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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范文(精选14篇)

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范文 第1篇

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

检 赔立字[ ] 号

根据……(法律根据),本院决定对X X X(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提出的赔偿申请立案审查。

年 月 日

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赔偿申请立案时使用。

二、本文书格式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赔偿请求人为外国人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赔立”)、立案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达。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正文

应写明“根据……(法律根据),本院决定对X X X(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提出的赔偿申请立案审查。”

(三)尾部

1.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应当加盖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2.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的年月日,为签发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的日期。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范文 第2篇

简历

毛小兵 1965年4月生,湖南常德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中南大学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

人物调查事实追溯:

青海省委常委毛小兵被调查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系今年以来第8位被调查省部级高官,本月以来青海已有两名官员被查

新京报讯(记者王姝)昨晚22:55分,中纪委监察部官网“头条”突然更新,发布了一条短短35字的消息:青海省委常委、西宁市委书记毛小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据统计,毛小兵系十八大以来第25位被调查的省部级官员,也是今年以来第8位被调查的省部级高官。在毛小兵之前,本月以来,青海已有两名官员被调查: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副巡视员宋景涛;青海省海东市委常委、海东工业园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董璞(正厅级)。

就任书记一月后上街骑行倡低碳

毛小兵是名工学博士。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的简历显示,他生于1965年4月,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自动化系工业自动化专业,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锡铁山矿务局干事干起,在锡铁山矿务局工作了15年,当过技术员、车间副主任、副厂长。2000年35岁时,起任青海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9任西宁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12年5月任青海省委常委、西宁市委书记。

就任书记一月后,在当地的环湖自行车赛开始前,毛小兵曾带着西宁市四大班子领导人、西宁市各行业代表等组成的40人骑行团队统一着装,在环湖赛的赛道上骑行,青海新闻网称,此项安排“倡导健康向上、低碳出行的生活理念”。

■ 分析

通报措辞体现“案件严重”

“严重违纪违法”措辞与此前一些被查官员不同

对于正在调查的案件,官方通常不会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原因和详情。对毛小兵的通报同样如此,35字的“短消息”未透露毛小兵涉嫌了具体哪些违纪违法问题。但是,“短消息”中“严重违纪违法”的措辞,仍可以看出毛小兵的案件的严重性。

以中纪委官网案件查处栏目发布的官员被调查消息为例,有时是“涉嫌违纪”,如湖南省纪委本月21日发布的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

组成员、副总经理郑柏平被调查的消息,表述就是“涉嫌违纪问题”;有时是“涉嫌严重违纪”,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同样于本月21日通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高重瞳被调查的消息,表述就是“涉嫌严重违纪”。而本月被调查的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申维辰,此前被调查的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等,以及已被查明存在贪腐行为、道德败坏的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等人,表述都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如何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 第3篇

一、立法完善

(一) 设立处分建议制度

一个完整的立案监督权力不仅包括监督立案主体立案活动的权力, 还应该包括对不依法接受立案监督的刑事立案主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罚的权利, 因为“对法律观念来说, 主要是必须附有制裁手段;换言之, 不守法要处以惩罚, 如果不守法而不受处罚, 貌似法律的决议或命令事实上只不过是劝告或建议而已”。因此, 只有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处分建议权, 立案监督权本身所应具备的内容才会予以充实、完善。

(二) 明确立案期限

为明确立案监督的启动时间, 防止侦查机关以正在审查立案为由搪塞、规避法律, 可以参考公安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决定立案时间予以明确。对于经济犯罪线索, 应当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的线索, 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的线索, 经地 (市) 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审查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其他刑事犯罪线索, 应当在三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至七日。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 应当及时送检, 并且自检验、鉴定结论作出后三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 扩大监督对象的范围

目前, 我国立案监督的对象只限定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自侦部门, 这样的规定是不全面的。虽然从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看, 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享有立案权的机关并非立案监督的重点, 如2003-2007年, 全国对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立案仅有15件20人、监督撤案3件3人, 而2008年的各项数据为零。但线索少不等于没有监督的必要, 除公安机关之外的其他有立案权机关的立案活动往往更加封闭, 出现有案不立、不当立案等违法现象的机会也就更大, 所以更有必要将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部门、海关缉私部门和边防武警缉毒等部门的立案活动都纳入到立案监督的体系中来。

(四) 加强检察院对自侦部门的自我监督

为防止检察院自我监督的失效, 可以参考目前实行的逮捕决定提上一级制度, 将立案、撤案、逮捕等诉讼关键环节决定权交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 既避免了自身利益的纠葛, 又能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监督作用, 同时辅以释理说法、权利告知制度, 扩大当事人、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 组建专门的监督部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立案监督的受理部门确定为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 尚未规定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而作为主要的立案监督部门, 侦监部门的审批捕工作占据了主要地位, 无法集中精力进行立案监督工作。

二、改变错误观念, 端正刑事立案监督的思想认识

刑事立案监督对于维护人权、促进公正、消除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要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 在进一步完善立案监督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 还要进一步端正立案监督的思想认识。

三、拓宽立案监督案源渠道

(一) 搭建信息平台

1. 搭建检警交流的信息平台。

目前, 我国有的地方已搭建“检警信息平台”。根据2009年9月贵州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与区公安机关之间签订的《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办法》, 公安分局每天都要给该院检察长、分管侦监工作的副检察长和侦监科长发送一条手机短信, 通报当天辖区内刑事发案、立案信息;每周则书面通报一次发案、破案情况。借助该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平台, 检察院就能及时掌握刑事案件第一手信息, 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 立案监督效果良好。

2. 建立行刑衔接平台与备案制度。

加强对行政执法领域的监督, 是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发展方向, 在行政执法领域引入检察监督, 对国家行政执法权力进行规范、监督, 对行政执法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进行整合,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

(二) 建立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的信息网络

要加强与党委、政府的信访部门、纪检部门、人大、政法委、法院、律师事务所、乡镇法律服务所等部门的联系, 如可以在这些部门中聘请立案监督联络员, 及时从这些部门的业务工作中直接获得立案监督线索。从而建立起立案监督线索的信息网络, 扩大立案监督的案源线索渠道。

摘要:检察院是我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院法律监督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对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目前,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在运行中障碍重重。本文就如何强化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予以论述, 希望立法者予以重视。

关键词:立案监督,立法完善,信息平台

参考文献

[1] (美)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 程逢如、任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 1980年版, 第75页

[2]梁平, 周清水.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3期

[3]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稿起草说明》

[4]李斌.立案监督困境之破解,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年8月

[5]丁海东, 周以明.检察日报, 2011年1月6日第001版

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范文 第4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刑事立案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6—0137—02

一、加强对内部自侦部门立案监督的意义

1.加强对内部自侦部门的立案监是全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仅在第170条有所涉及,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作为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一种间接的立案监督方式。而《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则》)中也只是在第328条概括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决定立案监督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实践中做为检察机关重要职能部门的自侦机关,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有关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等很多方面便存在着很多隐性的弊端。而自侦部门办案质量不高,也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2.加强对内部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必然要求。首先,作为反腐败主要力量的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除遇到权力的阻拦,还有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引发检察队伍自身腐败,使一些应当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立案,或者大案化小,小案化了。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通报了一些恶意滥用检察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严重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呈上升趋势,从一个侧面说明,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应该成为检察體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次,除了有案不立等徇私枉法的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还有一些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更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办案时往往注重收集有罪证据和罪重证据,忽视收集无罪和罪轻证据,导致一些可立可不立的案件勉强立案,质量不高,更由于检察经费的普遍短缺,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出于利益驱动,以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或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也是检察体制改革中需要引起重视的一个方面。

二、当前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除了《刑诉法》170条、《刑诉法规则》328条的有关规定,《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也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某些职务犯罪案件可以提出意见,另外,各种执法大检查和纪检部门也在对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比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制度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当前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存在以下不足:

1.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有相当一部分是纪检部门查处违纪违法干警时发现的,还有一部分是在各类执法大检查中偶然发现并纠正的。

2.检察机关现行对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基本上还停留在对案件犯罪事实和犯罪定性的差错纠正上,即主要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徇私舞弊造成的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进行监督。目标是打击犯罪为主,而对于内部自侦部门受利益驱动的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问题,基本上没有受到重视,显然在“保护当事人利益”和“打击犯罪”二者之间只有后者成为监督的重点。

3.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只是停留在对违法违纪干警责任追究的惩处上,属于检察纪律的范畴,同“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这一法律范畴(下转311页)(上接137页)是有所区别的。当然,这与有关法律规定的笼统概括有关。因此,建立科学的具有约束力和制约力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办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4.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只注重实体监督,而没有在程序上进行监督,如《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重大案件可由检委会审查,这样的审查只是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罪名的认定。

三、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刑事立案监督构想

1.进一步完善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以《刑诉法》第87条、第18条相关规定,制定《立案监督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履行刑事立案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等,包括对内部自侦部门和对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刑事立案监督,在市级以上检察部门设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重点监督内部自侦部门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

2.建立专门内部监督机构。应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文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的刑事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并在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专门的类似公安机关督查大队或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机构,专门负责涉及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以区别于作为处理日常违纪事项的各级纪检部门,并由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为市级以上检察机关的一个常设业务处室。

3.应建立全方位的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立案监督体系。(1)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定期审查本院自侦部门案件,包括立案或不立案案件,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特别是撤销案件或当事人申诉、辩解不服立案的情况,检委会都要认真复核。(2)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切实加强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参与决定检察机关内部自侦案件立案或不立案的法律地位等等。(3)建立举报人反馈制度,应以“举报中心”为主要机构,纪检部门为辅,对举报人质疑检察机关不立案的书面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限期答复解决检察机关不立案的法律事由并对举报人质疑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情况是否属实做出书面答复。(4)积极探索扩大案件线索的途径。通过新闻媒介、网络信息、街头巷议,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自侦案件的监督。

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范文 第5篇

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高检发[2009]17号 2009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9月4日发布)

为了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逮捕案件质量,促进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二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以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并确保报请审查逮捕的材料齐备、规范。

报请逮捕书除叙述犯罪事实和证据外,应当说明逮捕的必要性。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下,报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第三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案卷材料、录音录像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有疑点的;(二)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逮捕有疑点的;(三)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四)其他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对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当面讯问,也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视频讯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讯问笔录。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做好提押、讯问笔录核对、签字等工作,并及时将讯问笔录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因交通不便、网络建设滞后等原因,不能当面讯问或者视频讯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拟定讯问提纲,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讯问。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讯问笔录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拟不讯问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因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及时送达的,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代为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回收意见书,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收到意见书后要求讯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也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讯问。

第四条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无逮捕必要、不适合羁押等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上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第五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适时介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主动派员介入,审查证据、引导取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七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将不予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时书面说明不予逮捕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

第九条 对应当逮捕而下级人民检察院未报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第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第十一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撤销或者变更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

对已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办理报请逮捕手续。

第十二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

第十三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但是必须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应当另行指派承办人审查,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十四条 需要逮捕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请许可,获得许可后,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

需要逮捕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前款规定分别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请许可。

需要逮捕担任政协委员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规定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由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履行对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 对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负责侦查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通过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第十八条 报请逮捕书、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录音录像资料等,可以直接报送或者通过机要交通传送,也可以通过检察专用机要通道传送。

通过检察专用机要通道传送文书及相关案卷材料,视频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确保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有关审查逮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立案决定书》 第6篇

检经立字(xxx)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xxx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xxx年3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xxx年11月至xx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xxx年x月x日

《立案决定书》 第7篇

立案决定书

x检法立(20x x)第5号

犯罪嫌疑人:田x,女.26岁,汉族,x x籍,中专文化程度,住在x x县医院职工宿舍x排x号,为x x县人民医院护士。

案由:涉嫌玩忽职守。

案件来源:于20x x年x月x日由x x县公安局移送我院。

经审查:20x x年x月x日晚8时许,田x在外科病房值班时,遵照李x x大夫的交代.给x号病房x x床病人邱x灌肠。田x看到值班室里需要给病人所灌的氯化钠溶液不多了,需要重新配制一些,于是便到治疗室找到与氯化钠相类似的结晶体药物,误以为是氯化钠,便取出一些配制成溶液给邱x灌肠。邱某回病房后,约5分钟后即感到头晕心慌、继而猝然倒地,在抬往急救室的路上心脏就停止了跳动。经化验鉴定,田x所用药物不是氯化纳,而是一种有毒副作用的亚硝酸钠。

田x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极不负责任,马虎草率,从而造成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田X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决定立案侦查。

检察长:魏x x

20年月日

《立案决定书》 第8篇

立案决定书

(存根)

×公刑立字[20x×]180号案件

名称李×涉嫌杀人罪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女36岁

住址××市××路××号

单位及职业××市有机塑料有限公司

批准人王×

批准时间20x×年x月x日

办案人刘×姜××

办案单位××市公安局刑大

填发时间20x×年x月x日

填发人姚××××市公安局

×公刑立字[xx×]1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涉嫌杀人罪案立案侦查。

(××市公安局印)

二○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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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 第9篇

×公刑立字[200×]1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涉嫌杀人罪案立案侦查。

(××市公安局印)

立案决定书 第10篇

公刑立字[200]1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涉嫌杀人罪案立案侦查。

(市公安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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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贿赂犯罪,注意:(1)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84条)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刑,否则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4个罪名。注意:(1)《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 167条);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这六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属于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因此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体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报复陷害案;⑥虐待被监管人案;⑦破坏选举案。注意: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这类案件对犯罪主体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这些犯罪,那么就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并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四个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都小于或等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都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但并非所有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和破坏选举案都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这三类犯罪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他人实施的这三类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⑵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③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纪委立案决定书 第12篇

公刑立字[200]1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涉嫌杀人罪案立案侦查。

(市公安局印)

二○x年x月二十四日

立案决定书格式 第1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 条之规定,决定对 ________立案侦查。

____ 年 ____月____ 日

此联附卷

三:

立案决定书参考 第14篇

一、主要内容包括:

1、立案决定的标题。应写明是对何人何问题立案调查的决定。

2、受文机关名称。写明立案决定所要通知、通报的单位名称。

3、所要立案调查的是何性质的问题。

4、立案所依据的党纪政纪条规。

5、是何时经何种会议讨论决定的。

6、决定立案的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行政监察机关署名。

7、批准立案时间。

二、应注意的问题

1.对具有党员和监察对象双重身份的被调查人而言,其违纪违法行为在触犯党纪的同时,许多情况下也会触犯政纪。实践证明,对其中的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宜按党纪案件立案,对其他监察对象,虽然也具有党员身份,按政纪案件立案查处比较稳妥。即使对需要同时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案件,也可按这一原则把握,先在党纪或政纪中选择一种立案,处理时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时追究其他纪律责任,采取这种办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比较主动。中纪委监察部编写的《纪检监察公文》要求这种情况以纪检监察机关联名发出立案决定书,从基层办案实践看,这一做法并不多见。

2.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决定通报、通知的形式,一般采取发出《立案决定书》或《立案通知书》,笔者认为使用《立案决定书》比较规范,使用《立案通知书》法规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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