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精选9篇)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 第1篇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txt生活是过出来的,不是想出来的。放得下的是曾经,放不下的是记忆。无论我在哪里,我离你都只有一转身的距离。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三年九月一日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监督指导。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县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支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拟出让的宗地,必须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手续齐备,并应按供地审批权限报政府批准。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批准后,出让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应当在投标拍卖挂牌开始日的前20日发布公告,并向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有关文件需要更改、澄清或者撤回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拍卖、挂牌开始日15日前,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告示。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可以根据告示决定是否变更、修改或者撤销原申请。
第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或者竞买人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应支付的工本费;
(五)投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和申请投标、竞买的截止时间以及开标、揭牌的时间、地点;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付中标或竞得价款的方式及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九条 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可到现场踏勘了解宗地的情况,提出质疑。出让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则,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确定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底价。标底或底价应先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评估后,由出让人根据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挂牌底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制定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标底或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主持人主持。主持人必须通过考试,并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主持人资格证书。
根据需要,出让人可以委托经省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拍卖企业具体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确定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定书。成交确定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成交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定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日内向社会公告,并报相应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定书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应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时划缴同级国库;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代征的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在扣除出让成本及其他支出之后,其收益应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准备金。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各项成本及其他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宗地供应明细清单及时审核拨付。
第十九条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的支出,以及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准备金的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收入,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收支管理。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需的业务费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依照预算编制规定的程序,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缴入本级财政专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拨付。
第二十二条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或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定书签定后,中标人、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地点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中标人、竞得人承担违约责任。该宗地由出让人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地价款,或者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剩余部分给予退还;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由违约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
中标人、竞得人已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出让人不能按时提供所出让的土地的,中
标人、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出让人可取消其投标、竞买资格;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其中标或竞得结果无效;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同时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造成损失的;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讫或者坐支、截留、挪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的,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 第2篇
对两个土地使用权《规范》的一点建议
为完善经营性土地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行为,近期,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并规定这两个《规范》自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对于这两个《规范》的制发及施行,笔者在读了国土部土地利用司主要负责人就两个《规范》答记者问及相关报道后认为:两个《规范》中的诸多新规定是对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创新完善,是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和促进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改革创新;但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某些条件下的改变用途必须通过招拍挂处置的新规定,似与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存在抵牾(或称不尽相同),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地对《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修订。
一、《规范》中关于招拍挂处置出让土地用途改变的规定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抵牾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规定六类土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其中之一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此规定,地方政府(包括主管土地管理的地方政府国土资源局)只要作出一份规范性文件规定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必须收回使用权后再招拍挂出让,那么,处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就得先收回其使用权、终止原出让合同、然后再招拍挂出让。但如此运作,与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竟存在抵牾。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变更登记”不是“终止”原已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被出让关系,其含义应理解为有条件地改变原出让合同的部分内涵,签订出让合同的变更协议,其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被出让关系依然保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的本义也是规定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必须经审批同意并补缴差价。
二、建议尽快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鉴于国土部近期制发的两个《规范》具有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和促进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进步性,国土部已明令这两个《规范》自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而且《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所以,笔者对国土部制发的两个《规范》及其施行令表示赞同,但同时认为《规范》与相关法条的抵牾必须尽快地消除!这是因为:《宪法》第五条中规定“实行依法治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中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规定“有法必依、执法必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 第3篇
近年来, 网络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网上交易的推广与完善。土地网上挂牌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交易方式, 其低廉的成本和广阔和前景, 已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土地网上挂牌交易主要借助网络无极限的优点, 实现远程服务、以弥补其网点少、规模小之不足,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 必然会成为土地交易的一种必不可少的交易方式, 为我市的经济事业提供了极其广阔的市场。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是目前普遍采取的出让方式
土地交易模式存在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出让人) 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 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 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 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 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 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综合体现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 并同样是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特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方式, 尤其适用于当前我国土地市场现状, 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一是挂牌时间长, 且允许多次报价, 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二是操作简便, 便于开展;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挂牌出让是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 同时, 随着网络的发展, 土地的挂牌交易也趋于网络化, 逐步出现并成功的完成了土地的网上挂牌交易。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统 (简称网挂系统) 发布挂牌出让公告, 并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网挂系统上发布, 通过互联网利用网挂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 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以现在全国实行土地网上挂牌交易比较规范和的城市湖北省长沙市土地交易中心为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该市对土地市场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来, 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 以完善监管运作运行机制为重点, 先后采取了网上挂牌交易、改暗标为明标、提高起拍价、聘请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实施现场监控等一系列措施,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长沙市于2006年8月开始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研发, 2008年5月长沙市全面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截止到2008年10月末, 长沙市土地交易中心通过网上挂牌方式成交了4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成交总面积4896亩。总成交额37.2亿元, 溢出起始价7.9亿元, 促进了长沙市的经济发展。通过这些具有说服力的数据, 我们可以发现土地网上挂牌交易已在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土地交易方式。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主要功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主要功能。
网上浏览宗地挂牌信息。通过互联网登陆系统, 竞买人可以查询宗地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宗地现场图以及下载相关文件资料, 以便竞买人了解挂牌宗地的详细信息。
网上申请与资格确认。如对宗地有竞买意向, 登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系统与商业银行建立专线连接, 随机产生子账号, 竞买人在规定期限内将竞买保证金缴纳至该账户, 系统确认保证金到账后自动生成竞买资格确认书。
网上报价及限时竞价。竞买人通过网挂系统按规定竞价幅度进行报价, 系统自动接受并即时公布。规定挂牌期限届满, 经网挂系统询问, 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 则采取限时竞价。
网上成交及公示成交结果。系统根据最高报价确定竞买人, 并自动生成成交确认书, 公布成交结果。至此,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全部结束, 竞买人打印后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网挂系统确定了系统管理人员, 由管理人员监控网挂系统运行状况, 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 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 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优势
网上挂牌交易的进行, 极大地反映出网上挂牌交易的优势所在。将传统的挂牌交易与日渐成熟的网络相结合, 弥补了一些传统挂牌交易的不足, 使挂牌交易这一土地交易方式更具有竞争力。
简化了交易环节。网上土地挂牌与传统挂牌相比, 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 公正, 公开, 更好地体现了挂牌交易的初衷。整个操作过程表现出明显的智能化优势, 打破了土地交易地域限制, 投资者可以在同一时段通过网络查看交易地块的相关信息, 并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直接参与竞买, 减少了竞买人因为要竞买, 而必须到现场踏勘、咨询、申购交易材料、提交报价单、现场竞价等一系列问题所必须投入的大量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
操作智能化。交易时间以系统自动记录的服务器时间为准。竞价时, 只有满足竞买加价幅度等竞买条件的报价, 系统才予以确认。限定的时间一到, 系统会自动确认最新报价。
信任度加深。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交易结果等杜绝了私下串标等不良行为, 完全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发生, 由于市场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无法进入该系统, 因而从根本上杜绝了腐败行为和商务贿赂的产生加深了民众的信任度, 促进买卖的进行。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网挂牌交易存在的问题
土地网上交易通过网络技术实施, 无论是安全还是系统完善方面, 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值得我们为今后的交易完善方面作出思考。
网络安全存在隐患。土地网上交易涉及网络信息传输, 势必也会包含网络的各种缺点, 例如病毒的侵袭而造成交易信息的错误, 从而可能给买家或卖家都带来极大的损失。除此以外就是最常见的网络诚信问题, 虽然网上挂牌的方式省去了很多繁琐的过程, 但同时也使交易双方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就网络技术而言, 系统应确保竞买人资料的保密性、安全性, 而竞买人要确保自己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认证系统势必是系统升级的第一步。
操作系统仍需完善。土地网上挂牌交易属于“新兴一族”, 很多系统仍需要时间的考验, 经过反复的运用过程, 可以发现仍存在许多操作上的不便捷, 系统运行也会存在不稳定的情况。另外, 由于网络通讯的暂时中断、网络系统发生故障或由于黑客的侵入使网络瘫痪, 系统应提供一些应急的措施。
竞争过于激烈。操作方式的改变, 方面了广大群众, 客户也不再受地域的限制, 从而也就造成了竞争的过于激烈, 在买卖方面的竞争, 势必会造成价格的高涨。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网挂牌交易亟待完善
新的交易系统与传统交易相比, 为土地市场的建设和规范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令土地的交易更便捷, 但它毕竟是一新兴事物, 处于过渡时期, 系统还不够完善、成熟, 仍有一些无可避免的弊端, 对此提出几点建议。
加强网络安全监控。安全的监控不止是运用网络软件, 有效预防突发事故, 还需要人员的合理安排。无论是运用何种方式, 各种交易都离不开人。因此, 在进行土地挂牌交易时, 更加应该充分运用人力资源, 对网络进行适时抽查与考核。
加强系统开发与应用。时代在不断进步, 系统也需不断更新。我们需要不断引进先进技术, 发现、培养开发人员, 对系统进行研究, 并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改进。
制定完善的管理条例。任何社会行为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只有充分运用法律, 规范经济活动, 对优秀买卖者进行适当的奖励, 对违规、损害群众利益者严肃处理, 给予相应的警告。
加强诚信宣传。任何买卖都离不开诚信, 我们应当在广大群众和经营者中进行诚信宣传, 同时, 对于该交易方式也适时进行透明度开放, 使群众更放心地进行经济活动。
土地网上挂牌交易, 是时代飞速发展的体现, 在诚信与技术相结合, 群众人民充分信任的条件下, 必将对我国的经济生活的稳步提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也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
积极培育和推进土地市场建设, 通过规范运作、依法管理。使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得到全面推行, 通过规范程序、完善制度, 使全市土地公开出让工作纳入了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土地交易市场要功能布局合理, 硬件设施到位, 市场内有完善的功能分区、合理的人员动线、高效的疏导功能、全面的信息覆盖。对外公开、便捷、人性化, 对内规范、高效、精细化。土地交易市场以流程透明化和操作标准化为核心, 以信息化技术手段为支撑, 以建设固定的交易场所为载体, 以组建高素质专业团队为基础, 实现“统一、透明、规范”的土地交易行为。配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系统, 规范土地交易市场, 更好的发挥土地要素市场的基础作用, 不断提高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结构升级。
土地的网上挂牌交易将会是土地交易的趋势所在, 将掀起一波新的土地交易热潮。
摘要:网络的逐步发展, 势必使土地网上挂牌交易变得可行和便捷, 也更具开放性。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行为, 防止人为因素恶意扰乱交易的正常进行, 防止隐藏的暗箱操作行为发生,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降低行政成本, 逐步改变传统的土地挂牌交易方式, 全面推进网上土地挂牌交易。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 第4篇
【关键词】国有土地;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
随着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土地出让金的规模逐步增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迅速增长,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出让收支管理也经历了由国土部门一家独管到国土、财政等部门共管的转变。“国土部门负责国土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征收,出让收入招拍挂后全额缴入非税收入专户,财政部门负责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新模式。但是,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一、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方面存的主要问题
(一)出让金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影响土地出让整体效益
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征地,用市场经济的办法高价出让,客观上形成了多占地多得益的机制,既诱发了地方政府批地卖地的冲动,又为“寻租”提供了条件。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所获取,而被征地农民只能得到低额的补偿费,远不能弥补农民的权益损失,这使得农民与地方政府因征地补偿问题而矛盾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所得的那部分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开发和土地开发,出让金分配向城市倾斜,城市的工业化、城市化飞速发展,而农村却出现了大量就业无门、社保无份的失地农民,农村建设也严重缺乏资金投入。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并没有充分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裂痕在继续扩大。
(二)用“以土地换项目”手段搞城市建设
从表面上看,“以土地换项目”能够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但其弊端很大,一是“以土地换项目”往往规避了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将经营性土地直接协议出让,或通过虚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不利于建立和规范正常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二是“以土地换项目”的方式出让的土地价格往往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三是换给开发商的土地未缴纳出让金而直接换成了工程项目,造成了这部分应缴纳出让金的体外循环和固定资产投资脱离计划控制。
(三)部分土地出让金未做到应收尽收
部分本应收归政府的出让金未能做到应收尽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减免和变相减免出让金,如有的地方政府将应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土地违规协议出让、为用地单位减免或变相减免出讓金等;有的地方在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后,又以政府办公会议等形式,研究决定减免出让金;有的地方采取先征收、然后再以某种理由向用地单位返还出让金或给予其他资金补助等形式变相减免出让金。二是欠征出让金,用地单位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长期拖欠应上缴政府的出让金。
(四)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劳动力安置问题,对被征地农民提供了工作岗位,但由于一些工作岗位有技术要求或收入较低的原因,造成了农民不能不愿就业,农民再次离岗失业,随着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重视程度的提高和被征地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大部分农民都能够拿到应得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村集体也能够拿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但对于部分地方自行安排的或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收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于这部分资金是集中起来后在以后的若干年逐步发放的,所以有的地方就放松了征收的力度或将已收取的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影响了这部分资金的足额筹集和安全使用。
二、土地出让金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是以经济手段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从根本上保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针对目前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着既坚决贯彻土地“新政”,又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建议如下:
(一)规范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严格按照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规范资金支出:一是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二是土地开发支出;三是支农支出;四是城市建设支出;五是土地出让业务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从提高征地补偿费、建立补偿费发放公示制度,增强补偿费用发放透明度、改革补偿费发放方式、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四方面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明确土地出让金范围,确保应收尽收
一是明确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土地补偿性成本、土地开发性成本和土地净收益三部分。二是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范围包括五种土地价款、土地租金收入等全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划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不含征地管理费)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金管理。三是在征收的过程中要严格禁止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以土地换项目”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
(三)解决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领域机制体制改革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举措,就业是民生之本。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如何确保失地农民获得社会保障?政府应按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规范使用。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有序衔接。
(四)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地方政府应切实增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透明度,定期对社会公开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杜绝各种形式的非公开出让土地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流失现象的发生。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要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人大监督。最后,建立土地出让金审计制度。审计机关要对土地出让金收支实行定期或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结束语
虽然目前在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方面问题还比较突出,但如果能综合考虑土地新政改革和实际情况,从收支监督管理方面多下功夫,一定能够有效解决目前存在问题,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玉坤,许红清,张峰,左炳生,钟丹华.浅析国有土地出让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财政监督,2014,(16).
[2]孔岩.当前我国土地出让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5,(14).
[3]崔文峰.略论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的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7).
[4]宋杨.论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刻不容缓[J].经营管理者,2015,(21).
[5]蒲方合,李乐平,蒲亨乐.土地出让金监管中的程序规制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作者简介:李静(197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公共支出股负责人,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 第5篇
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 第6篇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供地机制,合理优化配置北海市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合浦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参照执行。
第三条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是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是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出让人,以下简称为出让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范围有限制规定的,以限制规定范围为准。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照本办法和招标公告(或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但拍卖或挂牌公告中对竞买人范围有限制规定的,以限制规定范围为准。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照本办法和拍卖公告或挂牌公告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北海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七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宗地的数量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出让土地计划实施。
年度出让土地计划由出让人根据北海市土地市场发展需求、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于每年初拟订,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出让人可根据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亦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实施完成。但所委托的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成立的中介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
第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中标人或竞得人对银行支票或汇票限时支付的承诺,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向市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投标人、竞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或拍卖地块(地段)的有关资料,依法参与竞投、竞买。投标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应当保密。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标底和底价。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 第7篇
具体操作疑难释疑实用手册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编
中国土地科学出版社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篇 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热点解读
国土资源部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房地产行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点评
谈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对楼市的影响 „„
第二篇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原则
第一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的形成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民事法律关系的诸要素 第四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六章 宅基地使用权概论
第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消灭与流转
第三篇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形式与热点难点
第一章 经营性建设用地概述
第二章 市场经济下的土地使用制度
第三章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形式
第四章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制度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章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务问答 第四篇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范与前期准备
第一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范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方案制定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具体组织和前期准备
第五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和起拍价确定及具体工作准备 第五篇 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的原则、程序与计划、方案拟定及实施
第一章 招标概述
第二章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组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 第四章 制订宣传招商方案 第五章 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程序 第七章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实例
第八章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资料表格实例
第六篇 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的原则、程序与计划、方案拟定及实施
第一章 拍卖的一般理论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原则和标的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当事人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动作程序
第五章 国有土地拍卖主持人的职业要求与主持拍卖技巧 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书格式 第七章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实施 第七篇 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具体实施疑难释疑
1.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2.哪些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性质是什么?
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5.哪些土地使用权可以拍卖?
6.谁能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些方式?
9.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10.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禁止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有何规定?
12.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地块一定要是“熟地”吗?
1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1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客体范围是什么?
15.在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政府以何种身份出现?
16.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的来源有哪些?
17.我国法律允许哪些机构可以组织实施拍卖活动? 18.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由谁组织实施?
19.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合法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20.《拍卖法》是否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拍卖活动?
21.为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不属于《拍卖法》调整的范围?
22.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组织机构?
2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吗?
24.拍卖行可以接受委托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吗?
25.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拍卖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26.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应具备什么资质?
27.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需经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吗?
28.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应掌握哪些拍卖技巧?
29.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会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
第八篇 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原则、程序与计划、方案拟定及实施
第一章 挂牌出让 第二章 挂牌出让文件 第三章 挂牌出让程序
第四章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实例 第九篇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
第一章 土地估价的基础知识 第二章 土地估价的基本理论 第三章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 第四章 土地估价的基本方法 第五章 基准地价的评估 第六章 宗地地价评估
第七章 主要用途土地价格评估 第八章 其他权利土地价格评估 第九章 地价评估的相关法规
第十章 土地估价报告实例
第十篇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证金管理
第一章 土地出让金概述
第二章 土地出让金的入账和管理 第三章 土地出让金补偿制度形式
第四章 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规范 第五章 土地出让金管理机制、财务财政管理方式 第六章 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第十一篇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防范
第一章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及实施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处理与预防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纠纷处理与预防 第四章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纠纷处理与预防
第十二篇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监察与法律责任
第一章 土地监察概述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违法案件查处 第十三篇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配套法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内容简介
本书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主要详细介绍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热点解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原则,与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形式与热点难点,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范与前期准备,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程序与计划、方案拟定及实施;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土地估价、保证金管理、合同法律防范,与行政监察和法律责任,及配套法规。本书特点:
指导性——针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贯彻实施的具体细节、环节,本书都做了细致的介绍,做到回答“怎样做”的问题。
权威性——本书编委群体是由数十位长期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和国土资源管理的资深人士共同编写,并由有关部门严格审核、且竭力推荐。
规范性——本书主要依据我国最新公布和推广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按照其中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来规范和指导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
读者对象: 国土资源局 土地管理局
土地估价师事务所 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土地商贸有限公司
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土地发展(控股)公司 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土地开发公司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拍卖行
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土地发展中心土地出让大厅
各级政府土地开发(交易)中心,(办公室或公司)招标代理、拍卖(行)公司 土地管理专业院校及科研机构
978-7-80226-868-5 : CNY24.00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专著] / 孙毅,申建平
342页;21cm
7801078977
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
(1——185页)
9787218040349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问答作者:陈少湘 页数:243 7-111-14728-6
土地估价指南 [专著] / 闫天龙,曹照平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402页 7-5036-5927-0
CNY48.00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司法解释》操作指南 [专著] : 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与预防 / 张庆华著
(只复印第一章——4章内容)7505853679
土地出让金管理与土地调控政策(1——175页)7218047378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知识读本
自己印: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与投标竞买运作实务全书1013——1077(而——三卷)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 第8篇
2005-04-30
京国土市〔2005〕30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局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
第四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市国土局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前,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规划使用条件、土地用途、年限、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等土地出让条件。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发布公告。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二十日前公开发布。
第十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开发建设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或者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价格等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需要保密的,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结果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场所为市土地交易市场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媒介。第十三条招标、拍卖和挂牌确定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规划、交通、市政、环保和建设等有关手续。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书样本、中标通知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实行投标预登记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投标人预登记时应交纳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投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开标以前应当对投标人的情况保密。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
(一)在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书;
(二)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并投入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标箱。
投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全部投标价均低于标底的,招标无效。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意见。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二十四条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拍卖文件收受人。拍卖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拍卖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拍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定有底价;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九)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报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拍卖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应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竞买报价单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三十三条挂牌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挂牌文件收受人。挂牌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挂牌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挂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布;
(二)竞买人填报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三)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四)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人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七条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人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八条挂牌期限截止后,按照下列情形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挂牌不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竟买人应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不能成交。
第三十九条竞得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条竞得人应当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确定的时间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挂牌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京国土房管出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 第9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前期工作单位的职责,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厦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
第二条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土总)、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部门组成土地出让方案初审小组,市政、水务、电业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联合审查拟出让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土地出让方案。
第三条 出让市级储备用地的工作由市土总作为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出让区级储备用地的工作由各区政府作为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并指定区属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市土总全面负责调查拟出让项目前期完成情况,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予以配合。具体工作详见本标准第四至八条。
第四条 按照“双月8日加9月8日成交土地”和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要求,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安排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土地出让方案初审小组于成交日上个双月10日与7月10日前召开初审会,联合审查拟于双月8日与9月8日成交项目,通过初审会审查后项目提交成交日上个双月与7月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在初审小组召开初审会前45天根据年度出让计划提出每批次拟出让项目报市国土房产局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于成交日上个双月7日与7月7日前确定每批次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咨询设计方案。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于成交日上个双月3日与7月3日前按本标准第四至八条完成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前期工作并向市国土房产局提交关于土地出让方案的意见,同时抄送市土总。
市土总于成交日上个双月3日与7月3日前完成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前期工作调查,于成交日上个双月8日与7月8日前完成前期工作调查报告并制作土地出让方案报初审会审查。
第五条 拟出让项目必须完成农转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涉及农转用的项目,必须具备农转用批准文件、用地批文等证明文件;涉及征地的项目,必须具备征地协议书、土地交接书等证明文件;涉及拆迁的项目,必须具备完成拆迁安置、移交手续等证明文件。
第六条 拟出让项目土地的初始、变更、抵押、注销登记和查封等土地权利状态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应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查询,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应予以协助。
拟出让项目土地为原已批国有土地的,必须收回,解除抵押等他项权利,注销原土地登记,具体由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第七条 拟出让项目的场地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按照四至坐标进行放样界定出让用地范围并修建围墙。
(二)拆除(迁移)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坟墓、杆线、广告牌、树木、排洪渠等)。
(三)充分调查处理地下埋藏物情况(如地下管线、人防工事等),若因情况不详或不实,土地取得方在施工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后应立即报告,前期工作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处理并同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经费纳入前期开发成本。
(四)按以下要求进行场地处理:
1、地块所在片区已编制修建性详规并通过规划局审定的,按该片区修建性详规中要求的场地标高平整场地;
2、地块所在片区尚未完成修建性详规或修建性详规尚未通过规划局审定的,原则上按照边界市政道路标高平整场地;
3、对于山地等特殊地形地块,可仅对场地进行表层清理。
(五)对地质条件较特殊的场地进行地质初勘,对于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场地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六)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拟出让项目周边的市政、电力等配套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出让前出让用地边界的道路工程及配套市政管线应修建到位或已经开工建设。未开始修建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应完成进出场地临时通道的修建工作,同时完成规划道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并报规划部门批准,明确建成时间。周边规划道路建设用地(含施工影响线)涉及的权属、场地也应达到本标准第五、六、七条的规定。
(二)市级储备用地配套道路工程及管线(包括各专业管线)由市发改委负责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建设资金,由市土总组织建设;区属项目配套道路工程及管线由(包括各专业管线)各区政府安排建设资金并组织建设。
(三)电业部门明确项目永久性用电、施工用电接引方案及有效期限,包括电源接引点、接引路径、从永久性电源接引点引接电源至项目的投资费用(估算)等。
(四)水务部门明确项目永久性用水、施工用水接引方案,包括水源接入点、接引路径、从供水源点接引至地块周边的投资费用(估算)等。
(五)周边规划配套道路建成并质量验收合格后,按照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体制向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应承担因前期工作未达标而导致的土地出让合同违约等相关责任。市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造成违约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条 本标准由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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