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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务制度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合伙企业财务制度(精选8篇)

合伙企业财务制度 第1篇

合伙财务制度

编号:LP2011021500

第一条基本原则

秉着互惠互利,公平、公开、公证的原则,为维护各合伙人的权利,特制定如下规定:

1、必须设立现金日记账、按权责发生制按月编制利润表以便合伙人随时查阅,按年出具利润表作为盈余分配的依据。

2、结算必须通过专门账户办理(不得另设账户),能通过网银划转的必须通过其经办。

3、为规范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及审批程序,明确费用开支责任部门,有效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本着量入而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

1、授权审批原则:费用合伙协议授权审批。

2、费用预算原则:费用支出前应有尽量详细的预算和申请手续,严格控制预算外、申请额度外和超标准费用的费用开支。

第二条费用性质及开支标准

费用分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

固定费用:

1、保险费

2、了难费

3、生活费

4、人员工资

5、其他固定性质的费用

变动费用:

1、维修费保养费。

2、油料费。

3、轮胎磨损费

4、通行费停车费

5、其他办公性质费:

6、财务账册及文具等费用

开支原则:

总控原则:

按照合伙合同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成本分项按月控制;

固定费用

结合测算按标准据实给付;

变动费用:

维修保养费:包括补胎、螺丝、、零星电焊、机油、齿轮油、液压油,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等低值易损品;

油料费:以充值卡的形式开支;

轮胎磨损费以预提的形式在购买时据实开支;

保险费:车损险、盗抢险、车损部分的不计免赔险、自燃损失险、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第三条报销程序

1、费用审批、报销流程

合伙人授权合伙负责人在可行性方案变动成本成本额90%的范围内,据实开支,超过部分需征得合伙人同意后才能支出。

第四条发票/单据的审核

对方提供的票据如果能提供发票的必须填写车票号码,如果是白条则需登记对方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超总控部分的开支需在票据

上登记征得合伙人同意后的时间及事由。

第五条费用报销责任界定

1、报销人的责任

(1)报销人对所报销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单据及附件应合法、完整。

(2)各项报销票证、资料必须齐全并按要求粘贴整齐(发票正面向上、在粘贴单界线内平均摊薄粘贴)。

(第六条处罚办法

1、合伙负责人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如自有车辆维修等),除撤销违规报销金额外,同时对报销人予以违规报销金额1倍的罚款。

2、合伙负责人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不予报销不真实不合理部分。对已经报销的,除退回违规报销金额外,同时对报销人予以违规报销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低于500元的罚款。

3、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非合伙业务,如有违背,一经查实,立即通过合伙人会议削减经营管理者的资金使用权限。

第七条附则

其他国家规定制度评价方案执行,如遇到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按新的变化执行。

本制度作为合伙合同的附件资料。

2011年2月15日

合伙企业财务制度 第2篇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原签订《合议协议》补充以下条款:

一、支出管理,出纳注意事项:(1)没有工地负责人及两位合伙人签字不能付款,出纳更不能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或自己出票找人代签付款;(2)工地的建筑工人及包工头在他所做工程没有完工之前,如需借款必须出具借条或预付款条。预付款或借条只能摆帐不能入帐,借条或预付款待工程完工之后一并入帐。

二、收入管理:(1)预售房款或售房款出纳收款必须经会计入账,由出纳经会计出具领款单形成付款。(2)不准出纳私设金库或挪用、借用等违反合伙人利益等行为。(3)任何合伙人售房不准瞒报或谎报等其它形式损害合伙人利益。(4)预付房款票据必须加盖会计私章和公章才能合法有效,并给购房户讲明情况及后果。

三、利益分配:(1)由合伙人商量统一按出资比例分配。(2)-1-

也可以在合伙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先分配后集资,但这种情况必须以大局出发。

四、合伙人未经商量不准挪、借、贪等违反合伙人利益行为,若发现上述行为均处罚违反合伙人款项的二倍。会计、出纳不按规定入帐发现损害合伙人利益均扣损害利益款的四倍。

五、以上补充协议,签字生效和原签订《合伙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会计):

合伙人(出纳):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企业财务制度 第3篇

(一) 合伙。

“合伙”一词最早出现在公元前18世纪, 《汉穆拉比法典》中, 就有关于自由民和自由合伙的记载。除此之外, 古希腊人把各方合伙人的全部财产投入合伙的称为“共同体”, 罗马共和国末期以后, 商品经济关系空前发达, 罗马法上把合伙作为一种无需任何法定形式的诺成契约, 罗马人常采取合伙的形式, 经营奴隶、粮食、油店。另外, 他们还以“船舶共有”的方式进行航海经商, 船舶共有人须对受其委托的航海者在航海经商中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合伙制度最早期的表现形态。

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和完善, 合伙已经成为现代三大企业形式之一。世界各国对于合伙制度的立法也趋于成熟。然而, 随着企业大型化、跨国化、跨行业化的发展趋势, 普通的合伙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弊端。首先, 普通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突出, 这一特点导致合伙天然的规模较小的特点, 资金积累有限;其次, 由于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合伙人越多, 企业规模越大, 每个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就越大, 合伙人也就不愿进行风险投资, 这就形成了企业资金的有限性与企业规模扩大的矛盾;第三, 普通合伙企业的稳定性差, 因为合伙人推出投资或增加投资或合伙人的退伙与入伙, 都可能导致合伙的动摇或解散, 而企业维持原则是企业发展的基本理念之一, 可见, 普通合伙的不稳定性与这一原则是相冲突的;第四, 合伙企业的共同管理易引起职责不清的缺陷。由此, 普通合伙企业是企业法律形式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一种, 而同时, 普通合伙企业又存在不完善之处。于是, 人们开始把注意力放到了一种特殊的合伙方式上“有限合伙”。

(二) 有限合伙制度。

所谓有限合伙, 在美国法下, 指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 其中包括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以及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管理, 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和管理。其前身是“康孟达契约”。在当时的欧洲, 不愿意或无法直接从事海上冒险的人, 将金钱或货物委托给船舶所有者或其他人, 由其进行航海和交易活动, 所获利润由双方按约定的方法分配, 委托人仅以委托的财务为限承担风险。由此变形成一种原始的企业形态, 这就是有限合伙的雏形。

二、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限合伙制度

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工作已于2006年8月27日完成, 这是继公司法修订之后完善我国商事主体立法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此次修订涉及到诸多内容, 有限合伙制度的引入便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而有限合伙制度最大的特色, 或者说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最为显著的区别莫过于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一) 我国有限合伙的含义。

有限合伙是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的, 它是指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这种合伙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 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它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和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进行有效结合, 既激励管理者全力创业和创新, 降低决策与管理成本, 提高投资效益, 又使资金投入者在承担与公司制企业同样责任的前提下, 获取更高收益。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为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对这一概念, 应做如下说明:

1、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二字, 其实是从有限合伙人这个角度来讲的, 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并不是指合伙企业本身承担有限责任。作为有限合伙企业而言, 它依然应承担无限责任, 应当以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其债务。

2、承担有限责任的对象。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对象仅限于合伙企业对外所负担的债务, 至于有限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时, 则应对其承担无限责任。

3、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 即有限合伙人不是直接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原则上也不能起诉有限合伙人) , 而是通过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 间接地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换言之, 有限合伙企业扮演了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权人之间的“隔离带”,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其实是对合伙企业的责任。

4、承担有限责任的上限。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要有限合伙人履行了其出资义务, 即便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的到期债务,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也不得要求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 (1) 出资额有认缴的出资额与实缴的出资额之分, 二者在数量上有可能并不相等, 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是其认缴的出资额, 而不是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 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不得以劳务出资; (3) 如果有限合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 依据公平原则, 有限合伙人依法增资或减资的, 对于发生在增资或减资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 有限合伙人相应地应当以增资或减资前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5)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二)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见,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承担的责任、面临的风险, 显然要比普通合伙人轻得多。正所谓“有所得必有所失”, 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原则,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 其作为投资者的权利受到较大的限制。因此,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是有一系列条件的。

1、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条件较其他合伙人要相对严格。《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 合伙人可以以其劳务作为出资, 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则不允许有限合伙人以其劳务出资, 可见对其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同时, 第六十五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 应当承担补缴义务, 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如果出资不到位, 依然是要对其他的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2、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是以其丧失了经营管理权为代价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可见, 虽然有限合伙人投入了大量的资本, 在合伙企业财产中通常占据绝大部分份额, 但他们在合伙企业中并不享有经营管理权, 对内既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对外又不得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完全交由普通合伙人负责。除了享有有限的监督检查权, 有限合伙人不得干涉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

3、有限合伙人的资产收益权被削弱了。合伙人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分享企业的利润, 但在有限合伙中, 有限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 且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因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 当分配合伙企业利润时, 有限合伙人分得的比例就往往小于其出资份额。当然, 有限合伙人享有收益的比例小于其出资份额, 只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般现象, 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如何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 合伙人可在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

(三)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并不是绝对地承担有限责任, 当出现法定情形时, 有限合伙人也应与普通合伙人一样,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 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这个条款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限合伙人的“表见责任”。

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条件:

1、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 存在令第三人误认为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的事由, 并因此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原本对内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对外不得代表合伙企业, 倘若一个合伙人执行了合伙事务或者对外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 则第三人就有理由认为该合伙人不是有限合伙人, 而是一个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本着对一个普通合伙人的信任与之进行的交易, 自然要对其信赖利益加以保护。通常, 下列行为一般认为足以令第三人相信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 (1) 有限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2) 有限合伙人的名片上明确注明其为合伙企业负责人; (3) 合伙企业以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作为商号; (4) 有限合伙人明知被他人声称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而不予以否认的。

2、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 第三人应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 也即第三人并不知晓该合伙人实际上为有限合伙人, 而且第三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所以要求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就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如果第三人主观上不属于善意, 则没有保护的必要, 有限合伙人也就无须承担无限责任了。

只要具备上述两个构成要件, 有限合伙人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障, 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仅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来进行抗辩, 而应与普通合伙人一样,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也即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有限合伙人应当以自身财产清偿该债务, 以此来充分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的安全。

三、有限合伙制度的局限性及有限责任合伙制度

(一) 有限合伙制度的局限性。

虽然有限合伙制度有着许多的优点, 然而有限合伙的这种方式并不是完美的。正如有些学者对其抱以否定的态度。这些学者认为, 有限合伙的方式具有颇多的局限性。

1、有限合伙会产生投资与管理的矛盾。

有限合伙仅仅是对于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的一种简单叠加, 甚至这种叠加使得有限合伙人缺乏合伙人“应有”的管理权和决策权, 使得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仅仅是一种法律实质上的出贷行为。这对于一些积极的投资者来说, 有限合伙并不能达到他们的投资与管理并重的意愿。

2、有违公平原则。

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 有限合伙的法律形态依然无法解决他们的无限责任问题。对于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或其雇员所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债务, 那些不知情或虽然知情且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但仍无法避免巨大债务的合伙人来说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3、有限合伙与旧法律观念的冲突。

有限合伙的法律概念也同时违背了西方国家或普通法系国家长久以来的一种法律观念即“行为人责任自负”。而有限合伙却恰恰突破了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

4、立法上的局限性。

最后, 对于有限合伙的立法还存在不少盲点, 比如有限合伙人是否享有一定的对内权利, 这种权利的界限在哪里?有限合伙是否适用于任何领域的企业, 还是仅局限于一些特殊行业?等等。这都不利于这种合伙方式的实践化。

(二)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

针对以上的这些情况, 美国随后又产生了“有限责任合伙”的一种崭新的合伙方式。所谓“有限责任合伙”是指,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或雇员的不法职务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侵害、侵权而导致的债务, 无辜的合伙人即该合伙人不是直接的责任行为人或不是该项侵害事由的管理者、权利掌控者或虽然事后知晓但已经尽力弥补损失的, 其只在合伙企业无力承担所有该项债务时, 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该项债务的有限责任的一种合伙方式。

有限责任合伙这种崭新的合伙方式, 其优点就在于:

1、它较好地解决了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的责任问题。在此之前, 对于合伙的归责原则一般都是将矛头指向所有的合伙人。虽然, 合伙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的特征之一就是“人合性”, 但是, 作为法律上独立的主体, 每个合伙人都会有自己的处世原则和行事方式。特别又是在当今社会, 一个法律主体的企业或个人时常处于一种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纵横交错、复杂繁冗的境地。由于一个合伙人, 甚至仅仅是一个雇员职务行为中的过失或不法的侵权而造成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巨大的债务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 这种一味过分强调无限连带责任原则也极大地妨碍了合伙企业长期化和大型化的发展。

2、它进一步确立了合伙人之间彼此的相对独立性, 解决了“归责轻率”的问题。对于普通合伙来说, 每个合伙人都代表了合伙企业, 每个合伙人的行为都有极大的连带效用。可以说, 一个合伙人的一次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就可能葬送的不仅仅是合伙企业本身, 更有可能葬送了每一个合伙人。这就使得合伙企业在具有较好的灵活性的同时却又令人感到缺乏一种稳定性。而有限责任合伙的出现使得合伙企业中由于个别合伙人或其雇员的不法侵害所造成的债务承担问题不再盲目地适用“无限连带原则”, 而是适用更加严谨、细致的“划分责任原则”。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合伙企业责任“归责轻率”的不足。

3、它的归责依据直接来源于权利的分配和掌控。有限责任合伙人所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定条件, 该合伙人必须不是对于造成不法侵害的事项的管理人或负责人, 或对于已发生的侵权后果给予及时而尽力的补救。否则, 该合伙人不能幸免承担无限责任。由此可以看出, 在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中, 权利的分配和划分的界限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该企业迨于在合伙协议中清晰的划分各种对外的权利, 那么很有可能该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无法幸免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财务制度 第4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创新

0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在传统的财务管理体制下运行,实行双层管理体制:第一层次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宏观财务管理体制,主要是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第二层次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微观财务管理体制。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下,这种传统的财务管理体制已经明显表现出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应的现象。主要体现在财务管理权责与财务主体错位,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与税收的征管权混为一体,国家集多种职能于一身,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严重地削弱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权;其次这种双层管理体制模糊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使得企业过于依赖国家制定的财会法律法规,缺乏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来制定自身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也使得企业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求企业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这是我国现代企业改革的方向。“然而,根据笔者的实际咨询经验,很多企业几乎没有自己成文的、系统的财务制度,大多数企业套用国家通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缺乏创新。有些企业仅仅制定了费用报销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等,这种现状距离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差距很大。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是指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政府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的,用来规范和优化企业内部财务行为、处理内部财务关系的具体规则,这种规则能将企业内部理财活动的组织机构、财务战略与政策、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等规范化、文件化,进而据以指导和处理企业理财工作的过程。它是整个财务制度体系中操作性、基础性的财务制度。

1现代企业制度下,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应当由“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一投资者对重大财务问题的决策——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构成的管理体制

①国家法律体系:国家通过《公司法》、《税法》、《金融法》、《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来约束企业的财务行为,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状况实施强制性的粗线条约束。②投资者对重大财务问题决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由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决策。③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选择的范围内,自己选择财务管理方法,自主选择财务管理,并制定企业的目标、战略、政策和方法内部财务制度,形成自主性的理财行动指南和规则,以塑造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破产风险机制,并能够充分体现企业组织结构特点和投资者的利益目标。由此可见,国家财税法规以及经济发展状况,是企业设计内部财务制度的基本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是财务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础;而企业的根本利益和财务管理目标,是财务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此外,企业在设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时,必须搞清楚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体系、税法、会计制度等概念的关系。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入、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企业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这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它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是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会计的深刻意义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也是企业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就企业整个财务活动来说,会计准则体系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因而,会计更为重要的功能就是承担了资本存量与增量之间的分割功能,由此建立起能够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会计准则体系也是处理和协调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经济利益关系的内在稳定器。税收就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量的分配。然而,就目前会计准则体系现状来说,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账户的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账户对应关系、账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在我国企业的运行实践中,很有必要制定一些有关账户设立与记录的规定,这就成为会计制度的内容。

再次,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内部财务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总则。明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目的、性质、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②内部财务管理权责。明确企业和各有关利益主体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权限和职责,并设计财务主体的具体范围,即要明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级次,明确企业内部各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企业财务部门的关系,明确企业与联营单位、投资与被投资单位、内部承包单位的财务关系等。也包括设计制定财务管理与内部责任单位的相互衔接关系包括责任单位的划分、责任核算、责任控制、责任奖惩等。③内部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基础工作,包括设计内部财务管理岗位,明确相应责任。企业应结合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生产经营特点和区域分布状况,确定自己的组织机构,做到“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确保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的有效运行。其次,现代企业制度应建立健全财务总监负责制度,由财务总监主持监督内部财务制度的贯彻实施。④内部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筹资管理制度、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收益和利润分配制度及财务分析和财务评价制度o⑤内部财务管理单项制度。包括经济合同、对外担保、内部银行、电算化等单项财务管理方法,也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的管理内容、办法和程序,以及折旧方法、存贷计价方法、费用提取标准等的选择。⑥内部控制制度。一个健全的企业财务控制体系,实际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以法人治理结构为依托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与控制网络,搞好资金流、物资流、信息流的控制和管理,运用内部牵制、授权管理、不相容职务分离、岗位轮换、回避等有效措施,防范和减少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财务制度设计的核心内容。⑦全面预算制度。通过全面预算管理机制产生的管理效益,是检验现代企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企业应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完善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保证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

企业合伙人制度 第5篇

合伙人制度有何特点?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合伙人和股东的利益往往都是一致的,损害股东的利益实质就是在损害自己的利益。

而在员工持股方面,合伙人制度根据长期利益捆绑和短期激励各自的不同目的,主要分为持有公司股份和持有项目股份两个方面,就是我们所谓的持股计划和项目跟投。

那么随着这一概念所衍生出来的主要特点是:合伙人享有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传统分利模式VS合伙制度

企业的传统利益分配模式中,股东、管理层、员工之间的关系是自上而下的指令关系和分配关系。

企业的管理决策从上向下传达,但被动接受指令的下级会因为个人本身的理解能力,个人利益和主管动力等原因导致执行力度层层递减,最终导致经营效率的损失。同时,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完全由上级决定,并通过固定薪酬、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手段进行绩效评价和发放,这样的形态下员工完全是属于被动的状态。

如何实施好合伙人制度?

一、合伙人制度的核心:合伙文化

很多管理者认为做好合伙人制度就完事儿了,其实不然,合伙人文化才是合伙人制度的内核。

举个例子: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在最近这三年几乎把万科的文化都给颠覆了,原来是精英主义的万科公司,现在就是一家去精英主义的企业。万科的合伙人文化就是:信任文化+协同文化+去金字塔化

二、事半功倍的法宝:投资规则

实质就是谁能投、投多少,不同的企业跟投规则都会不太一样,但是实施好跟投规则,员工就会从原来接受任务演变成为积极寻找解决方案。

同时好的跟投规则还会让员工的跨部门跨公司沟通变得无比顺畅,从中也不会扯皮忽悠,大家共同寻找最优的解决方案。最重要的就是跟投做好了之后,人人都将会变成企业的“营销人员”,因为所有人都会认为自己是公司/项目的主人,所以自然会做好所有工作。

三、合伙人奶酪的切割:接受阵痛

任何变革都会带来伤痛,合伙人制度也不例外,合伙人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不少的阻力和困难,因为这项制度动了一部分人的蛋糕。但是大家都知道,往往某项变革让别人痛了,才说明变革有了效果 ,所以不必担心,接受阵痛,没有谁的奶酪是不能被动的,一些变革动了某些人的奶酪,,说明变革真的落到了实处。

四、合伙人制度的与时俱进:2.0-3.0

沿着万科事业合伙人的思想,万科的大BOSS郁亮提出“事业合伙人 2.0 或者 3.0 版本”,比如未来能否将合伙人制度跟投扩大化,将产业链上下游也变成合作伙伴。这相当于除了企业的员工,将产业链的利益相关者也发展为事业合伙人,从一家公司出发,作 为平台进行内部创新,创新最终结局是重构一个生态体系

案例分析:

万科采取合伙人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经营层控制力,对象是公司经营层。其模式是万科成立了深圳盈安财务顾问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为深圳盈安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为上海万丰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能信托有限公司,这三家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万科。盈安合伙在二级市场不断买进万科股票,目前已成为万科第二大股东。资金来源于员工的EP(经济利润)奖金;引入外部杠杆资金,放大资金效应。事业合伙人制含有期权性质,事业合伙人签署《授权委托与承诺书》,将其在经济利润奖金集体奖金账户中的全部权益,委托给盈安合伙的一般合伙人进行投资管理,该部分集体奖金及衍生财产统一封闭管理,不兑付到具体的个人。万科的经济利润方案要求当年的经济利润递延三年才能发放。

而阿里巴巴采取合伙人制的目标是维持创始人公司经营层控制力。合伙人制的对象是一个动态的实体,每年都会补充新成员。一般为在阿里巴巴工作5年以上,认同阿里巴巴企业文化,有优秀的领导能力,并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的管理者;二、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

其次合伙人有其推荐流程:首先在任合伙人向合伙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再者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6篇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定类型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

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七、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八、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合伙企业的概念

1997年《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各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休戚与共。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定类型

1、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在我国不是法人,而是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特殊的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

合伙企业是不是独立于合伙人之外而存在的一种法律主体?

2、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

仅限于自然人投资兴办的合伙企业;

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不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进行设立登记:申请——审核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共有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行使所有权。(共同管理和使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

 重大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其他有关事务:少数服从多数

2、合伙企业内部的执行权

(1)共同执行

(2)委托执行

(3)分别执行

(4)授权执行(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3、合伙企业内部的监督权

(1)检查执行情况

(2)审议报告

(3)查阅帐簿

(4)提出异议

(5)撤销委托

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1)竞业禁止义务

(2)交易禁止义务

(3)损害禁止义务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

2、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合伙企业与企业债权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不足部分,各合伙人应当以其所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

(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

(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七、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变更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先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入伙:一致同意;订立协议;变更登记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先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人因某种情形而丧失其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1)声明退伙

(2)当然退伙

(3)除名退伙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热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确定清算人

3、财产清偿顺序

(A.支付清算费用;B.支付合伙企业所欠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C.支付合伙企业所欠的税款;D.支付合伙企业的债务E.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算结束

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结束清算程序;(注销登记)

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如果债权人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八、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合伙企业设立中的违法责任。

(二)合伙企业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三)合伙企业在清算中的违法责任。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五)其他规定

思考题

1、某合伙企业成立时,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A甲是1年前被开除的人民警察

B乙在3个月前刚被刑满释放

C丙声明最多只承担1万元的亏损

D丁是国家公务员,以自己8岁儿子的名义入伙

2、合伙人不可以以()作为对合伙的出资。

A现金B商誉

C劳务D借用的设备

3、某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10万元、5万元,但在合伙协议中未对利润分配比例作出约定。由于经营状况良好,获得盈利10万元。3个合伙人对于利润分配发生争议。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当()该笔利润。

A平均分配B按出资比例分配

C按三人的贡献大小分配D重新分配

4、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该企业成立后不久,甲便欲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则对他的转让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可以将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但乙必须取得丙的同意

B 甲可以将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自己的弟弟,但必须取得乙、丙的同意

思考题

C 如果甲将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丁取得了甲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即成为合伙人

D 经乙、丙同意,甲转让了全部财产份额而退出合伙,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案例分析一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乙、丙以货币出资;

(2)丁以劳务折价出资,但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签订标的1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标的2万元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

(2)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问:(1)合伙协议中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丁和戊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1)合伙协议中丁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3)丁和戊的主张均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案例分析二

某市居民丁某、郭某、刘某三人于1990年5月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合伙企业,经营餐饮业,企业名称为“桃园饭庄”。合伙协议约定,丁某出资20万元,郭某出资20万元,刘某出资10万元,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亏损,并确定丁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有权决定5万元以下的财产支配,5万元以上的支配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经营第一年赢利10万元,年底结算三人进行了分配。1991年刘某个人在距“桃园饭庄”50米的地方也开办了一家饭馆,名称为“荷映餐厅”。1991年底,“桃园饭庄”赢利仍为10万元,三人又进行了分配。“荷映餐厅”赢利5万元。1992年2月,丁某未同郭某、刘某商议,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同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桃园饭庄合同,费用为20万元。三人之间产生矛盾,1992年7月,刘某宣布退出合伙,未与丁某、郭某商量即从合伙企业中提走了自己的出资10万元。同年年底该合伙企业结算,账上有资本10万元,装修房屋形成的固定资产

20万元,欠装修公司装修费20万元,欠食品商店货款、蔬菜专卖户货款各10万元,欠其他债权人各种债务10万元。此时,郭某也提出退伙,该合伙遂告解散。丁某、郭某要求刘某分摊亏损,刘某以退伙为由拒绝。丁某、郭某二人从合伙账上资本各分得5万元。“桃园饭庄”的房屋是租来的,合伙解散时,出租人向丁某、郭某各付了5万元装修房屋补偿费。丁某、郭某二人在分得以上现金时,未清理合伙债务。与此同时,刘某开办的“荷映餐厅”也因亏损倒闭,倒闭时实有财产10万元,对外负债15万元。1993年初,装修公司、食品商店、蔬菜专卖户及其他债权人均向丁、郭、刘三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郭、刘以丁未经二人同意便订立装修合同属于越权行为,该行为对合伙企业无约束力,应由丁个人负担。此外,“荷映餐厅”的债权人也要求刘以其财产及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清偿债务。丁声称自己只承担合伙协议约定比例的债务,刘以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合伙债务;此外,刘承认对“荷映餐厅”的债权人负有债务,但拖欠不还。为此,装修公司、食品商店、蔬菜专卖户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丁、郭、刘,“荷映餐厅”的债权人同时起诉了刘某。

问题:

(1)丁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其20万元债务应当由谁承担,丁对其他合伙人是否承担责任。

(2)刘是否应当分摊亏损,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3)开办“荷映餐厅”的行为对其他合伙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4)“桃园饭庄”的债权人与“荷映餐厅”的债权人在请求丁、郭、刘三人清偿债务时,其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案情分析

(1)丁凯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其20万元债务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由三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越权给郭、刘造成的损失,郭、刘可向丁追偿;

(2)据有关规定和《合伙企业法》第52、54、55条的规定,刘应当分担亏损,并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3)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伙企业法 》第30、71条的规定,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赔偿不低于5万元的损失;

资产管理合伙企业风控及内控制度 第7篇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XXXX(有限合伙)风险

控制制度

则„„„„„„„„„„„„„„„„„„„2-1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2-1 企业风险的种类„„„„„„„„„„„„„„„2-4 风险控制的措施„„„„„„„„„„„„„„„2-6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内容„„„„„„„„„„„2-8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和评价„„„„„„„„2-14 附

则„„„„„„„„„„„„„„„„„„„2-16 2-0

XXXX(有限合伙)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XXXX(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企业”)规范、稳健的运作,防止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X(有限合伙)内部控制大纲》,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企业合伙人会议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专门负责企业的风险控制事宜。策划发展部具体负责企业的投资风险数量化管理事宜。

第四条 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保证企业的经营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得以实现;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证业务稳健进行。

第二章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第一节 风险控制委员会

2-1

XXXX(有限合伙)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条 企业风险控制委员会为企业非常设议事机构,由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研究部总监、投资部总监、策划部总监和监察稽核部总监组成,总经理任主席。相关人员可列席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会议。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是: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一)批准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二)检查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制定企业风险管理战略,通过定期对风险管理报 告进行审核,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

(四)对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例行会议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一的下午三点召开。不定期会议由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记录应在会后三日之内整理并由与会委员签署后存档。

策划发展部是企业投资风险管理战略的具体执行机构,根据企业风险战略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从各级业务部门搜集风险信息,对投资运作中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及时监测与评估。

策划发展部在投资风险控制方面的具体工作包括:

(一)对企业投资运作风险进行监测与控制;

(二)负责对投资风险指标的选择与风险的定量测度与评价;

2-2

XXXX(有限合伙)风险控制制度

(三)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必要的风险管理信息,报告风险管理暴露情况。定期提交的风险管理报告分为四种形式:定期风险管理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报告、基金评价报告、临时风险及应对报告。

(四)协助投资部门分析与改善风险状况。

第二节 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

第十条 企业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督察长由企业合伙人会议任命,对企业合伙人会议负责。督察长负责企业日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有权对企业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上报总经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对企业经营层负责,协助督察长具体开展企业监察稽核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其他部门既是各项工作的执行者,又是其所在部门风险的防范者。

第十三条 企业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2-3

XXXX(有限合伙)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章 企业风险的种类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业务是管理证券投资基金,因此,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其风险主要来源于对基金资产运作以及对企业本身自有资金及其他资产运作产生的风险。

企业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市场风险是指在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及其他资产合法经营中,所不可避免的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企业资产或企业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及其他资产带来的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的二级市场走势。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2-4

(一)(二)

(三)XXXX(有限合伙)风险控制制度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四)国际竞争风险。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司的发展必然也受到发达国家同类技术及同类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开放程度加大之后,中国境内公司必然面临国际竞争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影响国债价格和收益率。

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管理风险是指由于企业组织结构不健全与不合理,内部管理的漏洞与失误所蕴涵的风险。如:决策风险、操作风险等。

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及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对于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受到不利影响。

2-5

(五)(六)XXXX(有限合伙)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技术风险指由于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瘫痪,影响正常的投资交易和其他的综合管理工作,由此而给投资者和企业自身带来经济上和声誉上的损失。

第二十条 其他风险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遭受损失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风险控制的措施

加强对多种信息资料的收集、研究、正确把握市场的整体走势;加强对各种政策及可能发生的政策变动进行研究,根据研究结果来决定或调整投资组合。

实行投资组合品种的分散化和期限结构的均衡化,来降低非系统性政策风险。

对突如其来的政策变化而可能产生的较大风险建立一套应急措施。

加强和政府有关政策制定部门联络和沟通。

建立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对风险程度进行量化预测。每日对资产进行估值,确定投资品种的止损价位,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为降低市场风险,投资组合的制定应严格遵从《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决策风险的控制措施:

2-6

XXXX(有限合伙)风险控制制度

(一)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研究部门的研究报告应

真实、可靠,结论要明确;

(二)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建立一

套较科学的决策程序。在决策时应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执行决策,杜绝决策时的主观随意性和侥幸心理;

(三)根据投资结果对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进

行总结;

(四)进行系统的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第二十九条 操作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部门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并严格

执行;

(二)各部门建立业务复核制度;

(三)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前后台分离;

(四)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及预警系统。

第三十条 信息技术风险控制措施:

(一)交易系统,服务器、网络专人维护,重要软件、文件都要做到“双重备份”;

(二)制定严格的电脑系统工作制度,规范电脑系统的操作权限、操作程序和人员责任;

(三)建立紧急情况处理办法,一旦系统发生故障,能

迅速解 决或替换,尽可能减少损失;

2-7

XXXX(有限合伙)风险控制制度

(四)对新购置和开发的硬件、软件,必须经过必要的测试,并与旧系统同步运行一段时间,以保证系统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突发性危机的解决,有效控制风险,从组织结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构和制度上保证危机能被有效处理和控制。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内容

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部门业务规章,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做出具体说明。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一)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

效的研究方法;

(二)建立股票池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

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股票池;

(三)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四)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2-8

XXXX(有限合伙)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一)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三)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事

项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四)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

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

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交易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

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

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三)投资指令应当由集中交易室主管进行审核,确

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与人员;

2-9 XXXX(有限合伙)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四)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五)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

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六)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

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七)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

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2-10 XXXX(有限合伙)风险控制制度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止不正当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相关机构批准。

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信息披露由专门部门统一负责,严格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企业有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的管理;

(三)加强对企业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企业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泄露其内容。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

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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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

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三)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

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四)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五)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

性、稳定 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六)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

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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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合伙)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

(七)应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八)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

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 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二)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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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合伙)风险控制制度

(三)企业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应当独立于企业会计核算;

(四)应当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应当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应当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应当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五)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六)应当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七)应当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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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合伙)风险控制制度

(八)应当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九)应当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十一条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当设立督察长,对企业合伙人会议负责,经企

业合伙人会议聘任。

(二)根据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企业合伙人会议授

权,督察长可以列席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三)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合伙人会议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四)应当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经营层负责,开展监

察稽核工作,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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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合伙)风险控制制度

(五)应当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

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六)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七)企业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

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二条 监察稽核部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企业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财务会计、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对监察稽核部的工作要给予支持和积极的配合,不得干扰与怠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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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定期召开风险控制工作会议,听取监察稽核部对企业内部的风险控制管理工作的汇报与建议,并于每年年终做出企业风险控制工作总结。

第四十五条 对于因监察稽核部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企业挽回了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察稽核部有关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其职责,认真及时的反映情况,对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和监督检查不利,给企业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八条 由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明确员工责、权、利,对于因员工个人风险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淡漠,或玩忽职守,以及心存不轨故意违规的,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企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合伙人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合伙企业财务制度 第8篇

风险投资是上世纪6 0年代快速发展起来的一种股权投资方式, 主要通过持有股权, 投资于在创业阶段有快速成长可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以促进这类企业的技术研发、创业发展和资金融通。这种投资常用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 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这种组织形式对促进风险投资及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有限合伙有利于吸引风险投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政府投资正在逐步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 客观上需要大力鼓励发展民间投资。在有限合伙组织模式下,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投资额承担企业的风险, 投资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免除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有限合伙制度使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有明确的风险认识, 即使经营失败, 也仅以损失出资额为代价;如果经营成功, 自己又能获得丰厚的利润。这使投资者具有安全感和稳定感, 容易吸引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 使那些拥有资金但又不愿承担无限责任的人找到投资场所。另外, 有限合伙分配方式比较灵活, 可以加快投资人本金的收回, 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这些都会成为吸引风险投资的优势所在。

2. 有限合伙实现了投资与技术的最佳结合。

有限合伙制下的风险投资可以引导社会的闲散资金注入高新技术产业, 同时又有利于促进风险投资家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在有限合伙中, 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普通合伙人较有限合伙人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所以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较大程度地激励管理者全力创业和创新, 尽职尽责, 充分发挥高科技人才及企业管理者的潜能, 能够在实践中培养出大量的优秀企管人才。有限合伙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与个人, 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进行有效结合, 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最佳的经济效益, 从而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3. 有限合伙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退出通道。

在有限合伙中,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出资份额不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额那样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 又比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份额更为便利, 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还不会影响有限合伙的继续存在。因此, 有限合伙为有限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提供了方便的通道。这使风险投资人可以更加容易地转换投资目标, 追求更大的利润, 不必担心资金运作不灵的问题, 从而使中小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4. 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运营程序宽简, 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法律对于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 即使是具有人合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股东的出资方式、缴资期限、验资事项、组织机构的设立等都受到法律上的限制。这就增加了公司的设立难度, 增添了公司的设立成本和运作成本。而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缴资期限也比较灵活, 这有利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迅速设立。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中, 主要遵照合伙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很少受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制约, 由于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直接从事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使合伙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 管理方式灵活, 这都降低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费用和运营成本, 从而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5. 有限合伙避免了双重税赋, 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各国税法通常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 在实践中造成双重税赋的问题;但对有限合伙企业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仅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6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可见, 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是纳税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的盈利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须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就合法地规避了双重赋税。对资本少、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来说, 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减少了纳税负担, 降低了经营成本, 更加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二、有限责任合伙制度, 促进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新《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亦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 这是上个世纪9 0年代以后, 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 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 比较典型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新《合伙企业法》增加的这项规定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中, 我国出现了大量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它们以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为客户提供服务, 既满足了不同客户的服务要求, 又促进了其自身的发展。这类机构在我国第三产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由于上述专业服务机构没有多少资本, 仅以其专业知识与信息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要求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必然导致许多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因其他合伙人过错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这就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 限制了此类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据了解, 目前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8 0%以上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既不能获得客户的充分信任又大大降低了对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而在国外, 这些专业服务机构则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国际排名前四位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综合了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制两种形式的优点。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虽然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 但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是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的。

有限责任合伙并不免除有限责任合伙人以其合伙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对于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 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全体合伙人还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但是, 专业服务机构本质上是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生存的, 各合伙人的业务相对独立, 每个合伙人的责任很容易划分, 当出现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 让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而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这首先符合法律公平的原则, 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更为公平合理。其次, 又有利于增强合伙人的责任心, 对合伙人执业中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也是大有好处的。新《合伙企业法》所确立的有限责任制度为我国的专业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并且有助于不断地扩大专业服务机构的规模, 提升专业服务机构的公信力, 从而提高我国这类专业服务机构的国际竞争能力。

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合伙, 提高合伙企业的竞争力

新《合伙企业法》规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不但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伙人, 向合伙企业投资。这有利于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 实现其投资目的, 也有利于大型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法人及其他组织成为合伙人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拓宽并增加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对象, 活跃和扩大了投资、融资市场;其次对合伙企业本身也带来了历史性的变革, 它将改变长期以来合伙企业规模小、信誉不高, 人们对合伙企业“小作坊”的传统认识。如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仅为自然人, 毕竟财力有限, 很难将合伙企业做大做强, 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合伙人就可以增加合伙企业的实力, 提高合伙企业的信誉, 增强合伙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

当然, 为防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等因参加合伙可能使企业全部财产面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 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维护股东利益, 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新《合伙企业法》的重大突破, 给规模巨大的民间投资带来了机遇, 拓宽了合伙企业的投资对象, 解决了风险投资进口不畅, 出口不顺,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笔者相信, 随着新《合伙企业法》的贯彻实施, 将开创我国合伙制度的新时代, 它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也会不断地显现出来。

摘要: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具有多方面的突破:主要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与合伙等。这给我国原本形式单一化的合伙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对促进风险投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提高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竞争力, 做大做强合伙企业起到了重大作用。新《合伙企业法》的贯彻和实施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和规范的作用。

关键词: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解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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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瑞孔:论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J].理论观察, 2006 (6)

合伙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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