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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精选8篇)

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1篇

XX镇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镇域内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的落实,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X环保委办[2017]26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我镇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水是生命之源,河流水环境质量好坏与沿河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饮水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一个地区的城镇形象和发展环境。加强河流水污染防治,保护好全镇水环境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加强和深入,全镇水环境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有企业未达标排放,场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水产养殖等还未得到有效治理,农村面污染源治理难度较大。各村(居)、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全镇水环境保护必要性和艰巨性,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切实抓好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明确任务,狠抓治理

抓好场镇生活污水治理。对场镇的生活污水的收集管理做了明确要求,新建房屋必须 100%配套建设化粪池,原有建筑物的生活污水,要采取建沼气池;对场镇污水管网建设加大建设力度,现已规划污水管网6公里,千方百计对场镇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确保场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做好水生植物的管理。对农村生活污水,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为载体,对人畜粪污、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沼液用于农灌。

抓好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治理。对流经镇域内的龙市河,沿河两岸500米以内不再新增养殖、屠宰场,对已有的加强管理,有条件的逐步搬迁;对屠宰场的屠宰废水要经生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养猪场的废水要经沼气池处理后用于农灌,不能直接外排;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的粪便等固体废物,要进行有效收集,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倾倒。对全镇所有水域,要严禁肥水养鱼;对网箱养鱼要科学合理规划与布局,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水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网箱养鱼要取缔和禁止。

抓好河流沿岸的生态保护。加大河流沿岸的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力度,做好土地利用的合理规划与控制,防止水土流失;在农村逐步推行生态农业模式,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

抓好河道与河面的管理。对河面漂浮物、水葫芦等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打捞,每季度对每条河流至少集中组织两次全面清理打捞。对污染严重的河道要按规定做好进行清淤,并做好河面船舶污染的控制工作。

三、分解职责,整体联动

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多管齐下,才能抓好水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各村(居)、镇属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整体联动,共同抓好工作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各单位的职责明确如下: 镇主要、分管领导:落实河长制、段长制,对所联系的整治河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加强检查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各村(居)委会:对所辖整治河段的各类污染整治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场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

镇纪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社会稳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镇环保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巡查和指导、督促,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镇财政所:负责协调、指导财政资金向水污染治理倾斜,监督财政资金使用。

镇农技中心:负责抓好流域内水库监督管理,组织取缔肥水养鱼、清理整顿网箱养鱼,协调解决保障流域基本生态用水。抓好农业面源治理工作,引导流域内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以及农用塑料薄膜使用回收,大力推广沼气池建设。

镇林业站:负责抓好幼林抚育、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作,组织将相关项目向河流流域安排。

镇国土所、村建办:负责河道两旁建筑工地排污设施建设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监督禁止乱采、乱挖,牵头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负责治污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和工程验收。

镇畜牧站:负责组织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抓好畜禽养殖行业的污染治理。负责组织制定屠宰污染防治规划,抓好屠宰场的污染治理。

镇中心卫生院:负责组织制定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规划,并监督运行。

镇城管办:抓好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并监督运行,协助相关项目的申报。

四、落实措施,强化保障

1、加强领导,强化组织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成立以村(居)委会主任为组长的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所辖整治河段的各类污染整治负总责。镇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明确具体的工作人员,做好指导、督促、协调工作。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充分利用宣传车进行广泛宣传,赢得全社会支持、理解与配合;通过标语、橱窗、展板、标牌等方式宣传到社区,到村、社、户,特别是要重点做好对沿河村民的入户宣传,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河流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来;要针对性地开展对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屠宰场业主的宣传教育,促使其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的意识;通过各种会议、文件进行宣传,提高各级干部的认识,从而积极营造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民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掀起全镇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新高潮。

3、强化督查,严格考核

将责任明确到各村(居)委会和镇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要落实具体负责抓落实,明确相关责任,做到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要严格按目标考核办法,对各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进行考核。镇环保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查,纪委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中的推诿、拖拉、失职现象,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XX镇人民政府 2017年X月X日

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2篇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严格履职尽责,促进X城区段和护城河、东西X水质有所好转和X流域水环境进一步优化,全面加快美丽X建设,助力我市省级文明城市创建,X市人大常委会分六个调研组,先后对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相关市直部门和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座谈走访,调查了解X城区段、护城河及东、西X综合治理情况,重点收集相关问题、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X城区段、护城河、东西X基本情况及现状。

X.X城区段基本情况。X城区段全长约X千米,宽X-X米,由一、二、三坝组成,其中:一坝、三坝归市水利部门管理,主要是汛期对沿岸堤防和泄洪闸门进行安全检查;一坝水面漂浮物打捞和沿岸保洁由市城管部门负责;二坝由建设部门管理,包括水面漂浮物打捞保洁;三坝水面漂浮物打捞保洁由市水利部门负责。

X.护城河基本情况。老城区护城河修建于明朝正德七年(X年),当时河深X米左右,宽X-X米。现分布在书院街西端至南阳路步行街之间,市政府老大院、人武部后面,以及二医院至能源办之间的水体,统称X护城河,共有九个池子组成,全长X.X千米,面积X亩。现由市水利局水产技术推广站管理,聘请X名工作人员常年对岸边垃圾、水面环境进行管理保洁,每年组织人力对护城河池子和排水口进行清淤。市水利局还与XX两湖生物有限公司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合同,对护城河X-X号池子水环境进行杀虫灭菌、洒生石灰等生物治理,X天一次,利用微生物制剂脱氮解磷功能,降低水体氨氮、硫化氢等有害物质含量,沉淀水体杂物,降低水体臭味。

X.东、西X基本情况。东、西X环境整治工作统一由市垃治办进行检查督办。其中东X环境整治工作由X办事处负责,该项目已经纳入PPP项目,目前正在进行图纸设计。西X环境整治由经济开发区负责。

二、水污染综合治理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X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开X流域水污染专项整治,X城区段河道治理及水体截污初见成效,三坝建成蓄水;护城河目前基本实现了水体无异味、水面无漂浮物;东、西X截污治污在城区办事处、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水污染治理得到逐步改善。

三、水污染综合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X.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公众对保护河道的重要性认识不高,社会责任感不强,违规占用河道种菜、随意堆放倾倒生活垃圾、乱排乱放污水和粪便,尤其是隐藏在居民区内的作坊式小化工厂、磨珠厂等涉污企业生产的废水,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不达标直接排放,大量污染河道的问题给水污染治理带来较大难度。

X.管理机构设置不够规范。X城区段和护城河、东西X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统一有效的工作机制。目前X城区段和护城河及东、西X管理涉及X个市直部门和办事处(开发区),虽然各管一段,划分明确,但由于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联动执法机制,在具体操作上有些责任不易确认,相关部门缺乏配合,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X.治污效率明显偏低。东、西X大部分河段垃圾清理无法机械作业,主要依靠社区干部和聘请劳力进行人工清理,不仅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而且清理成本高,一些经济条件薄弱的社区无力承受。

X.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还没有实现全覆盖。X城区段两岸截污管涵配套不够,管网还没有接通联网;东、西X河道全程没有硬化,大部分污水汇入了王湾污水处理厂,由于雨污未分流,截污不彻底,部分污水未收集便直排入河;烈士陵水库周边污水管网铺设不足,导致周边企事业单位生活区、居民区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烈士陵水库,造成库内水质恶化,黑臭难闻,水库下泄又汇入X,造成X水体污染的根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X.新市、X、环城等地段普遍存在农业面源污染。目前市农业部门对农药市场管控比较到位,实行市场准入处方制,大力推广使用低毒农药、生物农药等,对X污染很小。但化肥的大量使用、农业生产用水直排X,对X污染比较普遍,推广生物肥、有机肥以及化肥使用减量化工作成效不大、任务艰巨。

X.垃圾收集转运体系不够完善。背街小巷垃圾收集设施不配套,转运不及时,导致居民生活垃圾随意堆放,甚至抛撒入沟入河。特别是距离X河道不足X米的西洼垃圾处理厂,长年存贮大量垃圾,使得该区域土壤基本被垃圾饱和渗透,遇到暴雨很容易漫溢,携带有害物质入河。

X.护城河污染严重、问题突出。一是由于上游顺城湾清真寺进水口被截断,护城河无活水来源,水体无法置换,导致水质恶化。二是护城河沿岸的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污水没有被截流和处理,污水直排导致水质恶化。三是护城河在北关口处、二医院至步行街处、内观台处等被建筑物挤占,形成瓶颈,导致污水、雨水排泄不畅;沿岸居民乱倒、乱扔生活垃圾,导致河床淤塞严重;武装部后面的X号池子,被拆迁的房屋废弃渣土堵塞;二医院后面的X号池子周围被住房围困,清淤机械无法进入作业。

X.X上游污染应引起高度重视。一是新市和随州吴山境内开矿采石造成源头污染,在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环保督查的大环境下,近期表现不突出,但还应时刻关注反弹现象。二是由于X上游逐级修建水库拦截水流,X水流量越来越小,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处于断流状态,城区三个坝蓄水置换慢。三是X上游两岸居民生活污水、企业生产污水、X米内养殖污水等直排造成污染不应小觑。

四、对加强综合治理的建议。

为全面加快X城区段和护城河综合治理进度,切实改善市民生活环境,为我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奠定坚实基础,特提出如下建议:

X.科学制定规划,保护水生态环境。按照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统筹考虑、分布实施的规划建设原则,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水环境安全等多方面因素,立足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新建的街道、生活区污水管道,分步改造老城区和街道污水管道,为推进河道治理提供科学指导和有力支撑,为美化城市环境,实现城市生态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X.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水生态修复的紧迫感。X城区段和护城河、东西X综合治理工作,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城市的发展和未来,市委市政府应把水污染治理、水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纳入全市工作重心来考虑和安排,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主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市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评价和制度体系,实现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把水污染治理、水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纳入政府部门工作实绩和目标考核体系,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X.加大硬件建设,配套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增加对X城区段和护城河、东西X综治治理的投入。加快河道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硬化东、西X河道,扩大城市污水管网的铺设范围,尽快实现封闭式管理和污水收集集中处理,避免污水直排河道;加快污水管网和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最大限度收集治理城市污水;合理布置垃圾处理站点,适量增加垃圾筒的投放量;加快启动X流域综合治理PPP项目建设落地,引导X水流入护城河,使护城河“死水”变为“活水”,全面改善城区水环境,还母亲河一片绿水。

X.加大执法力度,增强部门联动。加大河道整治疏浚和日常管护力度,以经常性水环境执法、河道专项执法为有效抓手,积极开展水环境执法工作,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管理制度,落实水利、环保、国土、卫生、规划、建设、城管、农业、林业等部门以及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的管理范围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做到资金合理配置,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整体合力,严惩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偷排污水、违章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

城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技术应用探析 第3篇

水属于可再生资源, 随着城市化的变迁, 人们对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是由于人们对水资源的忽视, 我国大部分城市出现了水资源严重污染的问题。水资源被破坏, 人们能够直接使用的水就减少了, 但是人们还是没有节水意识, 大面积的浪费和持续的水污染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发展。

1 宿州河流污染的现状及原因

宿州全市2015年平均降水量733.0mm, 比2014年少10.6%, 比年平均少15.4%。2015年地表水资源量9.956亿m3, 比2014年少19.2%, 较多年平均少38.4%。水资源总量21.90亿m3, 比2014年少14.9%, 较多年平均少23.1%。按常住人口计算, 全市当年人均资源量395m3。岳庄坝水库年末蓄水量99万m3, 较年初减少46万m3。根据上述数据, 宿州连年的降水量与水资源都有所减少, 城市用水也在逐渐减少。全市水污染主要体现在: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增加, 水体污染极为严重。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监测, 2005年, 全国各大水系的断面监测出27%的为劣质水质, 基本丧失使用功能, 全国约1/2的城市地下水严重污染, 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 一些城市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情况。宿州就是其中之一。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率过高, 加速了水体污染的恶化程度。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估结果》的数据, 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 宿州属于淮河流域。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 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 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水流量, 大大降低了河流水域的自净能力, 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速度。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数据, 我国多个重点环保城市的饮用水的地表水水资源的平均水质量达标率只有72%, 不少地区的水源地逐渐减少, 有的大中型城市没有备用水源, 有3亿多农村住户的饮用水存在很大问题。水污染事件发生频繁。宿州市不少化工、食品加工业等重污染行业布局不合理, 很多企业建厂早、设备陈旧、管理落后、治污设施不健全, 极易造成水污染事故。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统计, 2005年全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1406起, 其中水污染事件就有693起, 占全国环境污染事件总量的49.2%。水污染的防治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2 宿州河流水污染防治的目的

防治宿州市水污染。为了更好地使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有序、规范地进行, 就必须将水污染防治纳入法制的轨道。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直接目的, 就是建立符合国情的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污染的法律制度, 依法防治水污染。所以宿州市政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生活环境, 是指与人类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总和。生态环境, 是指生物有机体周围的生存空间的生态条件的总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共同构成了我们生存的环境。保护环境, 就是保护人类自身赖以生存的条件。保护宿州市的生活环境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水是环境的基本构成要素, 水环境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水污染防治法, 加强水污染防治, 其根本目的也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城市饮用水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饮用水对人类的生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宿州的饮用水现状都不容乐观, 有超过一般的人缺乏安全饮用水, 从全世界看, 2025年前缺水人口将达到27亿。我国总体上属于水资源贫乏的国家, 人均占有的水资源量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目前, 全国600多座城市中有400多座缺水, 年缺水量达60多亿立方米。据对我国118座城市的饮用水调查显示, 64%的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33%的城市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饮用水水源因被污染而引起的水质性缺水, 是当今饮用水缺乏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带来的饮用水缺乏和饮用水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饮用水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和身体健康。本次修订水污染法, 明确将“保障饮用水安全”规定为立法目的, 更充分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 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生存发展的发展。“全面协调”发展, 强调的是环境与经济社会都得到均衡发展, 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 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制定水污染防治法, 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其最终目的也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 宿州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技术

对于河流水污染防治方面, 政府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政府应制定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法律, 对以下事项进行规定:禁止向水中排放油、碱、酸或剧毒液体。禁止将清洗装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水倒入河流中。禁止向水体排放废物、废水,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以及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物倒入河流中。若将含热废水排放到水中, 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 保证水体的温度符合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进行消毒处理;符合国家质检标准后, 方可排放到河流中。禁止将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排放到水中。禁止将含有重金属等化学物品的可溶性剧毒的废渣排放到水中或者埋到地底下。用于存放可溶性剧毒物质的场所, 应当采取科学的预防措施, 例如防水、防漏和防流失等。禁止在上游及河湖滩地及岸坡堆放或存放污染物。禁止将有毒污染的废水及一些含有病原体的污水渗入地下水中。运输或存储含有毒的污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他废物是必须采取防渗措施。地下水因层次的不同而差别较大, 所以应该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水质, 应该单独开采。建筑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活动、采矿活动等, 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防止地下水因工程而被污染。人工补给的地下水, 不得造成水体污染。政府应强制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及环境保护, 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减少工业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各级政府应当通过财政等各种渠道筹集资金, 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制度的完善, 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污染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 收取相应的处理费用, 保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处理中心排放污水就要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就可以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不得挪作他用。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 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 防止造成水污染。对于使用农药, 运输、储存、农药和处理过期农药, 防止污染。宿州市实施了新卞河处理、大中型病险水闸出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小农田重点县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能力项目、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等一些水资源治理。

4 结束语

宿州市应保证城市水质安全, 减少水污染, 安全用水。政府的防治措施要实施到位, 建立科学的水利工程,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饮用水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协同企业与市民一起排污防治, 控制污染源, 共同创建和谐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高廷耀.水污染控制工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4.

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4篇

《规划》的基本思路是,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按照“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的要求,以推动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循环利用为根本手段,提高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和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规划》的重点治理单元是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重点区域是养殖总量大、污染负荷重、国家水污染防控重点流域和区域等。

《规划》目标是,到2015年,全国畜禽养殖污染状况基本摸清,畜禽养殖污染防冶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得到加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基本解决,全国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氯氮排放量较2010年分别减少8%、10%以上,分别新增削减能力140万吨/年、10万吨/年。

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5篇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淮河、巢湖流域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跨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巢湖富营养化程度有所减轻,水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提高。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二)水质目标。到2015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淮河干流安徽段水质稳定达到Ⅲ类;颍河、涡河、新濉河等主要支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巢湖西半湖总磷、总氮浓度比2010年分别下降6%和8%以上,其他指标达到Ⅳ类;东半湖总磷、总氮浓度维持2010年水平,其他指标达到Ⅲ类;环湖河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

(三)减排目标。到2015年,我省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包括农业源排放量)控制在25.82万吨,比2010年削减9.05%;氨氮排放量(不包括农业源排放量)控制在3.44万吨,比2010年削减10.75%。巢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4.3万吨,比2010年削减8.9%;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3万吨,比2010年削减11.5%;总氮和总磷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9万吨和2265吨,比2010年削减10.4%和18.0%。

二、主要任务

(四)加快实施《规划》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优先控制单元内项目为重点,制定实施计划,按月细化工程进度要求。积极推动项目前期工作,采取部门会商、联合审批等方式,抓紧启动开工一批环境、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建立项目建设进度通报和督查制度,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加强项目环境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项目发挥环境效益。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地要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淮河、巢湖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013年底前,依法取缔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2015年底前,依法取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对人为污染引起水质超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制定实施水源地水质达标方案。尚无备用水源的市、县要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开展1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3年开展1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实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水源水质状况,接受公众监督。

(六)强化重点区域防治。按照分区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水环境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薄弱、水体功能要求高的控制单元,加强分类指导,优先落实防治措施。对淮河流域的史河六安控制单元和巢湖流域的巢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控制单元、杭埠河六安市控制单元,要重点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河岸带生态阻隔等综合治理工程,维护良好的水环境质量。对淮河流域的沣河淠东干渠六安控制单元、颍河谷河阜阳控制单元、淮河干流淮南控制单元、涡河亳州控制单元、淮河干流蚌埠滁州控制单元、沱河淮北宿州控制单元、怀洪新河宿州蚌埠控制单元,巢湖流域的南淝河合肥市控制单元、十五里河合肥市控制单元、派河合肥市控制单元、塘西河入湖区合肥市控制单元,要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河道生态基流,改善城市水体和重点支流水环境质量。采取“一河一策”的办法,综合整治涡河、濉河、颍河、济河、岱河、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双桥河。

(七)提升工业污染防治水平。各地要促进制浆造纸、印染、食品酿造、化工、皮革、医药等行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提高资源利用率,控制污染物排放强度。加快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推动化工等存在污染风险的企业进入产业园区。皖北地区要鼓励企业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企业中水回用比例。依法对流域内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及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继续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提高污泥安全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水平。到2015年,淮河、巢湖流域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政府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优先控制单元内的其他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0%以上;淮河、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县级市、县政府所在镇和优先控制单元内的其他镇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以上;淮河流域设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

(九)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超标严重的水体周边等敏感区域内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优先控制单元内1000头标准猪以上的养殖场区,要采用生物发酵床等清洁环保养殖技术或干清粪、沼气工程、沼液处理、粪渣和沼渣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巢湖湖区内禁止网箱养殖水产品。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实施船舶流动源污染防治,建立健全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制度。强化湖泊生态建设和保护,科学实施退田还湖,扩大湖泊湿地空间,增强湖泊自净功能。合肥、淮南、六安市要认真实施瓦埠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建立“防、治、用”联动的蓝藻水华防治体系。

(十)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增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重点推进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加强重点排污口及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重点加强涉重金属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后督察。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建立污染源、入河排污口、断面水质的综合环境监控体系。淮河流域要加强枯水期和汛期的污染联防,严防污染事故发生。巢湖流域要开展水环境遥感监测及富营养化预警监测工作。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提高环境应急管理、监测处置能力,建立流域上下游应急响应联动机制。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工作,由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厅厅长为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各地要将《规划》有关目标、任务、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任务。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间要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制度和应急处置协作机制。

(十二)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及环境状况,研究制订有关总量控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功能区管理、排污许可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强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逐步建立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的试点示范工作。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优先控制单元内的规划项目。

(十三)突出科技支撑。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改善、河湖污染生态修复、湿地保护与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河口生态保护、船舶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城镇分散式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氮磷污染物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淮河流域要注重推广重点行业高效低能耗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关键技术,重点突破有毒有害污染物治理及突发性污染事故处置、水生态修复等水污染治理共性技术。巢湖流域要加强氮磷双控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的研发。

(十四)明确部门职责。省环保厅负责综合协调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和评估,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统一发布水质状况。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指导,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规划项目实施及资金投入。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有关面源污染治理、氮磷污染物控制、生态环境用水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安排技改等项目资金时予以重点支持。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工作,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并通过现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规划项目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下水监测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运营情况督查,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加强对城市节水、中水回用工作的指导。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并监督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省农委负责组织与实施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治理工作,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措施,科学指导和管理农药、化肥的施用,推广应用节水、节肥、节药等资源节约型技术和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并监督水利工程和流域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水土保持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水利工程防污调度管理,维持河道基本生态流量。省林业厅负责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恢复、保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

(十五)推动信息公开。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实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流域水质、重点污染源、污染事故等有关信息的共享,加快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发布信息,确保公众对流域与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知情权。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营造全社会支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完善公众信访工作协调机制,方便公众通过多种渠道参与环境管理和监督。

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6篇

一、项目材料要求

1、本次上报项目准备材料应达到项目建议书及以上程度。审核依据重点为可研批复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环评批复文件等。没有项目建议书或可研的,必须有与项目建议书同深度的项目说明并加盖公章。

2、项目准备材料中需具有工程必要性、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规模确定、投资测算、环境效益分析等相关内容。

3、涉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延续的,以及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等国家“十二五”专项规划重复的项目需要备注说明。二、一般性原则

1、目标明确。项目的主要目标为防治水污染、削减水污染物、改善水环境质量、防范水环境风险,这是判断项目是否适宜纳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根本依据。对于只有间接环境效益或属于其他专项规划重点解决领域的,如防洪疏浚、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景观绿化、居民搬迁,以及以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在遵循上述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参照下述细则,对各类项目进行筛选。

1.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

(1)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合理建设内容主要包括: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扩建;②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③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⑧污水收集管网完善与改造;⑤污泥安金处置。

(2)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结合城镇入目、城镇已有的污水处理规模以及当地的人均综合用水量和排水量,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的新建或扩建规模。对于再生水利用规模,应根据再生水用户的多少来确定。应结合各流域规划确定优先单元筛选和重点区域,统筹考虑、优先建设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结合控制单元总量目标和水质目标,对于现在水质良好、项目污染物削减量明显超出削减目标需求的,应删减项目规模。

(3)考虑污染物削减需求。对于排水去向为封闭水体的,应充分考虑除磷脱氮需求;对于有回用需求的,应按一级A标准进行设计。

(4)充分发挥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益。对于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较低的地区,应优先考虑提高污水的收集率,优先建设管网配套项目。

(5)污泥处置项目。鼓励以城市为单元,统筹建设污泥

地污染治理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应直接服务于水源地水质改善,保护区划定、防护隔离等不宜作为单独的项目上报。重点支持与水源地超标问题密切相关、治理目标明确、环境效益显著、技术经济可行的项目。

(2)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的合理建设内容为:①三级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控制:主要针对点源、面源和流动源,主要包括城镇与农田径流(排污沟)污染控制、水体内源控制、流动源治理等;②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③水源地事故点凤险防范设施建设。

(3)不予支持的建设内容: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清拆、村落或人目搬迁、违法企业整治关停、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以及防护林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些要求将纳入规划任务统筹提出。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支持规模以上畜禽粪污减量化、资源化及污染治理项目,如生物发酵床、沼气系统建设项目等。优先支持成本低廉、操作简便、治污有效的项目,鼓励在生产过程中解决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问题。不支持全流域普遍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结合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优先开展源头区、封闭水体汇水区、治理任务较重地区、优先控制单元等重点范国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有机肥生产线等企业建设项目相对从严。

水处理及收集系统项目;

●生活垃圾处理: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的农村垃圾处理项目;

②交通源污染治理

●交通运输导致的水质污染问题;

●交通及旅游造成的河流、湖库水面垃圾收集与处理; ●废油收集与处理; ●码头污染治理;

③辅助净化治理

●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处理(重点支持人工湿地工程); ●入湖(库)河流综合整治项目:

●河口湿地及生态缓冲带构建及修复项目; ●黑臭河道水体原位或旁路水体水质净化项目;

④水生态修复:

●河道、塘、水库等水系生态系统重建:

●岸边及水面垃圾打捞与处理(三峡、巢湖流域); ●以削减内源、减少底泥污染为目的的清淤及资源化项目等;

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7篇

关于印发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9〕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第三条 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是实施各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人民政府,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项目指标和综合指标。

—1—

水质指标,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淮河流域各市出界断面为考核断面,巢湖流域湖区及主要环湖河流断面为考核断面。人工监测数据为主,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辅,作为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的考核依据。

项目指标,即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各专项规划确定的工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流域综合整治等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作为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综合指标,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废水达标排放、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国家产业政策执行等情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及现场抽查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和流域考核断面,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专项规划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水质指标50分,项目指标40分,综合指标10分。考核结果80分以上为好,70—80分(不含80分)为较好,60分—70分(不含7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六条 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按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水质指标、项目指标和综合指标等。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水利厅。

第七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对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上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考核。

未通过考核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水利厅。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组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2—

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好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考核的,省环保厅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对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8篇

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水资源无论是在工农业的生产中还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扮演着越来越重的角色, 但是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也使得多数河流遭受了严重的破坏。而我们传统的河流的治理方法是哪儿污染严重治理哪儿, 是谁辖区内的河段由谁负责管理, 头痛治头, 脚痛治脚, “各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但是河流水资源具有整体性、关联性、跨行政区域性, 是一种环境资源, 在使用中又存在着使用的多元性和差异性等特征。而无论对流域水资源的何种使用, 从长远计, 都必将涉及到对水资源的保护, 防止其受到污染。

一、国内跨区域河流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一) 对流域可持续发展的认识还不够

长期以来, 谈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时往往只注重经济增长指标, 而很少把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纳入经济核算体系。虽然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 但是抽象的行政指引在意识领域短时间内难以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在经济利益至上的思维惯性作用下, 以污染换经济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人们还没有真正意识到人与自然是个统一体。科学的流域可持续发展观还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 滥用水资源, 缺乏约束用水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环境为代价换取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企业基本上还是在走一条粗放型发展的模式, 沿江沿河设立的化肥厂、石灰厂等比比皆是, 而且这些企业以老企业居多, 生产技术及设备相对落后, 水重复利用率低、消耗指数大, 环保设施不配套。因此, 在生产的过程中, 就产生了污染。源头防污、治污的效果不好, 再加上环保遗留问题和历史欠账较多, 水污染更加得不到有效的治理。连续多年我国经济总量急剧增加,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各跨区域河流人口迅速增长, 两岸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已远远超过其承载能力, 这不仅使得河流流量减少, 还大大降低了河流对污染物稀释、自净的能力, 加剧了河流水污染。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限制用水法律制度, 对于节约用水还只是一个公益口号而已, 而道德上的约束尚不足以抑制经济利益的诱惑。

(三) 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

首先, 我国目前的水污染管理体制是“一龙主管, 多龙参与”的制度, 它造成了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和重叠, 导致部门之间协调困难, 迟缓了对水污染的有效治理, 加速了水污染的形成。

一方面, 是河流流经的各省内部缺乏有效统一的管理。由于部门性质的不同, 各部门水污染治理发展目标也不同, 因此, 各部门水污染治理机构都侧重于关注与本部门相关的水污染治理发展, 从而导致组织资源设置分散, 水污染治理的人力、物力资源的分散和水污染治理政策协调不够。另一方面, 河流流经的各省之间缺乏有效地沟通与协调。以松花江为例, 2008年12月19日,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其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 (以下简称流域) 的水体污染防治。”2008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其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流域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由此可见黑龙江省和吉林省在松花江管理上基本是分片包干, 在污染防治上各干各的, 虽然在治理污染时两省之间有相应的应急协调机制, 但是尚没有一个严格的制度上的约束, 一旦问题发生难免会有权责不明, 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在长江、珠江等其他各个跨区域河流水污染防治中都存在同样的情况。

(四)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到1989年才颁布《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到1984年才正式施行。我国第一部流域性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是1995年颁布的, 而针对其他跨区域河流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却是空白, 基本上都是一省一法, 一区一法。例如目前针对松花江的专门立法只有《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 尚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来统一规范松花江流域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而英国几十年前便颁布了第一部水环境保护法规《河流污染防治法》。日本于1996年就颁布了以流域为单元的《特定水系水道障碍防止及水源水质保护特别措施法》, 建立了流域监测评价系统。

(五) 河流水污染防治中执法力度薄弱

再好的法律制定出来执行不了也是枉费, 目前国内多数河流污染事故频发跟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薄弱有直接关系。一方面是因为当地行政官员对水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够, 另一方面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 因为大多数沿河而建的污染企业都是多年前在政府扶持下建立起来的, 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一旦该企业被查封整顿那么地方财政收入也会带来重大影响, 那么只要不是太影响本地生产生活他们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至于可能对下游其他城市造成的影响也就不管不问了。

二、完善国内跨区域河流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议

(一)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一方面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的教育。我国以前由于盲目的追求经济发展的高速度, 单纯地以GDP衡量干部政绩, 对相关干部的政绩观产生了错误的导向作用, 经过近几十年的掠夺式发展导致严重的资源环境问题。因此跨区域河流流经各省应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树立和落实以绿色GDP为核心的政绩观。另一方面, 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便利条件提高普通民众的环境维权意识, 对于河流水污染损害积极进行维权, 从而达到全民共举, 形成无人敢污染、无人纵污染的良好局面。

(二) 实行限期节水法律制度

一直以来节约用水都是道德问题, 我国对节约用水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并无强制性条款。目前我国河流水资源污染日益严重, 而道德已不足以遏制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水作为一种资源, 虽然其具有自净功能, 但是当有毒元素超过其自净能力, 水体便会遭受污染。如果在秋冬季节枯水期仍从各河流大量取水使用, 水量的总体减少使水体的自净功能减弱, 不足以减少污染因子, 这样不仅不能净化污染而且导致剩余的河水也遭受到了严重污染。修改后的新《水法》规定实行“开源与节流优先”的原则, 但操作性不强, 并且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要防止流域水污染不仅要限制排污量, 而且还要限期节约用水量, 尤其对大量浪费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严惩, 并把限期用水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由此可见, 限期节水也是保护各河流流域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 需要我国政府和广大民众的共同努力, 实现社会发展向节水型、环保型社会的转变。

(三) 打破区域限制, 设立流域性管理机构

根据决策理论, 在公共管理中, 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 管理责任就愈趋于松弛, 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 资源的状况则愈坏。反之, 权力越统一, 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 责任就越明确, 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 在构建国内跨区域河流水资源保护体制时, 必须加强调控实行统一指挥, 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 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

虽然国内各河流流域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以及各行政区域通过的各种地方立法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行为, 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 进行河流水污染防治, 但其往往受到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限制, 其结果只能是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 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由于水资源的“多头”管理造成的。所以跨行政区域河流要求在水污染防治问题上应进行统一治理。比如法国水资源管理的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遵循自然流域规律, 根据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设置流域水管理机构, 即流域管理局。这种管理形式既符合水文特征, 又适应社会的发展。

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在环境保护总局下设立一个全国河流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统一管理河流污染防治问题, 在地方上针对各个河流的具体情况, 设立类似于黄河水利委员会那样的流域性统一管理机构, 并对全国河流水污染防治办公室负责, 统一行使河流水污染防治管理的权利。这样既便于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旦有污染事故发生也有利于及时反映, 统一协调展开治理工作, 避免行政区域上的划分带来的工作上的漏洞, 而且一旦救治不力也可以比较明确责任的承担。

(四) 完善国内跨区域河流水污染防治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河流水污染防治基本立法, 虽然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但是我国现行有关河流水污染防治的法规规范基本上都是按地方行政区域制定的地方性立法。仅1995年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是一部流域性水污染防治法, 而针对其他跨区域河流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却是空白。各省、地区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的具体水污染防治制度、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这只起到了“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的效果。一旦发生严重的河流水污染便会产生跨地区污染和污染纠纷, 以致造成地区之间, 群众之间的矛盾, 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国际上许多国家都采取以自然流域为单元防治污染, 并取得了好的效果。我国国内跨区域河流水污染防治应适应世界发展的潮流, 打破原来“各家事各家管”的分散管理模式。在水污染治理上以流域性的统一法规作为保障, 只有将污染防治置于法律基础之上, 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举措, 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支撑。因此应尽快制定我国统一的河流污染防治基本法, 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各个河流的水文地理特征制定流域性水污染防治法, 以形成一个系统的完善的河流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以达到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目的。从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以及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处理过程中法律适用所带来的冲突, 同时提高全社会对河流水污染的防治意识。

(五) 加大水污染防治部门的执法力度

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 要把各个河流水资源保护好还要求执法部门必须要严格执法, 形成有利于执法的机制。目前我国环境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 力度不大的状况普遍存在。特别是某些领导同志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重建设、轻管理, 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高。另外执法队伍还不够健全, 执法人员相关素质欠缺也是一个主要原因。因此, 一方面, 应大力提高依法治水的法律意识, 同时把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专业技术等专门人才吸收到执法队伍中去, 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 应通过立法赋予环境执法部门更大的强制执行力, 打破原有的环境保护部门面对污染不敢执行、不能执行的尴尬局面;此外, 还应强化对河流水污染的刑事法律保护, 严厉制裁危险犯, 加强对水污染犯罪的打击, 对违法者加大处罚力度。

三、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沿岸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也直接影响到各河流流域的经济是否可以保持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建立流域性统一管理机构不仅将对我国河流的水污染防治起到重大作用, 对我国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的和谐、健康发展更是具有长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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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宜瑜, 王毅, 李利锋.中国流域综合管理战略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7.

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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