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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精选6篇)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 第1篇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06-3-29 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招(1997)372号

各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行为,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深基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办法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办理报建登记;

(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已经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已列入招标范围;

(四)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应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办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招标组织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组织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村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工期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的三种形式。大型工程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太复杂及中小型工程可采用邀请招标。协商议标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向应招投标办递交招标申请书。经招投标办批准后方可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经招投标办审查认定。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投标办核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变更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对拟邀请参加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招标申请书中写明,报招投标办复审,方可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标底必须由具有标底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完成,必须由招投标办审定或者由招投标办委托建设银行或其它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磅招投标办审定、密封盖章。未经审定的标底一律无效。标底的编制应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充分考虑主要设备、材料、人工费等在工程建设期内的价格变动因素。

第十三条 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在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资质等级证书、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

资格材料证明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资信等级、外地企业进省(市)施工证明、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取费标准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拟投入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施工机械设备等(如以联营体投标,投标人应填报联营体每一成员的资料)。

招标人应对申请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同时还应考察申请投标人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工期及合同履约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确定合格的申请投标人,报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组织召开发标会议,向审核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并就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解释。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应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向投标人介绍现场的以下情况:

(一)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三)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四)施工现场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

(五)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

(六)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

(七)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应在招投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现场条件等提出的问题。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和标底编制单位。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标明投标价格、工期、自报质量和其它优惠条件;

(二)授权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进市(县)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取费标准证书、资信证书等;

(三)工程量清单,以及总价汇总表;

(四)投标书辅助资料表;

(五)主材、特材和其它需要甲方供应的材料用量;

(六)如以联营体投标,应附联营协议书;

(七)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

(八)近二年来的工业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提供证书复印件);

(九)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密封,并在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指定地点。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时间、送标人等记录,妥善保管。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启封。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数额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一条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但所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选定评标、定标办法,制定评标办法实施细则,报招投标办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组织成员由招标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组织负责人由招标人代表担任。

评标组织成员中,招标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商招投标办邀请,凡已设立专家评委库的市、县(市),应在开标前一天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向到会的投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在招投标办人员监督下当众启封并检验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有效标书,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代表不得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盖章;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三)授权委托书无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鉴定),或非原件;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论;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

(六)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七)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评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评标组织进行。评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评标组织成员审阅投标文件,主要包括:

1、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投标文件正、副本之间的内容是否一致;

3、投标文件是否有重大的漏项、缺项;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应予以拒绝,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和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二)根据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评标;

(三)评标组织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校核,确定无误差后,按优劣或得分高低进行排列;

(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组织认为需要,在招投标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书面答复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招标人不得利用投标文件的澄清对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内容之外的附加要求。投标截止期后,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五)评标组织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一般采用下面几种办法:

(一)合理低标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即对投标人的最报价和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之和进行比较,确定在合理范围内的低价投标人中标。这种办法仅适用于:小型建、构筑物、管线敷设,土石方等工程。

(二)综合记分评标办法。一般将投标报价、质量、工期、施工方案、投标人信誉、优惠条件等分别赋予一定的分值,然后逐项进行评比计分。根据各投标人的总得分,以得分高低排列名次。

(三)综合评议评标办法。评标组织对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信誉、优惠条件等进行逐项评议,采取协商或有记名投票方式,排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 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应在开标前一天制定,并报招投标办审查认可,在开标会上当众宣布。

第三十条 定标办法。

(一)招标人定标。招标人对评标组织提交的评标报告复核后,提出中标人选,报招投标办核准,确认中标人;

(二)招标人委托评标组织定标。评标组织应将评标结果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列为中标人选,报招投标办核准,确认中标人;

凡授权评标组织定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否定中标结果。

第三十一条 开标当天定标的工程项目,可复会宣布中标人选。对于当天不能定标的,自开标之日起一般不超过7天定标,结构复杂的大型工程不超过14天定标,特殊情况下经招投标办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在5日内到招投标办办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在周内退回招标文件,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经招投标办同意后,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二)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招标人如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除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赔偿有关损失外,还需补签施工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因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应考虑由评标结果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按规定报招投标办核准。

第三十五条 当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为招标失败:

(一)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幅度;

(二)经招投标办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都无效。

第三十六条 招标活动失败,招标人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做出合理修改,经招投标办同意后,方可重新组织招标。不适宜重新招标的,可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担保,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履约担保可由在国内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也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出具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如果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履约担保格式,投标人应当使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使用(GF-91-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草案须由招投标办审查,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计委、财政部建建(1996)347号文《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带资、垫资承包等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中标人将此类内容写入施工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按《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 第2篇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处、招标办(处):

2005年10月,省建设厅印发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05]349号)。今年以来,各市相继转发了该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贯彻意见或实施细则。根据最近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就该文件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其中奖励费是指“施工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的约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因此,对于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工程的具体创建目标,即有“不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省级文明工地”三种具体创建目标。

二、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对于招标工程,不论招标文件明确的具体创建目标如何,在编制标底、投标报价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基本费、现场考评费都应当按照苏建价(2005)349号文件规定费率计取,奖励费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创建目标相应计取。

三、为了便于操作,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再列入“措施项目清单”通用项目中,应将该项费用分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单独列项,其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投标人部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招标人部分的预留金之外单独列项;在标底、投标报价编制时,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的预留金金额。“其他项目清单”的参考格式见附件。

四、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检查招标文件中关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规定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给予通报批评。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 第3篇

1 工程概况

江都至六合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上海至西安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 也是江苏高速公路网规划中“横四”———南京经南通至启东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起于江都市仙女镇正谊互通, 与京沪高速公路江广段顺接, 经江都市、扬州城区 (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 、仪征市、南京六合区, 接雍六高速公路。项目全长约76.1公里 (扬州段62.05公里, 南京段14.05公里) 。新建路段采用双向六车道标准。

其中K20至K30段10km路段为利用扬州南绕城公路按双向八车道标准扩建。扬州南绕城公路建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 双向四车道标准, 为南京至南通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原老桥桥面设计方案为将老沥青铺装层清除, 进行抛丸并施工桥面防水粘结层, 再加铺沥青层。

2 处理方案的确定

本工程拼宽桥均为为两侧拼宽, 采用同结构、同类型、同跨径、上连下不连, 即上部结构老桥外侧边板通过植筋与新桥内侧边板连接, 下部结构通过适当增大新桥桩基桩径、桩长的方式, 以提高新桥承载力的方式进行拼接。新桥部分梁板架设完成后对相应路段进行半幅封闭, 切除老桥外侧护栏和外边板翼缘, 进行植筋, 并施工UFA补偿收缩混凝土湿接缝, 具体程序为:新拼宽桥内边板预埋钢筋与老桥外边板翼缘处植筋焊接、混凝土现浇层钢筋焊接→清洗拼接部位杂物→支立底板吊模 (紧贴梁体不漏浆→润湿新老接触面依次从桥孔中向两侧浇注UEA补偿收缩混凝土→震动密实形成粗面→混凝土养生。

新桥桥面水泥混凝土调平层施工完成后转入新老桥沥青桥面层的同步施工阶段, 为本文讨论的重点。

2.1 老桥沥青混凝土桥面的清除

老桥桥面车辆通行多年, 桥面沥青砼在荷载反复作用下, 特别是在夏季高温条件下, 与桥面混凝土铺装层粘结较好, 老桥面沥青铺装层清除困难。施工中最先采用方案是的是用凿岩机进行凿除, 在凿除过程中发现沥青铺装层为柔性结构层, 凿岩机较难清理附着在水泥混凝土表面的沥青残留, 而且很容易造成老桥梁体的损伤。因而在实际施工中, 确定施工方案时, 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重要问题: (1) 老桥桥面应该进行彻底清除工作, 确保下承层的清洁平整, 不留夹层。 (2) 应当尽量避免老桥桥面梁板的损坏。 (3) 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 应尽量提高施工效率。

调整的处理方案为采用铣刨机对桥面沥青层进行铣刨, 但是由于老桥桥面平整度不好, 铺装厚度不均, 导致无法彻底铣刨干净。后经过研究确定的处理方案为先进行整个桥面的粗铣刨、再对局部残留较多位置进行二次精铣刨, 对仍没处理到位的位置采用小型铣刨机精铣刨, 打磨机进行细部处理, 最后采用人工对伸缩缝、护栏等设备无法处理到的位置进行凿除。整个过程机械化程度较高, 处理效果较好, 有效保证了新铺沥青层与老桥桥面的粘结效果。

2.2 桥面抛丸及防水层施工

(1) 桥梁防水层下承层处理采用抛丸工艺, 即利用抛丸机, 抛除桥梁老桥及扩宽部分表面的浮浆。使用抛丸处理的表面粗糙均匀, 可以完全去除浮浆和起砂以及老桥桥面松散部分, 为增强防水材料在表面的附着力并提供一定的渗透效果。抛丸结束后采用森林灭火器对桥面进行并排鼓吹和冲洗, 务必保证清洁。

抛丸工艺流程见图:

(2) 基层表面冲洗的水分凉晒干燥后, 即可用沥青洒布车喷洒改性沥青, 数量按沥青量1.0kg/m2-1.2kg/m2。洒布沥青时, 为避免对桥梁护栏等附属工程造成污染, 采用塑料薄膜对其进行覆盖遮挡。沥青喷洒后立即用集料撒布机撒布集料, 集料采用4.75~9.5mm规格并进行沥青预裹覆, 数量按整个面积的60%~70%计。集料撒布应均匀, 对局部漏撒或重叠采用人工进行处理。集料撒布后即用轮胎压路机均匀碾压3遍, 每次碾压重叠1/3轮宽, 碾压顺序由边到中依次碾压。碾压完毕后封闭交通。

2.3 沥青下面层铺装

本项目原设计老桥桥面铺装厚度为6cm厚SMA-13沥青上面层, 新桥桥面为6cm SUP-20沥青下面层+4cm SMA-13沥青上面层, 后由于老桥桥面沥青砼厚度与竣工图不一致、横纵向平整度较差以及纵断面调整等原因, 导致新老桥面铺装厚度为7-10cm。考虑沥青混合料的最小摊铺厚度, 将原新建桥下面层SUP-20也调整为SMA-13沥青混合料, 结构层调整为3-6cm SMA-13下面层+4cm厚SMA-13沥青上面层。因此桥面下面层施工厚度、平整度、横坡较难控制, 在施工中采用自动找平仪、滑靴、平衡梁、人工调整等综合控制方式进行摊铺控制, 取得了较好效果。

2.4 粘层油及沥青上面层施工

下面层摊铺完成后, 在其表面洒布改性乳化沥青, 作为粘结层, 以增强沥青面层间的粘结, 同时可以提高桥面沥青铺装整体的防水性能。沥青上面层施工时, 单向四车道采用三台摊铺机梯队摊铺, 找平方式采用自动找平仪自动调平, 在桥头部分, 可局部打桩挂线, 确保桥头路面的平顺。

3 结束语

高速公路扩建工程不同于直接新建道路, 需要考虑的问题较多, 施工难度也较大, 其中, 针对老桥面的处理工艺尤其重要。在本次江六高速公路扩建工作当中, 从设计、施工到最终验收等各个环节, 均考虑到了老桥桥面的施工工艺。一定程度上也为其他高速公路的改扩建工作提供了较为丰富的参考性意见。

参考文献

[1]何月方, 吕涛, 冯亚男等.南京秦淮新河大桥改性沥青桥面施工技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4 (1) .

[2]刘亚军, 王斌斌.公路改扩建小桥病害植筋处理[J].科技资讯, 2011 (10) .

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研究 第4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江苏

中图分类号: F205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2-1302(2014)10-0346-04

收稿日期:2013-12-26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编号:71173107);教育部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博导类课题(编号:20113204110005);国家林业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13-R07);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南京林业大学生态经济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编号:2010JDXM018);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编号:13WTB023);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作者简介:杨加猛(1974—),男,江苏连云港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的研究。E-mail:yjmnfu@163.com。

通信作者:张智光,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zzg@njfu.com.cn。近年来,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生态文明的研究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十八大报告则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题,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关于生态文明评价的相关研究,早在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发布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1],明确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内涵及目标,成为全国各地进行生态建设规划的重要指南。目前国内有关生态文明的理论探索已初步取得一定成果,但针对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研究,尤其是关于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的评价研究,还并不是十分成熟。目前河南、山东、贵州、北京等省(市)的生态文明评价已经有学者做了相关研究[2-7],而江苏省在评价方面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8],且相关评价主要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特性,尚未做出反映生态文明内涵的评价体系,因此,加强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评价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在相关文献和已有的生态文明评价研究基础上,构建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藉此对2003—2011年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分析江苏省近年生态文明建设的动态变化,为江苏省进一步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薄弱环节和努力方向提供参考。

1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与评价方法

1.1指标体系构建

生态文明就是人类遵循人与自然的发展规律,推进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所取得的物质、制度与精神成果的综合,其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9],其内涵包括了生态物质文明(生态经济文明、生态环境文明、生态科技文明)、生态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意识、生态伦理道德、生态文化知识、生态哲学)和生态社会文明(生态政治文明、生态行为文明)[10]。在参考和借鉴生态文明内涵和已有生态文明指标体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研究结合整体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和简明性原则,构建出包含资源能源文明、环境保护文明、生态经济文明、生态科技文明、生态精神文明和生态社会文明六大类,共计22项统计指标的评价体系(图1)。

在资源能源文明绩效指标中,用单位GDP用水量和人工造林面积反映资源消耗和保有情况,用单位GDP能耗和可再生能源比重反映能源消耗和绿色能源保有情况。在环境保护文明绩效指标中,森林覆盖率、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比重可以总体上反映出陆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平衡状况;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可以反映节能减排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贡献;大气环境质量和水环境质量是反映环境保护成果的2个重要的综合指标。在生态经济文明绩效指标中,静脉产业产值、环境保护投资占GDP比重和第三产业占GDP比重3个指标可以反映出经济结构的生态化特征和生态经济的投入产出情况。在生态科技文明绩效指标中,考虑用环保专利数、绿色科技投入和绿色科技研究成果3项指标对生态科技的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衡量。在生态精神文明绩效指标中,通过教育经费占GDP比重、公众生态文明意识水平、生态文明宣传力度和生态文明文献数4个具体指标来反映。生态社会文明绩效则通过公众生态文明行为水平和公众对环境监管的满意度2个典型指标来衡量。

1.2无量纲化处理

由于各指标量纲不统一,因此采用极差标准化方法对各项统计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其中,正向指标无量纲转换公式为:

3结论

江苏省近9年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上呈现出平稳且上升的态势。随着“绿色江苏”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可以预期未来江苏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将会继续稳步提高。江苏省生态文明的稳步发展主要得益于能源资源因子。生态经济因子的变化则几乎与生态文明的建设变化同步,而生态环境因子的变化波动较大。

就生态经济因子的绩效来看,2005年之后的不断稳步上升,与第三产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与工业污染相比,第三产业发展对环境的破坏相对较弱,因此第三产业发展对生态文明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静脉产业的蓬勃发展,对资源再生利用的同时,保障了环境安全,节约资源,对整体的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较大的帮助。

就资源能源因子的绩效来看,其对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最大。无论是单位用水量还是单位能耗,近些年都呈现出下降的态势,这也体现出节能减排已初步产生效果。可再生能源的比重不断提高,说明利用一次能源的比重正在逐步减少。传统能源的枯竭以及对环境的污染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阻力,江苏省应当充分利用科技和人才优势加强对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在保证能源供应的基础上稳步发展经济。

生态环境因子的变化较大,在2005年之后一直处于下降的态势,这与水环境质量的下降是分不开的。与生态经济因子比较可以发现,在水环境质量下降的同时,对工业污染治理的投资却没有跟上,这是导致生态环境不断下降的一个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在2010年之后,生态环境迅速好转,这与生态科技的进步有关。因此,在加大工业污染治理投资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污水处理等绿色技术的研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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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小平. 河南省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J]. 河南农业大学学报,2008,42(1):61-64.

[3]刘衍君,张保华,曹建荣,等. 省域生态文明评价体系的构建——以山东省为例[J]. 安徽农业科学,2010,38(7):3676-3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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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智光. 绿色中国 (第三卷):绿色共生模式的运作[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 第5篇

干问题的意见

(2008 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对房屋不再享有权利,因不履行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五条 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挂靠”:

(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当事人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参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确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经过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有瑕疵,鉴定机构未予认定,承包人要求按照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给付相应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载明的工程内容确已完成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由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以国家财政部门或国家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对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部分进行抵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及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后,又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承包人要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工程价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移交协议的,协议约定的移交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协议未约定移交日的,协议签订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未经设计、规划等部门同意自行变更工程规划、设计,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施工,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自行承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因工期、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应当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实际施工人支付的管理费,人民法院可以收缴。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受理和正在审理的第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在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连云港中院民二庭关于职务行为认定的讨论意见

近期中院民二庭在审理二审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基层法院在对职务行为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有差异、执法不统一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建筑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外进行交易及单位工作人员在外就餐而引发的纠纷上。中院民二庭审判长联席会结合相关案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讨论意见发放各基层法院,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中院民二庭审判长联席会倾向认为:审理有关涉及职务行为认定的案件时,要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一)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结合具体案情对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作出认定。1

1第十六条职务行为可以区分为职务代表和职务代理。

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表,该行为视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行为,行为后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的除外。

具体把握以下几点:

1、要审查行为人是以谁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职务行为一般要以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但债权人和单位均认可是职务行为的除外。对于行为人以某某单位某某人的方式表达合同相对人的,要结合其它证据对合同当事人作出判断。

2、要审查行为人的身份。

只有有权或经授权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人才能构成职务行为,有权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人分为三类: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代表);二是单位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职务代理),对于此类人员所从事的行为是否在职权范围内,审查要严格,一般要有单位明确的责权分工;三是有单位明确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

3、对于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以单位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债权人主张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的,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和条件要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一)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建筑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外所从事民事活动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职务行为问题。

通过讨论,中院民二庭审判长联席会倾向认为:项目经理部是建筑施工单位或工程承包人为某项工程施工的需要而设立的内部临时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的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项目经理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以项目部名义或未经授权以建筑施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施工工作以外的活动。凡项目经理以个人名义、项目部名义及未经授权建筑施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的施工工作以外的民事活动,如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2法人或者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理,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行为后果应当参照委托代理的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法人或者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超越其职权范围,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

2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表见代理纠纷案件时,即要注重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又要兼顾被代理人利益。

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以被代理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即被代理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为前提,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为条件。

第十五条在衡量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无过失时,应结合代理原理和经验法则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

下列情形下不应当认定为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被代理人授权明确,行为人越权代理的;

(2)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内容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3)基于经验法则,行为人的代理行为足以引起相对人合理怀疑的。

一般应由行为人个人负责。但债权人和建筑施工单位均认可是职务行为,以及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1、项目经理用单位为其刻制的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

2、单位为其支付部分债务,参与了合同的履行;

3、单位成立或认可的项目经理部(如单位通过广告牌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经理,在相关合同中认可项目经理等)对外以项目经理部或建筑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且出卖的标的物、租赁物确实用于工程的。

三、关于单位工作人员在外就餐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职务行为问题。

中院民二庭审判长联席会倾向认为: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按照内部分工具体分管接待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接待工作的部门领导)以单位名义签单的,一般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领导人变更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单位上述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未经单位授权以单位名义签单的,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行为,但债权人和单位均认可是职务行为,以及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2、单位的法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 第6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促进施工标准化和专业化分工,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公路隧道工程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但不包括劳务合作。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中的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等工程。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竞争择优,鼓励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规制分包行为,禁止违法分包。

第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以劳代包等违法违规及腐败行为。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分包市场的行业监管工作,制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制定统一的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查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涉及施工分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照本办法实施分包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分包行为加强管理,对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廉洁从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依法与承揽其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资格条件、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核实承包人与分包人本单位人员身份;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十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一条 专项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与能力。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业绩。

(三)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四)符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专项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当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规定的工程类别和资格条件开展施工分包活动。

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重大项目或者重点工程对分包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适当增加或者提高分包人资格条件要求,但应当说明原因。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选择分包人。

第十四条 承包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以路面工程为主的标的不得将路面工程切段分包或者将主要结构层分包;跨江大桥主桥和跨江隧道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认定的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工程材料采购不得分包。

(二)以《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单个工程类别作为独立标的进行招标的不得分包。

(三)招标文件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五条 实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可以将单位工程或者《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工程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分包。施工总承包人将单位工程进行分包,或者将路面工程分层进行分包的,分包人应当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十六条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评标标准中同样不得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因分包规模区别对待。

第十七条 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及自身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拟分包的工程类别、规模、分包人的选择方式以及分包管理制度,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类别,不得分包。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一)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的工程。

(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原施工组织计划不能满足工期要求的。

第十九条 承包人将一个单位工程内的两个或者两个类别以上的工程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应当具有与该单位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承包企业资质。

第二十条 承包人在一个项目中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承包项目合同总金额的30%。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承包人可以建立分包人“短名单”制度,鼓励承包人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长期合作的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的信息跟踪和内部评价。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和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计划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廉政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应当明确分包合同须经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在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3日内将分包合同报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合同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之后5日内将审查通过的分包合同连同监理人的审查意见一并报发包人备案。

监理人审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将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类别进行分包,且不属于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违反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承包人指出,并督促承包人重新与分包人签订符合要求的分包合同或者补充合同。

监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以合同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将工程进行分包。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向监理人进行合理解释与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和经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一)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最低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二)以低于本项目中其他合同段同类工程最低单价进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市场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和备案,由监理人督促改正。

第二十五条 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重新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承包人对分包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廉政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环保等实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本单位资质、业绩、机械设备、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分包人不得以不当手段承揽分包业务。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给工程质量或者合同工期造成严重影响,但承包人承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分包人实施原承包人未完成的部分或者全部工程。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选择承包人;由此造成发包人和分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应当将承包人违约情况上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承包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工程禁止转包。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禁止违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将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进行分包,且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六)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八)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九)不符合本细则关于劳务合作的特点,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劳务合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点:

(一)劳务合作的对象为劳务企业。

(二)劳务企业仅提供劳务和劳务所需的相关工具,不提供相关机械和设备。

(三)劳务合作费用结算内容仅为劳务费,无机械和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保养、维修以及材料的采购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承包人采用劳务合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用工要求、工资标准、结算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劳务合作企业就其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有劳务合作人员参与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廉政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务合作企业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劳务合作企业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承包人的统一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合作企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

分包工程的主要材料与构、配件应当由承包人统一采购。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主要材料与构、配件采购的,应当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七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八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与承包人依法签订的经发包人备案后履行完毕的分包合同,可以作为分包人的业绩证明。

分包人可以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可以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施工资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企业以劳务合作合同为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不得予以认可;劳务合作企业以劳务合作合同为分包业绩证明申报施工资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展开信用评价,就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反映,发包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承包人信用评价结果和分包人在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信息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纳入信用体系,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处理,并将承包人、分包人失信行为同步录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推行银行直付工资,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帐,并报发包人备案。

分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分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无力垫付的,由发包人负责代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

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拖欠人员工资的名义向发包人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发包人指定分包,侵犯承包人合法权益的,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三)分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有资质要求的分包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

(四)对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五)对2年内发生2次以上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省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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