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精选6篇)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第1篇
《合伙企业法》案例
2005年1月,甲、乙、丙、丁4人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2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经其他三人同意,折价3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照3∶2∶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是对外签订合同的标的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合同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
(1)甲因给父亲治病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张某多次向甲索要,但甲每次都以自己除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于是在甲同意下,张某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消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2005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和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额为30万元,飞达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甲的权限限制。其他合伙人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对此合同的效力不予承认。
(3)2005年6月,乙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2005年7月,乙与其他合伙人结算后,撤资退伙。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5万元。2005年8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银行就合伙人乙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丙、丁、戊和退伙人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是新入伙人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问题:
1.合伙人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合伙人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是否合法?
3.张某是否可以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消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为什么?
4.甲与飞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5.乙是否应当对A银行的债务负清偿责任?为什么?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7.假设合伙人丙因车祸死亡,其继承人是否能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答案:
1.符合规定.出资人可以以实物出资,需要评估的可以与其他合伙 人商议或交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假,以劳务出资的可以应与其他合伙人商议作价.2.不违法.利润的分配和债务的承担按合伙协议履行,根据规定,协议不得约定把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让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债务.3.不能.根据规定,该行为无效.4.有效合同.根据规定,企业内部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应当承担.根据规定,无限合伙人对退火以前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6.不成立.根据规定,新加如的无限合伙人对以前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7.通过合伙人的一直同意可以成为合伙人,如果不能同意,其继承人只能拿回自己的继承份额.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第2篇
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
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丁要求赔偿其损失。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问题: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
2、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5、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6、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7、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8、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9、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10、甲是否可以退火?
11、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12、如何选任清算人?
13、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案例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
(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有限合伙企业案例
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作业答案: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
甲不可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如果以劳务作价出资,应该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由于乙不同意甲以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所以甲的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2、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乙的出资只能按15万元计算。出资额只能按实际到位的数额计算,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不得计入。
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伙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承担。该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伙企业,所以,该损失所有人承担。但如果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生产管理不当而失火,应当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4、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实物出资有2种形式: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使用权加收益权。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5、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伙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承担。丙的汽车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伙企业,所以,该损失所有人承担。
6、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有“人和”的性质,新人入伙,一定要得到全体原有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
7、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出资份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所以,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8、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效。由于不影响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合伙企业法》规定内部转让,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9、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因为,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实质上是对全体合伙人负债;而对他欠债的,只是个别合伙人。如果允许二者抵销,就等于强迫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做,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
10、甲是否可以退火?
甲不可以退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中,第2项规定意思是,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该合伙企业约定经营期3年,其他几个合伙人又不同意其退火,所以,甲不可以退火。
11、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12、如何选任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
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3、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的税务分析 第3篇
关键词: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合伙收益,税种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基金 (PE投资) 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 (简称GP) 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 (简称LP) 所组成的合伙,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 不对外代表组织, 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分享合伙收益, 每个普通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基金募集的资金, 以前投资房地产和能源、基础设施的不少, 目前随着国家宏观环境的变化, 私募基金随政策而变化, 转而投向新能源、医疗、生态养老、高新技术、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扶持项目, 越来越多的资金聚集到基金。但是, 参加过路演的准投资者们, 是不是就该100%的相信收益真有那么大呢, GP们对于被投资的一级市场通常估值在5-6倍, 未来进入二级市场宣传的是不少于5倍、10倍, 甚至更高的收益, 就算GP估值误差不大, 但到了投资人手里收益究竟有多少呢, 下面我们就很简单的一个基金分析一下, 做到心中有数。
假设有这么一个投资公司A (GP) , 规模不大, 和少于49人的自然人成立一基金B, 基金B募集的资金打包投资, 有两个投向, 一是投资私募股权基金, 二是直接投资公司实体, 二者目的是最终被投资目标上市后卖掉股份套现赚钱收益。基金B在工商局注册成立后, 税务进行登记, 投资公司和基金B的运营是一套人马, 合伙协议规定:投资公司出资1%, 自然人出资99%, 投资公司收取自然人出资的1%作为认购费 (常资本金外额外收取) , 2%为管理费 (每年计提或合伙企业预留一定额度) , 抽取对外投资收益的20%作为投资公司的收益分成, 分配完毕基金注销。
就上面简单的业务模式, 进行税务分析:
一、合伙企业层面
经营范围涉及的税种比较单一, 基金B无论投向私募股权基金还是公司实体, 本质上均是股权投资, 如果这部分股权持有至被投资主体上市套现, 收益部分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进入合伙企业, 尽管合伙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主体, 但是, 这部分转让收益根据财税【2002】191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另外合伙企业的募集资金基于合伙企业的透明体特点不作为注册资金, 不产生印花税, 合伙协议不在印花税正列举里面, 也没有印花税, 而将来私募股权转让时由于是股权转让所得, 合伙企业要按0.5‰缴纳印花税;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第一条: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综上分析, 对于单一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基金, 合伙企业层面没有所得税款缴纳。
二、合伙人个体层面:合伙收益与纳税
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 协议一般规定单个投资项目获得收益时即进行项目清算分配, 对于组织结构为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 股权在二级市场卖出时一般均界定为投资收益, 而不是因股权转让界定为财产转让所得。
不论计入金融工具还是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单位分得投资收益时,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不并入企业的收入, 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此规定, 那么合伙个人应适用20%税率, 税额计算出来后有投资公司代扣代缴。那么是否84号文中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就是项目清算的收益呢, 很明显, 不是。合伙企业的对外生产经营所得, 回到合伙企业, 要扣除合伙企业固定管理费用、运营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如:提取的2%管理费、合伙企业注册登记费、律师费、交易费、变更费、场地租赁费、顾问费、尽调费、印花税等, 清算所得来自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是扣除成本费用的可分配部分。对于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来说, 84号文中的说的投资收益应是被投资主体在上市前利润分配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二级市场退出时应适用财税【2000】91号文, 对于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的个人合伙人来说, 无论是作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所得收益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适用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其余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 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根据财税【2011】62号为42000元/年, 由于对外投资收益一般较高, 适用税率会达到35%, 超过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是不是太高了?实际上, 地方大多会出台一些支持性政策。河北省政府办字【2010】155号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 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海也是这样执行的。
对于投资公司分得的20%投资收益, 更多地方出于对私募股权的支持, 股权转让部分也没有定性为生产经营所得, 作为“资本利得”项目核算应纳税额。“资本利得”即投资收益, 由于所得税法规定不适用合伙企业, 故无论是否直接投资的居民合伙企业, 按理说不能免税, 投资公司需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有的地方出台了政策支持, 适用居民企业权益投资的免税规定, 不仅股权转让不交营业税而且因合伙企业的透明体特点免交企业所得税, 这点参见京金融办【2009】5号, 这样的支持性政策随着国家清理地方税收优惠措施的出台, 是否还继续执行呢, 需要企业和当地税务机关及早协调, 有的地方对于作为GP的投资公司分得的这部分收益是不仅按25%交企业所得税还有交营业税的, 比如在河北, 这部分收益界定成了劳务报酬, 如果界定为资本利得, 按84号文应该是不扣除成本费用的, 如果界定为劳务所得, 即生产经营所得, 应为项目清算后剩余收益。此外, 投资公司 (GP) 收取的认购费、管理费应做收入开票给合伙企业, 投资公司应在本部缴纳营业税, 在存在营业税的基础上, 其城建附加需要计算缴纳。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时间一般为一年以上甚至几年, 募集资金与股权退出、收益清算相隔时间比较长, 税收政策经常是变化的, 关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不明确的地方国家尚待完善, 而税款的计算和缴纳关系到投资人测算未来收益, 投资管理人不仅关注路演成功及合伙协议的顺利签订, 税收变化的风险性, 投资管理人要做到事前提示, 以防引起纠纷。
参考文献
[1]财税[2002]191、国税函[2001]84号、财税[2008]159号、财税[2000]91号、财税[2011]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
[3]京金融办[2009]5号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第4篇
关键词: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差异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305-02
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型。此两类合伙企业既有相同点,更有不同点,其中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合伙企业的内部构造上。辨析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差异之处,既有利于对该两类合伙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科学管理,同时又有利于明确该两类合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笔者依据现行《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对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差异作了一番探究,现将探究所得作一简要阐述。
一、 经营管理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一律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风险承担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存在着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法律适用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一般规定。而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若有特殊规定的,则该有限合伙企业,适用其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则适用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
四、合伙人数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之合伙人数至少为2人以上,现行法律对其最高人数未作任何限额规定,完全由设立人根据所设企业的具体情况自己决定。而有限合伙企业则明确规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其中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五、企业名称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而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标明的是“有限合伙”字样。要求合伙企业标明其不同的组织形式,旨在方便社会公众以及交易相对人对其正确认识和了解。
六、协议内容不同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及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件,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载明10个法定事项,而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载明此10个绝对记载事项外,还应当载明另外6个法定事项(计16个事项)。
七、出资方式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一律不得以劳务出资(因劳务出资的实质是用未来劳动创造的收入来投资,难以通过市场变现,在法律上执行存在困难)。
八、事务执行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之合伙人执行企业义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取得对外代表权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而有限合伙企业之事务,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亦无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
九、交易规定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之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一律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企业之合伙人既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无需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十、财产出质与转让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之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可以自主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关于财产转让,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后即可生效,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程序上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因不会影响到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只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发生效力。
十一、债务清偿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拉下的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资不抵债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十二、入伙与退伙责任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合伙人退伙以后,不能解除其对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亦即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之新人入伙后,对其入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亦仅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十三、财产继承不同
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之后,该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若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便可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第5篇
• 合伙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
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
4、利润平均分配,若有亏损则除E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
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
• 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A持该协议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该局于9月20日电好告知E,因条件不符,不予登记。问题何在?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008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8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8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09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8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
•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 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 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 第6篇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案例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案例2]
甲、乙、丙、丁、戊是某村村民,其中乙是甲的儿子,年龄15岁;戊是甲的弟弟,是本县公安局的副局长。五人于2006年9月1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普通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协议规定:
(1)合伙企业名字叫顺达服装普通合伙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123号。租房四间。
(2)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受益。
(3)五人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
(4)利润和亏损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负责执行。
(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
当时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资。甲持该协议到县工商局书面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县工商局于9月30日电话告知戊,该申请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
问题:
(1)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符合条件?
(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
(3)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案[案例2]
(1)本案中乙和丙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乙才15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戊为党政机关干部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
(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合伙企业法》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本案中甲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3)登记机关——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文件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规定。对符合本法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据此,县工商局应于9月20日之前书面告知甲,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本案中县工商局直到9月30日才予答复,且不是向申请人甲答复,也未采用书面形式,因而违反了法律规定。[案例3]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担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3/5,乙、丙各1/5;甲为负责人,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和销售。
问题:
(1)甲为负责人,那么乙、丙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是否可以?
(3)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甲只能代表合伙企业签订10万元以内标的金额的合同,甲同B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案例3]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拥有以下权利:监督权;要求甲报告的权利;查阅账簿权利;异议权利即撤销对甲的委托权等。
(2)不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违反本条规定,应予以禁止。
(3)合同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本案中B厂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案例4]
王甲、黄乙、李丙三人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普通合伙商店。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三人在交清全部出资并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后来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之后,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王甲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海鲜商品 2 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卖车偿债,但仍欠渔场2万元。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王甲私自取走出资的2万元。同年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该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清偿合伙企业所欠的贷款。王甲说自己已退出合伙商店,该合伙债务可找常丁,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李丙,李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找黄乙,黄乙认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2万元没还,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王甲偿还债务。
问题:
(1)对于A公司的债务,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2)王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常丁的行为是否有效?常丁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3)王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王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答案[案例4]
(1)对于A公司的债务,合伙成立的商店应先以2万元的合伙财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4万元由王甲、黄乙、李丙三人按其协议约定,依照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王甲、黄乙、李丙对这4万元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2)否。因为黄乙、李丙不同意。根据是《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有效。王甲可以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通知其它合伙人,并在退伙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
(4)王甲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而王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应有份额应当先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王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其它合伙人为其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5] 李某为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因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故李某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通知了其它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远达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代销VCD的合同。李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远达计算机公司的代销VCD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李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经商。
孙某自认为有经营之道,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需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它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孙某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后该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远达计算机公司知道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VCD的款项。
问题:
(1)李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
(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孙某可否被列为被告? 答案[案例5]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
中代销VCD合同签订在李某退伙之前,且李某退伙时没有进行清算。因此李某应对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孙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本案中孙某不符合入伙的程序,因此未成 3 为合伙人。所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例6]
甲、乙、丙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出资8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在合伙经营之前,乙曾欠丁公司一笔款项2万元。现丁公司从该合伙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为2万元,丁以乙曾欠其2万元为由要求将货款抵销。乙表示同意,甲、丙对此不满,三人遂决定解散该合伙企业。
问题:
(1)乙和丁的做法是否合法?
(2)该企业解散时,该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答案[案例6]
(1)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因为乙和丁、乙所在合伙企业和丁之间是两对法律关系,且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 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以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案例7]
王某和甲、乙两个人合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到工商局进行了登记。后来王某的妹妹王丙加入,经王某和甲、乙同意,王丙以劳务出资。两年后企业经营不景气,四人决定终止经营。此时,企业欠债10万元,王某和甲、乙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找到王丙要钱,王丙表示她只承担一部分,其余的不负责任。
问题:
(1)王丙以劳务出资可否视为合伙人?
(2)王丙是否有义务对外偿还全部债务? 答案[案例7]
(1)王丙应视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出资。王丙以劳务出资加入合伙企业,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符合入伙条件和程序。
(2)王丙有义务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丙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其它合伙人追偿。[案例8]
甲和乙是好朋友,两人均长期从事长途汽车运输业务,后为增强竞争能力,获得规模经营效应,决定联手成立普通合伙企业A。丙原为一国有运输公司主管,手下有一帮熟悉长途运输路线的司机,甲、乙成立合伙企业后不久,得知丙所在的公司倒闭,遂邀请丙入伙。丙同意,但提出手头紧,无法出资,请求以劳务出资,甲同意,但乙不同意。后丙加入合伙企业负责具体业务,在丙加入后,企业业务明显得到改善,乙便同意了丙以劳务出资而成为合伙人。丙加入后三人始终未签订新的合伙协议,但参与了当年年末的分红。后该合伙企业生意越来越红火,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不同意但丙同意,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了丁参加经营。此后,因为生意规模的急剧扩大,甲、乙、丙三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在外地成立另一个公司C以开拓新的业务,于是聘请戊负责原公司的管理事务,但规定其不得擅自承揽10万元以上的业务。一次,戊在未经甲、乙、丙三人同意的情况下,承揽了一笔15万元的业务并紧急安排丁负责运输,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伤并造成第三人B伤害,B昏迷不醒,治愈出院,此期间花费治疗费8万元,而A公司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损失惨重。4 现B诉至法院。
问题:
(1)合伙企业能否答应丙以劳务出资的要求?
(2)在乙由不同意到同意丙以劳务出资的过程中,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应如何认定?
(3)乙能否以丙未签订合伙协议为由请求确认丙的合伙人身份不存在?
(4)丁能否成为合伙人?
(5)如果B以人身伤害向法院起诉,适格的被告应是谁?
(6)如果这次事故造成A无法偿付B的医药费,B能否向法院请求执行甲、乙、丙在C公司中的财产?为什么?
(7)甲、乙、丙三人能否以戊擅自超出委托范围承揽业务而主张B只能应向戊主张债权? 答案[案例8]
(1)可以答应丙以劳务出资,但必须得到所有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法律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2)不同意时,只能认定其为合伙企业的雇佣人员;但同意后,丙的加入应被视作入伙而得到合伙人的身份。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不能。《民法通则》规定:提供劳务并参与了合伙分红的,应认定为合伙人。
(4)不能。理由同(2)。
(5)甲、乙、丙三人或其中任何一人。丁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入伙应视为无效,A企业的合伙人为甲、乙、丙三人。此外,侵权行为虽由丁造成,但丁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由合伙企业偿付。而合伙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可以。因为A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执行合伙人的个人资产,而C公司为三人出资成立,故可申请执行。
(7)不能。丁虽然是合伙企业聘请的经营管理者,并受制于三人15万元的授权经营范围,但该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仍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迫偿。[案例9]
某普通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6年8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
(2)2006年9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同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6年10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6年8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06年9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6年10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问题:
5(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3)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案例9](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⑥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