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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解释三 附英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婚姻法 解释三 附英文(精选4篇)

婚姻法 解释三 附英文 第1篇

婚姻法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法新解释引争议 第2篇

点评:有人说, 这个司法解释会防止“傍大款、分财产”式的寄生行为, 有利于女性自立、自强;有人说, 这样的解释, 现实中对女性权利保护不够, 当婚姻遭遇险滩时, 在经济关系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的男性会更容易“保持优势”, 女性会面临“扫地出门”的风险。到底该如何看待这部司法解释呢?

以往, 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因此,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做出了解释, 这无疑为解决以上案件提供了更详细的法律依据。

浅淡《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3篇

一、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娶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的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定婚时男方给女方彩礼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但是,我们始终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做出上述规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并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我们依然呼吁广大青年和他们的家长,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我们年轻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

二、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

按照《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这些规定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为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该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解释(二)》对此有一些具体规定,例如,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做出判决后进行。再如,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等等,这些规定对于规范无效婚姻诉讼提供了保障。

三、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我们认为,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四、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免除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况进行规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的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五、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利益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第4篇

给“小三”的钱能要回来吗?

实践中,存在着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情况,那么这些财产能要回来吗?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给出了具体的答复。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如果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约定了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性补偿,比如“青春损失费”之类的补偿,第三者者要求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并不保护这种基于非法关系达成的财产协议。但是,如果这种财产性补偿是已经实际支付给第三者的,一方也不能再要求返还了,除非合法的婚姻当事人要求返还,法院可酌情考虑返还。

有人认为,这是给“小三”当头一棒,遏制了社会的不良风气。也有持相反意见的人认为,不鼓励“小三”索赔即变相鼓励 “包二奶”、“养小三”。 还有人认为这一条间接给人们传递了法律对非法同居关系下的定义做了有条件认可的肯定,并不妥当。

这一条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性补偿采取了不支持也不保护的态度,而对合法婚姻当事人,则明确了可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权利,是比较恰当的。

父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以前,如果丈夫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即使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比如血型明显不对,但女方及子女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不能确认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法官也无法强制要求做亲子鉴定,男方仍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即使离婚了也是如此。明明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却还要养,这确实对男方太不公平。还有些非婚生子,父亲恶意不尽抚养责任,也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而母亲和孩子因为无法证明父子关系,无法要求抚养费。征求意见稿对这一问题通过推定原则予以了彻底解决:

“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一规定完全是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是非常值得认可的。

父母分居期间,一方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分居期间,子女可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内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很多人也许不明白这一条的意义,觉得分居期间父母当然要给付抚养费,这有什么可说的吗?实际上并不然,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问题一直是个法律空白,难以解决。笔者曾多次碰到离婚案件中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之前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法官均以分居期间仍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支付抚养费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依据,不予处理。有些法官是通过调解解决了这一问题。而子女在父母分居期间,能否向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只有极少的案例支持了子女的主张。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将这一问题给予了明确,解决了实践中的难题,是非常必要的。

不离婚也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离婚也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乍一听,觉得这太不可思议了,本来现在离婚率就高,这婚姻存续期间就把财产给分了,婚姻岂不是更不稳定了。其实不然,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防止一方在婚姻的特殊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因为婚姻案件中,存在着大量的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目前的法律救济是不够的,而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往往是女性,她们面临着失去婚姻、家庭的同时,还要面临经济损失。为防止这种情况,征求意见稿对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做出了重大的突破性规定,就是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特殊时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对遏制转移财产等恶性行为无疑是一剂猛药。

“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孩子要离婚,父母为孩子买的房子怎么算?

由于现在房价很高,很多父母纷纷为子女结婚买房出资,但是婚后没两年,小两口就要分道扬镳,按照现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只要没有明示是赠给自己子女一方的均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这些出资往往是父母一辈子的积蓄,甚至有些父母出了全资买房,这对出资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可导致双方因为房屋问题矛盾激化,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体现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和公平原则,对平息矛盾,合理分割房屋是非常有益的。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婚前购买婚后获得产权的按揭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产权在婚后取得的按揭房,到底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直以来是婚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为个人财产,有些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地方性法规的地区,出现了审判不一致的现象,严重影响着司法权威。征求意见稿中将这个问题予以了明确。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偿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这一条的规定也引发了某些人“净身出户”的担忧。刚结婚一年的小张表示:“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让人觉得婚姻很不安全,没有保障。”住在南方的小王表示,虽然房子是丈夫买的,但是家务活、照顾小孩和老人都是她一个人在做,且贷款是双方共同归还,“离婚以后若房子归丈夫的话,那我什么都没有了?”

目前征求意见稿的这一条规定其实是比较符合法理的,而对婚后还贷部分,该条也没有仅作为债权债务处理,那样规定较为机械,意见稿是考虑到了房屋增值利益及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规定了进行合理补偿。所以“净身出户”的担心是多余的。

生不生到底谁说了算?

对生育权问题,法律规定男方不能以女方中止妊娠为由获得损害赔偿,但规定因生育权发生纠纷的,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是采取了不同方式同时保护男女双方的生育权的。

婚姻法 解释三 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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