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的合作协议
技术服务的合作协议(精选8篇)
技术服务的合作协议 第1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办公司、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合作方式:
公司注册资金 万元,甲方出资占股80%;乙方出技术,占股20%。
二、合作项目:
LED各类灯具自造
三、合作时间
合作时间为永久,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算起。
四、合作分工:
1.乙方负责该项目技术开发,生产培训,生产监控,产品品管。其它由甲方负责(包括设备投资,物料采购,产品销售,产品配送,财务管理等)。
2.各方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帐目。帐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支出、收入等一切帐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双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员做帐。
五、技术,市场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双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市场内容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者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责任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责任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收益分配:
1.该项目所得利润按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权比例按股分成,其中甲方占股权分成80%,乙方占股权分成20%。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年进行年终分红一次(每年元月对上一年度红利进行分成)。扩大业务运营如需要提留利润时,必须经过双方认可,该提留按双方所占股权比例计为各方的的股本金投入。
2.考虑到乙方的个体情况,乙方有权预支薪酬,但该薪酬从乙方年终分红中予以扣除。
七、合作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责任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具体为:按合作之日起至产生变故时为止的被侵害方应得的收益平均值计算,责任方赔付被侵害方剩余合同期的总收益)。并且必须遵守技术,市场保密条款,并不得在当地使用或经营本项目的同类技术内容及市场内容。否则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该项目技术所有人经双方协商确定。
八、其他事项:
1、乙方现有生产设备由甲方出资,在生产设备搬离乙方所在地,甲方付乙方设备款共21万元
2、生产期及时开发及样品制作由甲方出资,在做出合格的样品时,甲方付乙方每月8000元生活补助。
3、在做出合格样品后如甲方未履行承诺拒绝支付乙方8000元生活补助乙方有权终止此合同。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补充,补充条款同具本合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技术服务的合作协议 第2篇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年**月**日于
签署并开始生效。
甲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乙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模式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发拓展业务;在具体业务中,由乙方技术团队提供支持,进行平台搭建、开发及后期服务。
1.甲方作业务发起者,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客户资料及业务需求。2.乙方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
3.甲方统一使用甲方品牌面向客户;乙方保留技术产品(包括各种系统平台)的LOGO、公司名。
4.甲方提供其客户服务系统作为用户统一的咨询、投诉受理中心。
5.甲方为乙方和用户设立专门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受理渠道和机构,并向乙方提供具体的联络方式,负责处理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6.甲方负责业务整体的市场策划、推广、媒体宣传等,在甲方对乙方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中,与乙方协商确定其产品的优惠定价、折扣比例等。乙方全力配合甲方的推广活动。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标准及接口,并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集成、测试工作。(2)甲方负责处理因产品(或平台)运行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对于乙方产品原因引起的各类用户咨询和投诉,由甲方在收到用户咨询或投诉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将前述问题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在收到之后的2小时之内作出应答,4小时内妥善解决,特殊问题在24小时内解决或给予明确答复,并使其所有损失得到弥补。(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销售、服务人员或其它甲方指定人员提供相应产品的培训并提供相应资料,培训时间及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甲方有权审核乙方产品新版本中增加的应用方案和功能模块,并有权根据甲方测试结果决定是否允许该新版本的发布。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确保其产品的稳定可靠;乙方负责其产品的调试、开通、优化、升级和扩容工作,及时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进行更新、维护和管理,并保证上述工作不影响客户的正常使用。
(2)乙方产品版本的发布(含新版本及原有版本中新功能的发布)需遵循甲方提供的的发布规则及流程。
(3)乙方有权通过工作平台产品查看客户对其产品的使用情况。
(4)乙方作为本协议约定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所有人,负责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7*24小时的电话技术服务支持。
三、费用结算
1. 自业务合同签订后,客户将各项服务费用汇到甲方账户上,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将服务费汇款到乙方帐户上,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技术服务费发票。
甲方开户银行:
帐
号:
乙方开户银行:
帐
号:
2.对于因双方软件、系统、程序及其它原因导致的坏帐损失和其它不可预计的损失,由甲 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责任,确认承担上述损失的相应比例。如双方对造成上述损失的责任无法确认分担比例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则由甲乙双方按上述数据的平均值承担上述损失。
3.甲方和乙方应各自承担其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中途退出合作,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本协议。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对方的损失。
五、双方陈述和保证
1.双方在此分别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双方均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和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签订本协议的全部权利、资格和授权;双方均已获得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一切必备手续,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完全的经营资格,符合其经营范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不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的限制;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依本合同之条款可对其强制执行的义务。
2.双方同意因其在本条中所作陈述和保证不真实而引起的另一方遭受、承担或加重的任何责任、义务、损失、赔偿、惩罚、成本、费用(包括救济费用),应当赔偿该受损方
六、双方法律关系
1.本协议的双方为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本协议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解释为在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任何代理或合伙关系、或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担保、或一方与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2.未经甲乙双方事先书面同意,甲、乙方双方均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权利义务。
七、知识产权
1. 乙方对授权业务的相关软件、技术、宣传材料(文字材料、图示、图片等)、标识等享
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或已取得合法使用的权利。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甲方使用上述软件、技术、宣传资料、标识等及相关知识产权,不得从事或允许他人从事以任何形式损害该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使用乙方的商号、商标、服务标志、企业名称等明确
3.代表乙方的标志、标识、用语等进行任何活动。即使是经乙方事先书面授权的使用,甲方也应当保证其使用不加带任何与本协议无关的内容或目的并不超出乙方书面同意授权使用的范围;同时,该种使用也不应可能使任何第三人产生诸如乙方为甲方的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合伙人之类或有其他超出本协议规定之合作关系的误解; 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雇员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维护乙方的知识产权、商标、商号、品牌等。
八、保密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他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 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2.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资料接受方必须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将保密资 料全部返还资料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九、不可抗力
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任何一方不应承担由于其控制范围之外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未能履行其本协议义务的责任。“不可抗力”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定义。
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日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十、协议有效期和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为 1 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到期后将自动终止,除非经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修改协议予以延期。
2.在乙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1)另一方申请破产、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解散程序;
(2)第三方合法地没收或接管了另一方的所有权或资产,或有一个接管人被指定接管这些 资产;
(3)另一方停业,或声称停止营业;
(4)不可抗力持续30日以上,任何一方据此发出书面通知;本协议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付款义务以及其它在终止之日前已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十一、适用法律和诉讼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磋商解决问题。若在一方向另一方通知该争议后30日内不能解决,那么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在上述磋商或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争议部分之外的本协议项下各自义务。
十二、附则
1.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 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防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利或优先权之行使。
2.本协议惟经双方签署之书面协议方可修改。本协议一经签署将自动取代双方之间就产品(或平台)合作事宜先前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备忘录或其他约定。
3.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及受让人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 法继任者及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4.本协议以中文制成,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技术服务的合作协议 第3篇
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鲍效农) 中国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与来访的埃塞俄比亚教育部国务部长温德沃松可罗夫今天在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埃塞中国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项目协议》。
根据协议, 两国教育部以中国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模式, 将职业技术学院办成中国与非洲国家在职业教育领域合作办学的示范性学校。此项目将成为中国在国外开展的最大的政府间合作办学项目。
据悉, 该学院是中国政府援建埃塞俄比亚的职业技术教育机构。中国教育部委托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作为牵头单位承办埃塞中国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工作, 并派遣有关专家和教师协助埃塞方启动与开展学院的管理与教学工作, 学院预计2009年初开学。
技术服务的合作协议 第4篇
许武首先代表中国科大欢迎程东红、任福君到中国科大开展交流合作。他指出,中国科大依托中科院、拓展“所系结合”是中科大发展的生命线,然而在新的时期这种“所系结合”需要进一步创新发展,“所系结合”的范围不能只局限于中国科学院系统内部,完全可以在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寻求与中科院系统外相关研究机构开展战略合作。他称赞中国科普研究所是中国科普研究的国家队,在科普研究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力和广泛的国际影响;同时,中国科大人文学院在科技传播、科学普及等学科领域有着良好的师资力量和科研实力,相信中国科普所与中国科大人文学院这种新形式的“所系合作”一定会实现合作共赢,为我国科普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程东红高度评价“系所合作”框架下的中国科普研究所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战略合作,她指出,《科普法》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对科普事业的重视,从2006年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提出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实施,中国科协被赋予了更多的科普职能。中国科大在科研和科普方面具备优质的人才资源,科协将大力支持中国科普所与中国科大人文学院的合作,借助中国科大的优良资源,更好地开展科普研究和实践工作。同时,中国科协也将作为中国科大师生的科普研究实践基地与信息平台全面开放。中国科普所将成为中国科大与中国科协战略合作的一个门户,为将来开展全方位的实质性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任福君介绍了双方合作的历史沿革,并重点介绍了此次“所系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学科建设合作,共建科普人才教育基地,搭建科普研究资源共享平台,共同开展科研项目等。任所长还对中国科普研究所的基本情况及其三个平台建设(科研平台、资源平台、服务平台)进行了简要说明。
随后举行了中国科普研究所与中国科大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仪式,任福君所长代表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科大人文学院执行院长汤书昆代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合作协议上签字。
签字仪式结束后,程东红一行参观了中科大国家人文素质教育基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陶瓷艺术中心。程东红对陶艺中心开展的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活动称赞有加,认为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科大科技与人文的融合,并欣然在瓷板上题词留念。
随后,程东红一行参观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省级文科重点基地——科学传播研究与发展中心,作为省部级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科学传播研究与发展中心近年来在承担国家科研项目以及科普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并与中国科协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程东红对此表示肯定,她在听取中心的发展情况介绍后,进一步与现场师生进行了亲切交流。
程东红一行还先后考察了中国科大的两个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分别听取了相关负责人对实验室基本情况的介绍,还现场观看了细水雾灭火及火灾逃生的科普演示,参观了我国首台以真空紫外和软X射线为主的专用同步辐射光源设备,饶有兴趣地询问有关光电辐射方面的科普知识。程东红对中国科大的两个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给予很好的评价,同时也对如何进一步培养专业科普人才、强化中国科大科学传播中心与理工科专家密切合作,产出更多让普通百姓都能懂的科普作品提出了殷切希望。(张义忠)
技术服务的合作协议 第5篇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西安金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2012 年4月 11日签订的《渠道服务商终端合约业务合作协议》(下称“原协议”),合同编号为:CU12-6102-2012-004173,中的定义相同。鉴于:甲方和乙方于2012 年4月11日共同签署了《渠道服务商终端合约业务合作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渠道服务商终端合约业务合作协议》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将原协议中第二条第4项内容变更如下: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甲、乙双方确认后的代理商预存话费送手机销售明细,向乙方支付终端结算款。
将原协议中第四条第1项及第2项内容变更如下:
第四条 终端结算标准
1、甲方根据乙方供货代理商预存话费送手机的实际销售情况(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的销量),在实时终端结算价的基础上增加30元/户向乙方支付结算款。
2、甲方在实时终端结算价的基础上增加支付的终端结算款,仅针对依照甲方预存话费送手机形式实现的销售,其余销售形式均不支付终端结算款。
将原协议第五条第1项内容变更如下:
第五条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1、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违 约情况,对在实时终端结算价的基础上增加支付给乙方的终端结算款进行扣罚。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渠道服务商终端合约业务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渠道服务商终端合约业务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到 2012年12 月31 日止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乙方: 西安金沃通信
西安市分公司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年
技术入股合作简单的协议书 第6篇
乙方: 住址:身份证号:
丙方: 住址:身份证号:
丁方: 住址: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目前甲方利用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乙方、丙方、丁方利用自身具备的包子、餐饮等加工技术,因此,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资金、乙方、丙方、丁方以技术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一事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一、项目公司概况
1、项目公司名称暂定为北京大爱缘包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3、项目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为速冻包子、现加工包子、粥、凉拌热加工菜品等餐饮,范围餐饮加工、餐厅、超市、软件技术开发、软件技术服务、劳务派遣等,暂定经营期限为3年。
4、项目公司具体设立事宜和前期筹办事项由甲方安排,相关费用计入公司开办费用。
二、各方出资
1、乙方、丙方、丁方同意以其拥有的以制作供应包子馅调味品及包子加工技术的独家使用权和乙方、丙方、丁方的长期劳务服务作为出资。
2、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现金,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出资完毕。由于乙方、丙方、丁方出资很难在法律和财务上予以评估,公司登记时仅以甲方作为唯一股东。
3、由于乙方、丙方、丁方出资仅为使用权,因此其作为技术股东仅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其中甲方70%、乙方10%、丙方10%、丁方10%),并不享有分配公司财产等其他财产性权利。乙方股权不得转让、质押等处分。公司每年在2月前对前一年度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如扩大业务运营需要提留利润时,必须经过四方认可方可进行。
4、乙方、丙方、丁方移交给项目公司的上述制作包子的技术资料必须是清晰、完整、可靠的。
(a)清晰:技术人员能够明确和掌握有关生产、调整、检验、控制的方式;
(b)完整:包含所有的生产环节和技术细节。
(c)可靠:真实准确,无重大错误和疏漏。
(d)项目公司可随时要求乙方补齐不足的资料,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供。
5、乙方、丙方、丁方保证,技术在市场中具有极强的竞争力;在合同签署时,没有通过任何渠道将其持有的上述技术应用在其它企业的生产中,并且技术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个人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保证公司和甲方免受任何损失和索赔。
三、项目公司管理
1、甲方作为项目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和资本运作,主要负责根据乙方、丙方、丁方提供的制作供应包子馅调味品及包子加工技术生产及和生产相关的工作如设备投资、物料采购、产品的发运、产品的`销售、财务管理、人事安排等。
2、乙方、丙方、丁方作为公司技术副总经理,负责该项目技术开发,产品的定型及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类技术性问题,协助销售人员的培训和提供相关产品的销售渠道;在做出合格样品后乙方、丙方、丁方应利用自己的经验积极推广,以帮助项目公司打开产品市场;乙方、丙方、丁方有权每月预支费用 元,但该薪酬将从乙方年终利润分红中予以扣除。
3、甲、乙、丙、丁四方均承诺遵守项目公司制度,在各自岗位权限范围内发挥特长、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
4、甲方每季度向乙方公布一次公司财务账目。应乙、丙、丁方要求,甲方可随时提供项目公司财务账目查看。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乙、丙、丁方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账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前30天解除本合同,但在手订单需履行完毕。
5、项目公司租用关联公司场地的,或者向其采购原材料、加工服务等,按照市场公允价值与项目公司结算。乙、丙、丁方对项目公司作价有异议的,双方将协商价格;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前30天解除本合同,但在手订单需履行完毕。
6、乙、丙、丁方同意,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公司。所谓职务开发结果是指乙、丙、丁方在受聘项目公司期间,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等。
四、保密与竞业禁止
1、四方均应对技术及项目公司的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其中乙、丙、丁方同意履行下述保密义务:
(a) 将在工作中获取的任何信息视为保密信息,不得将其中任何信息用于与乙方接受项目公司聘用的工作以外的任何方面,不得向项目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该等信息的披露在法律要求、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或以甲方同意的方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
(b) 所有由乙、丙、丁方制作并持有的制作供应包子馅调味品及包子加工技术,或通过其他途径持有的有关项目公司业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提纲、数据、源程序、目标程序、模型、样品以及任何其它材料,均为项目公司的保密材料,项目公司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或交付项目公司,乙方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离职时,同意立即将所有上述文件或资料交付项目公司,并办妥有关手续。
2、乙、丙、丁方不得在双方合作期间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在其它与项目公司、关联企业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从事兼职工作或提供技术服务,或协助第三方与项目公司、关联企业所从事的公司业务进行竞争,也不唆使亲友及项目公司、关联企业的任何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
五、合同终止
1、如合同非因乙、丙、丁方过错解除的,双方将在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就项目公司利润进行清算和分配。
2、在合同终止后,前述保密义务仍然有效。
3、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四方就项目公司利润进行清算和分配。
4、如因乙、丙、丁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的,乙、丙、丁方退出合作后,项目公司仍有权使用技术。
5、无论任何原因合同终止,乙、丙、丁方不得引诱项目公司、关联企业的任何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等。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将项目公司的技术成果、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项目公司的用途,造成项目公司损失而难以计算数额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 万元,另一方可同时解除合同。
2、乙、丙、丁方入股技术在同行业中缺乏先进性或者可行性的,又或者乙、丙、丁方拒绝提供技术指导或非经甲方同意停止技术研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七、其他
1、本合同的签署、生效、解释、修订、履行和终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各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合同的解释、履行或与本合同有关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项目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
3、 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不可通过口头形式变动,而只能通过各方签署的书面合同进行修改。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丙方: 丁方:
日期: 日期:
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 第7篇
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
签订地点:北京
经XXXXXXXX有限公司与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强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决定建立技术分包合作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双方:
甲方: 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二、合作的内容与目标
乙方依据甲方项目的合同内容,提供技术人员配合甲方工作。通过双方合作互动、优势互补,共同推进项目建设。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1)合作范围内的项目资料、项目信息与对方共享;
(2)共同组建项目团队,按照有序分工、互有侧重原则完成项目策划、产
品设计开发、项目实施等工作。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服务工作,为乙方提供服务中的便利。
(2)负责乙方全职参与项目人员因项目需要出差的往返火车、汽车、出
租车、地铁交通费用以及出差期间住宿和就餐费用,住宿标准为200元/天,就餐标准为20元/餐。
(3)甲方按照合同的规定付给乙方相应的酬劳。
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技术开发进展情况,并随时提出建议;
(2)乙方提供技术人员全职配合甲方完成项目。
(3)乙方提供的人员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4)合作过程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以及遇到的问题,双
方共同商议解决。
四、支付标准及方式
1、支付标准:高级技术人员元/人月(人民币)。
中级技术人员元/人月(人民币)。
2、支付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第一个
月费用/人月(人民币),以后每月10日前支付乙方下月10日前费用。
五、保密
1、协议双方都有为对方保守经济、技术等商业秘密的责任,协议双方均同意不泄露对方的保密信息,无论是以书面、电子或口头方式进行披露。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开发产品所涉及的研究成果、价格表、产品销售收入、客户名单、培训手册、技术手册、技术思路、程序执行代码、源代码。双方仅应向必要的员工提供相关保密信息。保密的义务不包括那些在披露时已成为公开信息以及法律或法庭要求披露的信息。
2、双方不得有对合作对方软件进行全部或部分地翻译、分解、反向编译、反汇编、反向工程或其他试图从软件导出程序源代码的行为。
3、此保密规定在协议终止后壹年内有效。
六、税务负担
甲乙双方各自核算,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七、不可抗力
1、双方都有权在发生无法控制事件时停止履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外力、战争、内战、起义、火灾、洪水、劳动纠纷、传染病、政府管制相似行为、禁运。
2、如任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则该方必须迅速将该事实通知对方,指明其不能履行的义务,并详细描述该不可抗力事件。通知之后,因该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义务将中止履行。如果不可抗力无间隔的连续持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令一方终止协议。
3、对于任何不可抗力,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义务应在合理时间内尽快恢复履行。如任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则该方必须采取全部合理可行的行动减轻对方或第三方因该不可抗力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八、协议效力和完整性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技术分包的完整协议,取代之前所有书面或口头的理解和承诺。所有对本协议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应当取代原条款,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九、协议有效期、终止(建议明确造成损失的协议终止,如何赔偿)
1、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自2010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
2、但是可在发生如下情况的任意时候提前终止:
(1)任何一方未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时,违约方应在接到守约方书面
通知后纠正违约行为,如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30日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协议。
(2)如果一方无偿付能力,无法付清到期负债,申请破产清算、被他人
申请破产、被委托财产管理人、或者资产冻结或分派,另一方可以取消其未履行义务或暂停履行责任;但是双方财务义务仍然有效。
(3)根据“不可抗力”涉及的情况。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所产生的、与本协议或彼此商业关系有关或无关的任何诉讼应在协议签订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作为协议予以签署加盖公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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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的合作协议 第8篇
在21世纪,伴随着科技的显著进步和生产力的高速发展,服务业正逐步取代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引擎。目前,部分发达国家相继出现了经济服务化趋势,发展中国家也正朝这个方向改进。改革开放以来,闽台服务业合作的良好势头不仅给两地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提供了有效途径,同时也为两地经贸的深入合作带来了突破。近几年来,我国服务业已成为外商投资的重点,国内关于福建省利用台资发展服务业方面的研究已有不少,如福建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其屏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闽台两地可通过服务贸易达到互利双赢的局面;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碧珍通过对闽台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现状的比较以及两地生产性服务业合作优势和背景的分析,提出两地应以互补互利为前提,进一步拓展合作的政策空间,加快生产性服务业的合作进程。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简称ECFA ),并确认该协议于9月12日生效。在区域经济整合以及全球化发展趋势下,ECFA的签署和实施不仅为福建带来了大有可为的发展契机,同时也为闽台服务业合作的提升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和舞台。当前,在ECFA新形势下,探讨如何进一步推动闽台服务业全面合作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对闽台两地的经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闽台服务业合作现状
1.1 福建服务业发展现状
自改革开放后,福建省服务业发展迅猛,20世纪90年代后,其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始终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80年,福建服务业从业人员仅为130.33万人,增加值为19.43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业共完成增加值9.48亿元[1];2007年,其服务业从业人员达649.79万人,增加值高达3 770.00亿元,占GDP比重的39.5%[2];至2009年,福建省服务业从业人员已达754.55万人,增加值为5 048.49亿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业完成增加值1 794.84[1]。由此可见,福建省服务业发展速度极快,但其服务业核心领域仍集中在传统服务上,现代和新兴服务业的发展相对滞后。2009年仅批发零售业和交通运输仓储等传统服务业的增加值在全部服务业增加值中的比重就高达35.6%,而金融和信息传输等现代新兴服务业的比重则较小。就投资而言,两地自合作以来福建省吸引的台资总额就持续位居全国第一,但在服务领域的进展则微乎其微,主要表现为投资比重偏低和行业投资不平衡。总之,当前福建省的服务业发展仍处于中低水平,还未形成支撑服务业发展的产业基础和环境,现代服务业发展空间广阔。
1.2 台湾服务业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国际化与自由化的逐步推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服务业已成为了带动台湾经济增长的主导性产业,其对台湾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66%。服务业增加值从1981年的9 05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85 912亿元,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也由1981年的49.99%上升到2009年的75.14%。虽然近年来台湾地区服务业的年增长率有所下降,大致维持在3%~4%的低增长水平,但占GDP的比重仍不断上升,对GDP的贡献率基本上也都维持在60%左右。20世纪80年代以来,台湾地区产业结构不断进行转变,服务业出现了稳步提高的良好趋势。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服务业在GDP中所占比重迅速提升到2009年的68.66%,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58.9%。目前,台湾的现代服务业正迅速崛起且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着台湾经济的发展。据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主计处”资料显示,1996-2009年间,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占GDP的比率由17.6%增至22.7%,占总就业比率由16.7%增至20.2%,占总投资比率由16.6%增至19.6%,但从其经营效率来看,台湾地区服务业仍缺乏升级能力。
1.3 闽台服务业合作现状
闽台合作历史源远流长,但服务领域的往来却是近20年的事情。近年来,两岸关系的改善给两地服务业的合作带来了突破性进展。在物流方面,福建凭借其地理优势推动了两地物流业的对接,台湾知名企业旺旺和捷安特等已成功在福建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在金融领域,两岸汇款“即时通”业务2003年在厦门启动,国家金融管理机构2004年为福建省开通了人民币与台币兑换业务;在旅游方面,两地互动热络,一方面大力开展妈祖和客家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以吸引台胞赴闽旅游,另一方面则利用“金马直航”先行的有利时机,进一步促进两岸人员沟通交流;在投资领域,自2004年福建省提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构想以来,台商服务型企业赴闽投资的步伐日益加快。据统计,2009年福建实际利用台资25.3亿美元,其中服务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台商在福建的服务业投资项目比例不断升高,约占总项目数的14%[3],其中从事批发、餐饮住宿和零售等商贸业占投资总额的12.72%,文体项目占18.03%,运输仓储占3%左右,旅游、房地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正成为投资新热点[4]。尽管闽台服务业合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合作的深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台湾当局在政治领域对两岸的正常经贸频频设障。在投资渠道上,其审批条件苛刻;在资金上,对台商赴闽投资层层设卡;而福建方面则主要为投资环境的欠缺,无论是港口、道路等硬件环境,或是有关政策、体制等软环境都有待改善;从双方总体来看,彼此的金融合作力度不够,无法有效地为中小台资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这已成为发展闽台服务贸易的一大瓶颈。
2 闽台服务业合作的优势
2.1 独特的天然优势
台湾有限的地域和市场容量客观上阻碍着服务业的提升;福建服务业虽起步晚,但其广阔的地域和丰富且廉价的劳动力刚好和台湾形成互补,这为两地服务业的合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此外,闽台两地隔海相望,都具有丰富的海洋港航资源,这为两地服务业的深入合作提供了优越的运输条件。在“小三通”取得一定进展的形势下,两地的人员往来和货物运输将更加便捷,这不仅能够降低两地企业的运输费用以减少服务贸易成本,同时还可提高两地企业的竞争力。在人文方面,两地语言相通、民俗相近,福建的妈祖和客家等祖地文化在台湾地区有着广泛的影响,这为两地服务业的合作提供了天然的桥梁和纽带。
2.2 良好的合作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凭借“五缘”优势,与台湾地区展开了全方位的产业合作,其中服务业被列入合作的重点领域。目前,“小三通”的全面实现促使两岸交流日益频繁,两地海上直航往来人数持续增长,这对闽台服务型从业人员的交流合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此外,近期一些台资企业多次派考察组来闽对证券服务业项目进行深谈并且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07年初,泉州与台商签署了海峡西岸国际采购中心与区域物流配送中心项目,表明台商看好福建省物流服务的发展与合作前景;台商还积极入股福建金融业,两地银行业在财富管理的产品研发和营销管理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前景广阔。
2.3 互补的生产要素
福建地处大陆东南沿海,北邻长三角,南接珠三角,拥有使服务业高速增长的发展空间,具备令服务业发展的廉价成本和后发优势。但其服务业的提升仍存在一定劣势,如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在管理方法和技术设备方面仍相对落后,专业服务技能较弱,服务机制不够完善,对市场适应能力较差,缺乏与国际服务业接轨的能力等;然而对与福建仅一水之隔的台湾地区而言,其服务业市场讯息开放,流动性大,服务法规健全,在创意设计、市场营销以及品牌培养等领域拥有比较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出色的管理经验,但其狭小的市场、短缺的资源和劳动力限制了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可见,闽台两地服务业在生产要素方面存在着较强的互补性,交流与合作前景广阔。
2.4 难得的政策机遇
当前,闽台两地的服务业合作面临着诸多有利的政策环境。福建作为祖国大陆对台经贸重点省份,在闽台服务业合作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1996年,国家经贸部和交通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如《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等,这些政策促成了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等地直接往来的实现。此外,在相关部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不断制定和修改下,内陆地区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开放承诺一一得以落实,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水平大幅度提高;考虑到众多在闽投资的台资企业,又出台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台湾地区服务业投资福建,在新一轮台资赴大陆投资浪潮中,福建省为了吸引台资,出台了《关于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的若干意见》,其中包括鼓励台湾金融企业在闽设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台湾地区金融企业和大企业财团参股福建省金融企业,直接或间接这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5],这为加快两地服务业的合作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3 ECFA对闽台服务业合作的机遇与挑战
闽台两地隔海相望,自20世纪90年代起,福建省就一直是台商与内陆进行贸易往来的重点省份,两地之间得天独厚的“五缘”优势给其服务业合作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2010年,ECFA的签署与实施,开启了海峡两岸经贸合作的新时代,为闽台服务业合作的提升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3.1 ECFA简介
ECFA的内容可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减免关税、投资保障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对两岸间主要的经济活动都有所覆盖。ECFA的目的是要完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它充分体现了两岸经贸关系的现状和特点,为两岸经济关系的正常化和制度化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服务贸易方面,ECFA早期收货清单显示:大陆将对证券、保险等11项服务行业扩大开放。针对台资企业普遍关注的银行业,大陆将出台6项具体措施以方便台资企业融资,包括允许台湾银行在大陆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等。台湾方面,将对银行等9个服务行业实施进一步放开。服务贸易早期收获体现了内陆对台让利的用意,满足了岛内的需求,扩大了大陆服务业入岛投资的范畴,为闽台服务业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3.2 ECFA对闽台服务业合作的机遇
服务业是大陆经济结构中的“短板”,又是大陆未来重点发展的产业[6],闽台两地凭借其现有优势,应深化在服务业方面的合作,带动海峡两岸服务业的发展。ECFA的签署与实施,使得两岸服务贸易市场大幅度开放,为闽台服务业合作提供了巨大的历史机遇和广大的合作空间。根据两岸ECFA早收计划中服务业开放的承诺,两岸经济合作模式重点应转向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在投资方面,ECFA签署前,两地服务业投资呈现一种仅台商对闽投资的单向状态,对福建而言,由于台湾的“法规”限制,想要去台湾投资是相当困难的,即使个别已在台投资的企业,由于各种阻扰都未能大幅度快速发展。ECFA签署后,为闽台两地的双向投资提供了保障,一方面为福建服务业提供了投资点及更大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了新时期的“走出去”战略;另一方面促进了闽台两地经贸关系的进一步融合,为两地服务业开拓了更广阔的合作空间,增进了两岸人民的交流,真正实现了互利双赢。在闽台各自的优势方面,ECFA促进了双方比较优势的整合与发挥。过去,闽台两地合作的基本模式基本上是:福建依靠优惠条件吸引台商投资;台商则强调利用福建的劳动力成本优势提升其出口竞争力。ECFA签署后,闽台两地将结合双方服务业优势,真正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服务业竞争力。ECFA中的服务贸易早收清单中均对双方开放了研发、专业设计、会展服务业等领域,台湾的应用型研究和设计相对比较发达,其举办的电脑展、自行车展等大型展览已是亚洲数一数二规模的展览,福建有劳动力和研究机构众多的优势,且公司渠道多,闽台两地应充分把握ECFA带来的机遇,结合双方优势,提高各自服务产业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
3.3 ECFA对闽台服务业合作的挑战
ECFA的签署,给闽台服务业合作提供了良好机遇,促进了福建和台湾服务业的共同发展,同时,也为两地服务业的合作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首先,ECFA的签署使得福建对台政策优势相对弱化。在两岸签订ECFA之前,对台服务贸易活动自由化正是以福建为主体的海西先行先试的部分内容,因此享有相对于大陆其它地区独特的政策优势。两岸签订ECFA之后,ECFA在整体层面推进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与经贸活动自由化,ECFA普惠性,意味着福建先前可以独享的对台服务贸易活动政策将为大陆其他地区共享,这无疑为闽台服务业合作造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闽台两地经过30年的合作历程,无论是金融保险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还是在商务服务业方面,福建与台湾地区均存在明显差距。台湾服务业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在服务创意、管理技术以及人才培育上具有一定优势,而福建则有潜在的市场,庞大而宽阔的市场空间;此外,台湾地区服务业市场信息开放,流动性大,在各种服务业领域都拥有较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2009年岛内服务业的生产总值已达到19 227.15亿元(按1新台币=0.223 8人民币元的汇率)[7],而福建省服务业发展的基础较薄弱,市场体系发育程度低,体制机制障碍较多,对外开放程度不够,产业集聚效应不明显,2009年福建省服务业的生产总值仅为5 048.49亿元[8]。两地服务业处于不同发展水平上,ECFA的签署给闽台两地服务业产业的对接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挑战,制约了闽台服务业合作的发展。
4 ECFA下闽台服务业合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与战略目标
4.1 ECFA下闽台服务业合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近年来,由闽台服务业合作的状况可知,两地服务业合作领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由餐饮、修理等能增进和改善人体体能的传统服务业逐步向金融、保险等能增进和改善人体智能的现代服务业转换。但不管其合作领域如何拓展延伸,在ECFA下其遵守的仍然是“双向互惠、互利共赢、加速合作、全面发展”合作原则。闽台两地历经了20多年的服务业合作历程,凭借其互补的资源以及各自的优势使两地服务业发展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ECFA的进一步调整与实施,闽台两地在未来期间内应加快服务业合作速度,提升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延伸合作区域,使两地服务业在合作过程中达到全方位提高,进而推动两地经贸的进一步发展。
4.2 ECFA下闽台服务业合作战略目标
福建省劳动力丰富,成本低廉,其制造业的发展以及产业的不断升级加速了对服务业的市场需求。目前,以餐饮为主的传统服务业在福建省整体服务领域中仍占据主导地位,而以金融、保险等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仍相对薄弱;相比之下,台湾服务业在历经20多年发展之后,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沉淀了雄厚后的资本,其先进的管理模式、成熟的运作方式以及丰富的人力资源使其服务业的发展具有诸多优势。鉴于以上对闽台两地已有资源的分析,外加当前合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闽台要努力抓住外部机会,克服内部优势,充分把握ECFA带来的大好机遇,优先制定出合作总体战略目标,在把握好大方向的前提下各个击破,最终带动整个服务业的加速发展。
4.2.1 短期战略
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与其金融业的发展密不可分,金融业的发展会促进其经济的成长,反之,金融业的滞后也会导致其经济发展迟缓。伴随着闽台两地贸易交流的日益频繁,金融服务的需求接踵而至,且随着两地旅游、探亲等民间交流的不断增加而扩大[9]。台湾当局的种种人为限制使得闽台两地金融交流缓慢且滞后,严重阻碍了两地经贸关系的深化,因此,加速两地金融合作的任务已刻不容缓。开辟一个金融合作实验区是短期内两地政府可考虑采取的措施,借助ECFA的优惠政策,打造一个宽松的合作环境,对区域金融化等项目进行初步探索研究,对较为成熟且取得一定成效的构想逐步进行大规模推广。例如,台湾金融机构在对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服务方面经验丰富,而福建则在城市商业银行的网点布局上具有一定优势,为此,双方可在合作中取其所长、补己之短,对两岸之间的汇兑办理以及信用证签发等业务进行大胆尝试,为两岸金融服务提供直接帮助。总之,闽台两地在合作进程中要懂得灵活变通,政策上先试后行,方法上大胆尝试、由易到难,整体上循续渐进、逐步推进,最终达到金融服务的全方位合作。
4.2.2 中期战略
在投资领域,台湾市场对大陆企业的开放促使两岸经贸关系更为密切。伴随着台湾向内陆市场的大规模产业转移以及大陆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福建市场对物流的需求也随之扩大,高效且快速的物流体系必不可少。但福建物流业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水平相对落后,尤其是现代物流方面,专业人才匮乏,理念不够完善,因此,物流生产力的全方位提高是未来一段时间内闽台服务业合作的重点目标。台湾物流业起步较早,在经过30年的发展后,其科技含量与技术水平都处于较高阶段,在资金和管理经验等方面都具有一定优势。随着ECFA的签订与实施,福建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契机,发挥其“五缘”优势,凭借其先行先试政策,取长补短,在不同领域以及不同层面上积极展开与台湾之间的物流合作。例如,闽台两地可构建一个综合物流基地,在基地内设立双方子公司,通过组建物流联盟等方式发展自身业务,为两地物流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物流服务。
4.2.3 长期战略
作为21世纪“朝阳产业”的旅游业是闽台经济发展极具潜力的支柱产业[10],我们可将其看做闽台服务业合作发展的桥梁与纽带。在台湾当局的种种阻挠之下,闽台旅游业的交流合作困难重重,但天然的“五缘”优势不可忽略。近年来,旅游业发展的日趋成熟导致其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环保话题逐渐火热的当今时代,闽台两地应放眼未来,大力发展特色旅游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区位优势,通过洽谈和会展等多种途径积极拓展旅游种类,逐步达到资源共享、市场互动的局面。此外,在相互交流合作的发展格局下应充分挖掘闽台旅游业合作潜力,刺激其服务业合作的深入发展。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闽台政府可考虑通过旅游区域营销网络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策划出全面且独具特色的旅游景点线路,打造出自身旅游品牌,争取扩大两地旅游业的影响力。同时要凭借信息技术的作用,率先对旅游信息进行双向的沟通交流以推动两地旅游合作的互动发展,争取在旅游业日益兴盛的新形势下打造出一条独一无二的合作之路。
4.2.4 面临问题
尽管闽台两地的合作在一系列制度和政策保障下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合作的进一步深入,两地面临着来自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周边地区的挑战。近几年,海峡西岸周边地区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取得了蓬勃的发展势头,这给福建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对台湾而言,福建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吸引了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目光,台湾当前的人为限制使台资企业面临着境内外的共同竞争压力,特别是2004年《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正式启动之后,香港金融机构开始大规模进军内陆,这对台湾金融机构造成了一定威胁。
5 ECFA下对闽台服务业合作的实施建议
5.1 加强两地政府合作
闽台两地要遵守机遇共享和合作共赢原则,在友好协商基础之上积极加强两地政府之间的合作,签订一系列有助于服务业合作的相关细则。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台资制造企业赴闽投资生产,这一现象激起了对服务业市场的大量需求。在ECFA背景下,福建应大力开展各种协商会议,尽快与台湾当局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加强闽台在金融、物流等众多服务领域的沟通和交流,使两地的服务业发展有实质性突破。通过点带动面以产生辐射效应,最终拉动双方服务业的全面发展。除此之外,两地政府还应加强彼此之间的衔接工作,对合作事项进行具体落实,就双方服务业的进一步合作进行探讨,尽可能形成完整的合作机制,为闽台服务业合作提供最佳保障。
5.2 提高对接水平
福建和台湾渊源深厚,彼此都具有丰富的资源以促进各自经济的发展,但经济水平的较大落差使得两地服务业的对接能力在某种程度上有所欠缺。ECFA的签署和实施给两地服务业的合作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和政策保障,另外,鉴于两地在经营环境、经营理念以及市场需求方面存在差异,双方可尝试在不同地区对相同服务进行特殊化改造,以形成差异化和特殊化服务,实现两地服务业的互补对接,提升对接水平,如在旅游业方面,可实行旅游路线和旅游类型等方面的对接,推动两地旅游业的共同发展。此外,伴随着闽台贸易合作规模与水平的不断提高,两地物流业需求得到了强烈刺激,近几年来发展相当迅速,两地可通过提高彼此物流业的衔接促进双方物流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金融业也处于衍生阶段,福建与台湾可加深两地银行之间的合作,通过开展一系列合作业务为两地金融业搭建一个合作平台。
5.3 福建先行先试
在ECFA环境下,闽台两地应竭力把福建打造成两地服务业合作交流的先试先行区域,充分发挥两地现有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加深两地服务业的进一步合作。近年来,现代服务业在整个服务业中所占的比重正逐年增加,鉴于福建与台湾资源和市场上的互补性,福建是承担闽台现代服务业对接与合作使命的最佳选择。因此,作为试点区的福建省应尽快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台资赴闽设立各种服务性机构,拓宽台资进入福建的渠道。如努力获取台湾当局的批准,允许福建省金融机构赴台设立营业点,逐步发展两地金融业务,拓展两地金融合作领域,使两地经贸往来更加便捷。此外,随着两岸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闽台两地在证券市场方面的合作也可先试先行,福建应通过对证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积极推动两地证券市场合作进程,就风险管理、仲裁和投诉等领域展开广泛对接合作[11]。
5.4 构建合作机制
近年来,部分台资企业大规模赴闽投资,进行直接生产,导致市场对服务业尤其是生产线服务业的需求越来越大,同时衍生出对金融和物流等服务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该形势下,福建和台湾应加快构建两地服务业的合作机制,为两地服务业的提升提供保障。服务贸易领域存在一定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因此,面对国际上高水平服务业的冲击,福建和台湾应尽快建立既符合自身发展目标、又不和国际准则冲突的法律法规。当前,鉴于服务业发展趋势的迫切程度,闽台双方应尽快按照国际上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方法,建立并完善服务贸易的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为两地服务业的合作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促进两地服务业的升级发展。在ECFA背景下,台湾当局应逐步放宽对福建的政策限制,使两地经贸合作走上正常化和畅通化轨道,拉动闽台服务贸易,真正实现两岸的双向互利,促使闽台服务贸易向纵深发展。
5.5 加速人才培养
服务领域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在竞争激烈的当今市场中,闽台服务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将加速对服务人才的培养作为重要战略。目前,金融和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是服务业发展的主流,这意味着对高层次管理人才以及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闽台两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积极创造一系列优惠条件,扩大对服务型人才教育培训的辐射范围,通过专业培养和在职培训等各式途径,全面提高服务领域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为两地服务业注入新鲜血液,提升两地的服务水平,促进闽台服务业的共同发展。ECFA的签署和实施使台湾服务业进入福建成为可能,这对福建服务业的升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福建省要充分利用这个大好机遇,大力引进台湾高素质服务型人才,加速本省服务业的提升,争取提高与台湾服务业的对接水平。
6 小结
闽台服务业合作在促进两地服务业发展、提高两地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闽台两地服务业合作发展迅速,台湾充分利用福建劳动力和生产要素低廉的优势,加速了岛内服务业的发展。福建则利用台商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本省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换,加速了本地服务业的提升。随着ECFA的签署和实施,闽台两地的服务业合作前景十分广阔,应充分利用闽台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互补的资源要素,发挥ECFA下的各种优惠政策,进一步深化两地服务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经贸的加速增长,为两地人民谋福祉。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福建统计年鉴2010[DB].http://www.stats-fj.gov.cn/tongjinianjian/dz10/index-cn.htm.
[2]程春生,魏澄荣.闽台两地服务业合作的实证分析与发展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09(4):120-126.
[3]詹华.提高福建台商服务业投资效应研究[J].综合竞争力,2011(1):85-88.
[4]谷会平.闽台现代服务业合作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8.
[5]李碧珍.闽台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与合作探析[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5):12-17.
[6]张远鹏.ECFA签署后两岸经济合作模式的调整[J].现代经济探讨,2010(10):34-37.
[7]台湾第三产业情况[M]//国家统计局.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596.
[8]主要年份地区生产总值[M]//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47.
[9]衣长军.论闽台两岸金融合作的创新策略[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37-42.
[10]李非.闽台旅游业交流与合作的发展[J].两岸关焦,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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