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标准范文
检疫标准范文(精选10篇)
检疫标准 第1篇
行业标准
《铁矿与返矿及氧化铁皮的鉴别规程》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二〇一〇年三月
行业标准
《铁矿与返矿及氧化铁皮的鉴别规程》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09年制修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通知的要求,行业标准《铁矿与返矿及氧化铁皮的鉴别规程》(项目编号2009B078)由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牵头起草。
二、目的和意义
铁矿石是生产钢铁最主要的原材料之一,我国是全球第一钢铁生产大国,同样也是国际铁矿石的最大进口国,被称为“全球吸铁石”。2008年,中国共进口铁矿石4.4亿吨,2009年,国际国内钢铁需求萎靡,全球钢厂大幅减产,在此形势下,中国仍进口铁矿石3.5亿吨。铁矿石贸易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关乎国计民生。自2000年以来,国际铁矿石价格节节攀升,同时造成铁矿石进口市场的混乱,在铁矿石品位波动度增大的同时,出现了以氧化铁皮及烧结返矿冒充铁矿石,或者在铁矿石中大量掺杂氧化铁皮和返矿的案例。氧化铁皮和烧结返矿虽是可部分替代铁矿石的炼钢原料,但其海关编码与铁矿石不同,而且氧化铁皮属于可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国家对其进口有严格的管制。为了规范铁矿石进口市场,维护国家和进口企业的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三、标准的编制过程
1.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接到标准制定任务后,由起草标准的负责人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
2.标准起草小组,积极调研,奔赴各大铁矿石进口口岸,了解铁矿石进口市场情况,收集氧化皮和返矿的各类样品标本。3.标准起草小组在调研的基础上,通过查阅大量资料,起草了标准的草案。
4.征求了国内科研院所和部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专家的建议,完善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四、鉴别方法的选择
作为一个规程类的标准,其现场指导意义要突出。而铁矿石作为大宗散装进口化矿产品,具有批次多,数量大的特点,不可能对每批货物都进行实验室鉴定,因此本标准选择以货物的表观物理特征为主要鉴别手段,在通过表观物理特征做出初步判断的基础上,辅以实验室鉴定。铁矿石与返矿及氧化铁皮在表观物理特征,如颜色、光泽、条痕、磁性,特别是外形上有较为明显的差别,通过对大量样品的实际观察,发现通过表观物理特征对样品进行初步鉴别具有可行性和简单操作性。
铁矿、返矿与氧化铁皮化学成分相近,因此在实验室鉴定方法的选择上,很难单独通过元素分析的方法对其定性,但三者的物相组成有所区别,故选择以X射线荧光光谱法(XRF)先对样品的元素组成初步判断,再以X射线衍射法(XRD)对其进行准确定性。铁矿石、返矿与氧化铁皮的主要组成物质都是铁的氧化物。从衍射的角度分析,氧化铁皮的主物质由Fe3O4、Fe2O3及FeO共同组成,而且大部分氧化铁皮中都存在相当含量的单质铁(或固溶体),微量物质中,Si多以石英态存在,Ca多以CaCO3形式存在,Al的含量很低或没有,一般难以通过衍射检测出来。
返矿是一种由多种矿物组成的复合物,它是由含铁矿物和脉石矿物及由它们形成的液相粘结而成,其物相组成随原料及烧结工艺条件不同而异,但总体可分为三个部分,即:①含铁矿物,包括磁铁矿(Fe3O4)、赤铁矿(Fe2O3)、浮氏体(FexO,氧化亚铁相);②粘结相矿物,原料不同,差别很大,一般有以下几种:铁橄榄石,钙铁橄榄石,铁酸钙,复合铁酸钙,当碱度小于1.0时,还会出现钙铁辉石;③其他硅酸盐,主要是钙的硅酸盐,根据碱度不同,会出现正硅酸钙,硅灰石或硅酸三钙。返矿中所包含的物相数量多,很多物相晶型复杂,衍射峰数量多,在X射线衍射图谱上表现为衍射峰位置重叠或接近的很多,峰型明显宽化。返矿的衍射图谱与铁矿石及氧化铁皮有明显的区别,特别是粘结相矿物相是返矿的特征物相。
天然铁矿石中,菱铁矿(FeCO3)、黄铁矿(FeS)和钛铁矿(FeTiO3)等含有大量非Fe、O元素的矿石衍射图谱与氧化铁皮及返矿的衍射图谱迥异,一目了然;而仅以Fe、O为主元素的铁矿石,除磁铁矿外,都是由α-Fe2O3、γ-Fe2O3及其水合物组成,磁铁矿虽由FeO与Fe2O3共同组成,但反应在衍射图谱上,则主要以Fe3O4的形式存 在,微量元素中,Si以石英形式或粘土类物质形式存在,Al以粘土类物质形式存在。
五、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内容由以下8部分组成: 前言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5 检验鉴别规则 6 结果判定 附录
六、说明
本标准的编写在格式上遵循《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
第
检疫标准 第2篇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是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主持下与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范围内运作的区域组织合作制定的国际标准。IPPC是由WTO-SPS协定认可的制定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机构。现已制定27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如下:
ISPM No.01: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
ISPM No.02: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
ISPM No.03: 生物防治物和其它有益生物的输出、运输、输入和释放准则
ISPM No.04: 建立非疫区的要求
ISPM No.05: 植物检疫述语表
ISPM No.06: 监测准则
ISPM No.07: 出口出证系统
ISPM No.08: 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
ISPM No.09: 有害生物根除计划准则
ISPM No.10: 关于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
ISPM No.11: 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和活体转基因生物分析
ISPM No.12: 植物检疫证书准则
ISPM No.13: 违规和紧急措施通知准则
ISPM No.14: 采用系统综合措施进行有害生物风险治理
ISPM No.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 No.16: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
ISPM No.17: 有害生物报告
ISPM No.18: 辐照作为植物检疫措施应用的准则
ISPM No.19: 限定有害生物名录准则
ISPM No.20: 进境植物检疫管理系统准则
ISPM No.21: 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ISPM No.22: 关于建立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的要求
ISPM No.23: 检验准则英文中文
ISPM No.24: 植物检疫措施等同性的确定和认可准则
ISPM No.25: 过境货物
ISPM No.26: 实蝇非疫区的建立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展探索 第3篇
(一) 检验检疫标准化发展历程。
检验检疫是我国最早建立和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机构之一, 基本经历了这几个发展阶段: (1) 初始萌芽期 (1929~1949年) , 制定了出口初级产品和进口化肥、原糖等少数商品标准30余项; (2) 起步发展期 (1949~1978年) , 共制定标准134项, 商品覆盖面约占当时出口总值的3/4; (3) 战略转型期 (1978~1998年) , 1992年国家同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代号为SN。到1994年底, 共制定372项标准; (4) 领域扩张期 (1998~2001年)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成立, 《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5) 跨越式发展期 (2001~2013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 保留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在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方面得到进一步强化, 截至2013年底, 发布有效检验检疫行业标准4, 224个, 国家标准累计修订发布963项; (6) 后法检目录时代 (2013年8月后) , 为适应外贸发展形势, 促进外贸出口, 出口工业品法检目录大幅调整, 基于法检目录为基础的检验检疫制度亦将产生重大变革。
(二)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简称SN标准) 是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的, 适用于出入境领域检验检疫工作的行业标准。至2013年底, 已发布的有效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有4, 224个, 从类别上可分检验方法标准、管理标准、规程类标准及少量的基础标准;从专业范围划分为食品、化矿金、轻工、机电、食品接触材料、危险品、包装、纺织、动物检疫、卫生检疫、植物检疫、管理、认证认可、鉴定、废物原料、化妆品等16个专业。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作为一类专业范围广博、技术先进、操作性强, 专属于国贸领域的行业标准, 为服务外贸、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新形势下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 后目录时代, 出口工业品监管制度产生变革。
2013年11月12日,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国的改革迈入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 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此前, 国务院常务会议亦通过一系列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改革措施, 明确提出“减少法检商品种类, 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 抓紧研究法检体制改革方案”的改革要求。在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中, 作为政府重要组成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顺应形势, 积极简政放权, 率先开始了进出口商品监管制度的变革。2013年8月1日取消了1, 551个HS编码的一般工业品的出口商品检验, 仅“7+1”的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出口法定检验;2014年再与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62号联合公告, 全面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商品检验。至此,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实施出口商品法检的产品仅剩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务院明确要求实施管理的出口危险化学品、高风险玩具和稀土等特殊工业产品。法检目录虽然予以保留, 但随着出口商品监管制度彻底变革, 固定的法检目录必将逐步为经风险分析后形成的“出口重点商品监督管理计划 (或清单) ”所替代, 出口工业品检验将完全进入“后目录时代”。
质量和安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 是社会民生和人民群众的最大需求, 也是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义务所在。在“后目录时代”, 出口工业品监管工作永远不会放弃, 但监管方式将产生变革:以合格假定为基础, 加强出口一般工业品的事后监管;通过对国外通报、召回、退运等后市场信息以及监督抽查结果的风险分析, 确定动态的“出口重点商品监督管理计划 (或清单) ”, 对纳入清单的产品通过实现重点监管;检验监管分离, 检验检疫机构对第三方检验机构以及其检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 后目录时代,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存在的问题
第一,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法律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 应当依法及时制定, 未制定之前, 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 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办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据上述条文, 我们能理解:检验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等技术措施对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合格评定, 保证进出境产品质量安全, 最终实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工农业生产安全、消费者安全、环境安全的国家意志。但是随着法检制度的变革, 许多出口企业、贸易相对人乃至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会问这样一个问题,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是否属于我国的技术法规, 进出口产品的检验是否必须以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为检验依据呢?
第二,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使用。首先, 相对于调整前的《法检目录》,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数量不足, 未完全覆盖目录内产品, 缺少基础标准, 至2013年, 目录内轻工、化矿金专业的标准覆盖率仅80%;其次,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缺少知名度,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主要应用于检验检疫系统内, 新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汇编》直至2012年8月才首次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公开发行;最后, 部分标准的先进性不强和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行业标准的使用缺乏积极性。上述因素均制约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使用。而法检目录两次缩减后, 除了保留在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高风险玩具和稀土等特殊工业产品, 以及出口埃塞俄比亚等少数国家 (与我国的政府双边协议中明确检验方法标准可选择我国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的工业品的检验检疫中,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仍在使用, 其余工业产品均调出了《法检目录》直接导致大多数工业品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丧失了生存空间。我们不禁要问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特别是工业品检验规程的前途何在?
第三,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国际化进程。我国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存在的另一个问题, 就是很难能到国际认可?进出口产品的安全质量应首先符合产品目的国的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 这一点已基本成为广泛共识。但部分产品国内、国外有不同的产品标准, 甚至不同的目标市场质量要求也各不相同, 有些目标市场, 进口商不承认我国标准, 但也无法准确说明所有质量要求;有些低端市场客户甚至提不出明确的产品标准要求, 国内标准不能用, 国外标准不知道, 出口企业不知如何是从。此类情况在除玩具外的出口纺织服装、机电等领域均较为普遍。原因何在?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基本上是引用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进行制定, 仅少数能引用IEC、ISO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 国内外标准差异以及被引用标准的废止、更新, 均易导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检验项目、检测方法、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与国际主流标准不一致, 特别是一些安全、卫生、环保方面检验项目的缺少以及安全限制低于国际标准规定, 直接导致部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无法得到国际承认。
三、新形势下,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展建议
(一) 加强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化理论研究。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其地位已经由《标准化法》明确, 是检验检疫系统技术执法的主要依据, 是突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出口、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内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作为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领域主要的技术法规, 不仅是检验检疫有效实现职能的技术基础, 同时也是技术措施实施的依据和程序规范, 是检验检疫技术执法的最基础、最核心的元素。检验检疫标准化为检验检疫依法把关, 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 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 跨越发达国家技术壁垒, 妥善应对和减少贸易摩擦等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保障, 同时也是在WTO框架下, 实现国家意志最有效的手段。新形势下, 检验检疫更应审时度势, 积极开展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化理论研究, 认准定位, 以全新姿态体现标准化在支撑政府监管、规范市场运作、完善合格评定制度、推动质量效益整体提升的基础性作用, 为检验检疫保障国门安全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
(二) 正确构建检验检疫标准化系统, 多途径扩展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应用渠道。
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上指出, 要构建集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信息、生态、资源以及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其中的经济、社会、生态、资源、核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无不与检验检疫休戚相关。“十八大”提出了“政府要加强发展规划、战略、政策和标准等的制定与实施, 加强市场活动监管, 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的改革目标。国家政策层面已提出了要求, 必须不断完善标准体系, 为检验检疫保障国门安全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同时, 法检制度的改革, 检验市场的放开, 风险管理、信息化、商品追溯、第三方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管理标准都必须尽快完善。而检验业务市场化和数以万计出口企业的支撑使得出口工业品检验规程也不会被淘汰, 检验检疫可通过完善基础标准、引用产品标准、规范方法标准, 统一判定标准的途径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调整为仲裁标准或行业协会标准, 使之更广泛地应用于质检部门、进出口企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三) 加快国际化进程, 开启标准国际化合作新篇章。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作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和进出口合格评定工作的技术基础, 站在国际贸易的最前沿, 同时担负着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任。因此, 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加快国际化进程, 研究世界先进标准, 关注产品安全要求, 同时对商品的低碳、节能、环保、可循环利用等性能要求, 发挥检验检疫标准对贸易的技术支撑作用, 把标准与本国贸易发展紧密结合, 研究制定先进的、高质量、能与国际接轨的检验检验行业标准。通过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标准化机构合作, 将检验检疫标准推向国际, 推动互认标准成为双边贸易中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 实现贸易便利化目标。
四、结论
构建一套科学、完善、先进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 为检验检疫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贸易健康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不仅是当前形势下检验检疫业务改革的迫切需要, 更是检验检疫标准化的重要内容。检验检疫标准化是我国技术标准国际战略中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 前途必定一片光明。
摘要:多年来,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广泛应用为检验检疫依法把关, 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提供了技术支撑, 更为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 随着世界经济迅猛发展, 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出口工业品监管制度出现了重大变革, 出口法检产品目录大幅缩减的新形势下,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应如何适应形势变化, 适应后目录时代的检验检疫工作要求, 继续发挥促进外贸发展的重要作用, 已成为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关键词: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展
参考文献
[1]裴山.商检标准化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1997.
[2]陈会明.检验检疫标准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2.
[3]桂家祥, 谢卫东.新形势下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检验检疫, 2014.1.
检疫标准 第4篇
【关键词】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发展进程
0.引言
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是保护林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预防性措施,也是林业保护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但它跟一般工作手段又是有区别的,它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法规,是对一些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处理、限制的一种行政措施。最主要任务是用于限制带有危险性的有害生物通过人为进行传播,以此来达到保护林业生产工作的目的。以较少的人力、物力来保护我国的森林。
林业植物检疫,也叫森林植物检疫,是控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既是实现我国林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我国林业发展的基础活动,它既能让国家林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又能规范我国社会经济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1.林业植物检疫标准的作用
1.1植物检疫标准能在技术上补充现有国家检疫法的内容,以此来推动依法治理林业植物的进程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林业植物检疫标准,能有力补充强化上述两法在技术上的有关规定,加强检疫与人员管理的重要作用。
1.2植物检疫标准能使林业植物检疫技术成果加快转化,使林业有害生物科学防控的水平得到提高
落后的生产水平是不能让标准来迁就和满足的。因此,只能在修订植物检疫标准的过程中,去吸纳外界新的成果、新的技术和新的经验,使这些科研成果成为转化标准的纽带和桥梁,以此来加快和提高我国林业植物检疫的预防控制水平。
1.3植物检疫标准可提高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效率
在生产实践中,标准化就是要对重复发生的事物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劳动消耗,这对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资源具有重要作用。林业植物检疫是一种特殊性的工作,将林业管理、林业执法、林业技术指导和服务融于一体,其特点包括程序繁杂、内容众多、高规范性技术、广泛的涉及面与责任,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控制有害生物传播的工作。
1.4植物检疫标准是我国林业适应国际化形势新的需要
在全球经济化与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技术已成为一个国家保护本国产业贸易的重要手段。这种需要,直接取决于我国林业检疫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与精密程度。
2.林业植物检疫标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林业植物检疫标准的现状
1993年公布的《林木引种》和《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使我国的林业植物检疫标准从此拉开帷幕。到2005年,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林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林业植物检疫分委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正式成立,这是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从此有了自己的组织机构。到此林业植物检疫体系框架开始初见端倪。2007年4月,我国已制定并公布4项林业植物检疫标准。这4项标准涉及了林业检疫检验技术、林业除害处理、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根除、林业检疫管理等方面,我国的林业检疫标准体系框架雏形基本显现。
2.2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存在的问题
我国开始从事林业植物检疫的工作比较晚,衡量与体现的标准数量也较少。1952年,我国林业标准化工作开始启动,但一直停滞不前,直到1993年才真正开始步入起步阶段,直到现在工作都处于时断时续状态。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起步晚、不连续、标准数量少、影响我国发展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防控工作。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我国在今后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工作增加了难度。
随着我国加入WTO,林业植物检疫重要性更加突显。和国际林业植物检疫相比,我国的绝大多数的检疫技术标准都未行制定,植物检疫标准制定的滞后,也导致林业基础性和管理性方面的标准更是毫无建树,急需加快建立和完善起来。
3.推动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的对策
3.1现今中国的林业植物检疫标准体系必须尽快的建立和完善起来
这就要求林业植物检疫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建立出一个科学性完整、层次性分明、兼具前瞻性和开放性的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系统,其中包括植物检疫的基础性标准、技术性标准、除害处理性标准等内容,以此来科学的、系统的展开长远的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工作的制定修改。
3.2进一步加大标准的制修订力度和标准公布进程
针对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起步晚,标准数量少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着力解决当前制修订速度慢、标龄老化的问题,改变标准数量少、种类分布不均的现状。重点开展基础类、检疫检验技术、除害处理技术、检疫管理等一些急需标准的制修订,以满足当前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发展的需要。
3.3建立健全林业植物检疫标准,是实现网络化标准管理,提高使用率标准的唯一途径
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网络化标准服务,使标准真正实现查得到、找得准、用得上、全面普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为全社会提供及时、准确、高效、权威、便捷的标准信息服务。
4.结束语
要加大宣传,增加投入,优化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环境,要充分利用报纸、新闻媒体、互联网、培训班等形式,进行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的宣传和引导,让更多的人了解、认识和掌握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知识。同时,还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千方百计地扩大经费渠道,增加标准化工作经费的来源。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 第5篇
(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
(二)房屋外墙原则上为白色,屋顶为红色,合署办公的除外;
(三)按规定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四)悬挂 “XX县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标牌,长150cm、宽30cm、厚4cm,白底黑字,大宋字体;
(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动物检疫申报点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等;
(七)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交通工具等;
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论文 第6篇
1・1・1 可补充植物检疫法规的内容,推动林业有害生物依法治理的进程 标准是国家法律法规在技术上的补充。林业植物检疫标准是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通过林业植物检疫标准的制定,特别是一些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可有力地补充《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在技术上的有关规定,并对强化植物检疫检验技术和除害处理技术、加强检疫管理和人员管理、规范检疫行为、维护检疫执法秩序、体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内涵和内容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必将成为林业有害生物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技术基础和重要依据。
1・1・2 可加快林业植物检疫技术成果的转化,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科学防控的水平标准不能迁就或满足于落后的生产水平在植物检疫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通过吸纳国内外的新成果、新技术和新经验,并随着标准的发布实施,成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纽带和桥梁,对加快成果转化、提高林业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科学防控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1・1・3 可提高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效率,节约人力物力资源 标准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重复性。在生产实践中,标准化就是要对重复发生的事物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劳动消耗,这对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资源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新标准的实施,不仅可以推进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而且可以减少检疫工作的盲目性,节省工作经费,提高工作的整体效率。
1・2 重要性
1・2・1 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特殊性的需要 林业植物检疫是融行业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工作,具有工作程序复杂、内容繁多、技术性和规范性要求高、涉及面广、社会责任大等特点,是我国控制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工作。植物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只对宏观的工作及主要的方面作了规定,难以兼顾技术、管理等具体细节问题,而这些工作则需要一系列完善的标准来补充和规范。
1・2・2 国际化新形势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一个国家保护本国产业,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直接取决于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和精密程度。当前,我国参与国际化贸易的程度越来越高,但一些林产品在进出口贸易时屡屡遭受检疫方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林产品的安全性也得不到保障。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的技术水平,完善标准体系,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性的标准化工作,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和交流,以适应国
动物检疫收费标准将大幅度下降. 第7篇
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朱保举、江国成)为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决定大幅度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要求各省在不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猪、牛、羊等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由原来从率征收改为按定额征收,并大幅度降低检疫收费标准。猪、牛、羊、犬、鸡、鸭等家畜、家禽的检疫收费标准降幅都在30%以上。为鼓励畜牧业规模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更为优惠的收费标准。
两部门在《通知》中要求各地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
根据《通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检疫标准 第8篇
IPPC主要工作领域有三方面:一是标准制定;二是技术援助,协助标准在国家水平执行;三是信息交流,主要是IPPC网站建设。此外,工作还涉及争端解决、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等。标准制定工作是其中一项最重要的工作。
一、IPPC制定标准的相关组织
IPPC设有下列附属机构,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
(1)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CPM):决定年度工作计划、批准优先标准题目、采纳通过标准。每年4月会议。
(2)标准委员会(SC):组织、起草标准和标准说明。由来自7个FAO地区的25名代表组成。其中亚洲4个,其中包括中国1名。每年5月和11月两次会议。SC 7为从25个代表中选出7名,代表7个FAO区域小范围讨论标准。
(3)战略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SPTA):代表CPM讨论建议优先标准顺序,协助制定工作计划。
(4)专家工作组(EWG):撰写标准。专家由成员国家政府、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区域植物保护组织(RPPO)提名,标准委员会(SC)选拔。
(5)技术专家组(TP):目前SC下有5个技术专家组,包括病虫害诊断规程组、术语组、检疫处理组、实蝇组、森林检疫组。
二、IPPC的标准制定程序
IPPC标准制定程序可分为4个阶段8个步骤。4个阶段为标准启动、起草、评议和采纳通过。在4个阶段内可具体分为8个步骤(如图1所示)。
(1)征集标准题目:每两年一次。上次为2009年7月份,下次时间为2011年7月。其他时间不接受任何国家的题目建议。
(2) IPPC选择题目、设定工作计划:标准委员会(SC)整理初筛题目后,交策略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SPTA)讨论,最后由IPPC植保大会(CPM)通过。IPPC有题目筛选标准,分为核心标准和辅助标准。
(3)撰写标准说明(specification):标准委员会(SC)委任一个干事(steward)撰写标准说明。干事通常是SC成员。标准说明起草后发成员国家征求评议意见,评议期60天。
(4)起草标准:征集专家组成专家组或委托技术专家组起草。目前SC有技术专家组共5个:病虫害诊断规程组、术语组、检疫处理组、实蝇组、森林检疫组。
(5)评议:标准起草后发成员国家评议。评议期为100天。
(6) CPM会前审查:评议意见由SC 7整理。交SC讨论后提交CPM通过。
(7)标准采纳:由CPM批准通过。未经批准的标准返回标准委员会(SC)、专家工作组(EWG)、技术专家组(TP)。
(8)发布实施:批准通过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IPP网站上公布,并发至各成员IPPC联络点,实施使用。
三、对我国标准制定工作的一点建议
目前我国在国际上地位日益提高,积极参与标准评议工作和标准相关会议,但尚没有真正参与到国际标准的制定中去,对国际标准的影响力度有待加强。个人认为,机构设置和信息交流不充分有两个主要原因,另外对国际标准也缺乏系统跟踪研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 把握机会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各成员共有5次机会可参与其中。
(1)向IPPC推荐和建议中国关注的新标准题目或建议修订的标准及附件。
(2)对标准说明提供评议意见。
(3)可提名专家参与专家工作组(EWG)和技术工作组(TP),具体起草标准。
(4)进行ISPM标准草案的评议。期间也可以参与亚太植物保护组织(APPPC)组织的区域标准评议研讨会,提出评议意见。
(5)参加CPM大会,会前可提供书面意见、会上可现场提出意见。
中国今后可进一步把握这5个机会,在IPP网站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参与推荐、评议标准工作。特别需要把握向IPPC的专家工作组(EWG)和技术工作组(TP)提名推荐专家的机会,直接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2. 与IPPC建立派员工作机制
目前IPPC的工作人员有相当一部分为短期合同人员和义务帮忙人员。目前美国(2名)、加拿大(1名)、日本(1名)均有派出人员在IPPC工作,经费由各自国家承担。其中美国已与IPPC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设立了专门APOs (Associated professional officers)资金,供美国居民申请,经审核后去IPPC工作,一般1~2年。建议中国可尝试派员去IPPC短期工作,国内承担费用,利用这种途径克服语言和信息交流障碍,加强与IPPC的信息联络。
3. 建立“标准中文翻译审查专家组”
IPPC秘书处不断接到标准中文翻译有误的反馈,迫切希望中国建立一支“标准中文翻译审查专家组”协助IPPC审核中文稿,以便他们整理和出版中文标准。此外,IPPC官员对中国机构设置不了解,对负责植物检疫工作的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林业部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建议可以“中文翻译专家组”为依托,建立跨部门的中文翻译审查专家组,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目的在于获得更多机会向IPPC宣传中国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的职能和业务,扩大影响,求得理解。
4. 专人专刊跟踪研究标准信息
检疫标准 第9篇
关键词:林业植物; 检疫标准; 标准化; 现状
中图分类号:S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2)09-168-001
林业植物检疫(原称森林植物检疫)是指依照植物检疫法规采取的控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是保证林业发展的基础性活动,是林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对促进我国林业的又快又好发展,规范我国社会、经济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1.作用
1.1通过林业植物检疫标准的制定, 特别是一些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可有力地补充《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在技术上的有关规定,并对强化植物检疫检验技术和除害处理技术、加强检疫管理和人员管理、规范检疫行为、维护检疫执法秩序、体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内涵和内容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必将成为林业有害生物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技术基础和重要依据。
1.2可加快林业植物检疫技术成果的转化,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科学防控的水平,检疫标准不能迁就或满足于落后的生产水平。在植物检疫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通过吸纳国内外的新成果、新技术和新经验,并随着标准的发布实施,成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纽带和桥梁。
1.3可提高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效率,节约人力物力资源。标准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重复性。在生产实践中,标准化就是要对重复发生的事物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劳动消耗,这对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2.重要性
2.1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特殊性的需要。植物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只对宏观的工作及主要的方面作了规定,难以兼顾技术、管理等具体细节问题,而这些工作则需要一系列完善的标准来补充和规范。
2.2国际化新形势的需要。当前,我国参与国际化贸易的程度越来越高,但一些林产品在进出口贸易时屡屡遭受检疫方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林产品的安全性也得不到保障。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的技术水平,完善标准体系。
2.3当前我国行政管理的需要。在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方面,《植物检疫条例》修订相对滞后,一些生产中急需强制性统一的规范、要求很难在短期内实施,而及时制定和出台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强化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1993年,我国公布了林业植物检疫领域的第一项国家标准《林木引种》和第一项林业行业标准《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拉开了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序幕[1]。随后13年来,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制修订、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现状
1.1林业植物检疫体系框架已初见端倪。截止2007年4月,我国已制定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标准共4项(包括正在修订的标准1项),这些标准涉及了林业植物检疫领域的检疫检验技术、除害处理、检疫性有害生物根除、检疫管理等多个方面,林业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框架已现雏形。
1.2建立了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机构。2005年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林业分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是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从此有了自己的组织机构。
2.存在的问题
2.1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起步晚,标准数量少。我国林业标准化工作开始于1952年[2],但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直到1993年才起步,在随后的13年中,工作基本处于时断时续状态。
2.2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急需建立和完善。目前,林业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框架虽已建立,但科学、系统、适合当前林业发展形势的标准体系还未建立,以至每年标准的制修订没有“体系”这一纲的规范,对申报和制定什么标准带有盲目性,缺乏系统性。
2.3参与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少,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制修订项目中,有三分之二是由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承担。
2.4标准化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工作举步维艰。当前,国家下达的每项标准制修定经费明显不足,有时甚至连基本的标准调研所需经费也无法满足,很难保证标准制修订的质量。
三、加快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的建议与对策
1.尽快建立和完善林业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体系应是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系列林业植物检疫领域内标准的集合体,它是按照“统一、简化、协调、优选”的原理,以国际先进标准为参照,通过制定标准和实施标准,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全过程纳入标准化轨道上来。
2.进一步加大标准的制修订力度和标准公布进程。要针对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起步晚,标准数量少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着力解决当前制修订速度慢、标龄老化的问题,改变标准数量少,种类分布不均的现状。
3.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标准数据库,实现标准管理的网络化,提高标准使用率。可利用林业植物检疫分委会挂靠单位的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标准数据库,逐步实现标准服务的网络化,使标准使用者能查得到、找得准、用得上标准,以进一步推动标准的普及。
4.充分发挥林业植物检疫分委会的作用,加快标准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5.加大采标工作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交流活动,加快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提高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水平。
6.加大宣传,增加投入,优化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环境。要充分利用报纸、新闻媒体、互联网、培训班等形式进行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的宣传和引导,让更多的人了解、认识和掌握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的知识。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国际竹藤网络中心.林业标准化工作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
检疫标准 第10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
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现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提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三、加强检疫收费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规定,严肃清理生猪饲养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有关单位为养殖、屠宰企业和个人提供消毒、屠宰点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或不检疫也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上述规定自2011年9月15日起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委
部
国家发展改革
财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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