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精选12篇)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1篇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施工现场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局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责任未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对火灾事故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2、发生火灾事故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要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3、火灾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部门应依据市公安消防局调查、收集的证据,写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施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对班组和个人进行处理。
4、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时召开相关会议通报火灾情况,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强化消防安全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2篇
QG/CTLG0088—2016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2016-07-04 发布 2016
QG/CTLG0088—2016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组织开展内部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开展事故分析鉴定,提出事故分析鉴定结论。
专家组成员单位包括:消防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电器、设备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七条 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
论化工火灾事故调查 第3篇
1 化工火灾事故的常见成因
化工火灾的产生原因较为复杂, 其中较为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1) 因机械设备老化失灵、损坏而造成的阀门错误操作, 使得一些可燃物质泄露, 在静电管理措施不足的情况下起火乃至发生爆炸;2) 化工厂的一些设备, 由于蓄积了大量反应热和危险物质, 在一定条件下, 一些敏感物质进行急剧自我分解, 进而造成起火, 引发火灾和爆炸;3) 化工厂内一些设备尤其是化工容器中的有机液体沸点偏低, 在外部温度变化、分解热过高、环境温度上升的情况下, 容器内液体沸腾, 产生较大的气压, 容易造成开裂, 液体泄漏, 进而造成火灾和引发爆炸;4) 一些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到各种高温物料, 在这些高温物料与水等液体接触时, 造成汽化, 导致相应容器内气压过大, 进而造成容器破裂, 引发泄漏、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2 化工火灾调查的方法
化工火灾调查过程中, 通常需要对以下几种调查方法进行综合运用。
2.1 假设推理法
假设推理法是火灾调查人员从一些独立来源收集事实, 发展和检验各种假设, 使用成熟的原理评估可能的原因, 处理这些不完全甚至自相矛盾的数据的方法。应用这种方法时, 调查人员要充分收集数据和信息, 对待解决的问题进行假设, 并进行数据对照和理论分析, 最终确定假说, 拟定解决方案。需要注意的是, 调查人员的假说要与实时数据, 相关理论相符, 对于起火原因、起火源等关键性问题, 还应做出起火场景假设, 再对推论和证据进行检验。总之, 运用假设推理法进行化工火灾事故调查时, 要确保最终假设与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信息、数据等一致, 基于这一原则, 目前国内外关于火灾计算机重构技术的研究不断加深, 随着该项技术的不断改进, 火灾调查中将获得更多的数据信息, 对提升假设推断科学性和克服经验偏差有着重要的意义。
2.2 证据系统分析法
通过假设推理方法进行火灾调查主要依赖于证据的使用。在化工火灾事故调查中, 证据系统收集法就是把构成事故的人、机、物、环境因素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来收集导致事故的各种证据。
1) 实物证据分析。实物证据是指包括任何可以验证开始假设是正确的假设或者目击者陈词的实体物质。它包括过程设备、阀门、管道、过程仪表、过程控制器、化学样品、结构部件、爆炸和火烧残骸等。实物证据对火灾案件的调查有着重要的意义, 是火灾案件证据的主要来源之一, 火灾调查人员在进行实物证据收集时, 除了要做好在火灾中留下的痕迹证据的收集, 还应重点关注:断裂、扭曲、表面缺陷或印记, 以及其他类型的损伤, 如设备内部损伤、组装零件异常、材料残余等等, 使其在事件判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 位置证据分析。通常, 位置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能够帮助火灾调查人员解答不少疑问, 如起火源是什么、什么设备最先失效、起火时证人的所在位置等等。在火灾现场调查中, 应尽快进行拍照, 对尚未进行清洁的火灾现场相关燃烧痕迹、凹陷、化学物残余等进行拍摄, 确保火灾现场“原始”景象得到真实记录。应记录烟尘或沉降粉尘的积累和沉积物的总体布局, 并注意沉积物的异常情况, 如烟尘或沉积物消失;沉积物布局异常, 在深度、颜色、形态或外观有差异等异常情况时, 应该指出、研究、分析和拍照记录这些差异。
3) 过程数据分析。一些化工火灾的发生, 与化工生产控制系统与正常操作情况产生偏差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对于这种化工火灾事故的判断, 对操作数据和操作记录进行搜集是判断火灾产生原因, 判定火灾责任人的重要途径。因而在化工火灾调查过程中, 应该尽可能地搜集过程数据, 并将其与正常操作状态下的数据进行对照分析, 从而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收集相关的过程记录要早。过程记录对于调查人员之间达成一致意见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但是也应该清楚, 过程记录描述的是设备状态应该是那样的, 而不是必须是那样的。
4) 目击者陈述分析。对火灾事故目击者的陈述进行记录和分析, 是一项繁琐复杂的工作, 为确保目击者的陈述真实有效, 火灾调查人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a.将目击者的陈述与客观证据, 如实体证据等进行对比分析, 证实目击者的陈述真实有效;b.将多位目击者的陈述进行对比, 通过对不同目击者的言论进行对照, 找出最为真实、准确的观点;c.对不同目击者陈述事件的前后顺序进行分析, 并制作目击者位置图, 以便更好地分析其观察火灾的角度, 进而分析其言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3 火灾痕迹分析
火灾痕迹是指能够证明火灾发生、发展蔓延过程和原因的痕迹和物体。采用火灾痕迹分析法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 一些火灾痕迹在灭火过程中被破坏, 对火灾现场调查造成一定的取证困难, 火灾调查人员需要意识到不同环境下燃烧结果的差异性, 针对火灾现场的实际起火和燃烧时间、材料、通风条件以及灭火中采取的技术措施等进行合理的推断分析;其次, 不同资质的火灾调查人员在专业理论知识、调查取证技能、熟练程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而对火灾痕迹做出的判断也往往存在出入, 因而火灾痕迹被用作火灾案件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的条件也较为严苛。且化工火灾若在早期被扑灭, 调查人员往往可以根据经验很快准确判断出起火源和起火位置, 乃至正确判断起火原因, 但如果燃烧时间较长, 扑灭时间较晚, 则很难对相应的火灾痕迹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 因而将火灾痕迹分析法作为化工火灾调查手段, 往往需要配合其他准确性更高的调查方法。
3 结语
化工火灾的产生原因复杂性强, 发展规律难以把握, 为火灾调查人员的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对此, 火灾调查人员应在不断总结化工火灾常见产生原因、发展规律的基础上, 对各种化工火灾调查方法进行不断学习和研究, 以便在化工火灾调查实践中能够结合实际条件采取科学可行的火灾调查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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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特大火灾事故调查 第4篇
伤者讲述
梁亚民,一位遇难者,同时也是一位英雄。当浓烟翻腾而来的时候,本有逃生机会的他却重赴火海,为了救火而英勇牺牲。
6月3日晚7点多,火灾现场已经黑了下来,一位十四五岁模样的小姑娘站在公路旁号啕大哭。小姑娘名叫梁翠茹,父母都在宝源丰禽业公司上班。母亲王桂凤负责包装冻货,工作车间位于厂区西北角;父亲梁亚民在挂鸡台车间上班,工作地点位于厂区的东南角。一个东南角,一个西北角,却斜划出了一条生死界限。
火灾发生时,王桂凤从浓烟里狂奔了出来,她第一时间所做的事,就是给爱人梁亚民打电话,可是电话怎么也打不通。王桂凤表妹刘海霞告诉记者,得知梁亚民遇难的消息以后,王桂凤和小女儿梁亚茹几乎都崩溃了。
刘海霞也是死里逃生,她在宝源丰公司负责给包装纸壳箱打印,她说:“火灾发生后,我的一位同事看见了梁亚民,他本来已经从大火里跑了出来,为了救人和扑火,他又返身冲入了车间。”
刘海霞所说的目击者名叫李阔,二十岁左右的年纪。记者在火灾现场附近的福阳医院内找到了他。他与梁亚民同在挂鸡台车间上班。李阔后脑和耳朵等处被轻度烧伤。李阔说:“我向外跑的时候,看见了梁亚民,如果他要是和我一样全力往出跑,一定跑得掉,可是他却转身向着火情最严重的走廊方向跑去,目的是想救人。”
关于梁亚民等人重返火场的说法,记者在火灾现场的一群目击者那里也得到了确认。一位姓刘的先生告诉记者:“的确有一批人冲出火区后又返回去救人了,好像带头的是一位车间主任,可是回去的那几个人,一个都没能出来。”
车间锁门为何?
紧锁的大门,湿滑的地面,易燃的墙体,复杂的地形……这些相加,让生产车间变成了牢笼。伤者陈洪武说,当时车间有300余人,工人上班后,大多数门都会上锁,仅留一个侧门。“上厕所必须要班组长同意,这时才能打开门。”曾在这里工作过的李姓男子说。
为什么要锁门?企业的官方说法是防止工人在工作期间随意走动,影响生产秩序。而在福阳医院外寻找失踪亲属的刘先生则直言:“厂里百分之七十是女员工,锁门是为了防止女员工老上厕所,耽误生产。”
55岁的于国华成功逃出。他认为,车间工位密集,还有办公室等组成的隔断,也致逃生不便。厂里两条清运血水、污水和鸡毛的深沟也阻断了一些工人的生路。虽然有人借此逃生,但沟深四五米,一些下去的人再也没能上来。
起火厂房建筑面积1.7万余平方米,墙体为彩钢板,就是两层钢板中间夹苯板,厂家并未按规定使用阻燃材料,车间内也没有灭火器和消防栓。而当地消防部门曾提供给一些媒体的消息称,该厂属“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设备不“消防”?
消防设备作为灭火的第一道关口,现实中却往往遭遇执行“折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应设置相应规格的室内消火栓,同时对不同环境下消防设备的配备做出了严格规定。
记者6月3日晚进入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事故厂区,仔细观察后,并没有看到现场有干粉灭火器、应急灯等火灾应急设备。
“最基本的消防设备都没有见到过,车间里没有应急照明灯,没有灭火器,也没有看到过消火栓。”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的一位火灾幸存者说。
消防设施难以发挥作用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群众的消防知识匮乏。“从来就没有火灾应急演练,即便是有设备也不知道怎么用,灭火器都没碰过。”一位吉林的火灾幸存者告诉记者。
广东省一位安监部门的执法人员说,部分企业把火灾应急演练停留在口头上,导致一些工人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的常识。
“逃生通道”难逃生?
逃生通道形同虚设是一些重大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事故现场往往没有依法设立消防通道,或是消防通道被违规占用。
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现场整个失火的车间日常只有一个出入的大门,并没有专门设置的消防通道。“这个出入的大门一般上班时都被锁上,火灾发生时逃生的人群涌到门口才发现门口火势太大,门很难打开,只好朝着与着火厂房相连的另一个厂房跑去。”一位幸存者说。
由于消防通道被占用而酿成的悲剧去年也曾上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米,但2012年4月广东省东莞市一纸业公司发生火灾时,设计好了的消防通道居然被违规占用,导致人员疏散困难,消防人员经过近60个小时的努力才扑灭大火。
火灾预防如何更有效?
夏季是火灾多发季节,应当对重点行业加强火灾预防管理。广东省一位安监部门执法人员说,夏季温度高、湿气重,纤维类物品容易聚热引发自燃;电器在潮湿的环境中容易氧化,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黑龙江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的火灾事故就是由于导线绝缘皮破损、短路打火,引燃配电箱附近的苇席和麻袋,引发火灾。国家粮食局6月3日发出紧急通知,指出这起事故反映出个别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岗位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急须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整改。
“针对夏季特殊情况,除了日常巡查之外,还应当有针对性更强的安全生产方案。事故的发生至少说明,原来的火灾风险预防、管控体系存在重大纰漏。”广东省一位安监执法人员说。
同时,目前消防专业力量不足也埋下了火灾隐患。据统计,全国仍有167个县(市、区、旗)未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260个县(市、区、旗)没有消防专业力量;乡镇一级没有消防机构,失控漏管现象十分突出。
此外,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知识也有待加强。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群众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挖掘事故原因不能仅仅止于责任追究,我们看到的事故原因只是现象,但是我们应该把现象归结为规律,把规律转变成制度,再把制度转化成行动。”国务院应急专家组成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刘铁民说。
刘铁民表示,如果一个地区的伤亡事故频率和强度增加,就应从基本面上找原因,如经济建设模式、理念、速度是否科学?安全管理水平是否能跟得上?
火警、火灾事故调查制度 第5篇
一、为了保证商场的各项安全,在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的同时,为火灾事故的发生后能妥善处理、划清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发生火灾事故的部门必须端正态度,实事求是,查清火灾的原因,并吸取教训。
三、火场调查人员要详细勘察现场,找当事人谈话,了解当时的情况,将引起火灾的原因查清,并作好记录。
四、查清事故原因后要做到(三不放过)
1、火灾原因查不清不放过。
2、当事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职工得不到教育不放过。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6篇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08年10月7日下午2:41分消防队接三车间11工段回火房操作者何先明报警,8—1号回火油槽起火,操作者使用干粉灭火器未能将火扑灭。消防队接警后于2:45分赶到失火现场,用泡沫液将火彻底扑灭。
二、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2008年10月7日下午3:10分,武装保卫部消防队组织召开了由技安处、3车间、动力能源公司、计量理化中心等人员参加的事故现场调查分析会,经各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及分析,并请计量理化中心热工仪表组对温控装置及现场使用的回火油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温控装置工作正常,而回火油检测结果闪点为270度(按技术要求此号油闪点应大于280度),因此一致认为回火油闪点过低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整改措施
(一)根据此次失火事故,对回火用油进行一次清查,不符合要求的油料不用。
(二)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清洁油槽,并清理槽内油渣;每月对槽内用油进行闪点检测,不符合要求坚决更换。
(三)建立日常点检制度,操作者每天、工段每周、车间每半月进行安全检查。
(四)定期对温控装置检测和校对,确保装置完好有效。
(五)加强回火房管理,由专人操作房内的设备设施,通电后操作人员严禁离开,下班时必须彻底断电。
四、处理意见
为提高警惕,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按照火灾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根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三十四条第十二款之规定,对枪械事业部3车间给予200元处罚。
武装保卫部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7篇
9月22日18时30分许,本市静安区吴江路泰兴路口,发生一起因电缆施工作业时凿破地下天然气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引发火灾的责任事故。根据市委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市建设交通委、市安监局和静安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了处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9.22”事故是一起管线外损引发火灾的责任事故。“9.22”事故的发生,是管理不严、管线安全保护措施不落实,违规指挥、违规施工所造成的。分包单位上海锦湾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杨毅钢和作业人员在不明地下天然气管线埋设、并且总包现场负责人未安排工作,也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是造成这起管线外损引发燃气爆燃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责任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结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分包单位锦湾公司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且在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引发事故的行为,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10万元行政罚款;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并限期整改。对锦湾公司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副经理杨毅钢处以行政警告并责令锦湾公司撤销其副经理的职务,对挖掘机驾驶员罗建权处以行政罚款500元。该公司2011年12月16日已将对相关人员处理报告上报市建设交通委。
(二)总包单位电缆公司将工程项目发包锦湾公司后,未对施工作业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行管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10000元的行政罚款。对电缆公司造成本起事故的其他责任人,由其公司进行行政处理。该公司2011年12月16日已将对相关人员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整改检查报告上报市建设交通委。
(三)监理单位上海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该公司2011年12月15日已将对相关人员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整改检查报告上报市建设交通委。
(四)建设单位市区供电公司虽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并签订安全协议,但对前期管线保护措施监督管理不严,责令限期整改。该公司2011年12月20日已将对相关人员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整改检查报告上报市建设交通委。
兴安煤矿一起火灾事故的处理 第8篇
1矿井及采区概况
(1) 矿井概况。
该矿井位于鹤岗煤田南部, 井田面积25 km2, 矿井生产能力300万t/a, 属高瓦斯矿井, 煤尘爆炸指数39.07%~47.63%, 煤层自然发火期3~11个月, 通风方式是中央并列式, 斜井群回风, 通风方法为压入式, 总入风量17 000 m3/min, 总排风量为15 924 m3/min。
(2) 采区概况。
该采面走向长380 m, 倾斜长120 m, 煤层倾角21°, 煤层厚度10 m, 煤尘爆炸指数45.37%, 瓦斯绝对涌出量5.2 m3/min, 自然发火期10个月, 工作面风量420 m3/min。
2发火原因
该采面应用综采放顶煤采煤工艺。开采过程中, 六层与四、五层煤的隔离层受到采动影响, 形成一定范围的裂隙带或局部冒落带, 最终导致原四、五层老火区的火窜入六层, 引起该煤层自然发火。
3火灾处理经过
(1) 直接灭火。发生火灾当日6:00, 当班瓦检员在运输巷往上第14组支架放顶煤时, 发现顶板有明火, 立即向上级汇报, 矿方接到火情通知后, 立即召开了紧急会议, 并迅速成立了救灾指挥部, 根据该区的自然条件和火势情况, 初步制订了救灾方案:①命令综采一队立即停止生产, 撤出人员;②召请救护队出动, 到工作面发火地点现场用水直接灭火;③安排通风区进钻到工作面、回风道打钻注水。此阶段灭火工作一直持续到2月27日, 该区由于火势发展较快, 发火范围较大, 最终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造成火势升级。
(2) 火区探查。2月27日新一班, 该工作面上出口再次喷出明火, 当时由现场通风区人员进行了直接灭火, 火势得到暂时控制。紧接着当日15:30, 由救护队监护矿方领导到火区查看火情时, 发现回风巷已见浓烟, CO浓度达到90010-6, 空气温度已升至31℃, 无法进入。随后又沿运输巷进入探查, 当行至工作面下出口时, 见工作面上方30 m处有明火。分析当时火区情况, 说明该采煤工作面的火势已经很难控制, 必须采取封闭火区隔绝供氧的灭火方法或其他更有效的综合灭火方法, 才能彻底进行灭火, 达到预期的灭火效果。
(3) 调整通风系统, 控制火势。首先封闭运输巷2#边坡点, 总排石门, 一入一回2个地点, 将工作面风量缩减到200 m3/min;然后利用束管对火区回风系统进行连续气体观测, 进一步掌握火区的动态。2月28日18:40, 救护队监护待机队员在回风巷、工作面上隅角又一次发现明火, 而且伴有浓烟, 当时救护队待机人员将现场所有人员全部撤至二水平北一石门入排风门处, 并向矿方救灾指挥部进行了汇报。根据指挥部的安排, 21:45救护队出动2个小队前往二水平北一石门综一队回风巷进行探查, 进入130 m, 见浓烟 (强烈刺眼) , CO浓度80010-6, CH4浓度8.5%, CO2浓度1.2%, O2浓度18.7%, 温度40 ℃。说明综采一队回风系统暂时无法进行救护作业, 只能在回风口监测灾区内的气体情况。3月1日上午, 由通风区对运输巷3#变坡点进行了封闭, 救护队负责监护, 10:15临时板闭施工完毕, 此时, 该火区的入风系统完全被隔断。
(4) 加强火区入风侧密闭, 减少向火区的漏风。3月2日8:30, 指挥部安排救护队入井加强2#、3#变坡点的密闭, 救护队到达现场后, 发现火区内发生了瓦斯爆炸, 造成巷道多处冒落, 运输巷2#、3#变坡点的密闭被摧垮, 运输巷片盘风门被严重破坏, 火区又恢复了原来的入风状态。
(5) 施工试验临时板闭, 通过观测火区气体变化情况, 掌握火区发生瓦斯爆炸的确切时间。3月2日17:20救护队再次入井, 在运输巷石门内又施工1道板闭, 19:10完工, 所有作业人员立即撤离灾区升井。40 min后, 大约19:55, 指挥部通过观察灾区气体曲线图的变化情况, 初步断定此时火区内又发生了1次瓦斯爆炸。3月3日8:00, 指挥部再次安排救护队入井前往灾区侦查, 发现火区内确实又发生了瓦斯爆炸, 刚刚施工的板闭又被摧垮。
(6) 火区隔爆处理。通过以上几个阶段的火区处理情况来看, 该火区由于瓦斯涌出量较大, 而且又有明火存在, 单单靠施工密闭墙来封闭火区是不可能的, 所以要考虑采用隔爆的方法来消除火区内发生瓦斯爆炸时对作业人员的威胁。根据该矿井条件, 指挥部决定利用矿井充沙系统, 在运输巷石门内, 建筑沙段隔爆墙来初步封闭火区。
3月5日8:05, 救护队入井在总排石门施工了1道沙薄子闭, 当日13:00, 开始充沙, 经过2个小班, 沙薄子被充实;之后又施工了永久密闭, 封闭了1个回风口。
3月8日17:00, 又由救护队在运输巷石门内施工了2道间距为8 m的沙薄子闭, 紧接着又进行了充沙, 经过3个小班沙薄子被充实, 之后又施工了1道永久密闭, 实现了火区入风系统的全面封闭。
3月11日, 由救护队在二水平北一石门综采一队回风巷再次施工2道沙薄子闭, 继续进行充沙处理, 经过3个小班沙薄子被充实。3月17日, 指挥部安排救护队对二水平北一石门综采一队火区回风系统进行了永久封闭。
3月20日, 由救护队、综采二队和通风区3部分人员联合会战, 又在火区回风道永久闭外建筑了1道沙袋隔爆墙和1道永久密闭, 从而实现了整个火区的彻底封闭。
4结语
总结以上处理火区的情况可知, 对于瓦斯涌出量较大的采面发生火灾, 封闭时, 采用沙袋隔爆墙, 先控制向火区供氧, 再经过一段时间对火区回风气体的观测, 确认灾区气体确无爆炸危险后, 再封闭火区回风侧的灭火方案, 经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
(1) 火区下采煤, 不应采取放顶煤工艺, 采面顶板受采动影响, 极不利于防火工作。
(2) 通风部门采取的灭火措施不当, 失去火灾初期及时封闭火区的机会。
(3) 由于该区掘进面的贯通, 造成火区总入风量增加, 通风区没有及时调风, 造成火势增大;给火区处理造成一定难度。
试论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 第9篇
关键词:火灾现场保护 火灾事故调查 探讨
中图分类号:X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3(c)-0045-01
1 火灾现场保护
在火灾现场勘验工作中,火灾现场保护是这一工作的前提,火灾现场中引发火灾的原因痕迹物证,都需要相应保护措施,以免火灾原因痕迹物证遭受破坏,所以火灾现场保护很是关键,对火灾现场勘验工作有直接影响。火灾现场的原因痕迹物证的获取,是火灾现场保护的重点,若是现场保护工作不到位,极容易引起勘验人员对火灾现场物证痕迹获取不准确,导致认定火灾原因错误、起火点以及起火部位断定错误。因此,在发生火灾后,要想顺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火灾现场保护必须做到位。
1.1 火灾现场保护范围的准确划定
从引发火灾原因的相关地点到被烧到的全部场所,都属于火灾现场保护的范围。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将根据起火物的燃烧特点以及性质来判定现场保护范围。火灾现场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基于火灾原因能够查清楚的条件下,进行一定限度的缩小。在接下来的火灾现场勘验中,应随着勘验进展程度,再次对火灾现场保护范围进行缩小。如该案例:某街约十多家店铺遭受火灾,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前期,应先进行火灾现场保护,而起初这十多家电铺都是火灾现场保护的对象。再继续火灾事故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将其中的七家电铺排除在外,因这七家店铺属于火灾蔓延后的受灾部位,并不属于起火部位,这样就缩小了火灾现场保护的范围。这七家店铺应做到及时修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及时开业,将火灾引发的损失降到最小。
1.2 火灾现场保护的有效措施
在确定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后,再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而调查工作需要负责火灾勘验人员进入火灾现场保护区,这一工作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要保证至少两名勘验人员同时进入火灾现场保护区。在勘验调查工作进行期间,只允许负责勘验的人员出入火灾现场保护区,无关闲杂人等不得随便出入。在展开调查工作期间,如果需要调令其他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这种情况下,应取得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同意,才能够随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火灾现场保护区进行调查。而相应的火灾现场保护人员也不能够随便进入火灾现场保护区,除经得允许。在火灾现场保护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保护期间,不可以随便移动现场的任何物品。如果火灾现场勘验工作需要在夜晚进行,没有照明设施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夜间勘验。
1.3 起火部位应在灭火过程中做到及时保护
在火灾现场灭火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余火进行清理的过程中,不得轻易碰触或是移动起火部位的物品,起火部位的物品应尽量保持原来的状态,对于已经烧毁的物品,应尽量做到不拆散其烧毁的构件以及结构,残留物亦不能随便进行移动,以防破坏火灾原因物证痕迹。在火灾现场保护的灭火战斗中,如果碰到还没有燃尽的物品,这时应该使用喷雾水枪或是开花水枪进行灭火。如果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必须要变动或是破拆烧毁的残留物,灭火指挥员应将未变动前和未破拆前的物品的位置和状态进行登记。火灾扑灭后,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与指挥员做到及时沟通并配合,对于火灾现场中登记起火部位物品的位置以及状态进行了解,便于火灾勘验人员的勘验。
1.4 火灾现场在勘验前的保护
在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受灾单位以及起火单位应与消防部门进行积极配合,尽量保护好火灾现场。在进行火灾现场保护的前期,应对火灾现场保护范围进行明确划分,火灾现场具体的保护范围是指所有与火灾有关的发生地点。这时,火灾现场保护范围面积较广,所以在明确规划范围时,应将火灾现场保护范围用警戒带或是临时围墙进行及时的圈围,然后通知受灾单位和起火单位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关于火灾现场保护方面的义务。其次,要告知火灾现场保护人员应尽到一定的职责,并注意火灾现场保护的相关事项。
1.5 火灾现场在勘验过程中的保护
在火灾现场勘验过程中,现场勘验人员应将物品的原始状态尽量保持好。对于残留物应尽量做到保护,如果需要移动,那么就应该对物品的原始状态以及原始位置做好相应的登记,或是拍照留存。清理火灾现场过后,再将已经移动过的物品残留物搁置还原,尽量放置在物品的原始位置,再次做好相关登记,以及拍照留存。
1.6 保护火灾现场痕迹物证
在清理火灾现场中的物体倒塌痕迹以及烟熏痕迹时,应对这些火灾现场痕迹物证进行拍照留存。在发现火灾现场中物证时,应及时进行登记,并拍照,确保物证的准确性。火災现场勘验过后,应用面盆、塑料布或是席子等罩具将火灾现场的物证以及痕迹进行遮盖,以此来保护火灾现场痕迹和物证。
2 火灾事故调查
2.1 起火时间的准确查明
在火灾过程中,起火时间应准确查明,起火时间是指起火物发出明火的时间。如果起火物起火原因是引燃或是自燃,那么起火时间就是指起火物发烟量以及发热突变的时间。如果火灾中有人为因素存在,那么起火时间应以确定的起火时间为准,查证时采取定位、定人的方法,并从中找出起火原因的可疑线索。
2.2 起火部位的准确认定
火灾现场中最严重的烧毁部位往往是起火部位。但起火部位也不全是如此,仍有许多客观因素对起火部位的认定有影响作用。例如可燃物的存放状态、可燃物的燃烧性能、可燃物的多少以及在扑救火灾时的方法等。这些原因都极易导致起火部位的燃烧程度并没有不是起火部位的燃烧程度严重,因此而影响起火部位的准确认定。在确定起火部位时,应根据实际的客观因素,如火灾现场可燃物的燃烧特点、可燃物数量、现场痕迹特征以及火势蔓延过程等,做出充分的考虑并分析,如此才能准确认定起火部位。
2.3 准确掌握火灾现场情况
火灾现场情况分为起火前的火灾现场情况、火灾发生时的现场情况、以及灭火后的火灾现场情况。在火灾事故的调查中,首先应查明起火建筑物的平面布置以及立体布置,起火建筑物构件的使用性质、耐火性能以及内物品陈设等。其次,要查明火建筑内储存物质的情况、电源情况以及火源情况,防火设备的实际操作情况。在火灾发生过程中,要及时掌握火势的蔓延情况以及起火中的气象条件,对遭受火灾严重的建筑部位应做到具体分析,掌握与火灾有关的物证痕迹。
3 结语
火灾现场保护对火灾的起火点、起火部位以及起火原因的准确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火灾现场保护应受到火调人员高度的重视。同时,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尽到相应的责任,在工作中要持公正、公平、严谨、认真的态度,查清所有与火灾相关的内容,使火灾原因认定更具规范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10篇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现调查报告书。
六、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蔽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11篇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或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情继续恶化。在抢救过程中,一定要保护好事故现场,若是因抢救工作面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则一定要做好明确的标志或拍照后方可移动。
三、轻伤事故由单位领导或工地负责人立即在12小时内向总公司有关部门报告;重伤或轻伤多人和死亡事故,应立即用最快的形式报告总公司。
四、轻伤事故由公司(项目)经理负责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材料如实上报一份给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五、重伤或死亡事故则必须由总公司、国家有关部门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各公司或工地有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各种方便。
六、凡属责任事故均应认真追究责任,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针对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对于各类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七、发生事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应向事故调查组及时提供各种有关情况,如实提供证词。任何人不得伪造或破坏现场,不得提供伪证。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12篇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
救伤员。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及时报案,报案时讲清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伤亡和损失情况等。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制定《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车辆牌号、车型、运行线路、核载(实载)人数,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从业证号);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以及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出现的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公司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事故统计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的目标是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做好道路客运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建立健全责任明确、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安全科确定事故统计工作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统计信息的可靠性。及时填报事故报表,确保统计工作及时准确。
2、明确统计工作要求。对各类安全事故的月报、年报、快报、分析报告等规定上报时间、格式、填报要求、上报方式等具体要求。
3、做好相关资料的搜集。资料搜集又称统计调查,是指对大量的原始材料进行技术分组,是整个事故统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伤亡事故统计是一项经常性的统计工作。统计调查一般采用报告法,具体按照国家或者指定的报告制度,采用报表等方式逐级上报。
4、加强统计资料的整理。资料整理又称统计汇报,是将搜集的事故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事故统计的要求计算有关数值。汇总就是按一定的统计标准,将分组研究的对象划分为性质相同的组。不如按事故四项指标分组,然后按组进行统计计算第四项指标及指标完成情况。
5、逐步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数据库。建立事故数据库有利于在相互
孤立的统计信息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实现事故信息的有效集成和信息共享,也便于事故检索、查询及分析应用,提高效率。
6、强化分析,切实发挥事故统计工作的导向作用。将汇总整理的资料及有关数值,填入统计表或绘制统计图,应用相对指标和觉得指标使大量的零星资料系统化、条理化、科学化,是统计工作的结果。事故统计结果可以用统计指标、统计表、统计图等形式表达。但不能仅仅停留在报表里、数据上,要能透过数据,发现问题。要建立月度分析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结合起来,多方位、多角度、多领域地深入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规律和存在的问题,找出安全管理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基础导向作用。
三、事故调查制度
1、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在配合协同公安交警部门的前提应当及时、准确,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方式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等概况;
(2)、事故发生的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3)、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
3、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发生一般事故,由安全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作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作出处理,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当地有关安全监管的部门;
(2)、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调查报告和作出处理上报;
(3)、对事故进行通报。
4、按规定建立和完善事故档案资料,由安全部负责建档。
5、事故处理分析处理制度
(1)、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在组织施救,并将事发情况立即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2)、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安全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领导,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分管安全领导必须全面掌握事故情况,亲自参与并组织人员处理好善后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保证事故平稳、有序、完善地得到处理,减少社会影响,降低企业经济损失。
(4)、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应将事故的各种资料纳入驾驶员个人档案、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企业员工进行案例分析,吸取教训。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
6、事故处理程序
(1)、一般事故,由公司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上报肇事者的处理意见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落实处理及教育措施。
(2)、重、特大事故包括重伤七天后死亡的有责一般事故由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肇事人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
(3)、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后期处理:一般事故的“四不放过”工作,由公司按要求进行分析、整改、处罚、教育和验收,由安全部备案;重、特大事故还需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流程
本流程适用于有人员伤亡(包括轻微、一般、重、特大)的事故处理。
1、当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级领导(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事故简况及人员伤亡情况。按事先约定的伤情分类择优送院抢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携带工具(纸、笔、尺、相机)赶赴事故现场,查清伤者送院情况,了解报案(交警、保险)情况,拍摄现场及车辆照片(车辆前、后、左、右及内部),如现场已撤离,应向目击者、当事人或交警了解现场情况,绘制事故现
场图。
2、在安全管理人员前往现场的同时,公司主管人员须根据事故类型赶赴医院,详细了解伤者病情,准确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积极安抚伤者及家属的心情,及时与医生和院方沟通,尽力抢救伤者。
3、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必须及时按照事故处理“死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全体从业人员吸取教训;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4、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必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对上报的事故报告、统计报表发现错、漏现象的,应及时作出更正说明,重新填报报表。
六、事故统计报告要求如实、及时、准确反映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如发生瞒报、谎报、迟报等情况的,将在年终安全目标考核时扣除事故报告得分;造成负面影响或延误工作的,严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直至领导的责任。
七、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保持事实求实,务求实效,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 定了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衣服依规定追究责任。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调查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十、事故处理必须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广大从业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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