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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管理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合作社管理范文(精选8篇)

合作社管理 第1篇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式起步于2000年,经过6年的发展已步入有序规范阶段,运行质量正在稳步提升。截止2006年6月底,全市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88家,注册资金7639万元,社员3.7万户,带动农户25万多户,其中完成了规范化改造的合作社158家,合作社注册商标435个,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61个,基本覆盖了我市的种植业、养殖业、海洋渔业等20多个特色主导产品。06年上半年,全市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11.1亿元,返还社员收益7193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日益成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新颖的合作经济组织和一种特殊形态的企业,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收益分配、扶持政策上都和一般的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1、实行双部门成立确认监管制度。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一般企业,所以建议政府应在法律上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作社的成立及运行进行监管。合作社的成立实行“双部门确认制”,即实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确认。具体操作实行“宽登记、严确认”的政策,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认合作社的经济法人地位,合作社设立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济法人地位,但不能马上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只准许以“准合作社”的身份进行运行,此运行期间不能享受国家给予合作社的各种扶持政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的合作社性质,合作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经济法人地位后,还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合作社运行一阶段后对其运作机制进行全面考核,判断其是否符合合作社的特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时间内核准后发给合作社营业执照,享受国家给予的各种扶持政策。确认时间可以是农业生产的一个周期,一般在一年内。

2、实行运行监管制度。在合作社取得确认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对合作社实行监管,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培训合作社负责人,增强他们的合作意识、诚信意识。要监管合作社的社员构成比例、股份设置情况,检查合作社的社员大会制度是否正常,表决制度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收益分配是否执行章程规定,理事、监事是否切实履行了职责。一旦发现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所规定,合作社的性质发生变化的,应责令其改正。如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改正的,则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取消、追回合作社在违法经营期间已享受的特殊政策。

3、实行财务监管制度。《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十一条只规定:“合作社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财务审计要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合作社进行审计,审计不得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这一规定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监管。法律应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作社的审计监督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审查合作社是否按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及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是否严格按照报批项目使用国家扶持资金。因为合作社取得法人地位后已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企业与外界包括政府在内发生了经济关系。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的销售监管,规范合作社的销售发票,做到销售发票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提供的发票。税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合作社销售非社员产品的监管,严格要求合作社执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防止国家税收的偷漏。

合作社管理 第2篇

张萌萌 20080957 农林经济管理专业

2008级1班

【摘要】2009年在中国具有影响力合作社产品品牌评选中,共评选出20个最具影响力的合作社产品品牌,其中蜂业合作社就占了三个,包括江苏省南京西洋湖养蜂专业合作社、江西省乐平市思红蜂业专业合作社、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养蜂技术协会。从蜂业合作社在所有合作社的比重上我们可以明显的发现蜂业合作社在我国合作社之路上的先锋带头作用,养蜂作为我国一个古老的农业产业积极吸入现代农业的各种因子,已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经营之路,每个蜂业合作社用自己在管理上、在产品特色上、在品牌建设上、在营销手段上与众不同的方式谱写着自己的成功之道。【关键词】:合作社;管理;社员;市场;服务

一、我国几个蜂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一)、西洋湖牌蜂业协会

南京西洋湖养蜂合作社前身是南京耀华蜂场,为了扩大养蜂业发展,提高蜂农的收入,根据合作社发展的迫切要求,随着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我们于2008年3月重新修订了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合作社组织机构,现已是农业部无公害蜂产品基地,其中蜂王浆冻干粉获得农业部无公害产品认证,随着国家对民营企业优惠政策的出台,合作社还申请了“西洋湖”牌蜂产品注册商标,目前共有成员106个,成员养蜂达18000多箱,09年销售额1200多万元。西洋湖养蜂合作社的成功,合作社经营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合作社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

2008年5月份,合作社以龙头企业南京耀华蜂场为依托,与合作社成员签定购销合同,规定合作社成员向合作社提供蜂蜜、蜂王浆等产品,合作社负责加工销售,并负责生产过程中提供技术及疾病防疫等服务,产品收购价格比市场价高10%,并在收购的15天内付给货款。成员专业合作社围绕“四化”即良种化、基地化、名牌化、国际化的目标,大力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提高蜂产品的质量,促进蜂业养殖、防疫、加工等工作的配套服务。

2、合作社的发展

合作社成立以来,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活动,做到了理事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成员大会每年不少于1次,09年合作社共组织活动了5次,其中座谈会2次,他们对合作社如何精诚合作,振兴合作社蜂业提出了不少合理化建议,为了提高社员的技术水平,合作社还对社员进行培训。此外,合作社的发展还得到了各级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获江苏省农林厅、农工办“省四有”专业示范合作社扶持资金15万元,09年市农工办评选的“五有”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5万元。

合作社秉持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理念,实现了生产管理标准化,其管理模式也得到了社会上的肯定。

(二)、江西省乐平市思红蜂业专业合作社

1、出口企业+合作社+蜂农+基地”经营模式

思红蜂业是一个以养蜂和销售蜂产品为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思红蜂业为龙头,联合乐平市及周边县市36家养蜂户成立了乐平市思红蜂业专业合作社,思红蜂业与湖北武汉大兴蜂产品厂等龙头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以规模养蜂户为基础,以协调、服务为手段,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合作兴蜂为纽带,“打合作牌,唱质量戏”,以蜂产品生产标准化为主抓手,以化解产品营销难题,标准化技术大幅度推广应用,提升了思红蜂产品市场竞争力,严格禁用抗生素药物,赢得了出口企业的订单。为适应出口需要,思红蜂业旗下的思红蜂业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合作社的作用,统一蜂群运输、统一技物服务、统一联系场地、统一供应品种、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自检、统一组织销售,降低了生产成本,减少了中间环节,稳定了产品质量,提高了经济效益。特别是合作社成员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引进优良蜂种,效益增长更快。通过成立蜂业合作社,与蜂农签订生产订单,建立稳定的项目建设原料基地。通过合作,已与全国各养蜂专业大户建立了紧密的业务联系,有充足的原料保证。合作社围绕国内外市场需求,与江西养蜂研究所、中国养蜂学会开发新产品,注重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质量,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2、合作社管理

为了避免市场风险,思红蜂业倡导绿色消费、诚信经营理念,注重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协调服务,推行“,有效整合蜂蜜资源,积极发展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机制,推动蜂业向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转变。目前,思红蜂业每年与出口企业蜂产品厂等签订800吨无抗优质蜂蜜产销合同,使社员蜂农“手中有订单,心里不发慌”,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促使他们放手发展,放胆做大,放心养蜂,做大规模,提升效益,从而形成了“单体成规模,群体紧联合”的蜂业发展格局。同时,通过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及时引进、推广先进养蜂技术,举办专题讲座、培训。思红蜂业每年都要进行养蜂技术交流和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并邀请国内外养蜂专家开展专题讲座,聘请养蜂能手开展技能比武、岗位练兵。

二、蜂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问题

(一)、大多数成员新型合作理念不强

合作社在起初建立时的组建工作是最难的,因为第一步就是要做农户动员,而农民的思想意识受早期农民公社失败的影响,对合作经济有所抵触,并且早已习惯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小农经营方式,所以大多数成员的合作意识不足。成员之间沟通、协作不够,相互在信息、技术、销售渠道等方面都有所保留,互相提防,大多情况下仍然是以自我为中心,以自己获得最大收益为最终目的;其次农户入社目的往往带有投机性,只愿享受合作社给带来的技术、管理、销售服务,减少生产成本,却不愿风险付出,不想奉献和付出,自私自利思想非常严重,这就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兴起设置了瓶颈,使合作社在一开始就遇到了阻碍。

(二)、成员出资金额小,难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合作社成员出资是合作社经营的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成员为农户,合作社成立的要求农民人数占合作社总人数的80%,而农民的生活水平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的水平。成员出资金额严重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经费的紧张导致该合作社运转困难,难以有效组织统一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展过程中举步维艰,形成不了良性的发展局面。

(三)、合作社带头人的水平不高

合作社带头人是合作社骨干,是合作社能够正常运行的策划人、经理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称为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他们的水平直接表现为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当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监事长多由当地农民代表人担任,知识水平,经营管理水平都不很高,不具备专业知识,这就造成合作社管理的低效率。并且许多合作社理事长个人综合素质不高,他们为合作社工作和与合作社交易仍然以个人得失作衡量条件,功利思想比较严重,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严重。如此一来,合作社就难以形成一股强大的凝聚力、号召力、向心力和影响力,也就提升不了战斗力和竞争力。成员之间依然我行我素,缺少交流、协调、合作,当前积极性调动不起来,日常工作难以部署、开展,经济效益难以显现。

三、蜂业合作社的成功管理之道

合作社要想长期稳定发展必须建立适合自己经营管理模式,合理的经营管理模式可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居于坚固的地位,不断发展壮大。但不同的合作社有着不同的情况,所以各自的经营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现今社会上存在的合作社经营管理模式中比较成功的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合作设+农户”

“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合作社经营管理模式是指由合作社作为中间环节,上连企业,负责与企业进行合作通过集中购买农资实现低价购买到优质农资;中连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生产上的技术支持等;下连农户,农户生产出的农产品交到合作社手中,合作社帮其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出去,使农户在成本上得到节约,收入上得到提高,实现增加农户收入的目的。“企业+合作社+农户”是现今合作社采取的主要管理模式,并且在发展中不断得到肯定,是合作社管理模式中比较成功的一中模式。

(二)“合作社+企业+农户”

“合作社+企业+农户”经营管理模式又称合作社自办加工业,其实际上是指合作社通过向价值链的上下游提升,自办上下游企业,下游如农产品加工企业,上游如饲料肥料企业等,更大地减低费用、提高收益,更好地服务成员、走向市场。这种经营管理模式使生产更具有计划性,经营更具有进取性,更有利于实施标准化生产,更有利于进行品牌建设,从而成员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与“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相比“合作社+企业+农户”模式更具优势,现代合作社正在实现由“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向“合作社+企业+农户”模式转变。

对于合作社及其成员而言,“合作社+企业+农户”或合作社自办企业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并存,意味着合作社及其企业将必须更多地以消费者需要为导向,而非以成员需要为导向;更多地企业家相对集权,而非成员民主管理;更多地快速反应,果断决策,而非反复讨论,议而不决;更多地要求成员公平地分担风险和报酬,而非只要收益不要风险;所以还需进行各项考验。

(三)“农超对接”

合作社管理 第3篇

农机合作社管理体制的一种创新

当前, 在全国, 以农机大户为主体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不断涌现。为了获得稳固的作业市场和资金支持, 农机合作社普遍吸收农业经营户和社会资金入股, 最终形成以自然村或几个相邻村范围的作业稳定区域, 最一般的是一村一社。这就形成了以村农机大户为核心的、全村大多数农户共同享用农机作业的合作组织, 严格地说, 应该称它作“农机共享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从体制上真正解决了农民在生产环节的许多困难。特别是解决了因农村主要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带来的农业劳动力紧缺以及影响农业发展的诸多问题。因此, 农机共享合作社既受到农民的欢迎, 也受到县、乡政府的欢迎。

吉林省敦化市先组建市级“农机作业协会”, 在协会发展中, 进一步组建并管理“农业机械化生产专业合作社”, 创造了一种“协会管理合作社” (以下简称“会管社”) 的经营模式, 成功地解决了我国农机合作社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的难题。这种由农机协会建立并管理农机合作社的“敦化模式”, 发人深省, 值得农业经济学界和农机界深入研究。

农机合作社是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体制的创新

国家颁布并于2007年7月1日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指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组成、宗旨均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 其宗旨是“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硬件服务, 或称实体经济活动, 如购买、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 是农业的产前和产后的活动合作, 这是主要方面。二是软件服务, 或称虚化经济活动, 如技术、信息等。这实质是一种文化性质的服务, 如在农业种植、饲养、防灾、防治病虫害等方面提供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可以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如花生专业合作社, 在良种、化肥的购买, 花生的销售、贮藏和运输, 花生的初加工甚至花生食品的精加工, 以及花生种植技术及市场信息等方面都提供服务。通观该法, 重在农民的供销合作。

按照文字所表述的含义, 条文所述及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是指什么呢?譬如种子公司和该种子的特别种植方法等, 而不是对于产中, 即农业生产过程或劳动过程的实体经济活动的表述。也就是说, 并不是直接述及农业生产过程的合作。

农机共享合作社实质是农业生产过程的农机作业合作, 也就是产中, 即农业生产过程的合作, 是真正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只是它是用机器进行农业生产的合作, 而不是一起下地, 去进行手工劳动。农机共享合作社的整个原则悉数遵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是在该法基础上的延伸和拓展, 也可以说是农机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完善、补充和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 农机共享合作社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体制的创新。它真正解决了新中国成立初期, 农业合作化想解决而最终发展到人民公社也没有真正解决的农业生产合作的问题。过去是把土地交给社里, 人们一起出工干活。因为都是手工劳作, 一个人不会有超额劳动能力, 因此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现在是保留承包权前提下的机械化劳动, 一人能替代许多人。你替我干农活, 我付给你酬金,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农机共享合作社并不只是农机户为了使机具填平补齐、互相借用那样的简单合作。农机户合作的立足点主要是解决共同扩大作业区域、增加作业量、提高机器利用率、增加收入的问题。另外, 更有解决收费难和对外获得团体优惠、谈判资格、体面经营等诸多问题。

协会组建合作社是

对合作社产生机制的创新

随着农机化的深入发展, 农机大户们越来越需要一种民主选举、自我管理的农机作业协会。多年单打独斗的难处, 社会交往中无法人地位的难处, 对外联系活计和收取作业费的难处等等, 使大家深深感觉到, 要想在社会上体面地从事农机经营活动, 就必须联合起来、组织起来, 成立起自己的社团法人组织。欲达此目的, 应该直接建立全县 (市) 性的农机经营者协会, 而不是由村里农机户搞小协会。

农机经营者协会是农机户为解决农机作业的种种困难而建立的自我管理的民间组织。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 农机局既不能作为协会成员, 也不是协会领导人;对协会只能是指导、扶持和服务, 即业务指导的关系。在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实践中, 吉林省敦化农机人开创性地组建起市级农机户协会, 为了明确协会的主旨, 在2005年成立时即采用了“农机作业协会”名称, 意在强调在农机作业方面的协作。因此, 要求加入协会的农机户必须拥有大中型农机并能独立从事作业服务。协会实行理事会制度, 会长、副会长均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由农机大户担任。这种民主的自己管理自己事物的民间自治组织, 充分显示了社团法人的生命力。农机作业协会成为加快推进当地农业机械化的生力军和支撑力量。

2008年年初, 敦化市农机作业协会在市农机局指导和帮助下, 由协会会员牵头, 按照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行管理、自主经营的原则, 以机器、土地、资金入股, 吸收土地承包户参加,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原则和规定, 组建起60个农机合作社。他们命名为“农业机械化生产专业合作社”, 基本上“一村一社”。合作社遂成为市农机作业协会的团体会员。

敦化的农机合作社以农机户特别是农机大户为骨干, 并非单纯由农机户组成, 而是广泛地吸收土地承包户参加。因此, 在农业生产上实现了“六统一”, 即“统一购买种子、化肥、农药, 统一耕整地, 统一种植, 统一田间管理, 统一收获, 统一销售农产品”。它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形成了机械化作业系统。因此, 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 解放了农业劳动力。在农机管理上实行“五统一”, 即“机具统一停放保管, 机群统一管理指挥, 机组统一作业质量和验收标准, 机组统一收费标准和结算, 机具统一保养和维修”。这样, 就解决了农机户“单打独斗”的种种难题, 特别是机器停放场地、维修和作业结算的难题。

20世纪50年代全国性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建立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一般人认为, 从中央到地方都是由党委的农村工作部领导和主管。这种农机合作社究竟归谁“管”, 成为农机界遇到的新问题。不少人认为, 县、市农机局是合作社的当然领导和主管部门。农机共享合作社是在农机作业协会的宣传鼓动和具体指导下组建起来的, 是协会会员自愿的再次联合。合作社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因此, 协会当然就成为合作社的上级领导和主管“机关”, 形成“会管社”的管理体制。而这个“机关”不是党政部门, 而是社团法人。协会和合作社都是农民自己管理自己, 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民间组织和民办企业。

协会管理合作社是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体制的创新

“会管社”模式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体制的一种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 依照本法规定, 依据各自职责,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十四条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这就很清楚地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没有主管机关或具体领导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即政府的农业、农机职能部门, 既不是其领导机关、主管部门, 也不能是合作社本身领导人。因为它不能加入合作社。它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的关系只是“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也就是说, 它们与合作社最密切的关系, 充其量也只能是“业务指导”而不是领导。

那么, 合作社是否需要一个县、省, 乃至中央级的行政领导机关呢?不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此类条款, 而且作为民间组织也没有必要设立这种领导机关。这样的常设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再是农民本身, 最终只能变成官员机构。过去, 有人曾经戏称“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二商部”, 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管理研究 第4篇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风险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业为产业,农业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属性,使其成为典型的风险积聚型行业,这些都会顺势传递给其经营者。除此之外,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经济规律和法律与政策的变迁等因素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诸多风险的袭扰。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面临以下六类风险。

(一)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产生的现象所导致的危害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活动、物质生产或社员生命安全的风险。自然风险主要表现为气象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环境灾害风险和生物灾害风险等。

(二)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和故意行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和社员生命安全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如盗窃、抢劫、罢工、暴动等。

(三)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变动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经营失败的风险。经济风险主要表现为管理风险、决策风险、财务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四)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一种新型的风险形式,是近年来才凸显的风险种类,一般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风险。技术风险主要包括技术研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流失风险。

(五)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颁布新的法律和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等原因而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风险。

(六)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信用与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内部会员违规和外部龙头企业违约两方面。内部道德风险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因诚信观念淡薄,受有限理性的支配而做出拖欠会费、违规生产、合同毁约行为等所带来的风险、外部道德风险。该风险是指在“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先已经进行了化肥、农药、农业机械设施及种植养殖知识等大量专用性投资为要挟,压低价格或者直接从市场上收购,从而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风险。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成因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风险的多样性,来源于其成因的错综复杂。风险成因中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往往是各种因素综合交织的结果。

(一)农业的弱质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业为产业。农业受自然环境和自然条件的约束较大,自然界的各种自然灾害都会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从而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风险。

(二)市场调节的滞后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近乎完全竞争型的市场结构中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和农产品市场信息非对称性,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常陷入价格的波峰浪谷,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丰产不丰收。

(三)法律与政策的不确定性

当前,我国正进行社会转型,新旧体制交织造成政策与法律的不确定性,同时也使人们的心理和价值观念也发生复杂的变化,引发犯罪滋生,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常面临社会与法律风险的袭扰。

(四)组织机制不健全

健全的内在机制是组织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和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组织不健全,运行不规范,从而为经济风险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五)成员素质较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合作社的领导与经营管理者也主要是由合作社内部人员担任,其文化知识、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由此引发合作社的技术、管理、道德等风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风险的措施

依据风险管理理论,借鉴国外合作社风险管理经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取以下四种策略应对风险。

(一)回避风险

回避风险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拟选项目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价后,如果发现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大,又无其他有效的对策来降低风险时应果断放弃,从而避免潜在损失的方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风险的策略,首先考虑到的是避免风险,应当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经验,建立投资项目评估审查制度,对合作社的设立或合作社欲投资的项目事先邀请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在完成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价后,如果发现项目风险发生的概率很高,而且损失可能也很大,又没有其他有效的对策来降低风险时,应采取放弃项目、放弃原有计划或改变目标等方法,使其不发生或不再发展,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

(二)控制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风险不能避免或在从事某项经济活动势必面临某些风险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控制风险发生,如何减少风险发生,或如何减少风险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控制风险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控制风险因素,减少风险的发生;二是控制风险发生的频率和降低风险损害程度。实施风险控制策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制定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得当,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理念,围绕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安全生产、产品销售、财务管理等方面制定详尽和严密的防范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监控。endprint

2.开展多种经营。分散风险是指将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损失的风险单位分离,减少风险的承受面,即“不要把全部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从而达到缩小损失幅度的目的。为分散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做好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审时度势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3.开展互助保险。实行集中风险的途径是在合作社联盟或联社内部开展互助保险。合作社联盟内部各成员单位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金,由合作社总部统筹管理使用。我国农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成立合作社联社,统筹管理使用保险金以补偿局部或个别合作社遭受的风险损失。

4. 加强教育与培训。应对风险,机制重要,但人更为关键。鉴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风险认知水平普遍不高的现实,合作社必须积极主动地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全员的培训与教育,增强一线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培养和提高他们的风险处理能力,努力将风险管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养痈遗患,防止蝴蝶效应。

(三)转移风险

风险转移策略是指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通过一定方式,有意识地转移给他人承担,避免自己受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转移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财产转移,是指通过将存在风险的财产通过承包或租赁给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经营,这样既利用了他人的特长和技能,又脱离了风险。

2.保险转移,是指通过投保方式转移给保险公司,这是风险转移的主要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可以将其固有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用小额的保险费用固定下来,避免风险损失。保险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保险合同亦为格式合同,为实现投保利益的最大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深入研究险种及其条款,选择适合自身的最优保险方案。

3.合同转移,是指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遭受的风险转移给合同的另一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契约的方式转移风险主要是发展订单农业。由于龙头企业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创新科技、深化加工、配套服务等综合功能,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依托信誉好、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来转移风险。

4.衍生性工具转移,是指利用期货、期权合约等工具规避资产价值波动所引起的价格风险,用于资产保值。为规避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合理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性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转移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的风险,以获取稳定的收益。当然,利用衍生性工具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运用不当也会造成额外的损失,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自身情况,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入市模式。经济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在充分做好套期保值方案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尚处起步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取与期货交易经验比较丰富的企业进行合作的方式参与期货市场,在合作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实现由间接参与向直接参与转变。

(四)承担风险

承担风险也称风险自留,是指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又不能完全控制和分散的风险承受下来,自己承担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接受策略的处理方式为:一是将损失计入经营成本,损失发生时用收益以补偿。二是建立专项风险基金,专门用于风险接受的损失补偿。风险基金可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额盈余中按比例提取,逐年积累,形成抗风险的有力后盾。

【本文系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中原经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服务效能研究”(2012B451)的阶段性成果】

合作社管理制度 第5篇

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成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成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嘉祥县兴举养殖专业合作社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长和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

七、负责社务公开工作。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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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务公开制度

一、社务公开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及成员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

二、财务收支、成员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情况在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对上季度的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三、生产经营情况可根据生产、销售季节定期或不定期公布。

四、资产负债、收益分配等情况在年终结算后公布。

五、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六、所有公布内容可采取黑板或纸质张榜公布,年终在成员大会上口头公布。无论哪种公布方式,其内容均应通过理事长、监事长审阅后公布。

七、社务公开后,会计人员应及时收集成员意见,并解答成员提出的疑问;需要改进的意见应及时反馈给理事会,理事会要认真研究加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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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管理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1、承认本社章程;

2、写出书面申请。

二、成员均享受本社章程规定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社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利用本社设施;

3、享受本社的股金分红和按利润返还;

4、有权对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并进行监督;

5、建议召开成员大会;

6、本社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成员必须履行本社章程规定的义务,1、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定;

2、按照章程规定交纳入社股金和会费,按照入股金额承担责任;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积极参加本社活动,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5、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按时保质保量履行合同协议;

6、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搞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7、本社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本乡镇养殖户可随时提出申请,理事会每季度讨论一次,对符合入社条件者吸收为成员,并发给《成员证》,讨论通过之日为入社时间。

五、成员退社须在履行当年义务后,于年终决算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办理退会手续,并收回《成员证》。

成员退社时,其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亏损,则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如本社盈利,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六、成员不履行义务或不执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款项,或因成员个人行为损害合作社形象及经济利益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根据情节轻重在成员大会上通报批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成员大会决议,取消其成员资格:

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

2、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矛盾的活动;

3、不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4、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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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分配制度

一、本社按年度盈余20%的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增强服务功能、扩大生产能力、弥补亏损等。

二、本社在年度盈余中提取股本金的10%,用于按成员的入股金额进行分红。

三、本社按不低于年度盈余60%的比例提取返还给成员,用于按成员向本社交售产品的数量或交易额进行利润返还。

四、当年新入社的成员,以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时间为入社时间,按月份计算分红和利润返还。

五、成员缴纳的身份股、投资股均参加分红,不保息。

六、成员退社或除名时,如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根据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以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享受待遇或承担义务。

七、决算分配方案每年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由理事会制定,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八、本社决算分配的财务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执行决算方案的时间为次年1月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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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制度

一、组建民主监督小组,其小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非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本社管理人员;

2、政治思想较好、为人正直、热心为群众服务、甘于奉献的本社成员;

3、在合作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关心合作社发展,有一定经济头脑。

二、本社民主监督小组由3人组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与理事会、监事会任期一致。

三、民主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1、对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社务公开、财务公开、资金审批等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3、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收支票据,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并盖上本合作社专用章,会计人员据此入账。

4、如实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

四、民主监督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理事会提出召开的应随时召开。

嘉祥县兴举养殖专业合作社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一、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小组成员设3名,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可由成员代表和董事会分管监事的同志组成,设组长一名。

二、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质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三、合作社要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开展正常活动,履行工作职责,由会计提供账簿进行清理、审核,每年不少于2次,审核后的账、据要盖章,写出审核意见存档。

四、经审核后,按财务公开有关规定在公开栏向成员公布。

五、公开方式,由财务会计负责抄写公开内容,合作社负责做好具体公开事项,对成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并收集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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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入股退社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依据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利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一、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社员认购股金后,合作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三、社员之间可以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的社员应推选一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社管理办法 第6篇

三连对已拆除的占地面积300亩危旧住房区进行研究讨论,功能转换,建设成为适宜新疆区域生长,以林果树为主的天山绿旺合作社。为了加强我连天山滤网合作社的管理,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了《天山绿旺合作社运行管理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社

长:王建军

刘世雄

副 社 长:杨光友

职工代表两名 社

员:30名职工(每名职工种植6亩)

二、建章立制。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合作社章程,贯彻执行好章程的各项约定;建立健全合作社内部各项制度,重点是财务制度、民主议事制度以及生产经营和技术规范等制度,使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三、完善办公设施。为合作社腾出一间专门的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各种制度上墙,档案资料齐全。

四、合作社采取五统一的管理办法。

一是统一种植。合作社统一育种种植,品种统一增强闯市场能力。二是统一服务。合作社社员所需化肥、种子、农药、微耕机等物资统一购置,达到质优价廉,切实减少投资成本,创造直接效益。

三是统一标准。坚持“科技兴社、项目带动、服务三农”的办社宗旨,加强基地生产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提高品质。

四是统一收购。将合作社社员生产出的产品进行统一收购,解决职工销售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种植户的利益。

五是统一销售。与市场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对生产出来的苗木、水果进行销售。

五、苗圃基地苗木前两年由合作社垫付成本,第八年以后按出售苗效益提取管理费、土地使用费,收取效益的2%。

六、合作社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记账,准确核算。由合作社成员担任会计、出纳等业务领导。要依法建立完善的成员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返还情况的资料记录准确无误。

七、加强民主管理。合作社重大事项决策等要召开社员大会,并做好完整会议记录,认真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坚持按“一人一票”制进行表决。

八、加强社员的教育,人人自觉遵纪守法。合作社所有成员在生产经营中必须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团场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正气,树立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4年7月25日

合作社管理制度 第7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成立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扶贫期间合作社成员达20个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成员总数60%以上,主要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数量、合作社成员人数原则上与造林任务量相匹配。

第五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组建:

(一)鼓励优秀人才领办。合作社领办人必须具有牵头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资金垫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鼓励具有一定出资、筹资能力,有绿化工程所需设备,能够组织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民营企业法人、营造林绿化公司、林业大户、技术人员、村干部等,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发起、领办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带动贫困农户参与造林绿化。

(二)支持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支持本县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加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参与林业项目建设,获取相应的劳动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成员比例不低于60%,每个贫困劳力自由选择,但只可以加入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规模。组建合作社时,入社成员的人数必须达20人以上,并以适度规模为宜。

(四)合作社出资额。合作社可根据吸收的贫困人口情况,确定出资额度,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林业生产有关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五)组建程序。

1、建立内部组织与章程。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发起人应参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发〔〕190号),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经过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严格执行。

2、入社贫困成员审核。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办人须将所有入社成员登记造册,详细注明贫困人口与非贫困人口相关信息,汇总造表到县扶贫部门进行入社贫困人口信息审核,取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

3、登记注册。取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后,合作社领办人持审核许可材料、工商登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4、办理造林绿化资质。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按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领《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六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

(一)对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方式以室内培训和实地现场示范培训为主。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室内集中培训和一次实地现场示范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合作社领办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带班人员。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集中培训后,各合作社必须对入社成员进行培训,保证全员培训上岗。

(四)承担县级重点工程的合作社在开工前必须经过县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管理人员的实地现场示范培训。

(五)每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必须积极参加造林绿化和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术培训,主动邀请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开工现场示范培训。

第七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工程承揽:

(一)本县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原则上由本县注册并取得造林绿化资质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承揽施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承揽我县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林业项目劳务性施工作业。

(二)合作社承揽施工任务原则上服从属地管理,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在本乡(镇)范围承揽。对县级重点示范工程,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统筹、调配、优选使用全县范围合作社。

(三)工程承揽全部采用议标形式,详见《五台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议标办法(试行)》(五政办发[2017]37号)。

第八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 贫困人员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强对入社贫困人员的教育,积极引导入社贫困人员全员参加劳动。在承揽的工程施工中,必须保证参加造林绿化等劳动的贫困人员数量占入社成员数量的60%以上,保障贫困人员劳务收入。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允许合作社临时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劳动,以覆盖更多的贫困人口和保证工程进度。但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须经县扶贫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为保证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合作社须加强对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的过程监督,建立“日台账、旬汇总、月总汇”报告制度。合作社对每天参加劳务的人员(包括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信息建立台账记录,每10天进行一次汇总,每月将汇总情况报送建设单位一份。

4、工程建设单位须加强对合作社参加工程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派出的跟班作业监管人员要及时掌握参加劳务的人员总数,记入“施工作业管理台账”。

(二)工程质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级管理、分层责任落实制度。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合作社三级管理,压实责任。县林业主管部门须派出包乡(镇)技术员对工程进行包片管理,负责技术指导、培训、质量监督。各乡(镇)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对每个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乡(镇)干部跟班作业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合作社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有施工经理,必须有技术人员跟班施工作业,负责技术把关,并建立、记录好施工进度、质量、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台账。合作社领办人要经常深入工地,协调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

2、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设计》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浇水、管护等作业程序必须把关到位,不得随意变更造林树种、苗木标准、整地规格,保证工程质量。

3、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三)工程进度管理。

1、造林专业合作社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实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保证工程进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员、物资、苗木等准备,推进工程有序实施。

2、对组织准备不到位、工程施工进度滞后的合作社,建设单位要下发“工程进度催工通知书”要求加快进度,对进度严重滞缓、屡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务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四)工程档案管理。

造林专业合作社和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并要求装订归档、专人保管。工程档案包括任务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议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台账、验收申请、验收报告、项目施工计划、监理材料、总结报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

合作社必须加强对入社成员的安全教育,发放安全教育手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树立安全生产防范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在施工期间,合作社须给参加施工作业的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险项。

(六)工程检查验收。

工程检查验收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下,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第九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15号)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以及与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成员参加林业生产的天数和领取的劳动报酬一并计入成员账户;对合作社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和财政补助合作社建设形成的资产,必须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须按成员劳动力交易量(额)返还成员。

(二)承担林业建设项目的合作社,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入社成员中的贫困劳力常年劳务天数占总工程量的80%以上,确保入社贫困劳力年劳务收入达4000元以上,并保证按照造林亩投资总额的45%支付贫困劳力劳务费用,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参加劳务的收入标准与入社贫困人员一致。

(三)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盈余返还成员部分以及劳务收入、补偿费用均采取“福农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经入社社员签字确认,由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全程监管,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考核与退出:

(一)考核与奖励。

1、对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合作社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完成任务的面积核实率、质量合格率、入社贫困成员参加劳动率、贫困成员参加劳务收入、组织管理、参加培训、档案管理等指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对全县参与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进行从高到低排队,实行“星级”合作社评选,排名前10名的推选为“五星级”合作社,优先参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参与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将严肃问责,并予以处理。

(二)退出及动态管理 。

1、对入社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合作社贫困劳力全年未参加承担的造林绿化工程的,可根据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经合作社申请后,重新吸收相等数量的贫困劳力,成员退出与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与县扶贫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有关材料。

2、建立淘汰机制。承担造林绿化项目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记入不良诚信名单。对连续两次工程建设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十一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从事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监委、审计、财政、林业、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筹资管理研究 第8篇

1 筹资现状分析

但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市场中, 资金匮乏一直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瓶颈。由于农户的入股积极性不高, 在合作社创办初期, 一般都只有少数农户入股少量资金, 难以满足相对大量的开办费、注册登记费、场地的租赁费、差旅费以及一些人工费用的开支。信用、市场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在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筹资所需资金, 加之自有资金量的稀少, 农产品收购资金的缺乏成为专业合作社创立后难以正常运转的主要因素。只有从根本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筹资难问题, 农村的生产力才能真正得到释放, 农民收入才能得到真正提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能落到实处。

2 筹资渠道分析

2.1 财政扶持资金

为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都从财政资金给予了扶持, 如:江苏省盐城市及县 (市、区) 财政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项资金, 补助、奖励由农民为主体兴办、并带动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在2007年安排了100万元专项资金, 对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效益好、带动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能力强的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专项扶持。如此, 到了2008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达1011家, 在江苏省排名第一, 占全省数量的三分之一。

2.2 积极争取农村信用机构的信贷资金

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积极争取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 引导农村金融机构真正走市场化和商品化结合的路子, 真正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来支持, 真正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长短期相结合的, 满足组织经营需要的资金。

2.3 充分和合理利用农村金融机构改制的契机进行参股

条件成熟的和资金比较宽裕的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与改制的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投资参股, 扩大与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 开展小额贷款和联保、联贷业务等业务。

2.4 合法和合理使用民间借贷资金

在目前农村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下, 民间借贷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困难局面。因此, 在金融监管机构的正确引导和管理下, 可以从民间借贷机构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 弥补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扶持方面的缺陷。

2.5 截流社员收益

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借鉴西班牙蒙德拉贡专业合作社的做法, 该合作社是在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方面成功的典范, 真正实现了资本和劳动的无暇结合, 蒙德拉贡的主要做法中最突出的就是截流社员收益。具体的做法是:要求社员拿出较大数额的股金, 最高占到一年的收入投入到合作社中, 以增加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资金, 这使得社员积极关心、参与和监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在此基础上, 社员的利润返还收益年年都只能记在账上, 只有特殊时候才能到手, 这种做法直接稳定了合作社的资金流。

2.6 建立合作社内部银行

同样参照蒙德拉贡合作社的做法, 在合作社组建后, 建立合作社内部银行, 为合作社成员共同拥有;业务类型和农村金融机构类似:吸收合作社成员的存款和合作社外居民储蓄以及向合作社发放贷款, 解决合作社资金需求问题;同时还为合作社提供咨询、技术支持等管理业务。合作社成员在内部银行中都有一个内部个人资本账户, 用于管理成员股金和收益分配。股本记入个人资本账户, 不分红, 只计息, 股息高于当地银行基准利率, 具体比率可根据合作社成员协商确定, 社员每年可得到以现金支付的股息;合作社内税后利润的分配可分为三部分:一部分 (占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 用于社员分配, 该部分分配收益, 同样只计入个人资本账户, 退休或死亡前不得预支;一部分作为后备公积金 (用于合作社未来的发展) ;另一部分作为福利基金留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资金的需求要远远大于其自身的资金供给能力, 而完全靠负债形式来筹集资金并不现实。所以, 对于资金不足的矛盾可以通过以下的途径来解决:一是可参照西班牙蒙德拉贡专业合作社的做法, 截流社员收益, 将大多数收益留存于企业内部, 二是争取政府的财政扶持资金, 三是尽可能的争取农村信用机构的负债筹资, 四是合理使用民间借贷资金, 五是对有条件的社团或合作社可建立内部银行, 吸收成员的入股资金。以上五种资金的筹集方式需综合考虑合作社自身的财务状况, 风险的喜好, 所处行业的特点, 以及筹集资金的综合成本。因此, 从科学理财的角度来看, 合作社的债务筹资规模和股权融资规模都要适度, 要与合作社的发展速度保持一定的协调性, 以能够控制财务规模为度。

3 筹资数量分析

由于农副产品受季节性和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较大, 经营农副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风险相对于工业企业较高, 这决定了合作社对所筹集资金的数量要结合资金的投放进行周密的评价和审核, 在科学评价资金投资方向、回收期和投资回报率的基础上, 决定是否筹资和筹资的数量, 对于这一问题, 本文选取了线性规划的对偶理论进行剖析。对偶理论的中心思想是:合作社使用筹集的资金进行投资, 所得的投资回报率只有在大于等于所筹的资金成本的基础上, 合作社的投资才是有价值的, 才能够体现价值的增值和合作社的成长。

在这一对偶问题中, 原问题是筹资, 对偶问题是投资, 具体表达式如下:

原问题:

原问题是合作社的筹资问题, 合作社筹资的目的是为了投资, 为了价值增值, 在对偶理论中, 我们对筹资成本设定了上限 (资金的投资回报率) , 也就是筹集一定量的资金, 所花费的成本支出不能大于这个值。式 (1) 表明了合作社筹集资金成本率为cn, 数量为xn的资金组合时, 所筹集资金的成本不能超过Maxz。

对偶问题:

对偶问题是合作社的投资问题, 在对偶理论中, 本文对合作社的投资收益设定了下限, 也就是投入一定量的资金, 其投资回报率不得低于这一下限 (筹资成本) 。式 (2) 表明了合作社投资于报酬率为bm, 量为ym的资产组合时, 该时期合作社的投资回报率不能小于minω。

以上表述的是合作社筹资和投资之间的对偶关系的标准形式, 两者之间的对偶关系还可以用下表来进行表述。

资料来源:《运筹学》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 第55页。

通过以上的分析, 可以得出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于大中小型企业以绝对的弱势占有为数很少的资金, 筹集资金也要比大中小型企业困难很多, 在财务上一般呈现 “低负债、相对高自有资本、低收益、少现金分红或不分红”的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和特殊的成长形式决定了合作社财务资源的价值取向和运行模式, 影响了合作社筹资活动的行为与效率。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在充分利用政府发展新农村和搞活新经济的大好经济环境下, 正确地制定并有效实施筹资战略部署时, 积极利用内外部融资方式, 才能极大地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更快、更高和更强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丹.江苏:盐城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突破一千家[EB/OL].中国农业信息网, 2008-8-14.

[2]白兆秀.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之思考[J].中国农业会计, 2009, (6) :22.

合作社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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