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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精选6篇)

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 第1篇

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北京湖北企业商会,英文译名为: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条本商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牵头,并与在京的湖北企业、湖北企业家共同发起,由在京湖北企业自愿联合成立的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湖北在京企业和湖北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湖北在京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在京的湖北企业服务。商会以诚信为本、服务为基,努力加强在京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共享资源、协作发展,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湖北企业整体形象。加强与北京市、其他各省(市、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积极引导其他省市和地区的企业到湖北投资发展,使商会成为北京、湖北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会员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北京和湖北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湖北在京企业良好形象;

(三)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加强与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北京、湖北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介绍北京、湖北政治经济社会动态,报道商会工作动态,交流会员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五)组织北京、湖北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京湖北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湖北籍企业家知名度;

(六)开展湖北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湖北工商界人士来京或回湖北投资创业,为首都北京经济建设和湖北经济发展作贡献;

(七)加强湖北在京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八)构建北京湖北企业服务中心,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职称评定等各项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商会,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和积极完成本商会交办的活动和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不交纳当年会费或l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批准本商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商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本商会的总顾问、特邀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具体人选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商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拟定本商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六)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七)具体负责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组织拟定本商会的预算和决算草案;

(八)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经本会同意,报北京市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立分会。分会对本会负责。各分会理事长经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责、义务、权利与本章程相同,分会领导人选举后报本会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 第2篇

【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

(2010年10月25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重庆市湖北商会(英文译为:

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缩写:HC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重庆市的湖北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自愿结成的非企业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团结、互助、教育、维权、服务的方针,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渝鄂两地经济合作与交流,为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重庆市工商联、重庆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号长城锦泰利园2-19-1。

第二章 主要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提倡爱国爱会、敬业务实、诚信守法,促进会员企业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引导会员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自身素质;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鼓励、引导会员积极参政议政;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工商专业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加强与国内乃至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知名企业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办好本商会兴办的服务事业;

(十)组织会员参加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重庆市委、市政府及重庆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在渝湖北籍个体工商业者、相关企业的投资者、技术人才或经济理论工作者,并以个人名义入会的。

(二)企业会员: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是湖北籍人士的合法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入会、愿意履行理事的权利与义务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上述第七条会员种类范围内的个人、企业;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会员部审核、秘书处批准,缴纳首次会费;

(三)报会长办公会议备案;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立、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工商联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下一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人事任免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本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提交全体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重庆市工商联批准后就职。会长、副会长任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和熟悉本商会工作,具有服务奉献精神,在会员中享有较高威信,在重庆市工商业界中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是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主持商会全面工作,对商会理事会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全体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研究,报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就职;

(四)负责选拔推荐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本商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会员部、经济部、宣传部、联络部、维权部和爱心基金会等七个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若干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在本商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本商会各工作机构的指导,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对本专门委员会负全面责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按照属地行政区划,下设若干个区域性分会,冠名为“重庆市湖北商会XX地区分会”。各分会设分会长、若干副分会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收本商会各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三十条本商会按原籍市(州)区域,可下设对应的湖北商会xx市(州)会员联络处,冠名为“重庆市湖北商会XX市(州)会员联络处”,各联络处设主任、若干副主任,在理事会领导下展开工作,接受本商会各工作机构及原籍市(州)工商联的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由会费、捐赠、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组成。

(一)会费。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缴纳的基本会费,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缴纳的标准会费组成。基本会费、标准会费的额度原则上每届确定一次,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及时调整标准须经全体理事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二)捐赠。来自本商会内外各方面的捐助物资、经费,包括有价证券、企业股份。

(三)利息。本商会银行基本账户产生的利息以及属于本商会合法资金比照国家允

许的利率范围内,因拆借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按国家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每年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届中调整时,法人代表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到本商会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 第3篇

湖北省政府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何光中首先宣读了湖北省委省政府发来的贺电。贺电表示, 北京湖北企业商会有效推进各项工作, 展现了京华楚商的良好形象, 为京鄂两地经济交流合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希望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继续带领京华楚商, 将个人发展与祖国命运紧密相连, 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湖北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新的贡献。

湖北省副省长甘荣坤代表湖北省委、省政府向北京湖北企业商会换届大会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他表示, 北京湖北企业商会以乡情为依托, 以服务为核心, 以诚信为基石, 以事业为纽带, 帮助在京发展的湖北企业和企业家沟通信息、相互学习、共享资源、合作共赢, 不断扩大商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 湖北正处于黄金发展机遇期、综合优势转化期、内生动力增长期、爬坡过坎发力期, 他希望北京湖北企业商会带领会员企业踊跃投资湖北、建设湖北、共享机遇、共谋发展。

全国工商联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主席黄小祥表示, 包括楚商在内的广大企业家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希望北京湖北企业商会团结凝聚广大京华楚商, 为实现中国梦做出应有贡献。

大会选举产生了北京湖北企业商会新一届领导班子,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东升连任商会会长, 信中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汪潮涌、中国智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军、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孟凯、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汪林朋、小米科技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雷军、名流投资集团董事长刘道明、北京富世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照华、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当选为常务副会长, 中诚信董事长毛振华当选为监事长。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赴山西考察 第4篇

会上,大同市副市长曹惠斌向山西商会考察团成员介绍了大同市的历史以及发展的现状,着重阐述了大同市这几年发展的思路,以及在基础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副市长曹惠斌重点讲解了在日后大同市将会对新型产业积极开拓给予更大的空间,特别是这几年,太阳能、风能、建材、物流等新型产业在大同市的发展情况,并表示为以后入往的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会长李建国明确表示,商会要发挥桥梁作用,进行资源整合,在2012年和山西签订了经济战略合作协议,山西企业商会借这次考察计划,实际了解大同市发展现状,把山西企业商会的资源运用到大同市的发展上来。希望借用这次机会,与所有成员一起努力,借助商会自身的资源和实力,为大同市乃至山西的发展做出贡献。

7月20日,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考察团实地考察了大同市的装备制造园区以及医药工业园区,并到大同市第五人民医药实地参观考察。此次大同实地考察之行,确定了一个医药项目的合作,两个意向合作项目,硕果累累。

7月21日早晨,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考察团离开大同,前往山西考察第二站忻州市。抵达忻州后,市委副书记、市长郑连生等忻州政府领导人第一时间接待了一行40多名企业家的北京山西企业商会,并开展了北京山西企业商会忻州考察座谈会。

市委副书记、市长郑连生发表讲话,表示欢迎和感谢北京山西企业商会前来忻州考察调研,并介绍了忻州市的历史和现在的基本情况。郑连生说,忻州是一个革命老区、资源富区、旅游名区、人文大区、贫困地区,同时也是一个后发地区,地上地下资源非常丰富,交通十分便利,区位优势明显。目前,在市委确定的“3581”发展战略指引下,全市形成了一种干部干事业、群众创家业、企业家创大业的干事创业局面,激发了全民的创业活力,进入了一个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阶段。近年来,市政府树立了“产业第一、企业为重”的理念,着力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发展相关产业,延长产业链条,促进转型升级。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夯实基础、完善机制,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立足自己,改进作风、优化环境,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努力打造投资的洼地。希望各位企业家着眼未来、把握现在,加深对忻州的了解,加强与忻州的合作,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推动双方的共同发展。忻州市政府和各级各部门将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优良环境,在竭诚服务中促使企业做大做强、不断发展。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会长李建国代表考察团感谢忻州市委、市政府的热情接待,表示忻州市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市委、市政府对市情的把握很准,确定的发展思路和方向很清,投资的环境也不错,企业在忻州投资的机会很多、发展的空间很大。并表示,将充分发挥北京山西企业商会在资金、资源、平台、人脉等多方面的优势,在考察中寻求投资合作机会,共同研究和深化合作大计,为促进忻州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作出应有的贡献。

市政府秘书长郭宝厚及市发改、经信、农业、住建、商务、旅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并向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考察团介绍了相关情况。在座谈会的最后,忻州市政府与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考察队就一些合作事宜进行了探讨和对接。

7月21日下午,忻州市副市长王士桦带领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考察团考察忻州市城区基本设施道路建设工程,并向考察团讲解了忻州市近期忻州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情况,表示欢迎北京山西企业商会的企业家们来忻州投资发展。

7月22日,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返回北京,此次山西考察工作圆满顺利完成。

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福建政和商会,简称为北京政和商会。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政和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北京的政和籍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他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恪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风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自觉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

(二)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及同行业关系,立足北京市场,发挥政和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提高政和工商企业在北京的信誉,努力为促进政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工商联合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政和县人民政府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2号楼 2101室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目标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工作目标,积极发挥好为有关政府部门联系在京政和籍企业和人士的助手作用。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三)搭建帄台,疏通渠道,提升政和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会员之间信息共享、资源共享、项目共享,推动会员企业做好、做大、做强。

(四)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同乡同业情谊与合作。

(五)为会员及其他在京政和籍人士排忧解难,帮助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六)创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 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会员一律帄等,享有相同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政和籍工商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者,并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

(四)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经三名以上正式会员推荐;

(二)非政和籍人士及北京市之外相关企业单位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商会。会费标准按入会级别与在京政和籍会员等同;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调排忧解难;

(三)向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下需要退费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触犯刑律者,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 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原则上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本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三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 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职责。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和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二)副秘书长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事宜,协调内部关系,负责文秘档案、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

(1)发展会员、联系乡友、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2)及时掌握、收集重要经济信息,组织商务活动,提高商会经济收益,帮助会员企业发展经济;(3)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负责本会的对外宣传;

(4)加大维权力度,充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推进维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9日北京政和商会筹备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北京市工商联投融资行业商会章程 第6篇

第一章

第一条:商会名称: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投融资行业商会(下简称‘投融资商会’),英文名称:(缩写:)。

第二条:商会性质:投融资行业商会是在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的,由在京投融资企业、团体和个人组成的非盈利性的行业会员组织。

第三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总商会)。

第四条:商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国家住建部南配楼114A室(暂定)。第五条:商会宗旨:

1、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良性发展能力;

2、整合行业资源,争取行业发展有利空间。

3、树立商会权威,打击行业劣质市场行为。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良性发展能力:

1、组织和推动会员贯彻和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2、制定从业规范,对本行业内的商业规则进行研究、制定、推行和监督实施;

3、关注企业诚实守信,引导和督促企业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4、倡导文明经营,组织企业抵制恶意竞争;

5、调节和解决企业间的商业纠纷,抵制企业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促进同行业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七条:整合行业资源,争取行业发展有利空间:

1、创办行业期刊,收集、组织和整理商业信息,开展信息和咨询服务;

2、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会员对行业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学习,研究方针、政策、规划和措施的重大问题;

3、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争取稳定的生存空间、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起到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协调作用;

4、协助或组织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5、组织行业技术培训,评定行业技术等级、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和认证;

6、协助或组织各种形式的展销会、洽谈会等商业性活动,开阔企业经营视野,拓展国内外市场;

7、协助或组织会员出国进行商务活动,帮助解决相关的问题和困难,为会员提供商务便利;

8、对会员的服务进行指导和认证,确保行业商会的公众信誉;

9、对会员企业资金实力和服务能力进行评估,为企业竞争提供便利;

10、组织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创造商业机会;

11、利用团队力量抵御市场风险、抵抗行业间生存空间的挤压;

12、利用行业商会的权威性保护会员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13、组织和监管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义务。

第八条:建立商会权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打击行业中劣质和欺诈市场行为

1、建立商会专业网站和商会期刊,利用媒体手段宣传商会的权威性、打击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使业内人士和消费者都有值得信赖的行业认证机构。

2、通过“商会信赖企业”以及其他的各种认证手段,共同打击欺诈的投融资企业。

3、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组织企业高层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联谊活动,加强团结、沟通、协调、相互学习,寻求合作共识。

第三章

商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组织结构: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商会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本会设立专家组、顾问团等,并可根据需要逐渐增设或削减部门以及人员编制。

第十条:理事会

1、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章程和行规、行约;(2)选举、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聘任、解聘秘书长(4)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决定增设和取消商会机构和部门;(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的成员由会员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3、候选人名单由前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出,创始时期的理事会员由商会筹备会议提名选举产生。

4、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超过到会理事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的会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

1、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权范围为:

(1)、执行理事会的决定;(2)、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3)、审查和控制商会开支;(4)、审查、批准会员的吸收和除名;(5)、审查、批准顾问团成员、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和解聘;(6)、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和取消,决定办事人员的聘任和解聘;(7)、起草各项行规和制度;

(8)、对会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9)、商讨商会所面对的重大问题。

2、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3、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4、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商会各种会议;(2)、检查商会内各部门的工作情况;(3)、协调商会内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4)、在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商会签署重要的文件、协议和合同;

(5)、决定和处理应急情况等。

5、常务理事会上的决议实行三票否决制,即:有三人以上的反对就不能通过。

6、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由会长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商会秘书处

1、秘书处是商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按照商会的各项要求处理对内管理和对外联络、交涉等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业的工作人员,享受商会提供的工资待遇。

2、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他专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

3、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聘任,任期三年,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任期不限。

4、秘书长有以下职权:

(1)、实施商会内部的日常管理;(2)、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

5、秘书处工作人员若干名(包括财务人员),由秘书长聘任,任期不限。

第十三条:普通会员单位:普通会员单位数量根据商会状况确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数量根据商会状况确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专家组

1、专家组成员若干名,由秘书处提出人员名单,报理事会批准,任期两年;

2、专家组人员聘任和解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3、专家组的会议和工作由秘书处根据需要召集和组织。第十六条:顾问团

1、顾问团成员若干名,由秘书处提出人员名单,报理事会批准,任期两年;

2、顾问团人员聘任和解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3、顾问团的会议和工作由秘书处根据需要召集和组织。第十七条:全体会员大会

1、全体会员大会为商会全体会员参加的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2、大会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商会全年的工作,讨论下一的工作计划,听取所有会员的意见,选举下一届理事会员单位。

第四章

商会会员

第十八条:会员构成:商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两部分构成:

1、个人会员:从事投融资及与本行业相关的经营、开发专业人士,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等。

2、企业会员包括:在本市从事投融资经营、开发、研究、宣传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商会个人会员资格要求

1、基本要求:爱国、敬业、诚信、有公益心、有责任心、热心商会工作。

2、常务理事会成员:

(1)、具有强烈的公益心和责任感,为人正直;(2)、是成功的企业领导人;

(3)、有适合商会工作的工作能力,思维清晰,表达能力良好;(4)、在商会中可以反映某一方面的声音。

3、会长

(1)、具备常务理事会成员的基本素质要求;(2)、具有良好的工作运筹能力;(3)、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4)、年龄65岁以下。

4、副会长

(1)、具备常务理事会成员的基本素质要求;(2)、具有良好的工作组织能力;(3)、可以成为会长在智慧方面的助手;(4)、年龄65岁以下。

5、秘书长

(1)、具有强烈的公益心和责任感,为人正直。(2)、具备勤奋工作的天性品格。(3)、具备良好的工作素质和服务意识。

(4)、具有优秀的工作组织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年龄65岁以下。

6、专职工作人员

(1)、为人诚实、可靠、具有公益思想。(2)、个人文化素质良好。

(3)、工作勤奋、努力、责任心强、服务意识良好。(4)、具有专业能力。

(5)、具有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

7、个人会员

(1)、具有政治权利的社会公民;

(2)、在本行业有特殊的专长、有特殊的贡献或者有重要影响。(3)、在商会的工作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十条:商会企业会员资格要求

1、基本要求

(1)、具有北京市的合法营业资格;

(2)、有成熟、稳定和一定规模的投融资行为;(3)、按期交纳会费。

2、理事会员单位

(1)、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2)、具有较大的企业规模;(3)、具有一定的经营历史;(4)、具备良好的市场口碑;(5)、具有良好的行业口碑;(6)、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7)、具有相当的品牌影响力。

3、普通会员单位

(1)、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2)、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3)、具有一定的经营历史;(4)、具备良好的市场口碑。(5)、具有良好的行业口碑; 第二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企业会员者须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2、申请个人会员者须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能证明入会理由的个人资料;

3、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有一名常务理事和两名理事会员推荐,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会员;

4、填写入会申请书以及相关表格,将表格交商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5、会员入会的批准权在秘书处,被批准入会的会员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会员权利

1、参加规定范围内的会议;

2、在规定的范围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要求商会依照规定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帮助解决会员无法单独解决的问题;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二十三条:会员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2、参加商会工作,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3、遵守商会纪律,保守商会秘密;

4、如实汇报投融资状况,积极反应市场动态、技术情报,交流管理经验。

第二十四条:会员退会或除名

1、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2、有以下行为的会员将没有资格成为商会会员,已经成为商会会员的单位也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者被罚款:

(1)、没有按期交纳会费的会员(期限为一个月);(2)、一年不参加商会规定的活动;

(3)、从事非法经营,触犯国家法律或被政府相关管理机关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

4、市场口碑不良,信誉很差;

5、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坑害消费者;

6、不遵守行业道德进行恶意竞争;

7、不遵守基本商业道德,损害他人利益;

8、损害商会利益,破坏商会名誉;

9、商业规模过小,不能维持正常和持续的商业行为等。

第五章

商会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商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利息;

4、在核准范围内所开展活动的收支赢余;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需经理事会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商会的经费只允许用于商会的日常开支和事业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范围内进行个人分配。

第二十八条: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商会资产来源是国家拨款、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商会必须建立严格、合法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商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必须对会计人员的聘用、解聘、调动或离职负完全责任,保证财务管理工作和工作交接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占用、挪用和私分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水平由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商会的章程每三年修订一次,时间为每届常务理事会任期结束之前。

第三十八条: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上报,经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以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某种原因需要注销,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报经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后注销。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相关或公益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按时交纳会费是商会生存的基础,也是会员充分尊重和支持商会的具体体现。商会会员一致认为:拖欠会费是会员严重的违纪行为,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商会的企业会员单位必须每年按时交纳会费,会费的计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 日。

第四十六条:会费的交纳期限为1个月,即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过期不交会费的单位被认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或补交会费并接受每月10%的滞纳罚金。

第四十七条:第一次入会的会员,应根据担任商会职务不同交纳相应款项作为入会费用(详见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每年12月31日前入会的会员,不再交纳当年的会费。

第四十八条:因各种原因不是第一次入会的会员,除按月份交纳当年会费外,还应将离会期间的会费加倍补齐,加倍部分不足5000元的要补到5000元。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1年8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

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精选6篇)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 第1篇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北京湖北企业商会,英文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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