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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题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题(精选6篇)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题 第1篇

案例分析

离婚时,双方可否协议一方放弃探望权?

1998年元旦,房地产公司女职员张某与中学教师冯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一女,起名冯格格。冯某性格内向,自尊心强;而张某则正好相反,性格外向,大大咧咧。所以,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冯某还时常闷闷不乐,对如何抚养教育孩子也不感兴趣。最终还是缘于性格不合,两人于2000年10月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约定:(1)婚生女儿冯格格,1岁,由母亲张某抚养;(2)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5万元,每人各25万元;(3)两套房屋中两居室及屋内财产归女方张某所有,一居室及屋内财产归男方冯某所有;(4)父亲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5)每两周父亲可以看望孩子一次。

自2000年10月份离婚后,最初冯某还按规定看望孩子,按月送抚养费,半年后就以学校工作忙为借口,先是隔2个月、3个月,后来隔半年才来看望一次孩子;抚养费也是不要不给,后来干脆半年支付一次。2002年11月,冯某再婚,从此以后就一直没来看望女儿,并推说学校工资低,要求减少抚养费。张某一生气与冯某又订立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即日起,冯某不再承担支付冯格格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也不再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但随着年龄的增长,父亲冯某总是放心不下女儿格格,多次要求探望女儿,都被张某以双方之间存在协议为由拒绝。无奈父亲冯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

张某辩称:当初双方的约定是冯某主动提出的,是冯某不尽义务导致的,不许看望孩子和不支付抚养费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探望女儿的权利是他自愿放弃的。故坚决不同意冯某行使探望权,并提出冯某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是承担抚养义务。

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如何保护弱势一方平等行使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

〖案情介绍〗

原告洪某(女)和被告路某结婚已20多年,子女已成年。从1993年起夫妻二人外出经商,多年来已有一些积蓄。由于洪某认字不多,故家中财产全部由路某独自掌管,具体有多少洪某并不知情,只是有一次听路某说有夫妻共同存款12万元。从2002年5月起,洪某由于身体不好,没有随路某一起外出经商。路某独自外出到省城生活,并把家中存款全部拿走,致使洪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没有着落。洪某多次和路某联系,向路某索要夫妻共同存款,路某推托存款本来就没有多少,这两年又花掉不少,手头已没有钱了,遂没有给洪某一分存款。洪某和路某数次交涉无果,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03年2月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平等支配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某提出,在保持和路某的婚姻关系不变的前提下,要求支配、使用由丈夫路某掌管的双方存款12万元中的一半。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路某名下有存款17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对此项存款享有平等支配的权利,遂判决丈夫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分给妻子9000元,由洪某自主支配。

洪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止17万元,远比这多,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洪某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有12万元,但没有证据支持。故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婆婆可以代理儿子与其妻子离婚吗?

〖案情介绍〗

田喜与梁梅于199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在生活上、工作上都相互支持、鼓励,感情一直很好,并生一女田雨(现年2岁)。2001年8月30日,田喜在休息日外出途中因交通事故被汽车撞伤,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I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此后,梁梅白天要工作,晚上回家要先给孩子做好饭,然后再到医院护理丈夫。半年的时间下来梁梅身体消瘦,已感力不从心,故减少了去医院服侍丈夫的时间。2002年4月27日,田喜之母陈芹以田喜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喜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喜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梅离婚。陈芹并委托田喜之姐田萍为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梅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案情介绍〗

1998年原告董矫(女)为旅行社导游,在一次带团去黄山时一位游客摔倒,恰遇被告韩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志愿兵,现役军人)相助。董矫对韩虎感激不尽,两人自此相识并恋爱,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周韩虎就回到了部队。韩虎怕董矫一人生活不便,便将自己的母亲从农村接来与媳妇同住。不久,董矫因与婆婆不和而向丈夫发泄,找各种借口与其吵打。周末丈夫一回来就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韩虎的情绪和正常生活。但是,韩虎考虑到与董矫相识的过程,总以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自己又不能在妻子身边为由一直予以容忍,并多次规劝董矫,希望能够挽回双方的感情。董矫对此并不理解,不但没有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认为韩虎的行为是软弱无能,最后发展到要求与韩虎离婚的地步。韩虎一直对双方的婚

姻抱有希望,不同意董矫的要求。2004年春节韩虎刚回家,屁股还没坐定,董矫就开始挑衅,满嘴带脏字,婆婆也被气得直哆嗦,韩虎一怒之下打了董矫一巴掌。董矫哭着跑了出去。2004年4月20日,韩虎接到了人民法院送来的离婚起诉书。

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对于爱情基金法律应否支持?

〖案情介绍〗

严肃(男)与高兴(女)均为电影学院和艺术学校毕业的学生。在一次招聘会上相识。经过半年的交往,双方情投意合,决定相互托付终身。为了使爱情长久、稳定,双方决定先演绎一段婚姻小品,把小品的故事情节体现在自己的婚姻中。在结婚前订立一份爱情协议,同时在其中加入经济约定,以保证协议的效力。经协商他们订立的爱情协议的内容为:第一,男女双方自订立协议时起要信守各自的爱情誓言和承诺,相互忠诚不得变心;第二,结婚后双方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在外嫖娼,不得与异性同居;第三,双方要共风雨、共患难,白头偕老,永不离婚;第四,男女双方互相爱护,男方不得动手打人,不得酗酒,不得沾染其他恶习;第五,每人每月将收入的1/3存入银行,作为双方的爱情基金,如其中一方违约出现以上情况时,爱情基金无论数额多少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如60岁时双方均未出现违约情况,此款作为双方的旅游费用共同使用;第六,协议自签字时生效,本协议生效的同时双方领取结婚证。协议订立后他们俩人依约领取了结婚证书,并用高兴的名字开立存折,严肃设的密码。第一个月就存入1000元。

婚后第12个月,高兴发现严肃与同剧组的纪某某来往密切,就偷看了其手机的通话记录和短信息,并派人背后跟踪调查纪某某的情况,终于发现了丈夫的婚外不正常生活。从此两人大吵一架。严肃在丑闻被揭露后恼羞成怒,动手打了高兴。高兴一气之下,第二天就委托律师把严肃诉到法院,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严肃承担违约责任,用双方设立的爱情基金共计12000元补偿原告;(3)请求分割双方共同财产。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介绍〗

黄纳(女)和王洋(男)在毕业1年工作实习期满后决定结婚。由于两人均不愿意和双方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他们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向父母提出了单过的想法。双方父母想到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存在代沟,住在一起不如时常走动,因此,对黄纳和王洋买房单过的想法表示

了赞同。1999年8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9月俩人看上了一套价值30万的两居室。因钱不够,王洋向父母借款10万元交纳了30%的首付款,余款20万向银行做了5年按揭。买房后,黄纳用自己的2万元存款装修了房子,王洋用自己的18万元存款买了家具。同年10月2日,双方办理了隆重的结婚典礼,婚礼上王洋的父母举杯向两位新人祝酒,并当众宣布:10万元房款作为我们父母送的结婚礼物,其余房款你们婚后要勤俭持家、自力更生,尽早还清贷款。婚后夫妻俩为了还贷省吃俭用。2003年10月,黄纳怀孕,王洋常一人外出,对黄纳不理不睬,还时不时地带个女人回家,为此俩人发生争议。黄纳接受不了王洋的变化,又不堪忍受现状,于2004年3月向法院提出离婚。此时她已有身孕6个月,双方共支付按揭款12万,还欠8万元。黄纳的诉讼请求为:第一,要求离婚;第二,要求分割共同房屋,并要求房子归自己所有。王洋同意离婚,但也要房子。黄纳认为:房子是双方购买的,我现在怀孕,应当拥有现房子,未付的房款由我付,已付房款我愿意以后给予补偿。王洋则认为:房子应当归我。首先,房子是婚前买的,钱是我家出的,应先偿还我家债务10万元,房子自然应归我,我给女方6万补偿。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要承担对养父的赡养义务吗?

〖案情介绍〗

郑于冰(男)与王天水(女)夫妇于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王天水一直想收养个孩子,但郑某并不积极,在妻子的反复要求下,1983年经与朋友协商,领养了大学同学王某表姐刚出生3个月的女儿为养女,取名郑萧萧。王天水对萧萧视如掌上明珠,萧萧也越长越像养母,十分招人喜爱,三口之家十分和睦。1997年,萧萧14岁时,王天水外出工作时发生车祸抢救无效死亡。1998年,郑于冰与本单位离异的许某再婚,再婚后许某带着与前夫所生的8岁儿子于南住进郑家。一儿一女本应是个完美的家庭,但来自三个家庭的四口人却互不相容,从此家中充满了矛盾和争吵。于南和继母许某都对萧萧看不惯,在吃饭、穿衣、零用钱上时时刁难萧萧,经常不给她好脸色,弟弟还找各种理由欺负姐姐,且从弟弟口中得知自己不是父亲的亲生女。养父对继母和弟弟的某些行为不但不制止,甚至有时还纵容继母的行为,郑萧萧一直忍气吞声。1999年,郑萧萧考上了重点高中需要住宿,但继母一是嫌学费高,二是不同意女孩子上高中,而认为女孩子早晚都是嫁人,上个职业高中就行了,因此拒绝支付上高中的学费。郑萧萧求助养父,养父却说照你妈的意见办。无奈萧萧只好放弃高中,由继母联系进了一所职业高中。郑萧萧认为是养父和继母毁了自己的前途,对此怀恨在心,将这一切都归于自己不是养父母的亲生骨内,因此,她便下决心离开这个家,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2002年,郑萧萧职高毕业后在县招待所找到一工作,不仅平时不回家,就连节假日也不回家。此后就断绝了与养父继母的来往。后听说养父因脑溢血半身不遂,但仍没有回家看望。2003年5月,养父郑于冰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郑萧萧

承担他的晚年生活费。郑萧萧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同意支付养父的生活费,理由是在自己上学时父亲不尽抚养义务。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如何认定其效力?

〖案情介绍〗

麦米奇是退伍军人,1970年回乡后与本村姑娘窦舒娟结为夫妻。婚后生育2子,长子麦兵,次子麦卒,均在家务农。麦米奇的妻子既要强,又多病,因劳累过度于1979年病故。麦米奇一直自己带两个儿子生活,日子很艰苦。改革开放后,麦米奇受下乡技术员的指导干起了大棚种植,由于其种植的蔬菜不受季节的限制,上市早,退市晚,很快就发展起来了,成了镇里有名的致富能手。1998年,麦米奇查出自己患有肝硬化,其考虑到次子麦卒自幼体弱多病,只能从事简单的劳动,遂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将其新盖的四间北房和存款中的30万元留给次子麦卒所有,大棚由长子麦兵经营管理。”麦卒自得知父亲给自己留有遗嘱后,好吃懒做,不再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麦米奇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于2000年到当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由长子麦兵继承。”2004年2月麦米奇肝癌晚期,病危住院时,由于牵挂麦卒今后的生活,请护理自己的护士、主治医生在场记录了自己的口头遗嘱,将自己新盖的房屋四间由麦卒继承,存款30万元兄弟二人各得一半,大棚由长子经营。几天后麦米奇病逝。兄弟二人在分割父亲遗产时发生争执,大儿子麦兵认为,应按公证遗嘱处理,遗产全部由他继承。麦卒认为,父亲最后所立遗嘱体现了父亲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父亲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麦兵起诉到人民法院,案由是遗嘱纠纷。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论述题1、2、3、论述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 论述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述我国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题 第2篇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因生父母结婚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称为()。

A.非婚生子女的认领B.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C.非婚生子女的收养D.非婚生子女的事实收养

2、将妻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夫,妻保留此项财产的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将此项财产或其折价金额返还给妻或妻的继承人。这种财产制是()。A.联合财产制B.统一财产制 C.共同财产制D.妆奁制

3、资本主义国家早期亲属立法中的亲属会议制度,已为当代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不取,亲属会议的功能已经由日益发达的()所代替。

A.监护制度B.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 C.亲权制度D.收养制度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A.通奸行为B.包二奶行为C.重婚行为

D.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5、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结婚程序采用的是()。

A.仪式制B.登记制C.仪式加登记制D.登记加仪式制

6、日本民法采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A分别财产制B.联合财产制 C.所得共同制D.劳动所得共同制

7、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依据有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A.无效婚姻处理B.可撤销婚姻处理 C.解除同居关系处理D.事实婚姻处理

8、依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

A.居委会和村委会B.当事人所在单位 C.基层派出所D.婚姻登记机关

9、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A.联合财产制B.统一财产制C.一般共同制D.婚后所得共同制

10、在我国,国内公民之间成立收养关系,其法定形式要件是()A.订立收养协议B.办理收养公证

C.办理收养登记D.既要订立收养协议又要办理收养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1、关于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法律有如下规定()。A.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死亡,另一方仍享有继承权

C.已办理结婚登记尚未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 D.依法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的一方,如对死亡的另一方尽了主

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12、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弟、妹扶养兄、姊的条件是()

A.弟、妹是由兄、姊抚养长大的 B.弟、妹有负担能力 C.兄、姊没有退休金

D.兄、姊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13、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处理的办法是()。

A.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B.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 C.对以订婚为目的所为之赠与,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

D.对婚约期间无条件的赠与,受赠人无义务返还

14、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是()A.配偶自然死亡B.配偶被宣告死亡 C.配偶被宣告失踪D.双方离婚

15、按照恩格斯的论述,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妻之爱,是()

A.主观的爱好B.婚姻的基础C.客观的义务D.婚姻的附加物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6、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A.对

B.错

17、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后死亡。()A.对

B.错

18、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A.对

B.错

19、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A.对

B.错

20、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A.对

B.错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4分,共42分)

21、简述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

22、简述我国法律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用负担的规定。

23、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具有哪些情形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28分,共28分)

24、试述人工生育子女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四、简答题

21、简述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依照建立起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进行登记,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存在如下三点意义:

1、为了保障我国婚姻制度的实行。

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对婚姻的缔结进行监督,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纳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实行。

2、为了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婚登记制度体现着国家对公民结婚问题的关怀。通过结婚登记,国家既可以帮助、指导结婚当事人正确对待婚姻问题,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又可以支持、鼓励结婚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婚姻。

3、为了防止和制裁反婚姻法的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可以直接向结婚当事人及其有关亲属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可以发现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并根据其不同情节,采取相当的措施,制裁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所以男女双方,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才能确定夫妻关系。

22、简述我国法律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用负担的规定。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按此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所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简称抚育费)原则上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是本人对子女应当履行的义务。至于负担一部还是全部,应视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而定。具体问题由父母双方协商,有争议时依法判决。协议和判决中的原这数额是根据当时子女的需要和给付义务人的经济条件确定的,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追加费用,是保护子女权益的必要措施。

23、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具有哪些情形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的。

五、论述题

24、试述人工生育子女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一个人的身份影响到他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人工生育子女在法律上身份不明,将会给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带来诸多影响。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身份的利义务关系。第三,这里的“同意”应作扩大理解,当时不知道、事后知道并不表示反对,也视为同意。有这样一则案例:沈某与王某结婚后发现王某生理上有缺陷,在王某父母的恳求下进行了人工授精,因王某长年在外开车,由公公代其丈夫在协议上签字。沈某于是生下一个男孩,丈夫对此事不置可否。后由于夫妻感情的破裂,沈某提出离婚,因孩子与王某无血缘关系,王某拒绝抚养。此案是较为新基于要符合确认基于基因关系,继子女的身份基于是否与继父母形成事实上的抚育关系,养子女身份的确认《收养法》所规定的收养条件、程序。人工生育子女身份的确认有别于婚姻法中所明确的这四类子女身份的确认,人工生育子女的身份如何确认? 人工生殖就其供体而言可分为:同质人工授精,即使用丈夫或妻子的精或卵进行人工授精,简称AIH;异质人工授精,即使用第三人的精或卵进行人工授精,简称AID。采用AIH 所生子女,与父母有血统关系,属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采用AID 所生子女法律身份的确认较为复杂。

世界各国对采用AID 所生子女法律身份的确认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将其视为婚生子女,前提是夫妻双方的合意,且与第三人达成合法契约关系;有的则视为非婚生子女,如英国判例认为,人工授精出生的婴儿,以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为共生父母。9 我国婚姻法对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1991 年7 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经研究,我们认为,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司法解释的理解应注意三点: 第一“,视为”是明知不是而作为是对待,是法律上一种不许以反证推翻的完全推定,丈夫不得以子女非其亲生为由予以否认。第二,这里的人工授精是指异质人工授精。妻子在丈夫不同意或在对丈夫有所隐瞒的情况下单方实施异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夫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权型的案例,孩子应该有一个法律地位,虽然王某并没有亲自陪同去医院实施手术,但其对这一过程是明知的,应视为确认。王某不仅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而且孩子也有继承王家财产的权利。其次人工生育子女在法律地位方面应注意: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的子女从出生时起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合法权益,并在胎儿期间享有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利益,任何人不得歧视。

2、经夫妻双方同意,使用他人捐献精子、卵子、胚胎出生的婴儿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而与捐献者及其有关亲属除受法定的血亲禁婚限制的约束之外,不能产生亲属间的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3、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18岁后,有权知道自己出生的事实及编码(防止近亲繁殖所编的识别码),但无权知道谁是供体,更无权要求会见供体

4、人工生殖技术下所生子女,在长大成年后均不得解除或变更其亲属关系及其有关权利义务。

在前述案例中,二审法院正是基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正确认定人工授精的女孩的法律地位为婚生的同时,作出了由其生母直接抚养、社会父亲承担一定抚养费的判决。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

1、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B.由双方协商恢复 C.由法院判决恢复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2、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A西藏自治区B.宁夏回族自治区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区

3、《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A.10周岁以上B.20周岁以上 C.30周岁以上

D.40周岁以上

4、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A.自动执行B.独立执行 C.强制执行D.协助执行

5、美国多数州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是()。A.英国法B.法国法

C.德国法

D.西班牙法

6、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7、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A.由双方妥为保存B.由婚a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C.由婚姻登记机关监督自行销毁D.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

8、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9、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A.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B.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C.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10、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A.办理收养公证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D.进行收养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1、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关系,是基于下列哪些原因而发生的?()

A.出生B.结婚C.收养

D.寄养

12、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A.重婚B.买卖婚姻 C.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D.借婚姻索取财物

13、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A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子女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D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

14、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证件和证明,是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时所必须出具的()。

A.户口证明B.居民身份证C.离婚协议书 D.结婚证

15、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

A.婚姻无效B.婚姻当事人一方自然死亡 C.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死亡D.离婚

三、判断题

16、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开始。()A.对

B.错

17、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仍不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A.对

B.错

18、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A.对

B.错

20、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A.对

B.错

2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A.对

B.错

四、简答题

21、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要件。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

人。婚姻行为能力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资格。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 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未达法定婚龄或虽达法定婚龄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于法无效的。其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再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关于结婚的合意不得附以条件和期限,这是由婚姻的宗旨而决定的。

22、简述虚假离婚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一、什么是虚假离婚?

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

1、通谋离婚。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欺诈离婚。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二、虚假离婚的效力

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23、中国古代的立嗣和近现代的收养有何区别?⑴立嗣是古代最重要的收养制度。在宗法家族制度下,立嗣的目的是为了“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收养能使未成年人得以健康成长,使收养人在年老时得到赡养。⑵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所立者仅限于男子,其年龄没有限制。女子不是宗祧继承的主体。近现代的收养则不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是男子,可是是女子,并无性别之限,但被收养人限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⑶中国古代除立嗣之外还有其他的收养形式。嗣子在家庭、宗族中的地位高于一般的养子女。嗣子被认为是嗣父的继体,可以取得嫡子的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在近现代的收养制度中养子女的地位是并无上述区别的。

⑷需要立嗣者可在本人生前立嗣,在其死后,配偶或尊长亦可代为立嗣。近现代的收养行为则是被收养人的生前行为。“遗嘱收养”等说,已为当代《收养法》所不取。

⑸为了维护宗法家庭制度。立嗣的条件十分严格。嗣子必须由近及远地在同宗昭穆相当(辈份相当)的卑血亲中择立。被收养人不受宗族、家庭的限制。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28分,共28分)

24、试论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做了较多规定,但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使非婚生子女在实践生活中往往处于不利的位置,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已势在必行。(一)立法规范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明确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是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目前,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各种法律书籍上还不够统一,虽然认定大致相同,但又都具有区别,特别是在产生的原因上。我国法律中还未具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由于不同的概念可以导致内容不同的外延,本人认为对其概念的定义,不应该过于宽泛。概念过宽,则会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增多,不能全面的完善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所以本人对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加以分类,认为以下部分应属于婚生子女范畴:在婚姻关系存在以前受孕,出生在婚姻关系结束后的子女;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受孕,出生在婚姻关系结束后的子女;在婚姻关系存在前

受孕,出生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子女。

只有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概念,才能在实际中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得以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更好更全面的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做到完善的保护。(二)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认领制度

在婚姻法的两种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立法体例上,我国直接规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以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属于直接保护范畴。间接保护的方式就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通过认领和准正,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身份的前提下,再按照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对比这两种立法体例,直接保护方式相对狭隘一些,只是为具体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某项权利,这种保护方式并不是以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为前提,并且不但需要立法的具体仔细,还存在着法律滞后等多种缺陷。相反,间接保护只需要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样一来,只需要一同规定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即可,不需要刻意的划分之间的不同,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在大多情况下,生父、生母都是以否认和非婚生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而拒绝承担抚养责任的,而我国婚姻法又没有准正、认领制度,特别是强制认领的规定,而使得非婚生子女处于不利地位。相对于准正制度来说,本人认为,认领制度的建立更为重要。准正制度大多是因生父母缔结婚姻而获得,不是在确认血缘关系的前提上而实现,往往可能造成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存在应有的血缘关系。而认领制度则更为严谨和必要,能够从根本消除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差异和不同,实现了子女实质上的平等。在建立认领制度的前提上,准正制度可以取消。对于认领人这一概念来说,尽管多数国家规定生父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人,生母因出生的事实即可确认,不需经认领程序,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生母遗弃子女的行为,本人看来,生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也需要经过认领,生母作为认领人是必要的。同时,大多数国家都明列强制认领之适用情形,其中往往牵涉生父母生活作风问题。我认为应采概括式。只要被告与该非婚生子女有确定的血缘关系即可,至于受孕原因不需要明示。具体原因的公开,不但侵犯了非婚生子女的隐私权利,也侵害了其正常健康的生活权利。

综上所述,我认为,建立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认领制度尤为重要。同时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应该以间接保护为主,直接立法为辅。修改不适宜的法律条款,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这样不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现如今某些生父母逃避抚养非婚生子女义务的问题,也能更好的保障非婚生子女在社会生活中的权益,同时会增强人们对该类情况的重视,了解非婚生子女的境况,降低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以保证非婚生子女有更好更适宜的生活环境。

(三)消除非婚生子女不与婚生子女的划分

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仍然将子女以“婚生”与“非婚生”来区别划分。这种区别划分从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婚姻法对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的问题上仍然处于落后状态。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摒弃了“非婚生子女”一词,统称为亲生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他们的出生是无可奈何的,子女无法选择自己出生在一个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家庭里,是由其生

父母的行为而造成的,因此以是否婚生来划分子女是毫无道理的,这种划分标准势必会被社会淘汰。我们整个社会不该将不公平的歧视和虐待放到这些无辜的非婚生子女身上,而是应该通过各种立法和交流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8]。所以我认为,我国法律应该尽快将“非婚生子女”一词摒弃,因为这个名称的存在就说明了该类群体的特殊,让人无法完全用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目光对待,如果要真正的维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以及法律地位,第一步就是要将名称彻底更改,当然,我们可以学习其他国家,将其统称为“亲生子女”,以便该类群体在社会中正常健康的生活。

(四)酌情增加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和建立政府先行垫付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对由谁负担、怎样负担法律却没有加以规定。而相对于婚生子女却规定的详细了许多。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是始终存在的,它不随父母子女死亡而终止,不依法律程序而解除。生父母应当承担其非婚生子女的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对不履行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权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可以判决强制生父或者生母给付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数额,以非婚生子女正常生活为前提来商定。

本人认为,只要求生父母支付非婚生子女基本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有些过于简单,应该改成抚养费更为贴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只有生活费和教育费,而不是抚养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说明:“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在不同环境中成长的人,非婚生子女从出生开始就一直受到歧视,生长在一个很不健康的环境里,所以生父母有必要给予其一个正常健康的生活环境,仅仅是生活费和教育费就完全不能维持一个孩子到成年的正常生活[9],所以我认为应该在生父母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增加更多的费用,当然在法律中应该相应的清晰明确,以防止一方钻漏洞而造成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的损害。同时,同一生父生母的非婚生子女的条件远远低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生父生母给予其相似或相近的生活条件。这种给付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却是我国《婚姻法》中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体现。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关婚生子女抚养费用的纠纷就有部分不能落实,更何况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非婚生子女?所以,本人认为建立一套政府先行垫付制度十分重要。具体做法为,由政府现行垫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再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返还。这样一来,不但可以保证非婚生子女正常的抚养费用的来

源,也可以防止生父母拖延,少给甚至不给抚养费用的情形,对非婚生子女的正常成长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五)在非法同居时加强对男方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第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然而对审理非法同居案件时女方是否有此方面的权利,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10]。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题 第3篇

1 导言

《继承法》二十五条写道:“一旦发生继承后, 继承人有意放弃遗产继承的, 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没有表示的, 一律视为自动接受继承。”在目前《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明令规定, 夫妻现有婚姻基础上因继承所得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遗嘱明确指出归属其中一方的情况之外。针对这二者的条文内容, 在法律界引出了一个话题纠纷:在现有婚姻基础上, 若在继承人未明确指出其遗产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的前提下, 在继承发生之后、遗产处置之前, 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是否可不征得其配偶的同意而单方作出放弃继承的法律表示?

2 两种答案之争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 目前法律界有存在两种相对立的观点, 实务派认为:夫妻两人中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单方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是来自学术界的声音:他们表示, 可在不征询配偶意见的前提下, 夫妻当中任何一人都具有单独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权利。

2.1 实务派的论述依据

继承人如选择放弃继承权利, 其行为涉嫌规避法律、钻司法漏洞, 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得滥用权利原则相违背。比如, 继承人如果和配偶关系恶化, 想单独继承遗产而选择放弃婚内继承, 而在离婚后又使用其他手段获得遗产处置权。举一个简单的实例:甲、乙具有法定婚姻关系, 甲因感情纠纷不和提起诉讼离婚。在诉讼期间, 甲母因病去世, 留下大量遗产但未立下遗嘱, 为追求利益最大化, 甲此时会可选择放弃继承遗产权利。其行为一旦获得法律支持, 则遗产全部由甲父继承。而在离婚之后, 甲又可以继承其父名下的全部遗产。因而甲充分利用了法律漏洞达到了规避遗产分割的目的。

2.2 学术界的论述理由

学术界的论证理由主要有两点。

其一, 继承开始并不意味已实现继承, 在处置遗产前, 继承人放弃的是遗产继承权, 并非所有权。继承人配偶的遗产权利, 只在条件充分成熟时才可实现, 即必须在继承人接受遗产后, 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其配偶才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其二,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的决定, 必须经其配偶同意后才可生效, 其后果是混同了继承法律关系和婚姻法律关系, 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对法定继承人来说, 接受遗产是义务而非权利, 这显然有违配偶双方地位平等原则。

2.3 对二者争论结果的总结

经仔细分析司法实务派和学术界两种观点, 很容易发现前者的观点主要以《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依据:它详细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利;而学术界的观点, 则主要是以《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为辩证依据, 即其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有关规定。但是, 从他们形成的辩证理由来看, 二者都没有综合分析前面所提及的两个法条之间的联系。

为此, 本文总结了上述争论结果, 得到了以下总结内容。

首先, 在表面上, 《继承法》与《婚姻法》在回答上述问题时并不相互冲突, 而是具有高度一致性。经过分析前面两个派别的观点发现:夫妻在维持正常法律婚姻状态下, 如果被继承人未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或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明确指出遗产具体归属夫妻中的哪一方, 法定继承人可单方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如果法定继承人选择接受继承遗产, 则其配偶即时拥有共享该笔遗产的权利, 即在处理遗产时, 夫妻双方对遗产享有共有权;如果法定继承人选择放弃遗产继承的权利, 则其配偶也不享有遗产的任何处置权。

其次, 实质上《继承法》与《婚姻法》对该问题的回答存在矛盾关系。深入地分析后, 容易让人陷入困惑之中:一方面, 《继承法》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给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而另一方面, 《婚姻法》中却写道:“夫妻在维持正常法律婚姻状态下, 其中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除被继承人通过有效法律方式指定归其中一方的情况以外。”假设同时承认上述两部法律的效力, 则从实践分析来看, 这只是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建了一座空中楼阁而已。因为, 《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条文, 主要是为离婚时分割家庭财产提供法律依据, 避免纠纷产生。通常来看, 若夫妻关系融洽, 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会视为家庭财产共同受益;而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 从人的自私性出发, 为避免遗产被配偶分占, 继承方会明显倾向于选择放弃婚内继承遗产。

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与《婚姻法》第十七条之合理性分析

3.1《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合理性分析

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经验, 并吸收国内法学界的意见, 对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进行分析, 本文认为,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无法很好的解决继承人放弃继承所带来的问题, 主要源于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没有作出明确的期限规定。造成其产生的原因大致有如下三方面因素。

(1) 当前适用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 八十年代正值改革开放之初, 当时的私人所拥有的个人财产相对较少, 社会财产关系相对简单, 继承关系也不像今天这么复杂,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无法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因而, 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私人财产可以合法继承, 这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从《继承法》第一条明令:“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特制定本法。”不难发现, 为更好地维护个人的遗产继承权利, 《继承法》未对继承期限作出时限规定, 只是采取笼统性的原则规定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 随着社会形势不断地发生巨大变化, 个人私有财产数量呈不断增长的态势, 而且社会财产关系和权属日益复杂, 现行《继承法》逐渐与社会发展相脱节, 难以有效担当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权益的重担。为此, 法学界一直在呼吁继承法必须与时俱进, 充分考虑社会形势的变化, 从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债权人财产权利出发, 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基本点进行修订和完善。

(2) 事实上, 从立法本意上分析, 规定放弃继承权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避免继承人因继承遗产时所遭遇的可能权益损害;另一方面是保证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继承人恶意行为的侵害。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 许多国家的继承法在赋予继承人选择继承的权利的同时, 又对这个选择权规定了严格的行使期限, 以实现并平衡上述两个目的。而根据当前的《继承法》, 放弃继承的规定以“放弃继承是放弃一种利益的假设前提之上的, 即放弃继承是放弃一种财产权利, 不危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条件, 这种立法初衷显然没有注意到被继承人财产的复杂性, 对继承法的真正理念没有综合把握, 所以只对放弃继承作出第二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 显然对维护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公民遗产权益是不利的。

(3) 通过分析和研究国内民间的继承风俗, 本文发现, 在家庭稳定的前提下, 以及在社会伦理的束缚之下, 如果父母去世、且一方尚在时, 一般继承人不会被允许继承财产, 往往都是待父母双亡后再对财产进行继承, 国内法学界有不少关于这方面的实证调查, 都对上述观点给予了充分的认同。因此, 本文认为, 国内《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所以对放弃继承权的期限规定在继承发生后到遗产处置前这个阶段, 而不是给出其他期限的规定, 也许是权衡到了民间风俗习惯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慎重考虑。

综上所述, 通过对《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认真分析, 本文得出的分析结果是: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主要缺陷在于, 它未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期限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尽管如此, 这依然没有否认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后、处置遗产前放弃继承的权利以及放弃行为的法律效力。

3.2《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考量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写道:“夫妻在婚姻合法期限内, 其中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遗嘱特别指出遗产归某一方所有的情况之外。”本文认为, 之所以发生上述法律解释上的冲突, 主要问题就在于该条款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原因如下分析。

在当初修订现行《婚姻法》时, 针对该问题学者们就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和辩论, 许多争论的焦点至今未形成统一认识。对是否要将其修改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声音认为应该明确为双方共同财产, 本文称之为“共同学派”, 其依据是从男女平等、肯定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共同扶养老人出发;另一种观点持相反意见, 本文称他们为“个人财产派”, 他们的理由主要从法制理念出发, 以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完善婚姻财产制为基础。

通过对当前《婚姻法》研究发现, 其与“共同学派”观点如出一辙。因为《婚姻法》虽然规定“遗嘱明确指出归夫妻其中一方的财产除外”, 但这种“尊重被继承人意见、依法保护其处置个人财产权利的体现”, 亦是处出于维护私法和遗嘱自由原则而得出结论。

4 结语

法治本质上就是良法之治, 而法制统一是实现良法之治的必要前提条件。法律条文表述清晰, 法律之间和谐共存只有这样, 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公民也才能依法对自身行为进行理性预期。结合前面的分析, 特提出三点意见:首先, 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 由夫妻双方中任一方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属于继承人个人财产, 但如果被继承人明确其遗产由夫妻共同继承的,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 关于补偿另一方配偶的问题, 可根据《继承法》现行规则例如酌分遗产等规定来定夺, 法院可以将合法婚姻存续时间和配偶对赡养被继承人作出的贡献多寡作为判决酌分遗产的根据;最后, 在合法婚姻基础上, 继承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 单方作出遗产继承的决定, 不必征询配偶意见。

摘要:夫妻之间, 若一方面临遗产继承问题时, 在被继承人未明确遗产如何分配的情况下, 在继承生效之后、遗产处置之前, 夫妻双方是否都对遗产具有处置权?经认真分析和解读《婚姻法》和《继承法》各自有关财产继承部分的法律条款, 本文发现两部法律对该问题的回答具有相异的答案, 因此需针对该方面的法律规定加以修改, 使之趋于公平合理。

关键词:婚内继承,继承遗产,效力

参考文献

[1]杨建华.大陆民事诉讼法比较与评析[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 1994, 121.

[2]蒋小月.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J].现代法学, 2000 (6) .

钱永健:我只是继承了家庭血统 第4篇

“我认为是幸运。”美国西部时间2008年10月13日下午5时,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举行了钱永健和媒体的电话记者会,平素治学严谨的钱永健再次显示了他与众不同的特点。

这位不喜张扬的学者进一步解释说:“全世界众多优秀的科学家在各自的领域里做出了非凡、杰出的贡献,他们的勤奋和奉献代表着科学的精神,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有可能获得诺贝尔奖,而我只是幸运的那一个。”

被问及得奖之后有什么不同时,他再次展现了朴实低调的一面:“除了突然多出来的记者会、拍照和采访,没什么不同。”

“我注定了继承家族的血统,似乎生来就要做这样的工作、走这样的道路”

确实,在同事和学生眼中,56岁的钱永健外表实在很不起眼,“走在大街上,没人能看出他是科学家”,更别说是今年新出炉的诺贝尔奖得主。

平素不拘小节的他过着普通人的生活。每天骑自行车上下班,拎着头盔进实验室。闲暇时弹钢琴,爱好潜水,还参加了圣地亚哥的半程马拉松比赛。衣着打扮从不讲究,只是喜欢穿粗斜纹的棉布衣服。即使在获奖后学校为他举行记者招待会,系里为他开庆祝会,他也没穿西装,只穿着一件普通短袖上衣和长裤。

但普通不等于平凡,仅靠谦虚不可能摘取科学界最高奖项。

1952年出生于美国纽约的钱永健在新泽西州利文斯顿长大,后进入哈佛大学学习,20岁获得化学和物理学学士学位并前往剑桥大学深造,1977年获得生理学博士学位。1981年,钱永健到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并在那里工作8年,成为大学教授。1989年,钱永健将他的实验室搬到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现在他是该校的药理学教授和化学与生物化学教授。

钱永健祖籍中国浙江杭州,他们家是名副其实的“科学家之家”。父亲钱学榘是美国波音公司的工程师,舅舅是麻省理工学院的工程学教授,堂叔是中国导弹之父钱学森,哥哥钱永佑是神经生物学家、美国科学院院士、斯坦福大学教授,堂兄钱永刚则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上海交通大学兼职教授。

因为家里有一群工程师,钱永健自称为“分子工程师”。对于自己的职业,他说:“我注定了继承家族的血统,似乎生来就要做这样的工作、走这样的道路。”

“我只是将一本晦涩的小说变成了一部通俗的电影而已”

钱永健的天分与成就是圈内人士公认的。

“他是一个充满智慧的人,同时异常勤奋。”钱永健实验团队的华裔学者如此评价他。

钱永健长期的合作者、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国家显微成像与研究中心的主任马克·爱利斯门说:“钱永健是我见过的最聪明的人,他拥有世界上最美丽的大脑,不仅因为他能够深入思考如何填补已知科学领域的空白,更因为他知道如何发现新问题。他挖掘得很深,理解问题又快,还擅长把问题的各部分统一起来看,发现新的研究工具,以此帮助其他科学家挖掘其他新问题。”

凭着在化学与生物学方面的天分,钱永健找到了让绿色荧光蛋白更亮更持久发光的方法,并创造出了更广泛的荧光蛋白色彩,包括黄、蓝、橙等颜色。“我总是被色彩所吸引。”钱永健说,“正是色彩让我的工作更有趣,当工作进展得不顺利时,因为色彩,我可以把工作继续进行下去。如果我天生是色盲,估计我不会取得今天的成就。”

绿色荧光蛋白为生物学与医学实验带来革命,它发出的荧光像一盏明灯,帮助研究人员发现生命体在分子层面和细胞层面的诸多反应。美国国家幼儿健康与人类发展学会的细胞生物学负责人杰尼佛说:“钱永健有巨大的影响,正是他,展示了以绿色荧光蛋白为基础的反应物的一系列应用可能,并推动了这一切在生物学界的使用。钱博士对于细胞生物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此,钱永健谦虚地强调,自己并不是荧光蛋白的发现者,只是那个“制造工具的人”,“我只是将一本晦涩的小说变成了一部通俗的电影而已”。

“我一直想在临床方面做一些与我事业相关的事。如果可能的话,癌症就是终极挑战”

钱永健因为在荧光蛋白研究领域的成果,被授予诺贝尔化学奖。其实,兴趣广泛的他,并非从一开始就选择了这条道路。

对于自己的科研生活,钱永健曾有一句话:“你的科研应当理想地贴合你的个性,这样,当你遇到那些不可避免的失败时,才会有一些内在的快乐支持你。”这句话,似乎正是他人生的写照。

钱永健是一个兴趣广泛的人。小时候由于身体不好,常犯哮喘病,他只能待在屋里看哥哥们在外面栽花种草,这也让在屋里的他养成了对光和颜色的偏爱。上小学时,父母买了一套化学实验用具给他,不久,家里的地下室就成了他的“小化学实验室”,摆满了他的瓶瓶罐罐。

不过,钱永健很快就对这一套安全的化学装置感到了厌烦:“在学校的图书馆,我发现了一本老旧的化学课本,里面有一些更有意思的化学实验。”

于是,钱永健开始“玩儿”起更危险的化学实验,甚至开始接触火药。一次,他和两个哥哥还用火药自制了一颗手榴弹,不过手榴弹最后没有爆炸成功,只把家里的乒乓球台的一部分炸坏了,弄得满屋子是烟。

16岁时,钱永健获得了西屋科学天才奖,当时他研究的是如何将金属融进硫氰酸。西屋科学天才奖是全美最久远也是最负盛名的科学类奖项,获奖者经常被看做“小诺贝尔奖获得者”。之后,他进入哈佛大学念书。

在剑桥大学深造时,他想做一些更有意思的事,所以从化学转到了分子生物学,又转到了海洋学。“最后,我终于明白,我根本不关心海藻的深度问题”。

于是,钱永健又从海洋学转到了生理学,并获得博士学位。当时,他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人脑,这对于他来说更有研究乐趣。

在钱永健看来,人脑是一部让人心醉的织布机,“它需要更为熟练、更为精细、更有创造性的方法把碎片拼织起来”。此后,他又“回归”化学,开始了自己对于绿色荧光蛋白的研究之路。

获得诺贝尔奖之后,钱永健说:“我这些天的任务就是坐在电脑前回复电子邮件、完成各种报告。”对于他来说,下一步的目标,是自己的发明能应用于癌症研究。

钱永健对于荧光蛋白是否可以用在神经生物学以及癌症研究方面特别有兴趣。他的父亲和博士导师就是因为癌症而死。“我的父亲得了胰腺癌,诊断出来6个月后,就离开了我们。”

“我一直想在临床方面做一些与我事业相关的事,”他说,“如果可能的话,癌症就是终极挑战。”

“我的DNA来自中国,我们家是一个中国文化和美国文化的混合体”

中国是钱永健生命里无法回避的主题之一,众多记者对他的华裔身份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在回答“与中国有什么联系”时,在美国出生并长大的钱永健显示了他的幽默:“我的DNA来自中国,我还有不少亲戚在那里。我们家是一个中国文化和美国文化的混合體。”

自1957年杨振宁、李政道首开华裔科学家获诺贝尔奖先河,钱永健已成为第七位获此殊荣的华裔科学家。

钱永健表示,华裔科学家获得诺贝尔奖会令华人感到骄傲和自豪,也能激励更多的中国年轻人投身于科研事业。“因为我是华裔,可能很多中国人受到很大鼓舞,希望更多的中国年轻人也能投身到基础理论研究中来。”

在北京得到钱永健获奖消息的钱学森老先生很高兴,向钱永健表示了祝贺:“永健虽然出生在美国,但他父母都是堂堂中国人,因而此次获奖既是中国人的光荣,也是我们钱家人的光荣,可喜可贺。”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 第5篇

院系: 班级: 学号: 姓名:

一、单选题:

1、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结合但并不牢固

2、妯娌、连襟在亲属分类中属于()A.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B.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

D.血亲的配偶

3、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A.直系平辈姻亲三亲等 B.旁系平辈姻亲四亲等 C.旁系平辈血亲三亲等 D.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4、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5、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6、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B.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下的。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D.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B.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C.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

D.继子女不满14周岁

8、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是()。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D.进行收养登记

9、甲乙两夫妇某日同儿子丙,丁及5岁的孙子戊外出时遇车祸全部死亡,但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现有甲乙的女儿,甲的父母,丁的哥哥要求继承.问:本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谁先死亡()

A.甲乙 B.丙 C.丁 D.戊

10、甲因病死亡,遗产由妻子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因当时乙已经怀孕,故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3000元.胎儿因早产数秒钟后死亡.问这3000元应由谁继承?()

A.由乙丙丁三人继承,均分 B.由乙继承1/2,丙丁继承共继承1/2 C.由乙继承 D.由丙丁继承

二、多选题:

1、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原因有:()

A.一方自然死亡 B.一方被宣告死亡 C.一方被宣告失踪 D.依法解除

2、在我国,下列亲属中哪些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A.父母与婚生子女 B.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C.养父母与养子女 D.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依照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性生理缺陷

4、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下列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B.可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C.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D.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6、在中国,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A.离过婚的,应当持离婚证 B.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C.户口簿 D.居民身份证

7、根据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C.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D.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8、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 B.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

C.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D.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的

9、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包括()

A.未成年子女

B.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C.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D.儿童福利机构

10、按照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下列哪些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妇产医院 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简答题

1、简答可撤销婚姻作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

2、简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3、简述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异同

4、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适用的异同

四、论述题

1、试论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异同

2、试论夫妻债务的认定

五、案例分析题

1、孙辉和王荔于2007年2月结婚,婚后六个月时,儿子乐乐出生。此后,因家庭琐事,二人时有摩擦,争吵冷战成为家常便饭。时间长了,孙辉感觉身心俱疲。2009年3月,孙辉提出分手,王荔拒绝,为了逃避,孙辉借住在朋友家里,自此以后夫妻双方分居,孙辉也不再过问王荔母子的生活.这期间孙辉结识了离异女子刘某,逐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2011年5月, 刘某怀孕,孙辉和刘某二人共同购置房屋一套,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9月,孙辉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荔离婚,并主张儿子乐乐婚后六个月即出生,长相也与自己不相像,不是自己亲生子女,自己受了王荔的欺骗,要求法院判令王荔返还抚养费5万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5万元,以及离婚后自己不负担乐乐抚养义务。法院受理案件后,另查明:结婚时,孙辉花 10万元购置一居室住房一套用于婚后共同居住(婚后双方约定为王荔的个人财产并立有书面约定。现该房由王荔和儿子乐乐居住着。),给王荔购买价值1万元戒指一枚,王荔用个人积蓄3万元购置了家具和电器,并带来娘家陪嫁的价值2万元摩托车一辆,由于孙辉上班地方较远,所以,一直主要由孙辉使用至今。2010年12月王荔的父亲病逝,王荔依遗嘱应继承价值约12万元的遗产,因母亲仍在世,遗产一直未分割,现王荔声明放弃继承。在夫妻分居期间,孙辉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用于母亲住院医疗,并向他人借款10万元用于支付其和刘某所购房屋的价款。王荔,婚后曾一度为照顾家庭和孩子辞去工作,与孙辉分居后,为维持自己和儿子乐乐的生活,做起了服装生意,但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对外负债7万余元。

现请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对于孙辉的离婚请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2)结婚时,孙辉花 10万元购置的一居室住房应归属于谁?为什么?

(3)本案中,戒指、家具、电器和摩托车应归谁所有?

(4)离婚时,孙辉能否主张分割王荔本应继承的12万元遗产?为什么?(5)分居期间,因母亲住院医疗孙辉向他人所借3万元债务,王荔应否共同承担?

(6)分居期间,孙辉所购的那套房屋应当如何定性和确定归属?(7)分居期间,孙辉为支付购房款借款10万元是否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8)分居期间,王荔生意失败所欠7万余元债务,孙辉应否共同承担?

(9)孙辉要求法院判令王荔返还抚养费5万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5万元,以及离婚后不负担乐乐抚养义务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你认为孙辉一方想要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满足,应当举证证明哪些事实?

(10)如法院判决离婚,王荔还可以提出哪些会得到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2、强巴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扎西进山打猎,不幸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强巴的妻子卓玛闻此讯当即悲痛而死。强巴的母亲和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夺强巴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强巴母亲以所有财产均是她家的为由,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强巴的岳父则要求继承卓玛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强巴的岳父带着儿子等人将电视机、大衣柜及几件裘皮大衣抢走。强巴母亲以其抢劫公民财物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查实,强巴的父亲有遗产价值1.2万元,强巴及妻子共有财产价值1.8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强巴、强巴父亲和强巴儿子三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应如何确定? 为什么?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 第6篇

题型

一、单选

二、多选

三、名词解释

四、简答题

五、案例分析题(3个)

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一、婚姻(P1):婚姻是男女两性双方无为配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性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特征(具备要件):(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但外国已经有少数国家认可同性结合为婚姻。

(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4)只有符合社会制度认可的结合才是合法婚姻。

二、家庭(P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

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2)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

3)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三、法学上的亲属(P13):法学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2.亲属有特定产生的原因。(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3.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结婚(P48):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建立两个方面。(古代采广义的结婚)

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订婚。(近、现代采狭义的结婚)

五、婚姻的宗旨:

(一)婚姻自由原则

概念: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应根据当事人的自愿,任何第三人不应包办和强迫。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2.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内容:(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

(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

(3)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要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结婚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的行为。

形式:父母包办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或童养媳等。

2.禁止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联系: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者,不是婚姻当事人。

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

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

3.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行为。

表现形式: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属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的同姓男女结婚及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2.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法律后果

(1)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2)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3)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原则上婚姻效力不受影响。

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赠与、索要婚后财物及以婚骗财等的区别(1)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A、主体不同;B、婚姻关系性质不同:自愿与强迫;C、法律后果不同。(2)与赠与财物的区别

A、条件不同;B、行为不同;C、法律后果不同。(3)与索要婚后生活用品区别:(借)索取财物归一方所有,作为其婚前财产。(婚后)借双方共同使用,归购置一方所有。(4)与以婚骗财区别:(借)当事人有自愿与对方结婚的目的。一旦财物满足,便与对方结婚,共同生活。(骗)妇女以同意结婚为名,行诈骗对方财物之实,一旦得财便逃离,是一种诈骗行为。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概述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含义: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二)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

1、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

2、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保证公民建立婚姻家庭的必要条件。

3、一夫一妻制是彻底实现男女平等的要求。

4、一夫一妻制是婚姻道德的要求。

5、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二、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广义的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及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狭义的男女平等:仅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内容: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人身、财产)

2.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扶养、继承)在我国的贯彻实施

1、婚姻法将男女平等原则加以规定,使之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2、广大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各项工作,创造了经济条件。

3、几千年的男尊女卑观念仍在少数人中存在。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1、社会原因(旧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

2、生理原因(妇女负担怀孕、生育、哺育子女任务,身心负担重)

3、现实原因

(二)内容

1.妇女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1)姓名权2)社会活动权3)妇女人身自由权4)妇女婚姻自由权5)妇女生育权 2.妇女的财产权不容侵犯

1)抚养、扶养、赡养权2)共有财产权3)遗产继承权4)离婚时妇女享有财产照顾权

(三)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禁止家庭暴力

2、在离婚问题上

(1)特定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等。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一)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定年龄的界定

婴儿<1岁,1≤幼儿<6岁,6≤儿童<14岁。

不满18岁的人为未成年人。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希望。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

(三)内容:

1.儿童的人身权:1)生命、健康权2)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3)学习权 2.儿童财产权:

1)受抚养权2)财产所有权3)继承和受赠权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1.受赡养权;2.婚姻自由权;3.人身自由权;4.夫妻共同财产权和遗产继承权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一)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特征:1)家庭暴力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家庭成员)

2)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表现为作为的行为。

3)家庭暴力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

4)家庭暴力在时间上具有突发性。

5)家庭暴力后果的伤害性。

(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虐待:虐待是指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对其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特征:(1)虐待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家庭成员)

(2)虐待行为的方式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

(3)虐待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和非暴力性.(4)虐待在时间上具有经常性、持续性。

(5)虐待行为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虐待与家庭暴力的区别:

(1)虐待可以构成犯罪,刑法中没有设立“实施家庭暴力罪”罪名。(2)虐待具有经常性、持续性特点,而家庭暴力则具偶发性。

(3)在表现方式上,虐待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进行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除了暴力,还有其他手段。

2.遗弃: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1)人身遗弃;2)经济上拒绝供养;3)生活上拒绝照料。

特征:1)行为人与受害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抚养义务人有能力,拒绝扶养;被扶养人须是家庭成员中的年老、年幼、患病无经济来源的人)。

2)遗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受扶养权。

3)义务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

受害人的权利:

1、作为夫妻一方的受害人可诉请离婚

2、作为夫妻一方的受害人若自己无过错,可请求损害赔偿

3、受害人可获得救助

4、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诉讼

(四)救助措施:(1)救助请求权人--受害人

(2)救助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救助

(3)救助措施--救助、劝阻;调解

A、单位救助措施--救助、劝阻、调解

B、司法救助措施:1)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2)先予执行;

3)及时调解、判决和执行;

4)法律援助。

C、行政救助措施

(五)计划生育原则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和意义

计划生育的概念:计划生育是指对人的生育实行计划化,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调节人口发展速度。

含义:节制生育,有计划地降低人口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有计划地提高人口发展速度。

二、基本要求:有计划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缴纳社会抚养费2.罚款3.行政处分4.刑事责任

六、离婚(P142):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婚姻当事人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1)离婚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双方。

(3)离婚的性质是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4)要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能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

(5)时间只能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

(6)离婚的后果就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基于夫妻身份而引起的一系列权利义务

关系也随之发生变更或消灭。

七、收养(P113):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而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从性质上看,收养属于身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2)从程序上看,收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法定形式:收养契约、收养登记、收养公证及法院宣告(3)从法律效果上看,收养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4)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5)从主体上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须为法律所特定

A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B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

C除为夫妻共同收养外,被收养人不得同时为二人所收养

八、继承权(P191):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及产的权利。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期待的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既得的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必须是被继承人遗留有遗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属于绝对权而具有排他性

3.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4.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

5.继承权的实现以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九、法定继承(P198):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变更。

十、遗嘱(P215):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作出的处分其遗产并于公民死亡后生效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一)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遗嘱是遗嘱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简答题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的效力

4.共同财产效力

5.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效力

4.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享有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权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虐待罪、遗弃罪、重婚罪)2.告诉效力

3.和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辩护效力

2.代理效力

3.回避效力

4.上诉、申诉效力 5.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1.在劳动法上,规定一定的亲属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劳动法第73条规定,在劳动者死亡之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3.对于职工配偶分居两地,以及父母不与职工住在一起的,还享有探亲假的规定。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1.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是自然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

2.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的,如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人中国国籍。

3.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是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中国公民是外国人的近亲属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二、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果:

1.整个《婚姻法》并无关于这些行为会造成哪些法律后果的规定

2.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如果不适用《婚姻法》第十一条,则第三人包办达成的婚姻应当有效,当事人可诉请离婚,不能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4.如果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办理结婚手续,后果是不能取得结婚证,即使取得结婚证,当事人的婚姻无效。5.财物处理。

因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索取的财物,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家。

同居期间的财物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6.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划清包办与父母主持,本人同意的界限。

划清一般干涉婚姻自由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三、重婚的法律后果: 1.民事后果

A婚姻无效(《婚姻法》第十条)

B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78910

(1)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及于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2)特定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并不及于继承人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十四、代为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P212):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亡父母继承被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

1、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是在法定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3、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4、被代位人必须有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转继承是原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所以,它又被称为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区别:(-)两者的发生根据、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而代位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二)两者死亡的继承人范围不同

(三)两者继承遗产的权利主体不同

在转继承的情况下,享有转继承权的人并不仅仅局限于被转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还包括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代位继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被代位继承人仅局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也仅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五)性质不同

转继承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首先是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次是由转继承人直接取得被转继承人的遗产,可见,转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而代位继承与本位继承相对应,是由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非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具有替补的性质。

十五、遗嘱的有效要件(实质、形式)(P218-220):

(一)实质要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表现在:(1)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自己的财产;(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公益。

4、形式合法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1.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是最强的证明力和最高的证据效力)(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书写遗嘱内容,并且在遗嘱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和盖章、注明日期;

(3)公证机关通过对遗嘱的审查,确认遗嘱真实,合法的,出具《遗嘱证明书》。

2.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应当出现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朋友见证人和遗嘱人人签名)

4.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应当出现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一般只在危急情况下使用,且应出现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十六、遗赠与遗嘱继承区别(P230):

遗赠是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是全部在其死后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相同点: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都必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生效。

(1)遗赠受领人与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不同 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遗嘱继承人则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而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单位。

(2)遗赠受领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3)表示接受、放弃权利的法律规定不同,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驶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须于法定期间(2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2个月内未作出接受的表示,即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而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放弃遗嘱继承权必须于此期间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4)是否承担清偿死者债务的义务不同

(5)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取得遗产。并且,在遗赠中受遗赠人不能再指示,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示候补继承人。

(6)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客体范围不同 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只承受遗产中的权利而不承受遗产中的债务。如果遗赠人将其全部遗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他生前又有债务时,则受遗赠人只能接受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但这种清偿只能是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处理,受遗赠人本身并不承受被继承人的债务。而遗赠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义务。遗赠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包括继承权利和义务,不能只承受遗产的财产权利,而不承受遗产的财产义务。

2、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遗赠与赠与都是无偿转让自己财产的行为,由于遗赠是在遗产继承中发生的赠与他人财产的法律现象,因此遗赠与赠与虽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性质不同。(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遗赠时单方民事行为,只要遗赠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过受遗赠人的同意。赠与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存在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双方意思表示,而且只有双方的意思表示达

到一致时,赠与合同才能成立。(2)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所处分的财产范围有一定的限制。遗赠不得剥夺无独立生活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也不得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遗赠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未清偿前,不得对自己所欠的债务置之不顾,而将全部财产遗赠给他人。赠与则无此限制。(3)生效的时间不同

遗赠是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行为,是一种死后处分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生前生效的行为,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生效。(4)方式不同

遗赠采取遗嘱的方式,由《继承法》调整,也就是说,必须根据遗嘱人订立遗嘱所规定的方式形式。由于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因此,遗赠也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而赠与一般采取合同形式,由《合同法》调整,法律并不强制要求赠与合同必须以书面合同,口头或其他形式均可,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赠与合同,是一种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双务有偿、单务/双方、单方 2.订立的方式不同

3.生效的时间不同

4.法律效力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定即发生效力。分为对当事人双方的内部效力和对其他人的外部效力。

十七、放弃继承与丧失继承权的区别:

1、两者发生的事由不同

继承人自身内心 意思的真实表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

2、两者发生期限不同 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3、两者的性质不同

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严格的法定限制

4、两者的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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