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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结构形式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会议纪要结构形式(精选9篇)

会议纪要结构形式 第1篇

杭州伍方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开头部分

简要介绍会议概况,其中包括:

(1)会议召开的形势和背景;

(2)会议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3)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主持者;

(4)会议的主要议题或解决什么问题;

(5)对会议的评价。

文号、制文时间

文号写在标题的正下方,由年份、序号组成,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出,并用“【】”括入,如:【2004】67号。办公会议纪要对文号一般不做必须的要求,但是在办公例会中一般要有文号,如“第XX期”、“第XX次”,写在标题的正下方。

会议纪要的时间可以写在标题的下方,也可以写在正文的右下方、主办单位的下面,要用汉字写明年、月、日,如“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六日”。

正文部分

它是纪要的主体部分,是对会议的主要内容、主要精神、主要原则以及基本结论和今后任务等进行具体的综合和阐述。

怎样才能写好正文部分?也就是说,要掌握点什么要领与方法,是否可以这样:(1)要从会议的客观实际出发,从会议的具体内容出发,抓中心,抓要点。抓中心就是抓住会议中心思想、中心问题、中心工作;所谓要点,就是会议主要内容。要对此进行条理化的纪要。

(2)会议纪要是以整个会议的名义表述的,因此,必须概括会议的共同决定,反映会议的全貌。凡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则需要分别论述并写明分歧之所在。

(3)要掌握并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与党的方针、政策对会议进行概括与总结。它是贯穿在纪要始终的一条红线。

(4)为了叙述方便,眉目清楚,常用“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强调”、“与会人员一致表示”等词语,做为段落的开头语。也有用在段中的,仍起强调的作用。

更多知识、尽在伍方

电话:0571-85862949 *** QQ:2528052432 杭州伍方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5)属于介绍性文字,笔者可以灵活自由叙述,但属于引用性文字,必须忠实于发言原意,不能篡改,也不可强加于人。

(6)小型会议,侧重于综合会议发言和讨论情况,并要列出决议的事项。大型会议内容较多,正文可以分几部分来写。常见的有三种:一是概括叙述式;二是分列标题式;三是发言记录式。

结尾部分

一般写法是提出号召和希望。但要根据会议的内容和纪要的要求,有的是以会议名义向本地区或本系统发出号召,要求广大干部认真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夺取新的胜利;有的是突出强调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关键问题,指出核心问题;有的是对会议做出简要评价,结合提出希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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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结构形式 第2篇

写电报时要求在明了的基础上做到简洁,但不该压缩的文字不能压缩,容易产生歧义的词句不能压缩,各项内容都要写得明确具体,不能让对方猜测。在不能确认被通知单位或个人是否参会时,应要求对方接到通知后回电。

会议通知的形式:传真和电脑通知

务必弄清对方是否收到、收全通知,收到的通知是否清晰。如果只是个别地方不清晰,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告诉对方。如果整页模糊不清,就要重新发送一次。如果仍然模糊不清,就要考虑采取电话方式了,让对方做好电话通知的记录。 "

无碴轨道结构形式研究 第3篇

近年来, 高速铁路飞速发展。2008年我国第一条高速铁路京津城际通车, 这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高铁时代。2009年武汉到广州高速客运专线铁路正式通车, 这是全世界运行速度最高、运行里程最长的高速铁路。随着列车速度的提高, 以前的轨道结构不再适应新的形式, 有碴轨道的弱点日益明显, 无碴轨道应运而生。

2 无碴轨道的特点及研制原则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 高速铁路先行发展的国家 (日本、德国等) 大力开发以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等取代散粒道碴道床的各类新型轨道。各国的新型轨道根据不同组件或开发公司命名了不同名称的结构形式。无碴轨道则是该类轨道结构的总称, 以区分传统的有碴轨道。

无碴轨道和有碴轨道相比具有一系列优点:使用寿命长, 维修费用低, 二期恒载小、建筑高度低, 线路状况良好, 宜于高速行车等。另外, 无碴轨道上的无缝线路不易胀轨跑道, 高速行车时不会有石碴飞溅起来造成伤害。

由于无碴轨道是用来代替有碴轨道的, 因此其性能、结构及制造成本要比照有碴轨道选定。因此研制无碴轨道的基本原则为:

a.无碴轨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与有碴轨道相同的弹性;

b.结构简单, 便于施工和安装。对于混凝土道床的局部损坏应有修复的可能性;

c.可以校正由于下部结构的变形造成的轨道变形;

d.无碴轨道结构的造价应为有碴轨道的两倍左右。

3 国外无碴轨道结构形式

3.1 日本板式轨道

日本20从60年代中期开始板式无碴轨道的研究, 到现在大规模的应用, 近40年历程, 从津田沼、日野土木实验所内的实尺模型试验, 到既有线、新干线桥梁、隧道和路基上的各种型式无碴道结构的试铺, 共建立了20多处近30 km的试验段, 开展了大量的室内、运营线上动力测试和运营观测工作, 并在试验结果的基础上, 不断地改进完善结构设计参数和技术条件, 最终将普通A型、框架型、特殊减振区段用的减振G型及适用于土质路基上的RA型等板式轨道结构作为标准定型。

板式轨道结构由轨道板、CA砂浆 (水泥沥青砂浆) 和混凝土基础三大部分组成。钢轨铺设在轨道板上, CA砂浆作为具有一定弹性的缓冲层和填充层放置在轨道板的下面。CA砂浆不但可作为板式规定的弹性垫层, 而且可通过再次灌注CA砂浆, 对轨道板进行调整。

CA砂浆下面是混凝土基层。作为板式轨道的底座, 混凝土基层上设有凸形挡台以承受轨道纵向力的作用, 为防止轨道板与凸形挡台的挤压破损, 在挡台和轨道板之间的缝隙中灌注CA砂浆或填充橡胶圈。图1和图2为目前日本高速铁路采用的两种板式轨道形式:普通板式轨道和框架式板式轨道。

3.2 Rheda型无碴轨道

Rheda型无碴轨道实际上是把混凝土轨枕用混凝土灌注在钢筋混凝土的轨道支承板上, 为加强灌注的整体性, 在混凝土轨枕侧面留有三个孔眼, 以便用钢筋把轨枕串连起来。在钢筋混凝土轨道支承板的下面还铺有一层水凝性支承层, 若在冻害地区该层采用轻混凝土。该无碴轨道修筑在地基较差地区时, 应首先强化地基, 然后才能铺设Rheda型无碴轨道。 (见图3)

最近开发的Rheda-2000型无碴轨道已投入商业应用。由两根桁架形配筋组成的特殊双块式轨枕取代原Rheda型中的整体轨枕;取消原结构中的槽形板, 统一了隧道、桥梁和路基上的型式同时, 轨道结构高度从原来的650 mm降低为472mm。Rheda-2000型的支承块只保留承轨和预埋扣件螺栓部位的预制混凝土, 其余为桁架式钢筋骨架, 从而减少了新、老混凝土的界面, 有利于提高施工质量和结构的整体性。

3.3 弹性支承块无碴轨道

弹性支承块无碴轨道是由瑞士研制的。该结构的最大特点是在双块混凝土轨枕下安装两个有弹性底垫的橡胶靴套, 穿有靴套的轨枕用混凝土浇筑在钢筋混凝土的底板上。该型无碴轨道具有足够的弹性, 在隧道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见图4)

4 我国的无碴轨道

我国无碴轨道的研制工作起步相当早, 逐步形成了三种主要形式:钢筋混凝土支承块式、短木枕式、整体灌注式, 主要用于隧道中。桥上无碴轨道主要研制了无碴无枕梁, 并在九江长江大桥的混凝土引桥上采用。

近年来, 我国无碴轨道的研制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参照日本板式轨道、德国Rheda无碴轨道的形式, 我国研制了板式轨道和长枕埋入式两种无碴轨道形式, 已在时速200KM的秦沈客运专线的桥梁上试铺, 并在渝怀线和赣龙线试验隧道内试铺。参照国外经验及结构形式, 研制了弹性支承块式无碴轨道, 已铺设在秦岭隧道中。

5 结论

随着我国列车运行速度的不断提高和客运专线建设, 研究和应用稳定性、刚度均匀性、耐久性好, 维修工作量显著减少的无碴轨道意义重大。目前我国铁路提出的3种新型无碴轨道结构的试验仅局限在桥上和隧道内, 土质路基上无碴轨道仍在前期理论研究阶段, 道岔区、伸缩调节器等特殊区段无碴轨道的研究尚未进行, 要达到全区间大规模铺设无碴轨道的目标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1]范俊杰.现代铁路轨道[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4, 7.

[2]江成, 林之珉, 范佳, 等.高速铁路高架桥上无碴轨道关键技术的试验研究[R].北京:铁道科学研究院, 1998.

[3]铁道第三勘测设计院, 铁道科学研究院, 西南交通大学.秦沈客运专线桥上无碴轨道设计技术条件[Z].北京:铁道科学研究院, 2001.

创新会议报道形式 第4篇

一.新闻报道要求精

程式化的会议报道往往是面面俱到,把会议内容简单罗列,让读者不得要领,甚至不知所云。会议不等于新闻。要做好会议报道,新闻工作者就必须树立全局意识。根据会议的内容,受众的关注程度以及新闻价值的大小等,将会议分为重大会议、重点会议和一般会议,按照会议的性质分别确定报道形式。在报道过程中要以新闻的眼光看会议、写会议、善于从会议中寻找新闻点,从会议中挖掘新闻。这样会议报道才能在创新中求精。二.亮点报道要求深

在会议新闻写作中必须克服公文化、程序化的肤浅现象,努力在求深上下功夫。改革面面俱到、没有重点的报道形式。改革会议报道就必须从受众需要和社会需要出发,对会议内容进行取舍,努力挖掘会议中的“亮点”进行重点报道,而把一些重复性、枝节性的内容省去。有些带全局性比较重要的会议,是与百姓密切相关的大事,会议消息可以发简单一些,再把从中剥离出的“新闻点”做相关的报道,突出会议中多个“亮点”,把会议报道做好做足。

三.增强接近性要求活

各种会议都是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群众的需要而召开的,只有求新、求活,搞好策划,猎取会场上“鲜活”的内容,才能拿出高质量的会议新闻报道精品来。讲求报道艺术,要从传统的程序化、记流水帐式的呆板会议报道形式中走出来,科学采编。用新颖的形式和角度报道会议。对于重大会议和重要会议的报道,要综合运用消息、新闻链接、特写、专访等多种形式进行报道。对于一般性会议报道,可避开会议,作为动态信息处理。会议是严肃的,但是,猎取一些会议上富于人情味的事件、镜头,拉近与受众的距离。

四.贴近群众要求实

长期以来,对会议和领导人活动的报道,媒体的版面和时段总是遵循着这样的惯例:不论新闻价值,只看职务高低,按官职大小设定文章长短,安排时间、版面。这样的会议报道,存在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要改进会议报道,媒体就应该眼睛向下看,关注百姓,从会议中报道百姓欲知又未知的事。

改进会议报道,创新报道形式,就要提倡导语和标题制作的不拘一格,把它从固定模式中解放出来,代之以活泼灵动的新鲜样式。比如单刀直入,把会议主题作为新闻的标题,直接切入会议报道的实质。《义务教育:圆一个世纪的梦》这是第五届全民教育高层会议的报道题目。或者采用新鲜活泼引人注目的标题,做到直观、鲜明,使会议最本质的东西脱颖而出。如呼伦贝尔冰雪欢乐园活动的报道题目《2010中国冰雪欢乐园即将揭开面纱》,等等。

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在中央宣传文化系统等单位调研时指出:宣传思想工作要改进宣传方法,提高引导水平,关注群众切身利益,联系群众身边实际,运用群众的语言,报道有实在内容、有新闻价值的事情,使我们的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衡量精神文化产品,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喜欢不喜欢。导向正确既要体现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上,也要体现在宣传效果上。这个讲话为我们改进新闻宣传工作提出了方向。我们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工作需要出发,求真务实,努力搞好“三贴近”,善于从会议中发现、挖掘新闻,及时为人民群众提供有效的新闻信息,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吸引力和感染力,以生动活泼的宣传丰富群众生活,使会议报道真正成为老百姓的精神食粮。

(作者单位:呼伦贝尔电视台)

庭前会议 形式 第5篇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四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此二款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即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之间植入庭前会议这道中间程序。庭前会议程序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是在吸收国外有关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它突破了中国传统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阶段直接过渡到审判阶段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审判程序,大大提高庭审效率和针对性。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对庭前会议程序的一点认识。

一、庭前会议的内涵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指为保证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案件开庭前,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的庭前预审活动。[1]

二、构建庭前会议的重要意义

这次新刑事诉讼法引入庭前会议作为中间程序,其意义重大。

第一,庭前会议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新《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庭前会议程序的设置,更是对这一规定的充分体现。同时规定了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而非法证据排除将有助于落实这一原则。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必须解决的主要工作,控辩双方将有异议的证据提交庭前会议予以排除,并记录在案,在法庭上对排除的非法证据以及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不再作法庭调查。由此可见,庭前会议将在正式法庭审理过程中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活动提前,加之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使辩护方在审判前能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和预览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成为现实,能够避免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的情况 发生。

第二,庭前会议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当前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努力方向。庭前会议的确立,通过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中间程序,不仅突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直接过渡的做法,同时丰富了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措施,可以视为庭前审查程序的延伸,大大扩展了庭前审查的方法及内容。庭前会议程序,使控辩双方对程序性问题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发表意见、听取意见,可以让参加人直观评判出程序是否公正,这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也为由法官主导的由公诉人、辩护人参加的控辩式刑事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庭前会议能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对于很多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当事人数量、证据数量较多, 庭前会议提前确定回避、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确定案件的重点和焦点,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中间程序确认,庭审重点针对有异议的证人、证据展开。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在庭前会议确认,庭审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从而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第四,庭前会议能有效提升公诉质效。经过庭前会议,公诉方根据辩护方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可以有针对性地重点核实、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甚至修正指控的内容,有利于公诉机关做好参加庭审指控的准备工作,有利于更好履行公诉职责。同时,通过庭前会议能让法庭调查的重点集中在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上,公诉人只需集中精力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不需要在法庭上面面俱到地出示证据,大大降低了公诉人的工作量,提高了公诉质效。再次,可以防止公诉权滥用,避免使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包括不应当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2]

三、庭前会议的具体构建

新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关于庭前准备程序的缺陷和不足,有利于实现人权的保障和提高诉讼效率。但法条对庭前会议的内容只是做了概述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运作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问题需要我们正视,值得我们去思考,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该项程序。

(一)庭前会议的启动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庭前会议由谁提起,从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控辩双方权利平等的角度出发,庭前会议的启动应遵循审判中心主义,有权决定召集庭前会议的应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经过审查起诉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制作起诉书并移送全案证据材料。审判人员收到起诉书及案卷材料后酌情决定开启庭前会议程序。笔者认为,也可由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提出建议,还可由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召开。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往往因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的一些障碍造成刑事判决的延迟;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直接影响到庭审效率及对被告人的量刑。而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完全可以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因此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同样可以行使庭前会议启动的建议权,参加庭前会议。[1]

(二)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是“可以”召集,说明并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进行庭前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此外,笔者认为,庭前会议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应听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三)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

从立法精神来看,庭前会议程序是一个准备性程序,解决的是与审判相关的一些程序性问题。对了解和听取事项的范围应进行明确限制,否则,势必会使该程序被滥用,可能导致审判人员先入为主造成对案件的预断,从而影响到庭审的质量和审判的中立、公正。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列举了审判 人员在庭前会议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包括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由于法律并未对庭前会议的内容作出限制性规定,表明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不仅仅限于法条明确列举的范围,其内容应当具有广泛性,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应以保证案件的效率和公正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列举了八项“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四)庭前会议的程序

庭前会议应该采取会议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应在庭前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拟出庭的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为便于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具体的参与方式可以灵活处理。若被告人未被羁押,应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庭前会议办公室来进行,若被告人被羁押的,法院应与看守所协商,在看守所设立专门的庭前会议办公室来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为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应分别参加庭 前会议,而不宜集中参加。

在会议程序方面,会议次数原则上只召开一次。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问题依次听取各方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并由法院书记员做好记录,在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后达成共识,并对会议情况制作全程记录,经核对后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签名。[3](五)庭前会议的效力

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庭前会议的效力做出规定。那么,如何认定庭前会议的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庭前会议没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从庭前会议立法本意来看,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仅是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观点认为可以从两个法条窥探庭前会议的效力。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另外第一百八十五条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可见,庭前会议并不是解决实体或程序问题的法定程序,也不是必经程序。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审判人员可以将其作为正式开庭的参考,庭审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可以根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异议,在庭审前可进行针对性的重点核实、补充证据,也可根据客观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有利于公诉机关做好参加庭审指控的准备工作,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责。对于辩方而言,可借庭前会议了解控方支持起诉的证据和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从而能够尽可能地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4] 另一种观点认为,庭前会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如果庭前会议程序的功能仅仅局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具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而且有可能成为诉讼程序的负担。庭前会议结束后,审判人员应将控辩双方意见、庭前会议所作内容等记录在案, 对庭前会议所达成的内容予以明确,确 保其法律效力,然后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案件正式进入主审程序,从而有效地保证庭审顺利、高效进行,或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案件终结。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六)庭前会议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庭前会议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庭前会议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法律监督,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四、完善庭前会议还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1、庭前会议召集人的选择

有的观点认为召集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与负责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应当是不同的人,如由立案庭的审判人员召集,以防止审判人员主观臆断,先入为主。而有的观点认为庭前会议由主审法官主持更为合理。笔者认为,庭前会议主要是审判人员通过召集控辩双方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审判人员对案件审理和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庭前会议没有必要交由合议庭以外的审判人员负责,一般应由审判长主持召开,也可以由审判长指定其他审判人员主持召开。

2、庭前会议的方式与次数

庭前会议一般采用控辩审三方均在场开会的方式。但是否有必要一律采用三方到场的方式,被告人是否需要一律参与庭前会议,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因而,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有必要参加的才参加,没有必要的可以不参加。而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不应召开庭前会议,因为庭前会议涉及专业的法律事项,在缺乏辩护人参与的情况下,庭前会议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庭前会议召开的具体次数,笔者认为原则上以一次为限。虽然从庭前会议召开的立法意图来看,只要是为了达到使庭审有序、高效进行的目的,就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但是以有必要为限,不能为了召开庭前会议,反而增加控辩双方不必要的负担。当然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也应当计入审限。

3、拒绝参加庭前会议应负的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拒绝参加庭前会议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控辩双方对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都应当参加,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不参加庭前会议将带来不利的后果。首先,公诉人不应具有否决权。对于辩护人提出由审判人员决定召开的庭前会议,公诉人应当参加,这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如果辩护人滥用权力,公诉人应在会议时提出明确意见。其次,辩护人也没有否决权。对于公诉人提出由审判人员决定召开的庭前会议,辩护人也应当参加,这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庭前会议目的是保证庭审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如果庭前会议召开不成,就把问题放在庭审中去解决,那么庭前会议的创设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4、庭前会议是否公开进行

笔者认为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而是采取控辩审三方商谈的形式,当然对案情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的,或者需要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也可以向社会公开。

绿色建筑最佳结构形式——钢结构 第6篇

随着国家的发展,现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绿色建筑也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我国对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s)的定义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中国工程院院士、同济大学教授沈祖炎在“第一届钢结构绿色建筑院士高峰论坛”上提出,“轻、快、好、省”是对钢结构建筑特点的最好诠释。

“轻”是指材料之“轻”,据介绍,钢结构住宅的“轻”主要体现在容重上,质轻高强是钢材很重要的一项特征,钢筋混凝土容重在25左右,钢材的容重在78左右。因此,达到相同等级的强度,钢材的用量要远远小于钢筋混凝土,这样一来,不仅节省原材,钢结构住宅的重量也大幅减少,在住宅产业化背景下的施工模式中,钢结构住宅的运输成本大大降低。同时,钢结构自重轻,地震作用小,更易于采用结构振动控制措施,减弱结构振动,结构的抗风、抗震能力更为优异。

“快”是指建造之“快”,由于好多部件都在工厂的流水线上进行标准化生产,现场只需要像搭积木一样将各种结构组件拼装在一起,工地只是一个用来机械化组装的场所,因此建造起来会非常快,钢结构的“快”是其降低造价的“杀手锏”,这样不仅节省了劳动力,还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建造方式效率低、质量不稳定的现状。“工期缩短,资金成本、人力成本、管理成本都大大下降。”

“好”是指质量之“好”,当前我国的建筑工艺依然延续传统模式,大部分要依靠现场湿作业、“劳动手工制造”的住宅生产方式。但是因为工人能力水平的局限和建材性能,这种施工生产方式容易导致建筑后期出现质量问题。而钢结构由于采用标准化制作、工业化生产,可以从工厂就严控施工标准,更能实现主体结构精度误差以毫米计算,过去住宅建造质量参差不齐的格局将得到根本性改变,由钢结构住宅引领的建筑质量革命已经到来。

“省”是指造价之“省”,传统混凝土住宅费时、费材、费环境,相较之下,钢结构住宅省时省力、节材节能、绿色环保的综合社会效益是其最具竞争力的要素。作为绿色建筑的典型代表,钢结构建筑节材环保已是行业共识,也代表着新型城镇化道路以及推进生态文明大背景下,住宅产业发展的不二方向。但是要想进行大规模的应用,“省钱”才是众多住宅开发商最关心的问题。

那么除了“轻、快、好、省”这四个特点外,钢结构还有那些特点呢?沈祖炎说,中国钢结构建筑的优势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安全可靠。具体表现在建筑材质均匀、力学性能清楚、计算及分析规范成熟。

二是抗震性能好。我国有70%以上的城市位于地震多发地带,钢结构建筑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钢材的延性好,钢结构建筑可以缓解地震灾害所带来的损失。

三是耐久性好。钢结构建筑材料性能不因时间长而损伤,正常维护下可以长期使用,不受时间限制。

四是可减轻地基受力,这是因为钢结构建筑自重较轻。

五是可增加房屋的使用面积,减小建筑总的高度。钢材强度大,梁、柱、墙、板等截面小,结构构件轻量化,可有效降低建筑自重。

六是可全部工厂制作,质量有保证,部品品质高,具有节能、节水、环保、减排的功效。

七是安装简单,建设工期短。钢结构建筑为现场机械化施工,部品工厂化制造,建设工期短。

八是结构和构件轻,运输方便,且在运输过程中对环境污染小。

九是易拆除,部品可重复利用、材料可循环利用。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教案 第7篇

第三框题: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三维目标:知识与技能:1.了解民主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点,能够辨认世界主要国家的政体2.了解单一政体和联邦制的特点,能够辨认当代世界主要国家的结构形式◇能力目标1.引导和培养学生透过纷繁复杂的政治现象,认识和分析事物本质的能力。2.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的能力过程与方法:1.较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理解国家形式既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又包括国家结构形式。2.通过收集国际组织资料,认识国际组织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有关国家管理形式与结构形式的知识,帮助学生理解世界多样性和发展模式的多样化。同时,帮助学生进一步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坚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好制度。教学重难点:1.单一制与联邦制教学过程设计(教法、学法、课练、作业)探究式、讲授式、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教学设想: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我们将进一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运用正确的方法,理解和分析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实质,在此基础上,更加深入地探究当今世界一些重要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比较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理解国家形式既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又包括国家结构形式。新课教学: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

(一)、民族与国家

1、民族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1)、国家结构形式①含义:如果说国家管理形式主要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问的相互关系,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就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补充:国家政权组制形式即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同属国家形式,但是两者有严格的区别:前者是指政权如何组织,后者是指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②民族是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之一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有很多,民族就是其中之一。(2)、民族①含义:民族是人类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补充:民族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的四个基本特征,也是识别民族的基本依据,其中共同心理素质是区分民族的最主要特征。但是要注意:并非所有的民族都同时具有以上四个特征。②任何国家都是由一定的民族组成的任何国家都是由一定的民族组成的,有单一民族国家,也有多民族国家。误区警示:国家都是由民族组成的并不意味民族等同于国家。有的国家是由单一民族形成的;但多数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地域内居住着众多民族,而同一民族的人们也可能散布于几个、十几个乃至几十个国家。③民族与种族的关系:A区别:特征及所属范畴不同种族以人的共同遗传特征为标志,属于人类学和生物学范畴。民族则以语言、地域、经济生活、文化传统和心理素质为特征,属于社会学和历史学范畴。B联系:同一种族的人,通常演化为不同的民族;同一民族的人,也往往包含不同的种族成分。(3)、民族问题影响着国家结构形式(4)、马克思的民族观:民族之间只有大小和发展程度的高低,没有优劣之分,各民族一律平等。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不分大小,应该一律平等;不同民族之间,只有发展程度的差别,没有优劣、高低、贵贱的区分;各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长处,都是人类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在人类社会文化的发展中都有自己的贡献。不同民族之间,应该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二)单一制和联邦制

1、单一制(1)、单一制国家的组成单位单一制国家的组成单位,是按地域划分的普通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2)、特征单一制国家的是: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3)、类型:单一制国家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和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4)、我国的是单一制国家,台湾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单位。(5)、代表国家:中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匈牙利、波兰、蒙古等。(6)、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补充:“一国两制”的含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简称“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2、联邦制(1)、联邦制国家的组成单位联邦制国家的组成单位,是享有相对主权的完整政治实体。(2)、特征在联邦制国家中,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权限范围由联邦宪法规定,各自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并直接行使于人民,相互间不得任意干涉。各组成部分的权力并非由整体所授予,而是它自身作为政治实体所固有的。(3)、代表国家:美国、德国、瑞典、俄罗斯、印度、缅甸、巴西等。(4)、联邦与邦联邦联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某种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国家联盟。邦联各成员国对内、对外都享有全部主权。与此同时,各成员国经过平等协商,把各自的一部分权力委托给邦联机构。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邦联各成员国的公民没有统一的邦联国籍。如英联邦。

3、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重点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区

别单一制联邦制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府;除有联邦中央政府外,联邦各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中央政权机关;从法律体系看全国只有一部宪法;除有联邦的宪法外,联邦各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宪法;从公民的国籍看公民只有一种国籍;联邦公民同时也是联邦成员国公民;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不能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但有的联邦制国家允许其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

(三)、统一的国家

神圣的主权

1、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一个国家采用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归根结底是阶级、民族、历史和文化等因素综合起作用的结果。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人口、领土和主权始终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选择国家结构形式时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

2、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这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的图谋,终究是不能得逞的。

3、维护国家统一必需做到的两个方面:

公路桥梁结构形式选择 第8篇

1 桥涵类型和结构形式选择的要求

1) 桥涵类型的选择必须要尽可能满足公路工程路线布设要求, 而且必须与路线走向保持一致;

2) 在满足必要的功能和质量前提条件下桥梁或涵洞造型要尽量美观, 特别是修建在城市和风景区的桥梁, 桥涵造型通常是选择方案时的重点考虑因素;

3) 为了不造成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桥梁修建必须严格遵守环保要求;

4) 桥涵是一种复杂的结构物, 要求高质量紧工期, 这也是为了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因此, 在桥梁施工过程中最大程度的使用机械施工。

2 桥涵组成及分类

公路桥涵主要由上部构造、下部构造、基础和调治构造物四大部分组成。通常桥型和结构的选择主要指的是上部结构、下部结构以及基础的选择。上部构造主要有:梁式和拱板式。下部结构主要指的是墩台结构的选型, 墩台主要分为重力式和轻型两种。重力式桥墩或桥台主要是依靠自身的重力来平衡外力的作用从而保持稳定, 墩台身比较厚实;轻型桥墩或墩台一般选用钢筋混凝土, 轻型墩台包括柱式墩台、空心墩、Y形墩台和薄壁墩太、框架式墩台和肋形埋置式墩台等。基础将桥涵结构承受的各种荷载传递给地基, 是桥涵构筑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基础通常有浅基础、摩擦桩、柱桩 (支撑桩) 和沉井基础。

桥涵按跨径分类:

按多孔跨径总长L (m) 分类:特大桥 (L>1000) , 大桥 (100L1000) , 中桥 (30

按单孔跨径Lk (m) 分类:特大桥 (Lk>150) , 大桥 (40Lk150) , 中桥 (20Lk<40) , 小桥 (5Lk<20) , 涵洞 (Lk<5) 。

按桥梁的结构类型分类:分为梁式桥、拱式桥、钢构桥、悬索桥以及组合体系桥梁。

3 影响桥涵结构形式选择的因素

桥涵类型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具体来说是指桥涵上部构造、下部构造以及基础的选择。因此, 在公路工程总体设计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分析比较, 使上下部构造彼此协调, 既能满足经济性的要求同时又比较美观, 再者对于农田的灌溉需求在选择桥涵结构形式时也应该做适当的考虑。因而在选择桥涵结构形式时, 一定要很好地处理各种因素的影响, 最终选出科学合理的桥涵结构形式。

尽管桥涵结构形式的因素各种各样, 但是根据各种因素对桥涵结构形式选择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三类, 即独立因素、主要因素和限制性因素。

独立因素:桥涵的长度、宽度以及通航孔径等在确定公路工程项目时就已经确定, 随设计任务一起提出, 设计人员不可以随便更改, 这类因素称之为影响桥梁的独立因素。

主要因素:不管是哪类工程项目, 经济性都是首先考虑的重要因素, 因此, 经济性是桥形和桥梁结构的选择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在设计过程中一定要对各种方案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认证。但是, 尽管经济性是主要因素, 并不代表经济性好工程成本低的方案就是最优方案。当其他因素成为桥涵结构形式选择的主导因素时, 尽管不是最经济的, 但是也必须选择而放弃经济性低的方案。

限制性因素:桥梁的修建不管修建在哪, 不管选用何种结构形式, 但是桥梁修建的位置在确定公路项目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 因而桥梁修建的地理位置的地质、地形、水文气候条件就成为了桥型选择的限制因素。具体来说地形条件及水文条件将影响到桥型、基础的深度、水中桥台墩的数量等。

因此, 在公路工程设计中, 对于桥涵结构形式的选择应该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 从而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比较经济的合理的施工方案。

4 各种结构类型的适用条件

4.1 上部结构的适用条件

梁板式:梁板式桥在竖向荷载的作用下, 没有水平反力, 其的主要承重结构是梁板, 而外力对主梁的弯折破坏的作用力很大, 因此, 梁板式桥是一种受弯结构, 需要较强的抗弯能力, 因此一般使用钢筋混凝土或者预应力混凝土来进行修建。

拱式桥:拱式桥在竖向荷载的作用下, 拱的支撑处会产生水平推力, 在这种推力的作用下, 拱圈或者拱肋内由于受荷载作用产生的弯矩虽然比同跨径的梁板式桥小, 但是要承受很大的轴向压力, 因此拱式桥属于受压构件。通常采用抗压性能好的圬工或者钢筋混凝土材料来修建, 但是必须保证有良好的基础。

4.2 下部结构的适用条件

重力式桥墩、台:因为自重比较大, 就要求地基承受能力比较强, 因此, 一般适用于地基比较良好的基础之上。

轻型墩、台:轻型墩台因为自重比较轻, 而且比较美观, 因此使用条件比较广。在选用轻型墩台时应该考虑地形、地质、水文, 以及建设条件、安全耐久并结合上部构造从而选出合理的墩台形式。

4.3 基础的适用条件

浅基础:主要适用于天然地基条件比较好的一种基础。

摩擦桩:当地基条件不太好, 承载力不足, 而各土层的摩阻力和桩尖土的承载力能够承受由桩传来的上部荷载时, 可以选用摩擦桩。

柱桩 (支撑桩) :如果各土层的摩阻力和桩尖土的承载力不能够承受由桩传来的上部荷载而完全依靠桩底土层的抵抗力来承受荷载时就选用柱桩 (支撑桩) 。

沉井基础:沉井基础的主要特点是埋置深度大、整体性强、稳定性好, 能承受较大的垂直荷载和水平荷载, 并且施工简单。因此, 沉井基础适用于水平力和竖向力比较大下沉深度在10m~40m范围内的基础。

5 结论

总之, 在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时,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 最后选择既能满足设计要求与公路线形能完美结合同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成本较低的桥梁类型和结构形式, 从而确保公路的线形的协调和公路工程的使用功能。

参考文献

[1]薛随云.公路施工企业标后预算管理理论与实务[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5.

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第9篇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全卷满分150分. 湖北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仍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二、试题类型与试卷结构

全卷分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三种题型. 选择题是四选一型的单项选择题;填空题只要求直接填写结果,不必写出计算或推证过程;解答题包括计算题、证明题,解答题要求写出文字说明、演算步骤或推证过程. 文、理科全卷题型、题量和赋分分别如下:

文科卷:

1.全卷22道试题均为必做题;

2.试卷结构为选择题10道,每道5分,共50分;

填空题7道,每道5分,共35分;

解答题5道,每道分值不低于10分同时不高于14分,共65分.

理科卷:

1.全卷22道试题,分为必做题和选做题.其中,20道试题为必做题,在填空题中设置2道选做题(需要考生在这2道选做题中选择一道作答,若两道都选,按前一道作答结果计分),即考生共需作答21道试题;

2.试卷结构为选择题10道,每道5分,共50分;

填空题6道,每道5分,考生需作答5道,共25分;

解答题6道,每道分值不低于10分同时不高于14分,共75分;

会议纪要结构形式

会议纪要结构形式(精选9篇)会议纪要结构形式 第1篇杭州伍方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开头部分简要介绍会议概况,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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