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问题范文
保险问题范文(精选11篇)
保险问题 第1篇
公司的一台行政部的车,今年到现在才半年不到出了三次险,都是两三千一两千的,第二年保费怎么定? 如果出了5次以上事故,要怎么定?车辆商业险是四千多元。第二年应该是多少?
[车辆保险的保险费问题]
保险问题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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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问题分析
随着意外伤害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其理赔中的诸多问题也暴露了出来。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在保险实务中,对于事故后果,即对被保险人是否残疾或死亡的界定,是相对明确的。争议多出现在对于事故原因是否为意外伤害的界定上。被保险人的残疾或死亡是否为意外事件所导致,成为了判定保险人是否应给事故原因是否为意外伤害的界定上。被保险人的残疾或死亡是否为意外事件所导致,成为了判定保险人是否应给付保险金的关键。
一般而言,意外包括原因意外和结果意外。从理论上讲,“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有四种组合:一是原因和结果均属意外,如空中物体的坠落,行人被砸死;二是原因不属于意外,但结果属于意外,如某人游泳时溺水而亡;三是原因属于意外,但结果不属于意外,如某位心脏病患者乘坐飞机受到惊吓,心脏病复发死亡;四是原因和结果均不属于意外,如自杀。
今年来,随着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其理赔中的种种纠纷也日益突出。这些纠纷影响着保险公司甚至整个保险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尤其是意外伤害本身定义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使其在实务中的界定相对困难,从而给保险责任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引发了很多纠纷。如何准确界定意外伤害,解决好这些纠纷,成为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在意外险保单中,通常把意外伤害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由此可见,我国在界定意外时,着重考虑事件是否满足这四个因素。在这四个要素中,非本意的处于核心地位,其他要素实际上只是对非本意的限定。故在实务中,事件的发生是否为非本意的,是确定保险责任的关键。而正是由于“非本意”这一核心要素界定的复杂性,造成了意外事件界定的困难。
我们知道,意外伤害保险只对被保险人残疾和死亡承担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残疾或者死亡,那么即使遭受了意外事件,保险人仍然不用给付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残疾的情况下,事件的发生是否出乎被保险人的意料之外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判断。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即被保险人死亡时,事件的发生是否为非本意的判断就比较困难了。因为准确的说,被保险人的真实想法只有其自己最清楚,而当事人已逝,其想法就变得无从考证了。其他人根据线索和事发现场情况所进行的任何判断都只能是一种推测,并不足作为证明被保险人真实意愿的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人最终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保险合同双方都不能完全证明事件是否出乎被保险人的意料之外即事件是否属于意外的情形,这时不利的后果就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来承担。所以想在这种情况下得到明确的规定,是比较难的。这时候可能就会从老百姓嘴里传出一些话,比如说保险都是骗人的等等。
农业保险问题浅析 第3篇
我国是一个具有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 “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关系国民经济乃至社会稳定的根本性问题, 保证充足的粮食供给成为农业发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现代农业不仅承受着不可抗力的自然风险还经受着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的威胁, 农民的收益极度不确定, 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亟需创建一种风险管理机制用来分散风险, 分摊损失, 于是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
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 2010年, 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5.68亿元, 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森林及一些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种。农业保险, 是将农业风险中有可能造成的大额损失, 转化为缴纳固定的小额保险费, 投保农户在遭受灾害时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 转移和分散风险, 能够尽快恢复生产, 有助于农业再生产的稳定, 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性, 保护农业资源。在我国,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农业经济的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保证了农产品的供给和维持了物价水平的稳定, 从而保证社会对农产品的正常消费, 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农业保险供需问题的浅析
(一)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是“供需双冷”, 农业保险产品从根本上讲既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 也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公共物品, 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利用经济供求关系模型表示即供给曲线上处于高位。
保险公司之所以不愿意供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是由保险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 国家对其支持和补贴力度相对较少。
保户缴纳的保险费是农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农业保险费率是相当高的。根据农业普查资料, 全国农户中有59%属于纯农户, 这些纯农户家庭90%的收入来自纯农业收入。高的保险费率导致农户收入大大减少, 同时, 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单一的、不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农业保险难以普及的重要原因之一。
2、我国农村生产规模小而散, 难以分散风险。
尤其是在衡量保险责任时很多情况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 对赔偿标准难以厘定。
3、保险公司经营目的除了是为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更重要的是以盈利为目的。
经营和监督管理成本高, 信息不对称, 保险公司并不了解投保人的情况, 加上不好衡量农产品赔偿的标准, 保险公司为保障自己的权利只得通过提高利率。
农户有效需求不足, 我国的客观现实是农村地域广阔、人口多、生产规模狭小, 农户的预期收益都比较低, 过高的保险费用加重了农户的经济负担, 受传统农业的影响, 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 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使农户不愿意投保, 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在经济供求曲线上可以这样表示:农户受到有限支付能力的约束, 农业预期收益和农业保险预期受益不高的约束, 其他风险管理方式的替代等因素影响下需求曲线处于低位。如何解决这种供求双冷的局面关系到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二) 农业保险需求问题的研究思路
农业保险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首先要让农民自己意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我国农村的现实是大多青壮年进城打工, 家里剩下的大多都是老幼病残, 文化水平比较低, 受传统农业影响, 普遍都有羊群效应, 看到别家种植什么经济效益好自己就大面积种植什么, 所以就有经济学中常提到的谷贱伤农理论。自然条件对农产品产量的影响很大, 近些年, 各地农业都遭受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如何将风险分散, 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首要解决的问题。传统的风险分散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差异化种植, 民间借贷等, 但如果传统方式分散风险成本>保险分散风险的成本, 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就十分迫切了。客观现实是过高费率将许多收入水平低的农户置之门外, 这就需要政府在对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同时, 对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减免相关税赋。在经济供求曲线表示即供给曲线向下方移动, 需求曲线向上方平移, 供求的均衡点也向右方移动即在政府参与下, 保险费率下降, 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上升, 由“双冷”向“双热”过渡。但是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如果农户有选择购买保险商品来满足效用最大化的偏好, 那么农户会考虑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即:购买何种保险商品或者购买何种保险商品组合会使其效用最大化。是对人健康、养老保险还是对财产进行的保险。在受有限资金约束下, 农户也针对各自情况有所侧重。如果种植业和养殖业上的收人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较大, 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就会更强烈。如果农户的年龄偏大, 身体状况不佳等就会考虑到养老及医疗保险。作为农业保险应针对农村市场丰富完善保险产品, 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 有利于实现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 改革农业保险经营体制
目前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与农业保险应享有的政策性扶持之间的矛盾。我国农业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的特点和特性, 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 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机制;调整农业保险产业结构, 不断扩大参保品种, 尤其是有些没有财政补贴政策扶持的高效、高产值品种或项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尽快形成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
(二) 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扶持农业保险, 现有的《保险法》主要是针对商业保险制定的, 对农业保险是不适应的。因此, 国家应根据农业保险非商品性、政策性的性质, 加快对农业保险立法, 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职能和作用, 以保证顺利建立农业保险体系, 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这对于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 区别管理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 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 加强对农业的支持, 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 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三) 筹资渠道多元化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依靠投保户积极投保筹资, 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力度, 对农业相关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来发展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基金的目的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及时向受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 保障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同时, 根据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方法、赔付金额的特殊性, 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款专用。
参考文献
[1]郭延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困境与对策[J].农业经济.2007 (08)
[2]张艳花.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实践及启示[J].中国金融.2007 (15)
[3]王敏俊.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分析与路径选择:一个新构想[J].农业经济问题.2007 (07)
[4]李海军.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调研报告[J].保险研究.2008 (10)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问题浅析 第4篇
【关键词】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 保险法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涵义
关于财产保险利益涵义的相关问题研究,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都没有形成共同的观点。我们根据历史时期与地域空间的不同,主要概括为以下两种学说:一是以大陆法系为基础的财产保险利益学说,另外一种就是以英美法系为基础的财产保险利益学说。
(一)大陆法系财产保险利益涵义的学说
根据大陆法系中财产保险利益的涵义,我们一般将其分为三种:其一是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其次是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三是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其中,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强调投保人只能就属于所有权的那部分损失获得保险赔偿,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则在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得到。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保险利益分为直接保险利益和间接保险利益两种。
(二)英美法系财产保险利益涵义的学说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财产保险方面的研究截然不同,英美法系在理论研究领域对保险利益的研究很少,他们主要是在实践领域中不断总结判例,然后形成英美法系理论。根据我们的归纳总结,主要将英美法系关于保险利益的相关研究分为以下三种理论,一是存在合法关系的实际利益理论,它在判断被保险人对保险是否有利有两个主要依据标准:首先是看被保险人在权利方面是否合法,其次是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实际利益。第二种理论是实际利益理论,它主要关注的是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实际利益。第三种理论是法定关系理论,法定关系理论认为,法定权利,作为具有某种约束力的权利,它决定了保险利益存在。而对于预期利益,不论其实现的概率有多么高,我们都认为它不属于保险利益。
通过以上我们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保险利益内涵的总结,我们可以将保险利益准确定义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进步完善,特别是在保险方面的法律不断涌现。《保险法》的出现,它对财产保险的利益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时效问题也做了很大改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仅扩大了它的业务范围,同时也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些进步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在新时期财产保险立法中不断存在的新问题。
(一)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修改后的《保险法》在保险利益的范围方面没有作具体规定,它仅仅停留在关于保险利益的相关概念的规定里面。而原来《保险法》与现行的《保险法》规定的范围都可以理解成“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仅仅是这样的规定,会使得它的范围没有原则并且过于笼统,而且在问题设置方面不够明确,在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二)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财产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不同客观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移转而引起的保险利益的转移。我们根据保险利益转移原因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于法定原因导致的利益转移,法定原因的转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发生而引起的保险利益的转移,它可以分为继承和破产两种情形;另一种是由于约定原因导致的利益转移,约定原因的转移则是指因双方约定的事项而转让标的物。在现行法律规定情境下,现行《保险法》对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财产保险利益转移方面做了明文规定,同时现行《保险法》第49条对由于约定原因发生的转移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保险法》在财产保险利益转移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未对财产保险利益因转让而发生转移的承继时间作明确说明;第二没有对继承发生转移的相关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立法的建议
通过以上我们的分析,本节将就针对我国在保险利益立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逐步提出相关完善立法的对策,希望通过这些对策,对我国在完善保险利益立法方面发挥作用,同时有助于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它在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方面过于笼统,同时对于在实践中也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笔者在第一节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财产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根据这个规定,被保险人是作为保险收益的主体存在的,主要是由于被保险人是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终极受害人,那么他作为一个有请求权的人,有可能会导致各种道德风险,因此,我们应该对被保险人的情形加以限制。而作为不为法律禁止利益,在这范围内,我们可以将法律所规定的经济利益与未来可能产生但是在法律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的利益放进保险利益中,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不断扩宽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损害的目的就是为了经济利益的填补,所以,只有保证经济利益是可以确定的,我们才能在发生事故时做出正确的评估,最终保障赔偿金的金额。
(二)增设对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首先明确规定保险利益范围的原则,然后采用同时兼顾同意主义与利益主义的原则,对它们进行概括例举,明确界定保险利益范围。也就是在通过上述概念的立场上,同时通过列举它的具体情形和具体类型进行认定,只有这样才能让保险利益范围的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及其全面。
(三)完善对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
浅析保险诚信问题 第5篇
【关键词】
寿险; 营销模式; 创新; 保险商品; 网络营销; 媒体营销;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已从垄断市场变为竞争性市场。传统保险营销模式面临着许多挑战,无疑对当前的保险营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调整营销策略,对激发潜在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寿险营销模式概述
从营销学的观点出发,寿险营销就是指通过挖掘人们对保险商品的需求,设计和开发满足投保人需求的保险商品,并且通过各种沟通手段使投保人接受这种商品,并从中得 到最大满足的过程。具体包括:保险市场的调查和预测,营销环境 分析,投保人行为研究,新险种的开发,费率的厘定,寿险营销渠道的选择,产品的推销以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二)寿险营销模式的涵义所谓“模式”按字面理解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具体到寿险营销模式应该是指较为成型的、大家都可运用的销售方式。决定寿险营销模式的因素很多,如 法律因素,历史因素,市场需求因素及企业 的产品、战略因素和渠 道的选择及其组织等,但我们认为,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渠道因素,因此本文将主要从渠道方面探讨我国寿险营销模式。
在美国友邦进入上海之前,我国的寿险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营销,也没有个人寿险的概念,业务以团险为主,销售方式主要是公司的业务员和行业代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这一时期寿险的销售还带有大量的行政命令手段,并至今还在产生影响。1992年友邦进入上海,将个人代理人这一行销方式引入国内,随着平安及中国人寿和太保在全国推行个人代理人制度,这一销售方式发展迅猛,并成为国内寿险营销的主要渠 道。总体看,目前 的寿险营销已经形成个人业务以个人代理人为主导,团险业务以业务员直销和兼业代理为主导的营销模
式,各公司没有明确的市场区隔目标,以圈地为主; 产品没有本质区别;营销以产品为中心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
二、我国现有寿险营销模式与面临的问题
(一).渠道单一。个人代理与团险业务员在行业代理中占居绝对主导地位,而经纪、直销等渠道所占份额微不足道,既限制了保险业的发展,又不能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二).以产品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现有销售模式下不同的渠道有不同的产品,出现同一 客户拥有同一公司不同销售渠道的多张保单,同一公司多头服务的现象,不仅浪费企业成本,而且影响保险企业在客户中的品牌形象,也不利于建立和培养长期忠诚客户群。不以客户为中心的销售模式还造成保险企业间的经营方式雷同,各保险企业间没有明确 的市场细分目标,产品大同小异,以同一产品应对各个层次的客户,体现不了个性化的营销特征。
(三).中介严重不发达、不规范。由于体制及观念的原因,中介特别是经纪人在我国一直 处于空白,近年虽然开始发展,但举步维艰。与国外相比,不仅数量少,而且由于成立时间短,经验少、规模不大,专业人士缺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部分处于求生 存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垄断因素等原因,中介的发展出现不规范的现象,如兼业代 理的强制保险、乱收手续费,经纪人缺乏合理的佣金标准等,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发展。在现有营销方式下,保险公司地级市以下的分支机构主要行使展业职能,与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职能重合,形成的是一种竞争,而不是合作关系。
(四).个人代理人定位不明确。从法律定位讲,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属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但由于个人代理人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对个人代理人的管理方面采 取了一些类似员工的管理形式,如培训和考勤等,有的公司为了留住特别优秀的个人代 理人,还采取了代为办理养老保险的措施。这使得社会上对个人代理人的定位产生误解,加大了保险企业对个人代理人的管理难度。
(五).人海战术,经营粗放。由于个人代理人队伍的增长能迅速带来保费的增长,而目前 各保险公司都采取了跑马圈地的策略。令人担忧的是,在保费快速增长的压力下,个险盲目增员的方式也开始波及到团险队伍的发展管理,对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产生极为 不利的影响。
三、寿险营销模式创新的思路
从营销学的观点出发,寿险营销就是指通过挖掘人们对保险商品的需求,设计和开发 满足投保人需求的保险商品,并且通过各种沟通手段使投保人接受这种商品,并从中得到最大满足的过程。具体包括:保险市场的调查和预测,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行为研 究,新险种的开发,费率的厘定,寿险营销渠道的选择,产品的推销以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一)促进中介机构的发展现在中国保监会已经放开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限制,使保险公司可以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当地业务情 况,决定是采取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还是采取组合各种销售渠道的方式开展业务,而不是仅仅靠层层设机构、铺摊子、上人员来开展业务,这有利于保险公 司,尤其是新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拓展业务,有利于保险公司将核心竞争力转到产品设 计和服务创新上来。进一步开放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将有利于鼓励保险公司走集约化、效益化的发展道路,同时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大大地减轻了保险公司在营销管理方面的压力。显然保监会决心要改变 目前 保险中介弱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过多的局面,这个政策从客观上给了保险中介机会,而对一些老牌公司的老网点有较大冲击。
(二)发展网络营销
与传统保险营销模式相比,保险网络营销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1.经营成本低。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保单,可以省却目前花费在分支机构代理网点及营销员上的费用。保险险种、公司评介等方面在信息 电子 化后可以节省印刷费、保管 费。通过降低保险总成本可以降低保险费率,更好地吸引客户。2.信息量大,且具有互动性。网络就如同一位保险专家,不仅随时可以为客户提供所 需的资料,而且简洁、迅速、准确,大大地克服了传统营销方式的缺陷。客户有什么要求和 问题,可以在网上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借助互联网,顾客足不出户就可以方便、快捷地访问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系统,获得诸如公司背景、保险产品及费率的详细情况,顾客可以随意访问多家保险公司的系统,比较其产品的价格。从中选择最合适的险种。3.节省营销时间,加速新产品的推出和销售。新产品设计出来后,几乎无需其他环节就可以立即进网,供顾客选择。由于网络的存在,投保人也用不着等待销售代表回复电 话,可以自行查询信息,了解保险产品的情况。而且保险网络营销还具有24小时随时调 用的优势,减少了市场壁垒,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平等的竞争机会。
(三)大力拓展其他营销渠道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兴的营销模式正试图重整游戏规则,如“媒体营销”、“电话营销”、“方案营销”等全新的营销模式将被中国寿险界首次引入。
1.媒体营销。所谓媒体营销是指保险公司利用大众传媒等工具传递公司和产品信息的 一种营销方式。这种方式一改寿险业过去几乎不做广告的传统,通过高密集度的广告投放吸引目标客户。
2.电话营销。这种方式将完全抛弃现在银行保险、个人代理和团险营销模式,而引用 “电话营销”手段。保险公司拥有庞大的电话营销队伍,营销人员将致电客户、介绍保险并询问是否有投保意愿。3.方案营销。传统的销售是以
产品为导向。而方案则创造了一种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 全新模式,即从卖产品到卖方案。客户需要买什么样的保险产品,什么的险种最适合你的家庭,公司提供这样一个解决的方案给你。这就是所谓的“方案营销”。
四、结论
虽然个人代理制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位居寿险营销主流地位,但国际寿险界现有的各种营销方式却将在中国陆续出现。多层次营销方式并存,借助各种手段营销模式创 新将成为寿险界的发展趋势。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深,中国寿险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传统的营销模式已被打破,新的模式正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延伸。如何选择适当的寿险营销模式已成为推动中国寿险业营销策略步向个性化、多元化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和推动中国寿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小哈罗德著,荆涛等译,《国际风险与保险》,机械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2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保险问题 第6篇
目前对保险没有的需求:由于目前暂无工作,对分红型的保险没有那么需求,就是那种一年交很多钱,几十年之后拿回这些钱加上2%到5%左右的利息这样的险种,对我没有太大的诱惑。
3、我的意外情况:在咨询保险期间,发生一件事,我发现自己得了病,需要进行物理治疗,病是常见,治疗的风险也不大,但是我问了友邦保险经纪,她的回答是,不管我这次有没有治愈,以后这种病的门诊住院费用肯定是报不了了,我的担心是,不知以后相关的重大疾病是否也报不了了
我的问题:
1、想知道哪家保险公司会比较好一些,我当然希望从消费型保险买起,以后再慢慢增加养老型保险,所以想选一家实力强大,信誉良好的公司;另外想知道是否保险经纪都是这样,还是有好的保险经验,只是我没有掌握挑选保险经纪的方法
2、我这样的情况,适合买什么保险?
3、我的疾病对我购买保险的影响在哪里?我是否应该在手术前就购买?以后相关的重大疾病是否就保不了了?
4、其它我可能需要的相关建议
保险问题 第7篇
1、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都需要个人扣款吗? 只有失业保险需要扣款。
2、失业保险要个人扣款的话,是不是分“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城镇户口要扣款,农业户口不需要扣款?
城镇户口需要个人扣款,扣除1%,农业户口的不需要扣款。失业金金额不一样。
3、有保失业保险的农业户口的人也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吗?保险多久后可以享受?领保险
金的时候需要哪些资料?
只要满足条件,不管是农业户口还是城镇户口都可以享受。
4、生育保险要多久后可以享受?领保险金时需哪些资料?有多少的比率可以报销? 生前六个月有参加保险的就可享受,16-19号窗口办理
5、工伤保险是如何享受的?需要哪些资料?有多少的比率可以报销?
需要医院确诊。劳动局3号窗口工伤认定 80727066出事一个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双方是非机动车不能报工伤,只要一方是机动车就可以报工伤。
只要是工伤引起的医疗费必须是报工伤保险,不能报医疗保险。
报销17号窗:8072912
5一、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科申请工伤认定(如需做伤残等级鉴定,一并申报)。(办证中心拿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完整在同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必须要有初诊证明,即病历上有写明)进行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还需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表,认定申请表上的申请人写公司名称)
拿到认定表后,带上身份证复印件,费用原始发票、发票清单(住院花费清单(医院里拉出来))、病历、出院小结、工伤认定表复印件、伤残签定表、养老保险手册及复印件,去17号窗口办理报销。(为保险都复印一份)伤残签定要在伤完全好后本人自己去办理必须在医疗终结后及作出伤残签定后填工伤职工费用结算表上报,伤残签定完后15天后上报(80729125)
填工伤职工费用结算表时只需要填上面两排格子内容,其他无需填写,下面签经办人姓名盖章及可。
转院:异地就医必须是在医保定点医院方可报。
二、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携带:
1、《工伤待遇核定表》一式两份,盖好公章,填写完整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2、发票原件
3、医疗费报销单
4、病历卡原件及复印件
5、费用清单、出院纪录
6、身份证复印件
7、工伤认定书(有等级还需携带伤残等级鉴定书)
8、劳动合同
所有复印材料用A4规格纸张复印
6、可以单报一种险吗?比如就报一种工伤保险,或者就单一个养老保险?
只有工伤可以单报,另外的都不能。
7、在申报的时候把户口报错的话,需要如何办理可以转换过来?
拿上户口本到柜台可办理,如果是农民转居民则需要把个人交纳的失业保险补上。
8、保险证遗失,需要如何补办?
养老保险证遗失:先在诸暨日报登报作废,在写一份遗失证明(写清理由),上交照片及身份证。医疗保险证遗失:到社保办填写挂失? 表,带上身份证复印件。
9、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是直接在此办理吗?
16-19号窗口办理。
10、养老保险每年都要拉一张保险汇总单吗?什么时候可以拉?在哪拉?
系统上可以拉。
11、中间有几个月没交齐的话,是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自己去补交进去?不走公司自己也可以交纳吗?
当年的12月份前需补齐,是本地户口的可以个人交纳。
12、医疗保险是在住院的时候才能享受吗?有多少的比率可以报销?如何办理? 是的13、失业保险是怎么样办理的?失业的人需要哪些资料来办理?不失业的人每年有钱领吗? 需要公司劳动解除合同,带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户口簿复印件(居民户口);不失业的人无资金领取。
14、养老保险可以退吗?
不可退
15、外省养老金退还需要哪些手续?必须由本人去办理吗?
必须由本人办理,带上合同解除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养老证,14号窗口办理。
16、男的也交有生育保险,这保险男的是如何享受的?
强制险,无享受。
补:都得交现金,退:都没的退。
17、多本养老保险证资金转移,如何办?
拿身份证、保险证最好也拿上,先到户籍所在地办证中心办理介绍信,另外在问办证中心办理。要转移最好是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本省外市转移:在接收单位开张接收证明在继续办理,转入:在办证中心办理社保接收函(带身份证),然后在把接收函到转出地(带身份证)办理。社保转移,医疗保险也可以转。外省转移:先在转出地办理一张缴费证明,在在接收地办理
本市的原有养老保险证的,无法办续保,可直接去办证中心办理。
18、保险名字错误如何办?
保险问题 第8篇
生育保险是国家建立制度政策, 筹措一定的基金, 对因受到怀孕, 生育的风险而不能提供劳动的职业妇女, 为了保障她们的健康和基本生活而给于一定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是我国的五大险种之一。生育保险具有许多社会保险普遍性的特点, 同时它与医疗卫生服务密切联系, 也具有医疗保险的特点。
2 我国生育保险现存的问题
2.1 生育保险没有达到广覆盖的目标, 存在选择性参保
在2014年年末, 我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大约有1.7亿人, 与此同时在职劳动者有7.7亿人, 生育保险覆盖率仅为22%。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 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等 (1) 。由此可见我国生育保险仅覆盖了女性劳动者的一部分, 政策制定没能实现保基本、广覆盖, 不能保障我国广大女性职工的基本权益。在我国农村妇女、进城务工妇女以及非正规就业的城镇妇女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 她们的薪资待遇普遍较低并且工作稳定性较差。当怀孕和生育时, 她们面临的不仅仅是高额的诊疗和检查费用, 同时还有失去工作的风险。但往往她们是最需要这部分保障和风险分担, 因此出现了逆向选择问题。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 这部分群体对生育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 但针对她们的生育保险仍没有落实。大量城乡居民中的非就业育龄妇女被排斥在生育保险之外, 企业男职工和育龄外人员的参保积极性较低皆是选择性参保的现象。
2.2 生育保险各地区发展水平不一致, 缺乏统一化的管理
我国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低, 目前是县级统筹, 各地在生育保险费用的征收费率、保障条件标准、待遇水平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经济条件好的省市开展生育保险工作较快, 参保人数较多, 如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已将所有城镇企业职工纳人进来;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 其保障目标群体小, 生育津贴给付金额低, 不能使女性的基本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有的地区提供部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有的提供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 而有的地方还包括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男性护理假津贴等, 各地的生育物质补偿政策不同。在对生育保险津贴的核算方面, 不同的地区其提供的补偿条件和领取金额也相差较大。
2.3 生育保险领域的立法滞后
现行的2011年社会保险法中包含了部分对生育保险的法规, 但是专门的生育保险法律法规仍然是空白。当前我国有关生育保险的政策, 还是原劳动部于1994年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该试行办法仍是各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主要依据。随着我国对待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二孩政策的放开落实, 原有的试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需要。我国的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在近些年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条例作为规制和管理的依据, 相比较而言生育保险的政策建设最为滞后。我国也尝试对生育保险进行完善, 在2012年11月21日公布的关于《生育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用来征集社会大众不同阶层的看法, 但是新的政策却迟迟未曾露面。从2016年1月我国全面贯彻二孩政策实施的进程才刚刚拉开帷幕, 完善生育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4 其他
生育保险由企业全额缴纳, 用人单位负担过重, 资金来源过于单一, 权利和义务对等不明晰。作为五大险种之一, 生育保险单独设置险种, 在经办管理上也需要自成系统, 无论从基金筹集、支出还是基金管理上都需要一定的行政费用投入。而医疗保险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合理精准的运行机制, 拥有较为完善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医护服务, 医疗工具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出现重复投资现象。
3 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并轨的意义
3.1 生育保险的参保群体, 缓解选择性参保
据统计在2014年年末, 我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13.9亿人, 从政策层面的角度讲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 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仅为1.7亿人, 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的1/12。对生育与医疗保险进行并轨, 迅速将生育保险覆盖面增大, 灵活工作、没有工作和非正规工作人都将纳入到参保的目标人群中, 届时参保人数显著增多, 对于生育保险的选择性参保现状也会得到有效缓解。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重复和交叉的领域也得到一并解决。
3.2 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率提升, 人员整合, 精简成本
基本医疗保险相较生育保险来说, 现已拥有成熟的运行管理体系, 医保信息系统也日趋完整。两者整合后, 被保险人相关生育保险信息将纳进社会保障卡内, 共享医疗保险信息网络, 增强人口和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刷卡就医、联网结算的一站式服务也将应用到生育保险中, 服务和核算效率显著提高。原承担两险管理经办的机构和人员可以相应精简, 大大减少行政管理和运行费用。在降低了管理成本的同时, 也简化了企业和育龄妇女的参保步骤。
3.3 提供了改革社会保险的新思路, 为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提供有力支持
从1949年开始至今, 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覆盖的目标群体日益扩大, 但是从根本上没有变更大的方向和框架。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并轨, 是“五险一金”精简归并的一大举措, 开创了一条少而精、少而强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新思路。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 不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女性同胞更加迫切要求享受其基本权益, 从优生角度和从社会公正和效率出发, 推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并轨显得十分重要和紧急。
参考文献
[1]林义.社会保险[M].第2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2]邓大松.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3.
保险问题 第9篇
摘 要 《保险法》作为规制保险经营活动,规范保险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现代国家经济生活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新《保险法》总结了以往司法实践的有益成果并借鉴了国外先进立法模式,对规范与保障保险关系各主体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而作为保险关系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保险合同,表现的尤为突出。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保险合同订立的不同阶段中产生的问题,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新《保险法》相关规则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 新《保险法》 保险合同 条款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相同。保险合同双方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做出邀约,通常为投保人,内容具体确定,保险人在做保险宣传时若宣传内容具体确定的话也可认定为邀约,另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真实,内容形式有效的承诺,保险合同以有效承诺做出时即告成立,基本过程与普通合同并无二致。但是,对于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我们需要稍加讨论。根据我国传统《保险法》学说,保险合同是一种诺成性非要式合同,即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对此笔者提出,应严格排除口头形式保险合同,其原因有二:一方面,保险合同通常时间持续较长,权利义务较为复杂,口头形式不足以将上述权利义务准确的表述及记录下来;另一方面,保险合同自成立到生效,直到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确定中间间隔时间较长,要式保险合同可以有效排除双方对于合同的矛盾分歧。虽然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对此并未加以规定,依然秉承意思自由的原则,但诚如上文所言,行政法规和保监会制定的规章应严格排除口头形式保险合同。
保险人保险责任的起算是整个投保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因为其关系到投保人何时转移了自身风险,保险人何时具有危险承担义务,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投保人能否获得赔偿。根据新《保险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可推知:对于大多数保险合同而言,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保险责任随之开始,保险合同的生效时即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但是,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与保险人保险责任承担的时间未必同步,而实践中,这种情况占多数。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承担往往都是附条件的,如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等。保险责任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以现有的法律条文,不足以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利,若保险合同上规定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时为承保责任开始时”而保险公司又迟迟不承保,在这段时间投保人的权益将如何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保险责任起算时间应更加明确,方案有三:一是将此类不明确或故意模糊保险责任起算时间的条款划为无效条款,这在下面会论述到;二是对该条文进行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三是尽快出台《保险法实施细则》确定一个必要时间,如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十到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承保与否等条文,对保险人的承保时间加以确定性限制。
新《保险法》中的保险人说明义务既是本法的核心重点,也是一个难点。本文对于该义务本身不做过多分析,只对说明义务的对象进行简要分析。新《保险法》对于说明义务有了三处变动,一是仅对于格式条文进行说明;二是在订约时需交付格式条文;三是对于责任免除条款的提示义务的确定。此次修改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对于其操作性笔者却持有保留态度。对于说明义务的核心无非有两点,说明对象与说明程度。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说明对象是格式条文,当下保险业使用的保险合同绝大多数都是格式合同,保险人是否要逐条为投保人进行解释?对于说明程度法律上沿用了“明确说明”这一模糊的概念,究竟怎么样才算明确?而对于保险人进行的说明,在事后投保人又如何举证?这一系列问题在新《保险法》中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反观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倒容易操作。
正如上文所言,保险合同条款绝大多数是格式条款。因此,必须在立法上予以限制,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及《合同法》对此有专门规定。(一)保险合同中非格式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一般是保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非格式条款往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因此,保险合同非格式条款的效力应当优于格式条款①。(二)如何正确理解《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的“有利于投保人和受益人解释”原则。该规定被称为“有利解释”原则。但实践中,人们往往片面理解《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这种“有利解释”原则扩大化加重保险人的责任。笔者认为,要正确适用《保险法》的这一原则,必须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里所说的“通常理解”,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解释。“通常理解”还包括这样一层意思,即应当按可能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来解释合同条款,这里所讲的“一般人的理解”,是指不特定的群体对有关条款的理解,不能认为是具体某个人的理解。
注释:
①韩秀丽.<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浅析.大众商务.2010.7.
参考文献:
[1]杨华柏.保險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9.5.
[2]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韩秀丽.<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浅析.大众商务.2010.7.
[4]张玉.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认定问题研究.兰州商学院学报.2009.8.
[5]吴定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4.
[6]崔建元.<合同法总论> (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7.
请教保险的问题 第10篇
我们有4险,医疗,养老,失业,还有一个什么我给忘了。
现在已经辞职,而且在结清工资前,我自己负担了医疗的保险费用,其他的说是在每月25日前可以停止,因为不可能自己付清那些保险,所以就决定报停。
我的问题是
1。报停的转入另一家公司麻烦不?
2。转入另一家公司的时候,是否需要补交停止期间的费用?
保险问题 第11篇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专升本)
2011-2012秋季学期期末(2012、2)《社会保险》
主讲教师: 范道津
学习中心:奥鹏远程教育深圳学习中心(直属)[22]VIP专业:保险 姓名:吴文兵学号:103277330001成绩:________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 智利与新加坡养老保险模式比较
2. 我国农村医疗保险运行制度研究
3. 社会保险基金多元化投资研究
4.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5. 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研究
6. 我国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研究
7. 我国医疗保险现状及问题研究
8. 城乡一体化养老模式的有效性研究
9. 大学生失业保险研究
10.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研究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的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的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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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应占主要篇幅。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要理论联系实际。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
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序号使用〔1〕〔2〕〔3〕„„。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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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保险现状及问题研究
摘要:医疗保险改革是社会保险改革中最为复杂的一种,这是因为,医疗保险不仅涉及到医疗供需双方、医疗保险机构,而且涉及到医药产品生产和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关系。所以医疗保险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对现在中国医疗保障事业中存在的问题、问题出现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提出一些浅见。
关键词:医疗保险新医疗制度商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市场 医疗保险体系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我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我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社会医疗保险,二是商业医疗保险。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是多种改革模式并存,政府、企业、职工、医院四方正在实践中探索改革的途径。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发展得很不充分,但商业医疗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存在技术难度大、运作成本高、产品的市场价格接受程度、税收不减免、外部配合不好等障碍。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
一、医疗保险的现状
(1)、公费医疗改革。公费医疗改革始于1984年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医疗费用改为以国家财政为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分担医疗费用。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形式不一,实践表明比较好的做法是,患者负担一定比例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年负担的比例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或者患者本人1个月的工资额,超支部分由单位负担。但是,这种做法一方面没有全面推开,许多地方仍在沿用实报实销的制度;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由于政府拨款不足而使公费医疗出现赤字时,还需自己筹措资金予以弥补,但是这种责任分担是极其有限的,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财政预算拨款是公费医疗唯一的筹资渠道的特征。此外,公费医疗的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办法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改革[2]主要是对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经费开支、机构职责、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公费医疗经费管理改革主要是将原来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费改为多种管理形式并存,从全国来看,多数选择由医院管理的办法。
(2)、劳保医疗改革。劳保医疗改革始于1990年11月劳动部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劳保医疗制度改革会议。会议确定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大病统筹虽然只在企业进行,没有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但是它为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积累了经验。
(3)、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并在九江和镇江进行试点,之后不断扩大试点城市,到1998年已有50多个城市进行了医疗改革试点。在多年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为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帐结合、多层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颁布之后,全国范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二、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医院哄抬物价
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这种现象都十分普遍。2006年发生的哈尔滨医大二院“天价医疗费”事件,67天花掉了550万元。随后各地又陆续曝光了一系列高价医疗费案件。在农村,国家开办的乡村卫生所,保健站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医务人员私自涨价的现象。虽然国家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听证会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但药价却是一路彪涨,一直居高不下。医院的药费账单让人看的云山雾绕,不管该不该做的检查,测试都通通做一遍,甚至最近又爆出了把良性肿瘤当“癌症”来治的荒唐事。虽然三列五申的强调医务人员不能收患者家属的红包,但现在基本上已经演变成不得不给的局面了,不给医生不上心,护士不尽心,患者家属也只好硬着头皮从拮据的包中掏出钱来给医生。据资料显示自98年以来,我国医疗费用每年以20%的速度在递增,远远超过了同期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
(二)医保覆盖率低
中国的社会保障 [1]在大城市中较健全,但是城市中一些负担重的国有企业,困难企业普遍存在着不给职工上保险的情况。一些农村的乡镇企业、特困企业都无法参保,当地社保部门为了保持本地区社保的稳定性,也不允许这类困难企业参保。一些企业上了保险,也只是缴那些逃不掉的,不得不上的,其他项目,只要不是国家强制缴纳,能免则免,覆盖率不到50%。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已有67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覆盖人口2.36亿人,共有1.79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合率为75.7%,只包括一些最近本的医疗保险,像大病统筹这样的保障项目在农村就没有,导致很多农民自费加入商业保险。
(三)资金投入不足
截至到2005年来,全国共有卫生机构30万个,城市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站2964个,床位307万张,平均每个医院51个床位;全国共有县卫生院2009所,保健所1526所,疾病控制中心1506个,乡卫生院4.1万个,床位67.8万张,平均每个卫生院16.5个床位;全国61.5万个行政村,58.3万个村卫生室,职业医生10.4万人,乡村医生86.4万人,每1000人有1.05个医生和卫生员;病床利用率为63%,并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大医院人满为患,床位紧张;小医院却常常空无一人。许多城市的三级医院、乡村医院和一些甲级医院在医疗队伍、设备仪器、医疗水平上差距极大,不少小医院都存在着设备老化、设施不全、资金不足、人员老龄化、缺医少药、医疗水平低等问题,对一些大病、疑难杂症无法确诊,盲目给药,医疗事故频发,耽误患者的救治时间。这些现象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大医院的不正之风。
(四)贪污骗取社保资金
上海社保贪污案扯出了本“下水”最高官,去年11月底,中国审计署公布全国29个省、5个计划单列市审出71亿元违规社保资金。其中部分资金被出借、投资,还有一些地方社保资金被挪用、骗贷,已无法追回。近年来“骗保”行为屡屡发生,一些社会人员挂参保人员的姓名,虚构伪造住院文书;医患串通,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治疗;医务人员擅自减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以现金返还
等方式等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违反规定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医嘱外用药品的 滥用药物行为;违反规定,将不可报销药品或物品串成报销药品的行为。随着国家对社保资金投入逐年增加,许多不法奸商和无良贪官把眼光瞄向了老百姓的救命钱!
(五)一药多名,假药横行
近年来,“一药多名”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比如,一种抗生素药“头孢曲松钠”,因不同产地、药厂,就有头孢三嗪、罗氏芬、丽珠芬、菌必治、菌得治、抗菌治、康力舒、亚松„„名称多达20多个!随着药品生产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这种“一药多名”的现象在医药行业可谓司空见惯,有的同一种药甚至多达五六十个名称。全国每年因用错药而住院的病人达250多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药多名”给人造成的混乱。
2006年连续发生了“齐二药”假药案、安徽华源“欣弗”劣药案、鱼腥草等7个中药注射液因不良反应被暂停使用和审批事件,前段时间又出现广东的血液制品事件。这些事件暴露出我国药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存在比较突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三、问题解决对策
(一)强化责任,加强管理
政府不应该再推诿自己的责任,把公民的健康、性命交给并不完善成熟的市场,不应企图通过百姓自付医疗费用来减轻国家的负担。发展公共卫生事业,保护公民健康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推卸自己的责任是无法取信于民的。解决医疗保障系统问题的核心就是强化政府职能,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大公共医疗支出,由中央统一指挥,避免地方各自为政。
(二)加大公共卫生医疗支出
2005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405亿元,支出1079亿元,统筹资金收入820亿元,支出615亿元。2005年三乡统筹资金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累计结余2918亿元,基金收入规模达到6168.93亿元,比2000年翻了一番还多。中国在医疗保障资金方面几乎每年都处于盈利状态。
(三)政务公开,完善监督机制
医保机构应该接受大众,媒体,监督机关三者的共同监督。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车轮,政府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大众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媒体作为群众的喉舌,应该发出民间最真实的声音,而不该沦为黑手的走狗,将一切不合法的黑幕公之于众。监督机关是主力军,应该切实做好监督工作,排除一切外来压力,为人民把好关,站好岗。
(四)规范药品市场,发展国药
一药多名、假药横行,这就是中国目前药品市场的现状。追求暴利就是这些制药厂家、造假者的最大动力。这些不良现象与医药厂家造假者的利益形影不离。老药换新名,换汤不换药,药价却长了不少,名字叫的越新奇,价还就越高。至 于造假者,明明是假药,为何还能顶着正当的名分进入市场呢?原因在于,他们借助医药公司、医院、诊所、药房这些拥有合法的社会身分名正言顺地把假药卖给患者和其他消费者,而这些合法的购假者还可以在出现问题时找到种种借口 搪塞责任,把责任转手推给制假者。二者互相推诿,责任难明,这才是假药横行的根源。
四、解决问题的意义
中国要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根据我国国情,决不能照搬他国模式。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各个保障系统的发展都不平衡、不尽完善,有待提高充实。各个社会保障系统之间都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只有所有社会保障系统都完善了,社会保障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来满足全民的需要中国要实现21世界的全面发展、伟大复兴,必须要立足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持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最终实现经济、政治、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佳贵.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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