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连带责任书
借款连带责任书(精选11篇)
借款连带责任书 第1篇
为确保付红同志与刘嵩履行双方07月23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总额 贰拾 万元),经我(刘嵩)慎重考虑,愿意以本人,(刘嵩)的个人全部财产及刘嵩代表河南众信质量检验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兴嘉公司所签署检测合同的所有检测费向付红提供个人及单位无限连带保证,若合同期内,款到期刘嵩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本人及单位愿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付红有权优先从兴嘉公司账户划拨应支付众信的检测费。但并不免除担保公司所应承担责任。
保证人签字:
保证单位签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连带责任书 第2篇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担保方):
乙方因业务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丙方同意为乙方向甲方借款进行担保,经三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二、借款用途:
双方约定,乙方应将该笔借款用于合法的经营使用。
三、借款期限:
本协议所述借款期限定为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有效的收据。
四、利息约定:
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乙方同意给予甲方月借款利率为,并承诺每月日前将该笔利息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指定账户为:
开户人:
账号:
开户行:
五、承诺与保证:
1、借款期满后,若乙方逾期不归还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逾期期限内,每逾期一日,乙方对所欠款项以每日千分之五的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乙方另应承担甲方为追偿该笔欠款及违约金所支付的合理、合法的所有费用。
2、乙方自愿以自有、所有的财产对乙方所欠甲方的款项、违约金及甲方为
追偿乙方欠款所支付的各类合理费用等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3、丙方自愿以自有、所有的财产对乙方所欠甲方的款项、违约金及甲方为追偿乙方欠款所支付的各类合理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至全部偿还上述借款为止。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六、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诉讼管辖地为:出借方所在地法院;
七、本协议系甲、乙、丙三方经准确核对和充分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订立后各方应严格遵守和全面履行。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同具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借款连带责任书 第3篇
关于“有限责任”, 教材原文是这样表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要正确理解“有限责任”的概念, 必须先理解什么是“公司独立人格”。“公司独立人格”是指相对于股东而言,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 这些财产与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分开的, 也就是说股东一旦足额认缴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这些出资就成为公司财产, 不再是股东个人财产, 而公司则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正因如此, 才产生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这里的“有限责任”, 就是指股东仅以原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使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 也无需股东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也就是说,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 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 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股东仅以该投资额为限,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说明, 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 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比如, 张某、李某分别出资60万元、40万元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后来, A公司欠B公司货款120万元, 到期未还。对于A公司欠下B公司的这笔债务, 就只能由A公司用本公司资产偿还了, 即使A公司全部资产拍卖后只有80万元, 也不能要求张某、李某用个人财产偿还其余40万元债务。
从上述内容, 我们可以看出, “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确实能够起到减少投资风险、鼓励投资的作用, 但由于“有限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公司人格与股东相对独立和分离, 这就出现了另一种现象, 即有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这种现象, 我国《公司法》规定, 这类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时, 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比如在上述案例中, 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某、李某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有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那么张某、李某就应用其个人财产偿还B公司的货款。除此之外, “连带责任”还出现在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 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处“连带责任”的内涵是相同的, 只不过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 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是否独立。这就与一般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者举证不同, 实际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 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降低交易风险。
与“有限责任”相对应的就是“无限责任”。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就属于无限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本身对公司债务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直至完全清偿才能免除责任。在教材中, 关于“无限责任”的表述是这样的:“个人独资企业,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如何理解这里的“无限责任”呢?这里的“无限责任”主要是指投资人不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而是当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债务时, 投资人应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 。需要指出的是, 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 首先以企业全部财产予以清偿, 不足清偿时, 才由投资人其他财产清偿。此外, 还要注意, 这里“无限责任”也不是无时间限制的。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的, 该责任消灭。也就是说, 这种清偿责任不是无论什么时候都由原投资人承担的。比如, 王某投资50万元设立了C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期间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 到期未还, 如果C企业全部资产只有70万元, 那么C企业不仅要以这70万元偿还B公司货款, 还要由投资人王某个人的其他财产偿还其余的30万元货款。当然, 如果在C企业解散后5年内, B公司未提出偿还货款要求, 那么王某的还款责任就消灭了。
借款连带责任书 第4篇
潍坊郑晓君
郑晓君,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您和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经济上各自独立,也就是所谓的AA制,这种约定对你们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对于你们两人之外的第三人来说,只有该约定被第三人知晓的情况下,才对其有效。
您的前夫在向债权人借款时,如果没有向其说明这个约定,债权人并不知情,那么您是不能以你们夫妻之间有约定为理由拒绝还款的。另外,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前夫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您也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否则,这笔债务就应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且不会因为你们离婚而免除你的责任,您需要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判决还没生效丈夫去世遗产该怎么分
律师,您好!我和丈夫结婚以来感情一直不是很好,转眼儿子已经年满18岁了,我觉得我也算尽到了母亲的责任,因此我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在我愿意将共同居住的房子分给丈夫后,他答应离婚。很快,法院就下达了离婚判决书。可没想到,在我收到离婚判决书的第二天,我丈夫在单位工地意外身亡。据我所知,判决书下达后,还有15天的上诉期间,在此之前,判决书应该是不生效的。我丈夫的意外身故,使我们在法律上其实并没有离婚。我和丈夫的财产总共有一套房产和20万元存款,丈夫的父母都还在世。我想请问,我还有没有权利继承丈夫的遗产,到底应该怎么分合适?
临沂张文慧
张文慧,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是15天,在此之前判决书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您的丈夫意外身故时,判决书仍然在上诉期内并未生效,因此你们仍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您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
您和丈夫的共同财产中,首先应当分出一半作为您的个人财产,另外一半才是您丈夫的遗产。您丈夫生前并未留下遗嘱,他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他的继承人,也就是您、您的儿子、您丈夫的父母,4个人平均继承。
婚内频频遭遇家暴离婚时该如何取证维权
律师,您好!我和丈夫结婚9年,最初感情相当不错。后来,我丈夫开始酗酒,为了劝他少喝点酒,我们没少发生冲突,每次他都会动手打我。随着他的酒瘾越来越大,我们的关系也更不好了。近几年来,几乎隔上十天八天,他就会酗酒打人。虽然他也给我写了不少悔过书,可是事实上根本不起作用。半个月前,丈夫再次打我,如果不是邻居闻讯赶来,我还不知被打成什么样子,这种日子我再也过不下去了。我想请问,如果我要向法院起诉离婚,我该怎么收集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烟台黄欣
黄欣,您好!家庭暴力中,很多受害女性出于面子,对遭遇家庭暴力的事实采取隐忍的态度,宁可勉强维持婚姻,也不寻求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等到不得已,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往往因为缺乏证据而导致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您的丈夫酒后实施家暴的行为,他自己写下的数份悔过书本身是可以作为一种有力证据的。另外,您的邻居的证人证言、您在医院的诊疗记录都是可以作为他实施家暴的证据。如果遭遇家暴之后去妇联投诉,妇联的接访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如果平时或起诉时注意收集了这些相关的证据,就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您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人民法院认定您的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属实,您可以在离婚时一并要求丈夫对您进行损害赔偿。并且,如果你们存在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时,他酗酒及家暴的行为,也将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从而把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您。
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与妻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5年前,我的女儿因车祸不幸身亡。妻子在伤痛中无法自拔,而且认为我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直与我吵闹不止,我实在是不堪其扰,不得已去法院要求离婚。我和妻子本来有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家里的房子一套归妻子,一套归我所有,存款平均分割。可是,在离婚诉讼中,妻子突然要求法院分割我名下的住房公积金5万元。我认为我们已经有婚内财产协议,应该按照协议分割,住房公积金是我的个人财产,不应该再分。我想请问,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7
新多郑海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第5篇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担保方(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1.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1.3 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2.借款利率、利息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
3.还款方式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4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4.5 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4.6 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7 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8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9 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5.乙方权利、义务
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5.2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5.3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5.4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5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6.违约责任
6.1 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6.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6.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6.3.1 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6.3.2 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6.3.3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6.3.4 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6.3.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7.1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1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7.2.2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8.争议解决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9.其他本合同一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于杭州市。
甲方:乙方:丙方:
个人借款合同连带责任担保范本 第6篇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就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币 元(人民币 万元)的有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数量及借款期限
人民币 元(人民币 万元)。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半年)。
第二条质押
乙方将其拥有的__X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股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双方将同时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上述股份的质押登记手续。自该等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当将借款给付至乙方。
第三条借款的清偿及资金占用费的给付
乙方保证按期并优先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12%计算。乙方逾期未清偿债务的,应当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合同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者解除。
第五条合同的附件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借款借据、质押合同,以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合同的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和失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给付完毕之日自动失效。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合同签订地点:
借款协议企业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第7篇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担保方:XXXXX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出借人提出了借款要求,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在各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家庭共同经营需求,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 款 利 率:______,按月收息,到期还本。
四、借 款 期 限:借款期限____个月,借款时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北京XXXXX科技有限公司做为担保方,为借款人因本协议产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出借人因诉讼聘请律师的律师费、评估费等。)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借款,担保方有义务代为偿还,保证期限自债权到期之日后三年内。
七、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或任意一期利息,出借方有权限期偿还本息或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有权向担保方进行催收该笔借款本息,并按____%每日计算加收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借款方、出借方、担保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借人)(签字、盖章): 乙方(借款人)(签字、盖章):
(借款人)(签字、盖章): 担保方(签字、盖章):
连带责任研究 第8篇
第一, 从立法角度来看, 我国现行法律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较为零乱、分散, 缺少原则性的规定, 没有基础系统理论的指导。具体表现在:
1、连带责任概念与定性不清晰, 对连带责任的特点和效力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有待深入地挖掘和研究。
2、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够明确, 人们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应该确认或不应确认连带责任缺乏准确的依据, 没有统一的规则基础, 故对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在运用中产生一定的混乱。
第二,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 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散布于几乎社会各个领域, 但由于立法上对连带责任的认定缺少理论基础, 法官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对连带责任的认定, 欠缺逻辑性和统一性;实践中往往对共同被告多简单地认定为连带责任, 但对根据什么样的调整标准来规定哪些是属于应当施以连带责任的主体, 应该确立什么样的调整标准来规范连带责任具体情形等问题, 比较混乱, 效果上也很难体现连带责任的安全和秩序的制度价值, 甚至有时候会适得其反。
一、连带责任的概念及界定
连带责任从字面上分析, 有连带与责任两层意思, 所谓连带, 即一并承担且相互牵连的意思。责任, 作为一种民事责任, 即指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连带性是连带责任最本质的特征, 至少具有以下三种内涵:其一, 这种责任形式的承担者为两人以上, 即连带责任人须和当然责任人比肩而存, 使责任方是两人以上, 否则属于单独责任;其二,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内容具有可替代性, 连带责任人不仅在自己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而且可以承担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内容, 代替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其三, 两人以上的责任承担者之间关系密切, 存在特殊的利益与共、风险并担的依赖关系。其主要包括身份连带, 意思连带, 利益连带。身份连带则是指人在法律上能够引发连带责任的地位或资格;意思连带即当事人在事先就有意愿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利益连带, 是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之问存在的相互关联的利益。而“相互关联”, 通俗地讲, 就是“一荣俱荣, 一损俱损。”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 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 即当事人自行约定, 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 其主观上虽无过错, 也未实施违法行为, 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 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且存在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 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 而且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 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 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 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
3、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种类物, 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 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 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 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 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 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4、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连带责任是一种民商事责任, 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所以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示约定方可认定连带责任的成立。
三、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
我国法律对连带责任的规定纷繁复杂, 不具有系统性。我们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 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 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目前, 法律界通常依据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及内容为标准, 对连带责任进行划分, 主要有:
(一)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 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 但对债务人, 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 承担连带责任, 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约定连带责任则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二) 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 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
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 (下转第76页) (上接第121页) 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三) 依连带责任性质不同对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划分如下:
1、连带意思下的连带责任。它是基于当事人的连带意思而产生, 主要反映在连带合同和共同侵权行为中
2、连带身分下的连带责任
(1) 家庭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2) 经济组织关系下的连带责任。
(3) 单位关系下的连带责任。
3、连带利益下的连带责任
这主要反映在现代社会商法领域里, 基于当事人的连带利益, 并通过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
4、连带事实下的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事实, 是指当事人之间共同参与的不存在连带意思但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或事件, 具体分述如下:
(1) 共同危险行为下的连带责任, 它不符合上述调整标准, 而是基于特定社会公平正义的考虑, 通过国家的立法强制干预, 规定了既无连带意思又无连带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2) 其他连带事实下的连带责任。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 主要有:《建筑法》第27条规定, 《合同法》第267条规定等。
四、结语
论民事连带责任 第9篇
关键词:民事连带责任;适用范围;效力
要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责任人都对债务享有全部偿还的义务,这就是连带责任。在多人债务中,如果所有的责任人当中的每个责任人偿还完个人所承担的债务义务外,还必须对所有债务进行偿还,这就是連带债务。连带责任就是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还有连带权力就是连带债权人对所有债务拥有的要求所有责任人偿还的权力。
一、民事连带责任的性质
为保证债权人对责任人要求偿还债务的权利得到顺利实现,因此民法确立连带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债权就是法律层面的财产权,它的履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相较于另外的财产权而言,债权也是非常特殊的,起特殊之处就在于,债权本身只是一种请求的权利,它的履行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责任的举动。所以要是债务人无法行使或拒绝行使债务偿还义务的时候,债权人就没有办法保证其所拥有的权利能够顺利实现。特别是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死亡且没有遗产、失踪的时候,,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证或者根本无法得到实现。连带责任的设定,就是为了让债权人在行使其受偿权利时能够得到充分并且有效的保证。因此,连带责任就是充分说明了多个责任人互相之间的种种关系,实际上就是多个责任人之间共同担负的行使债务的担保义务。
二、民事连带责任的不同分类和适用的范围
在国外很多相关学者都对连带责任做过很多不同种类的分类。比如说,在很早以前的罗马法律中,连带责任就分为共同的和单纯的连带责任;近期的比如苏联出版的民法课本中,又对不同的债进行了分类,例如有连带债务的债、连带债权的债及混合的连带的债。但是一直没有人对连带责任自身进行有效的科学划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有关法律法规,连带责任应该有以下两种基本的分类:①根据发生依据,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和口头约定的连带责任。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约定的连带责任必须有当事人明确的约定与协议,而且债务的性质也是允许连带责任的成立。②依据需要不同要求是起产生效力,连带责任可分为一般的连带责任与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1.一般的连带责任
如果连带责任的效力的产生不需要根据其他任何一个相关的条件的成果。也就是说,只要债的联系一形成,要是各个连带相关的责任人无法对所有的债务进行全部偿还,那么债权人也可以同时在同一时间或者不同时间分批要求责任人中的一个或者部分对债务进行清还或部分偿还,而其他的债权人是否有能力或是否愿意履行偿还义务都不会对债权人对其请求权的实现产生任何影响。
2.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如果必须依据债务人之中的一个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义务才能使连带责任生效,这就是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也就是当发生债的关系时,债权人的请求权的享有不是理所应当的,债务人或者他人也不是必须承担对所有债务的偿还责任的。债权人只有先向主要当事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当主要当事人无法实现债权人这要求时,债权人才能向其他担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这也就是说,当其他的债务人无法履行或不履行债务偿还要求时,才能要求债务其他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个或其他人对债务进行清还。不然的话,主要当事人就时需要偿还其担负的部分债务,其他的担负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则不需要承担清还义务。
三、民事连带责任的效力
1.对外效力
(1)债权人有权利要求连带债务中的一个人对债务进行全部偿还或者部分偿还,也可以要求债务人中的部分或全部人对债务进行全部偿还和部分偿还。被要求到的债务人不可以因为要求赔付的超出自己应该赔付的部分而拒绝赔付,也不可以因为其他债务人去世、消失、出逃、没有能力偿还而拒绝偿还所有债务。
(2)如果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个人或部分人将全部的债务都清偿了,那么其他责任人的偿还义务就会被取消掉;如果不是将全部债务都清偿的话,那么所有的责任人都将对没有偿还的债务进行清偿。
(3)当债务人因为过失而没有及时履行或者不愿履行偿还义务时,因此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如果只是普通的连带责任,那么所有的债务人都应该承担偿还义务。之后,在偿还过程中没有过失的债务人则有权利要求有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是补充性的连带责任,那么在约定之外,偿还债务的责任将由有过失的责任人全部承担,而没有过失的责任人则不用对债务进行偿还。
(4)债务人间连带责任的形成不受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影响。但是债权人不得转让法律不许转让的债权
(5)产生纠纷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利将所有或部分的债权人都视为被告从而提出上诉;同样所有的责任人也可以整合成一个诉讼单位一同提出上诉。
2.对内效力
(1)因为一部分的责任人将所有债务偿还后连带责任将会被撤销,则在之前的连带责任人之中就形成了新的按份额偿债的联系。将所有债务偿还的原债务人就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也就拥有了向其他债务人要求偿还其各自应该偿还的债务的义务。
(2)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之间,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协议中有其他协议外,应该对责任和履行责任时付出的相关花费进行公平的承担。
(3)如果所有债务人当中的莫个人或者多数人因为去世、没有资金和偿还能力而无法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时,那么其中无法清偿的部分,则可以由另外的责任人按各自承担的比例进行偿还。
总之,本文主要论述民事连带责任的性质,分析了民事连带责任的不同分类和适用的范围,并剖析了民事连带责任的效力。在理论上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正确执行民法通则、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刘立标.《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2][意]罗德曼·奥帆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伯军涛著.《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伯军涛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5]吕世伦著.《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借款连带责任书 第10篇
无限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之间”),即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由于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就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债务人内部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近现代公司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他克服了无限公司股东负担的因公司破产而导致个人破产的风险,便于人们投资入股,是广泛募集社会大量资金,兴办大型企业最有效的手段。这一专用语多用于组建公司或者企业,以表示该公司或者企业的性质,如“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有限代表着承担有限的责任。根据我们的投资的多少就以这部分资金负责任而不必用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有限公司可以宣布破产而不是有限公司要对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有限公司有这样的好处,但它又限定组成公司的资金。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如某人向一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100万元人民币,而公司因故经营不善而发生亏损,亏损额分摊到该投资人名下的为120万元,由于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他只需以100万元的投资本金承担责任即可,多余的20万元对该投资人依法予以免除。一般而言,法人类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投资公司的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书 第11篇
保证人(甲方):刘从林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331
何婕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722
住所: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火箭村8组邮政编码:637700
联系电话:1398919272
3债权人(乙方):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码分社住所:营山县高码乡街道邮政编码:63778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国恩传真:联系电话:0817-8448327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2009年高信公字第0002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以下第(一)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为确保2009年8月21日南充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1.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
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五)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八条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二)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性;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三)甲方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担保。
(四)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甲方还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六)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五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清偿。
(七)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借款连带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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