队伍及其组织网络,并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况,组织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建立实施帮教责任制;积极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和有关部门扶持性政策与经费保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广辟安置就业渠道,有条 件的应利用社会企业发展过渡性安置基地或创办安置实体;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全国和地方人大普法决议和本地有关普法工作部署,承担本乡镇(街道)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负责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根据各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普法工作与逐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乡村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板)报、讲台、夜校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法律讲座、以案讲法、知识竞赛、咨询解答、文艺表演、巡回演讲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及时总结交流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协助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和逐步深化依法治乡(街)、依法治村(居)、依法治厂(矿)等各层次依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特别是农村地区要帮助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事、村务公开等各项制度,逐步实现村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乡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这项工作的重点是,代表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在处理民间纠纷中要坚决贯彻调解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努力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基层政府请示汇报,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对做出处理决定的纠纷,应当监督当事人自觉执行,对事后反悔拒不执行又不起诉的,可以采取法律许可的措施督促执行,或动员帮助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解决。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综治部门领导下,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优势,通过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治安模范村”和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等群众性活动; 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积极配合、参与本地“严打”斗争和各种专项打击统一行动。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要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完成基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和法律事务,充分运用各项职能手段,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司法所所务管理四公开:

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公开;

二、工作人员职责、职务、联系方式公开;

三、工作人员每日工作去向公开;

四、管理事务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

★司法所十种业务台账登记册:

一、民间纠纷调处情况登记册

二、民间纠纷专项排查治理登记册

三、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册

四、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登记册

五、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登记册

六、参与综合治理情况登记册

七、法律咨询来信来访登记册

八、法律援助情况登记册

九、司法所会议记录册

十、重大案件讨论情况登记册 ★司法所工作六统一: 制度 程序 标志 标识 文书 印章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是人们从客观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带有规律性而又普遍适用的工作步骤。人民调解工作从长期的客观实践中摸索了一套比较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坚持这些工作程序,就能使人民调解工作既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又方便群众,保证调解质量。人民调解工作一般应坚持以下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受理纠纷是调解纠纷的第一步,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申请时,当事人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二是调解委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特别是那些容易激化的纠纷更应该闻风而至,避免可能出现的恶果。受理纠纷时应注意,无论通过哪种途径,都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他们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要求到人民法院解决,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不得干涉或阻拦,不得强行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已超出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应动员纠纷当事人去人民法院(庭)或有关部门解决,也可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在纠纷较多的情况下,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调解那些濒临激化的纠纷。

二、调查分析纠纷情况。受理纠纷后,要深入进行调查,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这是正确、圆满调解纠纷的前提。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纠纷性质,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矛盾的主要方面等有关情况。调查的途径主要有:

1、是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过程和他们的真实思想和要求;

2、是向纠纷关系人、知情人和周围的群众做调查,进一步掌握其他有关情况,并印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3、是到当事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必要时,可求得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支持;

4、是有些纠纷还需到现场调查,有些疑难的伤害纠纷,还须请有关部门进行伤情检查鉴定,查明伤害程度。

在广泛调查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抓住纠纷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症下药,这样才能有效、顺利地调解纠纷。

三、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步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依据社会公德。不能搞无原则的“和稀泥”。同时,要有不怕麻烦,不怕反复的精神,热情耐心,循循善诱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说服劝导中,应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思想、性格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简单的纠纷,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纠纷,应个别调解。对比较复杂、影响面大的纠纷,可邀请周围群众代表,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和亲戚朋友参与调解。

四、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充分说理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如果双方当事人已互谅互让,具备了达成调解协议的思想基础,调解人员就应该抓住时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就应该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新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可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或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也应留存一份备查。

五、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委员会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调解人员应当再次调解,同时也要检查调解协议是否存在问题。如有问题,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予以纠正。如再次说服劝导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要求基层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调解委员会不得干涉或阻拦。调解委员会对难度大又无力调解的纠纷,可以报告司法助理员,请其协助调解。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对那些容易反复和履行内容比较复杂的纠纷,应当进行回访,以巩固调解工作成果。

上面这些调解工作的程序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不可机械的照搬套用或把各个程序割裂开来。在调解具体纠纷时,要具体分析。确定步骤和方法时,要简便易行,讲究实效。

★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实质性要件:

人民调解协议除了必须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等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实质性要件: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是:

一、主体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内容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形式合法。应采用书面形式。★人民调解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是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等自然情况。

二是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过程,所争议的具体事项及内容,以及在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人民调解活动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目的在于增进群众之间的团结,消除纷争。因此,在制作调解协议时,应避免使用过于激烈或尖锐的语言,并且使当事人都能够接受。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更好地疏导矛盾纠纷,化解纷争的作用。

三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应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这是人民调解协议最关键的部分,也是调解活动获得成功的具体体现。因此,在调解协议书中,当事人双方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必须清楚、明确和具体,不能含糊其词、责权不明,以免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影响和削弱调解效果。

四是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履行调解协议的具体方式有许多种,具体适用哪一种或几种方式都要在协议中写明。同时,调解协议的履行地点、具体期限要在调解协议中加以明确,避免因方式、地点、期限不明导致协议无法得到实际履行,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五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调解协议书制作完成后,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由调解主持人签名或盖章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表明该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完成后,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以便查阅归档。

★安置帮教的基本措施:

一、定期访谈进行法制教育;

二、组织参加就业指导和培训;

三、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帮助申报低保提供临时救济等;

四、协助就业。★安置帮教四包:

包教育、包管理、包安置、包转化 ★安置帮教六清楚:

一、个人住址清楚

二、犯罪性质清楚

三、释放时间清楚

四、家庭情况清楚

五、经济条件清楚

六、思想状态清楚; ★安置帮教七到位:

一、衔接管理到位

二、安置工作到位

三、跟踪联系到位

四、帮教措施到位

五、政策宣传到位

六、资料核实到位

七、检查考核到位 ★刑释解教三无人员:

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三假人员: 假姓名、假住址、假身份。★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

三、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协调、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依法治理的概念: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理的内容:

一、加强地方立法和依法建章立制工作。

二、加强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与高效。

三、完善司法制度建设,加强对司法权的保障与监督。

四、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进有序的政治参与。

五、加强法治教育,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具体负责辖区普法依法治理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定辖区内的依法治村的总体规划和计划。培训依法治理、法制教育骨干,做好全村依法治理各项会议的确筹备和组织工作,做好对全村的普法教育宣传、依法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普法对象进行考核。

三、每月及时上报有关普法依法治理信息。做好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

四、抓好普法依法治理试点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五、组织对辖区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普法依法治理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一、按照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全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依法治区规划。

二、根据普法和依法治区五年规划,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依法治理规划。安排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办公设施、办公装备建设,不断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条件,保障工作开展需要。

四、加强党委党组、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党委党组、议事日程,加强决策,研究工作措施,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根据全区统一部署,组织参加“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集中法制宣传活动。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能,面向社会组织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宣传普及部门法律法规。

六、坚持普法与执法相结合,通过本部门、单位的执法活动,促进法律法规的深入普及。

七、培植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示范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八、加强普法依法治理调查研究和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积极推进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方式方法创新。

★法律六进:

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 ★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四落实: 计划、课时、教材、师资 ★农村普法四个一:

每个乡镇(区)办要建立一个法制辅导站 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 每个居民小组建立一个固定法制宣传栏 每户村民有一本法律读物。★社区普法六个一:

建立一个高标准的法律工作站 建立一支法律志愿者队伍

建立一座永久式社区法制宣传橱窗 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

建立一条律师与社区挂点法制服务通道 每季度社区至少举办一次法制讲座

基层司法所工作 第2篇

————赴一线基层司法所锻炼工作总结

为了全面提高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院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使教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达到一线的水平,学院组织安排教师下到行业一线进行挂职锻炼,积累工作经验。这为学院的教学改革,专业的结构调整,课程体系的开发和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自己积极响应学院的号召,为了锻炼和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及业务素质,于2014年7月14日到7月20日深入到东湖乡司法所进行实践锻炼。经过这些天的工作,我对相关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运行模式,实务工作部门对人才的需求有更深刻的了解,对于学院以后人才培养问题以及人才培养方向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在这次的工作经历中,不但锻炼我的专业技能,同时也培养我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最重要的是培养了我与其他同事进行团队合作、共同探讨、共同进步的精神。

下面就是我在东湖乡司法所实践锻炼的情况总结:

一、东湖乡基本情况:

东湖乡隶属德阳市旌阳区,东邻双东镇和新中镇,东南与和新镇、八角井镇相连,西南连接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四川文化娱乐城,西邻旌湖,北接黄许镇。全乡幅员面积54.08平方千米,总人口约7万人。东湖乡下辖以下村社:凯江社区、玉泉社区、黄

河路社区、寿丰社区、石桥社区、镇江社区、水库社区、双拥路社区、林家湾社区、王家桥社区、马鞍山社区、大山门社区、新马路社区、拱桥村、新华村、马鞍村、大地村、刁桥村、新沟村、高槐村。

一九九二年全乡九个村被正式定为“再造一个德阳”的城市建设开发规划区和重点控制区。继原龙井、春锦两村先后被开辟为“旌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河东开发区”后,全乡现辖七个行政村,一个居委会和旌湖技术开发区玉泉开发小区。共有幅原面积21.8平方公里,平均海拔492米,地势为东北高、西南低,东部与寿丰、双东两镇接壤,北与孟家镇相接,西临绵远河(即德阳旌湖),南靠旌湖开发区和四川文化娱乐城,其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境内交通十分方便,108国道线及市区龙泉山路、庐山路、天山路、峨嵋山路、旌孟路纵贯乡境南北,与横跨乡境东西的珠江东路、岷江东路、长江东路、凯江路(德中路)、德通路、黄河东路、青衣江东路以及东部丘区村道新马路、水路交织成网,公路四通八达。

境内的旌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泉开发小区,主要开发旌湖上游德中公路北侧至黄河东路之间的德阳市城东片区。区位优势突出,西距德阳市党政机关办公址仅千米,距德阳汽车站约2公里,距宝成铁路 德阳火车站仅2.5公里。小

区内商业街、宝山街、玉泉路、南泉路等街道道路均已建成,输变电路、天然气、自来水、广播、电视、电话、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众多农转非居民区及商品住房区日渐增多,近年兴建的市邮电局凯江路支局、省警院、邮电技校、市工行、市农行、区建环委、区法院、玉泉路中学、旌阳小学、农贸市场均座落于本区之内,德阳中学高中部已迁入本区,文化娱乐、教育、医疗卫生、餐饮、运输服务等各类行业的社会服务功能齐备。

二、对东湖乡司法所的认识

1.乡镇司法所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价值也日益彰显。

2.司法所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名义归司法局垂直管理,但是现实中仍存在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即东湖乡司法既属于旌阳区司法局下属业务管理机构,但是工作中又需要服从乡党委政府的安排,从东湖乡司法所的执业地点与东湖乡

政府及社会综合服务中心的一体化设计就可以看出司法所提供的社会服务主要面向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需要接受乡党委政府安排,负责一些司法行政以外的管理工作,负责突击检查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挂包帮”联系村社,负责参与或指导村务工作。

3.对于司法所内部而言,自《人民调解法》2011年颁布实施以来,东湖乡司法所办公环境得到大步提升,很多硬件设施已经基本完善,有独立的综合办公室,内设档案柜、办工桌、相机等办公用品。另外设有独立调解室及办公电脑。为司法所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保障。相比之前的基层工作环境,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对于外部而言,司法所主要是做群众工作,手段是“嘴”,办事靠“腿”。东湖乡下辖的社区和村社较多,各村社之间距离较远,多数村社公路只通到村委会,加之当地土地开发原因,群众居住呈现分散形式,给司法所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特别是现场解决群众问题,往往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行路难问题。有时必须采用步行方式到达现场。

三、东湖乡司法所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成效

2013年以来,旌阳区司法局东湖乡司法所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以矛盾纠纷化解为目标,以规范管理为基础,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开展攻坚活动,强化纠纷排查。在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多发民间纠纷排查化解的基础上,结合走、建、惠活动,做好“人民调解化纠纷专项攻坚活动”,把调解触角延伸到厂区、校区,延伸到商业中心、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矛盾纠纷。同时,围绕重大活动、重大任务、敏感时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组织网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举办4期百余人次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各(街道)村社人民调解委员会年内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6期;调整充实一批村级和专业、行业性调委会调解员,全乡人民调解组织增至22个,调解员数量增至89名。

(三)是增强调解互动,提升调解质量。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机制的衔接,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融入“大调解”机制,做到人民调解与其他类型调解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提升调解质量。全年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力量共同调解纠纷218件,调解成功率达100%。

目前,该区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疑难复杂案件32起,调处成功率99.8%,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6件,防止民间纠纷自杀5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7件,防止群体性械斗1起,排查纠纷402次,预防纠纷313件,将一大批矛盾

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置在萌芽阶段,为全区的和谐稳定贡献了力量。

(四)多项举措扎实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

2014年以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改革方向,深入贯彻《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和市、区工作会议精神,东湖乡司法所认真总结2013年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大胆探索,认真组织、宣传发动、制度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加强组织,强化领导。一是调整充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充分保障人力、物力,夯实工作基础。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也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二是把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作为依法治区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宣贯,提升认识。通过文件、会议、座谈、实地宣讲等方式进一步向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宣传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法治建设、风险防控、平安建设中的作用。同时,在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广泛宣传报道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一步转变基层干部群众观念、提升基层干部群众对此项工作作用和意义的认识。

完善制度,提高质效。一是进一步完善定期服务制度,突出服务深度和广度,由一般法律咨询、矛盾纠纷调处向定期法制宣讲、矛盾纠纷预防、村(社区)重大决策咨询等方面转变;二是进一步适应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特点,简化工作服务登记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进一步明确信息报送工作要求,把按季报送工作信息改为按月报送,便于及时掌握全乡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四是进一步明确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切实发挥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在法律顾问人员安排、经验交流、服务质量控制方面的作用。

加强监督,强化考核。一是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建立暗访抽查制度和暗访抽查台账,每月突击抽查3个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情况,征求村(社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地测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二是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群众组成考核小组,进一步简化考核程序和指标,增加村(社区)干部群众意见分值和比重。改一年一次考核为一年两次,建立村(社区)对法律顾问“不满意即更换”制度,切实提升考核效果。

三、在实践锻炼过程中的一些认识

(一)人民调解是基层司法所最繁重的工作之一,大多数时间和精力都花在化解矛盾纠纷和协调工作上。到司法所锻炼近一

周时间,我共观摩调解2件纠纷(1件征地拆迁纠纷、1件家庭赡养纠纷)在这些纠纷中我发现:

1.群众普遍文化素质不高。在调解一起因多子女相互推诿部承担赡养责任纠纷时,该村支书说:“我们村的受教育程度在我们东湖乡算中上的,大概在初中文化,基本上都能自己签字,自己书写文字材料,再往天元、寿丰一些偏远的村社,很多中老年人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由于受到文化素质的限制,调解工作很难进行,当事人思想不开阔,往往站在自己的角度上考虑,始终局限在眼前的吃亏或者便宜上纠缠。而且,对于司法人员的法律讲解很难听懂,甚至有人对法律产生抵抗情绪。该村支书指出:“跟他们调解纠纷,就不能过硬的使用法律,那样他们不服,很多法律原意他们不理解,容易产生误会,相反,他们服的是民间的道理,从道理上来分析哪个队哪个错,他们还要容易接受一点”。

2.德阳由于地处川西平原的核心地带,经济较为发达,有些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标的金额较大,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会稳定。特别是今年,在全市基层积极推进“三调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旌阳区东湖乡司法所牵头,会同东湖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东湖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旌阳区公安分局凯江路派出所、旌阳区人民法院民庭组成联合调解小组,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案金额达40万元的遗产继承纠纷。这在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搭建“三调联动”平台,启动调解程序解决重大疑难纠纷的长效机制方面探索出了一条新思路。另外,一部分乡(镇、街道)的综治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信访办还合署办公,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一条龙调处服务,形成了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成效更加明显

二、社区矫正工作呈现诸多特点。目前,辖区内共有矫正对象人,矫正对象人数虽然不多,情况却很复杂,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年龄差别大,二是分布社区广,三是文化水平差异大,四是就业岗位不同,五是对社区矫正认识态度不一样,六是家庭生活状况差别明显。他们中有的是文盲,有的是小学或高中毕业;有的相对有一些固定收入;有的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公益劳动,也有少部分人思想不够稳定,认识模糊,认为社区矫正管理比“派出所管的还要严”、参加矫正让他“丢了人”、“经常集合会耽误工作时间”等。但司法工作人员坚持“以感化矫正人性、以励志促其新生”的思路,以“帮困扶助”为支撑,传递温暖,给予社区服刑人员人性化关爱,不嫌弃、不歧视、生活上关心、就业上帮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支持下,及时为他们解决困难救助或低保,做好帮扶工作,提供就业帮助,解除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困难。同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司法行政干警均和1至数名社区矫正人员家庭结成了帮扶对

子。在走访座谈中了解到,旌阳区东湖乡社区矫正人员江某身患严重疾病,急需手术治疗,但因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无法外出打工,只得利用自家的住房开起了简陋的茶屋,靠这些微薄的收入度日,面对高昂的医疗费,一筹莫展无法就医。得知此情况后,市司法局立即组织干警开展捐助活动,局领导带头,全局干警慷慨解囊,很快便为江某筹集了4000余元医疗费。旌阳区司法局也积极行动,在短时间内筹集到2000元医疗费,解决了江某燃眉之急。

四、在锻炼工作中所采取的思路和观摩的体会

(一)强化服从意识,正确处理主管领导与协管领导的关系

双重领导没有大小之分,对司法所来说双重领导都要服从。由于双重领导所处的位置不同,双重领导的工作安排很容易发生冲突,如何服从双重领导的工作安排,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尽可能安排不发生矛盾,我们在工作中做好与协管领导的交流沟通工作,及时将主管领导的工作安排以及基层群众遇到的困难和反映的要求及时向协管领导汇报,使协管领导对司法所的工作进行情况做到心里有数,在工作再分配的时候能尽量协调处理。这样,既能很好的完成主管领导下达的任务,又能把工作冲突降到最小。

(二)确立服务观念,正确处理部门工作和中心工作的关系 司法所确立服务观念,就是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下,积极参与中心工作,服务于中心工作,并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找出部门工作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例如东湖乡司法所在处理德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碧桂园住宅小区和红星美凯龙家装市场征地拆迁安置期间,司法所所长谢汶宇和两位司法助理员都参与此项工作,服务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助其他机关把好程序关,同时也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在适当的时机扩大法律宣传面,既配合了工作又完成了普法宣传。

(三)充分发挥本职作用,在有群众到乡镇上访以及有其他问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都会主动介入,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或者民事转刑事案件,避免民事纠纷转化成其他恶劣后果。并且积极协调其他部门搞好矛盾排查工作,做好防范管理。一方面着也是做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另一方面也是锻炼了自身的工作能力。

(四)端正认识,正确处理社区矫正工作。尽管矫正对象有这样那样的想法,给我们工作也带来许多难度,但我们始终本着他们是罪犯,同时也是一名普通公民的原则,不冷待他们、不歧视他们,我们因地制宜、因人而异,采取各种方法做好他们的转化工作,认真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时刻让他们对今后生活充满希望,时刻将他们纳入视线管控范围,做到了不脱管、不漏管。目前他们中己有多人通过教育改造解除了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已纳入安置帮教工作中。其余23名矫正对象,现在都能够自觉遵守各项矫正制度,思想稳定,人心思进,没有一个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苗头。同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矫正对象全部建立健全了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并为其中多名社区矫正对象

发放了定位手机,充分运用社区矫正对象GPS卫星定位系统的管理平台,建立电子围墙,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动态监管,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定位管理,切实掌握了解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动态,防止脱管、漏管发生,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五、针对一线锻炼,基层司法工作的发展方向

1.始终坚定不移的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以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或许有的矛盾纠纷标的额只有区区几十元,而制作的卷宗成本以及保管成本远远高于这个数,但是,两者的意义不在于经济价值,而是一个乡镇、一个社区的长治久安。或许一个人民调解员历经艰苦到达现场,三言两语就完成了调解,这不是群众故意刁难,相反,他们是相信调解员,需要的是一级机构为他们证明。做好人民调解,是社会长治久安的第一道防线,在源头上防止因民事恶化造成重大事件。

2.应在基层大力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在观摩调解中不难发现,很多人在对法律的理解上还处于懵懂状态,甚至于一些基本法都是一知半解。这就要求司法所大力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对于贴近群众生活、与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的法律知识。同样,也需要上级领导的支持,协调部门和部门之间有机进行,例如在普法工作上,就可以邀请土地、林业、信访等部门对公民进行普法宣传,减轻了工作难度又完成了普法任务。其次,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进行普法宣传,例如,通过电信、电视台等以手机短信或者电视节目进行法制宣传。

基层司法所工作 第3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司法调解,执法为民

一、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现状

(一) 基层司法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健全

目前, 博乐市共有调委会186个, 全10个乡镇 (街道、场) 村队都建立了调委会, 组建率达100%。博乐市共有基层司法人民调解员618人, 乡镇 (街道) 人民调委会普遍有成员2-3人, 村 (社区) 人民调委会普遍有基层司法人民调解员1-3人。

(二) 基层司法调解业务范围

基层司法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基层司法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 同时结合博乐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 主动参与征地拆迁、工程建设、人身损害赔偿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并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积极化解土地承包、工伤事故、生产经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突出矛盾。

(三) 基层司法调解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博乐市各级基层司法调解组织的共同努力, 基本实现到将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工作目标。2003年以来博乐市各级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10890件, 调解成功率在98%以上。与人民法院同期受理民事案件数量对比,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总体增速呈下降趋势。据了解2009年1-11月仅博乐市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3154起, 成功调处3144起, 成功率达99%。与去年同期相比, 增加了600件。全市各级基层司法调解组织积极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 解决了不少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有效地避免了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民转刑、民间纠纷引起自杀等事件发生, 降低了越级上访量和刑事案件发案率, 为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新时期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特点

(一) 婚姻家庭、邻里、劳动、土地承包、其他传统纠纷仍较为突出

今年这五类纠纷发生数分别为104件、101件、150件、159件, 394件这五类纠纷仍占纠纷总数的0.86%, 与去年相比略有下降。

(二) 土地征用、土地承包引发的矛盾增幅明显

今年因土地征用 (118件) 和土地承包 (159件) 而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32件, 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0.59%, 是目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一是有的农民对土地政策不了解, 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高低产生分歧;二是有的地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不均或不公;三是一些农民出路不畅和社会保障困难等等这类纠纷政策性强, 调处难度大, 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信访。

(三) 其他类矛盾纠纷不断增长, (属于治安案件) , 其化解难度大

1-11月份共排查出其他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303件, 究其原因, 一是群众对自身利益的迫切要求, 引发的矛盾纠纷集中显现;二是季节性、突发性矛盾纠纷呈多发态势, 主要表现在校学生打架、城市交通不畅引发矛盾、农村建房所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纠纷;三是一些山林、水利纠纷有所抬头, 如部分乡镇农村遭受自然灾害, 林木损失的情况等。

(四) 矛盾纠纷组织化现象严重

当前博乐市的矛盾纠纷呈组织化发展趋势, 特别是重大的矛盾纠纷都是有极个别人员在幕后组织煽动和操纵策划, 不知真相的群众公开与政府对抗或越级上访。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过调查得知, 基层地区的基层司法调解工作距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随着改革不断深化, 利益分配的多元化, 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也日益显现, 矛盾纠纷呈现跨行业、纠纷解决对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 现有的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工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部分基层单位及领导对加强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在基层司法调解工作开展过程中, 部分乡镇、部门党政领导对于调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缺乏必要的认同, 基层司法调解参与度不高。尽管乡镇 (街道、场、社区) 和村队基层都建立了基层司法调解组织, 但联合调解工作开展数量少, 部门对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十分有限。以联合调解为例, 据调研2001年至2010年调解组织受理矛盾纠纷案的数量在一定时期呈总体上升状态, 而联合调解纠纷数量未上升反而下降, 原因在于各联合调委会受理的纠纷大多数牵涉到多个部门, 不易解决;部门与调委会相互配合的责任意识还不够, 衔接还不顺畅, 参与意识不强;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拖延等现象。

(二) 各种调解方式缺乏有机的协调整合, 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调解机制”

调解方式包括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基层司法人民调解, 除了司法调解内容和程式相对单一和固定外, 行政调解和基层司法调解都涉及众多部门和组织的参与。在博乐市, 不同调解方式的整合都未达到“大调解机制”的要求, 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调解方式的协调配合还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各行政部门对于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往往是谁管谁发愁, 谁都不愿出头管, 出现纠纷相互推诿, 部门之间没有相互配合共同解决纠纷的大环境;二是基层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关系不够明晰的问题, 在调解纠纷中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和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不清, 相互衔接工作制度不配套, 给基层司法调解组织有效发挥作用带来一定的障碍。三是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基层司法调解彼此间缺乏协调配合的机制。由于三种调解方式彼此间缺乏法律、法规配套规定的联系, 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彼此都强调自己的独立性, 相互间难以衔接配合的情况。这就需要党政领导, 综治牵头来协调, 协调还必须有一套常态化的工作程序, 否则就可能出现或是当事人同时寻求多种调解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 或是有关部门对复杂的矛盾纠纷相互推诿, 无人愿碰。

(三) 基层司法调解的参与和运行还缺乏制度化保障条件

基层司法调解虽然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必不可少, 统计数据也反映出其功不可没, 但其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在案件来源、经费保障、调解程序、调解的效力、调解人员的培训提升、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彼此衔接等许多方面还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保障条件。

(四) 司法行政与综治、信访相关单位信息难以共享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基层司法调解工作同时, 对辖区内社情、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定期排查、分析、上报。与此同时, 同级综治、信访部门各自有与司法行政同序列的三级矛盾排查、预警体系和机制, 三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各自为政, 最终归口汇集到综治办或信访局的只是基本数据, 不是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互相不进行信息共享, 沟通处理, 造成信息上报情况不一致, 矛盾纠纷处理不及时。

(五) 基层矛盾纠纷调处资源有待整合

从调研情况来看, 博乐市基层司法所大多在职人员与实有编制不符, 有编无人、兼职情况普遍存在。与此同时, 基层综治、信访部门同样面临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 基层综治、信访、司法三部门都有担负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职责, 但在从事具体工作过程中不能整合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 造成矛盾调处工作不及时或错失矛盾调处工作最佳时机。在调研中发现, 各乡镇成立的联合调委会, 整合综治与司法资源, 综治办与司法所合署办公取得了良好的实效。

(六) 矛盾调处工作缺乏法律专业队伍支持

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 各级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对简单、常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较熟悉, 但与矛盾纠纷相关的部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 调处工作不能达到“以理服人”的法律效果, 加之部分当事人对各级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区域利益、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合理怀疑, 即便矛盾调处成功,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创新发展博乐市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 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基层司法调解建设工作的精神, 从维护社会稳定, 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 进一步重视基层司法调解工作, 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 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 解决基层司法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 为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二) 从源头上预防纠纷, 深化“大调解”意识

今年以来, 城市拆迁、城区改造、农村征地补偿、弱势群体生活保障等关系较大群体的政策问题, 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当好政府的参谋。并安排基层司法所参与其中, 尽量少引发矛盾, 不使小矛盾酿成大事端, 有了问题及时化解。

(三) 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 形成“大调解”格局

根据两个排查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纠纷信息员、纠纷调解员、调解小组, 实行调解员调解——调解小组调解——提请民调委员会解调——转乡镇基层司法人民调解委员会解调, 基本做到小事不出组, 大事不出村, 难事不出镇。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四) 建立联动联调, 形成“大调解”机制

博乐市推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定期排查、建立台账、情况通报、定期报告、奖惩考核等有关制度。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 合力调处矛盾纠纷, 并对不属于基层司法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 及时分流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并登记造册, 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 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并就各单位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情况进行考核。通过每月排查发现热点难点问题后, 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汇报, 做到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调解机制。

(五)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促进基层司法调解规范化

依法调解是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 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 提高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一是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 切实保障依法调解, 平等自愿,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二是要特别重视提高基层司法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 必须改进并规范调解协议书的表述方式, 使之与民事合同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 为实现基层司法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调委会的检查和指导, 特别是加强对基层司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 使基层司法人民调解工作在依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规范运作;四是各基层人民法庭, 应配合当地司法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派出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 积极配合当地司法所开展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六) 发挥司法行政资源优势, 调动“四支力量”积极参与调解

博乐市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是一支具有法律专业素质和资质的人才队伍基层司法, 调解工作离不开这“四支力量”的参与和支持, 司法行政机关要在积极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调解资源上, 发挥“四支力量”专业人才优势, 架构起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广泛参与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实现司法行政内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七) 发挥治安调解作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由民间纠纷引发的各类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 职工群众依靠派出所解决矛盾纠纷日渐增多, 治安调解已经成为派出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认真做好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建设“平安博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层司法所工作 第4篇

【关键词】司法统计

一、法院司法统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司法统计是量化审判信息的主渠道、重要的调研工作,为上级人民法院掌握各级法院审判工作情况,从而制定各项决策打下了良好基础。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与不断发展的法院工作要求相比还有不适应、滞后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无非就是报报表,统计统计数据,缺乏利用司法统计决策工作的意识。业务部门存在重审判轻统计的现象,认为工作是干出来的,不是统计出来的,表现在部门领导对报表工作不闻不问,对统计数据是否准确、是否按时报表心中无数,对本部门司法统计报表是否准确客观的反应了案件审理、执行状况马马虎虎。二是少数统计员业务素质低的情况长期没有解决。基层法院案件总体数量偏多,发达地区尤其如此,案件数量多与一线审判人员数量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具有法职的审判人员多在审判执行岗位办案,统计人员或是刚刚进入到法院的书记员、法警,或是长期在法院没有法职的人员,审判业务知识匮乏。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就上岗,所得到的报表知识主要来源于原来的统计员“传帮带”,工作随意性较大,而原有的统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传帮带”的过程中难免跑粗,或应付了事。加上有些统计人员身兼数职,承担着业务庭繁重的工作,没有时间精力钻研统计业务知识,这无疑对统计工作雪上加霜。三是统计数据不全面、不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业务庭不按规定统计数据,漏报、错报时有发生,院司法统计员汇总数据时只能核实是否符合报表要求,与司法统计报表软件设定的内容是否吻合,但对各业务庭的报表数据是否完全真实可靠有时并不掌握,甚至发现了问题也没有认真纠正,影响了司法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四是不注重对司法统计数据的开发利用。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只是把司法统计当成一项工作任务来看待,每月数据统计完上报上级法院便完事大吉,忽略了统计工作的“预测”“说话”作用。个别基层法院从院领导到业务庭不看司法统计分析,只注重抓案件审结,有质量、有价值的司法统计分析为数不多。

二、做好司法统计的要点

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 第5篇

一、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二、指导管理本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三、指导管理本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行安臵和帮教工作。

七、参与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九、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司法助理员工作职责

一、指导、管理和检查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管理和检查本辖区法律服务所的工作;

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或需要,参与对具体纠纷、疑

难纠纷的调解;

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及时予以纠正;

五、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委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的方法,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八、参与对“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工作;

九、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规、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司法干警工作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司法所所长岗位职责

一、领导、组织督促、检查本所的行政业务工作;

二、依据法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组织干警正确行使司法所的工作职责;

三、执行当地党委政府的决议、指示和具体工作安排;

四、主持所务会议,制定本所工作计划、布臵、检查、总结工作;

五、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政策和司法业务知识,抓好本所的政治和业务学习;

六、维护领导班子团结,抓好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

七、了解本所干警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关心民警生活;

八、代表本所向当地党委、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反映重大业务问题;

司法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所务会议,所务会议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召开;

二、听取本所干警一周工作开展情况、完成任务情况汇报;

三、分析研究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两劳帮教、法律

服务工作,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并附诸实施;

四、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

五、制定本所的管理制度;

六、研究讨论其他需要解决的重要事项;

司法所长例会制度

一、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司法所所长列会,研究交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基层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

二、基层股在召开列会之前,应充分准备,并将学习内容、工作安排等情况向领导汇报,同时告知司法所所长。

三、列会由县(市)司法局局长主持 ,讨论决定重大业务问题及上级交办的各项业务工作。

四、司法所所长在列会上主要汇报本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近期工作计划以及须提交司法局解决的具体业务问题。

五、与会人员在 会议中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按会议要求及时召开所务会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考勤制度

一、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除外),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考勤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由司法所所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局领导批准。

三、请假必须有请假条,确有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无请假条或无领导签批的,视为旷工。

四、病假须持医院证明,由负责人批准后方为有效。

五、考勤结果与工资、津贴挂钩,并作为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严格遵守县市司法局政治业务学习的各项规定,坚持司法所每周 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

二、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自觉刻苦的良好学风,按期完成局、所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任务;

三、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

四、政治学习主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重要方针政策为学习内容,业务学习倾重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具体的业务知识。

五、学习要有学习笔录本,做好笔记并按学习要求写出个人读书笔记、发言提纲、心得体会,学习笔记由局行政办负责检查;

档案管理制度

一、司法所的业务档案是在办理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销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三、档案管理员根据司法所的业务范围和法律事务的类别,将业务档案分别立卷、归档和保管。

四、档案中的各种文件材料必须用刚笔或碳索笔书写,打印件和底搞同时立卷。

五、各类档案一律按照挡案装订的标准装订,按规定加封皮、封底、填写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和编写页码,装订一律用线绳并在装订线活结处贴上封签。

六、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和短期,短期为五至十年,长期为十五至二十年,凡超过保管期限或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挡案、由办公室审查后予以销毁,档案管理员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案件讨论制度

一、严格按照《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办理案件,所办理案件在暂行规定和若干规定中无明文规定,则提交集体讨论。

二、在办理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如遗嘱、遗赠、抚养、收

养等则由集体讨论,订立讨论方案,依照方案办理。

三、办理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四、对未曾办理过的重大、疑难案件,工作人员认定不准的或相互有异议的,必须经由集体讨论决定。

五、集体讨论必须有讨论记录,其记录本要交档案员保管,不得丢失,涂改。

案件回访制度

一、案件回访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巩固调处工作成果的重要措施。

二、重大、复杂的民事类纠纷,调处后的继承、遗嘱、遗赠、抚养、收养等民事纠风达成的协议,应不定期地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协议履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标的额较大,承包期长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如企业承包、土地承包,应半年回访一次,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四、调委会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必须进行回访,在回访中注意发现问题,随时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解决。

五、案件回访必须有文字记录,建立回访档案。

请示汇报制度

一、定期向县局报告本辖区法制宣传、人民调解、两劳帮教、社情民意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定期通报民间纠纷的发生和调处情况,重大疑难纠纷随时上报及时调处。

三、重要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业务举措要随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四、下列民间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

1、影响稳定,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激化为民转刑的重点纠纷;

3、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纠纷;

5、有可能引起自杀的事件;

五、司法所干警向本所负责人请示汇报,司法所负责人向分管局长请示汇报,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局长请示汇报。

基层司法所万能工作计划 第6篇

2010年我所在县司法局领导,乡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以“建设平安XX,构建和谐”为主题,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全面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水平,积极推进我乡安置帮教工作进程,为更好完成我所2010工作任务,现制定一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和要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的因素,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为构建“和谐XX”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二、主要工作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

我所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市、县两级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培训班。

(2)、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是最基层的一线组织和工作人员,制度建设和成员的整体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其调解工作质量的效率的高低,因此,加强对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员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水平的及搞好基层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工作非常重要。为此,我所2010年计划利用开展党员培训、政府大小会议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政策、法律等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特别是加

强《刑法》、《婚姻法》、《土管法》以及《劳动法》方面的知识培训,着重提高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员对涉及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的能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我乡年内没有因民间纠纷而上访和由民转刑的案件发生,真正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3)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我乡依托现有资源,利用农村、学校的法制宣传专栏每年每专栏至少出版2期法制板报,坚持开展法制课堂进学校,进乡村活动,计划年内到中小学上法制课4场次,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

2、认真计划组织好今年的十七坡会、“3.15”、“6.26”、“10.26”、“12.4”等系列法制宣传活动。根据“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乡党委、政府的2010年工作中心,认真谋划,提早安排,力争活动内容丰富多彩,有声有色。

(4)安置帮教工作

加强两释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所有刑满释放人员全部建立个人档案,采取灵活多样的帮教方式,确定帮教措施,确保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避免刑释人员重新犯罪。

(5)法律援助工作

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按照应援即援的原则,重点做好农村贫困人群、老年人群、残疾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力争今年司法所工作全面上新台阶。

XX司法所

基层司法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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