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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制度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合作社制度范文(精选6篇)

合作社制度 第1篇

卓尼县宏大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宏大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广泛征求全体成员的意见,特制定以下制度:

1、合作社定期召开理事会,分工负责,统筹工作,开展会员交流、咨询、服务活动。

2、合作社形成整体,共同创品牌,打市场,守诚信,树形象。

3、合作社要坚持“会员自愿入会,退会自由,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的原则,保证会员享受协会的优惠服务和跟踪指导,统一引种、统一育苗、统一防病、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加工销售。

4、要求会员技术过硬,管理精细,经营讲诚信,发挥宣传示范作用,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盈利的活动。

5、要加强信息交流,发展网上交易,开展销售活动,严禁略质蔬菜售到市场上,协会要给会员提供设备,传授技术。

6、合作社要树立“公正、开放、权威、诚信”的良好形象。

卓尼县宏大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

二○一一年三月

卓尼县宏大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建立现代化合作社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合作社会计准则》、《合作社财务通则》、《合作社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卓尼县宏大专业合作社;各部门、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1、合作社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会计机构,财务部的职责:在合作社社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做好与仓库部门的对账工作,指导仓库保管员建账、对账;材料消耗额编制工作、建立适合自己合作社需求与发展的成本核算模式、制定成本管理制度与控制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2、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

3、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原材料库,由财务部门负责业务管理。仓库保管员,统计员调换工作时,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4、财务会计人员、仓库保管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制度,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劳动报酬。

第三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2、现金管理

3、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社长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社长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社长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社长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4、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账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日记账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账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

5、合作社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合作社资金,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账,不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

6、现金出纳是合作社的资金结算中心,合作社应将营业收入、下角料变现,职工罚款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

7、合作社要严格控制内部职工的业务借款和生活借款,健全借款审批制度,职工调离时财务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搞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

8、支付预付账款必须有合同、协议书等书面文件,根据合同需预付账款时,须经办人签章,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并同时向财务部门提拱有关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9、本合作社采用坏账准备金制度,每年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年终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等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必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做为固定资产。

2、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折旧计提制度。

第五章 负债管理

1合作社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以及预提费用等。

2、合作社合作社各种流动负债应按期偿还,以提高合作社信誉和知名度,按期发放 工资,无特殊原因职工工资必须于次月十五日前发放,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增加合作社凝聚力。

3、合作社购进货物应付未付的款项,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发票等有关单据送交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正确体现合作社负债,正确核算材料物资等的计价和产品成本。

第六章 财务报表、会计科目和发票的管理

1、根据会计工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本合作社结账时间为每月30日下午6:00为结账时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有关附注报表应于次月8号前上报理事长及有关部门。

2、所有购进货物,原则上200元以上都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水、电、运输费、油料费和维修车辆时都要利用增值税(或合法)发票结算。

3、本合作社根据2001版《合作社会计制度》建立会计科目。

第七章 附则

1、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不完善之处另行文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2、本管理制度由合作社财务部负责解释。

卓尼县宏大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

二○一一年三月

合作社制度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理事会、监事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工作执行情况。

第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社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职责: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理事会职责:组织召开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

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职责:监督理事会对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社员履行职责情况;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报告;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或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九条 本社“三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加入本合作社。

第三条 合作社入社管理程序:

(一)填写《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二)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会应做出答复,经社员(或社员 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三)加入本社后,社员持有统一印制的《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四)入社后社员享有本合作社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五)入社后社员必须履行本合作社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第四条 本社社员中,农民必须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社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从事与本社牲畜、家禽的饲养接有关的团体社员;社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五条 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六条 本合作社社员接受合作社养殖技术服务等指导,按时参加活动,按时完成本合作社约定的任务,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本合作社实行每个理事、监事(或者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信息上传下达,开展合作社养殖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第八条 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社员可以自由退出

合作社。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第九条 合作社退社管理程序:

(一)填写《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

(二)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三)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四)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五)退社社员需要将《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第十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经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处理。

第十一条 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社员的《社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社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合作社按照“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社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第三条 社员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投票等方式进行民主选举。

第四条 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社员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第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社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社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监事会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才解除;质疑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社员大会表决解决。

第六条 本社根据合作社及社员的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相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等,努力做到生产与技术协调发展。

第七条 每年由合作社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社员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指导、咨询和集中培训。

第八条 每年全体社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一次。合作社理事会社员、监事会社员、社员代表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二次。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学习。

第九条 合作社培训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我组织培训与接受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召开现场会培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每年要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社员进行技术经验交流,通过技术经验交流,取长补短,相互借鉴,促进社员技术的全面提高。

第十一条 学习培训要做到“六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奖惩。

第十二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三条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出资、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第六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较大支出项目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监事会审核。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理事长签字方可入账。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复印件作为依据入账。

第八条 合作社的开支范围及顺序: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技术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本社经营性支出;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本社盈余分配提取的风险和发展基金;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出资额或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九条 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

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条 理事会接到合作社财务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组织召开有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成员代表参加的理事会扩大会议,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后,提请成员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按可分配盈余的15%计提。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为成员股份。若累计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抵亏后的公积金余额再用于扩大生产或者转为成员股金。

(二)提取公益金10%。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三)向成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不低于60%,按照出资额或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所形成的盈余公积向成员返利。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根据成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其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合作社财务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档案管理,推进合作社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档案的安全保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作社明确专人负责合作社档案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三条 合作社档案包括:

(1)合作社章程、内部各种制度文本、社员登记表和社员出资清册、花名册等资料;

(2)合作社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记录;

(3)合作社社员、社员小组、工作机构的请示报告,合作社项目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对外经验交流材料,社员来信来访材料,以及往来的各种文书资料;

(4)合作社的社员(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和会议决议;

(5)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6)合作社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8)新闻媒体报道本合作社的文稿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第四条 所有的文档资料必须是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最终资料,保证本社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第五条 归档资料实行“季度收集整理”和“归档立卷”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为季度收集整理期,每年二月份为档案资料归档成册期。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成册期,由档案专职人员分别向各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凡涉及商业机密的文件必须按国家规定归档存放。档案专职人员根据有关文书成册归档

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第六条 凡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统一规格,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和装订成册,做到专橱存放,专人管理。

第七条 档案的查(借)阅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借阅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借阅事由、借阅内容及借阅期限等。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员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专职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因工作需要,本社的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的,本人提出申请,非密级的由理事会社员审批;借阅密级档案的由理事长审批,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再外借;本社外的人员借阅档案,一律由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任何查(借)阅者要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保持整洁完整,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遗失等破坏档案完整的行为;要注意安全保密,对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未经允许,不得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档案到了销毁期,由档案管理员进行清理,写出书面销毁报告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审批报告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销毁登记表永久保存。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由监事会社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条 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移交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

为了规范合作社行为,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依照政策法规和社员的要求,提出社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第二条 理事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多种不同形式,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公布。

第三条 监事会建立社公开档案备查。

第四条 社务公开的内容:

(一)本社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执行 情况;社员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理事会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合作社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情况;社员在合作社出资情况,风险发展基金、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其它捐赠量化到社员个人账户份额情况;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情况;社员盈余分配等情况。

(四)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赠收支、使用、管理情况。

(五)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六)涉及本社社员利益,社员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社务公开的形式:

(一)公开栏公开。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二)会议和公开信公开。通过召开社员会议,发放社务公开内容资料,宣读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合作社定期印发社员公开信公开社员应知内容。

(三)填写发放社员证公开,适时填写发放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第六条 社务公开的时间:基本社务每季度月底公布,每年定期公开四次。财务公开内容每月公开一次。填发社员证公开,一般一年一次。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布。

第七条 每次社务公开后,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接受社员反映的询

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7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社员对社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落实。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社务公开的,监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社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理事会按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罢免职务和除名;对社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合作社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合作社产权法律制度研究 第3篇

一、合作社财产的来源

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对某种财产拥有和可以实施的一定权利。这些权利就是指人们对财产本身所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相应的收益权以及人们拥有这些财产所派生出来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物品或功效的收益权和不受损害权[1]。产权直接指向“财产”, 因此, 探讨合作社产权制度首先应厘清合作社财产来源和构成。合作社的财产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社员出资入股、合作社经营中的积累、国家扶持资金与捐赠。

(一) 社员出资

合作社是为社员拥有和控制的合作组织, 社员出资是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基础, 是合作社初始资本的来源。社员最多可以交纳的股金数额, 由合作社章程或国家法律规定。

(二) 合作社积累的公积金

公积金是合作社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重要资本, 它是指合作社每年从盈余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的积累资金, 其目的是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再生产。

(三) 国家扶持资金和捐赠

从国际上看, 世界各国对合作社一般都有财政上的扶持。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和价值追求及对社会稳定的贡献, 使其容易获得社会的各种捐赠, 而合作社资金的有限性也需要其扩展资金来源, 所以捐赠也就成了合作社的发展资金来源之一。

二、合作社产权的性质

在探讨合作社产权性质之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合作社财产的权利结构就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主体构成状况和相互关系。作为企业法人, 合作社的产权主体包括合作社和社员两类。合作社的产权尤其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的界定与合作社及其社员两类主体相关。

(一) 学界关于合作社产权性质的观点之争

关于合作社的产权性质, 理论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1) 私有产权说。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以社员个人所有为核心, 实质是私人产权。发达国家学者多持此种观点[2]。

(2) 集体产权说。合作社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筹资, 共同占有、使用生产资料, 共同享有劳动成果, 因而是社员的集体所有[3]。

(3) 复合产权说。该说认为合作社的产权是由两类性质不同但有联系的产权构成的:第一, 合作社的产权是在直接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众多数量大体均等的个人产权复合而成;第二, 合作社的产权是由已经集合的个人产权与集体产权复合而成[2]。

(4) 多元所有、一元经营说。该说认为, 合作社的产权和管理制度体现为:一是实行个人所有和集体所有相结合的产权关系;一是实行集体占有、使用的经营关系[4]。

(5) 合作社产权说。该说认为, 合作社的股金的所有者是合作社, 社员是合作社的投资人, 其依所投之股金对合作社享有社员权。总体而言, 合作社全部财产的所有人不是社员个人, 也不是社员集体, 而是合作社本身[5]。

合作社产权的性质存在如此多的观点学说, 而且至今没有形成共识, 反映了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复杂性。而合作社制度建设的基石应是作为其经济基础的产权制度, 因而从理论上澄清它是无法回避和绕开的课题。

(二) 合作社产权界定

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复杂性除源于上文述及的合作社财产来源的多样性, 另外还受合作社特有的属性和宗旨的影响。

1. 合作社属性、宗旨与产权

合作社的最大特点是属利用者 (用户、顾客) 所有, 这也是其最根本的属性。合作社产生的原因就是社员需要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组织来解决生产、销售、购买、贷款、保险等经营环节上靠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 合作社是利用者拥有和控制的企业[6]。

由于合作社是利用者所有的企业, 因而它的宗旨是满足社员 (利用者) 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 是非营利性企业;合作社不具有公司那样的资本属性, 不追求资本利润的最大化[6]。

合作社的属性和宗旨决定了其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的特点。合作社必须以为社员谋取利益、服务社员为目的, 而不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一宗旨决定了其运作必须以同一性为条件, 即合作社的财产所有者和惠顾者同一, 可以完全重合, 如果二者出现错位, 并且错位达到一定程度, 则合作社就发生性质变化[7]。合作社是社员劳动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合为一体或者使用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合为一体的组织。它依靠社员经济参与而生存和发展, 为社员服务是合作社的惟一宗旨。所以, 股金属于社员个人所有, 入社时投人, 退社时退出[1]。

为防止股金的无节制征收使合作社沦为资本的工具, 法律大都对社员的出资加以限制, “防止大股东的形成以及对合作社业务的控制, 维护合作社的民主精神”[8]。同时, 为体现合作社“社员人数及资本额均可变动”的原则, 允许社员自愿退社, 并有权请求退还其股金。但这会减少合作社发展所需的资金, 动摇合作社对外联系的信用基础。因此, 为促进资本的稳定, 合作社都会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来弥补亏损和扩大再生产。而正是这部分资金的产权归属成为解决合作社产权问题的关键。

归结起来, 如何在维护社员财产权利、调动其入社积极性的前提下维护合作社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成为确立合作社产权制度时着重需要考虑的问题。

2. 合作社各类财产所有权归属

(1) 社员出资

由于前文所述原因, 社员出资应归社员个人所有才能体现合作社的属性, 实现其宗旨。前述“合作社产权说”认为包括社员股金在内的合作社全部财产都是合作社本身所有, 以解释为什么合作社具有实质上对所有社员股金享有完整的占有权、使用权甚至处分权[5]。这种观点没有看到社员对股金的所有权是终极意义上的。社员拥有股金的所有权并不影响社员与合作社关系存续期间合作社为社员利益对包括股金在内的合作社财产的占有支配权。作为法人, 合作社当然有法人财产权, 这种权利的客体就是合作社财产, 包括社员出资, 其实质是一种经营权, 与财产的所有权是并行不悖的。同时, 社员股金也并非全体社员集体所有, 这种观点是受“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观念的影响, 认为社员出资后就失去了对自己出资的个人所有权, 实际上是将合作社混同于集体所有制经济, 这会导致合作社失去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从产生时起就是建立在个人财产权的基础上的, 这也是其区别于其他企业形态的根本属性, 个人财产权的有效保护是社员参加合作社的动力。

(2) 合作社积累的公积金

公积金的产权归属问题是合作社产权问题的症结所在。公积金的产权归属首先取决于其是否可以分割并量化到每个成员账户。传统合作社理论认为公积金不可分割, 国际合作社联盟也持此观点。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曼彻斯特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中提出公共积累不可分割。但是, 也有学者反对公积金不可分割, 如瑞典学者尼尔森指出, 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原则, 使得合作社的公共积累越多, 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比重越大, 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就越多, 合作社与社员的距离也越大, 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9]。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规定了公积金可以分割量化到社员个人账户, “成员资格终止的,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1)

公积金应否分割?笔者认为, 应对合作社存续期间和终止时公积金的分割情况作出分别规定。

在合作社存续期间, 公积金不能分割。理由如下:第一, 为合作社发展提供资金基础的需要。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组织, 社员经济实力往往较弱, 能够投入到合作社的资金有限, 再加上为维护民主和公平原则对单个社员入股的限制更造成资金的有限性, 而且, 在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下, 社员退社就需退还股金, 这会造成合作社财产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而从盈利中提取公积金并保持其不可分割扩大了合作社可支配的资源, 为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了物质支持。第二, 扩大合作社交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因退社自由引致的合作社财产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以及由于捐赠的不稳定性和财政补助的有限性, 会导致与之交易的相对人利益有可能缺乏足够的财产担保而面临风险, 会降低相对人与合作社交易的积极性, 这同样会成为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不可分割的公积金恰能对上述制度缺陷加以弥补, 对保护相对人利益、鼓励其与合作社交易具有积极意义。

当然, 公积金不可分割可能会导致合作社积累基金越来越多, 当积累基金在合作社自有资产中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 (通常是50%) 或者更多时, 剩余控制权将出现不平衡。这也是上文中学者反对公积金不可分割的顾虑之一。此时, 合作社内部相对富有的社员往往会利用相对控制权进行内部寻租活动, 其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压低收购价格、转移未分配储备金或留存收益来加以实现[10]。但这一问题并非必须通过分割公积金来解决。可行的做法是当公积金累计达到一定水平后, 减少公积金的提取, 直到公积金和社员出资总额达到适当的比例。

在公积金不可分割的情况下, 公积金的产权归属就非常明确了:社员共同所有, 合作社对其拥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即经营权或支配权。在社员共同所有的情况下, 这部分财产具有集体性质, 在合作社存续期间, 社员不得请求分配公积金, 某一社员退社时也不能要求量化返还。

而在合作社终止时, 从合作社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应允许在社员中进行分配, 合作社公积金的最主要作用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扩大再生产, 以维持合作社持续发展的能力, 因此在合作社终止时该积累可以分配给社员。

(三) 国家扶持资金和捐赠

由政府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 笔者认为, 其终极意义的所有权归国家, 合作社社员对国家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只享有收益权, 而投入资金的占用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则由国家让渡给了合作社。因此, 由政府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合作社存续期间不宜量化分配给社员, 在合作社终止时可以移交其他合作社或用做公共事业。因为政府的补贴体现了政府支持合作社的政策, 是对合作社事业的扶持, 而非谋求某一特定合作社社员权益的增加, 这部分资金一般主要用于开展信息技术交流、社员教育培训、质量认证等有关合作社事业发展的公共项目。所以在合作社终止时, 这一部分财产应继续用于支持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不能分配给社员。

社会捐赠的性质类似于国家扶持资金, 只是所有者虚化。这部分财产的处分与国家扶持资金相同, 即不能分配给社员, 在合作社终止时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合作社发展。

综上所述, 合作社的产权是社员个人所有权、社员共同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复合的产权, 合作社对合作社财产拥有的占有支配权, 即经营权。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合作社产权的规定及其完善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合作社法。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合作社领域位阶最高的立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涉及合作社产权制度的规定。但是非常不明确, 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产权问题。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形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2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作了规定。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基础的资产构成, 即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一般由成员出资、公共积累、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等4个方面构成, 对这些财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另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他一些条款对上述几类财产的权属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一) 关于社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社员出资的产权归属应当说作了符合合作社本质属性和宗旨的规定, 基本确立了社员对其出资的个人所有权。该法第21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社员出资的产权归属的规定是符合社员利益保护需要的。

(二) 关于公积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合作社公共积累的不可分割, 而是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记载于社员帐户, 并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 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1) 该规定体现了合作社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作为单纯的国家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工具, 向本源意义的合作社的回归, 保护了社员对于合作社的财产权利。因此, 有学者评价该规定体现了对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的保护, 对公共积累的个人量化克服了传统合作社产权模糊的弊端[11]。但是笔者认为, 如前文所述的原因, 这种公共积累的个人量化并在社员退社时返还有矫枉过正之嫌。为了增强合作社的对外信用和发展基础, 未来合作社法对合作社公积金的可分割性应区别合作社存续期间和终止时两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在合作社存续期间, 公积金不得分割。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23条即规定“社员对于公积金, 不得请求分配。”在不可分割的前提下, 在合作社存续期间这部分财产应属全体社员共同所有且不可分割, 只有合作社终止时才能分配给社员。

(三) 关于国家扶持资金和捐赠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1条、第37条的规定,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财产归属可平均量化到成员份额, 但社员退股时能否退给社员没有明确, 从第21条的规定看应是不返还。《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中又进一步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 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对社会捐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只规定捐助所形成的财产归可平均量化到成员份额, 但没有规定社员退社时是否返还, 也没有规定合作社终止时如何处分。

笔者认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上述规定合理之处在于规定了合作社终止时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分配给社员, 体现了国家的终极所有权。存在的问题:一是将国家财政补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在合作社存续期间量化分配给社员, 没有强调将其用于有关合作社事业发展的公共项目以及对外的信用担保。二是对社会捐赠所形成的财产没有规定在合作社终止时也不得分配给社员, 因为社员对这部分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对这两个问题, 在未来合作社法的制定中应加以修正。

摘要:合作社的财产来源主要有社员出资入股、合作社经营中的积累、国家扶持资金与捐赠。社员对其出资拥有个人所有权;社员对公积金享有共同所有权;国家财政资助形成的财产由国家享有终极所有权。合作社对合作社财产拥有占有支配权, 即经营权。

关键词:合作社,财产,产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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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创新 第4篇

经过多年发展,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依托当地已成形的主导产业、优势产品,形成了鲜明的区域经济特色,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和比较优势,促进了苏州地区农业生产的区域化布局和规模化生产。据苏州工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市已累计拥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004家,出资总额105.36亿元,社员125.31万个。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努力探索如何进一步创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机制、金融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支持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全面实现苏州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影响合作社发展后劲。通过对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研发现,部分农业生产集中区域仍存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滞后,直接影响了合作社业务的开展。如一些农机合作社基层农机推广机构基础条件差、机库棚、机械维修、农机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不能适应农机化发展的需求;奶牛合作社急需各种高规格的牛奶检测仪器和储奶设备;果品、蔬菜合作社特别缺乏规模较大的储存和保鲜的仓库和加工保鲜设备;而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的收购、仓储、后加工也一直是困扰粮农的问题。这些仪器、加工设备、仓储建筑一般而言原始投入资金需求较大,合作社在发展初期很难有足够的财力进行设施建设或者购置设备、仪器,致使很多业务难以开展,农业效益不能完全体现,也影响了合作社可持续发展后劲。

发展规模小,易产难销,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从实践来看,单凭合作社个体发展,很难真正形成规模效应,其产品、渠道、促销等方面均有问题存在。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发展能力较弱,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不强。即使合作社想在管理、营销、新产品研究开发方面多下功夫,也受到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人力资源缺乏等条件的制约,从而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利润空间。其次,在渠道拓展方面,仍然是农民自己销售居多,或者通过合作社与加工龙头企业对接,而与加工龙头企业建立产销关系的模式,又使得专业合作社普遍丧失生产和经营的主动权,利润空间被压缩。最后,农民合作社之间由于缺少更大范围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及农资、物流、仓储、科技服务等资源的不足,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单个经营主体的市场应变、市场议价能力较弱,丰产不丰收、优品不优价现象时有发生。

人力资源亟须提升,领导人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思维。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考察,领头人多为村干部、种养大户、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家等,有的懂经营,但不善管理;有的具备一些企业管理经验,但对经营农业缺乏认识。当前最迫切需要是懂技术、市场营销又能精通企业和财务管理的人才,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在的发展规模和收益水平,也难以提供有吸引力的薪酬待遇来吸引这方面的人才。

财政扶持面广量小,金融服务瓶颈突出。由于财政扶持资金的有限性,专项资金规模较小,扶持资金少,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还不够。从标准的设立来讲,在扶持方式上,基本上以示范项目为主,扶持环节也大同小异,目标指向具有较强的雷同性。这样的补助方式,在合作社的发展初期还是必要的。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28期2013年第4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因此,改革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提高财政扶持政策应对市场经济环境变化的市场调控能力,创新财政管理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发展现代农业的长效机制,是新形势下对财政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融资难问题不仅是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困境,在现代农业产业经营体系中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同样存在。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按现行政策很多资产不能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物,而生产规模小、抵质押资产不足、信贷风险不对称等现实问题,导致农业生产性企业不受金融资本的偏爱,融资难、担保难、融资成本高,成为制约农业集约经营和规模化发展的主要障碍。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发展需要制度创新

构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效投入机制。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政府公共财政应该把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由城市和工业逐步转向农村和农业,全面建立向“三农”倾斜的公共财政分配体制,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公共财政应该成为农村各项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的投资主体,提高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比例,土地出让的收入应该专门拨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进一步探索财政补贴、免税以及信贷扶持等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新办法。积极引导农民自主开展自己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并配套相应的奖补措施。

搭建市场合作平台,畅通各类协调机制。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工作思路。当前,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手段比较简单化,大部分采取直接拨款补助的方法,不能解决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如现代农业发展的技术与研究问题,产业结构调整与市场对接的问题,物流体系与仓储加工质量认证和保障问题,资金投入与金融服务短缺的问题等等。从实践出发,这些问题的解决固然不能全部由政府行政部门大包大揽。政府应着重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如农贸市场的标准化建设,地区性农产品物流园区的载体建设以及经常性、具有平抑物价作用的大型现代农业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永久性的农业信息平台的建设以及具有现代技术和企业管理能力的农业人力资源培养平台的建设等等;而市场化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要积极充当行政服务和财政扶持有形之手的角色。

加强人才技术培训,提升其人力资源素质。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组织实施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培训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加快提高农民素质和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创业富民、创新强农。继续加大加快构建基层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发展农林水类专业的中等职业教育,鼓励本地高等学校设置和强化农林水类专业和开设农林水类专业的成人培训教育。对于大学生和科技型人才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可以制订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

积极引导逐步强化对合作社财务核算的监督管理。首先要从思想上给予高度的重视,政府部门加强对合作社成员的财务知识培训或提供专业咨询,帮助建账建制,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按照规定设置并进行财务核算,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乡镇村各级政府组织要积极推动合作社加强对财务管理的思想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其次要鼓励合作社成员开拓新的资本金来源渠道,弥补合作社运营资金的不足。一方面创新农业合作社股金筹集机制,增强其内部融资能力,另一方面,制定吸引外部资金投入的灵活机制,以提高合作社资金实力。同时要利用逐步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来提高合作社资金筹集能力。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突破融资瓶颈。现代农业的特征是通过生产要素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产出率,同时通过产业链延伸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和比较效益。针对农村金融的特点和农业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2013年7月苏州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专项资金拨款2000万元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搭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平台(农发通产品),利用“拨改担、拨改贷”方式,放大财政支农杠杆效应,与专业化担保公司共同承担市场风险,专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小额贷款担保。此举增强了金融资本“下乡”的信心,解决了农业生产型企业的担保难问题;而利用专业化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对融资项目的事前评估和经营效益分析,使得相对有限的财政支农资金投向更趋合理,进一步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合作社财务制度 第5篇

合作社财务制度

第一条本组织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第二条本组织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国家扶持补助的资金;

(三)本组织每年从盈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四)未分配利润;

(五)接受的捐赠;

(六)其它资金。

第三条本组织接纳外部无偿资助,按接受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组织的自由资产,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组织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组织资产。

第四条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理事会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理事长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半年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 1

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投资额红利,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

(四)两次返还,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和成员产品交售额返还;

(五)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六条本组织需列支的聘用技术人员工资、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及利息,计入成本。

第七条本组织独资或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组织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合作社管理制度 第6篇

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成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成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嘉祥县兴举养殖专业合作社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长和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

七、负责社务公开工作。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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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务公开制度

一、社务公开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及成员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

二、财务收支、成员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情况在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对上季度的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三、生产经营情况可根据生产、销售季节定期或不定期公布。

四、资产负债、收益分配等情况在年终结算后公布。

五、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六、所有公布内容可采取黑板或纸质张榜公布,年终在成员大会上口头公布。无论哪种公布方式,其内容均应通过理事长、监事长审阅后公布。

七、社务公开后,会计人员应及时收集成员意见,并解答成员提出的疑问;需要改进的意见应及时反馈给理事会,理事会要认真研究加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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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管理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1、承认本社章程;

2、写出书面申请。

二、成员均享受本社章程规定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社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利用本社设施;

3、享受本社的股金分红和按利润返还;

4、有权对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并进行监督;

5、建议召开成员大会;

6、本社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成员必须履行本社章程规定的义务,1、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定;

2、按照章程规定交纳入社股金和会费,按照入股金额承担责任;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积极参加本社活动,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5、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按时保质保量履行合同协议;

6、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搞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7、本社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本乡镇养殖户可随时提出申请,理事会每季度讨论一次,对符合入社条件者吸收为成员,并发给《成员证》,讨论通过之日为入社时间。

五、成员退社须在履行当年义务后,于年终决算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办理退会手续,并收回《成员证》。

成员退社时,其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亏损,则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如本社盈利,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六、成员不履行义务或不执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款项,或因成员个人行为损害合作社形象及经济利益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根据情节轻重在成员大会上通报批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成员大会决议,取消其成员资格:

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

2、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矛盾的活动;

3、不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4、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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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分配制度

一、本社按年度盈余20%的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增强服务功能、扩大生产能力、弥补亏损等。

二、本社在年度盈余中提取股本金的10%,用于按成员的入股金额进行分红。

三、本社按不低于年度盈余60%的比例提取返还给成员,用于按成员向本社交售产品的数量或交易额进行利润返还。

四、当年新入社的成员,以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时间为入社时间,按月份计算分红和利润返还。

五、成员缴纳的身份股、投资股均参加分红,不保息。

六、成员退社或除名时,如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根据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以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享受待遇或承担义务。

七、决算分配方案每年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由理事会制定,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八、本社决算分配的财务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执行决算方案的时间为次年1月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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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制度

一、组建民主监督小组,其小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非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本社管理人员;

2、政治思想较好、为人正直、热心为群众服务、甘于奉献的本社成员;

3、在合作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关心合作社发展,有一定经济头脑。

二、本社民主监督小组由3人组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与理事会、监事会任期一致。

三、民主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1、对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社务公开、财务公开、资金审批等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3、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收支票据,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并盖上本合作社专用章,会计人员据此入账。

4、如实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

四、民主监督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理事会提出召开的应随时召开。

嘉祥县兴举养殖专业合作社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一、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小组成员设3名,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可由成员代表和董事会分管监事的同志组成,设组长一名。

二、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质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三、合作社要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开展正常活动,履行工作职责,由会计提供账簿进行清理、审核,每年不少于2次,审核后的账、据要盖章,写出审核意见存档。

四、经审核后,按财务公开有关规定在公开栏向成员公布。

五、公开方式,由财务会计负责抄写公开内容,合作社负责做好具体公开事项,对成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并收集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

嘉祥县兴举养殖专业合作社

社员入股退社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依据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利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一、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社员认购股金后,合作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三、社员之间可以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的社员应推选一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社制度范文

合作社制度范文(精选6篇)合作社制度 第1篇卓尼县宏大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宏大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广泛征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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