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精选6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篇
盖章与签字具有同等效力声明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声明在与贵行发生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业务、担保业务等)往来中,加盖以下印章具有与本人签字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本人另行出具书面文件通知贵行,否则本声明持续有效。
印章式样:
声明人签字:
声明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篇
我是今年六月毕业的学生,七月
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期限一年。当时签了俩分。公司是北京的,目前是私企。但是,公司推拖着不签字不盖章也不打算给我,后来在我一直追要的情况下,公司给了我一份原件的复印件,但在复印件上加盖了公司的张。我想问问,我手里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与原件相比呢?另外,发工资没有工资条,全项目的人只有在项目经理发工资时有一张包含全项目人员的工资表格,发工资时每人在自己的对应栏上签字,之后就邮寄回公司了。按照合同约定,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可是都现在都第三个月了保险还没有给我办下来。公司还扣着我的报到证的。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篇
国家电网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的国有大型公司, 以建设和营运电网为核心业务, 其性质决定了它是公用事业服务型企业, 同时也要像一般企业一样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故不论过去和现在供电企业始终面临一些收取电费困难的问题, 曾经的“电老虎”在法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 更加面临如何有效完整的收取电费。这些年来, 厦门市供电企业不断探索解决收取电费难的顽症, 最终寻找到通过公证依法追讨电费的途径, 虽然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 公证员在工作中确实感受到供电企业追讨电费困难。如何解决追讨电费困难问题, 做到防范于未然, 易于操作, 则是本文欲探索之道。我国合同法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 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按照规定, 供用电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一般是国有供电企业, 用电人则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部队和广大城乡居民, 因此关系到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的利益。鉴于此供电人不同于其他合同的主体, 它所面对的是不特定的、范围广泛的受众, 具有社会公共事业性质, 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由于供电主体的特殊性, 决定其义务是向用电人安全保质的供电, 然后享有向用电人收取电费的权利。但是, 目前供电人存在收取电费困难的难题, 用电人不同程度存在拒缴电费或拖欠电费的现象, 这一难题若不能有效解决, 作为企业的供电人必然成为“冤大头”, 长此下去将对企业的生存造成严重影响, 更谈不上企业的发展, 甚至国家的利益也会受损失。为此, 我国在电力法第27条规定:“电力供应和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 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 解决收取电费难关键在合同, 一个行之有效的合同, 将会为将来顺利收取电费铺平道路。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内, 只有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一个供电主体往往面对的是众多的用电客体, 由于供电人是先行供应电能, 用电人是享用电能后支付电费的行为, 供电人在按照供用电合同供应电能后, 事后能否从用电人那获取电费, 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我国的电力法第33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 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 按时交纳电费。该条款中的两个“应当”充分阐明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也就是供电人有向用电人收取电费的权利, 用电人有向供电人交纳电费的义务, 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只要用电人未履行交纳电费的义务, 供电人和用电人之间就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供电人即是债权人, 用电人则是债务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又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从而在法律上明确了公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为在供用电合同中嵌入公证手段打下了法律基础。目前, 我国许多金融机构在有关借贷合同中引入公证机制, 为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降低贷款风险, 减少诉讼成本, 起到了良好作用。况且供电企业依据电力法的规定是应当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是法律赋予其的法律义务和权利。所以, 供电企业收取电费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 法律规定了供电企业必须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它不能不作为, 否则, 供电企业要承担未收电费的法律责任。因此, 在受理供用电合同公证中, 公证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供电企业在主体角色上的双重性, 当事人所达成的供用电合同也是债权债务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 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 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 供用电合同是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债权文书范围, 供电企业完全有充分的理由在供用电合同中引入公证赋予强制执行的条款, 在合同中约订构成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申请程序和办法。但是, 前提是供电人应该积极与用电人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用电人在不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因为, 我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有债权债务, 一方的义务正是对方的权利, 彼此形成对价关系的合同。在这里供电人承担着向用电人供电的义务, 并相应行使收取供电价款的权利;用电人享有用电的权利, 并相应承担着支付用电价款的义务。如果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有约定赋予收取用电价款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那么用电人在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偿还电费时, 供电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国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八章特别规定中第5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 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因此, 供用电双方当事人只要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 债务人 (用电人)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给付电费的义务时, 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一旦用电人不履行时, 该供用电合同就具有债权文书的性质, 也是债务人放弃诉权的一种表示, 因此可以不经司法审判而得以处理, 即可由公证机构直接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 公证员在办理供用电合同公证时, 应当特别注意合同中必须载明债务人愿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 法律对供用电合同的法律关系和债权债务的形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剩下的则是供电人如何充分运用的问题, 而今的供电人再也不是从前集计划经济、行政职能、企业经营于一身;即是运动员, 又是裁判员的现象已不复存在。随着法制的完善和建全, 如何依法有效的收取电费, 是供电企业面临的难题之一。过去, 部分用电人拒交电费, 供电企业只能通过一再催缴电费或采取停电措施解决, 存在手续繁琐, 催缴苍白无力, 停电易产生矛盾激化等等问题, 供电企业耗费许多人力物力, 但收效不佳。且停电措施不是供电人的目的, 供电人追求的应是最大限度的回收电费。这样才符合企业的利益。在此福建省厦门供电企业就作了大胆的尝试, 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他们为此在企业内部专门发出文件《关于运用法律公证依法维权的通知》, 对一些企业状况不佳、信誉度不好、容易变换的房地产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等与该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实行公证, 并在合同中约定对所欠电费、违约金、滞纳金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用电人愿意接受执行的承诺。这无疑为供电人采取停电措施以外, 多一项法律上的选择, 此项选择简易直接, 一旦用电人拒缴所欠电费, 供电人可向公证机构提起强制执行公证书, 以该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也为债权人减少诉讼成本, 而且可以避免因停电措施不当造成供电人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 厦门市公证处积极在国营公用事业单位拓展业务, 引导这些单位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厦门供电企业就是通过引入公证机制, 对催缴电费通知书、停电通知书、窃电处理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在解决拖欠电费、拒缴电费等多年的“老大难”问题方面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大部分欠电费用户在见到公证书后均自觉的缴纳所欠电费, 公证处为厦门电业局出具了千余份各类公证书, 追缴欠电费274万余元, 为企业挽回了损失, 此举已引起国内许多媒体 (包括《人民日报》、《中国电力报》) 的关注, 纷纷登载介绍, 并得到同业的肯定和学习。随着在供用电合同中引入强制执行条款, 必将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对公用事业单位的依法维权产生积极影响, 对于提高用电人自觉缴纳电费意识, 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摘要:供电企业收取电费困难, 长期困扰供电企业, 以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赋予公证机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功能, 不失为有效收取电费的法律手段之一。本文力求以法律理论为依据, 通过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作用, 为供电企业探寻解决收电费难的问题。
关键词:电费收取,法律依据,供用电合同公证,强制执行效力
参考文献
夫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4篇
[评析]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老李和程姐签订的协议中,“婚后老李的退休金归老李所有,程姐出租承包地的收入归程所有,日常生活支出由老李负责”的约定,符合上述婚姻法的规定是有效的。“一方得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不负照顾的责任”的约定,有违上述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无论有无约定,如何约定,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的义务都是不能免除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它包括,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等各项内容。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协议都是无效的。所以,老李对程姐仍然有扶养的义务。同时,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法也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程姐的儿女也应该担负照顾她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
点评法官:王景龙
责编/昕莉
具有法律效力借条 第5篇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约定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约定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约定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约定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约定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约定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法律法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6篇
专家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个解释,使调解纳入了合同法规,按照合同法规,那法院从这个上去审判就更有法律依据;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讲,也是有一个法律上的支持。
据了解,以往由于调解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使我国所特有的人民调解制度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在80年代每发生17起民事调解只有1起诉讼到法庭,而现在1.7起民事调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
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那么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就要审查你这个协议是不是有效或者无效,有效的就驳回你的诉讼请求,继续要求你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强调,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这个协议,必须经过公证,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这个协议就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效力。经过公证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才受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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