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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清单价款相关调整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合同清单价款相关调整(精选8篇)

合同清单价款相关调整 第1篇

附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的格式条款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本合同价款形式采用。

⒈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仅工程量增减在± %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⑵仅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⑶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⒉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包干范围:。⑵包干风险系数 %,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

⑶不计包干风险系数,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幅度在± %以外,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⑷不计包干风险系数,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⒊可调价格合同。调整因素:

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⒈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向发包人计取。⒉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 优质工程,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的 %)计取;验收不合格的,除返工合格,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 %)扣罚工程款。

⒊工期奖:。⒋其他:。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其中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的调整条件按前面约定。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超过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⑵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超过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⑶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 计价。

⒉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 %,超过部分进行补差。补差方法:。

⒊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⑴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

⑵预算工资单价调整方法:。⑶因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引起管理费、利润的调整:。⒋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⑵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⑶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⑷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⑸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⒌暂定价的调整

⑴暂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⑵暂定项目费用调整方法:。

(三)措施费的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的确定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⒉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⑴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

⑵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⒊因工期改变: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工期的改变,由此造成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的增加或减少,按实调整。

⒋其他:。

(四)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变化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三通一平不到位,由施工单位帮助通路、通水、通电,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⒉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

⒊其他:。

(五)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工期延误因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拖延、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臵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⒉因工期延误遇到材料价格上涨:。⒊误工费:。⒋其他:。

(六)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⒈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⒉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 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⒊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间为 天,发包人确认时间为 天。

⒋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⒌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

⒈预付金额:。⒉支付时间:。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

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采用。(清单计价宜采用按月计量支付)⒈分段结算支付。支付节点和金额:。⒉按月计量支付。以每月为一期,每期工作量以当月1日始至当月最后一日历日止(开工当月始日及工程结束当月最后日不在此限),承包人于每月 日前提交前期工作量报告,发包人在14天内确认,确认后7天内按报告单金额(有预付款,按约定扣回预付款后)的 %支付,余 %并入次期工作量报告单。当工程款支付超过工程总价(合同价加变更价款)%时,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⒈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文件应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的编审资格章。

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应当遵循《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苏建价[2005]12号)。

⑴本工程结算审核方式采用。①由符合条件的发包人自行审核。

②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查。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

⑵本工程审核费用支付方式采用。①由发包人支付;

②核减率在 %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 %,超出部分审核费由承包人支付。

⒊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天内支付结算款(按合同约定保留质量保修金),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清单价款相关调整 第2篇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8)物价变化;(9)暂做价;(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趣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凝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调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即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了)包人认可。

(4)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内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成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告发包人批准后,调整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顾计价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收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出现的量差。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划等号亘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记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于执行。

(2)采用记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目变更的实施过程事,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飞鱼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现场所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于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被发包人认可。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京戏按照现场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会价款;已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已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七、物价变化

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周期较长,经常要受到物价浮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人工费、材料施工机械费、运费等的动态影响到。因此应把多种动态因素纳入到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加以计算,对工程价款进午调整,实其能够反映工程项目实际消耗费用。

合同履行期间崮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冲毁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和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码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日期后续工程价格,采用讲话进度日期与实际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日期后续工程价格,采用讲话进度日期与实际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八、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够,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合同清单价款相关调整 第3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工程变更,物价变化

0 引言

《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2013 清单”, 从2013 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到现在, 已历时两年多的时间, 基本也到了第一批使用“2013 清单”进行招投标工程竣工结算的高峰时段。很多有关“合同价款计算与调整”的结算争议问题由此产生, 现结合平常的工作, 谈谈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1 合同价款的约定

实行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d内, 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非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格, 双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 条之规定。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示范文本) 中第12 条合同价格形式有:

1) 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 首先约定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 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 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单价的相关条款, 其次是双方核定工程量, 然后计算出合同总价。单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可调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通常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2) 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 将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可调总价合同。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常见的其他价格形式是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适用于灾后重建、应急抢险、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2 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及注意事项

不同时期的清单虽然对于合同价格的调整有不同的规定, 但随着时间的延续、建设市场发展、建设各方行为的规范, “2013 清单”对引起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做了进一步完善补充和规定, 引起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 但不限于) 基本有: 法律法规变化、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计日工、不可抗力、物价变化、暂估价、误期赔偿、提前竣工 ( 赶工补偿) 、暂列金额、现场签证、索赔和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发生以上任何一项 ( 计日工、工程量偏差、索赔、现场签证除外) 调增情形后, 承包方应在发生后14 d内, 向发包方提交相关资料和增加合同价款的报告; 承包人未在14 d内提交报告的, 视为承包人不存在对发生事项增加价款的诉求。发生以上任何一项 ( 计日工、工程量偏差、索赔、现场签证除外) 调减情形后, 发包方应在14 d内向承包方提交相关资料和减少合同价款的报告; 发包方未在14 d内提交减少报告的, 视为发包方不存在对发生事项减少价款的诉求。发 ( 承) 包双方应在对方提交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d内对其审查, 核实后应该书面通知对方; 在收到报告14 d内不确认也不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的, 应该视为默认对方的诉求。这是2013 清单“9. 1 一般规定”中对时间和发承包双方责任的要求和认定, 不管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一旦被动损失的不仅是权利还有经济。

3 容易产生争议的因素及调整原则

在调整因素中容易产生争议的因素主要有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赶工措施、现场签证等, 争议的焦点是否调整, 调整多少, 如何计价, 依据是否真实、及时、完善等等。以下就每个争议及调整原则, 结合2013 清单进行详细阐述。

3. 1 工程变更

1) 工程变更的概念: 一般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根据合同内容的约定对施工的先后顺序、工程的质量要求及标准、施工内容、数量等变化作出的变更。根据住建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示范文本) 第10. 1 款约定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 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的都应按工程变更执行。

2) “2013 清单”9. 3 条款对工程的变更价款作了相应规定: 因工程变更情形引起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或者工程数量发生了变化, 如果原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 应当采用原投标报价项目的单价。在工程变更过程中导致此清单项目工程数量发生超过15% 的偏差, 那么此项目的单价应该按照清单9. 6. 2 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内没有适合而有类似变更项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单价。采用此规定的前提是采用的施工工艺和方法、使用的材料基本相同, 不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可以就其变更前后的差异部分, 参考类似项目清单经过发承包方协商出最终的综合单价。如: 一工程原清单项屋面围护结构为1 mm彩钢板, 施工中设计单位应发包方要求, 将彩钢板厚度改为0. 6 mm, 这样组价时我们可以直接将1 mm彩钢板价格换成0. 6 mm彩钢板价格, 其他不变, 组成新的综合单价。

对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适用也没有与变更项目类似的, 就应该由承包人根据计价依据、变更资料和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指导信息, 向发包人提出变更新项目的综合单价, 待发包人审核同意后, 再进行调整。新项目的综合单价应按以下计算方法考虑报价浮动率:

如: 某工程招标控制价为6 543 210 元,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6 248 766 元,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为 ( 1 - 6 248 766 /6 543 210 ) =4. 5% 。合同执行过程中, 外墙采用一种新型涂料, 招标项目清单中无类似清单, 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该涂料价格为16 元/ m2, 其项目所在地定额子目人工费4. 5 元/m2, 辅助材料费0. 6 元/ m2, 管理费为人工费的11% , 利润为人工费8% , 那么此项目的综合单价为 ( 4. 5 + 16 + 0. 6) + 4. 5 × ( 11% + 8% ) = 21. 96 × ( 1 - 4. 5% ) = 20. 97 元/m2。

3) 由于工程变更致使施工方案发生改变同时使措施费用发生变化, 承包人会根据变化情形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 应提前按实际变更的情况重新制定施工方案提交发包人认可, 同时详细说明工程变化因素。重新编制后的施工方案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实施, 同时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3. 2 工程量偏差

施工过程中, 由于地质水文、施工条件、工程变更等情形, 及招标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存在项目特征描述不齐全、工程数量计算误差, 往往在合同履行期间, 招标清单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存在较大差异, 工程量偏差过大, 对工程成本的分摊带来很大影响, 如突然工程量减少太多, 仍旧按原来的综合单价计价, 有利于发包人的成本控制; 而突然增加工程量较多, 仍按原报价综合单价计价, 不利于承包人的成本控制和预期利润, 同时给有经验的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打开方便之门。因此, 为了维护合同的公平, “2013 清单”9. 6. 2 条款对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也作了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 当因9. 6 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与9. 3 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因素造成工程量偏差超过15% 时, 可作调整。当工程量减少15% 以上时, 只能对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高。当工程量增加15% 以上时, 也只能将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低。

如: 某工程承包报价浮动率为5% , 项目招标清单的工程量为1 800 m2, 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量计算错误,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1 440 m2, 减少了20% , 如果该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55 元/ m2, 投标报价为42 元, 应如何调整。

首先, 判断设计变更减少工程量, 并超过15% , 所以清单单价需要调高。其次, 如何调整, 调整为多少, 就需要进行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的比较、分析。参照P1< P2× ( 1 - L) × ( 1 - 15% ) 时, P3= P2× ( 1 - L) × ( 1 - 15% ) ; 当P1> P2× ( 1 -15% ) 时, P3= P2× ( 1 - 15% ) 。其中, P3为新的综合单价; P1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 P2为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按上述公式计算P1 ( 38) < P2 ( 55) × ( 1 -5%) × ( 1 -15%) =44. 41 元, 则P3= 55 × ( 1 - 5% ) × ( 1 - 15% ) = 44. 41 元, 跟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的42 元没有任何关系, 这就是“2013 清单”的公平性, 有保底价, 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同样也有封顶价保护发包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如上述改为工程量增加超过15% , 清单单价需要调低, 投标报价为65 元> 55 × ( 1 + 15% ) = 63. 25 元, 则按63. 25 元调整报价。

3. 3 物价变化

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 造成它的建设周期长, 经常跨越“年”, 跟招标阶段的基准价也经常存在差异, 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2013 清单”A. 2. 3 条款对物价变化也作了详细规定。下面以表格形式具体说明是否调整, 如何调整。基本方法同工程量偏差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 ( 见表1) 。

掌握了以上的调整方法和思路, 再仔细学习、理解“2013 清单”规范的内容, 同时运用“举一反三、融会贯通”的学习方法, 那么我们造价人员在对待清单价款调整问题时就不会产生迷茫、困惑, 人人都能公平、公正地解决和处理此类问题。

参考文献

[1]规范编制组.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3.

合同清单价款相关调整 第4篇

关键词 内蒙古电网工程;清单计价;价款调整

中图分类号 F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3)011-0219-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DL/T5369-2005)及《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5269-2006)的要求,内蒙古电网工程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因而招标人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中的计价原则和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也必须在施工分包合同中有实质性的响应。

1 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及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DL/T5369-2005)及《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5269-2006)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

2)施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施工招标范围、投标报价的原则和方式和物资采购方式等条款。

3)施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有关合同价款调整的条款。

2 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

1)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GB 50500-2008-4.7.1)。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及《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DL/T5369-2005)和《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5269-2006)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综合单价采用投标报价时的计价原则。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单价采用投标报价时的计价原则,参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及相关计价依据组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5)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GB 50500-2008-4.7.4)。

6)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无论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为多少,均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7)措施项目费用、规费、其他项目费用、零星项目费用的结算原则:①措施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项目清单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均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②措施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项目清单中均以项为单位报价时已明确计价基数与系数的,结算时系数不作调整,按照最终计价基数结算。

8)税金应按计价基数乘以税率结算,结算时税率不作调整,按照最终计价基数结算;税金的计价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发包人采购的材料的合同价。

9)承包人采购设备按施工图纸注明的工程量乘以投标报价时的固定单价结算。

10)建筑物装修项目价款调整的约定①建筑物装修项目由于装修地区标准和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均有所不同,在结算时应区别对待,故在招标文件中把建筑物装修项目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比较合理。②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的,建筑物装修项目按最终招标确定的价款结算。

11)现场签证费用按施工图预算结算,计价执行现行电力建设预算定额及配套取费标准,列入其他项目费用。

12)其他未经事宜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DL/T5369-2005)及《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5269-2006)有關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

3 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招标文件中的计价原则和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也必须在施工分包合同中有实质性的响应,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只是原则结算时不具有操作性,所以对此类条款的约定需要细化,在分包合同中有关价款调整的约定可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约定,从而满足合同法和招投标法的规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M].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M].(GB 50500-2008).

[3]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M].变电工程,(DL/T5369-2005).

合同清单价款相关调整 第5篇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建材价格上涨可调整合同价款

自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建材价格特别是钢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其它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价格也出现了上涨的情况。建材价格异常波动,超出了全社会的合理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建筑企业面临巨额损失的风险。那么如何处理建材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我公司亦是如此。现提出此七项议题供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在进行此项工作时,作法律咨询参考。

一、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异常变动,对于固定价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合同是否可以调整材料价格?

解答:如因价格异动造成合同难以履行,那么如果业主仍要求施工企业执行原固定价格,就构成了显失公平,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原固定价格。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如JCT、ICE、FIDIC中均有价格调整条款,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也有价格调整条款,而在实践中,建设单位出于控制投资、节约管理成本等原因,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也成为了价格异动导致法律纠纷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原固定价格进行调整。《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原则。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对于类似问题法院也均给予了合理调整。

二、建筑材料、人工费的变动达到什么幅度能够视为异常变动?价格变动达到异常的,对原合同中的固定价格应当如何调整?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指导意见能否作为裁判依据?

解答:可以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内容,对于材料价格异动,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价格法》中规定了三种价格形式,市场价是否显示公平只能看国家指导价,而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国家指导价来衡量是否显失公平。将价格变动达到±10%作为价格异动的标准比较适宜,可以考虑超过 ±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10%以内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认定价格异常变动和调查方法均应以施工企业不亏损或实现微利为考量标准,让整个建筑企业都因为价格异常变动导致收入低于成本显然是不适合的。指导意见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标准。

三、若施工企业已经在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施工企业能否以材料价格

被动超出了招投标时可以预见的风险范围而主张建设单位予以补偿?解答:即使施工企业中标里计取了风险费,但如果风险费不足以达到价格异动幅度,仍然可以调整固定价格。1999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固定价格合同也规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因此对于超出合同风险范围的仍应当进行补偿。对于计提的风险金应当计算是否达到价格上涨的幅度,如果大体相当就不调整,如果达不到价格上涨幅度仍然可以调整。固定价格合同即便计取风险费也是有限和可预见的,不能解决材料人工价格异动问题,因此仍应当进行调整。

四、若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还能否主张调整材料价格?

解答:关键要看支付的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化解价格异动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若不能满足仍应当调整。按照行业交易习惯预付款一般应达到工程总价的25%,若达到这个比例应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主张价格调整,一般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否则就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应当相应调整材料价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60%以上;10%预付款显然不能解决防止材料价格异动的问题,施工企业需要投入10%至20%的自有资金作为生产流动资金才能维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预付款比例大小都没有实际解决施工企业资金问题,因此即使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在价格异动时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调整固定价格。

五、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上涨不得调整,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解答:是否签订这样的条款并不影响情事变更的适用,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行使撤销权。如果施工企业未按期行使撤销权,则价格异动时不能调整固定价格。

六、若施工企业履行合同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施工企业可否运用公平原则,停止施工,并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如果施工企业存在违约事由的情况下还能否主张固定价格调整?

解答:施工企业若选择牺牲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则可操作性较强。可以行使先不履行抗辩权,停止施工,同时与建设单位协商,但法院不宜将双方协商期间认定为工期延误期间。若施工企业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但并非价格异动的全部损失都是因为工期延误造成的,则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调整价格。如果让施工企业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则有失公平。

七、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处理建筑行业出现的价格异动问题?

解答:价格异动应当属于可变更、撤销的情形,其依据是继续按照原固定价格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对于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要看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等情形来处理,如依据《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但是一般不应当依据《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进行处理,也不宜直接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情事变更的法理基础就是合同的实质公正和实质正义,价格异动应当适用情事变更而非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缔约时的不公平,而情事变更更是缔约时公平,履行后出现不公平是结果而非原因。情事变更须履行再交涉义务,一方必须

书面通知对方,情事变更不受除权期间的影响,但是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呈:公司领导

公司总部有关部门、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

公司总法律顾问:刘元贺

合同价款调整申请单 第6篇

致:陕西巨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安七中改扩建提升项目部 本着以友好、和平为目的,就承包贵公司二次结构工程造成工期顺延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劳动力价格的上升、进场材料设备费用、各方面资源价格的上涨,经过公司慎重决定将合同价款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上调追加10元/平方米。合同价款调整原因如下: 1.上调依据

由于发包方因素导致工程不能正常施工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商品混凝土未能按工程预期的时间进场导致施工人员不能正常施工造成的窝工。

3.因停电、刮风非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人员无法施工。

针对以上因素承包方未能按合同期限竣工,工期顺延产生的窝工费及工价的上涨等给承包方增加的经济损失。此次价格的调整希望贵司能够体谅,为此我们深表歉意,同时也希望能和贵司继续友好愉快的合作下去。

感谢贵司对我司的支持和帮助。谢谢!

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7篇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⒈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范围包括: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

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⒉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范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范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风险范围包括:

⑴按包干范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⑵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⒊可调价格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调整因素:

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⒈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5%计取,具体百分比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⒉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垂虹杯、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国家优质奖等优质工程时,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根据省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

⒊工期奖: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工期奖的计取方法,计算工期提前天数时,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文件规定”或“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合同清单价款相关调整 第8篇

现场签证是确认建设工程工程量变化和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通过对竣工结算资料的统计分析发现,因现场签证所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占整个工程竣工结算总工程量的6%-20%,有部分工程甚至达到50%以上之多[1], 其中,零星项目是引起现场签证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零星项目的施工部位较多、工期要求紧,且在签证时常出现现场签证主体不明确、现场人员随意签证、事后补签等不规范行为,致使工程结算时易产生纠纷,造价得不到有效控制,因此,本文对零星项目现场签证的所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进行研究将有助于减少合同价款纠纷, 完善现场签证制度及更好地规范承发包双方的行为。

1零星项目及其计价方式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尚未对零星项目进行准确界定,致使处理有关零星项目问题时无章可循,因此,本文将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对零星项目进一步界定,并探讨其计价方式。

1.1零星项目界定

学术界对于“零星项目”有不同的界定,并且侧重点也各不相同,通过研究相关文献,对“零星项目”的定义做了如下归纳分析(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学者们对“零星项目”的界定大都从工程项目的性质、建筑面积、工程量、造价额等方面来描述, 由此总结出零星项目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且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造价一般不超过5万元的小型工程。其中,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可归为以下几类:零星用工、零星工程、修复工程、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二次装饰工程等。

1.2零星项目的计价

依据13清单规范术语中第2.0.20条款规定,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计价机制,而我国法律文件中第一次出现 “计日工”是在2007年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随着使用的不断推广,计日工的概念也越来越规范,其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内容如表2所示。

由表2内容可以看出,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计日工的界定普遍采用“零星工作”、“单价计价”等词语来描述计日工的使用范围和计价方式。计日工是以工作日为单位计算报酬的,它的支付方式更加灵活简单,同时明确了招标人针对零星项目结算的依据,因此,采用计日工的计价方式计算零星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是比较清晰准确的。

2零星项目现场签证有效性的分析

现场签证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承包商能不能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与承发包双方的利益紧密相连。现场签证的有效性包括基于构成要素的有效性和基于表现形式的有效性,而在工程实践中,基于构成要素的有效性往往漏洞大、弹性大、也易于产生争议[7],因此,下文将对基于构成要素的现场签证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进而明确签证主体、明确签证内容并严格恪守签证时限。

2.1零星项目现场签证主体有效性的分析

签证主体是指施工合同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在签证单上签字的行为人,签证单上的签字人是否有权代表承发包双方签证,直接关系到该签证是否有效,关系到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做的签证是否最终影响工程结算价款,因此本文将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1)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现场签证主体的规定

在工程实践中,参与主体包括很多,广义上来说,有业主、施工方和监理方,然而,随着建设项目越来越复杂, 所牵涉的利益相关方也越多,现场签证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明确现场签证主体显得尤为必要。为了判定现场签证是否具有法律效率,本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得到了有关现场签证主体权限的规定(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各文件中较一致的现场签证主体是业主和承包商,而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在授权的情况下也是现场签证的主体,具有签证权限。

(2)现场签证授权主体的有效性

如何确定发包人代表或代理人是被授权的,是提高现场签证效力的关键,虽然13清单规范中将现场签证主体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但在实际工程施工中,现场签证的授权主体是否有权限进行现场签证以及如何对授权主体进行有效的授权依然是争议的重点。通过分析相关文献发现,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有效授权:

1合同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对单张签证涉及的费用大小的签认权力进行限制,根据签证费用的大小,建立不同层次的签字权限,对涉及金额较大的签证应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而且现场签证应严格区分技术类、经济类及技术经济混合类的不同种类,建立专业分工的签证制度,即对经济类的签证,应授权主管造价的人员实施;对技术经济类的签证则应由主管技术的人员与主管造价的人员共同实施;对超过规定限额的签证应按程序确认。

2委托证明,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具体签认的内容对办理现场签证的人员出具具有相应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证明书”,以保证签订主体具有签订现场签证的资格, 并确认承发包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授权委托证明书应明确约定现场签证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授权的范围、 授权的时间等,同时需要有授权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公章,其具体形式如表4所示。

2.2零星项目现场签证内容的有效性分析

根据13清单中G.9现场签证表可知,除了一些基本信息以外,还需写明“签证事由及原因”和“附图及计算式”,而“附图及计算式”因工程不同形式各异,所以本文只对“签证事由及原因”进行详细阐述。同时,现场签证的内容有效性可具体体现在现场签证单填写的规范性以及准确性上。

(1)零星项目现场签证的事由及原因

在办理签证之前,施工人员必须熟知合同对施工范围的界定,明确所签订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以办理签证的范围,避免因分包工程与总包之间、分包工程与分包工程之间的接口与界限不清而导致的现场签证的发生,同时, 发承包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零星项目现场签证的签发原则。现场签证单中要明确的表述此项签证是根据哪方的指令,完成了什么内容,花费了多少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大致可表述为:

×年×月×日,接到甲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完成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施工单位已按照要求完成×× 工作,总共消耗了人工()工日,材料费()元,机械费()元, 每台班()元,因此,完成此零星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零星项目现场签证内容的撰写原则

在现场签证时,由于零星项目施工部位多、工期要求紧,常常出现表述不清,用词模棱两可,缺乏原始资料等情况,为了规范现场签证内容的准确性及有效性,许多学者对其撰写原则进行了研究。张妍等指出零星项目的现场签证应内容明确、项目清楚、数量准确、单价合理,必须有完整的施工图,标明几何尺寸、标高、工程量计算式,不得笼统签注工程量[8]。李站雄和文桂萍认为现场签证的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要明确,做什么填什么[9]。邝伟文认为应将需要办理签证的内容确认,并审核签字内容是否清楚完整,手续齐全才能签证[10]。杨希琴指出应逐级签证,统一出口,统一编号,且编号必须连续[11]。

由以上文献综述可知,现场签证内容的有效性也可认为是现场签证单内容的有效性,签证单内容要满足:1准确清楚,统一编号,不至于丢失,也方便查找;2签证时间要确定到年月日;3签证依据要写清原因,明确责任, 可以是合同第几条、第几款、第几次会议纪要,也可以是根据甲方、监理的书面指令等,必要时可复印作为附件; 4工程量计算要清楚并附计算公式,必要时可画出简图; 5必须有完整的附件资料(如甲方指令或甲方发放的施工图、核价单和相关影像资料等)。

2.3零星项目现场签证的时效性分析

现场签证一般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在结算过程中进行签订,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签证事项有严格的签证时效,稍有疏漏就会导致现场签证无效甚至得不到签证。13清单中9.14.2,9.14.5条款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第14条(六)中都规定了现场签证的时效,发承包双方应按其执行,如表5所示对现场时效性做了总结。

总之,现场签证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不应拖延或过后回忆补签。业主单位在现场签证中应当做到“一次一签,一事一签”,及时处理,及时审核,防止积压和事后追加,坚持“先签证、后施工”的原则,若当时情况紧急无法办理现场签证,事后必须及时按程序补办,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零星项目计日工数量与单价的确定

根据13清单规范中9.14.3条款的规定可知,现场签证的计费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计日工单价的现场签证,另一种是没有计日工单价的现场签证,零星项目现场签证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方式可归纳如图1所示。

3.1有计日工单价时数量的确定

在现场签证工作中,对于工程量相对较小但种类繁多的零星项目,业主预估的工程量往往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有偏差,极易导致承发包双方产生纠纷,因此,下文将针对零星项目现场签证工作中已完成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的确定进行详细研究。

(1)有计日工单价时人工工日数量的确定

工人班组从事指定工作且能胜任工作时,才算实际工作时间,随同工作的班长的工作时间也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领工和其它质检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人工工时应以工人实际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开始,到离开现场时的定额工作时间为止(计日工时间按正常工作时间,不包含加班的时间),当工人因自身原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而利用其他时间工作的工时不应计入计日工。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因此,本研究的人工工日数量的确定公式为:

人工工日数量=工人工作时间÷8×工作人数

(2)有计日工单价时材料数量的确定

计日工中材料消耗数量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或配件的数量。材料消耗数量包括材料的净用量和必要的损耗数量,其中损耗量包括材料的施工操作损耗、场内运输损耗、加工制作损耗和场内管理损耗,因此计日工材料数量的公式如下:

材料消耗数量=材料净用量+材料损耗量=材料净耗量×(1+损耗率)

其中,材料的损耗率是通过观测和统计得到,通常由国家或者地方建设有关部门确定。

用于计日工的材料,一般由承包人供应(除非监理工程师指定由业主供应),承包人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任意改变,在确定材料数量时,应以现场实际使用量为准,避免重复计量。

(3)有计日工单价时机械台班数量的确定

机械台班消耗量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 范围及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12]。无论是承包人自有机械设备还是租用机械设备,因天气原因导致机械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这部分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和业主各承担5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机械设备无法使用的, 承包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用于计日工的机械,由承包人提供,因故障或闲置的施工机械不支付费用。

3.2无计日工单价时综合单价的确定

本文确定的计日工单价为综合单价,所以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其中管理费和利润是以计日工单价的人、材、机费用为基数确定的,因此计算计日工综合单价需要确定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三项费用。

(1)计日工人工综合单价的确定

1无适用有类似计日工单价时相应人工单价的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以下简称建标[2013]44号文)要求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日工资单价时应通过市场调查, 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参考实物工程量人工单价综合分析确定,最低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普工1.3倍、一般技工2倍、高级技工3倍”。依据13清单中第9.7.4条款中规定“当零星项目中常见的计日工人工工种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相应子目,但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时,可以按照相应的工种的级别对计日工人工进行计价,即可按照普工、一般技工、高级技工等工种等级来确定计日工人工单价”,计日工单价的确定可参考图2所示。

2无适用无类似计日工单价时相应人工单价的确定

此时的人工单价可根据建标[2013]44号文中规定,日工资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可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其信息发布主要有三种形式:造价文件、造价信息刊物、造价管理网站,而造价部门提供的信息价格一般为经过市场调查综合取定的综合价格,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价格的特征。

3无适用无类似且缺价时相应人工单价的确定

施工单位在确定人工单价时,应充分参考地方定额中所编选的人工预算价格和当地预算造价管理部门按期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格或通过有关网站和自我市场询价取得信息价格。承包工程可使用本企业的工人,也可从本地或工程所在地的劳务市场雇用工人,具体应经过比较而定。对于本企业的工人,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人工工资有较具体的规定,而雇用的劳动力则必须通过询价,了解各种技术等级工人的日工资或月工资单价,如有可能还必须了解雇用工人的劳动生成效率。

(2)计日工材料综合单价的确定

1无适用有类似计日工单价时材料综合单价的确定

无适用有类似时材料的单价是指对类似清单子目和现场签证项目子目之间的差异性进行分析并对相应材料替换后所得到的一个综合单价。对于仅改变材料的计日工项目,变更后的清单子目与原清单子目之间的差别仅是材料的改变,而施工工艺和方法并没有进行改变,因此仅需要更换其材料价格即可,对于施工工艺相同,施工材料名称相同但等级不同的材料,可在原工程量清单单价基础上依据定额调整材料等级差异造成的费用增减,最后得出实际所用材料的综合单价。

2无适用无类似计日工单价时材料综合单价的确定

建标[2013]44号文中规定:材料综合单价的构成包括材料单价、管理费、利润。材料单价包含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利用建标[2013]44号文中材料单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 (1+采购及保管费率)

材料综合单价=(材料单价+管理费+利润)×(1-让利率)

3无适用无类似且缺价时材料综合单价的确定

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那部分材料价格应参照市场价,市场价需要通过询价进行确定,询价的方式主要有联系经销商、互联网查询、通过咨询公司询价等,询价时要对工程所需各种材料、设备等的价格、质量、供应时间、 供应数量等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询价后需要对这些询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将该价格作为参考价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最终计入结算价。

(3)计日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的确定

计日工机械台班费用的变化有两种可能:一种是采用原有机械,另外一种是采用新的机械,其费用调整原则如图3所示。

1无适用有类似计日工单价时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

依据13清单9.7.4条款规定可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计日工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机械施工工序大体相同,因此,当没有适用的工程量清单子目时,可参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类似子目的机械台班单价。

2无适用无类似计日工单价时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

机械台班单价是指施工机械在正常运转条件下一个工作班(一般按8h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台班”为计量单位,建标[2013]44号文中规定,机械台班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机上人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因此,其计算公式可归结如下:

机械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修理费+台班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台班车船税费+其他费用

3无适用无类似且缺价时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

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那部分机械台班的价格应参照市场价,市场价需要通过询价进行确定,并由其具体询价方式同计日工材料单价确定时的询价方式,经询价或市场调查后确定的机械台班价格应报发包人确认。

结语

本文基于13清单规范对零星项目现场签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通过分析相关文献和整理相关合同范本,总结出了零星项目的界定并识别出了零星项目的计价方式。其次,从现场签证主体、现场签证内容和现场签证时效性三方面分析了零星现场签证的有效性,其中,现场签证主体的有效性包括合同范本中规定的签证主体和法律授权的签证主体及权限,现场签证内容的有效性反映在零星项目现场签证的事由及原因和现场签证单撰写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上,现场签证的时效性是在合同范本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最后,对零星项目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进行了探讨,其研究点包括:有计日工单价时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数量的确定;无计日工单价时人工单价、材料综合单价和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在“无适用有类似”、“无适用无类似”和“无适用无类似且缺项”三种情况下的确定。本文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将有利于减少结算纠纷,使合同价款调整更加合理,也有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

摘要:零星项目现场签证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文献分析,归纳出了零星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在对相关合同范本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识别出零星项目的计日工计价方式;其次,基于13清单规范从三方面分析了零星项目现场签证的有效性,即:现场签证主体的有效性、现场签证内容的有效性和现场签证的时效性;最后,从有计日工单价时数量的确定和无计日工单价时综合单价的确定两方面对零星项目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进行了探讨。

合同清单价款相关调整

合同清单价款相关调整(精选8篇)合同清单价款相关调整 第1篇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的格式条款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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