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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选调生工作办法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河北省选调生工作办法(精选6篇)

河北省选调生工作办法 第1篇

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鄂组发[20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选调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选调生,系省委组织部从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基层工作服务期满的往届大学毕业生中招录并选派到基层工作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三条 开展选调生工作,是加强年轻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源头,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选调生选拔、培养与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原则;(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三)重在培养、大胆使用原则;

(四)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原则。

第五条 选调生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人 社、教育、编制等部门参与,按照规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 调

第六条 选调范围主要为高等院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和在基层工作已满服务期的大学毕业生(包括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等)以及其他需要纳入选调范围 的对象。

第七条 选调计划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确定。其中,女生一般不低于30%;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应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 选调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品德端正,群众观念强,热心基层工作。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习成绩优良或工作表现良好,发展潜力大。

(三)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学生干部,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2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 生28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2周岁以下;在基层工作满服务期的往届生,大学本科生28周岁以下,硕士、博士研究生32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选调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选拔录用选调生,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按照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下发通知并发布公告。

(二)报名推荐和资格审查。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推 荐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报名,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组织符合选调条件的对象参加考试,并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根据选调工作需要,面向知名高校或特殊专业定向选调的,可单独组织考试。

(四)考察。省委组织部对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选调生人选进行公示,并由省委组织部或委托市(州)委组织部(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按规定程序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果作为录用的主要依据。

(五)体检。对拟选调的初步人选,按要求进行体检。

(六)录用。各市(州)委组织部根据考试、考察和 体检情况,研究提出选调生初步人选名单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并由省委组织部给相关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发文予以确认。各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按要求办理派遣报到手续。选调生报到后,填写《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选调生一经省委组织部确定录用,不得另找其他用人单位。未经省委组织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改派。

第十条 新招录的选调生,原则上应安排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各市(州)委组织部根据当年政策规定和选调生个人情况确定选调生分配意向,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具体岗位安排需经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一条 各高等院校及其他推荐单位应按照分配去向,及时将选调生档案传递到有关市(州)委组织部,由市(州)委组织部统一审核后,转递到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选调生正式录用后具备公务员身份,其管理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所需编制,由各地编制部门在编制总额内统筹解决。

第三章 培 养

第十三条 选调生的培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着力加强党性修养、品德养成、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制定培养目标。县(市、区)委组织部要会同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发展潜力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逐人制定培养计划和培养方向,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五条 坚持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选调生理论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一)省委组织部每年对新录用的选调生集中进行一次岗前培训。

(二)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将选调生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总体规划,重点安排。

(三)选调生在基层工作的每五年中,要选送到县级以上党校培训一次。

第十六条 加强实践锻炼。要通过基层磨炼、挂职锻炼、交流轮岗等形式,使选调生在实践中提高能力、增长才干。

(一)传帮带。各接收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采取“结对子”的办法,指定一名政治责任感强、作风正派、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班子成员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提要求、教方法、指路子。

(二)挂职锻炼。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到上级机关、经济发达地区和企业挂职、考察学习,帮助他们拓宽视野,开阔眼界,提高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轮岗交流。注意加强对选调生多岗位培养锻炼,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以丰富阅历,积累经验,使其得到全面锻炼。

(四)艰苦磨砺。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或急难险重岗位锻炼,使其经受艰苦复杂环境的考验和磨炼,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第十七条 做好选调生推优工作。各市(州)委组织部要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一批优秀选调生,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对优秀选调生要做好跟踪考察,及时提出使用意见和建议。优秀选调生数量,原则上按选调生总数15%的比例掌握。优秀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选调生所在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制

定有关政策,并抓好督办落实;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机制和办法。

第二十条 市(州)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建立跟踪考察制度,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工作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市(州)委组织部每两年组织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全面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结合干部考核,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逐人提出培养、使用和调整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接收选调生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落实好选调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定期与选调生交心谈心,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每半年向县级组织部门报告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包括选调生现实表现、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选调生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实际工作时间必须满两年。在此期间,不得调动或借调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不得参加招录、遴选考试。特殊情况确需调动或借调的,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两年后参加招录、遴选须取得当地组织部门同意,每人每年参加各个层级招录、遴选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 选调生的调动实行备案制。在本县(市、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州)委组织部备案;在市(州)内跨县(市、区)调动的,由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跨省区市调动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实行选调生动态管理制度。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选调生,不再作为选

调生管理: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本人思想动摇、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和群众反映较差的;

(三)公务员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自动离职、辞职的;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六)其它原因不宜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的。

对于工作满8年的,所任职务层次在副处级以上的,或调入省直及以上机关工作的,均不再作为选调生进行跟踪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对于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经考核不适应基层党政管理工作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州)委组织部同意,按照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的原则,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选调生的考核考察。选调生试用期满后,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转正定级,考察不合格者,应取消选调生录用资格。每年结合公务员考核,由市(州)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对选调生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对其工作表现、能力素质、发展潜力进行分析评价,进一步明确培养方向,考核评价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选调生信息管理制度。各级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选调生信息资料库,跟踪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情况。市(州)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应向省委组织部上报选调生情况统计表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章 使 用

第二十八条 对选调生的选拔使用,要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

德为先和重在培养、大胆使用原则。

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有计划地从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优秀选调生中选拔担任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优先使用或破格提拔。

第二十九条 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或选拔后备干部时,应创造条件,积极鼓励和动员选调生参与竞争。

第三十条 对在省、市(州)、县(市、区)直部 门工作一定年限、担任一定职务的选调生,应引导和鼓励到基层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培养锻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注重从在基层工作满二年的选调生中遴选。省、市(州)直机关补充公务员时,应单列出一定职位,定向遴选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选调生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公章)

2011年11月2日

附: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暂行办法(鄂组发[2001]1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是新的历

史时期培养造就一大批能够担当重任、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的优秀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是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选调生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和锻炼,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选调生的选拔、培养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因人制宜、合理分配、有利于发挥专长的原则;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大胆使用的原则;跟踪考察、滚动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历年从高等院校共同选调并分配到基层工作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 选调及分配

第五条 选调生应从有关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中择优录取。

第六条 选调数量由选调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每年一般在100人左右,其中女生一般不低于20%,少数民族学生要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选调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习成绩优良,获学士以上学位;

(三)一般应是中共党员,担任过班级以上党团组织或学生会干部,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四)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有扎根基层的思想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每年年底各市州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上报下一年选调生需求数量和专业意向,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组织选调。各市州县级组织部门不直接组织选调。选调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下发通知。按照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省委组织部下发选调通知,就选调的有关问题作出部署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组织报名和推荐。有关高等院校进行动员和部署。采取学生自愿报名与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和组织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法,填写《优秀毕业生推荐表》,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考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符合选调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按录用人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省委组织部组织对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选调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选调生初步人选名单。

体检。对确定的选调生人选,由各高校统一组织体检。

录用。体检合格后,作为正式录用人选,填写《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办理录用手续。

第九条 选调生名单确定后,统一安排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市州委组织部与有关县(市、区)商量确定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各高等院校按照分配去向,应将选调生直接派遣到有关市州委组织部,并将档案及时传递到市州委组织部,由市州委组织部传递到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选调生具备国家公务员资格。选调生到乡镇工作所需编制由编制部门在乡镇编制空额内优先调剂解决。选调生到单位报到后,财政部门按财政体制核拨经费,保证工资发放。选调生到基层工作不实行试用期。对符合国办发[1993]85号和鄂人薪[1994]8号

文件规定到农村乡镇工作的,其工资按文件规定执行,即提前定级和提高一至二档职务工资档次。

第三章 管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接收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培养年轻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并抓好督办落实;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新路子。

第十四条 市州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跟踪考察制度,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工作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市州委组织部每两年组织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是选调生的日常管理部门。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按照省;市州委组织部的要求,抓好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常了解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结合干部考核,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存入本人工作实绩档案。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逐人提出培养、使用和调整的建议,经县(市区)委决定后实施,并报市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接收选调生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有关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提供填写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和培养锻炼的需要,选调生调动按如下程序办理:在本县(市、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州委组织部备案;在市州内跨县(市、区)调动的由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跨省、市调动的报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选调生,不再由选调部门负责管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守纪等方面存问题的;本人思想动摇,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锻炼的;健康状况不好,不能适应繁重干作任务需要的;自谋职业,脱离选调岗位的;其它原因不宜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的。对工作满10年的选调生,除已经担任县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列入县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的人员外,不再作为选调生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半年以内,如因身体不适等原因需要改派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调生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市州党委组织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批堆。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改派的选调生,由各院校按毕业生改派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不适应基层党政管理工作的选调生,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同意,按照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的原则安排到县及县以上直属机关或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

第四章 培

第十九条 制定培养目标。选调生报到后,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发展潜力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每个人制订出培养计划和培养方向。在考核时,要核查培养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根据考察情况适时调整培养计划。

第二十条 坚持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选调生理论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1、每年省委组织部在省委党校对当年的选调生集中进行一次岗前培训。

2、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将选调生培训纳入整个干部的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培训可以开办专门的选调生培训班,也可以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或其他班次中安排。

3、选调生在基层工作的每三年中;要选送到县级以上党校培训一次。有计划地选送担任县级领导职务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选调生到省委党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加强锻炼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使选调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1、传帮带。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采取结“对子”的办法,指定一名政治责任感强、作风正派、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班子成员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要根据选调生的不同情况,量材施教,经常给他们提要求、教方法、指路子。

2、挂职锻炼。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到上级机关、经济发达地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挂职锻炼、考察学习,帮助他们拓宽视野,开阔眼界,提高他们在不同层次、不同环境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岗位轮换。每两年对分管的工作进行,一次调整或轮换工作岗位。既要安排他们从事党务工作,也要安排他们从事经济工作;既要使他们积累基层工作经验,也要让他们熟,悉了解全局工作i使他们在多种岗位上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高。

4、压担子。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从事复杂、突击性的工作,交办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也可安排到村委会兼职锻炼,让他们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炼成长。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选调生的思想教育,对选调生要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重大的政治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要教育他们克服优越感和“镀金”思想,安心基层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选调生要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对表现较好、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要关心选调生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他

们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第五章 使

第二十四条 对选调生的选拔使用,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坚持看本质、看主流、看发展、看潜质,争取早出、快出、多出人才。

第二十五条;分配到山区县(市)的选调生和分配到其他县(市、区)的女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研究生,直接安排担任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任助理一年后,经考察表现优秀的,选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副职;选调到其他县(市、区)工作的选调生,参加工作满两年以上的,表观突出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拔担任乡镇党政副职;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三年以上的,经考察,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各地在选拔优秀选调生进班子时,本地职数已满的,可交流提拔,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先提拔进班子,以后再逐步调整到规定的职数限额内。

第二十六条 担任基层领导职务时间较长的,必须有计划地在本地区、本系统内进行交流。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副县级领导干部或公开选拔县级后备干部时,对选调生可适当放宽政策,让更多的选调生参与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优先从在基层工作满两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选调。调入县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不再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珐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选调生工作办法 第2篇

一、应届大学毕业生如何界定?

答:应届大学毕业生是指2014年1-7月份毕业的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报考选调生是否有生源和户籍限制,是否有专业限制? 答:报考河北省选调生没有生源和户籍限制,没有专业限制。

三、本科三批以及专升本学生能否报考选调生?

答:只要符合《2014年河北省选调生选拔工作公告》规定的全部条件和要求就可以报考。

四、双学位学生是否可以按照研究生条件报考?

答:不可以。双学位学生须按照大学本科毕业生条件和要求报考。

五、成人教育学历是否可以报考选调生?

答:不可以。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毕业生不列入选调范围。

六、报考选调生是否要求同时具备“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学生干部”条件?

答: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学生干部两个条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要求具备以上两个条件。

七、报考选调生的入党时间如何界定?

答:必须是2014年3月5日之前履行了入党发展程序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不包括入党积极分子。

八、学生干部都包括哪些职务?

答:学生干部基本包括:班长、副班长、生活委员、学习委员、卫生委员、体育委员、纪律委员等;班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院系团总支学生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校(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学习部部长(副部长)、自律部部长(副部长)、卫生部部长(副部长)、劳动部部长(副部长)、社团部部长(副部长)等;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等。担任职务时间须连续满1年以上(寒暑假计算在内)。不包括各类协会、研究小组负责人等。

九、本人称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不符怎么办?

答: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十、其他省(区、市)有服务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是否可以报考河北省选调生?

答:不可以,只有在河北省基层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符合选调生选拔条件和要求的才可以报考。

十一、报考选调生是否可以同时兼报省市县乡公务员职位? 答:选调生选拔考试(笔试)与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

考同时进行,用同一套试卷,报考选调生不能同时兼报省市县乡公务员职位。

十二、报考选调生是否可以同时兼报大学生村官?

答:报考选调生可以同时兼报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未被录为选调生的,根据考试成绩和个人意愿,可选聘为大学生村官。

十三、报考去向是否有限制?

答:没有限制。考生可以根据本人情况自愿填报报考去向,但每个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报考去向(即一个设区市)。河北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受现在服务地限制,如在邢台市工作的大学生村官,也可以报考唐山市或石家庄市的选调生。

十四、选调生考试是否有复习范围?

答:考试范围可参考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编写的《河北省2014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但考试不划定复习范围,不编印和指定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或培训班。

十五、河北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选调生是否享受加分政策?

答:河北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选调生实行单列计划、单序列排名录取,不与应届大学毕业生计划交叉,不实行加分优惠政策。

十六、应届生大学毕业生如果按正常学制毕业时不能获得相应学历、学位怎么办?

答:取消录用资格。

十七、应届大学毕业生录用为选调生是否签订就业协议?

答:应届大学毕业生录用为选调生要签订就业协议,凡不签订就业协议的,视为放弃选调。已签订就业协议、本人提出悔约的,必须经所报考市委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同意,方可改签或改派。

十八、选调生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

答:选调生录用后,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新录用选调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十九、选调生录用后一般怎样安排?

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选调生一般分配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在编制限额内按增人计划列入行政编制和统发工资范围。

二十、选调生在基层工作多长时间才可以调动?

河北省选调生工作办法 第3篇

○基层工作“忙而不苦”

龚仆说, 在乡镇工作, 那么肯定不会有周六周日, 以至于很多同志往往都不知道今天是星期几。报刊杂志上报道的“一杯茶、一张报纸看半天”的机关工作作风在基层很少出现。每天进村入户、督导检查、宣传发动等等工作让龚仆忙得连轴转, “如今的农村大都是老人妇女儿童在家, 遇到农忙时节, 乡镇干部还要帮助他们下地劳动;如果在县里面或者市里面工作, 也经常有加班的情况, 休息的时候遇到上级来检查工作, 遇到开会, 遇到下乡调研是家常便饭;为了合理安排时间, 县里面的同志们往往是白天忙完各种事情后晚上开会、周六开会, 有好事之徒开玩笑, 夜总会=夜里总是开会’”。龚仆从参加工作开始, 有两年半的时间, 晚上十点下班, 早上七点起床, 几乎没有过一个周末, 而遇到“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假日, 为了保障节假日社会稳定、生产安全、应对突发事件发生, 也几乎都是值班, 加班工资也没有。最近几年, 贵州作为贫困落后地区, 奋起直追,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 狠抓作风建设、环境建设、项目建设, 很多地方都是“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 努力实现增比进位, 压力很大、工作很忙, 但是龚仆和其他的基层干部却很少叫苦, 原因有二:一、为老百姓办事, 天经地义, 不苦;二、当你的生活都是被工作充实着, 习惯了, 倒也是一种幸福。所以, 龚仆常说, 基层工作是“忙而不苦”

○学校里学的专业有用吗?

龚仆原来学数学、学计算机专业, 在校期间曾在微软公司工作实习过8个月, 找工作时已经和某银行总部签约了, 但还是放弃了, 最终来了西部、来了基层, 虽然如今工资比不上当年实习时工资的一半, 但是到今天他都不后悔, 依旧感觉到生活很充实、很有意义。龚仆经常问自己, 学校里学的专业有用吗?比如鲁迅是学医的, 后来写文章去了;王家卫是学设计的, 后来拍电影去了, 难道他们换了专业就不好吗?须知世界很大, 有很多东西值得你去重新学习;人生很长, 要活到老、学到老, 何必把自己锁死在专业限制的桎梏?“艺多不压身”, 在大学里学的专业, 培养了思维能力, 龚仆原来所学的专业是关于自然语言处理的, 所以知道一些搜索检阅资料、综合分析各种政策的技巧性方法, 在参加工作后, 这些方法都派上了大用场;而在大学里参加社团、和同学交往、乃至看小说杂志、也都是向生活学习。“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社会才是一部大书, 而基层的工作, 则是学习这部大书的好途径好方法。

○感觉不受重用, 有心理落差?

贵州毕竟是中国贫穷落后的地方, 中国最底层的地方, 远远没有北上广的繁荣富裕, 地域间发展的差异甚至有几十年, 工作中难免会有寂寞、枯燥的感觉。龚仆在自己的工作日志上写着:“饭要一口一口吃, 路要一步一步走”, 不要想一参加工作就呼风唤雨, 挥斥方遒。的确, “在其位才能谋其政”, 但是要受组织重用, 就要谦虚、好学、踏实、肯干, 要努力争取自己干出点成绩来。在基层的工作不是读书写字、吟风弄月, 不是要你谋划国家怎么走、民族怎么办, 基层工作只要踏实, 踏实做好手头事, 踏实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 踏实到群众中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龚仆经常勉励自己, 要抛弃在基层镀金的想法, 真真切切地学习, 勤勤恳恳地办事, 学会正视自己, 甘于把自己当做小学生, 向前辈们学习、向同事学习、向拥有无穷智慧的群众学习, 做到“脚踏实地、志存高远”。只有把心思都放到工作上, 放到群众身上, 而不是成天想着自己提不提拔上面, 心理落差才会消失。

○怎么和基层群众说话呢?

基层群众不喜欢说文绉绉的话, 不喜欢听“假大空长”的话, 老百姓只会说大实话、大白话, 而且不把他们的事办好, 他们就不会说你的好话。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任职期间, 曾对只会念稿、不会做群众工作的弊病, 打过一个形象的比喻:“与新社会群体说话, 说不上去;与困难群众说话, 说不下去;与青年学生说话, 说不进去;与老同志说话, 给顶了回去。龚仆在刚到基层工作的很多场合, 就是处于这样一种失语的状态, 怎么能使群众信服呢?”。对“说话的问题”, 龚仆反复思考, 得出一些感悟:就说话的形式而言, 在基层和老百姓说话的时候, 不要吟诗作对, 也不要对着老百姓念晦涩难懂的官话套话废话。那些话老百姓一听就烦, 不如不说, 而要用最通俗的语言、最简洁、最能听得懂的话和他们交流, 要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加工后, 用口语、大白话告诉百姓。其次, 就说话的方法而言, 本地方言、俚语甚至是粗话都要会说一点。在和百姓的谈话时把这些话掺杂在一起, 老百姓才没有距离感, 才会消除和干部谈话时的拘谨, 打开话匣子畅所欲言。就贵州而言, 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地区, 有小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只会说苗族侗族的话, 连普通话都听不懂, 还有些群众听见你说普通话就觉得有隔阂, 都不想和你交流, 所以, 在基层工作首先要过语言关, 多说方言, 多了解民族文化和俚语, 才能和群众说到一起;最后, 发生争论的时候, 让百姓多说, 说好, 说透, 然后自己再去说, 光让自己说话, 不让百姓说话, 人家也是口服心不服。

○怎么在基层办事呢?

龚仆到思南县后, 一直在思考怎么在基层工作。他说, 要在基层做实事, 一是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要真正解决群众的困难, 就要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到基层、到一线、到条件较差和情况复杂的地方去调查研究。既要通过开会、看材料把握一个市、一个县的宏观的情况, 也要到具体的点、具体的项目、具体的公司里面实地查勘, 实事求是、实地查看才能得到实际的考察调研报告, 才能作为决策的参考。切忌拍脑袋决策, 多听听群众的意见和了解情况的同志的意见, 不能“一言堂、想当然”。中国很大、情况千差万别, 地理状况、气候条件、人文风俗都不同, 别的地方的政策照搬过来, 如果不和本地特点结合起来就会出大问题。比如, 贵州建条高速公路的成本往往1亿元/公里, 而东部有些地方只要5千万元/公里, 决策的时候这些因素不考虑行吗?工作中最怕的就是从理论到理论, 从来不去基层调研, 坐在电脑前指点江山, 成天把时间耗费在无意义的论争上面。

二是办百姓身边的事。老百姓就关心家长里短, 关心田里的庄稼、村里的路、城里的交通卫生教育、自己的工资医保等等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事。老百姓是最讲人情最记恩的, 所以, 只有把这些事情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办好, 哪怕只是通过跑项目跑资金建好了一条路, 群众都会一直惦记着党和政府的好。

三是办好上级交代的事情, “令行禁止”是高效工作作风的体现, 如果交给每个人的任务都是推三阻四, 拉拉扯扯, 整个机构的作风必然涣散, 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 要做到“马上就办, 办就办好”。

○在西部工作压力大吗?

西部由于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 发展水平和东部沿海地区相比有较大差距, 拿贵州来说, 是全国贫困问题最突出的欠发达省份, 小康进程大体上落后西部平均水平4年、全国平均水平8年, 要到达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任重道远。说到工作压力, 只能说“压力山大”。再加上国家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不能走粗放式增长的老路, 这就对原本就落后的地区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更高, 压力更大。东部地区已经跑在前面了, 西部地区的追赶步伐只能更好更快, 这就对干部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龚仆感觉面临着加快发展的压力, 努力学习跟上时代步伐的压力, 勤劳工作努力奋进的压力, 但是压力也是动力, 只要踏踏实实干下去, 我们有信心和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河北省选调生工作办法 第4篇

该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的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已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企业,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所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定期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了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和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办法》中就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和环境保护局,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须经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和环境保护局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建立河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支持。

《办法》还就奖励和处罚做了规定。

四川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第5篇

为加强和规范选调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四川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选调生是指省委组织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并主要分配到基层工作,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应届优秀毕业生。

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重点是培养基层党政领导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做好选调生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按需选拔、合理安置原则;

(四)注重培养、动态管理原则;

(五)全面发展、大胆使用原则。

第二章 选调条件

第四条 选调生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是非观念明确,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有奉献精神;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有发展潜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五)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取得学士学位以上(含学士)的应届毕业生;

(六)大学本科毕业生2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28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2周岁以下;

(七)身体健康。

第三章 选调程序

第五条 选拔选调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报送需求计划。各市(州)委组织部及省级部门根据编制空缺,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选调生需求计划,书面报省委组织部。

(二)确定选调数量及结构。省委组织部根据全省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选调生需求计划,确定每年的选调生数量及结构。

选调生人数列入当年干部编制计划。女学生一般不低于20%,少数民族学生应占一定比例。

(三)发布简章。向有关高校公布选调生选拔简章。

(四)宣传动员。有关高校动员符合条件的人选参加选调。

(五)报名推荐。学生自愿报名,院(系)审核,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定同意,按省委组织部分配的拟参加笔试人数的一定比例向省委组织部推荐参加选调的初步人选。参加选调的人选应填写《四川省选调生登记表》。推荐参加选调的人选由有关高校公示。

(六)确定考察面试人选。省委组织部对学校推荐参加选调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面试人选。

(七)考察面试。省委组织部组织考察面试组对确定为考察面试的人选进行考察面试。根据考察面试情况量化评分。

公布考察面试成绩。

(八)笔试。根据考察面试成绩,分学校按拟参加笔试人员数依次确定参加笔试人员。

公布笔试成绩。

(九)确定拟录用人选。根据考察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加权综合,依次确定拟录用人选。

公布综合成绩。

公示拟录用人选。

(十)体检。对确定的拟录用人选,省委组织部委托高校组织到统一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规定进行体检。拟录用职位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进行。

(十一)签订就业协议。省委组织部与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选签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

考上当年研究生的,可尊重本人选择。

第四章 分配派遣

第六条 选调生一般应分配到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乡镇、街道和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作。原则上不派遣到籍贯和出生地所在的县(市、区)。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可直接派遣到县(市、区)、市(州)及省级党政机关。分配方案由省委组织部下达到市(州)委组织部及省级部门干部(人事)处。

市(州)委组织部及省级部门干部(人事)处将再次分配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选调生报到后,在实行公务员制度单位的,由市(州)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第八条 高校接到选调生的分配去向通知后,按照分配去向,及时将档案转递到有关的市(州)委组织部或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其中分配到地方基层单位的,由市(州)委组织部转递到县以上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 培养锻炼

第九条 以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全面提高选调生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条 选调生培训计划列入干部培训规划。对新确定的选调生,上岗之前,进行岗前培训;工作一年后,在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省委组织部有计划的举办县处级选调生培训班;各市(州)委组织部也要适时举办选调生培训班。

第十一条 适时选派部分优秀选调生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学习考察、到国(境)外学习深造,到上级机关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直接分配到省、市、县级党政机关的选调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当下派到基层工作1至2年。

要注意对选调生进行多岗培养锻炼。科级以下选调生在同一岗位工作2至3年,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或跨单位交流;科级选调生还可根据需要进行跨县(市、区)交流。

要分配给选调生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把他们放到艰苦的环境中经受磨练。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部门和选调生所在单位要重视做好选调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选调生的政治进步。

第六章 选拔使用

第十三条 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大胆选拔使用。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按规定破格提拔。

选调生职务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报上级组织部门。

第十四条 选调生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两年后,一般应调整交流到能更好发挥其作用的部门或岗位。适合做乡镇、街道或机关领导工作的,及时提拔到领导岗位;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挑选。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定时间锻炼,德才素质好、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应列入相应后备干部名单进行培养。

第七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选调生按同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选调生考核、奖惩、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等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逐步建立选调生信息资料库,跟踪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州)委组织部、省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每年年底向省委组织部上报选调生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再纳入选调生管理:

(一)本人不愿意从事党政工作的;

(二)干部考核不称职的;

(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服从分配的;

(五)参加工作10年内没有走上正科级领导岗位或15年内没有走上县(处)级领导岗位的;

(六)因其它原因不宜作选调生的。

调整出选调生的名单,由市(州)委组织部或省级部门干部(人事)处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一条 选调生的调动须经组织部门同意,按分工和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转任)手续。在本市(州)内调整工作单位的,须经市(州)委组织部同意;市(州)之间调动,由市(州)委组织部协商,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市(州)调省级机关的,须经省委组织部同意。第二十二条 市(州)委组织部要把对选调生的培养、使用情况作为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重庆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第6篇

--渝组发[200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力度,切实打牢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选调生工作遵循按需选调、竞争择优、结构合理、加强培养、动态管理、注重使用的原则,采取本人自愿报名、高等院校党组织推荐、市委组织部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 选调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选调的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的品学兼优的大学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主要选调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的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

第五条 选调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发展潜力大;

(三)学习成绩优良;

(四)身体心理健康。

第三章 选调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根据全市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由市委组织部确定每年选调数量,商市编办确定使用编制计划并下达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对选调生的专业需求。

第七条

选调工作按照面向社会发布公告,进行资格审查,统一组织笔试和面试,以及政审、体检及公示等程序进行。体检合格者,由市委组织部会同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与选调生签订协议书。

第八条

选调生分配纳入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计划。被选调的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手续到市委组织部领取报到通知,再到所分配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报到。选调生原则上分配到乡镇街道机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可分配到区县(自治县、市)机关工作。

第九条 选调生签订选调协议后,各高等院校应及时按规定转递选调生档案材料。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高校不得改派。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选调生的培养教育,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选调生的培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选调生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要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着力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要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和特长,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

选调生所在党组织要指定专人对其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

要通过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等形式,对选调生进行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国情国力等知识的培训。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到市委党校进行一次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选调生进行短期培训。

第十二条

要创造条件,使选调生在实际工作中尽快了解基层情况,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有意识地把选调生放到艰苦环境中经受考验,并有意识地让他们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从中磨炼意志,增长才干。要适时对选调生进行轮岗交流锻炼,使他们熟悉多方面的工作。

市委组织部每年选派经过一定时间基层锻炼的选调生,到市级部门、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工作的宏观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选调生的具体管理。

各级党组织既要对选调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又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选调生培养管理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选调生培养管理档案进行统一管理,逐步实现选调生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选调生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如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原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档案移交新的管理部门。选调生调入市级部门的,其培养管理档案转市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选调生在基层锻炼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分配到民族地区、三峡库区的,在基层锻炼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在此期间,选调生原则上不得调动。选调生调出所分配区县(自治县、市)的,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第十六条 对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

(三)考核不称职的;

(四)本人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六)有其它不宜继续作为选调生情形的。

调整出选调生队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本选调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一月底前,连同选调生职务变动情况报市委组织部。

选调生每年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报告工作和思想情况。

第六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对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选调生,应及时列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各级组织部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可以统一调配使用本辖区内选调生,以优化选调生资源配置。

第十九条 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对经过实践锻炼,综合素质好的选调生,各级党组织要择优选拔任用。

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条件,适合做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应及时提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市级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市委组织部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选调条件和程序进行选调的;

(二)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违反本规定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考试录用工作人员与报考者有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选调生录用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选调资格。

第二十四条 选调生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河北省选调生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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