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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金融发展现状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6-01-071

p2p金融发展现状范文第1篇

一、共享经济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优点

(一)对金融产品以及个性化服务进行创新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重视起了金融产品以及有关个性化服务的定制。因为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中,消费者只能在结算方式、利率等不发生改变的产品机制下进行金融产品的挑选与购买,这些固定的规则逐渐无法满足消费者在金融产品购买方面的个性需要。而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构建中,由于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针对消费者金融行为、支付习惯等数据信息进行充分的预测,从而分析出适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二)实现金融风险的有效降低

考虑到在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下,金融产品消费者的数量呈现出急剧增长的趋势,传统金融模式下的金融产品由于受到技术、资金等因素的影响,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所承担的金融风险,从而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而在共享经济下发展互联网金融,不仅仅转变了传统金融产品手续复杂、信息不透明等模式,从而让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信息的认识更加明确,同时它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于有关金融知识的了解。例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建立,可以让消费者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之后进行选择,并且还与金融知识共享进行结合,充分保证了消费者金融产品的稳定性。

二、共享经济下发展P2P网络借贷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

目前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建立门槛相对较低,部分企业还未建立满足自身发展特点的管理体系,从而导致有关企业在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时,无法制定好各部门财务管理制度。这些管理漏洞的出现,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很难对资产和业务进行全方位监管,不利于有效控制运营成本,制约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要做好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设计工作,坚决抵制通过网络借贷来进行诈骗的行为,从而提升我国P2P网络借贷领域的发展水平。

(二)监管力度不足

由于与我国P2P网络借贷领域发展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监管力度不严格,从而导致在信息公示、市场批准等环节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在影响了P2P网络借贷平台良好发展的同时,还不利于消费者资金安全的保障。例如,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数量的逐渐增加,网络欺诈、服务平台故障等问题的不断出现加重了消费者对P2P网络借贷服务的抵制,不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以及社会竞争力的增强。

三、共享经济下发展P2P网络借贷的策略

(一)制定完善的借贷规则

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数据存储、信息处理等互联网技术需要涉及许多方面,具有十分复杂的关系,因此在更好的发展P2P网络借贷服务时,要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合作不断完善借贷交易规则,有利于建立起统一的借贷平台,实现金融产品风险的防控。例如在注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账号时,进行消费者身份证的绑定,充分保证注册人信息的真实性。与此同时,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要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进行责任利益之间的调整,在不断调动起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保证企业内部制度稳定、连续的完善设计。

(二)加强有关监管力度

由于消费者可以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更为便捷的来了解、获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因此加强P2P网络借贷领域的监管力度至关重要。不仅要通过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手段来起到正确引导的作用,同时还要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建立起企业相互监管的平台。例如,提高P2P网络借贷的行业门槛,坚决撤销违法、违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结语

在共享经济下互联网金融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个环节进行不断创新分析,从而研究其解决对策。与此同时,针对P2P网络借贷,也有利于解决其中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完善、风险控制不重视等问题,在推动金融行业发展、帮助企业单位在行业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同时,为社会带来由于资源共享而产生的良好利益,也为金融市场机制的不断调整完善做出贡献。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手段得到创新,经济水平也有极大的提高,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传统金融企业与互联网模式的结合,从而消除了传统金融服务在空间、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因素,有效促进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P2P网络借贷作为共享金融的典型,虽然解决了小型企业贷款难、筹资难等问题,但是监管力度不足、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逐渐也突显出来,因此需要在共享经济下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探究。

关键词:共享经济,互联网金融,发展探究,P2P网络借贷

参考文献

[1] 杨海军.共享经济下互联网金融发展探究以P2P网络借贷为例[J].金融经济,2018(22):23-24.

[2] 宁哲,张杰.“共享经济”热潮下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及发展趋势研究[J].荆楚理工学院学报,2017,32(05):41-47.

p2p金融发展现状范文第2篇

【摘 要】2015 年底到 2016 年初,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晋系、e租宝连续遭到公安部门调查,涉案金额均高达数百亿元,大量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前的“野蛮生长”暴露出诸多问题,不少创新偏离了正确方向。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互联网金融正回归法治轨道,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正在提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权益;保护

2015 年底到 2016 年初,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晋系、e租宝连续遭到公安部门调查,涉案金额均高达数百亿元,大量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前的“野蛮生长”暴露出诸多问题,不少创新偏离了正确方向。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互联网金融正回归法治轨道,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正在提升。

一、 P2P 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P2P 网络借贷衍生产品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P2P 网贷金融衍生产品和普通商品相比更加专业化,即便是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比较,它的复杂性更加凸出,要求消费者具备相当的金融专业知识。P2P 网贷产品所包含的互联网特性还要求消费者具有较好的电脑操作能力。有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推出“秒标”、“天标”等概念产品,消费者需要在线网络抢购才能完成相关交易,许多消费者无所适从。P2P 网络借贷的运营,存在债权转让、期限错配、资金池、自融等各种操作方法,专业性极强,普通消费者仅仅知晓投资期限、投资预期收益等主要概念,显然投资风险极大。

其次,P2P 网贷金融交易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征。P2P 网贷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与金融衍生产品的专业性、复杂性紧密相关,正因为 P2P 网贷产品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剧。金融衍生产品设计较为复杂,普通金融消费者由于知识储备的不足难以对金融产品的质量进行区分,因此,应当加强和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 P2P 网贷市场中,产品信息是消費者决定投资的前提,经营者对其投放产品的价格、质量等信息理解的充分性远高于消费者。

第三,P2P 网贷交易中买卖双方地位不平等。P2P经营者凭借其在金融行业的浸淫,自然在专业知识上占据优势,金融消费者在谈判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除此外,消费者弱势地位还体现群体的随机性和松散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和金融经营者抗衡。从交易平台的特点看,P2P 经营者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可以实现对广大消费者的精准聚焦,运用格式合同规避风险,将投资风险转移到消费者头上,而消费者表面上具有自主选择权,实际上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被限制或排除。

二、P2P 网贷中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是法律规定零散或缺失。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立法明显滞后,金融消费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能完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需要结合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这些法律散见于民商事、刑法、行政法、保险法、证券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中,且这些规范大都是原则性规定,直接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不能周全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早已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部分内容与时代,虽然在2013年进行了修订,但依然主要调整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关系,对于金融消费法律关系能否调整目前任存在争论,期望通过该法来充分保护P2P 网贷中消费者的权利更是不切实际。

二是监管缺失。P2P 网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虽然给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然而在表面的繁荣下乱象丛生,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不到半年就销声匿迹或是奄奄一息,大有当年团购大起大落之势。甚至有人直言:P2P这一行业目前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地野蛮生长。一无门槛。P2P网贷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贷款交易,平台为借贷双方直接建立联系,依靠互联网技术线上审贷。然而,这种快捷的金融信贷模式到了市场上却被许多公司演绎成“十几万元买套软件系统、搭个架子买个域名、去工商注册一下就可以做了”。这些平台很可能压根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专业的项目评估人才和完善的流程。风控、借款人质量把关等是立在P2P前的一道隐形门槛。而事实上,在招徕客户方面,在线上一端,P2P公司只要给出高利率,就不愁投资者参与;在贷款人一端,平台也可以通过与线下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快速获得资源。因此,“迅速开张”也不是难事。低成本繁荣的同时,倒闭、跑路等伴随而来,欺诈等行为也层出不穷,整个行业形象一落千丈。二无标准。与小贷公司所不同的是,P2P网贷平台目前没有受到任何利率“红线”的约束。众所周知,国内超过八成的P2P平台并非纯粹的“资金撮合中介”,大多数平台一般还会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这也是目前国内许多网贷平台的谋生之道。目前大多数P2P平台付给投资者的年化利率在12%—20%左右,但若加上平台收的中间费,借款人承担的贷款成本则被大幅推高。国内的P2P企业很多正在脱离P2P本来应该有的定义,逐渐走入灰色地带,与非法集资的区别越来越模糊。三无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事实上,目前P2P网贷平台本身的资金实力、第三方担保方的担保能力等信息,对用户而言并不透明,目前国内缺乏一套有效的系统对这些信息予以调查和披露,用户难以甄别。

三是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不畅。目前在纠纷解决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 P2P 网贷经营者内部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当前 P2P 平台雇员大多不具备专业的金融、法律知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没有建立有效的规范制度,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二是在具体的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记录一般都由P2P 网贷经营者掌握,凭借个人能力难以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证据,在证据搜集能力上明显弱于经营者。三是消费者诉讼成本高昂。针对个别消费者的诉讼,金融经营者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与消费者展开长时间的诉讼。而消费者彼此之间经常由于信息沟通不畅造成思想不统一,导致维权行动成本高昂,进而经营者可以轻松瓦解消费者的联合诉讼。四是行业协会没有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在一些地区,P2P 网贷领域已成立区域性行业组织,国家层面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已经成立并开始运作,但由行业协会主导的自律监管在P2P 网贷中对金融消费者还未充分发挥保护作用。

三、对 P2P 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

我国可借鉴境外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实践,研究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权威性的制度基础。比如,2010年7月美国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2011年我国台湾地区出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都是可以借鉴的案例。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正式出台的基础上,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制定富有针对性的监管规章和条例,形成切实可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监管力量上,可以集中整合“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部门的力量,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例如,美国成立了单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在立法执法、重罚侵权行为、叫停对消费者有害的产品等等方面频频作为。同时,要加快推动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尤其是对当前兴起的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等创新方式,充分揭示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风险,为促进金融消费者以合法、合理、有效的途径维护权益做好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二)构建P2P 网贷监管制度

首先,建立市场准入监管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参差不齐的现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場准入门槛,要求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必须达到市场准入门槛,如对企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风险防控措施以及人员素质等提出一定的要求,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才能准许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否则,不允许其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此外,已经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必须达到上述从业标准,对于不符合从业资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限期进行整改,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退出市场;其次,建立市场运营监管制度在进行具体制度建构时,一方面,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滥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排除经营者义务、限制消费者权利、夸大盈利欺骗消费者等,应当制定法律规范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按照法律规则公平竞争,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产品质量,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重要指标上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具体设定的标准时可以结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比照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适当放宽最后,建立市场退出监管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市场时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既没有国有金融机构那样雄厚的财力,也没有国家以信用为其作担保,一旦发生信用危机,消费者权益将遭受侵害,企业可能因破产导致失去清偿能力,消费者的本钱也将血本无归,因而,为保障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市时的消费者利益,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险基金也许不失为一个有益的尝试,不仅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心,也能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一是落实投诉处理责任制和考核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的领导负责制,对每起投诉都应认真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并提出整改措施,投诉处理完毕后要由负责人向金融消费者反馈投诉处理结果。金融机构在员工考核中,应加大投诉项目的绩效考核挂钩力度,从而提供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二是提高投诉处理的时效性。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金融机构应在接到投诉或反馈信息当日解答和处理;当日不能解答和处理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解决,并建立相应的督办制度。三是建立投诉回访制度。金融机构应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回访制度,对每起金融消费者投诉都须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包括金融消费者基本情况、投诉内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满意度等,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完毕后,确定后续跟进负责人,电话了解或上门征询意见,并反馈投诉中提出需求的改进措施,消除金融消费者不满的负面传播效应。四是建立重大投诉及时上报制度。金融机构网点内发生的不能妥善解决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或集中大规模投诉,或投诉事项重大有可能引发重大声誉风险,或投诉事项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各自分行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如未及时上报导致事态扩大的,将视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p2p金融发展现状范文第3篇

记者调查发现,基于对这一监管精神的深入理解,投融贷P2P网贷平台从筹建到正式上线,一直是按照纯撮合资金借入方与借出方平台进行运营流程设置,不接触资金,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借出人的资金进行监管,让P2P网贷阳光化透明化操作。

投融贷P2P网贷平台CEO分析以往一些跑路的网贷平台时表示,目前线上现存活跃的P2P网站大概有800家,且增长势头迅猛。很多网贷平台在信息披露、资质审核、利率确定方面流于形式,为了追求规模效益而大肆扩张,造成经营上的风险,再加上不规范操作,也导致风险被人为放大,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资金链断裂风险。

P2P平台在风险控制方面,当前存在的风险主要有道德风险、信用管理风险、资产管理风险。道德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流程和制度来进行约束;信用管理风险,一是尽可能采取小额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二是根据我国当前没有征信库的大环境下,风控重点还是要放在线下做,且线下的尽职调查不可能脱离线下的物理条件全部转移到线上来操作进行。具体讲,借出前的尽职调查中杜绝虚假借款人(有的P2P平台自已制造项目来自融)和无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借出后还要对借入方进行实时跟踪监管等。

对于互联网投资者,投融贷网贷平台CEO姚元祥认为应当给大家提个醒:P2P网贷平台提供透明完备的信息及项目初审复审,严格对风控把关。但对于项目的终审,还是要由客户自身来判断,比如说行业收益与借入人承诺的利率水平是一个判断的因素,特别是利率很高达到20%以上,做为借出人就要小心啦。这种状态有点像股票的注册制,投资者自行通过判断进行交易,所以建议投资者要有一定的辨别力,要对自己的钱负责,尽量选择一些规范专业的投资平台,同时理性投资,不要为一些平台承诺的超高收益所诱惑,这些极可能是庞氏骗局。

p2p金融发展现状范文第4篇

1.1 P2P金融信息没有充分公开

P2P金融平台结合上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 将投资人和借贷人联系在一起, 为两者建立了一个信用平台, 满足了投资人和借贷人的需求。投资人获得信息的主要方式句式通过借贷平台自己的宣传方式, 但是在平台上更为详细的内容和实际的接待人信用无法得知, 所以投资人只是凭借着P2P金融平台自己的宣传, 来投入自己的资金, 但是平台为了吸收到更多的投资人资金, 会对自己的平台进行“修饰”, 夸大平台中的信用成本会这是风险防控机制等情况。另一方面还有很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人和个人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并不非常详细的信息, 如果P2P金融平台一旦出现判断失误或是监管防控不到位了, 都会让平台的资金链产生断裂和兑付困难等现象。因为投资人和借贷人的信息不是摆在明面上的, 这一问题也是近些年困扰P2P金融发展的一项重大问题。

1.2 违约现象不可控的风险

传统的银行金融和互联网P2P金融想要实现良好的发展, 都需要严格的遵守金融行业的经营法规。银行金融的发展时间已经很长了, 管理方面的制度基本是完善的, 有着良好的经营模式, 发生信用违约事件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P2P是刚刚发展起来的金融行业, 网络经营管理机制和防控机制并不是非常的健全, 各种借贷人的信息并不是真实调查了解的, 只是依靠网络信息提报, 这就让P2P金融平台的潜在违约风险大大提高了。虽然有一部分的借贷人的信用良好, 但市场经济有着不可预见的性质, 如果发生了实体经济问题, 就会导致借贷人无法按期归还。

1.3 政策法律的建设不到位

随着近几年P2P金融的快速发展, 导致P2P金融平台出现过多过滥。P2P金融虽然给需要投资和借贷的人和单位带来了良好的机会, 但是机会是伴随着风险的。我国的P2P金融发展比较晚, 并且相关的监管和法律都还没有建设完善, 该行业的进入门槛没有太大的要求, 在监管上很容易造成监管不力的问题发生, 监管不力势必会影响到投资人的投资信息。我国的银监会发现问题之后, 紧接着就出台了很多这方面的政策法规, 并提出了政治的措施和整改的期限, 大大改善了P2P金融的不良问题。但是和P2P金融相关的法律和监管工作并没有落实到位, P2P金融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是需要加强的, 想要实现长远的发展, 法律是重要的保障前提。

2 P2P金融投资风险的防范思路

在2017年的时候, 中国人民大学的副校长针对互联网金融在博鳌财经会曾明确指出:“不管是从现有的数据还是理论分析, 不能得出互联网金融风险就一定比传统金融风险大这一结论。”面对客观现实, 针对P2P金融的风险, 还需要注意以下因素:

2.1 银行存管是关键, 其他要素不忽视

2016年的八月份, 银监会出台金融监管政策之后, 在2017年的二月份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资金进行银行存管形式的管理, 这一要求为P2P平台规划的发展指明方向, 也保护了投资人的资金安全。P2P金融平台的资金存放在银行, 就会减少一些风险, 例如:资金自融、卷款逃跑等事件的发生。现如今, 一些追踪机构对P2P采取了实施跟踪, 将该平台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及时发布, 一边投资人及时掌握信息。与此同时, 投资人了解清楚自己已经存管的资金的监管情况和ICP备案情况;平台的发展状况, 对平台的综合水平进行判断, 理性投资, 避免自己的投资付诸东流。

2.2 收益平稳为根本, 风险投资不可为

P2P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 所以投资还应是以安全为第一准则, 资金如果不安全, 更别说投资收益。经过2016年以来的一系列措施的改进, 有很大一部分的P2P金融平台的年化收益都降低了利率, 尤其是一些实现银行存管的金融平台。像一些没有进行银行现金存管和证件不齐全的P2P金融机构, 为了实现发展, 度过这一特殊时期, 多是采用高额利息吸引投资人的加入, 还会利用节日给收益人增加红包、利息等措施, 来提高平台的年化收益率, 来吸引更多的投资人, 有了诸多的资金, 就能顺利地度过这一特殊时期。所以, 投资人需要对那些利息很高的P2P平台慎重考虑, 确保自身的安全和可观收益。

2.3 公开透明为原则, 虚假信息辨清楚

P2P这种新兴的金融商业模式, 本质上可以说是金融行业, 是中小微企业主要依靠P2P金融进行融资, 所以为了中小微企业和P2P都能得到良好的发展, 平台必须要实现完全的公开和透明。如此在能让P2P平台更好地发展下去, 对于不积极进行公开和透明处理的P2P金融平台投资人一定要清楚客观的分析, 明辨是非真假, 确保资金的合理投资。

摘要:P2P金融诞生在互联网时代, 是一种新兴的金融行业。虽然P2P是一种新兴的金融, 但是因为早年受到了中小微企业旺盛贷款需求的影响, 促使P2P金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也因此带来了很多的投资问题和平台上的风险问题。文章对P2P金融的投资风险进行了研究, 并提出了几点防范风险的有效建议, 希望为P2P金融的投资管理者和理性投资提出一点思路。

关键词:P2P金融,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 于博.P2P网络借贷:交易决策、风险传导与监管策略文献综述与研究反思[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7 (10) .

[2] 田仁德.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探讨[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 (2) .

[3] 潘锡泉.我国P2P网贷发展中蕴含的风险及监管思路[J].当代经济管理, 2015 (4) .

p2p金融发展现状范文第5篇

P2P金融 (Peer-to-Peer lending) 通常指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或者点对点的借贷交易, 一般需经过互联网平台让借贷双方确定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也被称为“网络贷款”, 简称“网贷”) 。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自行发布相关的借款信息, 比如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等, 而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 自行考虑是否借出资金以及相应金额。

(一) P2P金融的“功”缓解“融资难”

长期以来, 我国实行的是金融抑制, 这导致数量众多的民营中小微企业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 银行基于信息不对称进而规避所谓“风险”的考虑, 倾向于对可以提供土地、房产、设备等抵、质押物的大中型企业 (主要是国有企业) 发放贷款, 而对数量众多的民营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实行信贷配给。

另一方面, 由于大多数的民营小微企业所在行业竞争激烈, 容易受到政策、市场环境以及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 加之固定资产积累有限及预算的刚性约束, 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 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虽然是高科技类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但该类无形资产难以像固定资产那样用于抵押, 所以它们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渠道 (主要指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 获得信贷支持。

在此背景下, P2P金融为广大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加之互联网平台在地域与人群上的广覆盖性、无工作时限限制以及流程相对简捷, 极大地提高了融资效率,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和解决了“融资难”问题。

(二) P2P金融的“过”问题平台带来了负面影响

P2P金融问题平台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及 (或) 行业监管规定开展网贷业务, 导致网贷平台本应避免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成为现实。具体来看, 跑路、提现困难、停业、经侦介入通常是问题平台的主要表现形式。P2P金融问题平台至少会带来以下几个负面效果:

第一, 投资人有可能会受到经济损失。总体而言, 通过网贷平台进行放贷投资的社会公众, 属于收入有限、抗风险能力不高的工薪阶层。该类人群本想通过网贷投资获得一定收益, 以抵御物价上涨带来的诸多压力, 但若“不幸”遇到问题平台, 则可能意味着血本无归;

第二, 损害社会诚信。目前, 我国社会的诚信水平还有待提高, 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缓慢, 而由于P2P金融问题平台涉及人数多、地域广、金额大、信息传播速度快, 因而用“严重创击社会诚信”来形容问题平台带来的恶劣后果, 亦不为过;

第三, 影响社会稳定。当普通投资者因问题平台遭受损失时, 由于单个个体诉讼成本较高等因素, 普通投资者往往通过群体上访等方式寻求政府帮助, 从而使得简单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化, 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

二、问题平台的驱动因素分析

(一) 外部因素

P2P网贷平台已有10年左右的发展历程, 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是法律和政策风险

P2P网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中最先发展的, 实质上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信息技术的结合体, 但又有其特殊性。因其特殊性, 在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法规, 由哪个主体进行监管等方面都有缺失, 使得它在发展之初处于“无监管主体、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法规”的三无状态。

(1) 监管主体及行业法规。P2P网贷行业发展过程中, 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相关法规缺失的问题。P2P网贷是跨界发展的行业, 这就出现了监管边界模糊, 与很多监管部门职责都有关联的问题, 涉及的部门有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不管涉及多少部门, 只要能将职责细化并进行合理分配, 进行协调管理, P2P网贷平台受制于法律威严, 必然会减少不合规经营的行为, 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2) 准入门槛 (注册资本) 。P2P网贷平台的数量之所以发展快速, 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准入门槛较低, 成立一家P2P网贷平台只需按一般公司的申请流程进行注册即可。事实上, 注册资本的高低对平台的正常运营有较大的影响。注册资本的大小不仅会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开支和平台信用, 还可以减少平台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注册资本越高, 通常表明平台的运营能力和坏账处理能力越强。

二是市场风险

P2P网贷平台是新时代孕育的中介机构, 必然会面临市场风险, 具体包括:

(1) 行业竞争。P2P网贷平台的运作不仅受本行业的限制, 还受到有业务交叉的银行业的影响, 而且平台处在不同的发展期所受竞争的激烈程度也会不同。

(2) 产品创新。从近几年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 投资者对收益和风险间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不再把高收益率作为选择产品或平台的唯一标准。因此, 平台在发展过程中除了加强合规建设外, 加强产品创新是获客的有效方法之一。

三是其他风险

除了法律、政策、市场风险外, 我国征信机制的不完善也会对平台的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没有完善的征信机制做支持, 网贷平台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成本进行信用调查, 会对其运营管理添加不少负担。

(二) 内部因素

(1) 运营模式风险。很多学者对我国的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做了相关研究, 并根据不同标准和目的对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进行了不同的分类。徐国栋认为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有五类:纯线上模式、O2O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抵押模式和P2B模式。张璐则认为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归纳为三类:纯中介型、复合中介型和公益型。

张璐的分类方式更易于评定平台的风险情况。中介型和公益型两种运营模式的网贷平台面对的风险较小, 而复合中介型网贷平台由于对出借人的资金进行担保而面对的风险较大。

(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包括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及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时, 投资人和平台都会遭受损失。若要降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平台需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从批准申请前的资质审核, 到发放贷款后的持续跟踪监察, 再到发生违约后的应对措施, 每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

网贷平台审核一笔贷款业务后, 承诺一定的收益率, 吸引有意借出资金的投资人, 继而投资人获得对应的债权。收益率的高低不仅影响投资人及投资额的数量, 还决定平台到期应还投资人多少资金, 设置过高会使得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增加, 进而增加平台面对的风险, 设置过低可能不能吸引投资人的投资, 从而导致业务的流失。

(3) 经营管理风险。网贷平台的经营管理风险主要来自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 包括风险意识的强弱、风控体系的建立、平台对业务指标的设定 (如最高借款额、还款利率和投资期限等的设定) 、资金的管理、借款人的信用审核、担保体系的建立等。

(4)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普遍存在金融行业, 也是该行业中风险较大的一种。众多平台的倒闭都与资金流动性相关, 主要是现金提取困难、提取慢、受到限制等方面。

(5)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不完善的系统、程序以及人为因素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之可能性。对于P2P网贷平台, 操作风险主要来自系统和人员两个方面。

三、建议

近年来, 科技与金融业越来越深度融合, 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强劲。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分支的P2P网贷平台机遇与挑战并存。从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成立至今已有约10年的时间, 期间有众多的平台出现问题, 又有众多的新平台成立。因此, 探究导致网贷平台风险增大的原因, 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 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

互联网金融是在普惠金融的背景下兴起的, 若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 则自然与初衷背道而驰。但是, 没有准入门槛的限定, 会使大量低质或经营目的不纯的平台涌入市场, 这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设置适当的准入门槛, 不但可以将这些平台阻挡在外, 还能在平台经营不善时, 提取注册资本缓解压力, 提高平台应对压力的能力。

(二) 建立健全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

发展良好的平台能够持续经营, 设立之初即有合适的经营目标, 基本上将资金或风险准备金存管在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 自然不会随意挪用资金或卷款跑路。建立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可有效防止平台随意挪用资金, 也有利于平台明确资金账目, 合理管理资金, 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 建立网贷平台上线审批制度

控制各地区的上线平台数量, 避免同业过度竞争。不同地区对借贷业务的需求量存在一定差异, 需求量较小的地区若有较多的平台, 有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更有可能使得平台的业绩太少而不得不宣布停业。因此, 审慎审批平台的设立, 根据地域内的需求量限定平台的数量显得尤为必要。

(四) 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网贷平台的主要风险来自于客户的信用风险, 平台现阶段采用的线上材料审核模式难以有效规避信用风险, 线下实访模式则成本太高、效率较低。因此, 政府应加快推进网贷平台接入央行网络征信系统的进度, 尽快发挥大数据的作用。

(五) 建立高管任职资格制度

网贷平台从事的是金融相关业务, 因此监管部门可借鉴对其他行业的监管经验, 对P2P网贷公司的高管从学历、工作经验、道德操守等方面设定相关要求, 促使网贷公司组建高素质团队, 提高其违法成本。

(六) 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在社会多元化的背景下, 并不是每个投资者的财产、风险偏好、抗风险能力、期望收益都如出一辙, 因此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让不同风险偏好、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匹配相应产品, 对网贷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治安, 都有积极意义。

(七) 推广共同诉讼制度

P2P网贷平台发生“跑路”等恶性事件后, 众多投资者或采取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因此, 法院可发挥能动性, 根据具体案情发出公告, 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 也可避免不同当事人频繁诉讼, 进而节约司法资源。

摘要:在P2P网贷行业高速发展、平台数量快速增加但停业、提现困难、经侦介入、跑路等问题频发的背景下, 探究P2P网贷问题平台的驱动因素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方面总结了P2P网贷平台面临的风险, 并从法律规制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以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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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璐.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及对策研究[J].财会月刊, 2014 (1) .

[3] 李翠, 李茜.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防范及法律规制[J].商业经济研究, 2017 (18) .

[4] 张继东.互联网金融经济的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 2018 (6) .

[5] 邵贞.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J].人民论坛, 2017 (36) .

[6] 张榕.我国最高法院能动司法的路径选择[J].厦门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1 (1) .

p2p金融发展现状范文第6篇

2015 年 7 月 18 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后,行业一度欣喜于这一政策带来的积极信号。同年 12月 4 日 e 租宝事件的爆发,则成为 P2P2 行业的一个转折点,从形势上看,政策收紧,专项整治开始成为官方主题。

一、

1. 监管趋严。

在过去的一年多内,针对 P2P,监管层密切行动:经侦频繁介入、暂停类金融机构注册、规范产品广告、出台了涉及 P2P 网贷的多个政策法规,中央和地方加紧开展互金专项整治,同时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和官方监管互补。

2. 风险频发。

据相关数据显示,2015 年 7 月 19 日至 2016 年7 月 18 日一年间,全国共新增 P2P 平台 957 家,其中出现问题的平台达到 400 家;一年间全国新增问题平台 1114 家 ( 含上述新增上线并出现问题平台 ),其中歇业停业达 403 家,跑路 175 件,171家网站关闭,148 家失联,129 家体现困难,49 家涉嫌诈骗,因挤兑倒闭 9 家,被立案侦查 8 家,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负增长,风险平台数占历史新高。

3. 竞争激烈。

为适应监管环境和市场环境,P2P 平台在合规建设、资产争夺和业务布局方面展开了全面竞争:增加注册资本,进行系统改造加强信息披露,积极争取和银行进行资金存管;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汽车金融等资产称为 P2P 平台的追逐焦点;各大平台基于自身优劣势调整布局,或纵向深耕垂直细分领域,或横向发展业务,拓展资产渠道,转型综合理财;或开发智能型产品。

4. 稳定发展。

尽管监管政策趋严,P2P 热度下降,但各月成交额持续攀升,6 月超过 1,500 亿元,贷款余额也突破 6,000 亿元。行业累计成交额在 5 月末已经超过 2 万亿,迈上新台阶。在资本市场整体趋冷的情况下,上半年行业共发生 49 例融资事件,涉及融资总金额在 170 亿人民币以上此外,行业迎来了一批上市系、国资系等实力型玩家,包括碧桂园、富士康集团等。网贷规模增速放缓,在平均投资利率上,整体呈下降趋势,平均借款期限方面,则呈波动下降趋势。总体来看,行业开始定位信息中介,走向去担保化和打破刚性 P2P 现状 兑付的艰难“革命”历程;随着监管政策的趋严,下半年网贷行业将越来越趋于冷静、趋于理性,无论是在平台规模还是在收益率方面,同时应监管要求,积极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竞争加剧,隐性停运这种良性退出现象增多,行业将会实现优胜劣汰,进入“剩者为王”的新时代。

二、

1. 产品创新、服务增值。通过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产品预售等融资工具的灵活配置来降低融资者的融资成本;建立生态系统,解决风控问题并向更多的商业机会延伸;基于用户的投资理财场景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将投资理财这种相对低频的应用变成高频应用;四是尽可能打通投资者、借款人与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提升交互性和参与感,在增强用户粘性同时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2. 定位信用中介。如今绝大部分的 P2P 产品创新仍然没有摆脱民间借贷的惯性思维,过度介入风险管理,甚至开始涉足大金融领域,无异于自掘坟墓。当前的金融格局和体制决定了 P2P 的客户一定是次优客户甚至次级客户,相比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P2P 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因此做信息中介才是更为明智之选。刚性兑付必然会打破,并且这个时间并不会远,在经济下行周期内,这种可能性是最高的。信息中介只要能提供更多的附加价值,能与你的客户共同成长,就必然可以从客户的成长中分享丰硕的成果。

3. 科技化、规范化、透明化。加大技术开发力度,维护系统安全;规范业务运作,强化产品集中管理,建设更为完善的平台配套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增强客户信心。

4. 平台创新转型。转型方向大致分为平台化、资产化和投行化。在目前 P2P“平台化”转型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纵深发展,继续深耕 P2P,化身为金融资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第二类是向消费金融、智能理财、众筹等领域拓展,延伸为一种综合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第三类则是进军纯智能综合理财平台。“资产化”转型,更多强调的是资产端创新,如现下较为热门的三农金融资产端,此外 P2P 网贷还可以在平台上发行理财产品、资管产品,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资产交易和投资,而不是借贷,其本质是委托投资。但这种模式容易发生非法集资现象,此类转型也将面临着极高的监管风险和合规性问题。“投行化”转型,则是 P2P 平台开始介入投行类业务,这就要求平台结合券商、基金等资源,运用金融产品创新能力,进行业务整合。P2P 平台化创新转型考验着一个平台的市场定位、流量转化到资产筛选、产品设计再到管理能力、运营技巧等等。其转型的方向要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发展建议 力相匹配,必须坚守信息中介底线的问题。P2P 平台创新与运营的核心在于风险控制,在转型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这一点,不能盲目地追求高利率、高回报、高客户量,要走可持续发展的信息中介道路。同时还要注意监管、合规性、产品同质化等问题。

三、结语

p2p金融发展现状范文

p2p金融发展现状范文第1篇一、共享经济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优点(一)对金融产品以及个性化服务进行创新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共享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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