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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控制(精选6篇)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1篇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作者单位:江苏银行淮安分行盱眙支行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涵盖了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涉及传统银行、证券、保险的金融中介和依托第三方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运作的非金融中介。从2013年开始,中国出现了一波基于互联网的新金融产品,它们正在改变金融服务的传统格局,为整个金融业注入一股新鲜的力量。

在中国经济发展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主要的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支付宝、微信支付等),P2P贷款(拍拍贷、人人贷等),网络小额贷款,保险和网络证券、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网上银行。从用户需求角度,互联网金融通常包括三个业务领域,即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融资和互联网投资。中国领先的电子商务公司阿里巴巴,还有苏宁和京东,以及互联网公司例如腾讯和百度,都推出了众多互联网金融产品,如阿里巴巴余额宝,百度百赚利和腾讯理财通,经过几年的发展与壮大,它们在中国逐渐成为主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为国内的广大投资者服务。

伴随着快速发展的步伐,互联网金融也进入了风险的集中爆发期,不少的P2P平台跑路或倒闭,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被曝由搜索引擎抓取顾客转账信息,还有挪用客户备付金,另外最近广受媒体关注的e租宝(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集资,给广大群众带来严重财产损失的恶性事件等,都严重扰乱了金融行业的秩序。因为以网络技术为依托

涉及金额巨大并且分布范围广,所以互联网金融一旦出现安全问题,风险就会急剧爆发并迅速蔓延,危害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严重的后果不得不引起公众的关注。

一、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参与机构更多是非金融机构与电商,而现有的法律规定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制定的,尽管双方有重合交叉的部分,但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依然较弱,缺乏直接针对性,则会出现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管无力、顾客隐私受侵害而无法诉诸赔偿、某些网络融资行为演变成非法集资、缺失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导致资金沉淀却另作他用,赎回困难等情况,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政策与法规的高度不确定性,要求制定专门法律来管制互联网金融,但互联网金融这个立法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的立法难度远大于传统金融。

二、监管风险

互联网金融所依托的信息技术环境不断变化,给监管部门带来新的挑战。一方面,跨行业、跨领域、业务交叉性较强等是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具有的广泛特征,但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存在较多领域监管不到和监管不力的现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依托互联网进行,内部系统产生虚拟化操作,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对象模糊。在不透明的交易过程中,监

客户信息、资本流动情况等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很难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调节。因而很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迅速扩张发展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业务,掌获了更大的群众基础,这增加了监管强度和难度,也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达成标准。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通常指交易双方没有履行交易协议的约定造成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一种金融活动,只是各方面的销售与宣传等运营机制改变了,因此,传统金融因为信息记录不准确与核对不及时导致的信息不对称,还有顾客恶性拖欠资金导致的违约等风险因素,互联网金融也会同样出现。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体系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过多依赖于线上办理,无法立即与线下授信部门联系核对,导致不完善的客户信用审核,为之后与客户建立良性的合作关系埋下隐患。并且存在钻技术漏洞实现不法勾当的网络作弊行为,严重影响互联网数据的真实可信度。

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片面地强调产品收益而弱化其中的风险、限制条件等,以致顾客对产品信息了解不完整,极易引起经济纠纷;此外,顾客很少知道或细究投入资金的具体投资方向等方面的信息,如果发生资金流动不明,金融机构都无法提前警示的情况,缺乏相应的追偿机制等,都易导致金融机构资金违约,可见信用风险较高。因而,信用风险

制约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四 技术风险

有了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才能发展起来,所以网络技术的安全性极其重要。一旦病毒感染某个程序或者交易系统,便会通过互联网迅速扩散和传染,造成客户隐私信息的泄露更甚严重影响客户的资金安全,可见网络漏洞交易。网络虽支撑着整个交易系统,但其脆弱性在一些平常的购物经历中便可以感受到,在过往几年打折大促销日,如“双十一”、“双十二”全民购物狂欢节,巨量交易订单在一天内甚至零点时刻成交,出现网址打开缓慢,不能付款等情况,因为系统无力承载比基准设定量更多的交易量,严重时会致整个系统瘫痪。

近些年随着数据激增,海量数据被各方面集中存储起来,形成专业的数据库以便更高效地进行数据的分析和处理,但如果安全管理不当,极易造成信息的丢失和损坏。现代社会各领域对金融数据越来越依赖,但窃取数据不仅限于物理手段,由于其复杂性与高技术性,追回数据信息并弥补漏洞变得难上加难。例如2014年1月21日发生全国范围的“大断网”事件,当天下午三点十分左右,国内用户普遍反映不能访问.com等域名网站。据了解,是因为我国通用国内顶级域名解析器发生错误,服务器把网站解析到一个固定IP(网络之间互连的协议)的电脑上,阻碍了对很多网站的访问,包括百度、新浪、百度等日访问量居高的知名网站,给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造成了可观的损失。可想而知如果这个IP

记录下用户账户和密码,将广大用户的资料信息与支付宝、网银等里面的资金全部转移,将会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这些事件都表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数据安全管理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履行到期债务或满足资金需求的相关风险。同传统金融业一样,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如果资金链断裂无法追踪到资金流向,必然引发流动性危机。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主要集中于第三方支付和P2P领域,第三方支付问题集中在对沉淀资金的不当利用上,如果备付金没有被存管处置妥当,例如挪用备付金另作他用,就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P2P机构中理财资金和债权资金的匹配管理是风险的核心,例如投资者把欲投资的资金转到平台,却迟迟买不到理财产品。而P2P平台将项目拆标进行招标,这样满足了投资者偏好,但明显地发生时间期限错配,一旦碰到集中到期或者突发事件需要大量提现时,就可能出现大规模的“挤兑”,对P2P机构来说可谓灭顶之灾,从兴盛到破产,往往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下的一个典型产物,余额宝兼具以上风险。首先,收益水平受金融环境影响较大,高收益向来与高风险并行,随着市场风险的积累,其背后必然存在利率风险,若货币市场表现较差,货币基金的收益则相应下降。其次,网络货币基金线上和线下购买机制不同,如果其电子设备被黑客份子控制或者电子设备中存在相应的木马病毒程序,就很有可能发生不法分子窃取或者通过设计木马程序来截获用户账户密码,盗取用户余额宝中的账户资金,给用户带来损失而难以抓取盗用者的事件。再有,在一些例如“双十一”“双十二”的大型促销活动中,用户的购物行为对资金的需求将会急速增加,部分用户会动用余额宝的资金,大量资金如何快速赎回以供用户使用是余额宝面对的紧急问题,一旦资金储备不足,触犯巨额赎回条款,很有可能导致该货币基金陷入流动性风险的危机中;另外,余额宝监管主体不明确,证监会监管支付宝的基金直销和结算账户,天弘基金余额备付金账户在央行监管之下,但备付金账户和基金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还存在监管空白,如果某块监管被忽视,就增加了风险的未知性;最后,技术风险和监管风险,也难免导致余额宝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信用风险,阿里巴巴对余额宝的宣传多将余额宝的收益与活期存款的收益作比较,事实上,这些宣传理念对很多客户其实是一种误导,用户利用支付宝里的余额来买天弘基金,获取由天弘基金提供的收益,而不是阿里巴巴和支付宝为客户提供收益保证,它们只是第三方销售平台。事实上,银行存款的利息是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而余额宝中的天弘基金属于投资行为,其收益是有风险的,而且没人会为客户的收益做担保。

鉴于对余额宝风险的具体分析,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出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防范与控制风险的启示:

1.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但不能扼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动力,同时要保证行业法规要有效的规范行业的行为,这就要求制定法规时要参考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意见,并且持续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跟踪调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修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与此同时,要不断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细化并出台相应的法律细则,对框架内的法律体系做出详细、具体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以弥补原有法律的漏洞和缺陷;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使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明确网络金融犯罪应承担的相应金融风险和民事责任,增大对网络犯罪惩罚的强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建立信息咨询中心,为互联网金融用户提供业务产品和投资理财等相关咨询服务,防止用户贸然购买信息不够了解的金融产品,准确解读投资协议,以防掉入不法筹资机构的诈骗陷阱。二是建立用户隐私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为用户创造一个安心的投资环境。三是完善消费者投诉机制,建立专门解决互联网金融交易纠纷的机构,疏通投诉渠道,让用户得以诉求其合法权益。

2.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建设

针对信用体系缺失问题,评级机构应该对用户方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测算评估,提高其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可靠性和信用度。首先,必须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法性、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指标进行评估,确定金融机构是否有市场准入资格,是否有挂牌执照,监查其运营机制和技术是否能支撑整个系统的运转,审查其资产负债与资金流运转等指标,确保平台具备合格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经营资格,能够掌握风险防控的能力。

其次,目前我国也存在个人信用体系的空白情况。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可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一些得到监管部门批准的民间征信机构也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建设中来,运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提取客户真实信息,依据信用算法,用数据速写一个人的基本特征,包括消费习惯、支付与还款能力等,以客观呈现个人的信用状况,建立风险模型。所以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信用信息更要快速达到准确度,保证其能同时提供线上与线下之中,这也能从根本上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3.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

互联网金融监管任务多、难度大、监管对象不明确,所以首先要解决由谁管,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领域突破了银证保三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对其的监管不单单是某个部门的责任,而要具体到不同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将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协调。其次要解决如何管,即完善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掌握非现场监管的信息技术,突破空间与时间的限制,提高对风险的预警能力,不能让风险与监管脱节,对创新金融产品的风险早识别、早处置;另一方面,要致力于让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并行同趋,不互相违背,也可互相补充内容,形成更加高效有力的三政合力监管,还要有松有弛弹性监管,针对不同业务要有差异化,但这个底线需要明确,避免过度监管,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关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思考——浅谈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

发布人:国资办 发布日期:2017/3/24 来源:本站 字号:

关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思考——浅谈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

当前,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催生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P2P、互联网理财等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如雨后春笋,加之近年来经济下行,银行利率低、股票、基金市场不景气,大众理财渠道较狭窄,民间资本急于寻找其他增值途径,各类冠以“某某”财富的理财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无疑,互联网金融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隐藏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诸如非法集资、卷款跑路、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和乱象(如e 租宝,涉案金额高达500亿元,涉及全国各地90余万投资者,涉众广、涉案金额大),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16年,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四部委〔2016〕1号令),但市级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监管工作提出明确的分工和程序,未建立相应的行业评价标准和网络借贷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以辖区两家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加二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扬富科技有限公司)为例,目前未在市金融办备案,再加上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一旦网贷机构遭受黑客攻击或诱发群体性事件。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大行业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和树立行业诚信,政府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引导互联网企业明确监管的红线、经营的底线,依法合规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一)具备传统金融行业一般性风险

从微观角度看,首先,金融行业的传统风险没有消失,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依然存在。比如,部分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对投融资双方的资质审查不严格,准入门槛低,而且信息披露制度普遍不够完善。互联网上的融资方经常在高杠杆比率下经营,无抵押无担保状态下的借款现象比较多。加上我国征信机制不够完善,网络数据的数量不够、质量不高。在这些条件下,互联网交易双方地域分布的分散化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愈加严重,甚至加剧了信用风险。又如,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推出高收益、高流动性的产品,看似诱人的回报背后实际隐藏着期限错配问题,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

(二)信息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带来的最大问题是信息安全问题。技术的不成熟,会导致信息泄露、丢失、被截取、被篡改,影响到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网络通信系统是开放式的,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和外界网络黑客的攻击。因此,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更为突出。

(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当前,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实则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已从互联网“线上”模式,不断壮大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模式,其中介业务或演变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一些网络平台以消费返利或高息回报等方式为饵,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此类行为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

(四)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滞后和模糊,现行法律中缺乏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规定,这使得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经常有碰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风险。此外,现行法律中也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五)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虚拟性交易,这使得双方很难对彼此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信用状况等进行有效确认,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加大了信用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对策建议

与传统金融行业比较,互联网金融无论是涉及面,还是业务类型都更加广泛和复杂,风险受众面也较广,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稳定金融秩序,务必要加强风险防范与管理。

(一)建议正确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定位,引导互联网金融服务被传统机构没有覆盖到的群体,要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消费金融,成为传统金融体系的一个有益补充,才能获得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建议加强投资类企业注册登记和行业管理

严格规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明确出资人和高管人员从业调剂以及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等问题。落实行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线上、线下一同监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虚假、夸大广告宣传的查处力度,对有非法金融活动嫌疑的企业要采取“双控”手段。一方面对投资理财公司资金需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另一方面严格监控公司及高管个人账户的资金动向。

(三)建议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

投资人从早期的几千元、数万元,逐渐发展到投资几百万、上千万元,反映出相当数量的投资人有非理性的投资观念,不能也不亦正确面对“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对投资收益期待过高而忽略了与之相伴的高风险。对此,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介,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宣传,要充分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展示投资、消费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遇到的风险,使社会公众能够更多地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四)建议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建设、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立法。此外,针对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业务复杂的特点,也要制定严谨的市场准入规则,规范行业日常经营活动。

(五)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会作用

互联网金融行业要尽快制定行业自律标准,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标准制定、企业准入、风险管理、信用发布、矛盾化解等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而不应一味依托政府强制性干预。

浅谈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

2016-09-06 14:47作者:仲鹏召 张跃

2016年7月-10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中国电子银行网(微信公众号:cfca-cebnet)联合全国70余家银行发起“2016金融科技引领银行未来”征文活动。以下为热心网友通过网络渠道投来的稿件。

作者单位:江苏银行沭阳支行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深入发展及广泛应用,日益发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总数约7.1亿,手机网民已达到6.56亿, 占网民总数的92.5%。这表明在我国已经告别单纯的电脑时代,转而快速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金融依托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而蓬勃发展,我国各类宝宝、网银、直销银行等金融创新业务也因此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这一崭新的模式也确立起来。对我国居民、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日益显现,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也蕴藏着风险,给国家、企业、个人都造成了一定冲击。

一、网络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之上,利用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等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的完美结合。互联网金融在吸取了传统金融业优点的同时,也促进了传统金融行业营业模式、市场结构等方面的变革,对传统金融提出了挑战。包括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众筹、虚拟货币等发展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之为违约风险,是指在协议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够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从而给另一方带来资金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是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最主要的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性,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无法很好的了解到对方的信用和资产等状况,信用风险也就不可避免。又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相比传统金融而言,信用风险更加难以捕捉和衡量。

如果互联网金融市场上出现大量机构倒闭,将会带来系统性风险,这会影响我们国家、企业、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信用风险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我国法律法规的缺失风险、违反法律形成的风险。

(1)监管法律缺失的风险

我国现有的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均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制定的,势必有的规章规定无法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我国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尚有所缺失,远远地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

(2)违反法律造成的风险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性,违反法律现象也就难免较多。第三方企业占据我国收单市场约30%的份额,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推广POS机的过程中,就存在着信用卡的套现风险,但同时并没有相关法律来约束这个行为。还有,某些网贷平台存在着非法集资的嫌疑,借款人不合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也存在着架子诈骗、庞氏骗局等风险。

(3)操作风险

比如操作失误、非法入侵、虚假支付命令等。此类风险一般与相关人员的操作相关,其发生方式并不固定。

此外,互联网技术的不完善也会造成操作风险。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基础由一系列的硬件软件系统构成,系统的安全性是所有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都需要达成的目标。而要达成这样的目标需要从软件设计,硬件配置,通信网络,相关人员操作方面进行充分地配合,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的漏洞都会对整个系统造成致命的伤害。

(4)市场风险

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影深刻响着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当经济增速下降的时候,消费者对金融和投资的热情下降,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没有太大的机会形成庞大的产业群。而只有经济发展强劲时,居民对投资和理财的需求旺盛,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才会完全的显示出来,互联网经济也才能够迅猛的发展。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关注市场环境的风险,密切关注GDP、就业率、利率水平、人均收入水平、产业升级水平。时刻掌握好国家市场环境,我们才能更好更快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的防范对策

(一)信用风险的防范对策

1.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尚处在发展之中,各国对其监督也都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其中蕴含的风险不言而喻,国家应建立一定的监管制度,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信息透明度,减少灰色地带,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一个健康的、良性的竞争环境。

2.健全征信系统体系,加大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

数据显示,像互联网金融公司借款的多为实力有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而这一类群体在四大行里是不好贷款的,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积累是各自独立完成的,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也是相互隔离,独立开发的。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里,亟需建立征信体系,在这个基础上,一旦某个企业和个人有了违约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同行业中的企业就可以更有效的审核借款人信息,防止信用风险的积聚。

(二)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1.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互联网金融有五大模式,在准入方面,针对不同的风险程度设置不同的市场准入门槛,如根据金融机构提供产品的不同区分行业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如果其不能符合我们设置的标准,表明其没有足够的实力来维护好自身和客户的利益。在退出方面,我们也要建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设置预警系统,防止风险波及到其他的行业。

2.完善金融业务法规

完善包括客户身份认证、合同订立、纠纷解决等机制。制定规范P2P网贷公司的法律法规。在交易主体、客户信息保存、交易结果方面都要不断的完善。我们应该确切的保护个人信息、明确个人和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存电子式交易凭证,力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法律的约束下公平、公正的进行。

(三)操作风险的防范对策

1.开发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

我国目前联网金融系统中,自主研发的高科技金融装备比较少,很多都是采用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系统。因此,我们要研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比如大力开发数字签名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互联网加密技术,从而大大降低技术操作风险。保证运行安全同时要提高硬件的对外防御能力,避免使用国外系统所可能引发的重要客户信息泄密和系统的不安全问题。

2.加强安全意识,规范操作

目前,wifi盛行,诸多消费者使用移动网络,喜欢在网络上购买金融产品,进行金融活动,增加了支付的风险隐患。互联网金融机构、个人都要加强在支付方面的安全意识,确认操作指令。互联网企业应规范工作人员的操作流程,避免不必要的操作失误。

(四)市场风险的防范对策

1.建立企业的担保机制。建立企业的担保机制是抵制互联网金融市场市场风险的有效措施。担保机制的含义就有每个项目都必须要有担保公司来担保,担保公司的风险与企业风险是对立的,具有对冲效应。

2.通过客户筛选控制市场风险。从客观上来说,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如余额宝就是一个较好的范例,在客户购买产品之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金融纠纷,支付宝公司明确这些市场风险的归属,同时充分地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在开户环节就明确告知了风险的存在,还与客户签订了相关的电子协议,明确了风险的归属

互联网+时代的金融数据安全与风险

防范

2016年9月7日 13点58分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作者:吕扬

字号:T|T [标签]移动支付 金融科技

自21世纪初人们就对互联网技术抱有极大的期望,然而当时的技术并不能完全满足人们对于互联网的期望,当人们意识到这个问题时,“互联网泡沫”破裂了,无数带有互联网概念的公司纷纷倒闭破产,留给投资者的教训十分深刻。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如今可以实现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大数据金融、金融门户等模式的运营。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金融脱媒”时代的来临,使得金融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愈加重视,逐渐淘汰、缩小传统运营模式,大力发展手机在线服务、网上在线服务、直销在线服务等线上服务成为主要发展方向。在互联网科技取得卓著成就的同时,如何将运营风险降到最低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在近两年,产业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加速,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带来更新式革命,“互联网+金融”成为传统金融行业转型“触电”的新模式,然而新趋势下的数据安全状况变得越发严峻,金融机构已然沦为数据泄密的重灾区,再次给人们敲响数据安全的警钟。其中直接由于纯粹是信息安全技术缺失所导致的风险案例不胜枚举,例如美国大型医疗保险商CareFirst在2014年6月被黑客公司入侵导致110万客户的私人信息泄露、2015年5月中国某大型保险公司公司也经历了泄露危机。公司系统存在高危漏洞,10万份保单或遭泄露,其中的保单信息、微信支付信息、客户姓名、电话、身份证、住址、收入、职业等敏感信息一览无余。2015年10月美股券商服务Scottrade发生了数据泄露事故,460万用户的敏感数据可能受到影响,Scottrade将向发生泄露事故的460万客户发送通知,并提供身份保护服务。受影响的数据库中包含用户的社会安全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进入大数据时代,对数据分析加工成为了驱动业务发展的核心动力,也成为各类不法分子眼中的“猎物”。尽管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但是各个金融单位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需要的不仅仅是单方面的努力,而是提供信息安全的厂商、金融机构、政府等多方面努力才能完成的。以下总结出如下几点安全防范措施,可以降低泄密风险:

一、完善敏感数据保护机制。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误区,敏感数据保护机制不完善是数据泄露的重要诱因之一。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更加注重信息的快速传递、及时共享等目标,而对于信息安全保密控制等缺乏相应制约,敏感数据急需智能化的数据安全管控。

二、加强技术防护。

互联网正改变着传统金融的运作模式,作为开放性质的网络金融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是全方位的,除传统互联网风险,还面临新形势、新技术、新业态的安全风险挑战。从提供信息安全的厂商的角度来看应即时监控突发的数据入侵行为、甄别其使用的手段,及时更新防控软件以应对类似的威胁。而从金融机构来看,应该加大安全防护这方面的投入,防患于未然,使可能发生信息泄露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三、强化内部信息安全管理。

银行等金融机构,其特殊性使得员工比其他职业更容易诱发犯罪行为,因此如何提高员工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法律意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也极为重要。金融机构应重新审视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系统运维管理等的内部安全管理规范,从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授权和审批、沟通与合作、审核和检查等方面对信息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展望互联网+时代的金融数据安全的未来,打造开放高效的智能化信息平台已经迫在眉睫。一是要快速反应:通过大数据系统,对重要风险管控指标进行实时收集、分析,如发现问题就要在第一时间预警、处理、报告,而这些过程都是同时进行、互为因果的,这就对相应系统的信息监控、自动触发、应急处理能力提出了要求。二是大数据分析:风险管理信息化系统融入公司信息化综合数据平台,实现与财务、运营、投资等数据库的融合;通过采集、汇总、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准确预测风险暴露,如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经营现金流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变事后处置为事先发现、事先预案、事先应对,防患于未然。三是刚性管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将各类风险管理措施,更广泛更深入地嵌入到业务流程和各类操作系统,使违规操作在系统流程上就根本走不通做不到,将传统的上级管控、人为管控为自动控制。四是互联互通:风险管理信息化系统,横向上与财务、运营、投资等信息化系统无缝衔接、信息共享;纵向上与各层级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信息系统上下贯通,实现风险管理信息的全向流动、无缝衔接。五是开放共享:探索建立利益协调与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新活力,把风险管理信息化平台打造成一个集众人智慧的创新平台、研发平台、共享平台,让全体员工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学习专门的专业知识。

俗话说:“打江山易,守江山难”。相信做好金融数据安全防护与风险防范会随着未来技术的发展而与时俱进。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2篇

(2014-01-05 14:04:20)

转载

标签:

互联网

金融创新 ▼ 分类: 法律新闻 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风险与防范研讨会综述

2013年第09期 作者:商建刚 韩 正 涂国庆 张 吉 高 才

【来源:《上海律师》】

本期主持:商建刚 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嘉宾:韩正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涂国庆 1号店—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张吉 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环迅支付)风控经理

文字整理:高才

2013年8月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市律协报告厅举办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风险与防范”研讨会。出席本次会议的嘉宾有1号店-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涂国庆、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环迅支付)风险控制经理张吉、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正律师。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陈冬沪、副主任张志军、上海市法学会编辑部副主任胡鹏、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宋一欣、秘书长李慧俊、市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建刚律师等。本次会议由商建刚律师主持,80多位律师参加。

会议围绕“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风险与防范”的话题展开,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韩正律师做主题发言,介绍英国电子金融(e-Finance)的基本原则。第二阶段,商建刚律师做主题发言,介绍“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风险与防范”。最后,商律师邀请涂国庆和张吉参与讨论,从各自行业领域的角度发表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看法。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正———

电子金融有不同的概念。传统金融的电子市场直接指向现实货币(必须依赖银行清算系统),传统金融工具、产品上线操作,借助新技术(解决了地域、时间、风险偏好分配的困难)实现的非传统金融工具、产品(一旦交易体系可与银行清算脱离,则可能转变为电子货币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传统金融机构监管规范。电子货币的金融发展不直接指向现实货币(即指向电子货币本身的独立储存和清算系统),电子货币本身依赖传统或非传统形式的金融产品(目前罕有),主要在于解决电子货币稳定性、可交换性和交易安全问题。在可交换性提高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基于电子货币的金融产品。

什么是电子货币(现金)?英国1971年金属货币法规定,法定货币(法币)是指:金属铸币;银行券(钞票、本票)。1954年通过与银行券法规定:持有任何面额银行券者有权要求任何销售者(债权人)接受该等支付。与之相比,电子货币(现金)具有:可议付现金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的特点;接受支付者是基于其合同承诺,但在主体之间,电子货币发挥了交易中介的货币职能;由于货币还是特殊的商品,因此其也可以被看做是私人财产(而不仅仅是通货),该特点带来了一系列重大法律后果。

假如买方向卖方支付了电子货币,但却无法从发行人处兑现,卖方是否还有根据基础合同向买方追索的权利呢?这取决于对三方关系(发行者、持有者、接受者)的解读。如果比照信用卡,接受者仅得向发行者主张支付(基于接受者无从得知持有人地址等详情)。就电子货币而言,只有接受者事先与发行者(如银行)协议并安装特殊设备和终端才能接受特定电子支付。因此,即使接受者没有最终收到款项,也应当向发行者追偿。由于电子支付往往存在验证或授权的机制,则接受者实际上有机会获取持有者的详细信息,也就有追偿的可能性。如果将智能卡视为现金,那么卡丢失或被盗,则卡的价值也就没有了(即不视为记账账户),则其一旦完成支付,即应当如现金(而不是支票)支付一般对待。因此对待电子货币的立场决定了其支付功能和风险分配。

现存监管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电子货币发行者(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机构)都必须保证其偿债能力及对消费者要求回赎的充足流动性。因此发行者应当具备一个最小资金(准备金)的维持规模;发行者应当有严格的投资和货币管理政策以减少其流动性风险;发行者还需要遵守反洗钱和逃税的规定。

英国1844年银行条例限制了银行擅自发行私人银行券,包括汇票、本票等。既然电子货币具有议付票据的特点,其是否受到限制呢?根据定义,该等票据具有书面形式和签字两个条件。根据1978年解释法,书面形式可以包括电子形式。根据2000年电子通讯法,合格的电子签名等同于签名。

2000年电子通讯法确立了密码服务提供者和电子签名法律确认两项制度。(欧盟)电子签名指令(Elec-tronic Signatures Directive)确认了电子商务中对电子签名的服务与认证,并区分了“高级电子签名”和“电子签名”两种安全和应用级别。因此,合法产生的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和证书具有以下责任。

一、误用责任。表面原则:审查双方交易习惯、加密技术。表面原则不成立则信赖签名一方承担责任。但是就信用卡采用电子签名者,发行人不能将欺诈使用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第83、84条)。

电子现金指的是以(计算机)电子技术所实现的价值储存和交换。由于电子现金往往是私人单位所发行,则能够使发行者相互接受就成为了大问题。在互联网领域,大量小额交易需要廉价的交易工具,而不是手续费用较高的传统银行服务。高速流动的电子现金也将面临反洗钱的困难。

线上储存指消费者本身并不处理电子现金,均通过在线账户操作完成交易。这就要求商家联系发行人并接入到消费者的账户才能得到支付,增强了反欺诈的可靠性。线下储存相当于电子货币放在自己的钱包中。消费者可以不经第三方地自由使用。该方式保护了传统交易的匿名性。但软硬件防护上的反欺诈难度更高。

实务中的电子现金包括有:NetCheque(网上电子支票),DigiCash(匿名电子货币交易平台),CyberCash(能下载电子钱包,然后将货币下载到本地);,Inter-netCash(线下购买储值卡,线上使用),NetCoin(销售自有产品的电子货币),Bitcoin(靠分布节点算法自动产生的电子货币,无中心发行者)。

我国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有: Q币(就是代币),微信支付(与银行合作的第三方游戏支付,不属于电子货币),余额宝、微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活期账户,不属于电子货币),融360(金融产品搜索平台,今后发展可能类似金融经纪),三马在线保险(柜面、电话到在线的技术性发展,削减交易成本)。

电子金融风险来源:技术风险、传导性风险(支撑货币、目标市场)、商业(流动性、市场、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法律结构新颖、隐私、知识产权)

监管路径分四类:

1、传统金融产品上线的:(1)符合原有监管要求;(2)根据交易结构变化附加规范;(3)对技术安全提出结构性要求(及监管数据接入),并区分风险责任;

2、新技术产生的新类型金融产品:(1)应当建立金融产品市场目录,对于新产品(尤其是风险偏好较高者)提出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开发路径;(2)对于适格投资者进行分级管理,并对金融产品进行评级;(3)对权利义务、风险分配根据不同级别制作黑白条款清单,保护投资者利益;

3、对电子货币发行:(1)对自有产品销售使用予以宽松限制;(2)对涉及多方接受的电子货币发行应比照最低资本、最低准备金等要求并确立行为准则、货币发行规则备案制度;(3)对电子货币发

行者可以尝试建立评级、风险预警和保险体系;(4)在长期上应当考虑电子货币发行者之前合作与清算系统的建立与监管;

4、对于基于电子货币的金融产品:(1)谨慎开发信用类型产品(避免通胀);(2)在电子货币可相互清算时,电子金融产品可以形成交易市场。

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商建刚———

互联网是这段时间很热的一个话题。谢平教授算是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人了,他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可能出现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我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银行贷款是间接融资,股权融资是直接融资。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因为有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交易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上的成本非常低,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钱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优势:

一、未来所有个人和机构都在中央银行的支付中心(超级网银)开账户(存款和证券登记);证券、现金等的支付和转移通过移动互联网络进行(具体工具是手机和iPad);支付清算完全电子化,社会中无现钞流通;二级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可能不再存在,存款账户都在中央银行,将对货币供给和货币政策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处理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金融信息中,最核心的是资金供需双方信息,特别是资金需求方的信息,如借款者、发债企业、股票发行企业等,是金融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处理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特别是对个人和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二是搜索引擎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三是云计算保障信息高速处理能力。

三、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发布并匹配,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匹配,不需要经过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在供需信息几乎完全对称、交易成本极低的条件下,互联网金融模式形成了“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诸如中小企业融资、个人投资渠道等问题就容易解决。在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下,双方或多方交易可以同时进行,信息充分透明,定价完全竞争(比如拍卖式),因此最有效率,社会福利最大化。各种金融产品均可如此交易。这也是一个最公平的市场,供需方均有透明、公平的机会。

下面,我们来分享一些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首先是阿里金融。阿里金融亦称阿里巴巴金融,阿里巴巴金融承担阿里巴巴集团为小微企业和网商个人创业者提供互联网化、批量化、数据化金融服务的使命,向这些无法在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贷款的弱势群体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纯信用小额贷款服务。目前阿里金融已经搭建了分别面向阿里巴巴B2B平台小微企业的阿里贷款业务群体,和面向淘宝、天猫平台上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的淘宝贷款业务群体,并已经推出淘宝(天猫)信用贷款、淘宝(天猫)订单贷款、阿里信用贷款等微贷产品。截至2012年中,阿里金融服务的小微企业已经超过13万家。其次阿里金融的利率不是很高的,而且可以按天计息。

近期,六大电商陆续试水小额贷款。过去几年,阿里巴巴、敦煌网、网盛生意宝、京东商城、苏宁及慧聪网六家电商陆续试水小额贷款领域。阿里巴巴和苏宁都已经拿到开展独立贷款业务的牌照,采用的是由旗下独立子公司直接放贷的模式。京东从去年底开始向供应商推荐旗下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和另外的其他几家主要采用与银行合作的方式,提供平台数据给金融机构作为信贷发放参考依据。公开的资料显示,在2012年7月20日,阿里金融已经实现单日利息收入100万元,以此计算一年中阿里金融的利息收入将达3.65亿元。而来自阿里小微金融的数据则显示,截至今年2季度末,阿里小微信贷的贷款不良率为0.87%,订单贷款日利率0.05%,信用贷款0.06%,支持以日计息,随借随还。

下面介绍下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支付宝。

第三方支付主要存在以下风险:数据安全风险、资金沉淀风险、网上洗钱风险、虚拟货币风险、信用卡套现风险、交易纠纷风险、法律责任风险等。

监管第三方支付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10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1月),《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2011年3月),《非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要求》(2011年3月),《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011年6月)等。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网上支付的立法非常缺乏,仅限于一些部门规章和政策,立法效力等级较低,而且主要集中在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的规制方面。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监管等诸多问题均未作立法规范。

下面,我们讨论一下最近很热门的余额宝。2013年6月13日,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合作的“增利宝-余额宝”,诞生不足一月,资产规模已经突破了100亿元,客户数量超过400万。支付宝客户可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后自动申购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货币基金仍然可随时用于购买商品。与普通货币基金的标准门槛1000元不同,余额宝的天弘增利宝基金,1元钱就可以起购。这显示了“碎片化”理财的巨大能量———如果能让碎片化的资金集结起来,流动起来,其收益之大难以估量。

余额宝的火爆冲击了传统银行业。7月1日东方财富旗下天天基金宣布一款收益猛于“余额宝”的新型投资工具“活期宝”上线。此外还有华夏基金的活期通、汇添富基金的现金宝、广发基金的钱袋子、华安基金的货币通、工银瑞信的现金宝、富国基金的天天理财宝和国泰基金的超级钱包等。除中资银行外,外资银行也加入了积极应战的队伍。据了解,渣打银行近日在外资银行中率先推出“逸账户”服务,其亮点就在于各种在线理财工具、专属空中客户经理以及网上优惠等服务,其客户群指向10万元级别。

下面我们以P2P讲一讲网络借贷的问题。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目前恰恰是P2P“爆炸式增长”的阶段。7月初刚发布的《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显示,2012年末,P2P借贷服务平台超过了200家,可统计的P2P平台线上业务借贷余额超过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P2P行业基数规模并不大,但是年增长率超过300%。

P2P存在的三大风险:

一、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目前中国有网贷公司2000多家,发展规模参差不齐,而迅速扩张的行业规模使得行业乱象日益暴露。由于参与资金的运作,一些P2P网贷公司打破了网贷的界线,使公司性质由第三方中介转为吸储和放款的金融机构,而没有金融经营资质使之直接构成非法集资。

二、使用公司或公司法人账号进行交易。通过公司内部账号进行操作让整体业务产生黑箱,难以消除资金被挪用、侵占和隐匿等风险。

三、信用风险。做P2P业务,由于国内个人征信体制不完善,可能发生“一人多贷”的问题,导致借款人“过度借贷”。

目前,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限于事后案件监管。而对其批准设立、业务经营范围许可、资金风险控制没有明确,日常监管方面处于空白。

最后,我们讲讲以众筹为代表的股权投资平台。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

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目前,国外比较知名的众筹平台有:Kickstarter、IndieGog。国内比较知名的有:点名时间、追梦网、淘梦网、海色网、好梦网、点火网、众意网。

众筹的特征: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点名时间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

国内众筹与国外众筹最大的差别在支持者的保护措施上,国外项目成功了,马上会给项目发钱去执行。国内为了保护支持者,把它分成了两个阶段,会先付50%的资金去启动项目,项目完成后,确定支持者都已经收到回报,才会把剩下的钱交给发起人。

1号店—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涂国庆———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防范对策

根据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规模的调查可知, 其交易规模每年都在不断增长, 如余额宝在上限3个月内, 其资金规模就达到了556.56亿元, 而且我国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公司则在不断增多。如今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充分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互联网金融作为属于当今信息时代特殊的金融模式, 其虽然给我国宏观经历带来了影响, 但其却具有一定的风险, 如各种金融案件的爆发生, 因此本文注重对风险防范措施的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述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业务, 如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使属于信息时代的全新金融模式, 其与传统金融存在一定的差别, 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 对传统金融经营模式产生一定影响, 并在逐渐改变传统金融经营模式。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含有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种模式, 如余额宝、支付宝、微信支付、QQ钱包等互联网金融产品, 其已经具备吸收存款的能力, 原本吸收存款只有传统金融才能够实行, 但如今已经被打破。因此互联网金融发展也促进了传统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 顾名思义, 其肯定具有互联网特点, 又具有金融业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模式, 因此其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兼容性、平等性等特点, 其主要是利用互联网的各类特征, 并结合标准服务和合同, 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效用与用户数量相关。互联网金融虽然已经将经营业务信息化, 但其仍然具有金融业的很多特点, 如支付清算。风险分散等。另外互联网金融还具有去中介、轻资产等特点, 并非常注重用户的体验效果。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既然包含互联网和传统金融行业的优势, 其同时又存在双重的风险,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 互联网漏洞、病毒等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交易活动, 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 因此互联网的安全性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有直接的影响。如果计算机或者网络存在技术问题, 同时其如果收到病毒和黑客等侵袭, 都会致使互联网支付出现安全问题, 导致用户的信息、资金被非法挪用。如今互联网中存在很多仿冒金融、支付类型的网站, 给用户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二) 法律风险

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近几年来发展较快, 且交易规模交易规模越来越大, 但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国传统的金融立法, 主要是以传统金融活动为基础进行制定, 因此其难以适用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到较多的消费者权利, 如果不具备消费者权利保护相关法律, 则会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一) 完善互联网技术, 加强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

想要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首先需要完善互联网技术。应当通过对系统安全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等技术的完善, 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的改善, 可以通过硬件方面进行计算机防病毒能力的加强, 必须保障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硬件具有安区西宁。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网站, 必须注重身份验证。另外还需要注重加强对数据的管理, 通过制定规范的技术标准, 保障互联网金融体验的可协调性。同时还可以采用数字证书保障安全, 避免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活动中, 出现不法行为。

(二)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在进行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时, 首先要对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即对于当前金融法律法规中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违背的部分, 需要进行修订。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 需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该行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并需要注重加强量刑力度。另外, 对于互联网金融中国存在的风险, 需要结合公平原则制定监管规则, 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最后需要注重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基础法的立法。

四、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 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有效的结合, 逐渐形成互联网金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为迅速, 且其交易规模越来越大, 因此需要对其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通过上述分析可知,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注重监管体系的构建、安全保障体系的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等, 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岳利军.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风险特征及防范对策探讨[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4, 07:10.

[2]童文俊.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J].金融会计, 2014, 08:71-76.

[3]王锦虹.基于逆向选择的互联网金融P2P模式风险防范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 2015, 05:61-68.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 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建议

一、引言

2013年尤其是下半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速发展,2013年也被定位“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具有极低的边际成本优势,利用互联网营销手段,能够充分而快速的抵达潜在客户,产品也能够快速不断的推陈出新,因此很快占领了市场。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定位于小微客户,主要采用“金融机构+电商”的模式,由于互联网行业需要较高的进入成本和先进技术,一时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但各大传统商业银行也加快了金融产品互联网化的过程,随着各类金融机构的不断金融,必将加剧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具有很大的优势,但同时也有更多的风险,因此不得不预防风险的发生。据统计,今年上线的网贷平台就有500家之多,但在野蛮生长的背后,P2P网贷也迎来了一轮“倒闭潮”,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11月29日,今年以来累计有64家P2P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抑或倒闭、“跑路”。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可能面临加强监管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兴起迅速,因此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监管法律。目前对于直接涉及基金销售的补贴并承诺收益的做法,证监会也正在考虑整改措施。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一般是针对商业银行而言的,所谓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取存款的支付能力,也就是银行的清偿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具有快速聚集资金的能力,但同时也具有更大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互联网平台上的补贴和承诺的高收益,和信息的有效传递,因此互联网平台上的各个基金往往一开始发售,很快便抢购一空,节约了很大的销售成本。但眼下很多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没有任何的资本金,但即使是投协议存款、短期票据这种在短期内风险较低的领域,未来依然存在很高的流动性风险,譬如债市意外大跌,大家纷纷赎回产品。同时互联网金融还有传统金融所没有的流动性风险,例如遇到“双十一”等日期,很可能发生大面积的赎回,因此不得不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来自两个方面。首先,对网络信贷而言,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而且中国目前的征信体系建设非常不完善,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其次,网络平台上发售的基金,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例如百度百发8%的预期收益率,在全球经济增长低迷、中国经济潜在增速下降、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逐渐显现的背景下,如何才能实现如此高的收益?如果是给企业做过桥贷款、以及给房地产开发商与地方融资平台融资,一旦经济出现大幅下滑、房地产泡沫破灭,那么必将导致信用违约的发生。

(三)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来源于违反法律、规章的可能性,或者有关交易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业务的不明确性。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只处于起步阶段,政府有关法规中对于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大多不清晰,缺乏相应的管理及试行条例,缺乏法律规范调整。投资有收益,同时也有风险,互联网金融大部分以高收益吸引客户,但却没有风险提示,一旦发生纠纷时,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目前,部分互联网金融销售打擦边球,以互联网机构变相补贴、抽奖的方式来吸引客户。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和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按此规定,百度、网易这类非基金销售机构,完全可以用各种办法进行补贴,而作为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天天基金网和数米基金网的销售则存在违规嫌疑。

互联网金融除了有变相补贴、抽奖等以打擦边球的方式销售之外,还有变相吸储的嫌疑,互联网平台上的超高收益基金产品显然明显是为了跑马圈地,收益率难以持久保持。从目前发售的各个高收益基金产品情况来看,投资期限多为一个月,一个月后便打回原形,转为正常的货币基金收益。对于互联网与基金公司打造的这种圈钱模式,有变相吸储的嫌疑,是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商业银行法》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允许对社会公众进行集资,不得非法进行存款业务。

(四) 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互联网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

三、互联网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加快相关法律出台

目前互联网之所以会出现变相补贴、以抽奖的方式销售基金,主要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法律。互联网金融由互联网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销售平台,虽然金融机构受到证监会的全面监控,但互联网机构却不受此约束,因此可以进行变相补贴。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加快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进程,因此我国相关监管机构也许实时了解市场动向,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以规范市场行为。

(二)健全金融系统计算机管理体系

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大大节约了成本,开拓了更广泛的市场。但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速膨胀,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一旦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直接面临的就是客户的资金损失,因此必须健全金融系统计算机管理体系。

(三)推进征信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行业中,风险管理是关键,而信用报告和信用体系更是风险管理的核心,我国的征信体系不健全,是制约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条软肋。不进入征信系统,没法制约借款人,从而也会导致平台坏账率上升。以我国小额信贷行业为例,特别是民间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方兴未艾,但由于我国个人征信服务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出现了借款人多重负债、拖欠还款和逃废债务等信用风险问题。互联网金融减少了借贷双方的接触,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面临着更大的信用风险,因此必须快速推进征信体系的建设。

(四)监管适度

互联网金融大大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创新,有助打破金融行业的垄断,逼迫传统金融行业的改革。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和产品越来越复杂,其风险也正在集聚,有些业务游离在监管之外,容易演变为违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必须加强监管。但如果监管过严,则有碍于金融的创新;如果监管较松,则必定加大金融市场的风险,所以必须要做到监管适度,以促进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良好发展。(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狄卫平,梁洪泽. 网络金融研究[J]. 金融研究,2000,11:27-33.

[2]张玉喜. 网络金融的风险管理研究[J]. 管理世界,2002,10:139-140.

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5篇

会计人员风险如何防范与控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环节中遇到的金融会计风险成为商业银行管理体制构建中极为重要的部分,本文将详细剖析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针对现阶段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剖析,并给出针对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相适应的防范与控制方案。

一、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的界定

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可以归结为会计管理风险和会计素质风险,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可以表现为票据结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会计监督风险、结算风险。

其具体表现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环节中由于会计人员自身专业水平不达标素质低而导致会计核算风险的产生进而影响了整个决策的失误,从而导致最终商业银行经济和信誉的损失。

二、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金融会计风险是当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核心,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会计风险中加强会计核算在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中尤为关键,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进步,商业银行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商业银行安全稳定的发展,最终导致了商业银行经济和信誉的`损失。

因此针对现阶段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控制与防范,研究一套与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方案,避免金融会计风险问题进一步恶化而影响了整体商业银行安全稳定的发展,以下内容将针对现阶段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宏观条件下,市场经济的影响

宏观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加上传统的地方政府治理理念多以自身所具有的权利、权威,运用政府权力集中对社会的各种事务进行强制性管理,对于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的产生也有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机制下,存在不公平竞争,非正规的金融机构频繁出现,导致菲菲活动猖獗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的产生,因此宏观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加上当地政府本位主义的思想都是导致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

(二)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

成功的企业背后一定有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在规范性的实施, 建设一套完善的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是导致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之一,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可以体现在四个方面,票据结算机制、会计核算机制、会计监督机制、结算。

比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管理不健全,有的员工责任心不强,导致联行报单的错发漏发,银行内出现柜员之间混岗的现象,支票等先关票据核算审查不够严格都是因为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而导致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的产生,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是提高商业银行管理效率的有效方法。

三、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银行管理体制的优化关乎着银行安全稳定的发展,一套完善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系统,不但可以增强银行效益,提高消费者的满意程度,在新经济市场条件下,加强银行财务管理,建立银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从根本上降低了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实现提高银行管理效率,促进银行安全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

以下内容将针对现阶段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一)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人才决定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的竞争就是专业人才的竞争,增强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是提高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效率的关键因素,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低,专业知识掌握的不牢固或者在风险预测,财务监督上不能严格按照规范实施,甚至参与犯罪极大地影响了商业银行管理质量,增大了商业银行金融会计的风险,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与控制是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人员的理论知识。

在技术上杜绝操作失误,在道德和法律规范上做好自我约束与监督,了解怎样做才能有效地防范与控制银行金融会计风险问题的发生,因此要求专业人员要具备夯实的专业知识,培养金融会计高素质的人才,是解决商业银行财务管理问题的首要任务,进而实现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目的。

(二)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与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避免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发生的根本保障,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各岗位人员责任的明确分工,坚决杜绝违法犯罪现象,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从管理层次与操作层次进行会计人员的内部管理,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商业银行管理体制也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地去摸索创新,积极构建出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防范与控制方案。

结论

综上所述,金融会计风险是当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核心,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一套与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会计管理体系,对实现银行收益最大化,推动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吴晓光.我国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防范机制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

[2]李焰.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与化解[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06:77-78.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6篇

近两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为迎接入世的挑战正在加紧进行机制转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建行、中行、工行都已成功上市,农行也正在加紧准备。但是在银行业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银行业内部的风险防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近年来几乎家家银行都发生过大案要案,而且涉及的金融都相当大。这些案件的发生,与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有很大关系。健全的内部控制、有效的外部监管和良好的市场约束是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三大支柱,而其中有效的内部控制是提高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是确保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内因。因此,目前银行业在加紧改制和积极拓展业务的同时,注重银行内部控制的建设是我国当前银行业工作中的重点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管理者主观重视不够,现有内部控制制度难以形成约束力。

有些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督保障措施,制度落实流于形式。对规定、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力,缺乏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使监督工作在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有些商业银行的管理层满足于应付日常的会计核算,账平表准,对风险控制的认识不足,忽视了内部控制建设。有的对未执行制度,违章操作的行为,认为没有影响大的问题,从而争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变形,失去应有的刚性。这些都不利于内部控制环境的形成。

(二)内部控制手段落后

各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建设相对滞后,也是近年来导致银行风险损失加大的一个重要原因。经营环境的变化要求对内部控制的各项内部进行适时的调整,使内部控制能够适应新的变化的情况。然而,许多银行的内部控制明显不能适应新情况的变化,不能形成一种动态的形式,相反,常常反映为一种一成不变,机械僵化的形式,陈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不能被新的、更科学的制度所替代。特别是在目前新的金融业务品种、金融工具不断推出,如果不能及时调整、补充内部制度,必然会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

(三)有章不循,违规操作

由于一些员工纪律制度观念淡薄,执行制度存在主观性、随意性,即在业务操作中不能严格按制度和流程要求,而是以习惯、信任或感情代替制度。有的基层行为维护和争取优良客户,迁就其不合理要求,甚至放弃基本制度规定,如在客户信用评级中人为调整有关数据,加大定性指标分值故意抬高企业信用等级,有意避开严格的信贷管制;有的为了个人、小团体利益或人情关系,有意回避制度执行形成操作风险,如有的基层行在经营数据反映方面和财务费用列支方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弄虚作假,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当然,有的员工违规操作并非本人意图,或是碍于情面而不顾制度规定,或是按照上级要求和暗示而不敢按章办事,以服从代替制度,盲目操作而酿成风险,有的虽未形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但是带来的风险却不容忽视。从近几年金融系统发生案件的原因看,几乎都是由于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等看似小事造成的。

(四)相互制约的机制不健全

内部控制的相互制约既包括业务内部各个岗位、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包括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制约,还包括内部审计的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相互制约不能完全落实,一些重要职责和岗位没有严格分离,混岗或集多职于一身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决策管理层的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常常出现“控下不控上”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职能监督部门,的地位不超脱,不能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难以进行超前监督。另外,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还比较有限,甚至在部分银行成为一种摆设。突出表现在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面没有覆盖所有业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得不到执行,审计力量不足等等。由于内部审计的作用没有发挥,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缺陷就得不到及时反馈和纠正,甚至出现失控的局面。缺乏有效的制约,往往形成潜在的风险。

(五)银行特殊业务内部控制中面临的新问题

随着科技进步和金融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日趋现代化、多样化、复杂化,原有的建立在手工操作基础上的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会计电算化的要求 而且形成了管理上的漏洞 此外 国际业务、中间业务 电话银行 客户终端 网上银行 综合业务系统等先进的银行服务方式 对银行会计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 现代犯罪案件有许多是高科技犯罪比如利用网上银行作案、制作假卡等,都对商业银行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的对策(一)改善内控环境,强化内控文化建设 坚持“ 以人为本”,加强内控文化建设。内控管理文化包括商业银行员工的风险观、风险内部控制意识和风险管理职业道德等,这些内容决定了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管理上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和道德水准,对银行内部控制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提高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对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持续不断地进行内部控制培训,确保全员都具有内控管理观念、意识和行为规范,形成全行齐抓共管的内控建设文化。首先要坚持不懈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风险文化教育形势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全体员工树立执行制度意识和程序至上意识,形成“违规就是风险”的共识,养成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严谨敬业的工作态度、恪尽职守的职业习惯,从根本上解决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的问题,形成人人自觉遵章守纪的良好内控环境。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是各级行、各部门领导要经常关注员工的思想变化,加强沟通和交流,及时排除员工的焦虑心态和低落情绪,认真解决好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员工自警、自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防范道德风险。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经常开展以业务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新业务、新技能和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和多渠道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执业水平,以适应内控管理的需要,努力减少因不熟悉岗位工作和操作规程而产生的“能力风险”。

(二)创新内部控制机制,促进全面风险管理

一是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应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自我评价、风险监测与计量和风险报告为核心内容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构筑起面向全行系统、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和风险点的内控管理体系。二是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商业银行总行应统一制定若干业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模板,建立符合风险控制标准的操作规程、风险控制要点、岗位设置、相应的内控职责要求。各分、支行及其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整合业务操作流程,对现行内控制度和程序进行梳理、补充、修订,进一步完善 信贷业务、财会业务、中间业务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三是加快机构改革,强化内部制约。各级行要通过确定风险控制环节,分解、落实各部门、各岗位管理职责,使其形成权责明确、相互牵制的统一体,实现从风险部门的防范转向全行、全员防范,将内部控制管理由个人行为和操作行为提升到整个单位的整体行为,推进内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四是构建内控制度的评价机制和反馈制度。根据内控制度评价标准,监管部门应跟踪研究制度执行情况,经常性开展对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的控制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及时发现、堵塞和消除新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

(三)强化内控监管,防范操作风险 为确保各项内控制度认真落实,有效防止各类业务操作风险,各商业银行从上到下必须对内控管理实施有效监督,强化风险的整体性和前瞻性分析与评估。一要坚持全方位监督、全过程控制,保证内控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防范各类业务操作风险,确保安全经营无事故。二要围绕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加大实时监控和重点排查力度。如对重要岗位的人员应加强考察与管理,建立员工行为排查制度,认真执行对内设岗位的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积极推行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制度,杜绝岗位操作风险。三要对高风险领域与业务实行持续监控和跟踪。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管理,认真执行会计主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确保会计内控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在信贷风险的监控上严格落实信贷第一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问责制,督促做好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贷前调查、项目审查、贷后管理工作,增强信贷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四要切实发挥“ 三道防线”的作用,构筑起立体交叉的监督管理网络。基层网点要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和风险控制情况的自查,形成定期检查的长效制度;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规章制度的完善和业务流程的再造,加大业务条线自律监管的力度;内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的独特作用,促使全行逐步建立起经营管理服从规章制度、业务处理服从操作流程、绩效考评服从统一标准的内控管理制度。

(四)健全银行会计制度 1.加强财务控制

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一系列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专门方法和规范,包括填制和审核凭证、设置会计科目、登记账簿等。它是银行会计控制系统的基础,强化会计内部控制首先就要加强账务管理。会计人员进行账务记载,必须依据经严格审定的有效会计凭证,除此以外不能接受任何指令。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账务核对应适时进行,要保证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内外账核对相符。当前,银行会计电算化使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由计算机内部完成,大多数银行为了减员增效纷纷实行综合柜员制,不仅取消了原来记账与复核的老模式,还将会计与储蓄合起来办公,对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久而久之,银行会计的双线核算制度(同一笔业务由两名柜员经办)逐渐被人们忽略,加强财务控制要求会计人员仍然必须掌握双线核算的基本原理及制度,恢复并加强账务核对工作。

2.设置科学的操作规范

目前,各银行的内控制度都已基本建立,但内控制度与具体的业务操作联系不紧密,业务环节不够连续,风险防范必须业务操作规程入手。应根据规范、实用、安全、有效的原则,设置标准化操作规程,并涵盖会计业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上岗下岗负责、下岗对上岗监督的运行机制,严禁独自一人操作业务全过程,做到环环相扣,不漏项、不空白。会计业务是综合性、复合性业务,要求整个业务操作过程必须综合管理、动态控制。因此,操作规程要根据银行经营管理情况不断地补充调整,特别是每推出一项新业务时,应根据及时性原则,尽可能在新业务推出之前就建立健全新业务的各项操作规程,使新业务在开展时有章可循,以减少开展新业务的风险。

3.建立严密的分级授权制度

对会计财务处理必须实行岗位分工,各岗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后道工序制约前道工序,后台制约前台。各种业务必须交由不同的人完成,不相容的岗位一定要分离管理。例如:银行在给客户办理汇票及本票时要求银行人员对于印章、凭证、押数三分管即是针对一笔业务设的不同岗位。因此应对各个程序及岗位,合理地授予相应的处理业务责任和权利,避免一手清的情况出现,造成业务风险。对重要会计事项如错账冲正、开销账户、调整积数、大额付现等必须坚持授权审批制,形成分工明确、权责对等的严密的风险防范体系。

4.加强重要物品,重要岗位的控制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控制(精选6篇)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1篇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控制作者单位:江苏银行淮安分行盱眙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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